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

開心照

大狀﹕開心照難證沒受騙

消委會引述投訴人,稱California FITNESS要求顧客拍下開心笑的相片,以證自願簽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單憑相片未必能證明顧客沒被蒙騙,要由法庭判斷是否信納該證供,不一定對商戶有幫助。他稱若消費者認為健身中心威迫簽約,其實本身無意參加,健身中心職員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不過,湯稱不同個案情况各異,例如有些人較堅定,「搵把刀對住佢都唔會嚇到佢」;有些人可能「鬧佢兩句就畀你嚇到(簽約)」,不能一概而論有否違法。

指民事索償舉證難 可斡旋退款

湯家驊補充,公司與顧客達成的每次協議均會分開處理,即使現有客戶續約或購買新服務均會視作新合約;若職員游說續約的手法有問題,有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消費者若想取回已付金額,可循民事索償,但他認同較困難,因必須證明消費者受到威嚇,即生命及身體受到損害才有機會獲賠;否則就要與健身中心斡旋,看對方是否願意退款。

鄧家彪﹕California稱嚴肅考慮冷靜期建議

消委會稱,除了今次點名譴責的California FITNESS,其他健身中心亦有以威迫及誤導的推銷手法經營,倡議政府盡早研究「冷靜期」立法,監管預繳式消費。消委會認為健身及美容行業不良營商手法問題日益嚴重,可考慮首先在這兩個行業推行相關法例,再逐步推展至其他業界。立法會議員鄧家彪亦敦促政府立法,並聯絡健身業界,促業界自願提供7天冷靜期,又稱California書面回覆「立刻嚴肅認真檢討及考慮」其建議。
(29/4/2016)

香港在保障消費者的立法相當落後及緩慢,  威逼性銷售手法經常發生, 最多見於美容業, 其次是健身, 最佳解決辦法莫過於訂立冷靜期(cooling off period)的法例, 可以因應不同性質的行業訂定不同長短的冷靜期, 而對冷靜期內取消合約不加懲罰條款, 就難以出現威逼性的合約簽署了, 到其時營業員也不㑹硬銷合約, 因為顧客可走回頭取消合約就無佣可收。威逼手法銷售是利字當頭滋生出來的問題, 無佣可收就不會有人樂於威逼别人了。很多地方連買樓也有冷静期, 所涉的訂金都是比美容及健身的多。訂立這種法例唯一的問題是對營商的人不利, 但只要不是立心蒙騙, 關係也不會太大, 要幫襯的人你趕也不走。

簽約後拍下開心照就可以證明簽約的自願性嗎?這是個事實裁斷的問題, 開心照本身是neither here nor there. 不能證明拍照者一定是發自內心的開心, 因為不開心也會逼到你拍完表面開心的照片為止才讓你走, 跟威逼簽署合約相輔相承。合約都可以逼你簽, 再勉強你拍張開心照又何難之有。真的要對簿公堂取消合約, 追討失款, 遇上明察秋毫的法官, 一點也不難裁定消費者勝訴。講到尾這是誰可信的裁決, 開心照本身無足輕重, 以此作蒙騙、威嚇、車輪戰的銷售手段的擋箭牌, 想出這「屎」橋的人, 也屬層次低的入。

開心照又給我自由聯想。標少打波的球會也有開心照登出來, 把抽獎中獎的人的照片登出顯示抽獎帶來歡笑臉, 作為一種宣傳。真的沒辦法, 所謂不同level, 我不會花時間跟幼稚的人辯論。為了有抽獎的歡樂而去打波的人, 應該去馬會而不是去球會。如果把每次部份收費作抽獎用, 然後以中獎開心照來證明抽獎的justification, OMG是智力的問題。中獎者有人不肯拍照, 也有人拍但沒有特別表情, 肯拍照也不會哭喪着臉喇, 多少都擠點笑容出來將就下, 這些相代表甚麼? 信納這一套而大肆宣揚的人算是甚麼層次的, 還需多說?

如果讓我審威嚇銷售的訴訟, 威嚇簽約和開心照屬part and parcel, 把開心照片當自願簽約的佐證, 想贏都幾難。消委會應該為California Fitness的受害人提出集體訴訟, 而不應花時間去調解, 在未立冷靜期法例前殺一警百, 制止這種猖獗的經營方法繼續下去, 有些公司可能出現財政困難, 想藉此在倒閉前撈一筆, 所以不怕投訴。

6 則留言:

  1. 如果間公司都預咗執笠嘅話,咁你搞集體訴訟都冇用。因為就算比你贏咗,間公司因此執咗笠都對個老闆冇影響。

    預付消費另一個問題係依家間野執笠之後,消費者對此投訴無門。唯一方法係限制預付式消費既預付期限。好似依家補習社唔可以收多一個月既學費,就算間補習社執左都係輸一個錢。咁樣就可以減少消費者損失。唔知世上有冇地方有類似規定?

    回覆刪除
    回覆
    1. 到頭來無執咁點? 預繳全世界都有, 可以有折扣優惠, 好難杜絕, 消費者可不預繳以保安全。

      刪除
    2. "訂立這種法例唯一的問題是對營商的人不利, 但只要不是立心蒙騙, 關係也不會太大, 要幫襯的人你趕也不走。"

      有所謂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冷靜期如能保障消費者,對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有積極作用.

      外國有些行業,規定預付款需存入基金户口內,不能另作他用,就算執笠消費者都可以從基金取回預付款.

      刪除
  2. 印象中法改會有關集體訴訟的建議好像沒有落實;小弟沒空查證,待有識之士賜教

    回覆刪除
    回覆
    1. 20/1/2016

      《集體訴訟》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應採納集體訴訟機制。該建議是法改會經審慎和詳細考慮《集體訴訟》諮詢文件的回應後提出的。

      法改會相信引入全面的集體訴訟機制,會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並會提供一套有效率、清晰明確和實際可行的機制。

      在集體訴訟中,原告代表人是代表自己和所有其他人(「集體」)提出訴訟。這些人對所指稱的相同(或相近)過失有權提出申索,而他們的申索帶出相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

      法改會建議分階段實施集體訴訟機制,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以便把可能是佔數量最多(甚至是佔大多數)的集體訴訟適用的案件納入機制之中。採取此審慎做法,是為免不當地助長訴訟的風險。

      這個循序漸進的做法的另一好處,是可讓法院和社會累積關於這新類別的程序的經驗。通過累積所得的經驗,當局可評估集體訴訟機制應否以及應在何時擴及其他類別的案件。

      當消費者訴訟基金資助集體訴訟案件的經驗積累下來後,如果建議的機制會擴及其他類別的案件,便可考慮設立全面的集體訴訟基金,把適用範圍延伸至消費者委員會範疇以外的訴訟。

      刪除
    2. mass tort for this sort of matter? doubt thats practical.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