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星期五

港獨與《社團條例》

上一篇只講港獨的主張及言論是否違反刑事法, 而沒有考慮組織成社團的港獨團體會否違法, 在上一篇有留言提出這種質疑, 今天看明報, 講到陳弘毅教授的看法:

陳弘毅:23條未立法 可用社團例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出,關於「港獨」或「分裂國家」的問題,基本法第23條要求特區立法處理,由於23條還沒有立法,所以現行香港法律沒有就「分裂國家」問題作出全面的規定。

被問及港府稱依法處理港獨言行,是可按哪條法律,陳弘毅提到,根據《社團條例》第5A條,社團註冊處可拒絕「香港民族黨」的社團註冊申請。如一個社團不申請註冊或在註冊申請被拒絕後繼續活動,政府可根據社團條例第5C條或第5F條檢控其負責人。
。(1/4/2016 明報: 港獨違基本法 陳文敏:非約束市民 指成立政黨無鼓吹武力 不算煽動叛亂)

陳教授所講的是一般被拒絕註冊的社團會面對的違法懲處, 假如有港獨團體, 把自己包裝起來, 並不凸顯港獨的宗旨和目的, 先應付法律門檻, 登記成合法社團, 暗中卻從事港獨活動, 這種情況便會違反 《社團條例》第8條:

章:151 PDF標題:《社團條例》憲報編號:L.N. 362 of 1997; 118 of 1997; 13 of 1999
條:8條文標題:禁止社團的運作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13號第3
(1) 如─
      (a) 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 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1997年第118號第5條代替)
……

這條明顯是政治針對性的, 針對危害國家或公共安全的社團的運作, 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者也在被禁之列。一經禁止, 就會被視為非法社團, 跟黑社會一樣(見第18條)。身為非法社團的幹事,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見第19條)。作為非法社團的會員, 初犯可處罰款$25000(法例寫$20000, 罰款分級制下變成$25000)及監禁12個月,  再犯罰$50000及監禁2年(見第20條)。

以香港民族黨開記者招待會藏頭露尾的格局, 我覺得他們申請註冊只是裝模作樣, 只在擺姿態而並不是真的要註冊成為一個合法社團。他們是有心造出被拒註冊的局面, 造成被逼害受壓制的形象。否則, 明知這種申請一定不獲批, 又怎會去申請。若然真的成立一個港獨社團, 怎會只有一個人站出來, 起碼帶口罩或面具或burqua只露兩點(我指是眼睛, 別胡思亂想)都站多幾個出來。我都好懷疑條友名副其實係港獨, 單獨一個的one man band. 這年頭, 只要指控受政府壓逼, 被警察毆打, 就一定有人撐你, 就一定有人摻扶, 一定有人灑淚, 一定有人like你, 一定有人瘋罵, 出位成名於頃刻之間。到時出嚟參選, 見到個名人哋會話呢條友乜水阿? 喱, 開記招唱獨腳戲嗰個喱, 國務院都要出嚟大聲鬧嗰個喱。效果係咪好似習主席在眾裏尋找某人來握手一樣! 宣傳效果, 立竿見影。電視又影, 報紙又影。講就好醒, 做就無影。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