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少, 想問下, 如果車主有心講大話, 提供一個不存在的司機(呀強), 咁警察又揾唔到呀強, 咁佢車主係咪就咁可以脫罪呢?
如果車主收到警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發出的Pol. 571表格,要求車主21日內提供司機資料,車主當然不能胡亂提供阿豬阿狗阿強之類的虛構人物,表格要求車主提供司機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警方會再寄一份Pol. 571給該司機確認真實無訛,所以胡亂提供不算數。沒提供屬犯法,明知而作虛假陳述也犯法。
假如標少的朋友提供標少的資料,而標少身處外地,就算我頂認了,警方又無從檢控,況且又有案發6個月內提出檢控的法律時限,那麽車主便可脫身嗎?有這麽便宜方便?警方會向入境處發便箋作traffic index check,以確定案發時標少是不是在香港。脫到身的人當然有,但極少數,脫身的古惑方法也有一些,但不在此討論。
我也在某專業範疇打滾幾十年,深明法例有很多 loopholes,但懶有道德講句,基於公眾利益,不宜談及或暗示有那些 loopholes。
回覆刪除當然,大把律師、大狀以揾 loopholes 為業,唔講佢地都可能諗到。
為維護法治精神,十分證讚成標少答啲唔答啲的評述,以免對守法者不公。
回覆刪除Ray
若是警方:妨礙司法公正又如何?
回覆刪除唔明你個問題,請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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