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星期二

再談UGL 5000萬元回佣與廉署一姐離職

上一篇的留言出現不必要的爭拗, 我寫那一篇其實只提出一點, 就是看到報導指廉署向特首辦要求提供梁振英有沒有對行會申報收到UGL$5000萬回佣一事, 一年也不獲答覆, 問題有兩個: 一, 廉署有沒有提出有關要求, 二, 特首辦有沒有答覆。我的評論並不涉及梁振英是否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也不是指責李寶蘭去職和調查梁振英有關, 我只是指出, 這樣簡單的一件事也不澄清, 就容易惹起不必要的聯想。上一篇留言也連結了2014年10月29日, 林鄭月娥對何俊仁在立法會同課題質詢的答案(立法會一題: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 這是否代表這問題已解答了呢?(林鄭的答案是沒有申報, 因為無需申報。) 廉署人員並非立法會議員, 也不是為一般市民所作的查詢。廉署要查詢, 根本就是刑事調查, 刑事調查的搜證自有一套法則, 因為萬一發展成刑事檢控, 就會有能否把證據呈堂的問題。首先, 公眾不知道廉署向特首辦實際是要求提供哪種資料, 如果像林鄭的答覆那種, 「《基本法》並無具體界定何謂「財產」。有關申報屬機密性質」, 而另一方面, 又說UGL$5000萬回佣無需申報, 我就不太明白了。究竟這「屬機密性質」的申報, 是否指UGL這$5000萬之外還有其他呢?

廉署調查工作當然無需把細節向公眾交代, 因為交代會變成公眾討論, 會不必要地影響調查工作和對被調查人士不公平。而且, 披露調查也可以構成罪行 :

章:201 PDF標題:《防止賄賂條例》憲報編號:L.N. 157 of 1999
條:30條文標題: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
(1) 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
      (a) 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
      (b) 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 (1996年第48號第15條代替)
......

不過, 在私隱、調查細節和公眾知情權之間總有一個平衡點, 尤其是涉及公眾人物的。梁振英有很多與廉署合作的方法及發聲明回應的用辭, 而不用披露任何細節, 這種語言能力, 不論梁振英或特首辦一定做得到, 而無需搬上述法例做擋箭牌。行政長官這級數的公眾人物, 一言一行都會受到公眾監察, 他可以享有的私人空間會比一般人少, 因為他的行為及形象, 也可嚴重影響整個政府的管治威信。普通市民可以做的事, 行政長官未必可以做。普通市民在商業上收到的利益只要不違法或者是公司管理層首肯下收取的佣金, 不涉及濫用職權, 不會影響政府政策的釐定, 不會造就公家利益輸送, 誰管得着。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成員是受到既定機制監察的, 所以必定要申報利益。就是這樣一個簡單的問題。

外人很難會知道人事任命的真相, 就算李寶蘭出來爆料, 也很難下定論。故此, 我在上文的矛頭沒有指向那方面, 因為無論白韞六的講法是怎樣的bullshit, 公眾也難以反駁。但有一點是十分明確的, 她不是好像當年的徐家傑被「即炒」, 她只是降回原位之後自己選擇離開, 一定不涉個人操守問題。當然, 不少人會問, 她由一個中低層調查員做起, 一直做到執行署長, 單憑一句能力不逮去做首長, 那麼她是突然患病喪失了原有的能力, 抑或亷署管理層的眼力太差, 一年前挑錯了她來署任首長, 赫然發覺她無可救藥所以扯她下來?

有人問我有沒有內幕消息, 我當然沒有, 一介草民的標少, 有誰會對我報料。若然有人報料, 我也不會亂寫, 寫之前也會查明及確定消息是正確的。我寫律政風暴那幾篇, 除了個人記憶外, 也依賴別人的碩士論文及法庭判辭來作事實依據。前任裁判官黃汝榮在任時寫給我的申訴, 我也先看過上訴判辭對他的批評是否公允, 再看他私下寫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書信, 先向他確定那些可以披露, 然後才續寫令司法機構蒙羞餘下的篇章。寫湯顯明在廉署日子的笑話當然有內幕, 但那只是多年前所聽聞, 而且寫篇戲謔文章, 無傷大雅 。香港作為一個以法治驕傲的地方, 要抗拒特權和人治, 一切要由領導人及公眾人物做起, 而不是三朝兩日又爆出誰倚着內幕去偷步做這做那, 誰又可以打尖得到優先治療。如果只是賣菜的三姑用一兩斤靚菜去換豬肉榮的靚腩排, 那就只是人與人之間的情誼, 不存在特權和利益輸送。不能在政府政策方面運用影響力或作前瞻披露, 後續帶挈, 誰會給你幾千萬? 看下許士仁值多少錢! 

19 則留言:

  1.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114558 梁振英:收UGL款項毋
    須報稅

    【now新聞台】行政長官梁振英再次透過發言人,回應收受澳洲公司UGL款項事件,表示曾諮詢會計師意見,認為收取400萬英鎊毋須繳交香港薪俸稅,又重申從沒為UGL工作。UGL發表聲明,指與梁振英收受款項,是為了保障公司利益。

    梁振英收取UGL的款項,究竟有否交稅,梁振英透過特首辦發言人回覆,承認去年曾諮詢過執業會計師意見,認為根據香港《稅務條例》,400萬英鎊的離職協議款項,不計入薪俸稅的範疇,因此毋須交稅。而150萬英鎊的花紅,則已繳付薪俸課稅。

    至於梁振英與UGL的協議,目的是什麼呢?梁振英周三的回應表示,協議是源於他辭去戴德梁職務,而非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

    ----------------------------------是不再從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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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國一間公司為了保障公司利益, 付款協議梁辭去戴德梁職務,梁不再從事職務, 不會成為競爭對手, 或權力轉移等等這在一些極大化的公司是有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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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till that is not my focus of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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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廉政公署掌管調查實權的「第二把手」、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上周被取消署任安排後宣佈請辭,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透露,廉署執行處一名首席調查主任日前已遞信辭職,今日起離職前休假。

    ICAC down in the drain. there goes everything......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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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n a way I agree with what you said. It is very worr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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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講開許仕仁,依家終院叫佢服完一條罪既刑期先申請保釋。問題黎啦,如果佢每一條罪判三年,咁佢坐左兩年之後(扣假期)就可以申請保釋?定係要坐足三年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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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rison Rules 69 and 210 Cap 234A do not shed any 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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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今天去聽審上訴, 元朗胸襲案, BARNES J審理, 看來推翻定罪是沒可能了. 減刑還稍微有點希望.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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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通知, 我第一次評論該案已說判刑太重, 判刑上訴可以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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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老大,為何你有這麼多餘閒, 四圍八, 唔使揾食咩? 成日做pro bono, 仲要上court八人哋啲case, 你自己做老闆都要交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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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老爺 : 我事發當時就在他們前面2米, (是啊, 光複元朗我也有參加的, with pleasure and honor) this hits closer to home than any other cases. 我當時是抱著另外個女孩不讓她衝擊差佬做傻事. sigh. 他們都是我的brothers and sisters in arms.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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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老大, 我翻看自己第一篇評論此案, 罵到你狗血淋頭, 現在看有點過意不去, 幸好你改了名。你作為律師, 也有責任教他們不要做蠢事, 犯了法有定罪紀錄, 日後才後悔就太遲了。要爭取甚麼也不要違法。我這幾天就收了幾個email, 都為了初犯店鋪盜竊被控上庭的, 個個驚到震, 寢食難安, 悔不當初。雖然他們干犯的事與你的「兄弟」不同, 留下案底, 結果就沒有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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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nd I was thoroughly impressed by 黎婉姬 advocacy skill. She single handedly turned the tide around. She did her homework, she came off as reasonable and tough as nail.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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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馬鹿別的事情不成, 但就是天生的臉皮厚. impervious to criticism and can be annoying as hell and tenacious at the same time. 還有就是記性不好, 所以早就忘記了.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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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nna Lai has been with DoJ for many years. She is tough. She was a CIP before joining the then A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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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老老實實, 你也罵過我不少。我記得但沒有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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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噢,原來黃汝榮在報案事件之後,已經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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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也不是。三、四月報案, 九月夠歲數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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