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入境處長曾國衛:「自己方法」查李波 昨履新 稱要加快處理聲請個案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負責人李波失蹤近3個月後,上月24日現身香港,當日入境處為他錄取口供。新任入境處長曾國衛昨履新時透露,入境處尚在調查李波失蹤後在沒有出境紀錄下到內地的案件,雖然李波拒絕透露離境詳情,但曾國衛表示「不一定」只依賴李波的協助:「我們調查有我們的方法,一定會全面調查」。
暫只查李波一人
曾國衛表示,由於李波錄取口供時拒絕透露離境詳情,故案件尚在調查中,因暫未有確實證據證明李波干犯任何罪行,故未採拘捕行動,但處方稍後會就調查情况徵詢律政司意見。由「妻子稱失蹤」變為「自己偷渡回內地配合調查」的李波,多次稱是在「朋友協助下返回內地」,但曾國衛說,處方的調查對象暫時只針對李波一人。被問到案件會否受限於依賴李波一人提供資料,曾國衛則表示「不一定」:「我們調查有我們的方法,一定會全面調查」。
時任入境處長陳國基2月時曾表示,根據法例,香港永久居民雖不會被控「非法出入境」,但「不等於一個人用自己方式出入境是沒有罪」。
無證出入境可罰12萬
根據《入境條例》第4及第5條,入境處人員具訊問權,任何人出入香港須應要求接受訊問及出示證件,若沒合理辯解而明知地違反,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2萬元。有熟悉出入境條例的人士表示,若有人沒經出入境管制,「以自己方法」出境,再入境香港時,即使出示身分證,亦可能被扣查,以了解當事人的證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有否其他不法意圖。
增聘83人處理聲請
52歲的曾國衛,接替57歲、即日起退休前休假的陳國基出任處長,署理副處長羅振南則升任副處長。曾國衛表示未來工作挑戰包括要加快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今年會增聘83人處理相關事宜,以及於入境前的管制、審核流程、羈留以及遣返與執法方面全面檢討策略。曾國衛強調,對社會任何意見持開放態度,如要考慮羈留措施,將要符合相關法規,強調將來推出的措施只會針對濫用聲請機制者,不會影響真正有需要的聲請者。(6/4/2016)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負責人李波失蹤近3個月後,上月24日現身香港,當日入境處為他錄取口供。新任入境處長曾國衛昨履新時透露,入境處尚在調查李波失蹤後在沒有出境紀錄下到內地的案件,雖然李波拒絕透露離境詳情,但曾國衛表示「不一定」只依賴李波的協助:「我們調查有我們的方法,一定會全面調查」。
暫只查李波一人
曾國衛表示,由於李波錄取口供時拒絕透露離境詳情,故案件尚在調查中,因暫未有確實證據證明李波干犯任何罪行,故未採拘捕行動,但處方稍後會就調查情况徵詢律政司意見。由「妻子稱失蹤」變為「自己偷渡回內地配合調查」的李波,多次稱是在「朋友協助下返回內地」,但曾國衛說,處方的調查對象暫時只針對李波一人。被問到案件會否受限於依賴李波一人提供資料,曾國衛則表示「不一定」:「我們調查有我們的方法,一定會全面調查」。
時任入境處長陳國基2月時曾表示,根據法例,香港永久居民雖不會被控「非法出入境」,但「不等於一個人用自己方式出入境是沒有罪」。
無證出入境可罰12萬
根據《入境條例》第4及第5條,入境處人員具訊問權,任何人出入香港須應要求接受訊問及出示證件,若沒合理辯解而明知地違反,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2萬元。有熟悉出入境條例的人士表示,若有人沒經出入境管制,「以自己方法」出境,再入境香港時,即使出示身分證,亦可能被扣查,以了解當事人的證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有否其他不法意圖。
增聘83人處理聲請
52歲的曾國衛,接替57歲、即日起退休前休假的陳國基出任處長,署理副處長羅振南則升任副處長。曾國衛表示未來工作挑戰包括要加快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今年會增聘83人處理相關事宜,以及於入境前的管制、審核流程、羈留以及遣返與執法方面全面檢討策略。曾國衛強調,對社會任何意見持開放態度,如要考慮羈留措施,將要符合相關法規,強調將來推出的措施只會針對濫用聲請機制者,不會影響真正有需要的聲請者。(6/4/2016)
新入境處長對李波以自己方法出境的講法的調查, 可謂軟弱無力, 不要唬嚇, 他對李波束手無策。李波沒有經正常渠道出境, 甚或用自己方法入境, 入境處只能眼光光任由他解釋, 根本無得告。報導指可引用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及第5條, 這講法誤導。假如李波自駕大飛由香港駛上大陸, 在香港水域被入境處職員截停, 要求李波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李波能夠出示有關文件, 入境處根本沒有任何控罪可以用來檢控他。這連法例的灰色地帶也稱不上, 根本在立法時沒有動機去立這種法例。一艘香港漁船可以離港往香港水域以外作業, 香港富豪可以駕遊艇遨遊四海, 他們無需到口岸入境處辦事處申報, 只要他們被截查時配合要求, 出示證件, 就不犯法。李波回來後, 入境處問他出境情況, 我不知他怎樣作答, 就算他說: 我唔想講, 唔關你事。入境處完全無佢符。告乜? 就算李波再用自己方法入境, 同樣無得告。就算短暫扣查, 最終也要放人。調查李波這件案, 入境處除了問李波本人, 就別無他法了。李波一日不爆料, 這秘密就會石沉大海。李波敢爆料嗎? 可能會屍沉大海。
//李波一日不爆料, 這秘密就會石沉大海。李波敢爆料嗎? 可能會屍沉大海。//可圈可點哦!pc
回覆刪除偶有佳句嘛。
刪除Dear Bill siu,
回覆刪除I read a traffic case from the news. It is about a driver accused of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The driver was convicted for careless driving only but not DD. Please find the judgement in the links below.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0530&QS=%28%E6%9E%97%E7%82%B3%E5%85%89%29&TP=RV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2758&QS=%28%E6%9E%97%E7%82%B3%E5%85%89%29&TP=JU
The driver hit an old woman who died subsequently. According to the court record, The driver drove at 45-50 km/h and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vehicle and the woman was about 16 m. Before the collision, the driver warned the woman who was crossing the road by horn, and he slowed down. He was blamed for not hitting the brake and there was no skid mark found at the scene.
The judge think that the driver could have braked the vehicle harder instead of pressing the horn. So, he was convicted for CD.
However, I wonder if the driver be convicted for CD if he did not use the horn at all.
According to the facts of the case, the driver was driving at 45-50 km/h. The braking distance plus the thinking distance makes the stopping distance around 20-25m. It means that the vehicle still could have hit the woman if he had hit the brake.
Or he will be still convicted because his speed is considered too high?
"19. 雖然本庭認為一名合理而謹慎的駕駛者在馬路行駛時,應能假設其他道路使用者會合理地使用馬路,而無需時刻懷疑會有路人突然從兩邊停下車輛的中間走入其行車線,但上訴人在鬧巿以限速頂點行車時不能完全忽視路面可能出現突發情況,包括可能有人從一排停下車輛中間行出的可能性。上訴人的駕駛方式絕非正確,更可能是並非一名合理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駕駛方式。但原審法官並非以上述基礎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Thank you
The driver did not take all necessary precaution when seeing the old woman suddenly walked out. He should be convicted of CD which has a lower requirement.
刪除咁証明左大陸現在擦邊球的能力越來越勁。佢咁做完冇人吹得佢脹。希望大陸唔會好似以色列咁明目張膽搶人殺人就算啦
回覆刪除這是存在的事實, 所以要吭聲。
刪除假如出現你文中的假設情況, 可不可以控告「船隻未獲允許企圖離開香港水域」?
回覆刪除另外我唔明, 「裁判官朱仲強在判詞中指,啟豐二號領取的第三類牌照,只准用作捕魚。如果啟豐二號只是出海捕魚,並無問題,但船隻出行是為了宣示主權,則是違反牌照規定。」Motive 和 Intention不是不同的嗎? 如果佢揸船去釣魚台捕魚, 目的唔係為賣錢, 而係要宣示主權, 咁有乜唔得? 係咪照樣違反牌照規定?
https://hk.mobi.yahoo.com/news/%E5%95%9F%E8%B1%90%E4%BA%8C%E8%99%9F%E5%9C%96%E9%97%96%E9%87%A3%E9%AD%9A%E5%B3%B6-%E7%BE%85%E5%A0%AA%E5%B0%B1%E5%88%A4%E7%B7%A9%E5%88%91%E5%8F%8A%E7%BD%B0%E6%AC%BE-135236170.html
https://hk.mobi.yahoo.com/news/%E8%A3%81%E5%88%A4%E5%AE%98%E6%8C%87%E5%95%9F%E8%B1%90%E4%BA%8C%E8%99%9F%E5%87%BA%E6%B5%B7%E5%AE%A3%E4%B8%BB%E6%AC%8A%E9%81%95%E8%88%B9%E7%89%8C%E8%A6%81%E6%B1%82-065615750.html
假如李波坐大飛, 又沒有被水警攔截, 或者被攔截有停船, 又沒有報案說被挾持, 真係無得告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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