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繼續討論上一篇的議題, 講確認書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先找了一份立法會地方選區(GEOGRAPHICAL CONSTITUENCY)的提名表格來看, 連結在此: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 地方選區提名表格
表格最多可以並列9名候選人, 所以重複性很大, 我只抽出第16頁有關候選人要作出聲明的事項來看, 看第5項聲明有關擁護《基本法》的, 表格這樣寫:
5. 我特此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I declare that I will uphold the Basic Law and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提名表格內的聲明, 已清楚顯示候選人要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所以就算不簽署確認書, 也不能逃避作虛假聲明(即譬如在候選期間倡議獨立)的法律責任。我上一篇講, 確認書的作用是凸顯及針對港獨的言論而已, 並無超出《基本法》的要求, 也不能說這就限制了言論自由。如果指責確認書限制言論自由(有關違反《基本法》的言論), 那麼候選人在提名表格作聲明, 已接納了不能表達違反《基本法》的言論這種限制。故此, 以限制言論自由為理由而不去簽署確認書, 就不是一個講得通的理由。
我反而會從另一角度去看, 就是確認書在法律上的地位及其合法性。
上面連結這提名表格的法律來源來自法例第541D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條, 但整章法例本身並沒有在附表中包括這提名表格, 即是說提名表格本身並不是法例的一部份, 表格的內容就只屬選舉管理委員會按法律要求及需要自己設計的。怎樣才算是一份完整表格呢? 確認書是否提名表格的一部份抑或是一份獨立於提名表格的另一份表格呢? 就是爭議的重點所在。
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第40條訂定了「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留意40(1)(b)(i)的字眼。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 地方選區提名表格
表格最多可以並列9名候選人, 所以重複性很大, 我只抽出第16頁有關候選人要作出聲明的事項來看, 看第5項聲明有關擁護《基本法》的, 表格這樣寫:
5. 我特此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I declare that I will uphold the Basic Law and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提名表格內的聲明, 已清楚顯示候選人要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所以就算不簽署確認書, 也不能逃避作虛假聲明(即譬如在候選期間倡議獨立)的法律責任。我上一篇講, 確認書的作用是凸顯及針對港獨的言論而已, 並無超出《基本法》的要求, 也不能說這就限制了言論自由。如果指責確認書限制言論自由(有關違反《基本法》的言論), 那麼候選人在提名表格作聲明, 已接納了不能表達違反《基本法》的言論這種限制。故此, 以限制言論自由為理由而不去簽署確認書, 就不是一個講得通的理由。
我反而會從另一角度去看, 就是確認書在法律上的地位及其合法性。
上面連結這提名表格的法律來源來自法例第541D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條, 但整章法例本身並沒有在附表中包括這提名表格, 即是說提名表格本身並不是法例的一部份, 表格的內容就只屬選舉管理委員會按法律要求及需要自己設計的。怎樣才算是一份完整表格呢? 確認書是否提名表格的一部份抑或是一份獨立於提名表格的另一份表格呢? 就是爭議的重點所在。
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第40條訂定了「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留意40(1)(b)(i)的字眼。
(1)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由2003年第25號第23條修訂)
(b)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a) 該人已以或已由他人代其以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方式,向有關選舉主任繳存按金;及
(i) 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及
........
要留意的是(1)(b)「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這幾個字, 尤其是這個「或」字。如果我們可以把確認書視作表格的一部份, 那就無需爭拗, 因為提名表格反正是選舉委員會訂定的, 選舉委員會修訂有關表格無需經過立法程序, 因為提名表格本身並不出現在法例之中, 就不涉越權(ultra vires)的問題, 增訂版(即加入確認書)並不會使表格失去法律效力, 而且兩者(提名表格和確認書)並存並沒有產生矛盾衝突, 也沒有冗贅重複, 因為確認書只是凸顯了《基本法》其中3條, 而沒有改動《基本法》的含義, 也沒有干擾《立法會條例》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的要求或擴闊了法律上的含義。
從另一角度看, 若把確認書看作一份獨立文件, 40(1)(b)裏的「或」字視為disjunctive的意思, 那就是唯一可以爭拗不簽確認書也不會使提名無效的理據, 這種爭拗要留給專家, 我很自量, 無此能力。不過, 就算爭拗到, 不呈交確認書, 候選人的言論自由也不見得擴闊了, 我就不作無謂之爭, 在提名表格已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若違反了這聲明, 不管你聲明一次或兩次(確認書是第二次), 結果都是一樣, 為此而爭, 實在無謂, 除了是政治把戲, 還可達到甚麼目的? 所以, 我奉勸候選人一句, 最安穩妥當的做法就是簽署確認書。我寫這一篇是純法律看法, 不要把政治立場扯進去。
........
要留意的是(1)(b)「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這幾個字, 尤其是這個「或」字。如果我們可以把確認書視作表格的一部份, 那就無需爭拗, 因為提名表格反正是選舉委員會訂定的, 選舉委員會修訂有關表格無需經過立法程序, 因為提名表格本身並不出現在法例之中, 就不涉越權(ultra vires)的問題, 增訂版(即加入確認書)並不會使表格失去法律效力, 而且兩者(提名表格和確認書)並存並沒有產生矛盾衝突, 也沒有冗贅重複, 因為確認書只是凸顯了《基本法》其中3條, 而沒有改動《基本法》的含義, 也沒有干擾《立法會條例》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的要求或擴闊了法律上的含義。
從另一角度看, 若把確認書看作一份獨立文件, 40(1)(b)裏的「或」字視為disjunctive的意思, 那就是唯一可以爭拗不簽確認書也不會使提名無效的理據, 這種爭拗要留給專家, 我很自量, 無此能力。不過, 就算爭拗到, 不呈交確認書, 候選人的言論自由也不見得擴闊了, 我就不作無謂之爭, 在提名表格已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若違反了這聲明, 不管你聲明一次或兩次(確認書是第二次), 結果都是一樣, 為此而爭, 實在無謂, 除了是政治把戲, 還可達到甚麼目的? 所以, 我奉勸候選人一句, 最安穩妥當的做法就是簽署確認書。我寫這一篇是純法律看法, 不要把政治立場扯進去。
完全在practical 的立場上來看, 要去競選議席, 必需趕快簽署, 如鄭錦滿這樣的是最聰明的, 因為根本不存在circumvent 的可能性, 行政上和操作上也不具備去司法複核的可能性現實性. 現在是形勢比人強, 我已經叫黃台仰去傳話給梁天琦, 趕快簽署. get on and get it over with.
回覆刪除馬鹿
馬老大,
刪除我同你畫清界綫, 我不是為港獨/本民寫這一篇, 我不會幫擲磚黨, 我只是為公義為正義而寫, 政治留給你。你我不計前嫌, 因為先前是你誤把我看作五毛狗黨, 現在你明白了我是公正不阿的人, 而你又展示出是一個肯理性討論的律師, 我們才有話題。我也多謝你時常以第一身報導庭上的情況。我這一篇講得有無道理你一定知, 叫你班兄弟不要像泛民那樣無知, 枉泛民有咁多SC,大律師。
支持港獨 唔等於就係擲磚黨.
刪除別經常混為一談
我知道, 現在姿態上做得最出位的, 妄圖借機拒絕簽署以求拿光環的, 反而是班和理非泛民.
刪除能令我擔憂的, 只能是幾位本土派, 特別是琦琦, 因為他當選機會最大. 我讓黃台仰去傳話是在看到標老爺本文之前的事情了.
馬鹿
8.26匿名, 罵得有理。我認錯, 兩者有別。
刪除馬老大,
就算梁天琦當選, 難保單riot trial唔會最終搞到要補選, 這是他競選會被攻擊的地方。
馬老大,
刪除我見到Alan Leong接受訪問大肆批評份確認書, 我才使我產生印象泛民採取不簽的立場。這大哥是SC喎, 梗有影響力。
riot trial is still many months away , i venture to say with all the legal manuvers there are including appeals upon conviction it would be at least another 2 years until the dust is finally settled on that case.
刪除琦琦 better get something done or have created a colossal chaos at LegCo rendering it defunc by then. else he deserved to be kicked off the podium.
turning back to the current predicament. my neighbour thinks I 不懂政治 on FaceBook. 所以我就如此回答了
"(拒絕簽署) thats like running a huge risk of being turned away by Returning Officer (選舉主任 ) after lapse of time......"
then neighbour said the ball is now in the court of Ramsey 袁國強
哪裡.
"然後RAMSEY 在期限過後 說 不簽署 就不合格 . then what? 或者期限前2天這樣說. 這不被動非常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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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管梁家傑說什麽的, 這個事情只關乎幾個競選人的personal choice. 不可能create public uproar.
ramsey 一錘定音. 到那個時候服軟認低威, 姿勢只有更難看更難堪.
this is politics in its best or worst and will not be subject to judicial process. 所以是看不到在下 咬文嚼字或去拿UK authority 呈堂的.
your warship, this concludes my submission.
馬鹿
Oh dear! I would say Ramsey Yuen will not be so stupid to take on the hot potato. At least he would not close the door before the candidates get a second chance to rectify the mistake. By doing so, he closes the door to the success of JR in the event that the court rules in his favour. He would rather give all opportunities to the candidate before the deadline instead of after. I don't know where comes the 2-day rule. If the nomination is not properly/completely submitted, the time limit for any rectification should be before the deadline instead of in 2 days.
刪除Weighing the balance, I would not take unnecessary risk. What do you earn for refusing to submit the Confirmation Form? If the general public know that in the Nomination Form the same allegiance is contained, the refusal to submit the Confirmation Form is not charismatic. Be a martyr if you can gain, be a villain if you would lose. It is politics not righteousness.
So once the candidate signs at that last deadlin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declaration lapses at the moment he signs?
刪除Don't quite understand your reasoning. I would have thought its effect will cease once the poll is over.
刪除離一離題,we have got something that you do not see everyday
回覆刪除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europe/turkey-coup-latest-news-erdogan-istanbul-judges-removed-from-duty-failed-government-overthrow-a7140661.html
True. It is purging.
刪除【純法律】有關違反基本法 “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 條文
回覆刪除如果一個候選人在宣傳單張内細字注明他的港獨是要爭取按基本法159條 修改基本法第1條 / 第12條 / 加入獨立建國條文,可否說他沒有違反基本法 (當然政治上系無可能出現提案/let alone 通過,但我們是【純法律】討論 嘿嘿)
我的看法是:不行
刪除因爲159條說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相抵觸
而序言說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而中英聯合聲明第(1)&(2)似乎都不能容許港獨
有人告訴我港大法律系的憲法課一貫主張 中英聯合聲明 屬於香港憲法一部分,難道就是根據以上的邏輯,覺得中英聯合聲明的地位應置於基本法之上?
有沒有 HKU的高人 介紹一下
Andrew,
刪除你10.04的留言講不通, 確認書強調了159(4), 你的講法已牴觸了這一條, 純法律討論也構成明知的虛假聲明, 你自己第二個留言也答了。中英聯合聲明屬香港憲法一部分? 我真的不懂, 有可能? 那不只是「轉會」的合約嗎? 高人請教埋我。
選舉事務處表示,由於確認書並不附屬於提名表格一部份,若參選人選擇不簽相關確認書,亦不代表提名一定無效,選舉主任仍會處理相關提名。
回覆刪除http://www.localpresshk.com/2016/07/legco-election-new-declaration/
確認書並不附屬於提名表格
回覆刪除而原本的提名表格已經有了相關的聲明
所以應該不簽也符合40條裡面的要求
如選舉事務處真的這樣想, 就不應搞這張表出來。
刪除我卻是這樣看的, 既然搞了這張表出來, 就絕對不可能是optional的. 可填可不填的.
刪除worse case scenerio . 2星期提名期過後, 宣佈不填表的, 提名一律取消.
馬鹿
當選時要宣誓擁護《基本法》, 參選時也要, 除非候選人堅拒作此聲明, 否則怎樣講都要擁護, 這是遊戲規則, 扮乜抗拒啫? 入到去先至玩嘢喇。不守規則, 門口都入唔到, 玩個屁! 我又不相信會提名期過後先至講不交確認書就不合資格, 一定會在之前講, 讓候選人有明確選擇。
刪除依家個個網都話自己係傳媒,但公信力全部存疑。我會等選管會企出黎澄清,好過聽所謂乜乜乜報導好
回覆刪除唯有拭目以待。這訊息充滿矛盾。
刪除事情變得複雜,係因為選舉事務處不能即時回應公眾質詢,令公眾感到迷惑,亦顯示岀政府部門的無能和懦弱!
回覆刪除法律政治化
回覆刪除呢D真係標少希望見到的?
一D批評都冇狂你做左咁多年律師
大佬, 僑居海外的小市民標少學人講幾句純法律的看法可以掛? 枉你作為讀者連我一向談法律就不扯政治入去的立場也不知, 純法律我只談公義, 談政治時我就共產黨、保皇黨、泛民, 以及一切狗黨我都罵你也不知?
刪除政府的做法合付你心中公義既定義?
刪除現在還未搞得清究竟選管會有何解釋, 別呱呱叫好嗎? 提名表已有第5項的聲明, 除非港獨不參選, 否則先要妥協, 參選不肯簽提名表的聲明, 可以嗎? 當選也要宣誓擁護《基本法》, 沒有公義, 咪去選囉! 純法律問題就用法律方法支討論。
刪除萬一港獨份子簽署確認書,並且成功當選進入立法會,但當選後宣揚港毒理念。 政府可以點做呢?
回覆刪除Ron
在局內講甚麼也受保障, 在局外就要研究一下有沒有違反了甚麼作過的聲明, 籠統講一定有言論的自由。
刪除無23條下的無奈。。。
刪除宣扬又如何?這個政權難道如此不堪一擊,講下港獨都怕?真理越辯越明。統治者得民心,又何惧港獨?
回覆刪除懼不懼是另一回事, 以言論自由而言, 宣揚港獨不犯法, 無問題, 正如有人宣揚一國一制, 也不犯法, 兩者只是違反《基本法》。
刪除其實特區政府刻意在提名表格,引起爭議但偏偏不去解決,以陰謀論是特區政府在九月的選舉中,刻意埋下伏線!當選舉結果未如中央政府的盤算情況,就可以利用落選者挑戰獲選者有關的提名程序係無效 (Invalid),基於提名程序無效,所以引身下來的選舉及其結果是沒有屢行的必要 (Voided)。相信馮大法官無理由不知道這些伏線而又扮得默不作聲?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