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軍營被告 終止聆訊被拒
【明報專訊】「香港人優先」4名成員涉闖入軍營,各被控一項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其中被告招顯聰早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他昨晨遲到出庭,申請更被裁判官拒絕,案件將如期於5月19日開審。
3被告遲到出庭
案件昨日審前覆核,4名被告中僅陳姓學生(15歲)準時於9時半出庭,其餘3被告招顯聰(29歲)、張漢賢(40歲) 及謝詠雯(29歲)均遲到10分鐘至近1小時。遲近1小時的招解釋,昨晨由上水趕來東區裁判法院,路途遙遠,雖10時已到法院,但去錯法庭,其後又花時間接受傳媒訪問,故10時20分才出庭。張及謝則分別稱居於長洲及元朗,在中環塞車近1小時才到法院。
裁判官蘇惠德終下令充公招的500元保釋金,稱並非為懲罰,只是想確保他認真對待審訊,仍獲准招以原有條件擔保。
招顯聰說,有些官員及「官方媒體」稱須嚴懲他們4人,懷疑案件受到政治壓力。但蘇官表示,招認為律政司會被有關言論影響全為主觀揣測,毫無事實根據,且專業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只會考慮呈堂證供,不受庭外言論影響,故拒絕其申請。
【案件編號:ESCC393/14】
(13.5.2014)
我曾寫過四篇文評論此案,由保釋講到司法管轄權,最後一篇是擅闖軍營不應保釋應被槍擊之二。招顯聰遲到被充公$500保釋金,是恰當的做法。他所講的理由是十足廢話。路途遙遠就應提早出門,我想如果他家住上水,去闖軍營跟去東區上庭,所花時間相差不會太遠,而且由西灣河站落車行去東區法院,只沿太安街一條直路行,不消10分鐘已可抵達,比起去添馬艦軍營方便。為了這件案,他已上了幾次東區法院,是識途老馬,如果説是突發事故引起交通延誤,可能還情有可原,遲到還再先接受訪問然後上庭,可見他視法庭為無物,他想宣傳多過上庭。
我之前因此案批評那班大陸佬不應指指點點,對保釋及定罪的判處方法不要亂講,兩地法制不同,亂講無益,也無見地,不單止給人干涉香港法治的印象,也成為招顯聰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藉口。不過,招顯聰這次的申請純浪費時間。大陸佬的評論只屬無禮貌和無知,對律政司檢控的決定毫無影響。更不存在審前過分報導的元素,況且是裁判官審理的案,不涉陪審團,何來不公?這方面的準則據Archbold 4-44所講是:The test appears to be "whether it would be oppressive for the trial to proceed because the lkely effect of prejudice is so grave that no direction by a trial judge, however careful, could reasonably expect to remove it".
這件案看來是事實裁斷多過法律上的爭論,真的有抗辯理據嗎?
【明報專訊】「香港人優先」4名成員涉闖入軍營,各被控一項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其中被告招顯聰早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他昨晨遲到出庭,申請更被裁判官拒絕,案件將如期於5月19日開審。
3被告遲到出庭
案件昨日審前覆核,4名被告中僅陳姓學生(15歲)準時於9時半出庭,其餘3被告招顯聰(29歲)、張漢賢(40歲) 及謝詠雯(29歲)均遲到10分鐘至近1小時。遲近1小時的招解釋,昨晨由上水趕來東區裁判法院,路途遙遠,雖10時已到法院,但去錯法庭,其後又花時間接受傳媒訪問,故10時20分才出庭。張及謝則分別稱居於長洲及元朗,在中環塞車近1小時才到法院。
裁判官蘇惠德終下令充公招的500元保釋金,稱並非為懲罰,只是想確保他認真對待審訊,仍獲准招以原有條件擔保。
招顯聰說,有些官員及「官方媒體」稱須嚴懲他們4人,懷疑案件受到政治壓力。但蘇官表示,招認為律政司會被有關言論影響全為主觀揣測,毫無事實根據,且專業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只會考慮呈堂證供,不受庭外言論影響,故拒絕其申請。
【案件編號:ESCC393/14】
(13.5.2014)
我曾寫過四篇文評論此案,由保釋講到司法管轄權,最後一篇是擅闖軍營不應保釋應被槍擊之二。招顯聰遲到被充公$500保釋金,是恰當的做法。他所講的理由是十足廢話。路途遙遠就應提早出門,我想如果他家住上水,去闖軍營跟去東區上庭,所花時間相差不會太遠,而且由西灣河站落車行去東區法院,只沿太安街一條直路行,不消10分鐘已可抵達,比起去添馬艦軍營方便。為了這件案,他已上了幾次東區法院,是識途老馬,如果説是突發事故引起交通延誤,可能還情有可原,遲到還再先接受訪問然後上庭,可見他視法庭為無物,他想宣傳多過上庭。
我之前因此案批評那班大陸佬不應指指點點,對保釋及定罪的判處方法不要亂講,兩地法制不同,亂講無益,也無見地,不單止給人干涉香港法治的印象,也成為招顯聰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藉口。不過,招顯聰這次的申請純浪費時間。大陸佬的評論只屬無禮貌和無知,對律政司檢控的決定毫無影響。更不存在審前過分報導的元素,況且是裁判官審理的案,不涉陪審團,何來不公?這方面的準則據Archbold 4-44所講是:The test appears to be "whether it would be oppressive for the trial to proceed because the lkely effect of prejudice is so grave that no direction by a trial judge, however careful, could reasonably expect to remove it".
這件案看來是事實裁斷多過法律上的爭論,真的有抗辯理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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