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星期二

店鋪盜竊

以前寫過幾篇有關這課題的文章, 不時有人在網上尋找這方面資料而給我寫信, 都是尋求意見的。有些人一開始就打算認罪, 我都會多問幾句案情及個人背景, 看下有甚麼幫得上忙的。今年以來已有四宗成功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案件, 可謂百分之一百的命中率。有些寫來求助的, 一看已知毫無機會, 譬如有預謀帶備拆除防盜裝置的工具, 或者所涉金額較大的, 但我從不叫人認罪。這種決定要留給被告自己下, 無論如何無人可以說給我誤導下而認罪。

我以前講過, 由八十年代以來, 購物模式改變了, 開放式的展示貨物, 方便顧客自取然後到收銀處付款, 繼而發展到有很多四通八達的出口的百貨公司, 顧客未必一定需經收銀處離開, 有些人便會不知不覺間忘了付款, 也有人起了乘機盜竊的貪念。手上拿着貨物而忘了付款還可以較易脫身, 現在又有膠袋徵費的問題, 自備購物袋去買東西變得普及, 一時不慎或一時貪念, 只有一線之差。故此, 我建議到超市等地方購物, 拿個購物籃來選購貨物會穩當得多, 也盡量不要未付款前把貨物放進自備購物袋, 正是瓜田李下, 避受嫌疑。當你把貨物放進購物袋, 可能已有便裝店員把你盯上, 或者有人在閉路電視監察你一舉一動。

犯偷竊的人究竟是甚麼人? 他們不一定是窮人, 也不一定所受教育不多的人。最近求助那4宗, 兩位是國內到港讀書的大學生, 一位是國外到港工作的專業人士, 她還持有碩士學位。這位女士上星期寫給我, 說打算認罪, 只問我可能得到的懲罰。我覺得她一念之差會留下案底實屬可惜, 於是便叫她仔細描述她的背景及事發過程, 她把警察拘捕警誡的紀錄也寄給我看, 就這樣大家通了22篇電郵。 反而是我主動勸她爭取向控方提出要求撒銷控罪讓她簽保守行為, 又教她寫信陳情, 花了不少時間。昨日上庭後她告知我獲控方接納申請的喜訊, 我也傻兮兮的感同身受, 如釋重負。其實真的要感謝控方那種予人悔悟機會的善心。 這些被告, 每一個都為了被拘捕檢控而焦慮不安, 對她們這些初次違法的人, 這種煎熬已是身心的懲罰, 酌情處理不太嚴重的案件不予檢控是一種德政。上個月就有這樣的諮詢, 一位投考公務員職位的讀者寫給我, 當她通過面試而到了填寫查家宅的GF200表格時, 赫然發覺母親在二、三十年前犯過店鋪盜竊, 她母親心感內疚, 恐怕自己的案底會影響女兒轉工的機會, 終日自責。一念之差, 過了二、三十年, 誰也想不到這汚斑會在這種情況下揭露出來, 埋藏了多年的秘密, 這母親又怎料到會再重現。如果當年可以撤銷控罪讓她簽保守行為, 她珍惜了這機會沒有再犯, 一切都長埋地下, 又怎會在多年後再受煎熬。我叫她不要怪責母親, 人誰無過, 就算她不受錄用, 也與母親無關。

雖然這種幫人的事頗費時間, 這些人信誓旦旦應承我以後好好做人, 他們能否履行承諾, 我無從稽考, 我只能講這是他們對自己的責任, 如果不珍惜這機會, 自嚐苦果就咎尤自取了。我寧願花這些時間去扶人一把, 也好過花在與狐群狗黨的論爭上。我希望讀者可以把本篇的訊息與家人分享。  

45 則留言:

  1. 小弟也看過火樹飛花那幾本書, 所以又聯想到那批案底人士的子女考公務員...
    扯遠了,希望不會扯回朋黨的論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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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出版社是過來人發了財藉出書平反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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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ill兄,你的分享真是一縷清泉。社會上戾氣很大,不斷將小事無限上綱,令人連新聞都無法看了。

    幸社會上仍有你們這些人,律己以嚴,律人以寬。每人都有善心,這種社會才是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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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自從2016年4月26日星期二
    店鋪盜竊大幅上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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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樓上雖誇張,但現社會對小人物犯錯过度宽容,反过來对被害人卻又要求他們體琼犯錯的人,以現愛心!原意雖好,但人性有依赖和贪心,常被人搵笨者,也會有反應。
    Bill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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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ill兄, 樓上匿名衝着我來, 一笑置之。很難講怎樣叫過度寬容, 可在危難中扶人一把, 就算被搵笨, 也不會計較。這些都是陌生人, 我不會被一再搵笨, 一百個裏有一個會受感染以後也去幫助別人, 都是好事。也有人經歷此事得到寬大處理, 以後會刻骨銘心, 不敢再犯法。懲罰和改正要有平衡點, 不是每一件案都要懲罰被告的, 如果寬大處理petty crime可以改正一個人, 我覺得很值得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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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的確,小時候經常被老師罰抄“我以後上課不談話”,一罰就是三百五百,寫罰抄的時間比做功課多,變得更討厭上學。有日來了個代課老師,當然照談不誤。老師忍無可忍叫我站出來,我要罰你抄,馬上在黑板寫五。。。次“我以後上課不談話”。寫完後居然還贊我字寫得好。當時真的很感動。雖然沒有不敢再犯,但真的刻骨銘心。很幸運,小學時遇到幾個好老師,衷心祝福,謝謝!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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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PC, 我們大概是同一脫的人, 到了一定年紀回望過去, 就會感恩, 也會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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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用2枝筆一齊夾住寫, 抄1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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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梗有孖筆3筆抄喇, 孬仔自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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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印象中你提過小時候住柴灣念柴灣官小?你比我幸運,我念的是天台學校。個波踢左出操場要跑七層樓梯哦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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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也是柴灣官小畢業 我許我們是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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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問一下,希望標少有空可以解答一個法律問題

    香港還沒有訂立二十三條的情況,也就是目前的情況下;假設在香港境內,有充份證據有人(美國特務) 曾在中國內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 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在法律層面,理論層面,可以怎樣做? 注意,是理論層面

    把問題情況再細分一下:
    A. 中央有確實的該人(美國特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的證據,並在內地公開懸紅該美國特務
    B. 美國特務,在香港表明身份,並公開在內地進行間碟活動的證據,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可以怎樣應對?
    下列情況變數會對事情有何影響
    1. 設該特務,在內地的行為,不違反香港法律(如派發反動文宣)
    2. 設該特務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3. 設該特務,在內地的行為,違反香港法律(如暗殺)

    ==
    比如說 B+1+2;我(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對傳媒,公開表示我收了美國的錢,受訓成特務,上個月進入中國,在深圳街頭派發反動宣傳資料
    ==

    打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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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你好,我想請教你一個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希望你有空可以回答一下,謝謝!


    美國特務,在香港表明身份,並公開在內地進行間碟活動的證據,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可以怎樣應對?

    想討論的是,在香港還沒有訂立二十三條的情況,也就是目前的情況下;假設在香港境內,有充份證據有人 曾在中國內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 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在法律層面,理論層面,可以怎樣做? 注意,是理論層面

    把問題情況再細分一下:
    A. 中央有確實的該人(美國特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的證據,並在內地公開懸紅該美國特務
    B. 美國特務,在香港表明身份,並公開在內地進行間碟活動的證據,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可以怎樣應對?
    下列情況變數會對事情有何影響
    1. 設該特務,在內地的行為,不違反香港法律(如派發反動文宣)
    2. 設該特務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3. 設該特務,在內地的行為,違反香港法律(如暗殺)

    ==
    比如說 B+1+2;我(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對傳媒,公開表示我收了美國的錢,受訓成特務,上個月進入中國內地,在深圳街頭派發反動宣傳資料
    比如說 A+2+3;我(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對傳媒,公開表示我收了美國的錢,受訓成特務,上個月進入中國內地,在深圳暗殺政要,目前被全國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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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剛睡醒就見到這條充滿幻想的問題, 你先看下法例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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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正在研究,謝謝指點。想請教一下,該條例中,似乎沒有禁止在外國/外地派發反政府宣傳資料。假如我以個人身份,在深圳街頭派發反政府宣傳資料;回到香港後高調宣傳自已的事跡,技術上來說,會有問題嗎?

      條例只是禁止港人參加間碟組織,所以我用個人身份跑到內地反共,應該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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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該條例沒有域外司法管轄權, 返港後沒有法例可檢控, 因為沒有犯港法。間諜/反共宣傳是冷門的課題, 我沒有深入研究過, 不能肯定講沒有犯法, 有些行為可能免強受《形事罪行條例》涵蓋, 有空我會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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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謝標少分享,另外我找到
      ==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第5条 拒絕協助
      (1) 如律政政司司長認為有以下情況,對於由香港以外某地方提出的要求根據本條例提供協助的 請求,須予以拒絕─
      (b) 該項請求關乎因外地罪行而對某人進行的檢控或懲罰,而該罪行屬政治性質罪行,或 因犯該罪行或被指稱曾犯該罪行的情況,而令致該罪行屬政治性質罪行;
      (d) 有充分理由相信該項請求提出的目的是基於某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見解而對 該人進行檢控、懲罰或以其他方式使該人蒙受不利;
      (g) 該項請求關乎某作為或不作為,而假使該作為或不作為在香港發生,便不會構成香港罪行。

      ==
      似乎香港和內地並沒有定明引渡的條例, 所以很大機會,港人在內地進行反共政治行為,回到香港會沒有事O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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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25章不適用於兩地, 而且引渡條例是503章, 也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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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常欣賞標少的善行,近親犯刑事,留有案底,不僅影響自身前途,對子女申請某些職業,特别政府紀律部隊都有影響,子女都幾無辜,幫助這類初次違法的人,等于拯救—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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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親人犯刑事影響子女出任公務員職位,呢種連坐手法,本應不存在於現代文明社會,應該可算作歧視之列,但政府和平機會從不去管,反而去管酒吧女士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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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香港給予警察的權力太少,是導致這些無謂拘捕和檢控的主因。很多時店舖盜竊的舉報,全因店主遇事時不知怎麼處理或公司政策。但警察到場後,無論銀碼多少,就算店主已經不追究,也仍然要拘捕,否則就輪到警察自己入獄。回去處理文件時,簡單店舖盜竊案,檢控又比申請簽保守行為省時省力,也免去投訴和被廉紀調查的機會。這樣就令大量一個幾毫的盜竊案出現在法庭,那宗5毫子的士找錢案也是同一道理。
      不過標少作為法律界人士,我相信閣下對把律政司的權力拿走,下放至警察中,一定十分不同意。
      近年法官經常叫警察不要為小案檢控,美其名為節省不必要程序和給人一個機會,但節省的其實只有法庭時間,而警察的工作量反而大幅增加,所以警察也大多不理會。除非酌情權這東西明文立法並下放至警察,否則輕微罪行的大量檢控仍是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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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除非酌情權這東西明文立法並下放至警察,否則輕微罪行的大量檢控仍是無解。"

      In this day and age, the Police would almost surely be criticised if they exercise discretion and let anyone go. It is unfortu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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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hough they rarely take the initiative to exercise such discretion, it is not that uncommon. I would have thought the prosecutorial decision should be vested in the hands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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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可否略解釋3
    Unlawfully killed (UK footfall fans),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 Ex-NYPD Officer Peter Liang )
    誤殺
    Thanks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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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英國球場事件由死因庭的陪審團裁決, 不是意外, 不是死於自然, 不是死於不幸, 而是嚴重疏忽的非法被殺; 最終要看刑事檢控專員是否檢控當時的現場指揮官誤殺。無論如何政府會因此承擔尼事賂償死者家人的責任。

      Peter Liang案是由誤殺判再輕的鹵莾兇殺, 香港沒有這條罪。

      誤殺咪係比謀殺輕的罪名,可分兩類, 一類是其他謀殺元素俱備, 但因為激怒(provocation)或精神問題(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而減輕為誤殺, 另一種是不能證明有謀殺意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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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Seems There will be serious consequence in the Hillsborough disaster, with verified evidence of lies, systematic rewrite of statements, etc

    The ex-chief superintendent could face criminal 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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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f so, then there will be perverting course of justice and manslaughter (involuntary) 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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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ome more info, probably a bit long to read:

      http://www.bbc.com/news/uk-20782891
      http://www.bbc.com/news/uk-england-merseyside-3546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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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his is a more detailed one

      http://www.bbc.com/news/magazine-3608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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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歐陽炳強,是否無辜?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801/19239459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20915/283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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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證據而言我有甚麼? 我只有上訴判辭。被告第一次定罪由A.M. Niamatullah代表他, 上訴得直因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出問題。重審被告再被定罪, 第二次上訴由貝納奇(Bernachi)QC帶着新丁湯家驊代表他, 維持原判。當時的貝納奇應該是排頭位的最資深大律師, 我還是中學生。如果講律師的能力, 肯定被告在這方面沒有吃虧。這件案有對被告頗不利的科學鑒證, 也有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都擺在陪審團面前, 他們把他定罪, 上訴庭又審視過, 我還有胡亂講的空間嗎? 不如你自己看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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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你好我在5月7號在超市盜竊,去了差館落口供,要比500元保釋金,5月21號再去簽到。 問題一:他們會否上去我屋企搜證
    問題二:因我偷了244元,大約11件東西,可否上庭自行簽保呢? 本人不想留案底,我是初犯者深感後悔
    煩請解答我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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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下發電郵給我吧, 我不想公開討論個別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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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orry....可否比你電郵給我,我唔識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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