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發表與發問

上一篇有些甚為無知的留言, 讓人看了哭笑不得。有人說要舉報我, 因為我教人申請簽保守行為是在跟律政司對着幹, 那人說:「等我通知doj你做過既事,睇下你點死」, 我會點死? 就是給這些無知的人笑死囉。不懂法律, 不明白甚麼是法治, 卻勇於發表意見, 沾沾自喜以為會使我怕得要死, 我乾脆把刑事檢控專員的通訊地址貼給這無知的匿名, 免其胡亂把舉報信寄錯了地方。我肯定刑事檢控科裏面有人定時在看我寫的文。有一次, 一位司法界的朋友問我, 一位檢控官托問有關我寫過一篇關於裁判官權力的文章, 看了忘記是那一篇, 叫我提供連結, 以省卻搜尋有關法律資料的時間。我不攀任何關係, 也不講認識誰, 法律討論不關乎你認識甚麼人或站在那一邊, 總之就不要站在無知的一邊, 還勇於發表意見。無知就只能發問, 而不是發表意見。我幫助求助的人去爭取沒有案底的自新機會, 可能增加了考慮及決定是否批准這種申請的人的工作量, 但想深一層, 我覺絕對沒有甚麼不妥當之處。我跟CF在《盜竊之城之三》一文討論時, 曾經講過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應該發通告提醒會員, 對初犯店鋪盜竊案適合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的, 嘗試為被告爭取。如果律師包括做當值律師的會這樣做, 刑事檢控科的入的工作量會因此而增加, 自不待言。這只是對市民公平權利的一種保障, 因此增加了刑事檢控科的工作量, 也毫無問題。況且, 並非每一件店鋪盜竊的案件也適合以簽保守行為來處理, 在考慮時已具備一套現存的準則, 大部份申請都不用花很多時間去思量。

另一留言貼了一週刊一篇叫《深水埗淪陷》偷野情況嚴重!老闆公開告示求賊合作 : 識先好攞的文的連結給我, 然後留言講"Thank you for your encouragement ", 這留言啼笑皆非。為何不指出或引述我寫這10數篇有關店鋪盜竊的文在那一處鼓勵別人去干犯店鋪盜竊或其他罪行? 如果不同意寬待店鋪盜竊的人, 覺得全部都應以嚴刑峻法懲處, 大可以寫去律政司, 叫刑事檢控科不要寬待他們, 誰會阻止你? 應不應該以酌情方法來處理犯法行為是一個法律專業的問題, 我在上一篇文已列出準則, 有意見就應把高見寫給律政司, 叫司長修改《檢控守則》, 而不是在此放屁, 空泛一兩句毫無內涵的話, 講了出來就好像在四週無人時, 把憋着的屁放了出來, 除此之外, 一無所有。

今午收到一位先前求助女士的電郵, 她把捐了1000元給社福機構的銀行入數紙傳給我看, 她求助時, 我已告訴她所涉的金額甚小, 上庭時由當值律師向控方提出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成功機會頗大。她是從一包價值數十元的藥品偷取其中幾粒而被當場發現, 所涉貨價少過40元, 我沒有叫她捐錢, 也叫她不用寫信, 但她恐怕自己表達能力不好, 所以寫了信, 但寫得太簡單, 我叫她既然寫就寫得全面一點, 她改寫了, 我看過了, 她還未上庭, 就自動捐了錢。我覺得她已表現了悔疚, 她已60歲, 恐怕不會成為汪洋大盜(超齡嘛), 也不見得小時偷針這民間智慧的推斷可以怎樣套用在她身上。我沒有"encourage"她去偷東西或再偷東西。如果有人認為我這樣做傷天害理, 禍害社會, 我也會繼續做下去。如果我寫這篇傷害了無知茂里脆弱的心靈, 我就心安理得, 樂見其再把無知發揮得淋漓盡致, 再留言講蠢話, 畢竟言論自由包括講蠢話的自由, 請隨便享用。

智慧型的討論就要像CF那樣, 譬如把英國以定額罰款方式來處理初犯店鋪盜竊的做法拿出來討論, 看下在香港是否可行, 也看下香港處理這方面的法律程序有甚麼可以改善之處。不懂就提出問題去討教, 連問也不懂就閉嘴好了。現在這網絡時代, 有誰不能在鍵盤背後大放厥詞, 言論自由空間大, 當然就會廢話亂噏也不受規管了。

63 則留言:

  1. 有時, 價值數十元的藥品偷取其中幾粒好像很少, 但是那價值數十元的藥品就因為沒有幾粒報廢了, 價值數百元的衣服偷取其中一粒鈕好像很少, 意義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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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佩服! 那盒藥價值$49, 當她整盒偷了, 可以給她一個機會簽保守行為嗎? 抑或要推出午門斬首你才痛快? 那件衫一粒鈕, 你看看你自己的衫, 看下內袋有沒有後備鈕, 或者恤衫鈕的背後有沒有釘上後備鈕。不如也看下今天司法機構上載的上訴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偉明》, 案中上訴人今年57歲, 過往39年有42案底, 絕大部份為盜竊罪的, 這次偷了價值$748的東西, 上庭認罪, 判監兩個月, 為刑期上訴, 上訴駁回。如果這個人你有權去判刑, 大概你會認為要終身監禁了。一個60歲初犯的人, 給她一個不留案底自新機會也會使你眼紅? 你對著鏡子, 看下自己,反省下你可曾做錯事獲得原諒, 為何會這樣轉來轉去就是為了去找辯駁的理由,一點寬恕的心也沒有, 你也夠可憐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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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想起石延娥HCMA728/2013都是一宗有趣的案例。(偶爾看看網友鬧標少時像走火入魔,也很有趣,哈哈哈!)

      我覺得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人凡事不認識不理解就只在大呼小叫,而不懂去了解和學習。多上庭,多讀案例吧!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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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謝! 重溫了石延娥HCMA728/2013, 其中一句這樣講:

      「……本席覺得在Chan Lai Ping案,賴磐德法官以慈悲為懷及協助弱者之心,幫助一名不知如何幫助自己的罪犯,而罪行本身並非嚴重,是值得仿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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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店舖因為件貨被偷了其中一些, 個店主比唔知照賣比人, 比個客拎返轉頭罵唔老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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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在上一篇講店鋪盜竊招致每年損失以數百萬計, 我沒有否定店主值得同情, 但這一連串文章重點是對犯了錯案情不算嚴重的人施以援手, 講的是法外施恩, 始終以「法」為依歸。有些蒙受損失的案件, 法官會另外下令賠償。做零售就要把失竊算到成本裏。就算所有店鋪盜竊者都不予酌情處理, 盜竊也會不絕。況且, 獲酌情處理的案件佔極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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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樓上10:10pm 匿名, 標少就係有教(救)無類,你就蓄意唱反調。你的留言無 point 又無品,纯為辯駁來撘咀,做你啲家人朋友就陰功。你咁大個人衰過未呀,衰咗你想人點罰, 唔望人原諒嗎?唔望人比機會改過自新嗎?你如果有家人,朋友犯錯,你會想過幫佢嗎?還是會大義滅親,睇佢點死。但睇怕你都係包庇同黨果類,低層次思維。

    買菜亞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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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樓上11:30 匿名, 人地既寫既短短幾句, 你就幻想極多野出來

      你自己理解錯走去惡人,仲響處問人衰過未呀,你堅覺得自己無問題?

      人地既意思並唔係不給機會,並無寫下不比機會改過自新,而係偷既人並不理解店舖既損失, 你如果有家人,朋友開舖頭,你會明佢地見到被偷竊時想d咩?當發現發現一件貨被偷去配件當時會怎樣想? 文中從來沒有講過不給機會!作埋這樣多故事難怪叫買菜亞嬸

      (但睇怕你都係包庇同黨果類,低層次思維。)你重要自行編劇講埋呢d, 幫人改過自新唔代表可以平衡被盜竊的一方的利益,是你心態覺得唔理被盜竊的一方所想的係好有道理!

      如果人人都似你咁鍾意不斷作故事罵人係啱, 咁討論嚟做乜?

      乜嘢叫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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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呢D行為先至最無恥!
      自己理解錯重要凶人為咗要搵到道理就用盡方式罵人

      大家睇清楚 匿名2016年7月6日 下午10:10 寫d 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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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時, 價值數十元的藥品偷取其中幾粒好像很少, 但是那價值數十元的藥品就因為沒有幾粒報廢了, 價值數百元的衣服偷取其中一粒鈕好像很少, 意義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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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咁如果被盜竊的一方想說一下心聲咁點,睇晒內容從未提過唔望人比機會改過自新!


      再睇返

      定作多d故事令可以到人哋屈服?在被盜竊的一方心態討論下斬唔討論得既

      呢啲以為只有B6人先有嘅行為,用埋"唔比人改過"作為擋箭牌, 作故事都可以惡人先告狀,其實是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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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如果被盜竊的一方想說一下心聲咁點,睇晒內容從未提過唔望人比機會改過自新!


      再睇返匿名2016年7月6日 下午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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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上10:10pm 匿名, 標少就係有教(救)無類,你就蓄意唱反調。你的留言無 point 又無品,纯為辯駁來撘咀,做你啲家人朋友就陰功。你咁大個人衰過未呀,衰咗你想人點罰, 唔望人原諒嗎?唔望人比機會改過自新嗎?你如果有家人,朋友犯錯,你會想過幫佢嗎?還是會大義滅親,睇佢點死。但睇怕你都係包庇同黨果類,低層次思維。

      買菜亞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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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多d故事令可以到人哋屈服?在被盜竊的一方心態討論下都唔討論得既

      呢啲以為只有B6人先有嘅行為,用埋"唔比人改過"作為擋箭牌, 作故事都可以惡人先告狀,其實是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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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從來都無講過不應拘捕檢控盜竊罪行, 只是強調有些案件可以酌情處理, 有些較嚴重的我都會說不可能酌情。你想用甚麼擋箭牌或扣甚麼帽子, 請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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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說的是買菜亞嬸不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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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並非樓上匿名,只想講出自己看法。社會現象是不同 stakeholders 的博弈結果。鏢少雖可揾到做救世主的亢奮,但小心好心做壞事,累人累物。唔好比我估中,鏢少自己都知,求助個案越來越多,你的「善舉」遲早「皇」哂,DoJ 焗住要收緊免提控的 discretion,後來者真係多 x 得你唔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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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說甚麼? 我作為一個小巿民, 跟其他小市民分享一些他們可以爭取的事, 不讓有能力聘請私人律師的人才享有「特權」, 就算「皇」晒都好應該, 否則就做成社會不公, 為甚麼只有有錢請律師的人才懂得申請? 就算律政司收緊酌情權, 對所有人都會一視同仁。只有特權階級才多得我唔少。你留言有沒有奮亢我就不知, 我寫這些文和真正幫到人, 毫無亢奮可言, 這算是甚麼。如果去做下義工也沒有特別的感覺, 幫這些人就好像做義工一樣, 平凡得不泛起漣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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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樓上位匿名極有可能係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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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咪入佢數, 唔係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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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是我. 我是支持BILL這樣做去幫助first time offender 的. 我是PRO PROCEDURE PRO CIVIL RIGHTS PRO individual rights 的.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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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可以幫忙她嗎? 若是冤枉都好慘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55327898&category_guid=6996647&category=instant&issue=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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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她應找律師, 找我無用。從報導看證據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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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就是控辯的觀點與角度, 我會再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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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馬鹿是這樣看的, 此等notorious 案件, 如強姦幼女 如陳振聰 如虐待印傭 等 根本不再是證據或者法律觀點之爭.

      CA 和 CFA simply refuse to entertain. its the mindset of the Court. and there isnt a thing anyone can do.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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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馬大大, 都有客觀證據啫, notorious案只會重判, 而不會胡亂定罪。至於陳振聰, if he is not guilty of this, he would be guilty of something e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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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覺得小甜甜的遺囑是假的, 小甜甜命也沒有了, 陳振聰亦不能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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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以前評論太多, 已沒興趣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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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致: 馬鹿

      虐待印傭 等 根本不再是證據或者法律觀點之爭.

      因為我感到個印傭d 傷極可能係皮膚病, 遲下有d 相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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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nextplus.nextmedia.com/news/latest/20160203/345931/Erwiana

      --------------------------------若是比啲印傭屈虐待....打官司打到家破人亡, 都好慘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55334688&category_guid=10890993&category=instant&issue=20160709

      再自行服食治灰甲的抗真菌口服藥,結果搞到全身皮膚潰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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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ref 其中一個回應: 你估當時他們沒有攞手上的證據出嚟嗎?答案一定是有?因為是國際輿論壓力同印尼工會的壓力就搵佢嚟祭旗!

      http://nextplus.nextmedia.com/news/latest/20160203/346186

      馬鹿先生幫幫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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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個僱主個樣刻薄, 我相信是有動手的, 但印傭明顯是誇大傷勢以求詐騙賠償 ( there is an ongoing Personal Injury proceeding ) .

      應該以普通襲擊或者bodily harm定罪 同類案件6星期監禁就足夠了 6 years? thats just absurd. 我信是僱主前世欠下的債. karma follows you.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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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謝謝解答, 到底世間的公義能依靠些甚麼? 依賴最後審判?到處楊梅一樣花, 那裡都是一樣。雖然感覺香港法庭並不是100%公正, 有心維持公義的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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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關於虐待印傭 不是有現行到民事訴訟嗎, 還沒到審訊階段吧. 證人供詞交換了沒有. 要求對方證人(印傭本身)就witness statement供詞提供interrogatory.
      然後在審訊時候, instruct the best barrister (preferably a silk) you can afford who specializes in cross-examination.

      get her to admit first inconsistencies . then impeach her with everything you have got. hopefully (maybe) you would get her to admit she had lied in the previous criminal trial. or get the trial judge to find her to be an unbelieveable witness .... then your solicitor and barrister should know where to take that......

      i wish you luck.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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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My dear friend, if she was unable to get acquitted in the criminal trial, you expect her to win in the civil claim? Money should be spent on the criminal appeal instead of the civil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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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her leave to appeal to CA application was dismissed by a single judge already. Her husband appeared on her behalf. without damning and pivotal new evidence introduced her chance in next encounter with the CA en banc will be zero.

      my suggestion is indeed a long shot. that much I concede.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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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Her case is a dead duck case. She has better saved the money than getting an SC. The money spent on an SC will be bigger than the loss in the civil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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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Do you think the DoJ made the right call for the non-prosecution (O.N.E. B/O) of Barrister Paul Wu of Parkside Chambers for theft?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725/00176_086.html

    法庭:大狀涉高買191元火腿及酒

    大律師吳建五到超級市場購物時,涉嫌未有為共值一百九十一元的火腿及兩支酒付款,店員發現報警拘捕吳。吳事後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提訊,吳獲控方同意不提證供起訊,裁判官現下令吳以現金一千二百元簽保守行為六個月。

    控罪指五十八歲被告吳建五今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圓方一樓一店舖內盜取一包法國熊仔火腿、一支義純半吟釀傳心雪酒及一支司牡丹豐麗純米酒,共值一百九十一元,均屬ThreeSixty的財產。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四時許到上述店舖購物,期間他將部分選購貨品放入手推車,又將被盜物品放進環保袋內,惟他離去時只為手推車內的貨品付款。店員隨後發現被告未有為環保袋內的商品付款,於是報警拘捕他。

    案件編號︰KCCC 287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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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know him back in the old days. I don't want to comment. It was one of the cases he could choose to fight the charge and yet did not want to take any risk. It is 10.7b "whether the consequences to the offender would be out of all proportion to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in the Prosecution Code I would advance to persuade DoJ to accept this course if I handle the matter of this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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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

    以下新聞你怎樣看: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xtmag/art/20160630/19675389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xtmag/art/20160630/1967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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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xtmag/art/20160630/19675389

    for your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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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efer the case to police to investigate the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asp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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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55327898&category_guid=6996647&category=instant&issue=20160707

      how about this news? no one help her? I read all information, too many doubts in this case

      疑點歸被告!!!!!!

      http://www.worldjournal.com/53521/article-%E5%8F%97%E8%99%90%E6%A1%88-%E5%8D%B0%E5%82%AD%E8%A2%AB%E6%8C%87%E8%AD%89%E8%A9%9E%E7%96%91%E9%BB%9E%E5%A4%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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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his one was decided in the appeal court. No one can revisit it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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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Correction: the defendant can apply for leave to appeal the conviction before the full bench. Her leave for appeal was dismissed by a single judge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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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小心有外傭組織教外傭一同誣告僱主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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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176262-%E9%A6%99%E6%B8%AF-%E7%B6%B2%E4%B8%8A%E7%99%BC%E3%80%8C%E4%BD%94%E9%A0%98%E7%A6%AE%E8%B3%93%E5%BA%9C%E3%80%8D%E6%8C%87%E5%8D%97+%E9%AB%98%E7%99%BB%E4%BB%94%E8%84%AB%E7%BD%AA 標少,這宗判決你怎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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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訊講證據, 口頭的招認及會面紀錄不能呈堂, 就沒有證據, 判無罪便是正常結果。至於招認的證據為何不能呈堂就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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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想不到你會回覆!
      想問一下,初一的暴動罪無例可循會否影響法庭裁決?

      恭請 誨安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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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看了戴教授文章,公安條例修例前的已經是67年左派暴動,修例後只記得船民事件,本地人的案例則沒有,想問一下初一事件,在案例缺少情況下,控方會否在舉證上有困難?又會否影響法庭裁決?

      註: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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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也, 在67暴動香港法例中並無此罪, 法例是1970才訂立的。法律本身並不複雜, 舉證上的困難是在於被告扮演甚麼角式的問題, 是事實裁斷。香港案例少但可以引用普通法國家的案例, 但是年初一這案涉及法例釋義方面爭拗空間甚少。本案已分拆成三類在三級法院審理, 不涉暴動的在裁判法院, 只涉暴動的在區域法院, 暴動再加其他控罪的上高院。所涉及的香港案例, 講的是判刑。別錯誤理解戴教授的文章, 他用了很多假設, 太多不切實際的空談, 想象了很多困難出來, 譬如他講甚麼「意圖導致」舉證的困難, 那是很簡單的推論, 他不必要放大了問題和困難。你重讀該文, 他多次講bystanders, 那些人在本案都沒有被檢控, 所以講多餘了。而且, 他寫該文時是案發不久, 有些被拘捕的人, 到了今天已獲釋, 所以再看他這篇文已意義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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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謝謝你詳細回覆.
      再想問你,對於江樂士指香港定罪率低,你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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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是三言兩語講得清, 他可能在指責警方調查不力, 上庭表現不佳, 法官胡亂判無罪, 上訴法院過度干擾, 抑或他是少有的刑事檢控專員不能擠身高院做法官所以喜歡批評? 你自己看他的理據作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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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標,你小心被香港政府控告你「煽動簽保守行為罪」。笑。

    標標寫文教育公眾某些法律上的公民權利,隔數千里也可為香港作貢獻,值得讚揚。劍文也受標標影響,不敢怠慢,在檀香山籌辦慈善活動,為兒童醫院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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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預了坐文字獄, 哈哈。

      劍文心存善心才有善行, 心存歹心的人才有惡行。祝願你籌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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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點解大狀知法犯法都可以酌情處理呢?公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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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這樣講簡化了事情, 「盜竊」包含一連串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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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如果你真係唔驚,就唔駛寫咁大篇野黎反駁一個留言啦,成日以為自己好正義,其實你做既野仲衰過 d 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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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幾驚嫁, 就係驚啲蠢貨唔入嚟囉! 你唔嚟邊有得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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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記得15+ 年前, BILL老爺判過個因遊蕩(在男廁偷窺)定罪的 猥瑣變態 感化令. 記得當時被告是感激流涕的 大概現在是來做BLOG小丑報恩了.

      *chuckle*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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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老大, 一定是你弄錯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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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面再上面 我有篇談論虐待印傭的答覆給tossed into garbage bin. 望BILL老爺將它檢出

      thanx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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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抓出來了。很奇怪, 有時你的留言去spam, 有時又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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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教市民自己應有權利有何問題? 標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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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可以放心, 彰顯公義的事我一定會堅持去做, 狗黨無聊的留言對我毫無影響。道理擺在人前, 公道自在人心, 無聊無恥的留言我不會刪除, 有沒有內涵就由讀者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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