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

極速落網之二

標少, 想問下, 如果車主有心講大話, 提供一個不存在的司機(呀強), 咁警察又揾唔到呀強, 咁佢車主係咪就咁可以脫罪呢?

標少粉絲條友仔唔喺真粉絲,上一篇又發問問題乘機要套我教佢古惑招數,唔答佢又畀佢話無料,一於答啲唔答啲。

如果車主收到警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發出的Pol. 571表格,要求車主21日內提供司機資料,車主當然不能胡亂提供阿豬阿狗阿強之類的虛構人物,表格要求車主提供司機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警方會再寄一份Pol. 571給該司機確認真實無訛,所以胡亂提供不算數。沒提供屬犯法,明知而作虛假陳述也犯法。

假如標少的朋友提供標少的資料,而標少身處外地,就算我頂認了,警方又無從檢控,況且又有案發6個月內提出檢控的法律時限,那麽車主便可脫身嗎?有這麽便宜方便?警方會向入境處發便箋作traffic index check,以確定案發時標少是不是在香港。脫到身的人當然有,但極少數,脫身的古惑方法也有一些,但不在此討論。

有意圖蒙混的人,不如隨著連結重溫我寫過這幾篇:妨礙司法公正再談法治何價逃避扣分等,希望看了會打消這種念頭。

4 則留言:

  1. 我也在某專業範疇打滾幾十年,深明法例有很多 loopholes,但懶有道德講句,基於公眾利益,不宜談及或暗示有那些 loopholes。

    當然,大把律師、大狀以揾 loopholes 為業,唔講佢地都可能諗到。

    回覆刪除
  2. 為維護法治精神,十分證讚成標少答啲唔答啲的評述,以免對守法者不公。

    Ray

    回覆刪除
  3. 若是警方:妨礙司法公正又如何?

    回覆刪除
  4. 唔明你個問題,請講清楚。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