2014年5月8日星期四

糞便郵包

寄到政總家中 蘇錦樑三收疑含糞郵包

【明報專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一句「包容論」惹反彈,其寓所及辦公室先後3次收到含有疑似糞便的郵包。身在法國的蘇錦樑回覆本報證實事件,批評此舉非常不智,呼籲社會以文明、理性方式表達意見,但稱事件無礙他服務市民的決心;警方經調查後列求警調查案處理,暫未有人被捕。

列求警調查 暫無人被捕消息透露,蘇錦樑寓所上周收到匿名郵件,由蘇太接收,及後發現內有疑似糞便,而他的辦公室亦收到類似郵包。蘇未有公開事件,部分官員昨日聽聞消息後感愕然。

警方回應本報查詢時稱,4月29日收到一名政府職員報案,稱其位於中區辦公室收到一份寄給一名政府人員的匿名包裹,內有信和疑似糞便,另其中區住所亦收到同樣包裹。警方5月5日再收到相關職員報案,指收到一封內有疑似糞便的信;兩案現合併由中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形容舉動「乞人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民建聯葉國謙批評做法過分,認為警方應調查,斥這種抗議手法「嘔心」、「太污穢」。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批評做法「粗鄙」,又擔心今次有人寄糞便抗議局長,「唔知你下一步會做什麼」。工黨主席李卓人亦批評事件,指大家批評內地人不應「周街屙」,但其實寄糞的做法「某程度也是周街屙」。

議員批嘔心 「驅蝗」﹕與事件無關

曾發起網民到蘇家門外「便溺」的「驅蝗行動」發起人梁金成稱事件絕對和該組織無關,認為事件反映有人對蘇的「包容論」、「等多班車論」等非常不滿。

大律師陸偉雄說,若有人單純向他人寄糞便,刑事恐嚇成分較薄弱,而蘇的個案能否構成刑恐,要視乎附有的信是否帶有任何恐嚇字句。另寄出糞便或觸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的妨擾罪。據該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任何……糞便……,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8/5/2014)

香港近年的屎尿風波越玩越幼稚,我想不是源於中港矛盾,前年的大學迎新不就是玩屎玩出非禮來嗎(嶺大迎新)?

把糞便寄給人,那廝也要自得其樂地搞一番,可能順便也挑一些作驗身用,否則還吃得落飯,名副其實,吃屎娃娃的心智。或者這又是那種要調理農務的人,用大肥當然可以務農。我其實也不知那班調理農務甚麽的人究竟是幹甚麽的,調理了這麽久還未調理好,不如就找別的引子或換個中醫再調理,別總是陰虛火旺的樣子。

上面這新聞講法律,我又湊熱鬧。罰款500元不用講是錯的,我講過無數次,不再贅。把糞便放置在公眾地方?別開玩笑,除非把蘇局長的府第任由大眾踐踏,否則怎會是公眾地方?除非所指是由郵遞那一刹那算起。最大的問題是「放置」這個描述,郵寄很難算是放置。我為此也搜索枯腸,我相信應該以普通法的妨擾罪Public Nuisance來檢控,而並非新聞報導的講法。可參照R v Goldstein, R v R [2003]EWCA Crim3450。該案的一名被告R寄出538件郵包,內藏種族犯冒的物件 racially offensive material,而另一名被告Goldstein寄出裝了盬的信,使人以為是炭疽菌,導致郵件處理中心110名員工疏散,兩人均被控公眾妨擾罪。

英國上訴庭對妨擾的定義引用了JR Spencer在法律期刋的一篇分析文章,這樣講:

"Public nuisance is an offence at common law. A person is guilty of public nuisance (also known as a common nuisance) who (a) does an act not warranted by law, or (b) omits to discharge a legal duty, if the effect of the act or omission is to endanger the life, health, property, morals, or comfort of the public in the exercise or enjoyment rights common to all Her Majesty's subjects. "

把糞便寄給蘇局長就屬違反了(a) does an act not warranted by law. 那是甚麽意思?判辭第36段作出解釋,

"The phrase 'not warranted by law' is there to provide an answer to the charge wherever the act is done pursuant to a legal authority to do so. "

真的可以抓到這發信人,最佳判罰是社會服務令,盡洗香港的公厠,求糞得糞,恰如其份。


22 則留言:

  1. 標標你又不自量了。你這個"二打六"有甚麼資格反駁人家大律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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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無反駁,我淨係寫畀好似你呢啲二打六睇咋。人哋玩大便,我玩文字,極其量在網上放屁,雖然是三劍俠,總比屎尿好一點,就算在公眾地方,政府建築物內,放屁唔犯法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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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ill, 新地案法官頒左gag order禁止傳媒報道聆訊內容, 你覺得係咩原因? high profile如Nancy Kissel同陳振聰案都唔需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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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都估唔到喎,咁嘅gag order 比較少喎。Nancy Kissel 有點不同,出書、拍戲,廣泛報導,陳振聰就鋪天蓋地被人罵,充滿unfair pre trial publicity. Macrae 真喺鑊鑊甘,陳振聰易審之外,Kissel 及這一單都好大壓力,尤其是這件,咁多枝大炮,好難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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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仲有冇其他案試過咁多枝本地同倫敦大炮雲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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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ased on the news I read, it appears that the gag order is on the judge's own motion.

      As far as I understand, for any long trial (i.e. case scheduled for over 10 days hearing), the chief judge retains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ver the case. So I guess Macrae JA may get all these cases being assigned to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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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gag order對海外媒體有沒有約束力的?還記得「宗教老人」和中大博士生發生同性關係而被勒索案,法庭下令禁止公開宗教老人所屬宗教團體,但台灣傳媒一直全程跟進報道,直接指那是天主教神父。在互聯網年代,這便使gag order失去效果。

      (如本留言有藐視法庭之嫌,請標少代為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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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For want of jurisdiction! 邊會話你藐視,你只講事實,又無煽惑別人這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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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明白如果要把違反香港法庭gag order的海外媒體commit for contempt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外媒駐港記者在明知有gag order的情況下到庭聽審,把內容紀錄並傳送到海外發佈,那位記者有沒有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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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傳送到海外由別人發佈,也未必可以commit for cont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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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實蘇錦樑公開叫人「包容」遊客嘅刑事罪行,真係好難頂。如果郵寄糞便係完全合法嘅話,我都想郵寄我每一日嘅所有糞便同尿液俾蘇錦樑,直到佢無條件收回「包容」言論為止。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40508/-2-32570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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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國人的邏輯很特別,喜歡在「動機」和「結果」兩方面亂搬龍門。例如林老師罵警察、佔領中環、以及糞便郵包事件,評論一面倒都是探討這些行為的結果是如何違法、如何破壞社會秩序等等,對進行這些行為的背後動機和訴求一字不提。有趣的是,中國人在另外一些事情上又非常喜歡猜度別人的動機然後大造文章,「別有用心」、「居心叵測」、「目的就是要XXX」、「懷著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會客觀評論事情表面上可見的結果。本人也是法律界中人,但以我目睹中國人那種唯上不唯實、缺乏對邏輯和真理的堅持、凡事為政治服務的性格,中國和香港的法治前途絕對是暗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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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要看你評論時申明的立場,如果講明是法律的評論,就未必會講其他價值觀。如果是違法,某些動機可能值得同情和支持,值得敬佩或具高尚目的的行為,會由違法變合法嗎?如拿出來討論的課題是有關法律,又無理由講那裏的魚蛋粉好吃。講社會現狀的人,又未必能夠討論法律。上面這則新聞,既交代了可能的動機,又訪問法律界人士。我其實不明白你所講中國人邏輯特別的講法,中國人有自創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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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究竟是寄糞便是違法, 或是未經收件人認同而寄出糞便是違法呢? 是否有法例說明什麼可以寄, 什麼不可以寄呢 (除了危險品)? 如果寄信者用兩舊金枕頭伐替糞便, 但有異曲同工之妙 (假設蘇錦樑非常喜歡榴槤). 但寄出者匿名人仕, 警方會否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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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以普通法的妨擾罪來檢控寄糞者,蘇錦樑是否需要証明他自己認為糞便是討厭的呢?而糞便對於他是一樣犯冒的物件呢? 但他曾說過要對大陸同胞通街大小便要包容喎, 那會否對他認為糞便是犯冒他的物件有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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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包容是指某些行為意識形態,而非指屎尿本身嘛!糞便不用作供也可推論是冒犯性質的,如果寄兩條香蕉,那就不會冒犯,報警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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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哈哈, 那個寄糞者下次應該考慮用兩舊頂級金枕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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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如寄兩舊貓山王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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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s://www.facebook.com/CityUSecretsPage/photos/a.435520799915682.1073741839.291296904338073/475333479267747/
    今次可以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s4了吧...
    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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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這種嘔心幼稚行為,抓到就叫那人舐乾淨這水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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