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9日星期五

主控官的質素

曼哈頓刑事檢控辦事處近日士氣低落,接連輸了幾宗大案,卡恩案也因為女受害人的可信性出了問題,面臨撤罪。唯一值得安慰的,可能只有加薪有望的消息。曾經從事刑事檢控工作的人,一定會明白輸掉那些本來是鐵證如山的案件,多麼令人沮喪。輸掉一件案並非單只個人榮辱的問題,面皮厚的標少,有時都不知怎樣對苦主解釋。


輸掉一件案的理由很多,控方證據的質素、控辯雙方代表的能力及法官的態度(以非陪審團審理案件而言)。同一質素的案件,在「釘官」(conviction minded)及「放官」(acquittal minded)手裏,結果迥異。「放官」當然易做,一句benefit of doubt,安寢無憂。一切法律觀點都不用花心思去考慮,用案情事實去裁決,最容易不過。就算把被告判了罪,被告一樣可以上訴,如不請律師,毫不花費(被告就算上訴失敗,極少被罰堂費),何妨一試。走運遇上原審法官的判辭寫得不好,或者聽審上訴的法官是「放官」,那又是控方敗訴的理由。


一件案的勝負,變數太多,沒有定律。今天要講的是一個好的主控官具備的質素。撇開法律知識及準備工夫不講,因為那是屬於必須(pre-requisite)條件。標少愚見認為,好的主控官要有雄獅的嘴臉及狐狸的腦袋。處理刑事案的主控官,不能過份文質彬彬及謙讓,當然也不能殺氣騰騰。如果一開始就擺出虛怯懦弱,缺乏自信的樣子,等同邀請人家來欺負你。無論案件的證據有多弱,也不能向辯方吐露,你知道死穴在那裏,並不表示對方也知道,絕對不能自暴弱點,鼓勵人家來狙擊。當你建立了一定的聲譽,辯方不敢胡來,如果你出名難纏,人家不敢惹你,你的注碼會很不相同。標少地位低微,本事不大,但屬於極難纏一類,所以做這份工,十分順利。我舉一些例子讓大家參考。


辯方律師在開審前走來恐嚇我說,如果不撤銷控訴,他審結後勝訴一定申請堂費(當年在裁判署並非costs follow event, 控方敗訴很多時都不用賠堂費)。標少氣定神閒,摸摸錢包,對他說反正最近賠了不少,多一宗也無所謂。這樣講當然並非心中的想法,賠堂費比敗訴更緊張,但人家有心嚇你,你不能表現驚慌,一定要滿不在乎。有時與辯方言語衝突,人家說要投訴我,我會拿張紙,寫下老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的姓名電話給他,讓他去投訴。主控官應該對辯方盤問證人不合乎證據原則的問題提出反對,一點小虧也不能吃,以免影響控方證供,更大的好處是窒礙辯方的思考,不讓他自由放任地問問題,減低抗辯的順暢。有些無傷大雅的問題也反對一下,目的是殺威,而並不是為了問題本身的傷害。以前很少QC到裁判署辦案,標少連QC盤問的問題也反對,到了那階段,就是雄獅的咆哮。


狐狸的腦袋並不一定不公正。作為主控,公正是大前題,但公正不等如戇直。讓我舉幾個例來說明。Gerard Muttrie是出名的工作狂,自己手上的案未審完就開始去幫人。有一次他在新蒲崗第一庭忙於處理新舊提訊的案件,突然side court 把一宗10個證人的搶金鍊案件交來排期,原因是沒時間審理。Muttrie皺起眉頭,卻不准押後,自己拿來審。我當然沒有吭聲的餘地,惟有一邊處理手頭的檔案,一邊閱讀這10個證人的案件。到了中午過後,手頭的工作做完,立即就開審。助手走來告訴我,其中幾個證人不知所踪。這是申請押後很好的理由,但我沒有這樣做,被搶金鍊的幾個證人在認人的時候認不出被告,控方只能依靠警誡口供。我沒有告訴辯方律師關於證人失踪之事,只強調這些受害人反正認不到被告,為節省時間,叫他同意那部份的案情。坦白講,易地而處,我不會完全同意有關證供,至少會盤問受害人來描述搶匪的身材年歲。案件最終開審而無需押後,講說話時的自信及方法,有時可以得到有利的結果。在這件案而言,一開口就對辯方講:你只是打cautioned statements,街外證人認不到被告,他們的證供你都不會浪費時間去盤問,不如同意有關案情。辯方律師同意這看法,便欣然答應。如果你照實講,問人家可否同意案情,豈非變成懇求,失了主動性。萬一辯方乘機迫你傳召證人,你可能要申請押後,輸掉堂費。


我也試過在一些證據弱的案件,提出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或者被告承認一些控罪,控方撤銷一些控罪的做法。當然不會透露真正原因,譬如我會講:我今天沒有心情,不想做這件案,讓被告檢便宜,他認一條,我放一條。又或者這樣講:見被告紀錄不差,給他一次機會,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講法全都是表面上辯方佔便宜,自己吃虧。如果你暴露弱點,被告原本打算認罪也改為不認。這類案件,做完了也不要戳穿事實真相,讓辯方帶着佔了便宜的心情走,多講無益。有一次一件要撤銷控罪的案件,我自己決定要求被告簽保守行為,辯方同意了。案件完結後,辯方律師沾沾自喜向我講:Bill, do you know the defendant would PG (plead guilty) if you did not drop the charge?我扮作氣憤,然後回敬一句:Oh, really. What a shame! Do you know my instruction was to ONE?(offer no evidence)。用狐狸的腦袋,個人沒有榮辱,只想公義不吃虧。


有一次,辭去副刑事檢控專員一職改為私人執業的某大律師走來找我,要求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我不肯接納。但這過氣大老闆,客客氣氣的要求我打電話到律政署尋求指示。為了讓他死心,我直接打電話給刑事檢控專員(DPP),對他講述情況,也講述我認為應該繼續檢控的看法,然後回覆律師:I have spoken to the DPP and my instruction is to proceed. 被告最終認罪。作為低級的主控,都要對自己處理的案件存有一定的看法,不畏強權,堅持執着。尋求上級指示的時候,講說話有足夠技巧,便可以操控結果。如果我當時跟DPP講辯方要求合理,就會得到相反的結果。


雖然處事要公正,主控官的職責是維護控方利益,無需為辯方考慮,被告的利益由辯方律師去管,被告沒有律師就讓法官保障他的利益,過份關注被告利益,會混淆主控官的身份,超乎公正的國度。

2011年7月26日星期二

DSK卡恩案的酒店清潔女工

《新聞週刋》(Newsweek)昨天刋登了卡恩案的酒店清潔女工Nafissatou Diallo 的獨家專訪,以The Maid's Tale為題,在證人的律師Thompson Wigdor陪同下接受訪問,細訴事發經過。Newsweek的立場並非完全中立,我不懂新聞從業員在這訪問的取向,有些文字帶着明顯的貶斥性。


Occasionally as Diallo talked, she wept, and there were moments when the tears seemed forced. Almost all questions about her past in West Africa were met with vague responses. She was reluctant to talk about her father, an imam who ran a Quranic school out of the family home in rural Guinea. Her husband died of “an illness,” she said. So did a daughter who was 3 or 4 months old—she wasn’t sure. Diallo was raped by two soldiers who arrested her for a curfew violation at night in Conakry, the Guinean capital. When they had finished with her, they released her the next morning, she said, but made her clean up the scene of the assault. At first she said she couldn’t recall what year that happened, but later she said it was 2001. Diallo had managed to get her surviving daughter, now 15, out of Africa and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a better life,” she said. But precisely how that happened was not a subject she or her lawyers would explore. Again, her eyes stared downward, welling with tears.

這段報導使人對受害人的可信性置疑。我一向對傳媒在刑事案預審式的報導極為反感,不要以為新聞自由大於一切,過份報導將審訊的案件,對於審訊的公正存有一定影響。我對審訊之前訪問控方證人及被告尤其討厭。

受害人這次的獨家專訪,目的十分明顯,對控方是否繼續檢控卡恩施壓,希望扭轉先前有關她的可信性的負面報導。就算控方撤銷刑事控罪,受害人還會提出民事索償,那才是戲肉。如果刑事檢控成功把卡恩定罪,民事索償也必勝無疑。我一直留意美國傳媒的報導,卡恩刑事定罪機會渺茫,若果我是DA,我會撤銷控罪,受害人的veracity已破壞了原本鐵證如山的因素。就算卡恩真的對受害人性侵犯,案中的合理疑點足以使其脫罪。

受害人製造輿論壓力,未必完全對她有利。若果開審,訪問內容必定被辯方盤問,加上報案時的口供,庭上的證供,證供版本越多,出現差異(discrepancies)機會越大。我在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一文也講過,版本多所產生的差異,會減低檢控的成功率。

如果控方證人及被告都接受訪問,各自表述,大家都描繪成苦主,再來個網上投票決定是否有罪,由網上陪審團來決定,豈非美哉!這不是打破法官飯碗的問題,而是有些報導看到的未必是可呈堂的証據(admissible evidence),加上受訪的人的講法又未經對手盤問,可靠性未經測試就給人先入為主的印象。萬一審訊結果和大眾的意願分歧很大,可能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猜測,對司法的公信力帶來不公平的打擊。傳媒那些搜尋真相式的報導,不能在毫無限制之下進行,適可而止,點到即止便可。有時傳媒對被告負面的評論,可以是作為得不到公平審訊申請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的理由。

2011年7月25日星期一

《剛正不阿》終結篇

本來寫20多年前的事,關於一個曾經弄權的人,在今天已毫無味道,泛不起一點漣漪。我寫這幾篇《剛正不阿》的文章,要帶出一明確的訊息,就是不要輕信那些回憶錄自傳之類的真實性。我對崔志英的憶述也是很片面及具局限性的,加上記憶未必準確,又沒有儲存任何文件以資參照,誤差難免。而且我對崔志英可能存在先入為主的定性,只選擇性的記得那些自以為事實的事,影響了報導的客觀性。如果你是在香港法律界工作,碰到以下的人,茶餘飯後,可以向他們求證我講這件事的真確性:辛達誠(John Saunders, High Court Judge),彭中屏(C.P. Pang, magistrate), 馬振光(Ackber Omar, barrister-at-law), 陳思聖(Leo Chan, barrister-at-law), 伍家聰(Simon Ng, barrister-at-law)及文頌基(George Man, Senior Prosecutor)等,他們都曾經在1987-1988年在崔志英席前代表過控方,可以用第一身來覆述。

用客觀眼光來看崔志英這本書,也可以見到她自己做了ultra vires及違反stare decisis的事。前者的例子是在一件街頭搶劫案,拒絕控方押後申請,在控方不同意下自己聽取被告答辯(take plea from defendant),後者的例子是罔顧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司法抗命。Stare decisis這法律概念是指上級法院的案例具權威性及約束力,必須跟隨(precedents are authoritative and binding, and must be followed.)。崔志英具上街抗爭或針砭時弊自由撰稿人的素質,骨子裏並非法官的材料,她的行為並不展示尊重法治的心。走筆至此,寫她也寫得膩煩,言盡擱筆。

2011年7月23日星期六

《剛正不阿》之四

撇開無理撤銷控罪的處理手法,崔志英基本上不算是一個差的裁判官。在最高峰的時候,她一日之內撤銷了我十多件案,除此之外,沒有帶來其他麻煩。拒絕押後而撤銷案件的初期,很多人都不明白發生了甚麼事,所以在檔案中要寫得很詳盡,增加工作量自不待言,警方也十分猜疑以為主控官不知幹了甚麼錯事激怒了法官,高級警官微服坐在觀眾席監察,甚至親自拜訪崔志英,才了解問題真的出在她身上。其實無論警察明看暗伺,標少習慣了大場面,料子不足但臉皮夠厚,絕不虛怯。

20多年之後的今天,我盡量以客觀平靜的心情來回想整件事,始終覺得她這種激進手段源於不滿工作量太多,玩出火來,然後才去找合乎法則的理由自圓其說。單看她書中所舉的例子,很容易受到誤導。譬如她收集了一些法庭紀錄顯示辯方反對控方押後申請,這些都具有誤導性的,要片面闡釋這些紀錄及操控結果是十分簡單的事。事實上當時不論是警方或者律政署的檢察官,也有不少工作態度馬虎,導至案件多次不必要地申請押後。如果她並不是把一切初次申請押後的案件一概撤銷,我不會對她產生這樣大的反感。

本來回憶錄自傳那類的書總難免是隱惡揚善,往自己臉上貼金。看這類書讀者要對真確性及全面性有一定保留,故此我喜歡黄仁宇的《萬古江河》而不喜歡何炳棣的《讀史閱世六十年》。在回憶錄裏面一味吹噓自己,是使我很反感的事。我認識一位中文寫得不錯的仁兄,他藉某教授的死寫了一篇悼念文章,但整篇都在吹噓自己是教授的高足,受教授垂青。我看了幾乎嗆死,口中的茶也噴了出來,那是徹頭徹尾的發死人財,矯情飾行,虛偽難耐,我也因此在另一篇文章把這種人說成賣假藥。

當年南華早報形容崔志英outspoken and robust,但沒有說她righteous and just。要強硬敢言,有何難度?只要你不怕升級無望,文筆洋洋灑灑就可以了。崔志英家中有點錢,可以不為五斗米折腰,英文又寫得很好,起碼比標少好十倍,她具備了這些條件。可惜她不懂運用權力,變成喪失理智的弄權,還要寫書來揭司法機構的的瘡疤,把自己描繪成敢言不妥協的受迫害者。如果她當時只撤銷多次申請押後的案件,而不去動那些合理的押後,便會立於不敗。崔志英在書中也刋登一些市民給她的致謝信,或者鄰居給報章寫的讀者來函對她的讚許。這些可以是一種鼓勵,而不應因此飄飄然,把小眾的鼓掌看成履行公職的成就,誰知有幾多封沒有寄出罵她的信呢!標少以前也收過這類信件,其中一封是某博士寫給董建華,副本寄了給我的讚賞信,我看了一眼就把它投籃,老闆也不知道。把工作做好,理所當然,並不值得驕傲,何須眷戀。

究竟崔志英在刑事法方面的能力怎樣,是比較難評估的,畢竟主任裁判官很少審案,她在書中所舉一些經手的案件,獲上訴庭肯定判決的都是案情事實的裁斷(factual findings),不能顯示能力,我的印象是她刑事法的知識不太堅實。她對於襲擊(assault)案判刑特別重,有時是不合理地重。她處理的其中一件案使我歴久難忘。

兩個住在鑽石山木屋區的主婦,因小事爭吵,被告是其中一人的丈夫。他放工回家知悉爭吵之事,登門找鄰居婦人理論,最後打了這鄰居一巴掌,因此被控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被告上庭認罪,並無刑事紀錄,傷者也並沒有永久傷殘,只是面頰紅腫,崔志英把他判了9個月監。男人打女人當然是很不應該,判得重一點也合理,但撇開性別來看,與其他以大欺小的案件沒有分別。到了現在,我對這判刑還是耿耿於懷。如果被告當時有律師代表,向我提出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我想並不困難。想起這件案,想起這正氣凛然的書名,尤其覺得刺眼。

笑話一則作結。

大法官開庭審案,律師蹲着在bar table下面找東西,法官問律師掉了甚麼東西,律師答道:
My Lord, I am looking for justice. I cannot find it here.

2011年7月22日星期五

《剛正不阿》之三

崔志英從審裁處調往裁判署做主任裁判官,以當時的編制,只屬平調,並非升職。她只是替代離職的Hugh Boa,Boa離開的原因我不知道,但他有酗酒問題,也試過宿醉上庭,步出法庭期間跌倒地上。Boa離職後留在香港私人執業,之後在往愉景灣的渡輪上暴斃。把崔志英調往新蒲崗,對她是一樁苦差,如果把她調往較偏遠,工作量較少的地方,可能就不會搞出這麼多問題。

Case dismissed 的背後,不論法官、主控官及警察都增加了工作量。崔志英不准押後,撤銷控罪的做法,當然惹來律政司的上訴。崔志英所持的理據是她常掛口邊的: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這句當然是至理名言,類似Magna Carta的口吻。崔志英用這作為理直氣壯的依據,簡直是廢話。我覺得這是辭窮理屈之下的藉口。以簡單的藏毒案為例,不論先擔保後上庭,或者先上庭後擔保,要等待GCC的結果,所需的時間都是一樣,先上庭再押後等化驗結果,只增加法庭的工作量而不會justice delayed。所以因工作繁忙,引致她的不滿,才是大道理背後的真正原因。

「老同」小案的處理方法,按崔志英的要求,在有驗毒報告之後才落案上庭,是很容易辦到的。但對於嚴重罪案,警方可以拘留被告的權力及時間,都受到極大的限制。很多時候警方都沒有權對被捕的人設定嚴苛的擔保條件,譬如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等。有些案件拘捕了疑犯,實在需要很多時間作調查,翻查未偵破案件的關連,安排認人,然後再徵詢律政司意見有關控罪是否恰當,應該在那一級法院審理等,都需要時間來處理。第一次上庭就不准押後,置社會的法治及市民的安全於不顧,怎能夠用Justice來把書命名。譬如叫崔志英審完案即時在庭上頒布詳盡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她做得到嗎?簡單的不難,如果是牽涉複雜法律觀點的,那就並非一蹴即就,道理就像警察把犯了嚴重罪案的犯人帶上庭一樣,絕對有需要申請押後處理。

不是置身其中的人,對於這些匪夷所思的事一定半信半疑。這不單是對標少的憶述存疑,而是一個理應公正不阿,為法治把關的人竟然可以做出這種罔顧法理的事,荒謬得難以置信。首先大家要明白,在1990年之前,大部份中文傳媒都不太看重法庭新聞。長期有駐庭記者的只是南華早報及英文虎報,而且他們主要留守高等法院,偶然才會到裁判署走走。新蒲崗當時只有一位新亞通訊社的記者(賣新聞給報館的),在上午休庭後才到來坐一會,所以事件沒有受到廣泛報導。崔志英放掉持槍行劫庫房的被告時,她已經玩弄權力一段時間,律政司已對其他案件的撤罪提出上訴,上訴未有結果,所以也沒有重點報導。

要核實標少的可信性不太難,找一兩件上訴案來說明便可。有些案例在司法機構的網頁找不到,因為是unreported,要到Law Library 才找得到,我唯有引用Attorney General and Wong Chi-ming and 2 others HCMA141/1988的判辭來說明:

Mr Cross says that Mrs Chui failed to do justice to the Crown and quotes from the judgment of Sir Alan Huggins, V-P in A.G. v. Ip Chong-kwan(7) :
"It is well-established that an exercise of the discretion is a matter of law which can be challenged on appeal, but equally it is clear that this court should not interfere too readily with the exercise of a judge's discretion and should do so only, for example, where it is manifest that the discretion has been exercised unreasonably or where the court order will result in injustice .............................. I think the learned judge was wrong and that injustice did result from the course which she took. Justice must be done to the Crown as well as to the defence,''
Mr Cross also relies on a quotations from the judgments of Kempster, J.A. in A.G. v. TUNG Ying-chuen(8):
"After all,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have to be considered as well as those of the individual charged."
And Roberts C.J. (as he then was) in A.G. v. WONG Ho-yung & Anor(9):
".... Further, the principal magistrate appears in one important respect to be under a misapprehension as to the system within which the courts are working.
There is no rule, and indeed there could not be, that the prosecutor must not charge a defendant and bring him before the court, until all the evidence is available to the prosecution. Any experience of the courts will show that in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cases, the police would be guilty of a serious dereliction of their duty if they did not bring defendants before the court at an early stage while evidence was still being collected.''
6. Mr Cross contends that this particular Magistrate has taken objection to the Crown obtaining adjournments at all, and that she seems to be seeking to find any point against the Crown obtaining adjournments on the first occasion. He asks that each case be remitted back to the Principal Magistrate with a direction to her to deal with each according to law.

崔志英當時弄權的程度已喪失理智,正如Kempster J.A.在The Queen and Choi Yan Kwong HCMA679/1988一案的批評

Put in the most charitable light Mrs Marjorie Chui...allowed her heart to rule her head.

崔志英在她的書中當然提出自圓其說的講法,這些講法獨立來看也並非沒有道理,有些案件確實押後次數太多。但乾脆一開始就一刀切拒絕押後,撤銷控罪,不單止矯枉過正,簡直是玩忽職守。

第四部份,下回再講。

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剛正不阿》之二

崔志英沒有調往新蒲崗之前我根本不認識她,那年代在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法官跟裁判署好像兩個不同的編制,甚少會互調。長期在審裁處的法官幾乎是在那裏終老,和今天調動頻密的情況大不相同。我不知崔志英為何要調回她很久以前做過的裁判署,是為了讓她多處理刑事案為擢升鋪路,抑或是因為在審裁處掀起一些行政風波而把她調走,以我這低級職員的身份,根本就不會知道。她在書中雖然提過自己要求調往裁判署,我不會輕易相信這講法是真正原因。

崔志英在書中對司法機構充滿憤懣,尤其是當羅弼時(Sir Denys Roberts)當上首席按察司(Chief Justice,以前的中文叫法)之後,她的不滿洋溢全書。但從另一角度去看,羅弼時對崔志英也極為不滿,在上訴中強烈批評她。不單只羅弼時,其他高等法院法官對崔志英的批評也相當嚴厲,換了在今天可能已罷了官。可惜她在書中只採取那種自吹自擂,隱惡揚善的做法,只片面敍述自己的光榮史,把自己塑造成公正敢言的人。她對於南華早報1988年5月17日一篇報導,形容她是'an outspoken and robust magistrate'而感到沾沾自喜。書名《剛正不阿》的剛字很有可能從robust這字而來。

她怎樣惹來上訴庭法官的批評呢?

1987年把崔志英調到新蒲崗這全港最繁忙的法庭,對慣於工作清閒及動輒休庭叫與訟雙方和解的審裁處,對比強烈。為公平準確起見,我有需要多作解釋。最近10多年,審裁處的工作量大和工會代表的介入,使審裁處法官越來越難做,完全不是崔志英當年那種輕鬆情況可比擬。崔志英剛調到新蒲崗的時候,主控官不知她的脾性,所以我和另外一兩個比較老練的人在她席前工作。初到貴境,她尚算客氣,處理刑事案始終不是她熟練的工作,所以她也沒鬧別扭。於是我們便把工作交給年資較淺的同事處理。大概過了一個月,崔志英開始對於工作量表達不滿。要知道新蒲崗裁判署案件數量多,但大案少,最多是毒品案。怎樣為之多呢?讓我舉個例。有一次在放完公眾假期之後上班的第一天,新舊案共70件,主控起碼早上九時才看到檔案,九時半開庭,閱讀控罪、案情及指示,怎樣看也看不到一半。所以氣氛就像戰地醫院,亂作一團。經驗較少及安逸慣的人怎樣過這種日子呢?近10多年來的主控官根本不能想像那種工作量。當年拉毒品案首先帶被告上庭,控方要求押後案件以便驗毒,在獲得化驗報告(Government Chemist Certificate GCC)後才修改控罪內有關毒品的含量。這種做法無疑加重了法庭的工作量,也惹來崔志英的不滿。今天先給被告擔保,拿了GCC後才正式落案的做法可以講是拜崔志英所賜。

崔志英面對這些工作量,開始時對控方在毒品案申請押後來化驗毒品不予批准,繼而對所有押後申請都不批准。資歴淺的主控官不知所措,只好由我這種好勇鬥狠,處變不驚的人來打這場仗。「老同」藏毒是小案,警方給予擔保,獲取GCC後才帶上庭,一點難度都沒有,但遇到大量的販毒案,警方不會給予擔保,只會要求押後,以確定毒品的實際含量才能決定選擇在地方法院(以前並不叫區域法院)或是高院審理。她不准任何形式的押後申請,主控官可以怎樣做呢?有些案件可能需要辦理認人手續,或者進一步調查,或者尋求律政司指示。她一概不准,以下是一段典型的對話。

Prosecution : Madam, may I apply for remand for 3 days for ID parade?
Court : Refused.
Prosecution : May I apply for 14 days adjournment for further enquiries?
Court : Refused.
Prosecution : May I apply for 14 days adjournment for legal advice as to venue of trial?
Court : Refused. Any other application?
Prosecution : No other application.
Court : Case dismissed.

Case dismissed即是要把被告放掉,其中一件是持槍打劫庫房搶走幾十萬的案件,讓被告白白放掉。我記得在另一件案,法庭不准押後,放掉被告後,被告對崔志英講:法官我愛你。試問這個弄權的人配用《剛正不阿》來形容自己嗎?除了「剛」字之外,其他字一點都不配。你大抵可以明白日後標少把medical chit揑成一團,還要踢上一腳的道理。

先放心,我寫這些東西不怕惹上訴訟,在不同時期和崔志英交過手的人都健在,包括高院法官、裁判官、政府律師、私人執業大律師及主控官等,都可以是標少的證人,還有上訴案例的佐證,我有恃無恐。

欲知事情發展,請看下回分解。

2011年7月20日星期三

《剛正不阿》之一

《剛正不阿》是香港第一位女裁判官崔志英所寫的書,我看的是1999年的英文版,書名叫Justice Without Fear or Favour,中文版是幾年後的翻譯。我買這本書的目的很特別,是要看裏面有多少假話。開blog之後曾經打算過寫崔法官在法庭的往事,後來打消了念頭,因為她是過氣的人,在法律界18年以下的人都不會認識她,她在1993年退休。那麼我為何要寫她呢?事因最近結識一位讀者Tony兄,在通電郵時Tony提及他看過幾位法律界人士寫的書,他覺得感受最深的是崔法官這本,正因如此,我也為Tony寫一下我眼中的崔法官。讓我先寫法庭的一幕,事發年月已記不清,大概是1987年,地點是新蒲崗裁判署第一庭。崔法官是主任裁判官,其中一件案被告被控打人(忘了是Common Assault抑或是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被告認罪,主控官呈上案情,案情對傷者的傷勢有簡略描述,以下是對話的大概內容(那時候是英語審訊的年代):

Court : Is there a medical chit?
Prosecutor : Yes, Ma'am.
Court : Do you want to give it to me?
Prosecutor : Yes, Ma'am. May I submit the medical chit?
Court : What does it say here? I can't read. It is so illegible.
Prosecutor : Sorry, Ma'am. I am not the maker of the document. I cannot make out what was said either. I will tell doctors to improve their handwritings next time.
Court : Why did you submit it to me then?
Prosecutor : Ma'am, I did not intend to. You asked for it.
Court : You should not have handed it up. It is so illegible. Do you apply to have it back?
Prosecutor : Yes Ma'am. May I have it back?
Court : Yes.
Prosecutor : Thank you.

崔法官把急症室醫生紙扔給書記,書記把它交給主控官,主控官把它揑作一團,掉在腳下,踢了一腳,那紙球雖然很輕,但在地上滾出幾下很清脆的聲音,因為全場鴉雀無聲。庭上大約有50至60人,最少有兩個律師(Andrew Kan and Khabari)。那主控官就是區區在下。崔法官瞪着我大約30秒,當時全場死寂,半點聲音也沒有。我想崔法官心中在盤算是否把我收監,作為藐視法庭的懲罰。我毫無懼色,充滿戰意,心想就算把我帶到犯人欄,那是自己地頭,招呼妥貼,不會出甚麽岔子。崔法官以前試過把一名外藉檢察官收監,她在書中也講述,那名檢察官在她席前陳辭的時候,一隻腳踏在椅上,被指藐視法庭。死寂過後,法庭案件繼續處理下去,像沒有發生甚麼特別的事一樣,標少逃過一劫。

我很少和法官抬扛,也教導年資淺的同事對法官要禮貌週週,法官講錯時要當自己聽錯或聽不清楚,要求澄清,總要賠不是,給他們下台階。但對於有心搞事,迫人太甚的情況,就不要讓步妥協。看過急症室醫生手寫的臨時醫生紙的人,都會覺得他們的字體並非有心讓人看得明白的。休庭的時候兩位律師替我揑一把汗,說我做了極危險的事,不值得為此被指藐視法庭。標少從來受軟不受硬,但對法官必恭必敬,和崔法官結樑有說不完的故事,那並非個人恩怨。如果不是Tony兄在電郵提及,我想我不會再看她這本書。崔法官是否人如其書,剛正不阿,請聽下回分解。

2011年7月17日星期日

標少宴客

標少是貫徹始終,身體力行饞嘴的人,昨晚宴客,共14人。一般在悉尼聚會,都是bring a dish的方式進行,這一次標少賣弄廚藝,自討苦吃,包攬起來。為免朋友兩手空空,不好意思,於是把紅酒、甜品和水果交他們去辦。請客沒有特別慶祝事情,偶然興之所至,標少都會招朋引伴,大快朵頤,酒酣耳熱,天南地北,胡謅一番。加上小女兒剛從重慶眼科醫院學習歸來,另一好友也從香港回來,便成為吃飯的藉口。菜單如下:

1.白胡椒豬肚豬肺湯
2.四色冷盤 (金錢展、鴨舌、百頁豆腐、豬肚)
3,燜吉品鮑魚
4.煎金蠔
5.黄金蝦
6.烤魚
7.wasabi牛柳粒
8.蝦籽雜菌
9.蒜蓉白菜
10.豆腐糕
11.潮州炒飯
12.咸排骨粥

不要以為標少是有錢人,請客也擺闊吃日本吉品乾鮑魚。標少是省吃儉用的窮等人家,但對於好吃的東西從來都不吝嗇與好朋友分享。凑巧在日本地震前買了一些細小的吉品鮑魚,正好拿來跟好友分享,往後十年八載都缺貨,售價上升自不待言,細小的也要1000澳元一斤,反正日後都買不起,倒不如早些全部吃掉,以後可以從菜單剔除。

今晚做的菜効果還可以,幾乎全部吃掉。豆腐糕的做法在1月的blog已講過,可能那是平常吃不到的食物,所以大受歡迎。今次講標少潮州炒飯的做法。潮州炒飯最基本的材料是芋頭、蝦及臘腸,我這次加入瑶柱、proscuitto及咸疍白。加入咸疍白是因為咸疍黃用來做黃金蝦,剩下咸疍白不能扔掉,故此用來炒飯,省了用鹽。先把芋頭切成方糖大小,用水稍為煮一下,不要煮爛。臘腸及proscuitto切粒,proscuitto切細一點。先炒蝦、臘腸、瑶柱及proscuitto,然後加入芋頭粒及飯,最後落咸疍白及胡椒粉便成。想賣相再好一點,可以加入芥蘭粒。胡椒粉可以多一點,它和芋頭的味道配合得好。

朋友謔笑標少可以開私人厨房,那是誇獎之言。標少烹調毫無章法,全都亂打亂撞。弄點好吃的東西,旨在孤芳自賞,若非不嫌技劣的摯友,也不敢相邀。加上體力有限,不少好友都沒有邀請,實非得已,在此致歉。

2011年7月15日星期五

賣炸大腸的小販

這一篇並非講小食炸大腸,而是講對熟食小販的零容忍政策。明報今天報導了追捕小販新聞:

炸大腸小販被捕 50街坊圍觀

【明報專訊】食環署繼早前拘雞蛋仔阿伯惹起公憤後,販管隊人員前晚在黃大仙拘捕一名懷疑擺賣「炸大腸」的女小販,糾纏間婦人跌倒險捱車撞,情緒失控哭叫:「我們無攞
綜援靠自己維生……你們有冇父母㗎?」引來50名市民圍觀,需警員到場勸解才肯送院治理,其熟食車則被帶走扣查。(15/7明報節錄)

標少10多年前嚴厲批評食環署小販管理隊質素太差,成為頭條新聞,因此與他們結樑,成為他們的眼中釘。食環署也為此聘用大律師馬振光(Omar)為他們提供上庭作供的陪訓班,加強上庭作供的表現,質素當然是根深蒂固的問題,老一脫的那一班恐怕不少是病入膏肓,尸位素餐,無藥可救。也不談它,那是公務員老化的必然現象。

客觀而言,我對於拘捕無牌熟食小販的零容忍政策絕對贊成,姑勿論這種政策是一貫的做法,抑或是採納我看法而成的政策,背後存着很實際的考慮因素。這件案中的女小販自力更新,不依賴綜援,當然值得讚許,若果她要靠賣熟食才能過活,我寧願她依靠社會的保障制度去申請綜援。標少並非涼薄,自小在貧困中長大,當然體會貧窮的滋味,我也吃過不少街頭熟食,很清楚衛生情況。除了衛生,無牌熟食小販「走鬼」時的烈火戰車,以及用來炸大腸或煎釀三寶的滾油,逃避拘捕時對路人產生的實際危險,不容忽視。以前不只一次因小販走鬼而傷及途人的事,加上無牌熟食小販不受監管,出了衛生事故也難以追尋,拘捕檢控他們是為了保障市民,何以扭曲成一種引起公憤的現象呢?70年代以前無牌賣熟食是留下刑事紀錄的控罪叫Food for Man呢!市民同情雞旦仔阿伯當然可喜,在功利抬頭的社會,多一些富同情心的人,多一分温馨。但在義憤填贋之前,請先弄清楚是非曲直,不要熱哄哄,一窩蜂的公憤一番。曾經有個在維園賣糖葱薄餅的小販,說自己患了肺癆以圖輕判。同情老人家晚境悽涼之餘,可否想像一下老小販只一消一個噴嚏,香港可以多添幾個肺癆的人。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議員召妓

今天東方日報頭條以白鴿愛鳳姐 民主黨總幹事偷歡為標題,報導民主黨總幹事陳家偉,在尖沙嘴香檳大厦,性工作單位林立的地方出現,被預先埋伏的記者揭發出來。以下是頭條新聞的第一段:

民主黨成員又爆情色醜聞。該黨總幹事、前九龍城區議會副主席陳家偉,被嫖客爆料指他到鳳樓尋歡。本報記者昨在尖沙咀香檳大廈的鳳樓外,目擊陳在鳳姐「婷婷」的房間逗留四十分鐘後,女管房替「完事」的陳開門送客。陳見到記者鏡頭即狼狽逃跑,「走唔甩」後垂頭喪氣,支吾以對及驚出一身汗。他承認背黨、瞞妻光顧鳳樓,又辯稱付錢給鳳姐做「訪談」,並叫全裸鳳姐在他面前示範各種性愛姿勢,他在旁提點如何才是安全性行為。陳稱考慮今日請辭 (7月13日東方日報)

本身擁有神學及社會學雙碩士學位的陳家偉,恐怕不只家毁,更是前途盡毀(他已辭去民主黨總幹事之職)。如果東方報導的對話內容真確,我不禁要問,他憑甚麼可以向「鳳姐」提供職業技術指導。

鳳姐這種個體戶是八十年代以後,為了繞過色情「架步」(vice establishment)的法律定義的經營方式,以前通行的幾種叫法「㩒 鐘仔」(按門鈴),「一樓一」,「單鳳」及「一樓一鳳」等,所指都是這些以個人形式經營的性工作場所。我對她們沒有道德批判,以最原始方式去賺錢,每人都有一個故事,起碼沒有傷天害理。至於陳家偉我也不想批判,讓他的黨和他的主去批判他。講到這裏其實還未入正題,第一,陳家偉現在並非議員,第二,也沒有明確召妓的證據,所以題目所講的,另有其人。

標題所指是香港的立法局(97前的叫法)議員召妓。發生的年份是1991或1992年,一名由政府委任的立法局議員(怎樣想也記不起他的名字),晚上從深水埗家中,穿着拖鞋短褲T恤,走到附近福榮街的公寓召妓,好事正酣,卻遇上深水埗特別職務隊(SDS)警察掃蕩色情場所,把議員邀請返警署錄取口供,作為證人,指證公寓管房經營色情場所。警長為議員錄取口供,議員承認召妓,肉金200元,已經並非第一次光顧。案件在北九龍裁判署審理,控方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議員上庭。開審時議員沒有到庭,控方申請押後。再經兩次排期,議員也沒有到庭,最後控方撤銷控罪。在審訊期間,議員走了去美國,那時正值暑假,立法局休會。復會時他從美國回來,到立法局開會,一隻脚打了石膏,說自己因脚傷去了美國醫治。他通過立法局的新聞官派發不具名的新聞稿,聲稱到公寓幫朋友處理家庭問題。

標少是好事之徒,當時在東區法院做事,知道案件押後之後,便叫朋友把議員的口供紙傳真給我,故此並非道聽塗說。當時北九龍的檢控工作由警察幫辦主持,否則標少定必毛遂自薦,披甲上陣。議員不出庭,我會立即傳召派發傳票警員作供(proof of service),然後申請拘捕令,把議員通緝拘捕歸案。在議員發新聞稿後,我寫了兩頁紙的信件給南華早報,指出議員新聞稿內容如果是實情,那麼他原先的口供就干犯了誤導警員的控罪Misleading a Police Officer by Giving False Information,同時質疑主控官沒有申請拘捕令的決定。由於口供紙並非正途得來,另一方面要保護朋友,所以信中沒有付上口供副本。可能我英文太差,南華早報置若罔聞。

這議員是政府委任的,你可能認為那是不及民選的好。其實就算是民選的有些也好不到那裏去,不是有人和黑社會也往來密切嗎?這種事與所受教育多少沒有必然關係,這委任的立法局議員是滿腦是草的草根階層,陳家偉這雙碩士叫做讀過書的人又如何?昨日在高等法院提出定罪上訴的大律師馬浩輝,因為在坪洲偷胸圍而被定罪,他以前是亞洲電視記者,後來進修成為大律師。他的上訴被駁回,表示會繼續上訴,他可以怎樣繼續上訴我不想評論,你可知他在未被拘捕之前已經被委任為暫委特委裁判官,在法庭排期審訊時提出上任時間和自己受審時間撞期。稍為有腦的人都不會以為可以一面等待審訊,一面做法官審人。幸好他犯案時還未上任,否則全港的頭條會是法官偷胸圍。不管是怎樣位高權重,甚麼專業才俊,甚麼虔誠教徒,我從來都不會肅然起敬,真正值得敬重的人不多呀!

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Casey Anthony的辯護律師

Jose Baez and his infamous client Casey Anthony
第一次見到Jose Baez的照片(Casey Anthony的辯護律師),覺得他一點都不像2005年才出道,於是翻看資料給他起底。起底不是為了「八掛」,我最感興趣的是為何2005年才開始執業的律師,夠膽接辦這件哄動一時,全美關注的案件。雖然Baez辯護這件案的部份手法有不當之處(打茅波),整體能力而言,他是懂得刑事法及懂得運用心理戰術的實戰律師。先看看他的背景。

Jose Baez 1969年在波多黎各(Puerto Rico)出生,在南科羅拉多長大,由母親撫養成人(單親)。9年級便輟學的他,17歲已結婚產子。他修讀相當於中學會考的GED文憑(Gener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1986年考入海軍,3年後退役。退役後在社區大學(community college)讀書,輾轉8年,1997年在St Thomas University的法律學院畢業。畢業後一直受大律師公會反對而不能執業,為此他向科羅拉多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判他敗訴同時把他嚴厲批評:

“a total lack of respect for the rights of others and a total lack of respect for the legal system, which is absolutely inconsistent with the character and fitness qualities required of those seeking to be afforded the highest position of trust and confidence recognized by our system of law.”

他是流氓無賴之類的人,欠學生貸款不還,又不付贍養費。不能執業,唯有當Public Defenders Office (有點像香港的法援處) 的師爺 (paralegal)。2005年科羅拉多大律師公會批准他執業,條件是他要改過自身。由一個籍籍無名的律師,變成聲名大噪,社會大眾茶餘飯後討論焦點的新聞人物,背景給人抖出來是意料中事,Orlando Sentinel(報紙)尤其鍥而不捨。Jose Baez律師行的女發言人也按捺不住,發了這一則聲明:

“Based on your questions and actions,” she wrote, “this profile you are writing has nothing to do with Jose Baez’s representation of Casey Anthony and appears to be a sensationalist persecution of a Hispanic lawyer who has been targeted by a newspaper lucky to find itself at the center of a national story.”

不懂法律制度及律師責任的人,可能會覺得Jose Baez代表Casey Anthony幹了傷天害理的事。可是無論怎樣十惡不赦的人,權利也受到法律制度的保護。Jose Baez這種近似流氓性格的人代表Casey Anthony這個大話連篇的蕩婦(這是引用主控官所講lying carefree slut),是天作之合。Casey Anthony出獄後會以肉體報答一點也不出奇。(有報導指Jose Baez在獄中與Casey Anthony會面時,兩度被制止擁抱)(Eyewitness News has discovered that on at least two occasions jail staff had to step in and Baez was warned repeatedly about hugging Casey during their visits)

Casey Anthony 聘用Jose Baez的過程十分簡單。話說在收押期間,Casey Anthony和其他女囚犯閒談,有人向她推薦Jose Baez是好律師,於是她就聘用了Baez。這就像香港的荔枝角收押所(男犯)及大欖女子監獄(女犯)內,甚麼律師好,甚麽抗辯理由行得通,都是茶餘飯後的話題。

至於Jose Baez打了甚麼「茅波」,我不想花兩星期時間去細讀審訊的謄本(transcript)來評論,那是一樁苦差,去年寫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一文,看了2000頁判辭,苦不堪言,心有餘悸。簡單講是他曾經對陪審團陳述被告曾受父親性侵犯,很明顯他這樣講完全無證據支持,被告的父親作供時否認這指控,被告又沒有上證人台作供提出這講法,明知沒有證據也夠膽向陪審團陳述,手法不當。我絕對相信是他心理上影響陪審團的伎倆。(龔如心在爭產案同樣沒有作供,但她口供的誓章同樣胡裡胡塗的成為證據的一部份。)

當然Casey Anthony的官非尚未完結,一名與她虛稱褓姆拐走女兒同名的人( Zenaida Fernandez Gonzalez)已入禀興訟。不過,這只是颶風過後的小餘波,毫無殺傷力。

2011年7月9日星期六

可以兩審Casey Anthony嗎?

如果Casey Anthony的謀殺案脫罪裁決發生在我這裏(New South Wales, Australia),控方有機會申請再審。我在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 一文講過,2006年新省修改了法例,在3種情況下可以一罪兩審,其中包括

2.someone acquitted of a ‘15 years or more sentence offence’ where the acquittal was tainted (by perjury, bribery or perversion of the course of justice).

警方在Casey Anthony的電腦中找到曾經搜尋哥羅芳chloloform資料的紀錄,控方也是根據這電腦紀錄作為指控被告先以哥羅芳把女兒弄暈,再以膠布封口鼻殺女。但辯方卻傳召被告的母親作供,承認自己用被告的電腦來搜尋哥羅芳的資料,洗脫被告的嫌疑。如果可以成功檢控被告的母親發假誓(perjury),就有可能以這理由申請重審。

同樣的事情發生在香港的話,就不能兩審,香港有關概念,暫時還處於法律改革委員會2010年3月發出公眾資詢文件之後的考慮階段。在美國而言,一罪不能兩審受到Fifth Amendment的保障,在Benton v Maryland (1969)一案,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一罪不能兩審的條款適用於聯邦及州法院的刑事程序訴訟,Casey Anthony下周出獄後可以繼續過她的Bella Vita (她在女兒「失踪」後在左背近肩膊處紋上這意大利文,英文的意思是the beautiful life)。

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Casey Anthony 量刑的錯誤

有朋友問Casey Anthony的判刑犯了甚麼原則性的錯誤?

首先,評論是基於香港法庭的考慮準則,標少完全不認識美國那一套。Casey Anthony 被定罪的是4項Giving False Information to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in Reference to a Missing Person的控罪。控罪最高可處監禁1年。

4項控罪的性質可歸納為

oThat she worked at Universal Studio in Orlando during 2008;
oThat she left Caylee with a babysitter named Zenaida Fernandez Gonzalez;
oThat she told Jeffrey Hopkins and Juliette Lewis that Caylee was missing;
oThat she received a phone call from Caylee on July 15, 2008.

可見都是用以掩飾女兒死去的事實,性質相同,所以我在上一篇講是part and parcel。

以香港的判刑原則,我覺得這件案犯了3個原則性的錯誤:1.不應處最高刑罰;2.不應分期(consecutive)執行,就算分期也應該大部分同期(concurrent)執行;3.應考慮總刑期(totality principle),控罪最高刑罰是1年監禁,這誤導執法人員的指控基於同一件事而來,每一項都是警察調查被告時被告講大話,在香港一般都不會因此檢控被告。就算被告否認控罪上證人台作供講大話,最終被定罪,也不會因此被控發假誓(perjury)。無論如何不應判被告總刑期多過1年監禁。

Casey Anthony殺女無罪,判決使人震驚。因為警案調查期間講大話而判監4年,使我更加震驚。不要單看被告殺女僥倖脫罪,若被定罪她會被判死刑,所以判她4年監她已經撿了便宜,在量刑時主要是考慮判刑的控罪本身,方為公正。我相信自己的看法正確,我當然希望有人可以用上訴案例來指出我的錯處。

再談Casey Anthony案

Casey Anthony 脫了殺女罪,但因4項誤導警察罪每項被處以最高刑期判監1年,並每項罰款1000元,分期執行,共坐監4年,減去扣押的時間及獄中行為良好,7月13日就刑滿出獄。陪審團的荒謬裁決使她得以脫罪,法官對她的判刑也犯原則性錯誤wrong in principle。4項誤導警察的控罪都源於掩飾殺女的行為,屬於part and parcel。因案情嚴重而判以最高刑期,無可厚非,但4項控罪分期執行,恐怕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法官不能因被告僥倖脫罪而用其他方法來懲罰她,雖然那是大快人心的做法。你可能覺得標少立場矛盾,既然覺得被告罪不可逭,幹嗎又為她抱不平?當我看法治的時候,應該撇開個人感情,用客觀獨立的眼光去批判,才不會把理智冲昏。

法院外站着不滿裁決而前往抗議的人,不少是衝着陪審團而來,指責他們是幫兇。陪審團這種制度,古已有之。在英國而言,大概是13世紀被大憲章Magna Carta進一步確定這種以同儕的價值觀作審判(trial by peers)的方法。大憲章裏多處闡述以鄰里同業來釐定審判及處罰的標準。(None of these fines shall be imposed except by the assessment on oath of reputable men of the neighbourhood.)(To any man whom we have deprived or dispossessed of lands, castles, liberties, or rights, without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equals, we will at once restore these.)Men of the neighbourhood及judgement of his equals就是現代的陪審團。

以陪審團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當然具不少好處,譬如可以用社會一般人的價值觀及看法來判斷,以免法官對社會實況掌握不足而與時代脫節。以前香港從海外聘用外藉裁判官,在他們履任的初期,會安排社會賢達、太平紳士之類的人坐在旁邊,解釋有關社會風俗人情,方便了解。這種安排大概到了1990年之前全面本地聘請法官才取消。

陪審團審案當然也存在不少缺點,遇上複雜的案情如商業詐騙,或複雜的法律概念,都會產生理解能力的問題。最大的問題是無人知道他們在裁決之前怎樣討論而得出結論。其實何必怪責某件案的陪審團,無論甚麼制度,總有缺點,總有天理不容,法律卻制裁不到的人。我們唯有多思考,多批判來充實自己,冷眼看世事。「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是或然率的問題,或者只是一廂情願的期許,wishful thinking 而矣。有人上得山多不遇虎,有人第一次上山已喪於虎口,不是或然率嗎?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Casey Anthony殺女案陪審團荒謬的裁決

如果你錯過了Casey Anthony案的報導,請看標少的評論,這是發生在美國的謀殺案。

25歲的女被告Casey Anthony被控在2008年謀殺當時只有兩歲的女兒Caylee Marie。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靠環境證供及被告講了的一連串謊話,作為檢控的基礎。小女孩2008年6月16日失踪,屍體在6個月後在住所附近的樹林被發現,腐爛不堪,已不能確定死因,控方講法是被告用哥羅芳弄暈了女兒,繼而用電線膠布封着口鼻,使其窒息而死,然後在樹林棄屍。這講法完全沒有人證。被告在女兒失踪31日後才報案,揑造了一個並不存在的褓母,說是她拐帶了女兒。之後改稱女兒在家中泳池溺斃,退休前當警察的父親,教她掩飾真相,用膠布封着女兒的口鼻,假裝被謀殺,棄屍荒野。女被告的父親出庭作供,否認這荒謬的講法。在死者失踪後,被告繼續享樂,與朋友終日在酒吧流連,無所事事,沒有半點哀傷。難怪控方指被告因女兒妨礙她自由放蕩的生活,構成殺人動機。被告沒有作供。

經過6星期的審訊,陪審團閉門商議11小時,昨天判被告無罪。事前不少受訪的辯護律師都認為被告難以脫罪,有人說被告是全國最面目可憎的人。紐約時報在6月25日訪問了很多到法庭外輪候排隊聽審的人,有怕乘飛機的人,不辭勞苦也飛去聽審。也有人受這件案的感召,去修讀法律,希望為保障兒童權益做點事。

如果這是一件沒有陪審團的案件,我相信被告難以脫罪。陪審團閉門商議,外人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心路歴程。陪審團偶然會出現十分不合理的裁決,使被告脫罪,控方又不能上訴,只好無奈地接受荒謬的結果。很多時問題出在合理疑點這概念上,有些人會把天方夜談的講法也視為合理疑點,包括法官在內。

辯方律師Mr Baez2005年才出道,這件案處理得相當出色,雖然裁決帶點僥倖,以他短暫的年資已夠膽接辦這件案,聲名大噪,日後定必生意滔滔。在香港具五、六年資歷的大律師怎樣夠膽接jury trial,何況是謀殺案。

無論那種法律制度,怎樣完善公平,始終不能把一切違法的人,繩之於法。天網恢恢,又疏又漏,奈何!



 

2011年7月4日星期一

大小約翰Little and Big John(兒童不宜)(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朋友傳來一輯攝於馬來西亞的告示,題為ONLY MALAYSIANS CAN HAVE THIS PERVERTED SENSE OF HUMOUR,確實是hilarious。其中一幅攝於男廁的告示,從文字看異常雋永,讓你先看,然後我才再講。



在告示中Big John當然是指男性的器官,典出何處呢?告示作者着實畫蛇添足。以俚語而言,Big John 解作「差人」,並非器官。作者只是把 Little John 變了Big John,安慰自慚形穢的人。Little John 指作器官來自英國名小說家D.H. Lawrence 的Lady Chatterley's Lover,小說中主人翁把那話兒叫Little John,這是我唯一可以想到的出處。我可能講錯,但Google也幫不上。小約翰未必小,俠盜羅賓漢的副手小約翰是身材魁梧的「大隻佬」,羅賓漢第一次和他相遇交手還敗在他手裏呢。

標少當然沒有資格講D.H. Lawrence,只是30多年前讀過Lady Chatterley's Lover,那是Lawrence 1928年的作品,1960年才解禁可以在英國出版。有朋友說我的blog題材狹窄,叫我多樣化一點。非不為也,墨水有限可奈何!於是胡謅了這一篇,兒童不宜的標題,應該會有多一些讀者。

迴旋處

今早閱讀BBC新聞,看了這一則Is the British roundabout conquering the US? 新聞談到美國越來越多地方仿效英國,用迴旋處取代交通燈,好處是節省汽油,無需在交通燈前停車等候,也省卻起動一刻的額外耗油。更大的好處是迴旋處比交通燈更安全,意外更少。美國迴旋處倡導者引用保險協會的調查顯示,用迴旋處取代交通燈,平均減低意外4成,致命意外減低9成。

剛移民到悉尼時真的很不習慣使用迴旋處,在香港設有迴旋處的地方極少。在這裏到處都是雙線的迴旋處,3線的則甚少,北上在Raymond Terrace有一個,南下在Nowra有另一個。當遇上不熟習使用迴旋處的前車司機,怎樣也不敢駛出去時,你可能會覺得交通燈好。

法國是最多迴旋處的國家,共超過30,000個。那是2008年的數據,佔全球總數一半以上。第一個現代迴旋處是60年代由英國交通研究實驗室設計出來。在英國還有一個神奇的迴旋處,我看完描述還是想像不出,張貼在此讓大家動動腦筋。

"Magic" roundabouts
 
The town of Swindon in Wiltshire, England, is known for its "Magic Roundabout". This roundabout is at a junction of five roads and consists of a two-way road around the central island with five mini-roundabouts where it meets the incoming roads. Traffic may proceed around the main roundabout either clockwise via the outer lanes, or anticlockwise using the inner lanes next to the central island. At each mini-roundabout the usual clockwise flow applies.

請根據連結找答案。

看了圖,胡亂聯想到一首詩:

功蓋三分國,
名成八陣圖。
江流石不轉,
遺恨失吞吳。 (八陣圖/杜甫)

2011年7月3日星期日

再談盤問被告

標少在615寫了盤問被告一文,批評控方外判大律師失職,不知謀殺案被告有刑事紀錄,而沒有在她作供時加以盤問。昨晚收到匿名君的意見,提醒標少可能錯怪好人,現在把匿名君的意見張貼在下面,讓我進一步解釋為何我一定沒有錯怪好人。
 
匿名提到...
如果被告真的有兩次案底的話,控方的確罪無可恕。但本人尚有一疑問,即被告是否真的有兩次案底,因為據報導,95年的襲擊罪是判守行為,即有可能是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同意案情,法庭判她簽保守行為,如此則不是一個案底。01年的虐兒案被判感化,這一定是案底。守行為一次不計的話,被告便只有一次案底,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告的確可以報稱無案底,控方亦無法可施。傳媒報導說有兩次案底,但傳媒未必清楚守行為和留案底的分別。法庭的判詞亦未出,所以詳情如何尚待證實。如果本人猜對,即有一個是守行為不留案底的話,則被告並無犯錯。
(a) 不論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1993年第24號第22條修訂)
(b)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簡單來講,一個首次在香港被定罪的人,判監不超過3個月或罰款不超過$10,000,在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3年之後該定罪紀錄便無需披露。匿名君提出的問題是報章報導謀殺案的女被告那兩次案底,第一次判守行為,第二次判感化,其實是否有可能第一次判守行為,是不經定罪的守行為,故此第二次判感化其實是第一次被定罪,3年之內沒有再被定罪,紀錄已被撤銷,被告講自己沒有定罪紀錄,並無說謊。我不同意這推論。若果匿名君這推斷正確,主控官不應該向法官披露有關資料,法例不容許他這樣做。

我反而覺得被告應該有3次定罪,第1次符合自新條例的要求,3年內沒有再犯而撤銷了。守行為其實是第2次定罪,而感化是第3次定罪。無論屬那種情況,外判主控官都犯錯。


卡恩DSK案的新發展

卡恩案的新發展是檢控機構的惡夢,女事主的誠信(veracity/credibility是法庭用來評估證人可信性的慣用字眼)出了問題,控方自己也承認女事主擁有多個銀行戶口,有大數額的不明來歴往來賬,涉嫌替毒販洗黑錢。女事主在案發後,與服刑男友的電話內容給抖了出來,控方正在翻譯內容,騰本數天內可完成,初部顯示女事主談話有點敲詐的味道。控方更指出女事主以難民身分申請在美居留時,誓章內容虛假。辯方也指出女事主涉嫌被侵犯後,還繼續清理其他房間,而並非立即向上級投訴。辯方更提出受害人其實是向酒店住客提供性服務的人。這是罕有控辯雙方聯手質疑控方證人誠信的案件,這次的檢控怎能不敗?峰迴路轉的發展,始料不及。上星期五把卡恩提前帶上庭,取消絕大部份嚴苛的保釋條件,只剩下自簽保釋及不准離境兩項。控方很明顯舉了白旗,撤銷整件案指日可待。

新發展使法國人出了一口烏氣,更有人重提卡恩代表社會黨明年出選總統的可能。法國人可能是健忘的民族,不把政治人物的私德與管治能力一起考慮。取態是否正確,並非持其他文化價值觀的人能夠置喙。

以刑事案的檢控而言,有幾種情況主控官是最怕見到的。證人作供突然失憶,甚麼也記不起,或者倒戈相向,作出敵對供辭(turn hostile),好端端一件案,可以一敗塗地,那種挫敗感,並非身處其中,感受不到。像卡恩這件案,控方一開始便高姿態公佈鐵證如山,recent complaint, forensic evidence and flight。照單抓藥,意圖強姦及其他性侵犯的控罪,所有元素俱全,一下子兵敗如山倒,化為烏有,豈不叫人氣餒。換了是妓女被強姦,毒販指控其他毒販或者黑人物被打的案件,傳召這些存污點的證入,主控官的工作反而容易。有污點有案底的證人,法官可以接納他們誠實可靠,足以把被告定罪。反而是沒有案底的人,給抖出誠信問題,致使產生合理疑點,被告會被判無罪。這就是主控官的惡夢,積鬱於胸,難以入寐。

新界覇權

我無意貶斥新界人,但在僭建問題上,他們那種橫蠻無理的嘴臉,實在可惡。屋宇署幾十年來對違規僭建方面的執法不力,形成一股社會歪風,由小市民至行政長官,甚至法官,對有關條例置若罔聞。在立法會中慣於批評政府的議員,一下子也出奇地安靜,如果不是自身難保,便是黨友難保,再不是就為了不想得罪選民而裝聾作啞。可見政客的現實,政客的偽善,政客的秀味,政客的醜陋,噁心難耐。

新界村民的歪理,由以前抗日的功勞講到如果拆除僭建就不夠住,道理全無,自私自利,目無法紀,荒謬絕倫。住劏房棺材房那些沒房產的人,住在狹窄空間沒有僭建的人,是活該如此的嗎?不論是地產霸權,是土地供應政策失誤或建房數量失調,僭建就是僭建。僭建不因為不夠住就合理化,僭建不會因為老祖宗曾經打游擊抗日,反清復明,揭竿起義而獲豁免。

問題發展到現在,怎樣解決呢?除了對不存危險僭建物寬宏處理,作出特赦,其他加速檢控之外,似乎束手無策。這豈不是姑息養奸的另一明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