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1日星期四

庭上認錯人

悔過書一文醫生QS給我以下的連結, 是蘋果的法庭新聞, 我第一次登入去看時發覺蘋果把杜浩成的照片當作朱仲強, 現已改正了。昨天上訴判辭也上載了, 是新晉資深大律師Campbell Moffat被委任為高院法官後我看到她的第一篇判辭, 對裁判官朱仲強的批評, with due respect, 我不同意。我斗膽講這篇判辭雖然引用了多宗案例及經典法律原則,  分析能力及法律觀點的闡述卻不合格。嘩! 標少挑戰高院法官的能力!   這不是膽的問題, 而是理據的問題。我在下面也貼了蘋果在7月19日的報導出來。上訴判辭的連結在此: HKSAR and CHEUNG WEN PO PHILIP (張文波) HCMA 58/2016

QS2016年7月19日 上午11:1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719/19700864

原來唔可以庭上認人?即係要經警察做?


兩女錯認禿頭庭警為濃髮被告
原審竟入罪 酒客上訴脫盜竊罪


【本報訊】身家清白的專業人士遭兩名女酒客指控盜竊及襲擊,最終被判監8個月7天。他不服上訴,高院法官揭發原審裁判官違反規定,容許女酒客直接在庭上認人,而被告頭髮濃密,兩女卻同將身穿軍裝的禿頭庭警錯認是竊匪,對於竊匪外貌及案發經過的描述亦南轅北轍,更一直認不出無律師代表、選擇親自盤問的被告,正是她們指控的竊匪。法官直指本案證據太薄弱,表面證供也難成立,故裁定專業人士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堂費。

記者:楊家樂

上訴人張文波現年49歲,原審及上訴時均沒聘請法律代表。根據控方案情,女事主去年10月9日晚上10時半與友人到中環蘇豪區一間酒吧聚會。至翌日凌晨2時,女事主離座買酒。她的女友人目睹一名男子伸手入事主留在座位上的手袋,取出銀包,遂大叫「有賊」。女事主見該男子丟下銀包及手機,往門外阻止他離開,其間友人一度拉着該男子,但其後男子失去蹤影5分鐘。該男子再出現,推了阻他離去的事主女友人肩部一下。

允證人庭上認人違原則

上訴人承認當時在場,但否認犯案。負責審理今次上訴案的高院法官金貝理於判詞指,本案至關重要的證據是犯案者的身份,惟原審裁判官朱仲強未有理會上訴人沒律師代表,以及事前從未進行列隊認人手續,在沒有解釋或得到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容許證人在庭上認人,違反法律原則。
不但如此,兩女在庭上竟同樣指出獨坐犯人欄內身穿軍裝的禿頭庭警就是犯案者,而未有認出坐在律師席的上訴人;甚至在上訴人長時間盤問她們時,也一直未認出他。

法官又指,當時酒吧人多燈暗,兩女明言不太記得犯案者外貌及衣着,只謂他短髮、年約40歲、「明顯係大陸人」、「普通中國人樣貌男子」。但實情上訴人頭髮濃密,外貌老邁,但與其專業人士身份匹配。
金官直指原審裁判官未有適當處理薄弱的認人證據及兩女證供的矛盾,更未有考慮證人通宵喝酒後是否清醒。基於種種原因,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58/16


一件案的判決, 不論是上訴得直抑或駁回上訴, 都可以有一籮的理由, 不同的人就有隻不同的籮, 沒有絕對的對錯。我留意這件案純粹因為QS的留言, 看到判辭時, 又因為「生意」太多, 忙於應付而沒有開筆。到了今晚飯後開筆寫這一篇, 那些店鋪盜竊的電郵又繼續一個又一個的傳來, 都一大篇一大篇的, 置之不理又於心不忍, 太多人有說不盡的煎熬要對我傾訴。我本來不打算寫這一篇, 但看了蘋果的演譯, 越看火越旺。

高院新貴強烈批評裁判官的不是, 主要是講朱仲強不應讓3名證人(包括拘捕被告的警員)在庭上認人(dock identification), 這是我最不同意的地方。女事主PW1(prosecution witness 1)行開去買酒, 女事主的女伴PW2見到有人扒竊PW1的手袋, 於是大叫有賊, 當時賊逃走了, 但PW1攔住門口, 賊不知走到那裏去, 5分鐘後賊人再出現, PW2把他捉住, 卻被賊人推開, 但當時這賊已被其他人包圍直到警察到場。最荒謬是上訴判辭這一段:

11. PW3, the arresting officer, was also asked to carry out a dock identification. Not surprisingly, he identified the appellant in court. There was no independent evidence given by the officer of the description of the appellant or his HKID number, name or address and the appellant was not asked to waive ID as an issue. Even so, the identification by the officer only goes to whom he had arrested and not to who had carried out the crime. Both PW1 and PW2 had said they had pointed the appellant out to the officer but both PW1 and PW2 had said that he was surrounded by customers at the time. There was no evidence to suggest that the officer had arrested the person who had been pointed out to him in the bar and then confirmed his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PWs to ensure that he had the right man. No identification parade was carried out.

大法官是否有點天方夜談, 條友畀人圍住, 警察嚟到會拉咗第二個? 你講笑? 這件案最差的地方是PW1及PW2在庭上亂指, 將犯人欄裏面的庭警當作賊人, 見到個庭警着住軍裝都唔會蠢到以為係賊喇, 亂咁指。唔認得咪話唔認得囉, 但個差人做dock ID有乜問題, 佢唔知條友有無偷嘢, 佢亦唔知條友有無打人, 知的話也是傳聞證供或者是被捕者的招認, 有乜理由話佢拉咗邊個都唔畀dock ID, 而需要先做ID parade? 你都黐嘅。我一日到黑咁多店鋪盜竊的人寫嚟, 個個畀警察拉返差館, 拘捕被告啲警察都要先做ID parade才可以在庭上認人, 呢啲係乜法律?

講返單盜竊案。假設(因為看不到裁斷陳述書, 只可假設)原審裁判官衡量過PW1及PW2的可信及可靠性, 覺得縱使她們在庭上認錯人, 被捕者就是那賊人, 而賊人就是警察拘捕那個, 當然就有足夠證據把被告定罪。再假設另一場景。PW1及PW2由晚上10:30 開始飲酒, 到了零晨2時已有醉意, 故此把再次出現那人誤認為第一次出現的賊人, 所以盜竊罪的定罪不穩妥, 應該上訴得直, 那麼襲擊罪呢? 那猛力推PW2的人沒有逃脫喎? 大法官避重就輕, 對此含糊其詞。又再假設推PW2那一下是對無理指控的合理掙扎, 所以不構成襲擊, 那麼警察到場拘捕一個沒有逃脫的人, 把他帶回警署, 相處了一定時間, 又有何需要講Turnbull? 根本不是fleeting glance。按這種講法, 所有拘捕犯人的警察都要參與有戲子的認人手續才可以在庭上認人, 我未聽過, 這種做法也不是現行在香港或者施行普通法地區的做法。

另一謬誤是關於賊人的描述, PW1及PW2都形容賊人有很少頭髮, 上庭時這人頭髮濃密。我原先剃光頭, 上庭把頭髮長長又如何? 甚至帶假髮? 如果我捉住個金毛賊, 上庭時佢染番黑, 咁就一定認錯人了? 大官鬧小官一定無得駁嘴, 但鬧人都要有道理。好在標少是小市民, 就可以好放肆咁鬧大官, 但我有道理。依家做擦鞋官容易, 做偷懶官更易, 做勤力官就攞苦嚟辛。

18 則留言:

  1. http://www.i-atc.com/ECAP/officers/Audrey.html
    commercial crime speci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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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讀書時都有疑惑過,caught red handed 而又短暫掙脫的 合適認人方法 爲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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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think Mrs Justice Campbell-Moffat should read HCMA 85/2002 and identify the correct issue involved in the case she he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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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她識中文, 就應睇埋張慧玲今年三月聽審這一單: HCMA 26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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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0723/s00002/1469211002599

    馮敬恩的控罪書中載有4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其中「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的罪行詳情,除指控馮「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更列明馮曾經高呼「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控方在罪行詳情中列明被告說過的話實屬罕見,此舉對控方「無好處」。
    陸偉雄解釋,控方撰寫罪行詳情的原則是不要「畫蛇添足」,只需扼要列出控罪元素便可。若控方在罪行詳情中包含審訊時可能出現的證供,例如被告說過的話,而審訊時證人的供辭若與罪行詳情所述有出入,便有可能令被告脫罪。雖然裁判官有權修改控罪,但他亦有權不修改,故對控方上述做法有如「捉蟲」。

    如此觸目的案件,控方不可能不小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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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批評得太早, 現在未到審訊階段, 還有很多修改控罪的機會。而且, 在審訊過程中, 主控也可申請修改。再者, 看下以下的法例,

      章:

      221C PDF 標題: 《公訴書規則》 憲報編號: 25 of 1998
      條: 3 條文標題: 公訴書內的罪行陳述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除第4條另有規定外,每份公訴書須載有被控人被明確控告的罪行的陳述,而陳述須簡述該罪行,以及為顯示關於該控罪性質的合理資料所需的詳情;而如公訴書載有上述陳述及詳情,即屬足夠。
      (2) 任何明確控告的罪行的公訴書,如按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批准的就該罪行採用的公訴書格式擬定,則不得因格式問題而反對該公訴書。
      (3) 儘管第(1)款已有規定,法官仍可在其認為合宜的案件中,命令提交公訴書內所陳述的罪行的進一步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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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小弟想向你請教以下一則報道: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723/19706979

      我唔信個律師楊雲峰講,業主被人冒認申請左按揭,銀行繼續錯落去將單位變做銀主盤攞出去拍賣,竟然話個真正業主只能以民事向銀行索償返個業權,咁咪任何人都隨時被人冒一冒認就會無左個物業?!...

      希望標少可以花一花你寶貴時間為我解答,謝謝!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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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點解你唔信楊律師啫? 佢無講錯喎, 以前都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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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illsiu, do yo you know what is the normal sentence for falsely claiming to be a solicitor?

    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php?id=1316418&target=2

    無註冊神秘「律師行」 中環驚現業界嘩然 (星島日報報道)

    近期一所未有於香港律師會註冊登記的律師行,於中環開設辦事處,該行更設立網站,自稱擁專業法律團隊及幾間分行,惟本報發現網站內容資料錯漏百出,幾間分行根本不存在,事件震驚法律界及地產界。

    本報獲悉,一家名為「林馮李律師事務所」Lam, Fung & Lee Solicitors近日開設網站,稱可就各項範疇,包括房地產、破產、改名契、結婚監禮、離婚及遺產承辦提供法律意見,且設有專業團隊,並列出三位合夥人的姓名與資歷。不過,本報記者曾多次致電該網站所載的聯絡電話,惟熱線日夜均未能接通,而本報在香港律師會的註冊登記會員及律師行名錄搜尋,均找不到該律師行和合夥人的名稱。

    香港律師會發言人表示,林馮李律師事務所未有於該會註冊登記,故不能營業,而所有律師必須成為該會的會員,方可在本港執業,海外律師亦受相關限制。

    根據林馮李的網站顯示,該行共有四個辦事處,分別位於中環泛海大廈、屯門柏麗廣場、葵涌九龍貿易中心(KCC)及沙田中央廣場。本報記者曾走訪上述四個辦事處,發現後三者均不存在,如網站提供的KCC辦公地址,實乃該廈的空中花園;而沙田中央廣場單位,全層實為一家大型建築公司的辦公室;至於該行報稱的柏麗廣場十五樓二十二室,現場所見,該層只有一五○一至一零室。

    記者於下午三時到達中環泛海大廈七樓的總行,辦事處門外顯示為「林馮李律師事務所」,惟單位重門深鎖,大門玻璃也鋪上磨砂紙,令人難以窺看室內情況。

    雖然,門口顯示的辦公時間「朝九晚六」,但記者多次按門鐘,都未有人應門,而記者隱約從門隙中,可見地下有少量信件,估計單位已有一段時間未有人進內。據悉,該單位面積約五百方呎,該行於上月才承租上址,預計月租約二萬餘元。

    林馮李的網站內容資料亦錯漏百出,例如部分地方把「林馮李」寫成「林溤李」;該行又自稱扎根本港已十五年,惟英文版本則指有二十年。另外,在最新消息一欄,更指該行林姓合夥人受邀於五月八日,連同中文大學法學院劉連煜教授,主講敵意併購議題,惟本報發現,劉氏實為任教於台灣政大法律系。網站又稱,該合夥人早前接受港府邀請,擔任「商業服務業發展動能推升計畫」委員,惟該計畫乃台灣推出的政策,與本港無關。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對事件表示震驚, 因所有律師行或個人身分律師,都要在香港律師會登記,若沒有登記而向人派名片,或口頭自稱律師,都屬犯詐騙罪,最高刑罰可判監十四年;而即使無做生意,但只要公司掛上律師行招牌也屬違法。惟他補充,過往有個別律師行因忘記續牌或交費,而被香港律師會除牌,在這種情況下則不能當作詐騙。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以「特別、奇怪」形容事件,他強調,所有正規律師行都需要在香港律師會登記方可執業,該會一旦發現沒有註冊的「律師行」,必會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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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ot many such cases I have seen. The only one I remember is Tai Chi Wah戴展華 who uttered forged document to the Law Society then practised as a solicitor and also became a Legislative Council member. He pleaded guilty to 5 charges and was sentenced to 6 months imprisonment suspended for 12 months. Prosecution applied to review the sentence in the Court of Appeal. The Court of Appeal increased the sentence to immediate imprisonment for 9 months. The court indicated that the appropriate sentence after trial should be 18 months to 2 years. I cannot think of another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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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ai Chi Wah 戴展華呢個騙徒老千都真係幾厚臉皮。用虛假文件呃人唔知醜。條友依家喺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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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ai Chin Wah's brother Tai Chi Wah is also a dishonest convicted criminal, just like Tai Chin Wah. In my view they are both disgusting.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60629/6075451

      均來集團前董事總經理戴志華及下屬林孝震,在發展屯門茵翠豪庭時涉嫌詐騙,令律師行發放替業主託管購買樓花的定金,涉款近5億。該案在高等法院經46天審訊後審結,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天逾19小時,昨裁定戴志華串謀詐騙及提供虛假資料等8項控罪全部成立,林孝震則被裁定3項串騙罪成,法官將2人還柙,今日聽取辯方求情。 記者:梁瑞珮

      戴志華(50歲)緊握雙手聆聽裁決,當聽到「有罪」一刻,頓時閉上眼睛,表現失望,然後望向公眾席上親友,其妻散庭後即趨前,忍不住哭起來。

      涉騙銀行貸款判無罪

      自05年3月爆出茵翠豪庭險成「爛尾樓」醜聞後,戴志華前後兩度被控,一案被指涉嫌串同前鴻運地產主席田國強及張人龍兒子張德貴等人,利用虛假茵翠豪庭交易,騙取銀行樓宇按揭貸款,去年獲判無罪;另案則是本宗串謀詐騙,令他難逃罪責。警方案件主管表示,隨本案審結,涉及茵翠豪庭的刑事檢控亦告一段落。

      首被告戴志華,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串謀詐騙及提供虛假資料共8項罪罪成;次被告林孝震(51歲),均來集團附屬公司 True Gold Investments Limited(簡稱 TGI)前董事,被裁定3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餘下5項提供虛假資料罪,因陪審團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控方須徵詢指示,決定如何處理。

      控方指,均來集團於99年底成立 TGI,發展茵翠豪庭住宅項目,與銀行達成財務協議,將該項目抵押,取得3.8億元建築貸款,擁有建築師資格的戴志華,則為該發展項目的認可人士及監督。

      騙取定金涉款近5億

      控方指01年11月至03年3月間,戴以其認可人士身份簽發多張虛假付款證明書,訛稱5間工程公司有份承辦及已完成建造工程,或誇大工程費,騙得負責茵翠豪庭樓花買賣的3間律師行向 TGI發放託管業主的定金,涉款近5億元。

      01年7月,銀行發現該5間分判商擁有共同董事及股東,遂向戴查問,戴卻借有份合資茵翠豪庭的新界鄉議局主席劉皇發「過橋」,解釋茵翠豪庭部份土地屬劉擁有, TGI得劉協助,從其家族公司及居民購入土地,指劉開出條件要 TGI聘用該5間劉旗下的公司,承辦茵翠部份工程。

      03年4月, TGI因未能依時償還建築貸款,翌月遭債權銀行委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接管,戴未有向安永的董事總經理廖耀強解釋業主存放律師行託管的定金為何「不翼而飛」,廖最終報警。

      控方另指,兩被告涉向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提供假資料,訛稱 TGI於01至03年,就茵翠豪庭所承擔的工程費高達9000萬至1.5億元。

      案件編號: HCCC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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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 don't know they are 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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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ai Chin Wah (戴展華) and Tai Chi Wah (戴志華) are siblings. They are both disgusting and dishonest convicted criminals. Their uncle Tai Kuen (戴權) was a failed businessman who petitioned for his own bankruptcy in 2008.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80719/11369565

      在元朗區雄霸逾30年、被譽為元朗大地主的戴權,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破產令。戴權過往叱風雲政商界,又一手創辦巿值逾20多億元的上巿公司均來集團,當上主席。他經歷金融風暴、捲入賄選及「爛尾樓」事件,繼而巨額錢債官司纏身,為人變得低調。

      人稱「權叔」的戴權(Tai Kuen),現年81歲,以債務人身份,透過律師行代入稟高等法院,呈請破產,法庭文件未有披露他的債項金額。

      案件編號: HCB5850/08

      戴氏家族另一名成員戴展華,是戴權兄長戴均的兒子,他於八十年代末躋身立法局(現為立法會),但他其後被揭發持假文件取得律師牌照,最終被判囚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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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認人呢單案,doj應該攞上終審庭啦, both lim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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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oJ睬你都傻, 就算考慮都只有重大法律觀點一項, grave injustice never applies to prosecution. At least I have never seen one. Grave injustice is only a secondary limb. Even for defence application, CFA would sparingly entert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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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127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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