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連結是選管會在2016年7月19日發出的新聞稿: 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妥確認書具法律依據, 目的就是解釋確認書的法律依據。我寫這一篇來評論這新聞稿提出的講法。
先看該文其中兩段有關法律依據的講法: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規例)第16條,提名是否有效,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如對參選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要求有所懷疑,選舉主任可根據規例第10條或第11條,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令其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另外,選管會亦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和第5條,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立法會選舉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為了確保提名程序能夠依法完成,選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一方面可以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順利執行提名程序,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是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另一方面,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包括上述條文。
選舉主任收到參選人呈交的提名表格時, 當然有權和有責任按照上述法例檢視表格內容是否表面上符合要求, 最簡單的例子是參選人有沒有在聲明處簽名確認作出有關9項聲明, 有沒有作承諾形式的誓言。只要這份表格填寫了相關資料, 就表面上是符合規定的一份提名表格。選舉主任當然有權質疑填報的資料是否屬實, 若有懷疑, 要求參選人提供進一步資料。如果參選人填妥了表格, 作出了聲明, 但不繳交確認書, 選舉主任還可以叫拒交確認書的參選人再提供甚麼資料? 反正選管會都講了確認書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又講不簽署確認書的人不會喪失參選資格, 即是說這份確認書是廢料。選舉主任可以對參選人在提名表格裏提供的資料作審查, 譬如一百名提名人是否屬該選區的選民。選舉主任甚至可以審查參選人的行為, 但對於這參選人是否真心擁護《基本法》就等同思想審查了。如果我一向提倡港獨, 但為了參選, 我放棄港獨的念頭, 選舉主任怎知我腦海中的想法, 只要我符合填寫提名表格的要求, 你就不能說我不合資格, 我不用去宣誓說我放棄以前的想法。如果我在競選期間再宣揚港獨, 選舉主任也不能禠奪我參選資格, 因為報名限期一過, 選管會就會確認參選人名單。若果我在競選期間違反了任何提名表格裏的聲明, 選舉事務處可以轉介警方調查。所以這份確認書的設計除了政治目的就無他了。
真的要凸顯《基本法》這三條, 就不如索性在提名表格的聲明裏加入這一項, 使它成為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又或者加入提名表格的說明內。現在越解釋越胡塗, 損害了選管會的公信力, 又達不到預期目的。
再者, 當我們討論那些東西可以視作額外資料時, 我們先要看按法律規定所需資料是甚麼。提名表格的填寫說明這樣講:
13. 提名表格必須按《立法會條例》(第 542 章)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 例》(第 541D 章)的規定列載所需的資料,提名方才有效。在決定候選人是否合乎資格及其 提名有效與否時,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 A nomination will not be valid unless the nomination form contains the information as required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rdinance (Cap. 542) and the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Electoral Procedure) (Legislative Council) Regulation (Cap. 541D). The Returning Officer may request such additional information from candidate(s) as he/she considers necessary to satisfy himself/herself as to the eligibility of the candidate(s)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nomination.
《立法會條例》第40(1)條有關提名表格載有的聲明/誓言只有下列3款:
b)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 例》第16(3)條也只是列出以下可構成提名表格無效的因素:
(3) 在不損害《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7、39及40條的原則下,選舉主任可並只可基於以下理由而決定某項提名無效—
先看該文其中兩段有關法律依據的講法: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規例)第16條,提名是否有效,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如對參選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要求有所懷疑,選舉主任可根據規例第10條或第11條,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令其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另外,選管會亦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和第5條,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立法會選舉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為了確保提名程序能夠依法完成,選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一方面可以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順利執行提名程序,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是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另一方面,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包括上述條文。
選舉主任收到參選人呈交的提名表格時, 當然有權和有責任按照上述法例檢視表格內容是否表面上符合要求, 最簡單的例子是參選人有沒有在聲明處簽名確認作出有關9項聲明, 有沒有作承諾形式的誓言。只要這份表格填寫了相關資料, 就表面上是符合規定的一份提名表格。選舉主任當然有權質疑填報的資料是否屬實, 若有懷疑, 要求參選人提供進一步資料。如果參選人填妥了表格, 作出了聲明, 但不繳交確認書, 選舉主任還可以叫拒交確認書的參選人再提供甚麼資料? 反正選管會都講了確認書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又講不簽署確認書的人不會喪失參選資格, 即是說這份確認書是廢料。選舉主任可以對參選人在提名表格裏提供的資料作審查, 譬如一百名提名人是否屬該選區的選民。選舉主任甚至可以審查參選人的行為, 但對於這參選人是否真心擁護《基本法》就等同思想審查了。如果我一向提倡港獨, 但為了參選, 我放棄港獨的念頭, 選舉主任怎知我腦海中的想法, 只要我符合填寫提名表格的要求, 你就不能說我不合資格, 我不用去宣誓說我放棄以前的想法。如果我在競選期間再宣揚港獨, 選舉主任也不能禠奪我參選資格, 因為報名限期一過, 選管會就會確認參選人名單。若果我在競選期間違反了任何提名表格裏的聲明, 選舉事務處可以轉介警方調查。所以這份確認書的設計除了政治目的就無他了。
真的要凸顯《基本法》這三條, 就不如索性在提名表格的聲明裏加入這一項, 使它成為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又或者加入提名表格的說明內。現在越解釋越胡塗, 損害了選管會的公信力, 又達不到預期目的。
再者, 當我們討論那些東西可以視作額外資料時, 我們先要看按法律規定所需資料是甚麼。提名表格的填寫說明這樣講:
13. 提名表格必須按《立法會條例》(第 542 章)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 例》(第 541D 章)的規定列載所需的資料,提名方才有效。在決定候選人是否合乎資格及其 提名有效與否時,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 A nomination will not be valid unless the nomination form contains the information as required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rdinance (Cap. 542) and the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Electoral Procedure) (Legislative Council) Regulation (Cap. 541D). The Returning Officer may request such additional information from candidate(s) as he/she considers necessary to satisfy himself/herself as to the eligibility of the candidate(s)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nomination.
《立法會條例》第40(1)條有關提名表格載有的聲明/誓言只有下列3款:
b)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i) 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及
(ii) 一項關於該人的國籍以及他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的聲明;及
(iii) 一項由該人作出的採用承諾形式的誓言,表明他如獲選則不會在其任期內作出任何引致他有以下情況的事情─
(ii) 一項關於該人的國籍以及他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的聲明;及
(iii) 一項由該人作出的採用承諾形式的誓言,表明他如獲選則不會在其任期內作出任何引致他有以下情況的事情─
......
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 例》第16(3)條也只是列出以下可構成提名表格無效的因素:
(3) 在不損害《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7、39及40條的原則下,選舉主任可並只可基於以下理由而決定某項提名無效—
(a) 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而其資格是符合《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第542章,附屬法例C)所訂的以提名人身分簽署提名表格的資格的人,不足訂明數目;
(b) 提名表格並未按本規例的規定填妥或簽署;
(c) 選舉主任信納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喪失該資格;
(d) 如屬關乎某選區或界別的提名表格,候選人在同一選舉中,已在另一地方選區或另一功能界別中獲提名,而選舉主任信納該候選人並未在該另一選區或另一功能界別的選舉中退選; (2004年第84號法律公告)
(e) 候選人沒有繳存適當的按金;或
(f) 選舉主任信納候選人已去世。
講來講去, 我只想指出, 從法例的要求看, 一般提名表格會有甚麼資料及要求可能致使參選人在填報時犯錯或不符要求而需要加以補充的都在上面, 不肯簽署確認書的參選人還可以再補充甚麼其他資料?
既然選管會已說了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連附上作填表的說明也不是, 那就索性把它撤銷好了, 那些法律依據其實只是不相關的大原則, 不應用來誤導公眾。只有把確認書列作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才是唯一說得過去的講法。
(b) 提名表格並未按本規例的規定填妥或簽署;
(c) 選舉主任信納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喪失該資格;
(d) 如屬關乎某選區或界別的提名表格,候選人在同一選舉中,已在另一地方選區或另一功能界別中獲提名,而選舉主任信納該候選人並未在該另一選區或另一功能界別的選舉中退選; (2004年第84號法律公告)
(e) 候選人沒有繳存適當的按金;或
(f) 選舉主任信納候選人已去世。
講來講去, 我只想指出, 從法例的要求看, 一般提名表格會有甚麼資料及要求可能致使參選人在填報時犯錯或不符要求而需要加以補充的都在上面, 不肯簽署確認書的參選人還可以再補充甚麼其他資料?
既然選管會已說了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連附上作填表的說明也不是, 那就索性把它撤銷好了, 那些法律依據其實只是不相關的大原則, 不應用來誤導公眾。只有把確認書列作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才是唯一說得過去的講法。
但如果泛民班人自己提交資料(如以前的立會/區會宣誓紀錄,黨章)俾選舉主任去証明自己忠於基本法,相信都會過到關。到時就保到面子之餘更可以大大聲鬧政府。
回覆刪除但果班未簽妥的港獨候选人,恐怕要學熱血公民咁簽左佢了
我覺得根據選管會新聞稿的講法, 邊使交啫?
刪除http://cablenews.i-cable.com/ci/videopage/news/486354/%E5%8D%B3%E6%99%82%E6%96%B0%E8%81%9E/%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6%8C%87%E5%BC%95%E5%85%A5%E7%A2%BA%E8%AA%8D%E6%9B%B8%E6%9C%89%E9%BB%9E%E5%A4%9A%E9%A4%98
回覆刪除請問標少有何看法?
此外,「擁護」兩個字看來難以界定,似係情感上的字眼。對於共產黨、共產主義、領導人才會說「擁護」,卻從沒聽過法律可以被「擁護」?
另想請問標少,簽署提名表格的人,是否只要在參選期間說的話與基本法抵觸便可入罪?還是要有實際作為才可入罪?前者似是以言入罪,但基本法同時亦保障言論自由,若前者屬實,會否出現「擁護基本法本身便是違背基本法」?法律本身就係subject to comment,但有關限制似乎限制了評論基本法的權利?(因為連討論修改基本法都要先不違背中央基本方針)
W
標少,不好意思,剛才打的留言突然消失了,請問你有看到?
回覆刪除W
你上面的留言去了spam處, 剛抓了出來。
刪除你給我的有線新聞連結訪問大律師公會憲法專家, 凑巧地跟我的講法相同, 幸好我早它個多鐘頭出文, 否則別人以為我抄襲。
怎樣才算擁護(uphold)其實可以是common sense, 是行事態度的問題, 用言行來判斷。牴觸《基本法》到甚麼程度才會構成作虛假聲明罪真的很難講, 一般應該是重大原則方面, 否則連《基本法》一句也不能提了。言論自由不等如毫無限制甚麼都可以講, 跟人權一樣, 不是絕對的, 終審法院不少案例討論過, 我不能三言兩語精簡地講出來。以參選人在提名表格所作的聲明(擁護基本法), 只要言論上違反, 譬如提倡香港立國, 已構成作虛假聲明, 無需有實際行動。真的批評《基本法》到甚麼程度才算「不擁護」, 構成犯罪行為, 會是法官對案情事實的考慮。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0721/s00002/1469037441062
刪除另外,據了解泛民政黨最快今日討論確認書問題,其中一個討論方向,是由法律界協助另擬一份「聲明書」,表明擁護整部基本法,但據悉公民黨暫未有相關計劃。泛民日前與選管會主席馮驊會面,席間有泛民詢問馮能否以另一形式簽署確認書,因選管會的確認書只提及3條《基本法》條文,惟其他如司法獨立等條文同樣重要;競逐連任的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會後引述馮驊稱,這是可行做法。
果然係這個策略,哈...
即係條蛇又多兩隻腳?
刪除依家泛民決定唔簽,睇黎選舉主任會叫佢地提供黨章,之前宣過誓的紀錄去証明了...
刪除始終,政府想踢走果批極獨的人.黃毓民呢類爛仔,只用港獨理論去界極獨派選票的人政府應該都會放過佢...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98%9F%E5%B3%B6-%E6%A2%81%E5%A4%A9%E7%90%A6%E7%AD%89%E4%BA%94%E4%BA%BA%E6%88%96%E5%A4%B1%E5%8F%83%E9%81%B8%E8%B3%87%E6%A0%BC-%E4%B8%AD%E5%A4%AE%E4%B8%8D%E6%83%9C%E9%87%8B%E6%B3%95%E9%98%BB%E6%B8%AF%E7%8D%A8%E4%BA%BA%E5%A3%AB%E5%85%A5%E7%AB%8B%E6%9C%83/
回覆刪除人大點釋香港的選舉法?
刪除選管會既新聞稿真係不知所謂,要就要,唔要就唔好整出黎。搞D咁無聊既野俾人鬧?
回覆刪除另外今日報導: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274086-20160721.htm?spTabChangeable=0
報導最後一段真係嚇死人。標少,孫某咁樣講算唔算防礙司法公正?得別係單case已落左案
我正想請教標少,剛好見到呢個留言
刪除選管會一方面說這確認書不簽也不影響參選人資格, 另一方面又要求人簽, 佢哋想點?
刪除孫同學叫校方不要和警方合作, 這件案已到了拘捕人的階段, 這呼籲足以構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是以妨礙警察搜集證據的形式的perverting. 叫律政司或警方不要檢控就OK, 但校方涉及指證馮敬恩的證人, 孫同學做法危險。
正確法律知識真的很重要,尖啤有辦你睇,貪過癮發 email 比梁、白二人,即坐 18 個月。
刪除馬鹿已經通知了孫同學, 請她將來發表有關BILLY FUNG案件言論前, check with 在下
刪除馬鹿
馬老大,
刪除乜全港已犯法, 等待審訊及有可能犯法的人, 你都識晒?
This is a good one. I had a good laugh.
刪除BJ
your worship BILL 阿大, 我只帮助本土派人士. 泛民如黄之峰 周永 康罗37, trio 今天早些时候被定罪, 我只有拍手叫好的.
刪除马鹿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186774&refer=share
刪除here it comes.....
马鹿
馬老大, 咪用乜warship好唔好, 我只是隻舢板, 你咪呃人好唔好?
刪除What Professor Tai said coincides with what I wrote. The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will start interrogating the candidates and examining their minds? Wow! Do they also equip with lie detectors?
所以話呢班"所謂"被時代選中的一代,跟本就無腦得鼓蠻勁去死衝爛衝,完全唔顧全大局,結果對件事幫唔到手之餘更加越搞越衰...
刪除老妨十單有九單半要判監,除非佢好似謝生咁叻到請到清洪去打啦...
跟住貼粗口去辱罵李國章,但文法及用語真係慘不忍睹...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0721/bkn-20160721153634338-0721_00822_001.html
我就咁樣睇,佢早上同記者話佢下午會同學校開會。如果佢開會時冇重覆佢早上既言論,警察都唔容易入佢。但當然如果佢開會時真係有再提既話,牢獄之災真係少不免
刪除唔通依家港大學生會會長要有返個刑事案底先夠型?
大學的民主牆貼上「李國章X你老母」的標語, 是否有點那個, 是獸性的民主, 抑或語言貧乏?
刪除留案底有點像面上的刀疤, 戰鬥能力的表徵? 是賣點還是污點?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0721/55388954
回覆刪除以輪椅代步,報稱是水貨客的雙程漢,涉嫌於5月24日在粉嶺港鐵站,向16歲女生搭訕自稱中醫,並疑藉詞替對方把脈而胸襲對方,又向對方上下其手。及後兩人離開港鐵站,到達附近的置福圍時,雙程漢涉逼女生替他手淫。
雙程漢李曉東(36歲)原被控一項非禮罪,案件今再提堂時,控方加控另外兩項非禮罪,以及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並要求被告答辯。被告就首兩項控罪答辯時表示「暫時唔認住」,遭裁判官提醒「唔使答得咁複雜,只答認定唔認」,被告於是就另兩項控罪答辯時,表示否認控罪。
控方表示案件將傳召7名證人,並會呈上事主的錄影會面紀錄。案件定於8月18日進行預審,8月30日開審。
~~~ I am curious. Can the prosecutor use the Defendant's own open court answer of "暫時唔認住" as cross-examination material? Can the prosecutor ask a question to the effect that "暫時唔認住" meant the Defendant knew he was actually guilty of the offence and had considered pleading guilty to it?
I would say it is a judicial admission. That said, we have to consider the fact that its prejudicial value may outweigh its probative value. I would be hesitant to make use of it.
刪除One question unrelated to the subject here: The current HKU student union president pledges the University adminstration not to provide more information (evidence?) to the police on the case of the past president, Billy Fung. [I saw her speaking on TV]. Would her action be considered as obstruction of justice since Fung is under bail and will appear in court soon? Just curious. Would appreciate very much your view.
回覆刪除BJ
BJ
Oh, sorry, I did not read one of your responses above. Understood now.
刪除Thanks.
BJ
It is difficult to give an exhaustive list but the lady president is treading on a thin line. Obstructing police investigation could give rise to a charge of perverting the cause of justice. Normally we see persuading a witness not to testify as the most common scenario of the charge.
刪除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0722/55395412
回覆刪除以推動港獨作為參選政綱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向傳媒表示,今早11時收到來自新界東地方選區主任何麗嫦的電郵稱,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10)條,要求梁回答,「你是否承認,雖然你簽署了提名表格上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但事實上你仍然繼續主動和推動香港獨立?」信中指,會考慮梁的提名表格、對上述問題的答覆等,去決定其提名是否有效,亦列明這封電郵以及梁的答覆連同提名表格副本,會按《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4條供公眾查閱。內文要求,梁必須在7月23日上午11時或之前以電郵或傳真回覆,若未能在時限前回覆,主任會按相關法律及資料決定其提名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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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討論是否政治審查
只講法律原則
報名表格入面已經有聲明
梁天琦簽左報名表格,即係已經作出左聲明
佢再用電郵confirm,對將來控告佢左虛假聲明 / 取消佢既提名有作用?
如果佢要取消佢既提名,都係話佢既言行,繼續主動和推動香港獨立?
咁咪個決定咪完全變左個主任信同唔信佢個聲明?
我覺得係想俾多次機會佢諗清楚係咪參選,如果佢堅持參選並繼續宣揚港獨,佢一定會被檢控。
刪除選舉主任有權審核參選人資格, 法例上沒有具體說明怎樣審核判斷, 一般只能指具體的東西, 譬如所填寫的內容是否符合清楚列明的要求。非具體的就不易核實, 選舉主任沒有至高無上的權力, 假如梁天琦答選舉主任的問題說: 不會, 那就已是表面證據他不會再提倡港獨。這樣講當然無人會信梁天琦會放棄港獨的言論, 假設梁天琦簽了確認書, 選舉主任還會發電郵來審核他的資格嗎? 如果會, 選舉主任憑甚麼權力去這樣做? 參選入門條件都是很形式化的, 確認書不是magic sheet, 講得唔好聽只是magic shit.符合所有參選表格要求填報事項, 就已是合資格的參選人。如果梁天琦蠢到對電郵的問題答: 會, 那他就索性別參選了。
刪除現在是根據"簽署了提名表格上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不是確認書。
刪除https://www.facebook.com/leungtinkei/
刪除.
梁天琦 Edward Leung (Facebook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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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宣揚「港獨」理念嘅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今日突然刪咗有「港獨」言論既Facebook 專頁,開新專頁話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這新聞我也看到, 選舉主任可以憑甚麼去判斷他的真偽?
刪除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3-%E7%A4%BE%E6%9C%83%E4%BA%8B/1270429-%E7%84%A1%E8%A8%BB%E5%86%8A%E3%80%8C%E5%BE%8B%E5%B8%AB%E8%A1%8C%E3%80%8D%E9%96%8B%E6%A5%AD-%E6%B3%95%E5%BE%8B%E7%95%8C%E5%98%A9%E7%84%B6
回覆刪除香港都有假律師樓? lol
繼戴展華之後又一代表作。
刪除問題係一旦JR確認書/申請禁制選舉舉行,輕則引爆憲政危機等CY可以坐多一會,重則上到終審你估政府唔會要求人大釋法,分分鐘連廿三條都可以慳番。我估一連串動作的目的就是這樣。
回覆刪除人大釋法權來自《基本法》第158條, 細閱該條(3), 限制了釋法的範圍, 並非甚麼都可以釋法。確認書並非《基本法》的一部份, 就算是也要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條款, 所以這是可以人大釋法以外的事。申請JR許可也不會批出。
刪除不一定是從確認書是否合法入手,已經直接變成"支持港獨人士能否參選"
刪除但《基本法》沒有這方面的訂定, 請你指出《基本法》那一條可以因此釋法。
刪除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1-%E6%94%BF%E4%BA%8B/1260973-%E7%A2%BA%E8%AA%8D%E6%9B%B8%E9%98%BB%E6%B8%AF%E7%8D%A8%E6%9C%89%E5%BE%8C%E8%91%97
刪除.
確認書阻港獨有後著
2016年07月19日 (06: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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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採取行動,取消港獨派的參選資格或議員資格,一定會有人提出司法覆核,不過由於審訊涉及解釋《基本法》,按《基本法》第158條,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要向人大常委會尋求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文,雖然這樣會爆發一場釋法風波,但法院很難有不一樣的裁決。( 盧永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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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先生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新聞系, 其後獲該大學政治行政學碩士學位, 後進修法律, 獲香港大學法律專業文憑。盧先生現為星島新聞集團有限公司之行政總裁兼《星島日報》及《頭條日報》社長。
在法律上無人會爭議人大釋法的權力來源自《基本法》第158(3), 但立法會的參選權是特區內部事務, 不涉解釋《基本法》, 所以這釋法風波的憧憬根本不會出現, 終院多宗案例也講過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再者,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也不會批, 就算為不批許可去上訴至上訴庭也會失敗, 更遑論可以上訴到終院, 上訴到終院的許可也不會批出。So, don't just imagine what is to happen leading to NPC's involving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 There is absolutely no basis to develop in this way.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