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胸襲警案的上訴報導, 可以看到大眾對社會事件討論, 有時可以變成極度亢奮的無知。原審審結時, 謠言滿天飛, 甚至有人見到法庭菜單, 就瞎猜陳碧橋被撤換, 改了由另一裁判官判案。傳媒走訪一些大律師, 虧這些人夠膽講一些不知所謂的評論, 當時驅使我寫了以胸襲警,換官判刑?來澄清。翻閱該文, 啼笑皆非。明報當時訪問了兩位大狀, 一位不具名評論, 我猜到是誰。這位大哥資歷不淺, 也跑慣刑事案, 另一位是陳淑莊, 她肯定上舞台上電台上擂台都多過上庭, 兩位大狀對刑事程序的理解尚且如此不濟, 何況是一般小市民?
我相信還會有人覺得, 高院法官張慧玲是擁建制的, 所以當然會幫政府而駁回定罪的上訴, 大概連「馬鹿」這為本土、港獨撐腰的律師也會這樣看。當初「瘋民」大罵女性胸部不可能作為武器, 認為匪夷所思, 還搞了那不論男女都帶胸圍上街的「胸群出動」派對, 也驅使我寫了胸襲餘波一文。法律的演譯是沒有絕對對錯的, 理性討論着重論據本身及思考過程, 而不是結論。連吳麗英的代表律師都承認在法律上身體任何部份都可以用來襲擊別人, 張慧玲法官補充了只要有敵意(hostile intent), 並非不可能。這上訴就會集中於陳碧橋怎樣處理證據, 他的分析是否合理, 他有沒有處理好證人之間在證言上的矛盾了。這上訴換句話說在考核他的分析能力, 不再是女性胸部能不能用作襲擊別人的「工具」。
明報新聞今天這一段反而使我擔心:
【明報專訊】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用胸口襲擊總督察罪成被判囚3.5個月,她與同案3名被告昨向高院提出上訴。代表吳的大律師指出,吳當時被總督察拉扯背包,其間警員手部觸碰到其胸部,吳才叫「警察非禮」。惟控方質疑總督察會否如此色膽包天,眾目睽睽下非禮她。吳的大律師反駁指控方的意思是否「警員不會色膽包天,但市民則無法無天?」
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資深大律師指總督察會否如此色膽包天,眾目睽睽下非禮吳麗英, 希望陳碧橋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判辭)裏沒有這樣講, 否則單憑這一點已足以批准上訴。不少上訴案例討論過這方面的法律觀點, 法官不能單憑公職人員/警員, 穿着制服在公眾地方, 在眾目睽睽之下執行職務而下定論他們一定誠實可靠, 他們的證言是否誠實可靠是需要獨立衡量, 而並非因為他們的身分。如果在原審時, 控方用這種論調來陳辭, 而法官又採納了作為定罪的依據, 是極其不智和危險的。
任何普通市民都有權對社會事務一抒己見, 但在缺乏專業知識下的看法, 鏗鏘有聲地去大放厥辭, 在傳媒及名筆名嘴的推波助瀾下一起瘋狂, 就證明這社會真的瘋得可憐。陳碧橋審判這件案時, 受到社會不少人辱罵, 這些人不乏所謂知識份子, 看到上訴一方在上訴時的論據, 對以胸襲人在法律上的可能性完全不爭議, 他們會不會反省自己曾經被愚昧沖昏了頭腦, 胡亂咆哮而感到自慚?
我相信還會有人覺得, 高院法官張慧玲是擁建制的, 所以當然會幫政府而駁回定罪的上訴, 大概連「馬鹿」這為本土、港獨撐腰的律師也會這樣看。當初「瘋民」大罵女性胸部不可能作為武器, 認為匪夷所思, 還搞了那不論男女都帶胸圍上街的「胸群出動」派對, 也驅使我寫了胸襲餘波一文。法律的演譯是沒有絕對對錯的, 理性討論着重論據本身及思考過程, 而不是結論。連吳麗英的代表律師都承認在法律上身體任何部份都可以用來襲擊別人, 張慧玲法官補充了只要有敵意(hostile intent), 並非不可能。這上訴就會集中於陳碧橋怎樣處理證據, 他的分析是否合理, 他有沒有處理好證人之間在證言上的矛盾了。這上訴換句話說在考核他的分析能力, 不再是女性胸部能不能用作襲擊別人的「工具」。
明報新聞今天這一段反而使我擔心:
【明報專訊】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用胸口襲擊總督察罪成被判囚3.5個月,她與同案3名被告昨向高院提出上訴。代表吳的大律師指出,吳當時被總督察拉扯背包,其間警員手部觸碰到其胸部,吳才叫「警察非禮」。惟控方質疑總督察會否如此色膽包天,眾目睽睽下非禮她。吳的大律師反駁指控方的意思是否「警員不會色膽包天,但市民則無法無天?」
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資深大律師指總督察會否如此色膽包天,眾目睽睽下非禮吳麗英, 希望陳碧橋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判辭)裏沒有這樣講, 否則單憑這一點已足以批准上訴。不少上訴案例討論過這方面的法律觀點, 法官不能單憑公職人員/警員, 穿着制服在公眾地方, 在眾目睽睽之下執行職務而下定論他們一定誠實可靠, 他們的證言是否誠實可靠是需要獨立衡量, 而並非因為他們的身分。如果在原審時, 控方用這種論調來陳辭, 而法官又採納了作為定罪的依據, 是極其不智和危險的。
任何普通市民都有權對社會事務一抒己見, 但在缺乏專業知識下的看法, 鏗鏘有聲地去大放厥辭, 在傳媒及名筆名嘴的推波助瀾下一起瘋狂, 就證明這社會真的瘋得可憐。陳碧橋審判這件案時, 受到社會不少人辱罵, 這些人不乏所謂知識份子, 看到上訴一方在上訴時的論據, 對以胸襲人在法律上的可能性完全不爭議, 他們會不會反省自己曾經被愚昧沖昏了頭腦, 胡亂咆哮而感到自慚?
原告Martnok Tharandee屬泰國籍,於○六年三月起與丈夫在九龍城打鼓嶺道合資經營「Grow Karaoke」,兩名被告包括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她於○六年經營該卡拉OK不久,已有反黑組警員問她:「有無睇場?」當她表示無時,對方即表明:「你唔合作,你唔夠我哋玩,我哋好易玩到你死!」她後來從其他行家口中獲悉,該警員是想她聘請「睇場」作收黑錢的中間人。
回覆刪除被「反黑」玩死 蝕錢執笠
警方以各種理由到她的卡拉OK查牌,更騷擾到顧客及扣留她,而反黑組曾警告她盡快結業,否則「賺嘅錢唔夠畀律師費」。警方於○六年九月更派兩名女臥底佯裝顧客在酒吧進行掃黃行動,並「屈」一名泰籍男顧客做黑工和拘捕她,該名顧客經上訴後最終脫罪。警方其後查牌更加頻密,不時將警車泊在卡拉OK外達數小時,要求顧客進入前先出示身份證,嚴重影響生意,更有警員向原告表明:「我依家就玩死你,睇你點!」並且票控原告違反酒牌條例及嘈音條例等,而律政司則不理控方證據是否充分,堅持檢控及開審,她雖能一一脫罪,但也備受困擾。
原告於○八年八月以每月三千元聘請了一名「睇場」,反黑組從此消失,但她已不再信任警方,決定結束生意。她認為警方及律政司在事件中濫權,以及作出無理檢控及惡意針對,令她的名譽及金錢上蒙受嚴重損失,其精神心理亦嚴重受創,故向兩被告索償三千四百六十七萬元。
案件編號:HCA 789/2011
在九龍城經營卡拉OK的泰籍女子Martnok Tharandee,聲稱因無賄賂警方「睇場」,在兩年內不斷被警方騷擾,包括誣告她違反酒牌條例及發出噪音,甚至派警員喬裝顧客誣告她僱用黑工等,令她被迫結業。她取得法律援助後,興訟向警隊「一哥」和律政司索償1,205.8萬港元,高院今日裁定她的指控全部不成立,政府不用賠償分毫給她及可得訟費。
回覆刪除法官又指出,警隊「一哥」和其他警務人員都是受僱於政府,警務人員在執行警務時侵犯了別人,要負上賠償責任的是政府,而非警隊「一哥」,加上律政司在審訊時承認涉案警務人員是在執行警務,所以女原告今次向警隊「一哥」索償是注定失敗。法官也裁定女原告對警方的各指控都不成立,故律政司也不用作出任何賠償,女原告被判敗訴。
法官又指出,警隊「一哥」和其他警務人員都是受僱於政府,警務人員在執行警務時侵犯了別人,要負上賠償責任的是政府,而非警隊「一哥」,加上律政司在審訊時承認涉案警務人員是在執行警務,所以女原告今次向警隊「一哥」索償是注定失敗。法官也裁定女原告對警方的各指控都不成立,故律政司也不用作出任何賠償,女原告被判敗訴-------------原因告錯人嗎?
回覆刪除法律援助的律師真差勁
回覆刪除這麽說法 不知道標老爺同意不同意
回覆刪除法庭 is never about the truth, 法庭只關心the perception of truth
媒體和大眾也不關心真相, 他們只相信所看到的IMAGE.
馬鹿
我基本上同意你這結論, 我以前都一再強調, 法庭的判決並不等同事實的真相。不過對於媒體, 他們關心甚麼或有甚麼社會責任我不敢講, 但他們有一定專業守則。至於大眾平民百姓, 他們相信甚麼和他們有沒有專業知識去審判, 距離可以很大。譬如七警案, 大眾對他們在電視上看到的影片毫不置疑, 覺得七警打人, 他們不需考慮證據法則, 就理所當然地認為他們看到(別人讓他們看到)的, 就是真相, 就是事實全部。分別在於大眾無需考慮證據的規則, 他們只要自己看到的, 就可以下定論。別人刻意以自己敘事觀點去拍攝, 然後剪裁, 他們便照單全收, 跟法庭判決落差大就一口認定法官錯, 法官是狗官。大眾無需負任何責任, 也無需闡示任何分析, 他們只憑直覺就可判斷, 然後大聲疾呼。我以前也講過, 這些人講law唔識囉, 講facts唔清楚, 講quali又無quali, 評論就大放厥辭, 所以就產生很多社會運動, 連最基本的issue是甚麼也不懂。這是一種歪風。
刪除馬鹿先生對案件編號:HCA 789/2011 如何看法?
回覆刪除問他, 別問我。Marlene Ng的判辭都已講得很清楚。
刪除誣告也可以沒有事?
刪除I am confused. HCA 789/2011 seems to be a decision on case management. Could anyone enlighten me?
刪除I am confused, too
刪除anyone can help to know this case more? even Marlene Ng said this and that but lack direction in this case.......
But why bother? I am not discussing HCA789/2011 or its subsequent appeal here.
刪除可以開另一專輯指導一下
刪除某只是奇怪樓上轉貼的疑似傳媒報道從何而來。
刪除至於本貼主題,小弟看罷只是覺得“不能同意更多”,一字千金,nothing to add/subtract。標少勿怪。嘿嘿
其實間中也有人作不對題的留言, 我有能力和有興趣答的我就答, 但那是一宗完結了的索償案, 我既不懂, 也無興趣回應。
刪除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272760-20160714.htm?spTabChangeable=0
回覆刪除行得通既話我估冇人在候選期間什至當選後亂講野,否則監都有得坐,但我唔明政府有乜權力叫候選人咁做?標少可否分析下
我要消化後才能評論。
刪除政府而家都唔知儍乜,成日用呢啲核凸手段,應該包裝得好睇啲
刪除司法覆核咁好用,梗係喺選舉提名登記後,用一連串司法覆核,以違反基本法為名,阻止佢地參選,甚至取消當選資格
近者如選舉單張有港獨內容,郵局梗係照派,然後司法覆核點解郵局肯派
無論成敗都可以擺法庭上枱
成可以阻止港獨聲勢
敗可以增加建制支持者對法庭的反感,強化保皇的向心力
我已有一些看法, 正在找尋這表格來看用了甚麼字眼, 才去寫評論。
刪除Bill, you can find the confirmation form at the following link:
刪除http://www.eac.gov.hk/pdf/legco/2016lc/reo-n-confirmation-2016lc.pdf
Thank you so much. Just read the form and I will read the relevant laws. I will write a comment in a blog after dinner.
刪除Bill, I am the reader who left you the link. Please rest assured that I am not a cyber-stalker :)
刪除It was a slow afternoon at the office. So I checked if you had posted any new entries. Then I saw your message. And naturally I did some search and sent it to you.
I have been benefited from this blog for your insights and enlightenment. As a low-level bureaucrat without relevant background, the legal knowledge you shared (on recordable criminal offences) once helped me at work.
All in all, I feel great for being able to repay you a little with this link. I must also admit that I was a little bit selfish too. I was very eager to see what you would say about this confirmation form, and so I conducted the search to facilitate your review as soon as I saw your message.
Cheers.
Thanks. I was kidding when I said you were stalking. I was amazed by your quick response. Thank you once again. I have to be cautious when I make comment. I was thinking when I read the news yesterday morning and while I was driving, my idea popped up. It is a bad habit. I am easily carried away by this. Sometimes I did not know where I was.
刪除標少,
回覆刪除有關下午10:11,你的說法,我有不同意見。
上次你對我指導有關如何對物主認錯對象的說明,我真正受教和獲益。但有關七警影片事,市民看了影片,自然有感覺,而且由當日到現在,從未有影片被修改的消息,市民感覺當然不用改。
法律條例是可以被有技巧去利用,但法律是表彰事實的原則是不可改。標少對市民的反應的說法,我覺得有欠公允。
但我仍不改對標少的尊敬。
文筆不順,請諒。
BILL HK
言重了, 謝謝你的意見。我回覆留言,不是寫一篇, 只是幾分鐘的事, 所以表達不清。如果你看我對七警案的評論, 你可以看到我一直都講無理由這些影片不能呈堂。我想指出市民的考慮跟法庭的考慮不同。一般人看到影片就會覺得是鐵一般的事實, 而不會考慮在證據呈堂上的法則。這本身就存着危險, 因為市民可以對看到的影片照單全收, 法庭卻要考慮整個拍攝過程、存檔方法、有沒有受干擾, 然後考慮證據價值。法官有酌情權接納影片呈堂而不予價值(attach no weight), 一般大眾的思路, 就不會跟法官一樣。撇開影片有沒被編輯過不講(不是講七警案, 只是壟統講), 拍攝者本身就有敘事觀點, 有些人會針對(pinpoint)某些場景, 有人會轉鏡頭拍別的東西, 雖然沒有在影片做手腳, 拍攝時的敘事觀點也可以扭曲事實。大眾沒有審視這方面的權力, 就好容易被牽着鼻子走。我用七警案作例子, 其實只是示範法庭有證據法則(rules of evidence)的考慮, 與大眾有所不同。不是貶低大眾, 但法官有法律上嚴謹的責任, 及對刑事判決的規範。
刪除further I see now it was a HUGE mistake to put the defendants on the stand during trial. not only their testimony backfired at the trial. ( 被陳碧橋 斷定 叫非禮是惡毒的污衊 ) it continues to haunt them in the appeal, Anna was able to use it to impeach appellants' case in every turn.
回覆刪除馬鹿
My dear friend, it is always a dilemma. Though the onus is on the prosecution, the absence of evidence from the defts will impair the case and facts put forward by them. When it is a one sided story and under cross examination the prosecution witness are unperturbed and unshaken, there is the equal danger of conviction if no evidence is called from the defence. This is a decision many defence lawyers have to face.
刪除本民前摘錄的撮要
回覆刪除【以胸襲警案】
全日簡略案情:
[早上辯方陳述上訴理由]
第一上訴人,一名案發時十四歲的男學生被指以肩膊襲擊控方第一證人陳嘉寶督察的胸口。
原審案情指陳嘉寶督察指出當時第一至第三上訴人在馬路一字排開,當陳嘉寶督察要求他們返回行人路時,第一上訴人上前對陳嘉寶督察講:「咩呀?」陳嘉寶督察指當時左前額受襲並跌倒,期間感覺有人踢向其背部。當第二證人協助第一證人起身後,陳嘉寶督察起身後見到第一上訴人並立即作出拘捕,當時其他機動部隊成員噴射胡椒噴霧。
第一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提交新的片段,顯示第一上訴人由行人路爬過欄杆到馬路,並非與其他上訴人一字排開,而從連續片段中顯示,由第一上訴人爬出馬路到被捕一刻,有另一名男子向第一證人拋出一個膠樽擊中第一證人前額,但第一證人並沒有跌倒。
就第一上訴人的判刑方面,代表律師稱就處理未成年人的判刑應該根據The Beijing Rules-以未成年人的福祉作出判決。而在原審裁判官則在判決中多次明言需判以阻嚇性刑罰。在原審時多封求情信指出無論家庭、學校以及教會都給予第一上訴人相當多的支持,判處入更生中心未必是對第一上訴人的福祉最好的判決。
在第二及第三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起初發言時,法官對早前原審判決引起的社會反應表示關注,詢問上訴人代表律師是否以第三被告被指以胸部沒可能襲擊陳嘉寶督察作上訴理由。上訴人代表律師則重申明白人體任何部份皆可能成為襲擊他人的部位,並不打算以其作上訴理由。
第二及第三上訴人代表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指當第二上訴人目擊陳嘉寶督察非禮第三上訴人(即其女友)時,並沒有沒有即時報警,認為兩人說法不可信。代表律師指當時第二上訴人當時只有二十歲,當時只關心女友,無即時報警並不出奇,加上兩人沒有行差踏錯卻被警方拘留,故難以期望他們完全相信警方,而其實經過前年九月後(指雨傘革命),並非每名市民均覺得有事要找警察。代表律師續稱,第三被捕後被其他人推到地上,鼻骨流血,在當時情況下沒有考慮作出投訴亦非並不可能。
第四上訴人代表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當時稱當第四上訴人看到其他兩名男子在拉扯,而上前分開二人是沒有潛有可能並不恰當。原審裁判官問道為何不是告訴附近的警員,而是一聲不發嘗試分開兩人,而原審裁判官因此認為第四上訴人的口供不可信。
代表律師指出此部份與案情不相同,因在其他控方證人亦指出當時第四上訴人當時一手搭著第二上訴人另一手搭著第二證人,既然有其他證人指出相同情況,原審裁判官卻沒有將此部份納入考慮。代表律師亦指出,雖然親自前往分開兩人並非最理想做法,但是是自然的做法,非沒有潛在可能:「見到有人打交,去拉開佢地,係唔合理?」
就判刑方面,代表律師指阻差辦公相對襲警較不嚴重,且過往因阻差辦公而被判入獄的案例中,大多是因為被告導致警員受傷,但第四上訴人的行為沒有令警員受傷。
[下午控方陳述反對理由]
控方律師指出無論新的片段及以前所呈交的片段,陳嘉寶督察都指其是相遇第一至第三上訴人之後所發生的事,故影片對本案沒有作用。
在新呈交的片段上可以看到第一上訴人當時一隻腳跨到欄杆另一面,故認為第一上訴人本來並不在行人路上,而是在馬路爬到欄杆上的途中決定重回馬路,故此影片吻合陳嘉寶督察的說法。
控方律師在第二第三上訴人的案情中指出,第三上訴人暗示有警員從後推倒她。在影片中所示,第三上訴人當時與第二上訴人手拖著手,故第三上訴人有可能是因為第二上訴人被另一名警員從後箍頸拉倒時拉著手而向前倒下。
而控方律師亦稱陳嘉寶督察除非色膽包大,否則沒有可能在其他警方、市民眾目睽睽下非禮第三上訴人。而第二上訴人稱見到督察用右手非禮其女友的胸部,但卻上前捉住督察的左手,這並不合理,指辯方案情荒謬。
[下午辯方回應控方反對理由]
第一上訴人代表律師指出,在陳嘉寶督察第一次陳述案情時,並沒有表明受到兩次不同時間的襲擊,故就只有影片所示的唯一一次被水樽擊中前額,相關前後兩次的說法是在辯方展示影片後才不斷剪裁。
而新片段看到第一上訴人在影片初期坐在欄杆之上而非控方所指在馬路上。影片中顯示第一上訴人將一隻腳跨過欄杆後,但另一隻腳亦需跨過欄杆,故本身第一上訴人在行人路的範圍。
另外,第一上訴人代表律師亦指出陳嘉寶督察稱在跌到起身後見到第一上訴人並立即作出拘捕。一如影片所示,影片證明在第一上訴人被捕之前,並沒有跌倒,故陳嘉寶督察的證供可信性成疑。
第二第三上訴人代表律師回應控方時稱,雖然他非常尊敬警隊,以前亦中警隊中的員,但樹大有枯枝,「警員難道就唔可以色膽包天?」又指若說第三上訴人光天化日下誣衊警員,也是十分無法無天,「唔通總督察色膽包天就冇可能,市民無法無天就有可能?」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法官押後裁決。惟沒有定出確實日期,上訴人將收到書面通知再上庭日子。
[庭內外情況]
此案上訴雖沒有大事宣傳,但除我們成員外亦有不同陣營人士到場關注,上午及下午庭皆座無虛席,顯示社會對此案仍非常關注。
轉貼
馬鹿
Thanks.
刪除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93%81%E8%AD%B7%E5%9F%BA%E6%9C%AC%E6%B3%95%E7%A2%BA%E8%AA%8D%E6%9B%B8-%E9%A6%AC%E6%81%A9%E5%9C%8B%E6%AC%A3%E5%96%9C-%E6%B8%AF%E7%8D%A8%E4%BB%BD%E5%AD%90%E4%B8%80%E7%B0%BD%E5%8D%B3%E5%91%8A%E5%BE%97/
回覆刪除is it true?
I hope my new blog can answer this question.
刪除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93%81%E8%AD%B7%E5%9F%BA%E6%9C%AC%E6%B3%95%E7%A2%BA%E8%AA%8D%E6%9B%B8-%E6%A2%81%E6%84%9B%E8%A9%A9%E7%A8%B1%E7%84%A1%E9%81%95%E6%B3%95-%E5%8F%AA%E9%87%8D%E8%A6%86%E5%9F%BA%E6%9C%AC%E6%B3%95%E6%A2%9D%E6%96%87/
回覆刪除「陳淑莊, 她肯定上舞台上電台上擂台都多過上庭」
回覆刪除請問作者一日24小時跟踪陳淑莊?你又怎知她上庭時間有多少?
一邊廂罵別人亢奮的無知,另一邊又作出無知的評論.作者的精神有問題?
多看幾篇你就知誰有精神問題。 陳淑莊痲? 我上庭多她幾百倍, 不是幾十倍。
刪除標少,你好,我不大懂網誌,看過你多篇文章,令我很佩服.我現有法律上的困惱,想向你求教,如不合適,請見諒. 我太太上年惹上一宗刑事案件,律師的表現如何,我單方面說並不公平,我只說實際發生的是,也許害怕窮人會拖欠費用,不單每堂官司要相金先惠,更令人難堪的是,這一堂猶在審訊,便收到需要即日支付下一堂費用的同意書。我太太敗訴後被判即時還柙,被逼與我分開,她從希望至失望,再墮入絕望的深淵,嚎啕大哭說:「點解咁簡單既官司都會輸?發柙咗咪有案底囉?」卻換來一句話:「反正妳都有三單案底啦!」我太太的三宗罪是逾期居留,誤入禁區及帶了三罐奶粉出境。.18號判刑,我想換律師上訴,不知時間是否足夠?也不知手續如何?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