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星期四

衝擊警察益了大賊

李少光﹕衝擊警察 益了大賊

【明報專訊】前保安局長、現任港區人大代表李少光昨談及綁架案時,批評近期部分激進市民及示威者挑戰警方執法權力,抹黑警方聲譽,認為長遠不是港人福氣,因這會令市民不尊重警方執法,引起不守法觀念,只會「益咗呢啲大賊」。

李少光昨早出席DBC電台節目後,被問到清水灣道綁架案是否反映治安變差時,稱近年已很少發生這樣轟動的綁架案,希望只是獨立事件。他又說,香港治安一向良好,而要達到這點,除了依賴警方專業,也依賴市民守法。

公民抗命綁票案掛鈎 涂謹申:非常不恰當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李少光言論「非常不恰當」,是無限上綱,又指若他把佔中或公民抗命與綁票案掛鈎,怪罪參與公民抗命的市民,是抹黑和平佔領人士,繼續找不同機會去撕裂社會,希望李少光收回有關言論。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謙稱,案中人質安全,警方行動算是成功,但指市民在網上或手機間互傳路障地點,令綁匪知悉警方部署,是資訊發達的代價。

(30/4/2015 明報)

李少光的言論確實不當,因為他不能把抹黑警察、公民抗命和綁架扯上關係。不過,可以扯得上關係的是警力分薄了,因為這些社會運動,並非正常警力編制裏會計算在內的。短時間突發的還可,長時間佔領因而抽調警力去處理,自然影響了正常警務,而在後佔領時期,還有很多跟進工作要做,裏面涉及很多檢控工作的預備,譬如落口供,準備檔案,索取法律意見,來來回回等的公文交待,花的時間在那裏找回來?而後佔領時期也有大少不同的光復、鳩嗚等事情發生,自然嚴重影響正常警務工作。額外的工作就只好在日常工作裏抽時間出來處理,日常工作自會受影響,這當然是普通常識。除非犯法的人會因為社會運動而停止犯法,否則正常警力削弱了,偵查罪案的効率自然會減低。除非在發生佔領期間有人乘亂犯案,或者乘著地區警力普遍削弱而犯案,否則難以直接把某件案與之論因果。

至於撕裂社會,又當作別論。聽到任何人講自己意見相悖的話都可以視為撕裂,所以一條絲帶就可以撕裂為兩條不同顏色的,friends變成unfriends,夫妻成仇,家人也反目。上一篇的留言可見,立場就只有二分法,非黑即白,時黑時白就是左右逢源,或者兩面不是人,站中間就騎牆,批評或支持的論據,就變高牆,還要扯下一代進去講,我佩服得五體投地,不知這種心態的人屬甚麽情意結。究竟甚麽叫撕裂?誰在撕裂?我不曉得,天曉得!



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

鳩嗚暴民

上一篇我主要為曾偉雄講公道話,留言的人主要講警察執法,覺得我離地評論,不如返香港住一年半載,親身看下警察執法。當然,親身經歷會比別人報導更加直接,你自己看到甚麽就可以下定論,但如果你只看到一部份,或者一件事的全部,但又不能同一時間走到所有地方去看一切的事,你也只能夠依靠傳媒或網上的報導來判斷了。

有人留言把蘋果日報被放上youtube的報導連結給我看,叫我自行判斷。首先,像蘋果日報這種可信性低,立場偏頗的下三濫報紙,我一般都不屑一顧,它那種立場重於客觀事實的報導,一向都不是我會買及看的報紙。事實上我也買過三幾次,都是十幾年前標少幾次上了頭版才買來看下。

我對於佔領之後的流氓鳩嗚行為頗有意見,可謂極度厭惡。我以前回應流動佔中的做法,寫過流動佔中犯法嗎?流動佔中會否構成遊蕩罪兩篇,在司法機構的朋友看了還怪我教這些人逃避法律責任。我想指出,那是純法律的看法,不帶政治立場,也不是在教人逃避檢控。這也説明,我雖然反對這種擾亂社會秩序的做法,也不會因此而扭曲正確法律看法,正如替曾偉雄平反,本身並無偏頗立場,也不怕被人攻擊。繼佔領後而出現的鳩嗚暴民行為,我也寫了鳩嗚所犯何法?一文,提出對付他們的方法。現在的警察面對這種政治環境,畏首畏尾,不敢採取果斷的行動,以致這些鳩嗚流氓隨時隨地聚集,肆無忌憚,任意擾亂社會秩序。只要把黃雨傘一揚,晃動我要真普選的幡旗,就可以當自己拿著上方寶劍,目空一切。這算是甚麽的社會?動輒就跟警察搶犯,包圍警車警署,這叫假民主之名的暴民年代。警署也要拉閘,市民何以自保?

如果是黑社會糾眾滋事,包圍警察,包圍警署,警察以武力驅散這些人,有人會反對嗎?如警察無能力控制場面,落荒而逃,你可能會講:你哋係唔係警察嚟架?如果警察在市民面前揮舞警棍,驅散滋事的黑社會份子,市民會反對嗎?這些搞鳩嗚鬧事的人,就算一個黑社會份子都沒有,在我眼中,也不過是把這種活動當作個人娛樂的反社會行為,除了擾亂公眾安寧,還有甚麼目的?如果有普世警察維持治安的標準,恐怕香港警察對付光復行動、鳩嗚行動的人的方法,已經不會合格。在美國和澳洲,已經足以使警察的電槍也用到無電。

如果你是普通市民,見到像早兩晚在旺角鳩嗚佔路的場面,你還不避之則吉,還會被警察的警棍揮到?你會去搶犯?去圍差館?這些不是滋事份子、暴民,警察連警棍也不用拿出來揮舞了。

我對紀律部隊的控制人群能力有一定要求,我絕對不會跟你婆婆媽媽,叫你乖喇,返屋企食奶喇。They are failing their duty if they cannot disperse the mob. 那些甚麽議員,甚麽活躍份子趕到現埸了解,你做輔助警察的輔警?抑或是地保?不如留番有罪案發生時做好市民。如果還要指責我不問情由,只問立場,我以上已經把情由和立埸都一併講了。覺得我離地,叫我返去睇,恐怕我保持距離看得更通透。就算我看錯,一則我無煽情,我有看法的清晰理據,再者我怎樣看也好,毫無影響力,why bother?

2015年4月27日星期一

為曾偉雄平反

開個爆炸性的標題,標少搏鬧?從來未怕過,怕就不寫了。

今天明報講曾偉雄退休在即,有兩篇報導先為他定功過,不如先看其中一篇報導的講法:

曾偉雄將退 任內「惹火」罪案率低

【明報專訊】回歸後任期最長的警務處長曾偉雄,將於本周四(4月30日)完成最後一天工作,完結4年多處長生涯,料副處長盧偉聰將於下周一接掌警隊。曾偉雄任內本港罪案率屢創新低,去年罪案率更是41年來最低。不過,曾偉雄任內警隊拘捕逾2300名示威者,是前任處長鄧竟成任內的15倍,港大民意研究計劃的警隊滿意度評分,滿意度淨值去年跌至回歸以來最低(見表),僅29.1點 。政治學者形容,曾偉雄為回歸後歷任一哥中說話最出位者,其強硬手段並非完全是個人風格,亦反映中央及港府政策方針改變。

曾偉雄2011年出任警務處長,因其以強硬手法處理公眾活動,被示威者稱為「禿鷹」(見另稿)。他任內言論多次惹起爭議,由「天方夜譚」到「慈母論」等,其中「黑影論」令一度被視為保安局長熱門接班人選的他行情急跌。曾偉雄在最近一次酒會透露,退休後無意從政或從商,有意做義務工作。

蔡子強﹕警民對立高漲 難完全歸咎曾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分析,曾偉雄不怕表達強硬的言論,甚至尖銳的政治立場,為維護警隊士氣,不惜與公眾輿論衝突,與前任鄧竟成選擇與人為善、肯為警隊做錯事向公眾道歉截然不同,亦令警民對立情緒回歸以來最高漲。

蔡子強認為,警民關係轉差,不能完全歸咎曾偉雄的個人風格,習近平及梁振英上場後,中央和港府對港方針轉趨強硬,或要求警隊配合,「當然中央唔會督住佢講每句說話」,但相信領導人訪港的保安更嚴密,或以強硬手段處理佔領運動,某程度上是警隊配合中央及港府要求。

有退休資深警官表示,近年警隊民望下跌,除了曾偉雄的個人風格,亦和佔領運動有關。他指警隊未能即時處理佔領運動、開通路面,市民質疑警方的處理能力,加上警方使用催淚彈及警棍,亦影響形象。他又形容曾偉雄為「性情中人」,往往不能以公關口吻回應公眾質疑。

支持體諒前線 內部「有讚無彈」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表示,警隊內部對曾偉雄評價甚高,可謂「有讚無彈」,形容他是堅定、有決斷力的上級,曾偉雄多次公開支持同事工作方法,令基層同事覺得有管理層支持及體諒,對其信任及支持十分高。

油尖旺滅罪委員會主席陳少棠說,曾偉雄任內罪案率跌至41年新低,值得肯定,又指曾偉雄上任後,和社區人士聯絡緊密,警方和各區滅罪會溝通亦增加,經常透過電話交換最新罪案情况,對不法分子的新犯罪手法亦很快應對,有助改善治安。

(27/4/2015 明報)

我以前多次批評曾偉雄的公關技巧差,但社會整體對他的評論不公道。我循着這次的評論來加把嘴。曾偉雄一直是從事刑事偵緝範疇的人,對付刑事罪行十分熟悉,在他任內進行多番改革,以至罪案率低,這已經是一大功勞。有誰不想生活在一個治安良好,出入平安的地方?除了參與遊行示威,釀成警民衝突的人,有誰會對曾偉雄存著很不滿的看法?當然有,就是黑社會和犯罪份子及刻意煽情的某些傳媒,尤其是圖文並茂,加映短片那種,牽著大眾鼻子走,很多人就受到這種smear campaign影響而不自知。

我以前分析過警民關係,同情警察在政治角力成為磨心,認為對他們不公平。在曾偉雄上任之前,社會運動已經十分蓬勃,但警民對抗没有今天厲害,除了因為上一任警務處長没有像曾偉雄一樣強硬外,示威者的態度也没有今天的激進。曾偉雄上埸受到下屬擁戴,從纪律部隊的管治角度来看,其實有益無害。否則軍心散漫,尸位素餐,罪案颷升,是誰之福?

以前挑釁警察的是蠱惑仔,忠奸分明,今時今日挑釁警察的是書院仔,只有對立,甚麽也不分明。動不動就叫「禿鷹」、「黑警」,不問情由,只問立埸,曾偉雄一站出來就是負面的象徵,翱翔的禿鷹。在他任內示威者被拘捕人數最多,但事實上沒有被拘捕的更多。不要忘記衝擊警察的示威也是歷來最多,怎可以把一切責任推諉為曾偉雄的強硬後果?近年示威的形式及示威者的態度引致衝突,這責任可以推得一乾二淨,都是別人的錯嗎?

梁國雄批評曾偉雄思維是舊式差人(明報另一則新聞),指他沒有想過在公眾安全、新聞自由及人權之間取得平衡,民權觀察王浩賢指在曾偉雄任內警方對示威者濫權更嚴重,他們可有覺得不少示威者也在粗暴宣示人權,濫用人權之名,未能在公眾安全、尊重其他人之間取得平衡。示威就一定是正義的代號?他們一切行為都full of justifications? 衝擊手段激烈了,警察鎮壓的手法就強硬了,這不是單方面的問題。有人說警察手執公權,市民在強弱懸殊之下受到暴力對待,但市民手執人權,同樣很粗暴地辱罵警察,勇武對抗,人權不也濫用了嗎?

與其開口埋口叫「禿鷹」,不如也摸下自己的腦袋,是長著頭髮抑或長著草。如果指責我偏幫警察,撫心自問,辱警罵警的人是否盲目地仇視警察,喪失應有的客觀判斷能力,只分類別,不問情由?

峇里運毒九男女之四:垂死掙扎

寫第三篇有關峇里案是個半月前的事,折磨了多6星期,這峇里等待發落的死囚,還有機會免於一死嗎?今早Sydney Morning Herald就有這一篇報導:

'They wanted $130,000 ... and then more': explosive Bali nine bribe allegations

EXCLUSIVE

The former lawyer of Andrew Chan and Myuran Sukumaran has outlined explosive allegations of corruption by the judges that sentenced the Bali nine duo to death, saying they asked for more than $130,000 to give them a prison term of less than 20 years.

...............

報導篇幅太長,我不打算盡錄。主要講兩被告前任印尼律師自爆在判刑前,與法官多次接觸,為判刑銀碼討價還價,最後法官告知律師,政府高層命令判處死刑而要求加碼,律師一則無錢,二則以為法官靠嚇,商討告吹,殊不知真的判死。上面講$130,000是澳幣,即約$800,000港幣,原價是講10億印尼盾。律師也為了此事向印尼司法敘用委員會(Judicial Commission)投訴,但一直都沒有下文。此舉叫攬住一齊死。印尼的法官有幾黑暗我不知道,但辯方律師孤注一擲內裏也有文章,他為何肯捨身救這兩個死囚呢?兩死囚雖然也為了賄賂一事作誓章,但關鍵繫於辯護律師,因為他是直接跟法官接頭的人,也肯定會錄下或以其他形式來證實曾經有這些會面。

辯方律師為何要捨身作最後一擊,理由不是我啄磨得到的,裏面必定也涉及很多利益關係。其實這種指控也並非新事物,不過這次是較具體及詳細的披露而已。面對這種醜聞的揭示,這九人的命運會怎樣呢?如果以一個不文明政府、法治不彰的國家元首角度去看,當然會快刀斬亂蔴,進行滅聲行動。槍決之後,慢慢又回復平靜。到其時法官照唸可蘭經,案照審。這律師就賦閒在家無得撈。如果發生在俄羅斯,律師已橫死街頭,而普京會出來講要全力緝兇。在大陸的話,律師就因尋釁滋事拘禁了。

在香港又會點?

2015年4月26日星期日

浮生記趣

悉尼幾天狂風颷,總算停止兩三天讓人休養生息,清理水浸,重駁電源,堵塞屋漏。可是,昨天廣泛地區落冰雹,有人甚至拿了snow board到街上溜冰,蠻有趣的。幸好冰雹不算大粒,沒有造成嚴重破壞。幾年前聖誕節的落雹,把我掛在屋頂及屋簷的聖誕燈飾打過稀爛,自此我就不再掛聖誕燈了。那次的冰雹,有的大到像1kg4隻的鮑魚那麽大,被擊中想不死也不易。

上星期寫了新省ICAC因最高法院的裁決而至查案權力受嚴重打擊,昨日新聞報導,指省長Mike Baird誓言要竭盡所能,修改法律堵塞漏洞。省長自詡新省的ICAC打擊貪污強而有力。別開玩笑,新省ICAC的條例及模式,可謂得啖笑,尤其是搞那些四不像的聽證會,往往在倒自己米,政客貪污只會下台,甚少會被檢控。提出檢控的話,會面對技術困難。被召出席聽證會的人無權保持緘默,成為被告的話,這right of silence因為受到侵犯而限制了法庭接納證據的權力。最有趣的是,報導的這一段:

The corruption findings may not be overturned until June, giving the Baird government time to consider retrospective laws to reverse the High Court ruling.
(25 April 2015 Sydney Morning Herald)

堵塞漏洞又怎能有retrospective的効力,這樣講法庭的裁決豈不是可以被輕易推翻。我覺得修例不足以糾正問題,ICAC需要重組,賦予獨立調查、拘捕及檢控權,才有效打擊貪污。

香港的落區不落地政治,我不想評論,還是落肚最實惠。早兩日在Costco買了一盒3kg裝的banana prawn,來自昆士蘭的Crystal Bay,標明是高級刺身海老,55元3kg,以6算計,3kg即5斤,港幣66元1斤。老伴愛吃蝦刺身,我當然不假思索買了一盒,今晚把部份解凍來吃。好靚喎!鮮甜爽口又抵食。到了這年紀蝦頭就不敢吃了。



秋天是栗子收成的時候,這裏的栗子好吃不好剝,不像香港那些去殻後用滾水碌下就可以去衣,這裏的栗子剝得麻煩。朋友剝好了送一大盒給我,粒粒完整,只有對你很好的人才會這樣,今晚就用白靈菰、冬菰、栗子炆雞。


除此之外,一雞兩吃,煲了蠔豉雞粥及蒜油煎四季豆。老伴和女兒都吃得很開心。







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

7警不合作

曾偉雄在東區區議會被議員質詢,他的答案必然引起討論,我看了無意評論,但上一篇已有留言,那麽我不得不講幾句。

匿名留言這樣講:

匿名2015年4月24日 上午10:44

堂堂警務處長居然話七警有權不合作,又話警方執法拘捕標準與律政司檢控標準及法院判案的標準唔一樣,冇野呀?

對住咁嘅黑警,唔公民抗民就奇。


這裏有3個問題:

1. 7警有沒有權不合作;

2. 警方執法與律政司及法庭標凖是否不同;

3. 有「黑警」,所以公民抗命就順理成章。

SL及PHLI的留言答了第1個問題,7警作為疑犯,有權基於自己利益,不跟警方合作,警察涉嫌犯法,也享有一切疑犯或犯人在法律上賦予的權力。在進行正式認人手續時,如果疑犯不合作,警方可採取direct confrontation或者在審訊時作dock identification。當然,本案的認人方面的證據存著重大爭議,也是本案抗辯重要一環。我姑且點到即止,未審或正在審訊的案件我盡可能都不評論。

7警有權不合作,但並不表示這番話應該由曾偉雄去講,畢竟作為警務處長,與涉嫌違法的人立場對立,就算疑犯本身是警務人員,同情歸同情,立場要分明。況且他們愚不可及,授人口實,把二、三十年來提升的警察形象付諸東流,不斷讓人攻訐,無腦的程度跟長期佔中的人不遑多讓。曾處長還要以代言人的姿態出來說項,是否變成欲蓋彌彰?旺角警署警員強姦證人,警察總部非禮案,警方的立場都是一致地強硬,不容許警隊裏害群之馬立足。7警案一則警方已被指責偏私,以致遲遲未有進展,再者還有司法覆核要求交出疑犯身分,曾偉雄根本不應多講,甚麽有權不合作這類説話,效果無疑在加強偏私的印象。作風硬朗也無需時刻戰鬥,不戰也可以勝,下下硬綁綁既失民心,也失方寸。

第2點PHLI已簡潔回答了,我無需再補充。這問題曾偉雄以前也答過,這講法是事實,有乜野?

第3點PHLI也答了,但我想補充。匿名這句「對住咁嘅黑警,唔公民抗命就奇」,講得離奇。正如何來被警察截停説她違例踏單車,她竟然可以講公民抗命!抗你條命!先搞清楚乜嘢叫公民抗命才用這詞語好嗎?為了「黑警」就甚麼都公民抗命?乜公民抗命是對抗「黑警」的?恐怕戴教授要再站出來解釋這概念,何來噏出口的公民抗命其實是刁民攞命。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何來也非何來

上一篇寫何來,但當時是悉尼時間將近午夜,我想起還未看當日上載的判辭,故此快速地看了。看到何來案,本來只是小案,沒有討論價值,殊不知越看越精神,對於Zervos在判辭末對她幾段批評,也算是香港社會普遍現象的寫照。復修警民關係,或者講得再廣闊一點,締造社會和諧,重建人與人之間的尊重,談何容易,暫時看不到這條件。何來被警察截停那番對話,也可扯上公民抗命,抱這種心態的人確實瘋得可以。

這判辭使我對何來產生興趣,究竟她是會考只有兩科合格,一事無成之下碰上社會運動的機會,混水摸魚成為保育先鋒,抑或具備實際的抱負,本著個人理想為社會做點事?我不輕易為人蓋棺定論,對她認識太淺,也沒資格這樣做。

上一篇引用了判辭其中一段:

74. In correspondence with the Prosecutions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the solicitors for the appellant, stressed that she was a person of positive good character who was a caring and considerate member of the community with a clear record. It was also stated that she was a full-time charity worker who was well-known in her community for her commitment to public service.[4] I mention this because of her behaviour when she was stopped by the police sergeant for riding her bicycle.

何來的律師寫信給律政司的目的及背景我不清楚,但信件內容提及她是 person of positive good character ……with a clear record,這是事實嗎?

潘敏琦法官在2008年4月22日,聽審何來刑事損壞罪的上訴,駁回何來上訴,最後兩段這様講:

15. 裁判官在小心衡量及評估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不盡不實,拒納其證供,詳見裁斷陳述書第 22 段,在此不贅。證人可信性的問題乃是事實的裁斷。裁判官耳聞證人的證言、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比起本席單憑謄本而言,裁判官自是處於一個較有優勢的位置。上訴人大律師嘗試指出,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證供有所誤解,本席已閱讀過有關的聆訊謄本,上訴人的證供明顯地有前後不符和於理不合之處。而上訴人所指,示威者面臨危機之說,缺乏證供支持,屬上訴人片面之詞而已。綜合本案之證供,特別是上訴人由攀爬上碼頭的簷蓬至割破及撕下小部份帆布只是數分鐘的事,但在此之後她留在該處達半小時之久,當中除了做出疑似勝利的手勢及使用手提電話外並沒有任何的實質作為,本席不認為任何裁判官在衡量上訴人的證供後會作出有別於原審裁判官的結論。原審裁判官並沒有錯誤分析證據,她就事實的裁斷並非極剛愎武斷、亦並非有違内在或然性。

16. 定罪上訴理據不足,駁回。


該案原審裁判官是謝沈智慧,她不信何來的講法,把她定罪。到了上訴,潘敏琦分析原審證據,得出同一看法。何來又何以稱得上 person of positive good character ……with a clear record?

何來,其實也不是何來。何來只是像藝名那様改的。如果問我何苦又何必為她寫一大堆。理由好簡單,我看不順眼。刁民氾濫,法治不昭。

2015年4月21日星期二

何來?何苦?何必?

何來踩單車罰款 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保育人士何來前年在東涌踏單車時,被指沒有遵從單車徑交通標誌下車推車而行,被警員截停票控,被判處罰款500元。她早前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辭指出,公眾對有關標誌的意思可以有不同詮釋,具誤導性,遂判處何來上訴得直。

判辭指標誌誤導


根據判辭,專家於其交通標誌的報告中指出,單車徑的部分標誌具誤導性,惟有關報告在原審時,控方並沒有應辯方的要求在庭上披露。法官認為交通標誌需要向道路使用者帶出簡單明確的意思,但公眾對涉案標誌可以有不同理解。


何來(48歲)一直以其個人對標誌的理解使用單車徑,其間未曾被警員截停,遂不知道有關標誌的真正意思。

(21/4/2015明報)

何來上訴得直,值得高興嗎?不如看判詞法律討論以外的幾段,那才有味道。

Disrespect for the rule of law

74. In correspondence with the Prosecutions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the solicitors for the appellant, stressed that she was a person of positive good character who was a caring and considerate member of the community with a clear record. It was also stated that she was a full-time charity worker who was well-known in her community for her commitment to public service.[4] I mention this because of her behaviour when she was stopped by the police sergeant for riding her bicycle.

75. The police sergeant was in uniform as was his colleague, a woman police officer, who were patrolling this area where cycling was prohibited.

76. When the police sergeant stopped the appellant he explained to her that she had committed an offence against the traffic regulations and he asked her for her proof of identity. She ignored the police officer’s request and proceeded to leave. The police sergeant stopped her by grabbing her arm and he again asked her for her proof of identity otherwise he would arrest her. She refused and asked him under what power could he arrest her. He told her section 50 of the Police Force Ordinance. She said he was pointing at her and spoke to her in a rude and threatening tone. The police sergeant said she was being uncooperative and difficult. It was about then that the woman police officer joined the police sergeant. She said she would give her identity card to the woman police officer but not to the police sergeant. She then gave her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As she was about to leave she told the police sergeant “Ah Sir, if not for that I was going to a meeting, I can play a lengthy game with you. Let me teach you one more word. Civil disobedience”. It was not challenged that this exchange took place.

77. The appellant in her evidence said that when she was stopped by the police sergeant, he asked her why she did not dismount from her bicycle and she asked him why. He replied because of the sign she needed to dismount from her bike. She said “No, because this sign doesn’t say that”. He asked her for her identification and she refused because she wanted his explanation why she needed to give him her identity card. She said she did not see that she had committed a crime or that she had done anything wrong. She asked for the police sergeant’s warranty card because she wanted to know his name. She said he insisted that she give him her identity card but instead she asked him which law had she offended and whether she was arrested. She said he did not show her his warranty card at that time although he did after the matter was finished.

78. She testified that she was suspicious as to what the matter was about and that the police officer was quite rude when he tried to stop her and ask for her identity card. She said she was quite displeased and she took photos of the officer if she needed to make a complaint about his attitude.

79. She took two photographs of the police sergeant who was in full uniform with identification as to his rank and number. In the background of one of the photographs was the woman police officer talking to another cyclists who appeared to have been stopped by her.

80. It is clear to me that the two police officers were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monitoring and policing the area for the general safety of road users. Disrespect is like any other insidious behaviour, it can escalate to a level and degree where it can have a grave effect. The rule of law is the lifeblood of the community in Hong Kong. The persons entrusted to enforce the laws should be given due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 from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and at least the same due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 that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expect them to give to persons upon whom they seek to enforce the law. Mutual trust and respect may not have the force of law but it is the driving force that upholds the rule of law. The obdurate and disrespectful behaviour by the appellant to the police sergeant was unwarranted and totally inappropriate. It is clear to me that the police sergeant was doing no more than his duty in seeking to control an area that may pose as a safety risk to road users. This sort of behaviour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maintenance of a civil society based on mutual trust and respect.

(HKSAR and HO LOY HCMA 280/2014)

秋雨說得夠斑爛

悉尼這兩天下雨下得兇狠,狀態瘋狂。甚麽十年百年一遇已不會使人揚眉,這年頭的百年一遇的天氣已經聽到生厭。今天在著名產酒區Hunter的附近一條村叫Dungog,一間房子被冲走死了3個人。這種洪水驟至(flash flooding)的情況,大部份香港人都不會理解。四處停電、斷樹壓房、水浸逾膝、水庫滿溢,上班下班的人都狼狽不堪。昨晚有些地方的陣風時速超過150公里,這裏從沒有颱風這詞彙,很多人根本不知typhoon是甚麼,強風就以damaging wind/storm force wind等來形容。沒有掛風球,也無紅黑雨。學童自然要照常上學去。一下子一百幾十組交通燈故障,火車中斷,亂作一團。上星期可以和暖到30度,今天下午只有12度。天氣也像人變臉。省長作出呼籲,叫老闆早點讓員工下班。我來了悉尼12年,好像第一次聽到這種呼籲。

昨夜風聲像鬼哭,吵了一整夜,冷雨敲窗,失眠人更難入寐。老伴已作莊周夢,我聽簷邊雨水進溝渠。淅淅瀝瀝,落英鋪滿地。早上鳥兒不能在枝頭叫,只能讓鬧鐘專美。

回來3星期了,風寒未癒。早兩天朋友送來一瓶黑松露菌,今晚正好放點進意粉裏。為了吃又欠人情了,一時間又沒有甚麽可回贈,只好記賬。

明日還要下大雨,千杖敲鏗,視綫模糊,日間駕駛時戴上太陽眼鏡,大雨中看路面情況會更加清晰。唔信!試下囉!

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

讀上訴案的感言

屈穎姸對涉及佔中案的被告審訊後脫罪憤憤不平,我理解那種心情,但沒有同感,因為我了解遊戲規則,比較容易接受結果。使我憤憤不平,不能安寢的案當然也有,譬如今天終審法院判令控方付訟費的這一宗。

黃得強被控從香港串謀販運毒品到澳洲,控方的案情指另一被告黃得煒招募了15歲的彭姓男童把冰毒從香港運往澳洲,在此之前測試彭的能力,曾經安排他從深圳3次運冰到香港。2010年1月,彭成功把冰毒運到悉尼,他再被委派在澳洲運毒,可是他把香港運來的650克冰毒及到悉尼後另外交給他650克的冰毒鎖在旅店夾萬無故丟失了,彭受到一干人等毒打。黃得強第一次出現,他從香港飛去悉尼是2010年2月26日,他的角色是對彭施以毒打酷刑逼供,但不得要領。彭在3月與黃得強分別返港,黃得強和其他人對彭繼續嚴刑拷打,彭在抵受不住的情況下服毒自殺,獲救後才揭發此事。

黃得強只被控兩條串謀運毒的控罪,而沒有被控襲擊罪。指控黃得強的證據依賴他毒打彭逼他講失去冰毒的去向,控方沒有其他直接證據。終審法院在今年2月16日頒發判辭,判黃得強上訴得直,理由是:

3. 由於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曾牽涉在在毒品由香港運出的過程中,故若要證明他從一開始已經是該項串謀的其中一方,法庭必須作出推論,而此項推論必須是從本案的證據中惟一可作出的合理推論。然而,法庭在本案中不能作此推論,因為根據他在澳洲對彭的襲擊,法庭至少也可同樣合理地推論他是在原有的串謀行動發生後,並在和原有串謀不相干的情況下才參與其中。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黃得強 FACC 8/2014 中譯撮要)


今天終審法院頒令控方支付黃得強的訟費,如果要憤怒,我就只會對這種渣宰得以逍遙法外而憤怒,何必為佔中一小撮流氓來動氣。我不會指責Themis無眼睇,而只能講就是Themis公正不阿,才有這種結果,我只能在心中詛咒黃,多行不義必自斃。

有時我心中也會許願,希望Themis不時為公義眨眼。

影片證據的聯想

朋友乘的士上班,司機正跟行家對話,討論另一司機被警察放蛇檢控一事,講該司機怎様把片放上網誣揑警察,扭曲事實。朋友在車上whatsapp給我,我即時反應是: 錄低佢講乜,一於做佢妨礙司法公正。可是,朋友説: 司機想揭發行家的惡行喎!

這對話因此完结了。

司機這種對話雖然是不能核實的傳聞證供,if it is admissible evidence at all,我想指出拍攝紀錄並不是百分百可靠。近期審訊與佔中有關的案件,不論控辯雙方,都呈遞不少拍攝了過程的影片,這些片是否可以毫不置疑地被法庭採纳呢?

我不懂這些科技,可被干擾而不留痕跡嗎?如果没有干擾過,紀錄下來的事實和證人的記憶無可能會完全一樣,譬如閃光燈照警案,警察説兩分鐘,拍攝紀錄顯示10秒,這是一個 precision的問題,未必是證人講大話或者誇大,因為一般人在時間描述都不很嚴格和凖確。如果法官用這理由來裁決,説證人把時間誇大了12倍,聽起來也可以很驚人。當然,我只是假設性地講閃光燈案,該案的脫罪理由看來是照射10秒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可是,在讀上訴案例時這種時間上的凖確性成為脱罪理由的,也未必罕見。一切要視乎聽審上訴那位法官的看法。如果多些法官搭的士的時候聽到類似我這朋友聽到的對話,到了處理影片證供時,能不再深思甚麽是真相嗎?

除了precision,也有拍攝時間、角度及拍攝者的觀點的問題,該拍的移開鏡頭不去拍,或者按個人的判斷輕重而拍,就不一定是客觀事實了。我所講當然包括警方的拍攝。現代拍攝科技下的羅生門,比以前更難斷案了。也不得不強調,刑事案審訊並非對真相作結論,而是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定被告罪。甚麽叫合理疑點?怎樣才算不合理的疑點,有些會明顯,有些會含糊。歸根究底,都有點虛無飄渺。

By the way,我這朋友是法官。

2015年4月19日星期日

閃燈照射案的評論

批男子閃燈照射警員無罪裁決 屈穎妍:蒙眼女神非公平公正而是冇眼睇 (17:04)

一名男子被指去年「佔領運動」期間以手機閃光燈照射兩名警員,涉嫌阻差辦公,最終脫罪。資深傳媒人屈穎妍今早於《明報》專欄中,以<蒙眼的法治>為題,提到相關事件。

屈穎妍表示,指若有學生在學校以手機電筒向講課中的老師照射10秒,肯定會受到懲罰,「那不是因為照多久,而是因為行為冒犯,同理,若有人在法庭上拿起手機向裁判官開燈照10秒,你道此人還可大搖大擺步出法庭嗎?」

她認為,問題根本不在那10秒,而在行為本身,「一個正在執行職務的執法者,今次被人用燈照眼,下次有人耳畔吹雞,執法者以後還能執法嗎?一件警察制服、一個執法身分,就是法律的代表,冒犯他,就是冒犯法律,一秒都是冒犯,更何况擺明挑釁的十秒?」

屈穎妍又說,「這些月來,看着一宗宗罪行不被起訴,或緩刑,或判社會服務令,或無罪釋放……佔中以來大大小小的犯法行為,在法院劃上句號;一個個破壞法紀、擾亂秩序的違法者,在法官一錘定音後昂然步回社會。79日佔領的破壞,沒有人需要付出代價,沒有人受過懲罰。蒙眼女神的意義,原來不是什麼公平公正,是我們想多了,她根本就是冇眼睇」。

她最後表示,「我以為白紙黑字寫下的就是公義,卻原來最後還是用人來闡釋公義。我們從此不能再嘲笑內地法庭的簡單審訊是人治,我們的司法程序好複雜,但到頭來還不是一個人說『放了』算?」

(19/4/2015 明報即時新聞)

屈穎姸是名筆,不管她的政治取向,就憑上面引述來看,我只能説她無知,尤其是最後那一段,她強調到頭來「一個人」説了算。無論釘或放,除非jury trial,否則都是一個人的決定,這就是我們由來已久的制度。就算裁判法院的上訴,也不過是另一個法官去聽審決定,在極罕有情況下涉及法律看法的考慮,單一聽審上訴的法官會把上訴轉介到上訴庭去決定,甚或控辯任何一方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絕大部份的案都是一人説了算,有乜唔妥?

佔中以來不少審結案件脫罪理由,我只能看了報導後產生一些看法,控方證人的質素確不理想,脫罪是事實裁決的結果,這也是我們法律制度的保障下產生的後果。屈穎姸的問題是把全港整段時間的佔領示威濃縮成每一件提出來檢控的案,就覺得無理由釘唔到三、五、七百個人。殊不知裏面涉及考慮的層面甚廣,要符合檢控政策,又要平衡社會整體利益而不可檢控所有人。有些有足夠表面證據的案件上到法庭就不一定像看檔案時那樣理想,有時這些結果只能講是控方證人質素出了問題,無可否認,也有可能是一小撮法官的問題。呱呱大叫之後,也要慶幸我們司法獨立,法庭不是跟政府同一口徑。

佔領的破壞有沒有人需要付出代價還要拭目以待,到目前這些零星小案只是peripheral matters。

講到手機閃光燈照射警員事件,怎能以班房裏照先生,法庭裏照法官來作類比?學校有寫得鬆散的校規,法官有廣闊保障的藐視罪。用閃光燈照警察本身沒有一條明確法例去針對,用激光筆反而因為可以致盲而可以告襲警,用相機閃光燈照射可以怎様告是一個法律問題,告阻差有得抝,照多久也有事實上的爭論。被告脫罪,控方有可能循法律觀點提出上訴。屈穎姸認為「一件警察制服、一個執法身分,就是法律的代表,冒犯他,就是冒犯法律,一秒都是冒犯,更何况擺明挑釁的十秒?」這講法把對別人應有的禮貌和尊重與法律上的要求混淆了。挑釁警察,並不犯法呀。

屈穎妍作為資深傳媒人,把蒙眼的Themis戲謔為冇眼睇不覺得有點輕佻嗎?針對這件閃燈案的結果來借題發揮,對原審暫委裁判官也不公平。

Themis是天律的代表,是天界的正義女神,蒙上眼睛代表公正不阿。法官是人,會偏倚嗎?這是沒有肯定答案的問題。

73歲老保安的判囚之二

今早,在司法機構的朋友whatsapp我,把一些評論老保安案的文章傳給我看。我們都不喜歡李唯治,但對此案的判刑都覺得恰當,朋友還覺得稍仁慈了一點。

我也不去指名道姓駁斥那幾篇文章,省卻筆戰。不是怕,而是無謂花時間跟不懂的人去辯論,反正香港有各抒己見的自由,歪理也可有歪腦袋的市場,大家可以高高興興地胡謅。

我在上一篇回覆留言,批評李唯治嘴巴快過腦袋,他最大的問題是口沒遮攔地敢言,容易讓人拿著某些説話來作把柄。上一篇已從法律角度來評論這件案,不打算再重複。這一篇想指出看到朋友傳來兩篇文章及網上宏文荒謬之處。

兩篇文都把佔頜事件來跟老保安案作比較,指出法官對佔頜者寛鬆,動輒就用合理疑點來脫罪,對自力更生的老保安卻嚴刑對待。甚至說看見愈來愈多不公平的裁判,值得成立監察法官的組織。在網上也看到名筆偉論,臚列一堆騙綜援而判緩刑的報導,藉以指出老保安案的不公平。

假如我窮無立錐之地,自力更生,不想領綜援,偽造學歷找到一份工,這自力更生,不領綜援的求情因素有多大呢?我不也是自力更生嗎?是否有人把領取綜援持貶斥的看法,而不看作是社會福利、重新分配財富的一種制度,毫無疑問對領綜援在潛意識裏存著負面價值,所以過分強調不領綜援這因素呢?

把佔中有關的案件脫罪來跟老保安案比較的人就更離奇,連蘋果和橙的比較也講不上,簡直風馬牛不相及。佔中有關案件,是否定罪,首先要講證據,如果證據充足下定罪,判刑也不能與老保安來比,也無從比較。就等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不能跟謀殺來比,受害人都是死了,就可以比較嗎?要比較就只能用同類案件來比,即是使用或管有偽造身分證的上訴庭案例。正確審視的原則只能這樣。遵從判刑指引,可使判刑較一致,起碼有量刑起點可跟從,然後考慮求情因素,作出判決。不同性質的案件就不能比較了。就譬如垃圾蟲定額罰款$1500,普通襲擊可能只罰$500,如果要硬比就隨便你自己了。所以不要舉些緩刑的例子叫我評論,根本欲評也無從。

本案重點是管有偽造身分證,及使用的程度,而未必是老保安賺了每月$6000抑或$10000,除非是偽造身分證盜用了别人的身分騙錢。

如果罵李唯治言論涼薄,他抵罵。如果罵他判刑過重,請拿案例來討論。就算相似的案情,不同裁判官也可能有判刑的差異(disparity),因為有人會較嚴厲,有人會較仁慈。真心要幫老保安就只有替他申請判刑上訴,先到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bail pending appeal),他有點機會獲得保釋。

2015年4月18日星期六

73歲老保安的判囚

匿名2015年4月18日 下午3:58

Bill, how do you think about the case in which a 73-year-old man was sentenced by W.C. Li of 4 months immediate imprisonment for using a false ID card for employment as a security guard? Do you think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justify a suspended sentence?

昨天看到這則73歲保安員施教仁,聲稱要自力更生,不靠綜援,在深圳買偽造身分證來報細年齡,好讓他繼續工作6年,被揭發後認罪判囚四個月,被告妻子指責法官「活在幻想世界,不知低下階層苦況」。老伴看到新聞問我會不會寫文評論,我即時反應是,法官李唯治沒有判錯,我沒有甚麼可以評論。上面的説話是匿名君在上一篇留下的。看來,我要評它一評。

我不打算評論被告妻子所講的説話,當然有不吃人間煙火的法官,問題是這次的判刑是否正確,一則有沒有跟從上訴庭定下量刑凖則,二則有沒有對被告個人因素作充足考慮,而不是憑個人喜好或個人感受去評。個人感受的評論當然可以,但只適合抒情而非法律的討論。

使用偽造身分證或管有偽造身分證都有判刑指引。本案屬香港永久居民使用偽造身分證案,所以引用來考慮的上訴案例我也只看香港永久居民管有或使用偽造身分證的。在劉國和案(CACC181/2008),楊振權法官這樣講:

20.  申請人並非是非法入境者,亦非是過期居留人士管有偽造或他人的身份證。誠如王大律師正確指出,申請人是香港永久居民,故必持有本人的身份證。申請人管有一張偽造身份證,必有其目的。本庭不打算揣測其目的,但他必是圖謀不軌。以此觀之,申請人管有偽造身份證的罪行,不較非法入境者或過期居留人士持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求職或延長居留為輕。
21.  原審法官判申請人管有偽造身份證入獄12個月,但同時下令12個月中只需6個月分期執行。就管有偽造身份證罪行,申請人只需額外服刑6個月。

在該案中,原審法官吳惠芳判被告坐監12個月,上訴庭認為正確。劉國和在試圖爆竊時被捕,跟老保安施教仁的犯法情況很不一樣,不能硬套這判刑指引。不如看另一件上訴。在甄銀芳案(ZHEN TINFANG HCMA 580/2011),高院暫委法官黃崇厚把11個月的刑期減為9個月。32歲的甄銀芳,丈夫是政府機電工程師,她在港澳碼頭入境時,關員搜出一張偽造身分證,她聲稱用來報細年齡。她難然還未有永久居民身分,但持有有効身分證,可合法留港及工作。

以上兩案例只是管有身分證,雖然可合理懷疑管有具非法目的,始終還未行使。老保安卻實際使用偽證6年,而且是兩張不同年紀的偽證,還有一張偽回鄉證,他除了年紀大,初犯及認罪等求情因素,使用了6年賺取了54萬工資,相反地可以視為增加嚴重性的因素。自力更新,不靠綜援可以是個人價值觀或基於其他考慮的結果,並不是李唯治判刑時的特別考慮因素。在12個月監的量刑指引下,只判被告4個月監錯在那裏?當然,如果判緩刑,我想律政司也不會提出上訴。我覺得李唯治沒有犯錯,以本案而言,指責他活在幻想世界並不公允。

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

油泡鮑片吊片

又到了星期五,我的街市日。悉尼不像香港那樣每一區都有街市,超級市場就是鬼佬的街市。華人買餸菜就只好去魚店、肉店及一般稱為唐人鋪的華人超市。要類似香港街市那種檔位經營的地方,最出名的就是Flemington市集了。星期五、六、日,Flemigton開放作市集,其他日子是批發市埸。我一般是星期五早上去買東西,主要是魚和水果。魚也不是游水那種,那要到魚店買,買到活魚也不外是養魚:盲鰽、銀鱸和玉鰽。其他活魚要到海鮮酒家才有。我就是有逛街市的癮。物資供應豐盛,給我無限快慰。

入門口第一檔魚我很少幫襯,但今天幫襯了,買了活黑邊鮑魚,1K(這裏全用公斤來計算)才50元,折算港幣300元。我選了4只共重1.2K,即香港兩斤,才60元。平均計算即半斤一只,雖然連殼,肉身也不算小。早兩日才跟老伴講油泡鮑魚,今天湊巧碰到。最理想當然是用青邊鮑來油泡,又鮮又稔。走到相熟魚檔,買了兩條鱸斑,共3K重,即5斤。賣魚阿姐大力推介魷魚,説可以生吃。我饞嘴,怎會不買。另外買了西芹、西蘭花、蜜糖豆及四季豆。兩隻鮑魚、一條鱸斑及蜜糖豆送到老友家,讓他自己弄。

我原本打算生吃魷魚,清潔好後卻猶豫起來。不像龍蝦及三文魚那樣有殼或鱗的保護,魷魚受污染機會很大。最安全是龍蝦,要弄刺身也容易,只要用一條毛巾包著頭,另一條包著身,用力一扭,就可以把頭和身分家,整條腸也拿掉。魷魚無遮無掩,無論怎樣新鮮,在魚檔已可以交叉感染了。最終,我沒有吃魷魚刺身,只做了油泡鮑片吊片西芹來。



不怕膽固醇高嗎?當然怕,除了運動多,還會冲杯山楂、杞子雲霧茶(又名一葉茶、苦丁),甜、酸、苦集於一身,話說有效消血脂。





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

新南威爾斯的廉政公署雪上加霜

Margaret Cunneen inquiry: ICAC loses High Court bid to investigate prosecutor
By Elizabeth Byrne

PHOTO: Margaret Cunneen SC fought a bid by the corruption body to investigate claims she attempt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AAP: Nikki Short, file photo)

The New South Wales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ICAC) has lost a High Court bid to investigate crown prosecutor Margaret Cunneen.

The ICAC went to the High Court after it was blocked from investigating claims Ms Cunneen had tri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 by coaching a witness.

Ms Cunneen was accused of advising her son's girlfriend Sophia Tilley to fake chest pains to avoid a breath test after a car accident in May last year.

Ms Cunneen rejected the claims against her, which she said were part of a malicious complaint.

The prosecutor's lawyers told the court in any case such an inquiry was beyond the scope of ICAC.

The NSW Court of Appeal agreed, prompting today's hearing in the High Court.

Today, the High Court found the commission did not have the power to investigate because the allegations did not constitute corrupt conduct under the ICAC Act.

The commission has been ordered to pay costs.

After the decision was handed down, Ms Cunneen told the ABC she was "glad that justice was finally done".

"No family should ever be put through this again," she said.

The ruling has helped define the scope of the commission's powers.

During the hearing Ms Cunneen's counsel David Jackson said ICAC should direct its attention to serious and systemic corrupt conduct.

Mr Jackson said the ICAC Act did not include provisions wide enough to take in the allegations against Ms Cunneen.

A friend of Ms Cunneen's, Sydney Barrister Jeffrey Phillips SC, said a decision against the ICAC had been coming for a while.

"A case like this, clearly showed in sharp relief, that the ICAC was going into areas that were never part of its function," he said.

"It interpreted corrupt conduct in a way which could've meant any behaviour of any public official or anyone dealing with a public official, which had nothing to do with that public official's task."

NSW Acting Premier Troy Grant said he would discuss the outcome with Premier Mike Baird upon his return to Sydney.

"The Government will review the High Court's decision and take all appropriate advice on any action required," he said.

A key focus of the hearing was to review parliamentary speeches about the intent of those who put the ICAC Act in place.

The commission had warned if it lost its bid, key investigations could be in jeopardy, although it is not yet known if this will be the case.

The ICAC reports on inquiries including the Obeid-related Australian Water Holdings and NSW Liberal Party.

Both inquiries were on hold until the case against Ms Cunneen was resolved.

In a statement the ICAC said it was currently considering the decision of the High Court and would be make a public statement in due course.
(ABC news 15/4/2015)

澳洲最高法院今天頒布上訴判辭,對新州廉政公署的查案權力打擊嚴重。本來已屬無牙老虎的廉署,那把口可能越擘越細。事緣是這樣:

Margaret Cunneen資深大律師是新州刑事檢控科的Deputy Senior Crown Prosecutor,經手檢控很多大案,包括孌童、輪姦及謀殺案,她是罪惡剋星那類人物。另一方面,她檢控手法的不公平態度也受到非議。我以前寫過的Gilham謀殺案也是她經手檢控的。

去年5月,Cunneen兒子的女友Sophia Tilley牽涉在交通意外中,Cunneen及兒子趕到現場,後來有人向廉署舉報,指她及兒子教唆Tilley聲稱胸痛而拒絕吹氣測試,廉署因此展開調查。Cunneen除了極力否認指控外,還提出廉署在法律上調查權限的爭議,這件案一直由Supreme Court,Court of Appeal,上訢至High Court——澳洲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這次的裁決,介定了corruption在廉署條例所包括的範圍。

Cunneen案能否檢控事小,畢竟就算廉署有權檢控,還有證據的問題。以往在廉署聽證後被成功檢控定罪的案件,在這次裁決後有多少人會申請逾時上訴呢?等候這件上訴結果的一些觸目案件怎樣聽證下去呢?這次裁決可謂對這權力有限的無牙老虎在防貪肅貪工作方面進一步的打擊。除了大幅修改廉署條例及改革執法權力外,我看不到新州廉署的前途。新州廉署成立前曾向香港廉署取經,看來只有再取經才有可能發揮其應有功能了。新州廉署的成立跟香港的不同,當年成立的目的是基於打擊政治對手,根本並無決心認真肅貪倡廉,才搞出這四不像的廉署來。


2015年4月13日星期一

入稟索償有水抽

七旬翁被誤當水貨客遭拉跌 入稟索償籲涉事者自首

屯門反水貨行動中懷疑被人拉跌的李伯準備提出民事索償,向涉事示威者索償1元象徵式賠償,他呼籲涉案者自首,並促請目擊證人聯絡他的律師提供資料。

事發上月8日晚上約7時,年逾七旬的李伯因拉着手推車途經示威地點,被誤為水貨客,並被人圍堵、辱罵及推倒在地上。李伯準備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當晚撞擊他的數人提出民事索償。

李伯呼籲涉案者自首認罪,勇敢面對自己的過失,主動出來承認責任,向李伯書面道歉及支付1元賠償。李伯又呼籲當晚目擊證人聯絡他的義務律師及提供資料。另外,李伯促請警方嚴正執法,維護法治,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13/4/2015明報即時新聞)

本來阿伯給反水貨客示威者欺凌,我對他深表同情,老人家不論是否水貨客,也不應在肢體上受欺負。從新聞可見,那些示威者就只有能力對付婦孺老弱。殊不知這老伯禍不單行,又要給政客律師抽水。明報登出來的照片,在老伯左邊是愛國律師陳曼琪,老伯右邊是民建聯區議員陳俊傑。站在中間那提綫木偶就是李伯。

李伯「準備」入稟索償?他是原告,那麼被告是誰?沒有被告,怎樣入稟?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3條明確指出,申索書須載有被告人的姓名地址,沒有這資料,連第一個門檻都過不到。他們出來呼籲涉事者自首,其實明知這是枉然的廢話,也要做一齣好戲,阿伯如果當時給人襲擊或威嚇,理應報警,若然受到其他損失,找出被告索取賠償也要列出計算方法。要求道歉,幹嗎去小額錢債庭?按該法例第25條,法庭可隨時駁回瑣屑無聊的申索,阿伯要凖備做的,就相當無聊。宣傳做完了,就必然落幕。而且,小額錢債庭不准律師代表,除了免費賣廣告,律師沒有實質付出任何時間,這義工做得過,本少利大。唉!律師都變水貨客……抽水的水也。見到這種律師,我就抽筋。

2015年4月12日星期日

悉尼的Les Miserables

看完Les Miserables回到家已經子夜,票是兩個月前買的。一行九人,先在Town Hall的Chefs Gallery吃飯。第一次光顧這店,印象可謂unimpressed,食味有點不倫不類,除了那玉子豆腐和手抓卷稍佳,其他就普普通通,味道偏咸,我的大忌,鍋貼做法新潮,但不知所謂,鍋貼皮像厚的腸粉皮。

出城的目的不是為吃,而是在看musical 之前一起吃飯。Les Miserables是我醉心的歌舞劇,10年版的DVD百看不厭。澳洲今次的製作也相當熱鬧,唱得最好是Javert,Jean Valjean也不錯。最差的是Marius,完全沒有渾圓沉厚的聲綫,唱到Empty Chairs At Empty Tables時,簡直唱壞了這賺人熱淚的其中一首招牌歌,使人失望,既不悲愴,也不感人。跟10年紀念演出由Michael Ball扮演的Marius來比,天與地的分別。

週末票價比平日貴,最平要A$85,加上訂票的手續費,即最平也要超過港幣500元一位。標少窮等人家,當然買最便宜的座位,最貴200元的我不捨得買,只好帶備望遠鏡,其實Capitol Theatre的設計屬窄長居高臨下型,座位一般距離舞台稍遠,除非你視力特強,否則不妨帶個望遠鏡,看下演員的表情。别以為吃我又挑剔,看歌舞劇又挑剔,吃是很個人口味的,但歌舞劇唱功和聲底容易看出來。10年版珠玉在前,其他的就難入法眼了。

2015年4月8日星期三

馬恩國:岳飛 V 岳不群

馬恩國《反港獨法》初稿列四罪 包括促使完全自治罪及分裂國家罪


民建聯大律師馬恩國接受《環球時報》專訪,披露他提倡訂立《反港獨法》的構思。

報道稱,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香港大律師馬恩國本月初率團訪京期間,將他撰寫的《反港獨法》初稿與中央各部門交流。馬恩國在訪問中稱,「我們是從去年11月開始研究這件事。據我們觀察,去年的佔中事件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外國勢力鼓動的」,他表示,「港獨勢力主要是由香港嶺南大學一個叫陳雲的學者及其門徒組成」,「這些港獨分子被外國勢力所利用,其實外國反華勢力根本不在乎你是港獨還是要求自由、民主、人權,總之能讓香港亂就照單全收」。

馬恩國稱,反港獨法初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是分裂國家罪,任何人以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企圖分裂國家,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低刑罰為監禁10年,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中包括「煽惑分裂罪」,就是明知而企圖勸誘他人使用武力、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分裂國家。「這是用來抓陳雲這類人的,香港有言論自由,你可以說港獨,但如果你說港獨的時候說到一些方法,這些方法教人去『擁武』、去用武力謀求港獨,那這就觸犯了法律。」

第二部分是促使完全自治罪,所謂完全自治就是否認、反對、削弱、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任何人支持、參與、促使或以其他手法令香港完全自治,即屬犯罪。最低刑罰為監禁5年,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

第三部分是本土意識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為宣揚本土意識召開的公衆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屬犯罪。最低刑罰為監禁3個月,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這主要是針對反水貨客遊行中那些辱罵、攻擊內地人,擾亂正常商業秩序的人。

第四部分是經濟援助違法行為。任何人意圖直接或間接給港獨組織經濟援助,或從該組織收受經濟援助,最低刑罰為2年,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上面是明報今天的即時新聞報導,之後又講馬恩國甘願與岳飛一起做保家衛國的擦鞋仔。他精忠報國,所以有恩於國,將來一定有所冊封,不會有岳飛的下場,因為他只是岳不群扮岳飛。

上一篇的留言十分一面倒,甚至有人説要大律師公會除掉馬大狀的名。儘管看了上面報導的是二手資料,也使人驚嘆這大律師法律思維能力之低,草擬這些三腳貓法律出來獻世,再次使大律師公會蒙羞,但也不致於要把他除名。

與其抽象批評他的草擬法律能力,不如具體舉實例。看官請細心看上面講第三部分的建議:本土意識擾亂行為……任何人在為宣揚本土意識召開的公眾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屬犯罪。讓我舉例來測試這條法例:

陳雲及他的信徒在旺角行人專用區宣揚本土主義,高達斌及李偲嫣糾眾前往踩場抗議,本土主義的人安靜擺檔,愛字頭去耀武揚威搗亂,第三部分的建議若然立法,愛字頭的人便屬作出擾亂行為的人,至少收監3個月。這種擦鞋落錯鞋油的法例就是李飛讚賞的?

連咁嘅草案都諗得出,馬大狀其實喺咪無間道?佢條友似外國勢力agent喎。喺澳洲讀書揾食咁多年,如果一片精忠,起碼學梁美芬去北大吖,點解突然間返去咁赤紅?古惑啦佢。

馬恩國倡議立法對付陳雲,陳雲不知幾聰明,一早就有後著,你立甚麽法都對付不到他。陳雲近年行為怪異,佔中期間鬼鬼怪怪教人用旅行喼造盾牌勇武對抗警察,又起壇作法請天兵天將上身助陣,詐癲扮儍,鋪定後路,萬一告他,他會plead insanity,有晒證據。他扮儍,他的門徒就真儍,到時就揮舞龍獅旗一齊落鑊,只有陳雲甩身。

哎馬恩國,學藝不精,貽笑大方,不如向陳雲這國師學幾招才出來獻世。

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馬恩國:枉作小人?

馬恩國:探討反港獨法獲京讚賞 否認做打手 不覺枉作小人

民建聯大律師馬恩國早前率團訪京,向中央倡議訂立反港獨法,希望填補基本法23條遲遲未立法的真空。

馬恩國在DBC數碼電台表示,早前以「依法治國訪京團團長」身分到訪北京,就反港獨法起草工作,向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及港澳辦等反映意見。他表示,內地的反國家分裂法,不適用亦不足夠應用於香港,因為內地刑法不能在港實施,即使本港可出動駐軍平亂,亦沒有法例可將發起動亂的人依法處理。

他說,今次訪京曾探討反港獨法有無違憲,中央的回應正面及高度讚賞,不認為自己是枉作小人。他又認為,經歷佔中及本港受外國勢力干預等事件後,香港是時候再次討論23條立法,相信在立法會將有足夠票數支持。馬恩國又否認提出起草反港獨法是做「打手」。

他又研究能否將反港獨法納入內地國家安全法的一部分,但未曾向北京官員提出有關建議。

(明報即時新聞 7/4/2015)

馬恩國因為在立法會「拂」了長毛後,便一直給我留下深刻印像。一看到他的新聞,總看到笑料。他長相一點都不像大律師,我總是會把他聯想成豬肉榮,磨刀霍霍的角式。他當然沒有枉作小人,身為小人又怎會枉作?打手也不是,只是哈巴狗。

上面可能給人人身攻擊的印象,不如來法律攻擊,如何?

港獨這幫小丑都要立法規管,不如立法規管在街上瞓地扭計買玩具的兒童。港獨,讓他們跳樑,對他們置之不理,他們見不到觀眾,就自然乖乖地消失。你要去理他們,他們就會心理膨脹,得戚起來。正是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扭計小孩要瞓地,你越要理他他就越歇斯底里。

新聞第2段末講:即使本港可出動駐軍平亂,亦沒有法例可將發起動亂的人依法處理。此話當真?馬大狀拍慣馬屁,定必熟讀《基本法》,我不恥下問,《基本港》第18條第4節末:

……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一句作何解?想必馬大狀在澳洲肄業,英文較佳,上文英文版這樣講: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may issue an order applying the relevant national laws in the Region.

搞到要揮軍平亂的地步,大陸某些相關法例便可用來對付陳勝吳廣囉!只有當港獨跳樑,不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無需揮軍平亂,才沒有法律規管。在那種情況下,就讓他們瞓地扭計囉,何必大驚小怪,哈巴搖尾?

襲警脱罪之二

寫這一篇是同課題第一篇的留言討論引發,旨在討教。

在這課題的第一篇,主要講裁判官要求控方轉介該案到警察投訴課,做法越權,該案審結,法官已無管轄權(functus officio),這一點是該篇文的主旨,沒有人爭議。卻有人爭議我對事實裁斷的看法,有見及此,我就寫一篇事實看法的討論。

W君在該篇留言連結了明報較詳盡的報導,使我掌握更多講法,有助討論。一般人只能從傳媒報導獲悉案情,精細講那多數是第三手的資料,第一手當然直接來自證人和證物,第二手資料是法官裁決時在庭上頒布的理據,傳媒報導法官的講法便是第三手資料了。傳媒當然也有第一手資料,譬如在案件審結後直接訪問涉案的人。討論襲警脫罪那一篇,我依頼第三手資料。假如傳媒如實凖確報導法官的講法,我可以依賴作案情事實來評論裁決是否正確嗎?當然不可以,故此我沒有評論判被告無罪是否正確。這不是騎牆取巧的講法,我舉例説明。

被告被定罪後,有時稔熟的辯方律師會私下講:呢個X街釘官,盲官黑帝,咁嘅證據有乜理由會釘?被告脫罪,有時主控會講:鐵證如山,咁都放得,無天理。這不是經常現象,但偶有發生,接收同樣證據的人可以有不同看法,但法官只有一個,唯他才有定罪、脫罪的判決權,這就是法律制度。可以推翻他裁決的只有上訴庭的法官。看到第三手資料,怎樣去評對錯?

裁決的對錯與事實的真相是兩回事,如果有人認為法庭的判決等如找出事實真相就大錯特錯了。判被告無罪並不表示被告真的沒有干犯該罪行,寧縱無枉當然是最基本的理由。控方證人的表現、主控官的盤問能力,辯方律師的能力及被告的表現,都足以影響審訊的結果。有留言者叫我讀法律哲學家Ronald Dworkin的理論,他理想的法官Judge Hercules只是哲學思想上完美的夢想。法官的裁決當然依賴證據,但對事實的看法和演繹不外是法官主觀地客觀的看法。據報導講的原審裁判官覺得警察不盡不實,冤枉被告,故此判被告無罪,在這一點認同的人,其實憑甚麽去認同?你在場聽審整個過程嗎?假若換了别個法官,換了別個主控官,把拍攝到過程的證人盤問到一敗塗地,改變了結果,或者改變了轉介投訴課那決定,你又會不會被人牽著鼻子向別的方向走呢?我對事實裁斷不作評論,當然涉及很多經驗之談。

重覆反問一句,如果控方證人不盡不實、作供説法牽強,裁判官為何不在控方舉證完畢時立即裁定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我回覆留言時就引用了讀刑事法的基本案例R v Galbraith來質詢。如果控方證據弱到慘不忍睹,辯方律師為何沒有half way submission,申請無須答辯?

有留言者刻意帶出原審裁判官是Dr Cheung,然則,擁有PhD的人去審案就是法律翹楚,不會犯錯嗎?標少自認讀得書少,有PhD又so what?別給我指出錯處!

判被告無罪我不置喙,functus officio我講過了,我再從另一角度看轉介投訴課的謬誤,這次由事實方面去講。從W君提供明報3篇報導的連結看,辯方曾提供途人拍攝片段給控方,控方不予採納,辯方要求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刑事檢控專員親自考慮不予接納。這説明甚麽?有處理刑事案經驗的人都知道,如果是誣陷,又有獨立證人的片作支持,有沒有人肯簽保守行為?假設真有這種蠢人,為被告福祉要求簽保守行為,不冒被定罪風險,要轉介給警察投訴課調查,在這種背景下,被告從沒投訴,又肯簽保,請問投訴怎樣查?NOD,  NFA囉!是甚麼?No Offence Disclosed.  No Further Action. 單看轉介的決定,越權之外,devoid of logical sense!

假如雙方當初講掂數(講唔掂相信是對某些案情有爭拗,因為簽保守行為也要有案情作基礎),甚麽不盡不實的批評,時光倒流,不使人訕笑嗎?

標少垂首肅立,敬候指教。

2015年4月5日星期日

聽審上訴的藝術

法庭:前大狀唐汝駿否認吞律師費

【本報訊】曾任暫委裁判官的唐汝駿,再涉嫌在任職律師時盜取客戶律師費。唐被控五項盜偷竊罪,指他在一○年至一四年任職律師期間,盜竊五名客戶合共四萬四千元律師費。唐昨在東區法院提堂,他否認全部罪名,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至今年五月廿二日進行預審。

報稱現在無業的六十八歲被告唐汝駿,被控於一○年三月至一四年二月期間,盜竊五名男女分別一千至三萬六千元不等,合共港幣四萬四千元。
犯同類案 去年判緩刑

據悉,唐事發時為各事主提供律師服務,事後疑私吞部分律師費,無全數交予律師樓。唐曾偷去律師樓及客戶共二萬多元律師費,於去年被法庭裁定盜竊及欺詐罪成,原本判監六個月,經上訴後減刑至監禁四個月,並緩刑一年。

案件編號:ESCC 979/2015

(東方日報 3/4/2015)

我留港期間沒有時間評論唐汝駿(YC Tong)這件案,現在補評。所謂補評,當然不講他未審的新案。東方標題錯誤,YC Tong不是大狀,他是solicitor,他只做過暫委特委裁判官短暫時間,如果他申請做正庄,我有份坐board的話也不會請他。勇武佔中律師Maro曾經留言罵YC罵到一錢不值,留言給我刪除了,因為過份人身攻擊,對當事人不公平。

我這一篇評論YC Tong 上一單案的上訴。上訴由張慧玲法官聽審,她批准判刑上訴,把即時判監改作緩刑,以下是判辭裏所述理據。

本席作出的考慮

16. 上訴人違反誠信、利用他的專業資格欺騙一名對法律無認識或認識不深的當事人是嚴重的罪行。相對而言,上訴人盜竊律師行款項的罪行則較輕。

17. 就法庭是否須判以阻嚇性刑罰,本席認為雖然案件顯示一名法律從業員的作為傷害其當事人,亦令其行業形象受損害,在量刑時,法庭並不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再者,上訴人在犯案後亦失去其執業資格,對他個人亦不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18. 本席認同上訴庭分別在梁佩珊 [1]及楊冠權 [2]所言:判刑是一項藝術,量刑不單要對干犯的罪行合適,對犯案人亦要合適。法庭須考慮個別犯案人的背景、犯案情況及犯案理由來量刑,不應過分「機械式」地判刑,而是有需要彰顯對犯案人個人來說的公義(Individual jusitce)。

19. 裁判官指上訴人「因為經濟壓力去犯案」,看來是並無將上訴人確診前列腺有問題而需要就醫的情況考慮在內。上訴人有隱疾,固然是令上訴人當時已承受的經濟壓力更加百上加斤,但不能忽視的是上訴人受病情影響,情緒、心理上的壓力亦不輕。

20. 上訴人犯案時已67 歲,根據熟識他的人士所言,上訴人干犯的罪行與他的本性大相徑庭,眾人都感到震驚。可惜的是上訴人在犯案前無放下尊嚴,向家人及親友求助。綜觀所有案情,尤其是上訴人向「當事人」騙取的金錢是 $3,000,可見上訴人當時是因經濟壓力及其精神上的壓力,在感到絕望下不惜冒險,做出與其本性相違的行為。

21. 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無充分考慮上訴人的病情對他的影響。

22. 上訴人在控方正式提出檢控前已將款項全部清還。裁判官雖在判刑理由書第19 段指出將金錢全數歸還是另一輕判理由,但裁判官在第33 段,將刑期定在6 個月監禁時,並無道出他已將上述減刑因素考慮在內,亦並無在給予上訴人1/3 認罪扣減後,再因應上訴人已將騙款全數歸還而將刑期再為扣減。

23. 上訴人在未被正式起訴前已全數清還騙款,是一項強而有力的減刑因素,減刑幅度(連同認罪扣減)可達致50%。(參考案例Leung Shuk Man [3],Sherwood Kwok [4]及 徐國軒 [5])

24. 由於裁判官犯了上述各原則性的錯誤,本席須重新考慮判刑。

(HCMA 475/2014)

判辭第18段講到判刑是一項藝術,不應過分「機械式」地判刑。看到這些話不禁要噴飯,如果你常讀判辭,不難感覺上訴法院的法官是拿著計數機來聽審的,下級法院的法官必有同感。下級法院法官的判刑被推翻,就算是on the high side 而不是manifestly excessive,也會被上訴法院機械式地改判,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好像購物講價打折頭一樣。聽審上訴的法官不少欠缺聽上訴的藝術,用地位來判案而不是用法理。以YC Tong這案而言,律師盜竊客仔的錢比諸僱員偷僱主錢更嚴重,即時入獄是必然的結果,甚麼上訴人在犯案後會失去執業資格、不須處以阻嚇性刑罰、不惜冒險做出違反其本性的事,with due respect,這都是廢話,一個在司法機構工作過,受法律訓練的執業律師,在犯法前,不應很清楚自己犯法的行為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嗎?還涉及最嚴重的breach of trust,他不坐牢誰坐牢?問題出在這些上大人,覺得自己看法至高無上,下級相異看法就必錯,就要推翻。

張法官對YC Tong的前列腺問題看成甚麽隱疾而裁判官忽視了,是否有點無知,超過50歲的男士有點前列腺問題有甚麽稀奇,到了75歲7個男人就有1個患上前列腺癌,85歲就5個有1個,有不少到老死也不會因前列腺癌致死。別以無知當真知,要推翻原判就搪塞一些理由。別以為我心存私怨,胡亂批評,我只想指出聽上訴也需要藝術。

襲警脫罪

17歲青年被控襲警案件,周四(4月2日)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在庭上指出,報稱被打的警員劉錦榮為「不盡不實的證人」,作供說法牽強,身為警務人員明知落口供及上庭作證講求精確和嚴肅,劉錦榮卻冤枉被告,不符執法者的專業操守;裁判官並建議控方將案件轉交投訴警察課,並向法庭提交調查結果。

警員作證被指「不盡不實」

學生何柏熙去年11月28日,在已清場的旺角佔領區因襲擊警務人員罪被捕,被控襲警。

裁判官張君銘指案件有疑點,加上警員作供搖擺不定,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可獲賠償訟費500元。

劉錦榮的供詞指被學生從正面襲擊,但辯方在庭上播放由途人拍得片段,只見被告從劉錦榮背後走過,劉錦榮後來改稱,被告當時是從右後方施襲,又辯稱自己不是錄影機,對案發時印象已模糊。

裁判官指出,控方提出的襲擊方向重要分歧,有關行為可以是敵意或意外,加上片段看不到被告施襲,反而是警員情緒激動作追捕,故不接納劉錦榮的證供,裁定控方指控不實;並說辯方證人作供可靠,辯方的片段令真相已活現眼前。

看這則新聞時悉值離港之際,十分忙碌,所以沒有評論,在我上機之後,朋友又把它whatsapp給我。如果沒有記錯,那是明報的報導。

案情事實的裁決(factual finding),很難評論對錯,要把被告定罪也無困難,只要看你怎樣處理證據,重點放在那裏。假如我説佔領期間,警員長期執勤,期間事端甚多,混淆了事實經過,情有可原。警員情緒激動作追捕,可以推論他是受襲後的反應。途人拍得片段看不到被告施襲,究竟是刪剪過、有意避開某些埸面不拍、拍攝角度、抑或是事實全部,都可以有不同演繹。裁判官可以建議控方「考慮」轉交投訴課跟進,除非裁判官作為投訴人,或者脫罪的被告去投訴,否則投訴課無依據可跟進,無投訴人的調查,屬內部調查課(IIO)的工作。以這件案而言,我不相信警方會跟進。

那麽法官要控方提交調查結果,到時又怎樣交待呢?

最直接了當又不客氣的講法會是:

法官閣下,在4月2日法官在裁定被告無罪之後要控方轉介本案予警察投訴課,控方希望向法庭指出,法庭在審結這件案之後,《裁判官條例》裏任何條文,並不賦予閣下進一部跟進本案的權力。這件案審結,一切已處理完畢,法官閣下屬functus officio。故此,控方無需向法官交待。

客氣的講法是:

法官閣下,在4月2日法官在裁定被告無罪之後要控方轉介本案予警察投訴課,主控官已經把法官的看法轉呈律政司作考慮。

於我而言,法律是一套規則,一切都看遊戲的規則怎樣玩。裁判官是statutory creature,一切權力來自法例,他們並無inherent jurisdiction下命令,無權的命令就是ultra vires越權了。我一直在期待律政司對高達斌之流採取法律行動,檢控他們藐視法庭,他們那些罵狗官,要圍法官的言論講得太過癮了。

2015年4月4日星期六

巴士衝燈

昨晚從香港飛走,今早回到悉尼。臨走前兩天晚節不保,病起上來。在機上一夜乍睡乍醒,疲憊不堪。下機已收到幾個電郵,其中一個是下文所載。回到家裏小女兒最高興,因為煮飯、司機、阿四返來她就可以向家務請假了。疲勞本應早睡,但罵人卻會提神。下面這則電郵寫來討教,但也實在小覷標少,不得不罵,讓我道出原諉。

我是公共巴士司机,過交通燈前三米是綠燈,而過燈後警察票控我衝燈。因我車內有70位乘客而我即時停車会引致傷亡以及路面安全情況下駛過。可否上訴?

這類交通案,多數是一對一的。如果叫我審,這司機幾乎可以講必然定罪,因為他的講法荒謬。一輛巴士的長度約12米,市區一般行車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司機提及他車上有70位乘客,即時刹車會引致乘客跌倒或撞到。那説明他當時車速不是蟻「欄」,否則停車也不會影響乘客。我假設巴士時速為36公里,每秒前行10米,這只是簡單運算,程式是:36(公里)x1000(米)÷60(分)÷60(秒),就可以算出車輛行駛距離。香港的黃燈(由綠燈轉為單獨的黃燈)有3秒時間,如果真的像巴士司機所講,他距離交通燈3米燈號還是綠燈,假設就在那時候轉為黃燈,如果他以36公里車速行車,一輛12米長的巴士,只需1.2秒就行了12米,再加車頭與交通燈距離3米,即1.5秒時間整輛巴士已駛過交通燈,再過1.5秒才會變紅燈。

又假設當時交通繁忙,車速只有18公里,即1秒前行5米,那麽巴士也可以在轉紅燈前整輛車駛過。如果屬蟻行速度,那就可以把車很安全地剎停,一點巔簸也沒有。故此,這巴士司機的講法難以置信。

不得不順帶一提,衝黃燈和衝紅燈同屬衝燈,但見到黃燈不一定要立即停車,因為立即停車可能引致被尾隨車輛撞到,一切要視乎轉黃燈時車輛與交通燈的距離及車速。立即緊急刹停的人其實可能比繼續前行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