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星期一

公仔佬愛國

金髮紋身青年拉橫額示威
「朋友叫我嚟」


【明報專訊】「佔領中環」發起的民間全民投票昨日開設21個票站,方便市民投票,其中最少4個票站出現反對者示威抗議,示威者中有長者、有青年,其中在香港仔聖伯多祿堂票站外,昨午出現了數名戴口罩的染髮紋身青年,警方一度到場了解,未有拘捕任何人,示威者站立數小時後即離去。

各票站昨晨10時開始運作,港大票站外一早就出現約20名示威者,部分人染金色頭髮及紋身;而昨日才開設的香港仔聖伯多祿堂票站外,昨午1時45分亦有同類示威者。記者約2時現場所見,示威者全戴口罩,部分染金髮,一人頸部有「鬼」字紋身,他們手持「反對非法公投 要求理性普選」標語站在票站外斜路底,未有叫囂。

數名示威者一度站在通往票站的唯一樓梯抽煙,令行人難以通過,直至職員守住樓梯口,示威者才移步到附近的行人路,繼續舉起標語默站。其中一名示威者阿樂稱,是次行動為自發,當被問及反對「公投」的原因時,他說「其實我都唔清楚,係朋友叫我嚟」,亦表示沒有收取酬勞。

另外,在新設的牛棚及中大票站外亦出現手持「包容體諒 求同存異」、「飲水思源」等標語的示威者,其中「異」字用簡體字書寫,部分示威者不時零星地叫「愛國愛港無罪」口號,亦有示威者為長者,皆逗留數小時後即離去。
(30/6/2014)

都話黑社會都愛國、愛港、愛埋共產黨架啦,你睇金毛公仔佬(紋身漢)有傳染病帶晒口罩都去票站玩嘢。天時咁熱,帶口罩唞氣都好辛苦喎,真偉大,為免傳染啲愛國病畀香港同胞,防禦功夫做到足。話時話點解唔紋五星旗或者洋紫荊公仔,而既人唔似人,鬼唔似鬼咁紋個鬼字呢?唔紋洋紫荊都有理由,個洋字就擺明就外來勢力喇,特區嗰枝旗好明顯就係內奸搞出嚟架啦,唔係點會用洋人既花啫?不過公仔佬好紋唔紋點會紋個鬼字架,擺明係外在勢力啫,佢大佬點會派個假洋鬼子嚟架,要晒馬都揾啲紋咗青龍白虎、刀刀槍槍嗰啲喇,咁先至震懾到啲選民吖嗎。

我仲記得元朗嗰鑊,梁振英落區,公仔佬提供保護,標少當時話要踢佢竇,掃佢場,好彩差人真係有犂庭掃穴,我條氣都順啲(就係呢篇:黑社會挺梁事件),幾時搞到黑社會可以干政?金毛公仔佬帶口罩企喺票站門口,唔係靠嚇喺度做乜?應該揾DATS去,懷疑佢藏有攻擊性武器、藏毒,非法入境,拉佢返去搜身,邊個會話你濫權吖?乜叫DATS? District Anti Triad Squad,即係反黑囉。

喂黑社會都做好事喎,王雀行動咪救咗啲民運人士囉!我都唔鐘意,呢個世界無免費午餐,只有交換條件,欠人情要還架。你咪以為我亂嗡廿四,當年岑建勳同馮志活喺新蒲崗第一庭擔保個販毒,點解吖?就係還人情債囉,後來條友棄保潛逃去咗泰國,客死他鄉。黑社會揾食而犯法,拉佢告佢,黑社會干政,唔犯法都要打沉佢。你問吓佢哋乜叫「反對非法公投 要求理性普選」。阿公佢就識,佢大佬個大佬囉,公投係乜佢點知,「性」佢梗識,其他嘢就乜都唔識。




2014年6月29日星期日

吳亮星違反自然公義原則之二

上一篇文引發一些留言爭論在立法會抗爭的手法,我只能強調,我寫該文的著眼點在於吳亮星在處理投票議決的手法,而不是討論拉布是否有合理因由,或者拉布是對付不義的抗爭手段,我也不敢對何時剪布下甚麽定論。我的著眼點只是在於吳亮星閃電議決不當之處。

吳亮星閃電議決不當,並不表示拉布就理所當然,剪布就違反公義,不能夠把兩者混為一談。我以前寫過兩篇關於拉布的文章:拉布filibustering與剪布curtailing debate拉布上訴,法庭確認立法會主席有權剪布,在梁國雄司法覆核案,林文瀚法官判辭的其中幾段值得重溫:

54. There are provisions in the Rules which show it is not intended that the busines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should be thwarted by irrelevant and repetitious speeches or vexatious debates: Rules 36(5), 38 and 41(1), 45(1), 57(4). Given human ingenuity, written rules cannot deal with all the eventualities. History elsewhere demonstrates that measures like closure orders in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were adopted to meet such crisis before the making of any standing orders to such effect[1]. Of course,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political landscape and circumstances in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Historical developments elsewhere may not be applicable in Hong Kong.

55. As far as Hong Kong is concerned, in the context of our Basic Law, I do not see any room for suggesting that there is a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filibuster. In the exercise of his authority to preside over meeting under Article 72, the President has a constitutional duty to ensure that proper conduct of business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s not derailed. How such duty is to be performed, how the power of the President is to be exercised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esident and the members as a whole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different political Parties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re matters of politics.

56. The existence of powers to deal with irrelevant, repetitious or vexatious debates demonstrates that the right of a legislator to speak in meetings is not unchecked and therefore it is not possible to contend for an absolut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speak. It also demonstrates that rulings by the President (or a chairman) often have the effect of regulating the right to speak in meetings. It needs hardly be said that proceedings in the legislature would come to halt if every decision having the effect of curbing or regulating a legislator’s right to speak is liable to be challenged in court on the ground that it curtails the immediat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a legislator under Articles 73 or 75(2). Mr Lee’s constitutional argument cannot be right.

57. In light of my above conclusion on the proper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s 73(1) and 75, I do not think the rules cited by Mr Lee can give rise to a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filibuster.

58. As regards the proper interpretation of Rules 34(6), 38 and 92, it follows from the principle of parliamentary privilege that these are matters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the President in the exercise of his authority under Article 72.

(Leung Kwok Hung 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CAL 64/2012)

另外,我在拉布上訴一文粗畧講在民主西方社會對拉布的限制:

澳洲議會嚴格執行議員發言時間,故此無法拉布。就算在美國,參議院的議事規則(senate rule)可以投票方式來剪布,而眾議院則以限制辯論時間來防止拉布。香港有些人對個入權利用顯微鏡來放大,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造反有理,置公眾利益不顧。看到反梁振英便隨即附和的人,應該退一步想一想,究竟是insight,抑或是loss of sight。

別講國際標準那類說話,空空洞洞盲目以為民主國家就可以任由議員在議會拉布是純屬美麗的誤會。也不要跟我辯論香港的立法會不是民主選舉產生所以情況不同那類説話,我不是搞政治的,很多事情我都似懂非懂,寧願不懂,所以想不出答案來。

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

吳亮星違反自然公義原則

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那三巨頭命令我寫一篇評論吳亮星的文,我一向唯人文是命,為人民請命,從命不忿,勞而不怨,就寫這一篇。

吳亮星昨日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主持新界東北撥款的投票過程,乘議員離座爭拗之際,閃電投票通過撥款,褫奪了他們按鈕作電子投票的機會,做法醜陋不堪,是近年議會最不文明的手法。

我對立法會議員拉布的抗爭方式十分厭惡,我同意在適當時候可以剪布,否則政府運作受到嚴重阻礙,對社會影響巨大。當然,怎様抓平衡點不是我的智慧可以論述到的,也不是我這次要講的課題。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6條講表決方式,但沒有仔細講議員在埸但不在座位上時的投票方法,不論是有心阻撓投票進行,抑或其他原因,委員會主席在正式投票時應該展示自然公義原則(natural justice),即是彰顯公正,不存偏私。這次處理方法嚴重打擊立法會的公信力,委員會主席應該警告出席議員返回座位,進行電子投票,而不是快刀斬亂麻式乘機褫奪他們投票的機會。就算泛民議員有心拖延而離開座位,吳亮星可以決定不作電子投票,改用舉手投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8條所講unless the president or chairman otherwise directs),賦予泛民議員一切可行投票方法,如果他們不行使這種權利,就可能是他們的問題了。

在法庭審案,法官出庭時叫被告的名字他還未到,也不會即時發出拘捕令,習慣是在稍後再叫名兩次,叫了三次都未出現才會發拘捕令。這樣做是展示公平原則,被告可能有遲到的合理解釋理由,法官不會貿然決定。可能泛民議員全部有機會投票都不能扭轉結果,最重要的是程序上彰顯公正,吳亮聲的處理手法應該受譴責。泛民議員應該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官去矯正這種歪風。在座的梁美芬枉為法律教授,被人指責在這件事裏與吳亮聲眉來眼去,她強烈否認。就算她沒有跟吳取得任何默契,真正秉行公義的學者,對這種違反公義原則的程序不會置若罔聞。想做好律師,我看不到上她課的理由。看到香港這些可悲的發展,情何以堪!

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

倒運

最近真倒楣,今早打破了陪伴我20幾年的紫砂壺,家中老紫砂壺有好幾個,但都捨不得用。紫砂礦已開採貽盡,贋品充斥,一時間還未決定用甚麽壺來冲茶。

三週前小女兒駕駛四驅車撞到的士,再反彈撞另一輛車,車前軸也變了形,因為轉綫碰撞,撞擊點在右前方,氣袋沒有彈出,她前額碰到大銀幕邊架,只有些微瘀傷,幾天後便痊癒了。車卻報銷了。

這相伴十年的車,性能還很好,上個月才維修過,修車師父對我講這車毫無問題,我以為可再開它十年以上。行車里數160,000,剛換了四條新胎一個月,就報消了。上一次行了80,000公里換胎,也是一個月後撞車,無巧不成話。

早幾天去車埸取回車上的雜物,唯一拿不到的是在車上那六隻CD,因為電池死了,車不能啓動引擎,碟就彈不出來。這六隻碟陪伴我多年,包括Les Miserables 十年版及Phantom  of the Opera。雖不是值錢的東西,時常聽著就有戀愛的感覺,我不太喜歡用USB來聽,因為每啓動一次引擎,歌都重頭開始,CD卻是在那裏停就從那裏繼續。

本來舊的不去,新的不來,找個普通茶壺來替代也容易,卻是眷戀之情作祟。放多少茶葉,泡多少水,習慣了20幾年,一時之間,還未能接受新壺。車就麻煩,因為銀碼大,買輛新車就猶豫了。




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

外判律師

律政司外判大狀擅改控罪 官令解釋

【明報專訊】六旬漢養逾130頭貓狗配種出售,九成染病外更有兩狗死亡。他原被控殘酷對待動物,但控方外判大律師擅同意改控沒保持單位清潔、適當照明和通風等,令罰則由可判監改為只能罰款。律政司指外判大律師違反指引,申請再修改控罪;法官下令該外判大律師交書面解釋。

涉違反指引的資深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已接到律政司口頭通知她要為此準備誓章。律政司發言人指出,本案的外聘大律師沒諮詢律政司,便接納辯方的答辯商討提議修改控罪,由於案件尚未審結,不作進一步評論。


可囚3年變最多罰5萬元

被告鄭貴明(61歲)原被控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3(1)(a)條,最高可判20萬元罰款及監禁3年。案件預審時,龔靜儀與辯方商議後同意修訂控罪,修訂控罪後罰則只是罰款最多5萬元。被告其後承認修訂控罪,但裁判官蘇文隆主動詢問下,龔認僅向警方案件主管查詢修訂控罪,但沒諮詢律政司。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表示,修訂控罪不足以反映刑責,申請將控罪改為最初版本,又指外判大律師違反律政司內部指引,該決定「錯到任何一位檢控官都不可接受」。

辯方質疑控方在被告認罪及求情後才申請改控罪,做法欠公平。裁判官下令該外判大律師須於8月6日前書面提交同意修訂控罪原因,案件押後至8月22日再提訊。

【案件編號:KTCC1240/14】
(26/6/2014)

明報在上面這則新聞第二段,把龔靜儀稱為資深大律師,是明顯錯誤,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並不等於年資深的大律師,明報混淆了兩者的分別。在97過渡前,香港本地委任的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在97之後,都改稱為資深大律師。這資格是要申請而獲准之後才委任的。龔靜儀做了21年大律師,也被委任做過暫委裁判官,不過做了不久就完結了。論料子,她再做21年也不敢申請做SC,夠膽申請也必然不會獲委任。

外判律師(solicitor/counsel on fiat)聘用於裁判法院,應該是在1988年開始,當初只聘請大律師,所以是councel on fiat。聘用事務律師solicitor on fiat, 是近10年的事。聘用的指引之一是,他們不能在未請示律政司的情況下自行修改控罪,或者接納辯方提出商議(plea bargaining),由這種制度施行開始,已經是這樣。龔大狀偷鷄犯規,肯定入黑名單,有排無皇家飯食,又要去唱歌給老人家聽了。兩年前,好朋友把龔大狀賣唱的youtube傳給我看,我大開眼界,唉!乜搞成咁呀?把她的名字google吓,自己睇喇。她還出了兩本書,我未拜讀過,不知文筆如何,也引不起我看的興趣,沒有人向我推薦過。

真不明白,既然大狀唔易做,就應守規矩,按程序辦事,要plea bargaining咪攞指示囉,點解自把自為,自斷米路,大把人排隊食皇家飯喎,阿姐嫌錢腥咩!


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

給李偲嫣寫一封信

偲嫣卿卿如晤:

都唔想文謅謅,用卿卿如晤會親切一啲。叫你偲嫣姐,又怕把你叫老了,叫你偲嫣妹,又怕你誤會搞男女關係。坦白講我又確實對身軀龐大啲人感到吃不消,太肥膩了,飲幾杯普洱先消到滯。我知寫這封信有啲冒昧唐突,反正大家面皮都唔薄,如果面皮薄就脂肪搭夠,我鼓起勇氣給你寫,給你打氣,支持你為正義犧牲脂肪,但千萬不要犧牲色相,後者會是浪費。浪費時間甚至生命,時有發生,浪費色相就萬萬不能,絕食時請盡量遮蓋脂肪,至少都若隱若現地遮住下,如果唔係,人哋一睇,就會心想:你咁有絕食條件,容乜易好似歡樂今宵咁,長做長有,等極你都命不該絕,人哋就無興趣睇落去,政府分分鐘拉你阻街,食環可以拉你非法露營,唔係道道都可以札營架,要喺designated area至得架。我都知你其實都好想真係畀人拉。拉你咪係畀個下台階你囉。為咗BMI,你要堅持多一陣呀,唔好搏拉呀。靜雞雞食少少嘢喇,唔好成日稔住會死喇,英年早逝,天妒英才,所以你唔會咁早去,千祈唔好假戲真做。

啱啱睇到你facebook,你好感人,你敢都講得出「偲嫣躺下了,也許不可以再起來」,我都唔知,原來你肥到起身都有困難,今次真係要堅持減磅。你都聽過「兩害而娶其輕」架啦,人哋娶老婆都揾個無咁大隻架,食量細啲,手腳靈活啲,香港地方咁細,張床又細,娶老婆都揾個細粒的架啦,起碼轉身易啲,無咁易跌落床喎。

老老實實,做乜要將減肥講成絕食啫?你話為公義絕食,人哋就喺你隔離食麥當奴,你話死唔死,特登引死你,不如算把喇,絕乜鬼食啫,詐帝暈咗咪收工囉,好唔好?今時今日,人人都講公義,人人都自稱為公義而戰,個個都攞上帝出嚟,上帝聽得邊個講喎?

點解絕食啲人要喺政府總部嗰度?係咪因為呢個大舞台唔收埸租,免費做show,所以咁旺?你其實有冇做市場調查架,邊有絕食得逞架?又無絕食死過人喎!厭食就會死人。不如餓到達標就收皮喇,點先達標?報紙又賣哂,啲friend 又like 哂,快啲收埋個帳幕落幕喇,唔係一陣馬恩國行過話你You are not even a Fxxking Chinese黑蚊蚊佢睇唔清楚,以為你係澳洲肥婆。林慧思行過又話What the Fxxk! 做乜警察唔執法拉你阻街。陳克勤行過,見到你呢個啖啖肉嘅自己友,同你打氣:Leticia,  try your breast, 陰公囉,都唔知try唔try好。如果有七十萬人投票,就try喇。我講咁多都係為你好咋!

你最新的粉絲

標笑上

2014年6月23日星期一

李偲嫣絕食減肥

李偲嫣絕食 寫定「絕筆」

【明報專訊】泛民政黨早前為爭取普選絕食,正義聯盟召集人李偲嫣都嚟呢一套。立法會發生衝擊事件,李偲嫣批評政府同警方縱容暴民,所以佢噚日喺政府總部外紮營,宣布開始絕食,直至政府聽市民心聲,回應點樣嚴正執法為止。佢表明絕食無期限,會堅持到身體抵受唔住為止,其間只會飲水,亦會照常返工,更呼籲陳日君樞機、佔中發起人戴耀廷等人一齊絕食喎。


網民翻舊帳﹕李曾指摘絕食

李偲嫣先後喺facebook寫咗一篇絕食宣言同一篇「偲嫣絕筆」,講吓佢絕食嘅因由,當中提到「我不會使用暴力,也不想煽動其他人使用暴力,我只有一條性命,我願意用我這條性命去向全香港市民提出我的希望」,話希望絕食可以感染暴力者放下暴力,停止佔中、停止圍攻立法會,更加表明「一天他們仍然使用暴力,一天我的絕食行動是不會停止,直到我的生命完結」。


李偲嫣話「對香港的愛」所以犧牲自己,但有網民就同佢翻舊帳,話佢2012年曾批評學民思潮以絕食反國教科時講過,「絕食之風不可長」、「用健康作武器」,絕食係博社會同情!泛民人士上次爭普選絕食16日,唔知偲嫣嘅愛,可以撐到幾耐
(23/6/2014)

醜人多八怪,李偲嫣無限期絕食?唉!一件五花腩咁,絕乜食啫?睇落都無味道。如果趙飛燕絕食,看她弱不禁風,楚楚可憐,看了於心不忍,你快啲食嘢喇,你有乜要求我都應承,萬事有商量。楊玉環要絕食,一早就要喇,BMI肯定超標,乜嘢嚟?Body Mass Index 囉。點計出嚟?將體重(公斤)除以高度(米)的2次方,得出答案不超過25就不算肥胖,香港版的羊肉橫,好心喇,老早就應該去纖體。今次乘機借勢去減肥,美其名為絕食,淨係為咗健康,都好值得嘅。這個肥姑,應該磅下重先,睇下減肥成效,咪幾好。如果減得成功,也算有點成就。五花腩變成西施骨,去邊處揾,恨死人喎。不過,佢話人地一天仍使用暴力,佢就不會停止絕食行動,直到生命完結。I don't think so 囉。儲備咁充足,肚滿腸肥,閒閒地可以挨幾個月都屹立不倒喇。而且,佢講得出做唔到喎,餓起嚟成隻羊都食得落,所以我叫佢做羊肉橫囉。我無心得罪對體重不滿意的人,只是有心嘲弄這個妖人。

2014年6月21日星期六

再打法治幾巴掌之二

寫這一篇來回應上一篇Quality Alchemist兄的留言,留言這樣講:

我不是讀法律,但當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一起看時,我直覺是中國憲法如Set,基本法有如Subset。

集(set)與子集(subset)這比喻並不正確,除非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那類關係,各州有自己一套法律,也有些是全國通行權力歸聯邦規管的,而且上訴終審至聯邦最高法院,就可以用集和子集來作比喻,先決條件是大家同一法律制度。現在是fusion菜,硬要把黑松露菌來炆日本乾鮑,名貴材料,煮成一鍋就暴殄天物。留言以集作比喻,其實應該是豬雜和牛雜作比喻,豬雜炆好加益母草來吃,牛雜與蘿蔔一起炆,把蘿蔔放進豬雜,勉强可以,把益母草放入牛雜就不知所謂了。蘿蔔就等如人大常委有權解釋《基本法》, 勉強接受得來。把益母草放牛雜裏就是要香港法庭用中國憲法來解釋《基本法》。如果不知益母草甚麽,就不如講把五香粉落入蘿蔔糕,也是同一道理,造出不知所謂的蘿蔔糕。

為了香港回歸的磨合,弄個《基本法》出來做定心丸,卻是存著結構性矛盾的產物。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根本沒法跟中國的大陸法磨合,況且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在人大常委的手上,裏面有幾多個法律專家? 等如香港立法會有權推翻終審法院決定,有誰接受得來?誇張地講是賣菜阿嬸有權解釋法律推翻法官判決,這是甚麽制度?也罷,《基本法》訂下人大常委釋法權,不接受也得接受。故此當包致金接受Michael Chugani訪問時對此表現憤懣,我可以理解,但《基本法》既然是這樣訂立,也只好接受。最大問題是人大解釋《基本法》也受第一百五十八條的限制,他們卻罔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及第三段所講,授了權給香港自行解釋,卻隨時奪權,不涉中央管理事務或與特區關係而無需提請人大釋法的,人大卻強奪解釋權。不依遊戲規則,怎樣玩下去?一時一國兩「掣」,一時亂咁撳「掣」,一時收埋個「掣」,問你點玩?

香港法院其實也有參考中國法律來判決的案例,我以前也寫過……給移民海外港人寫的一個blog,那是香港法例清楚訂明的。

2014年6月20日星期五

再打法治幾巴掌

人民日報這篇《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的文章,是近期自國務院發表白皮書以來打擊一國兩制一連串攻勢的一部份,跟攻入立法會一樣,裏應外合。在裏面接應者有梁愛詩不在話下,連律師會會長那姓林的茂里也幫腔,就使我有些意外。不鳴則已,一鳴就失禮死人了。本來法律並非科學,看法並無絕對,各説各的空間很大。怎様去解釋《基本法》有一定程度差異一點也不出奇,但要用正統訓練出來那一套。香港那一套是一貫的,用普通法的方法,終審法院在不同案例裏已講過。講到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時「鮮有看到我國憲法的影子」,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要求。看一下《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講甚麽: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我不禁要問,人民日報寫這篇文的茂里,《基本法》那一條叫香港法院參考中國憲法呢?不參考中國憲法才沒有違憲喎!況且中國憲法,跟很多中國法律一樣,時有時無,像霧像花,有時虛幻,有時沉實,一切由黨指揮,黨就是上帝,它説有法就有法,它説無髪就削髮。香港法官做到甩頭髮,做到一頭白髮,也跟不上喎!中國12億老百姓都看不到憲法的影子,何況在南方最南的香港?

話雖如此,一些一片赤誠的香港人卻別具慧眼,準確揣摩上意,聞風起動,律師會會長就是一例。他撐白皮書之餘,還講可以為愛國作法律上介定,這種忠君愛國之言,連那個出口爾雅的馬大……大……大律師也自嘆不如,連前律政司長梁愛詩也自嘆不能。這樣講,真的挑起我的好奇,到時香港法例第一章《釋意及通則條例》怎樣把「愛」字作釋義呢?不如先問下愛人:

你愛我嗎?
愛。
有幾愛?
好愛,極愛,畀哂啲錢你,晚晚招呼你。

在法律上「好」、「極」都是介定不出的相對性抽象概念,奉獻所有錢較具體,但豈不是有錢的人比窮人愛國,錢越多就越愛國。窮等人家,貧無立錐,你愛國國也不愛你。不是嗎,只有愛國商人,那有愛國窮人呢?至於晚晚招呼,這個就不能言表了,最好問下林會長怎樣招呼國家。咪住!我想到了,就像昨日在東區法院門口,打了招顯聰兩巴掌那個愛國的茂里,罵句漢奸,招呼了兩巴,就叫愛國了。原來打香港法治幾巴掌就等如愛國。

久違了東區法院,1991年1月28日開幕,我就在那裏做打雜,我最後上班是2002年8月31日,也在東區,去國快將12年了,在那門口給記者影過不少相片,時光苒茬,香港竟然變得如斯不堪,豈不教人黯然神傷!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馬恩國的紀律聆訊之三

之前寫過幾篇有關馬恩國這粗口大狀在立法會的醜行,最後一篇是馬恩國的紀律聆訊之二,期間有讀者問我事件的結果,我這蟄居鄉曲的鄉巴佬,也只是看香港報紙獲取消息,毫無內幕可言。今天塵埃落定,有匿名讀者幾處留言,把結果告訴我,其中一個如下:

匿名 在您的文章「污染的白皮書」留下新留言: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40618/00408_003.html

爆粗大狀馬恩國專業失當罪成停牌 - Counsel Lawrence Ma Guilty of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and Suspended

舊年二月喺立法會一個聽證會上,馬恩國大律師 (Barrister Lawrence Ma) 因為以英文粗口鬧爆議員「長毛」梁國雄而遭投訴,大律師公會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隨即對佢進行紀律研訊。研訊前後搞咗年幾,馬大狀上周四終於收到公會嘅書面通知,判罰佢就「爆粗」事件停牌一個月,兼繳清研訊涉及嘅律師費用,相信十幾二十萬元一定走唔甩。馬大狀就自嘲即日暫改稱「
釘牌大狀」。 

釘牌一個月,也不算輕,我只可講一句,抵佢死囉。見到他釘牌,不少人心涼,因為香港充斥著這類人,面目可憎,但又無符喎,所謂一鷄死一雞鳴,這類妖人,在這世代,舉目皆是。九七之前,這類人不甚顯眼,也不太礙眼,到今時今日,像細菌滋生,幾何級數增長,多到已不刺目,都看到麻木了。

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

豬手凍食譜

潮州冷盤有一味叫豬肉凍(pork belly jelly),做法十分簡單,用五花腩鹵水,靠豬皮溶解膠質,冷卻後便成啫哩狀,做的時候不用加魚膠粉。只可當冷盤吃,不能翻熱,否則啫哩化成水,就變成鹵水豬肉,而不是豬肉凍了。

我嫌五花腩太油膩,又不夠膠質,也不健康,所以選用豬手,來做豬手凍。豬手筋較多,骨膠原比一般肉多,也十分便宜,當然不能與魚翅燕窩比,畢竟價錢相差太遠,後者瀕危,也不應吃,否則我當然愛吃火中燕(上湯金華火腿炖燕窩,做法十分簡單)。

豬手凍的材料是豬手和鹵水汁,就當它鹵水豬手那樣做,不過,坊間鹵水汁偏咸,豬手凍的啫哩裏面是鹵水汁,是連鹵水一起吃的,所以為健康著想,做這鹵水要比正常鹵水淡口一點,也要加一些花椒、八角、香葉(bay leave)、冰糖、紹酒入去。想膠質多一點,可以把豬手的皮及近蹄部分先鹵,其他後下,吃起來比較有口感。我一般會用Thermo煲,三小時後把它拿出來,倒進另一煲內,然後揀豬手,去骨取筋和肉,扔掉大部份皮及所有肥肉,把鹵水裏的花椒、八角和香葉隔濾扔棄。最後鹵水裏只有肉、筋和小量豬皮。把它煮一煮作衛生保證,然後放置等待冷卻,在它還是暖的時候放進盛器,視乎你切片時喜歡方片或圓片,用該種器皿盛載,用外賣盒亦可。

小貼士:水份不要太多,否則這啫哩會太稀,煮的時候水份比豬手稍少一點,不足以蓋過。豬手凍秋冬吃較適宜,天時熱較易溶,吃前要放在雪櫃。冷卻後豬油浮面成一片白霜,從盛器倒出來切片時可用刀把豬油整片切走,也可以在再滾時撇走豬油。從盛器倒出方法簡單,只要把盛器浸一下熱水,整件豬手凍就可以倒出來。

老外也有豬肉凍,原理相同,只是不用鹵水而用其他調味,屬appertizer,夾麵包吃,希臘、波蘭、羅馬尼亞,斯諾文尼亞等地流行。

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

解放軍入港

梁愛詩憂佔中暴力收場 戴﹕主流參加者堅守和平

【明報專訊】上周五有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的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憂慮佔領中環最終也會「和平開始,暴力收場」。對於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表明中央有權對港頒布緊急狀態令,令不少人憂慮中央會派駐港解放軍出動,梁愛詩指《基本法》列明只有在港府向中央請求時,駐軍才會提供協助,強調解放軍不會在港「重演六四」,「解放軍是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她又說,中央擔心有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內政,聲言「如果香港搞顏色革命,香港完了」。

梁﹕解放軍不會在港重演六四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昨在港台《城市論壇》強調,佔中目的是爭取真普選,絕不是搞港獨或成為顛覆國家的基地。他重申佔中會堅守和平非暴力原則,又說即使現場有小部分人採激烈行動,主流參加者都會應佔中號召堅守和平精神,相信無可能會出現港府應付不到的情况。

梁愛詩昨在商台《政好星期天》上表示,中國現時面對東海和南海主權爭議,加上有不同國家對中國做出挑釁性的言語和行動,令中央警惕會否有外國勢力在港干預香港內政。她又說,若有市民因白皮書而擔心駐港解放軍會出動,是不了解基本法。她相信國家領導層會根據國際形勢和本港形勢去決定香港是否需要進入緊急狀態。

梁愛詩認為佔中6.22投票不是一個合法選舉的程序,亦沒有完備機制確認投票人身分,不覺得投票有效,認為不會對政改有決定性影響,重申中央並不是因佔中6.22全民投票而急忙發表白皮書。

戴耀廷反駁梁愛詩,指6.22投票雖然不具法律效力,但有客觀政治效果,相信參與人數和投票結果必然會影響各方在下一階段政改討論的談判籌碼。

戴﹕有市民因白皮書決投票

戴耀廷又說,白皮書內容沒有新意,但中央選擇在6月發表,難以令人相信與6.22投票無關,認為發表白皮書是旨在影響投票率,減低日後佔中在政治談判上的實力。但他指出,中央發表白皮書反而帶來反效果,因有不少市民在「毅行爭普選」活動中向他表明,對白皮書感到憤怒,因此一定會去投票。
(16/6/2014)

這篇報導我只評一點:解放軍怎様才能進入香港。先看白皮書的講法(紅色突顯那一句話),這句話篡改了《基本法》原意。

(一)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权
  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并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依法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的权力。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等等。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

連梁愛詩都識得講《基本法》訂明,只有在特區向中央請求時,中央才可以派解放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那麽,白皮書這句話又有何根據呢?

《基本法》第十四條及十八條講述解放軍在甚麽情況下可在香港執勤。第十四條這様講: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而第十八條是這様的: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問題出在第十八條的闡釋方法。白皮書視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屬中央擁有,緊急狀態就施行全國性法律,那麽解放軍就名正言順進入香港執行大陸那一套法律,到時不用坦克來壓你,隨便就可以拘捕人,一條罪名就夠:尋釁滋事——現代的莫須有。

第十八條應該怎樣解釋呢?主要看第四段,以下是標少二打六釋法。

可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有兩種情況:

一,戰爭狀態,

二,香港動亂。

戰爭狀態容易理解,一定涉及國與國之間。第二種情況較複雜,要有兩個前置條件:A. 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B. 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缺一不可。理論上就算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但特區能夠控制,或者不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但特區不能控制,中央都無權頒布緊急狀態。

《基本法》英文版第十八條第四段這樣寫:
......

In the event tha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des to declare a state of war or, by reason if turmoil with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ich endangers national unity or security and i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gion is in a state emergenc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may issue an order applying the relevant national laws in the Region.

就算英文版也用conjunctive 的 and 字,"...national unity or security and is beyond the control...",所以 A 和 B 是兩個必要元素。當然,這様分析也無用,因為怎様才算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怎樣叫特區政府不能控制,誰說了算呢,又是另一個問題。如果有人在香港揮舞龍獅旗,緬懷殖民時代的管治,中央把這種毫無殺傷力的行為視為危及統一或安全的動亂,對於特區政府不採取制止行動視為不能控制動亂,便頒布緊急狀態,揮軍入來,這種行使國家至高無上主權,解釋《基本法》的方法講得通嗎?白皮書大概用這種方法來解讀。

既然第十四條賦予特區政府在有必要時可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很明顯強調主動性在特區而非中央,而駐軍負責防務,不得干涉地區事務,所以這種解讀方法,就顯示白皮書那句話值得商榷。如果涉及戰爭,就屬防務,權力自然是中央的了。






2014年6月15日星期日

民調解決法律問題?

民調:逾半人撐公提沒違基本法 (19:55)

新成立的「香港政改民意關注組」委託嶺大進行民調,顯示過半市民認為公民提名並沒違反基本法。

「香港政改民意關注組」成員包括李華明、何安達及施永青等15人。李華明稱關注組希望以獨立客觀的政改調查去反映民意,強調關注組不屬任何派別,亦不接受任何財團資助。

他們公布的5月份民調顯示,過半數受訪者認為公民提名沒有違反基本法,但即使提名程序不滿意,他們都希望可以先實行一人一票普選特首。
(15/6/2014 明報即時新聞)

我不知這民調的問題是怎様設計的,調查的目的是甚麽,公民提名有沒有違反《基本法》究竟是一條法律問題,抑或是民意問題?如果是法律問題,就應該由法律專家去討論看法,民調有甚麽作用呢?早前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對此發表了聲明,指公提違反《基本法》,當然也有個別資深大律師持相反看法,畢竟那是一個法律看法的問題,民調有何價值?如果終審法院裁定居港一年就有資格領取綜援,可以進行民調問市民終院的裁決是否正確那類調查嗎?意義何在?用民意去推翻法庭的裁決?以本調查為例,以民意去解釋法律?





污染的白皮書

國務院6月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惹起頗多爭論,既然有不少人評論過,我本來也不打算講,看世界杯好過看這無聊又充滿矛盾的國策。

真的不明白這些大陸佬的心態,講來講去只懂得講愛國,又把愛國和愛黨混為一談。大陸根本的問題就是沒有權力制衡的制度,一切都由黨指揮,所以它怕香港那種三權分立,尤其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共產黨的眼中釘,因為一獨立,就控制不到。共產黨擺脫不了中國幾千年來的帝制心態,一切朕朱筆一批,就是律令。任憑甚麽憲法國策,黨喜歡怎様釋義都可以,它就忘記了,就算是它自己寫出來,白紙黑字,都講只有人大才有釋法權,那麽國務院這白皮書又憑甚麽去解讀《基本法》呢?共產黨其實一直都在做違反《基本法》的事,人大釋法時是這樣,干擾香港高度自治時是這樣,發表國家政策時也是這様。

香港小學要教授《基本法》,我十分贊同,起碼讓他們認識香港政治法律制度的權力來源。我更加覺得國務院研究香港事務的人,應該學習一下香港用普通法的解釋法律方法,不要啼笑皆非的提出自打嘴巴違反《基本法》的事。這白皮書發表的目的,一言以蔽之,不是叫香港的管治階層,司法獨立的法官,或平民百姓去愛國愛港,而是要所有人愛共產黨,聽從指揮。中國一日沒有獨立的司法制度,不能對管治階層作權力制衡,無論經濟怎樣驕人增長,就只有孕育著計時炸彈,到了維穩不斷也壓制不住百姓不滿的時候,就會爆破,到時共產黨也要滅亡。

如果共產黨滅亡之後,還不能訂立一套能制衡權力的制度來,取而代之的人只會像謀朝篡位那様,打著新的幡旗,依然是以做皇帝的心智來治理國家,一番新景象之後,又回復幾千年帝皇對子民管理的政治模式。香港一些打正民主旗號的人,不也是抱著極權統治者的心態嗎?

我2002年移民,完全與政治無關。看目今的香港,我慶幸意外地買了這保障,捨棄了不少物質,現在看來,當時沒有逃逸,卻偶然地變成具前瞻性的逃兵。我不是講風涼話,當時沒有逃走的心,今日卻坐享逃走了的成。

昨日看到馬恩國出來傳話,引述港澳辦副主任徐澤認為香港大律師公會過度解讀白皮書,強調司法人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嚴格執行《基本法》,已經是愛國。我即時反應不是徐澤講法的理據,而是:香港的建制派死絕了嗎?馬恩國,為甚麽老是你?他還繼續擔任監警會委員,香港會講粗口的大律師多的是,馬恩國算老幾?還可以容忍再委任他!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畢屈的白皮豬

「老公,快啲改機票走喇,白皮豬都出埋,死咯,以前出啲紅皮豬就搞咗個無文化嘅大革命出嚟,依家出咗白皮豬,咪要搞白色恐怖?」畢太活了幾十年,這次講了一生人最有見地的話。

「老婆,唔怕掛,改機票要畀錢個喎。紅皮豬始終係燒過,唔夠健康喎,白皮好啲,香口果啲無益。以前有剩餘權力,咪好似食剩餸尾,依家好喎,食新鮮個喎。」老畢循著老婆豬的啟示來發揮。

「新鮮有鬼用咩,中央話哂事,你吃乜都無得揀,你食西餐就話你勾結外國勢力,第二時要食番白粥油炸鬼,唔好食麥當奴喇。中央畀乜你食你就食乜囉。唉!今次實行要食mud囉。」

「老公,香港以後會太平啲囉,依家話連法官都要做愛……」

「吓,法官家庭生活都管埋,有無規定幾常造吖?」

「老公,你講乜呀?嗰篇嘢話法官都要做愛國者,造乜愛啫?」

「即係乜解?司法誓言咁講咋喎:

司法誓言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司法人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效忠,唔係愛國喎。」

「老公,效忠英文係乜?」

「老婆,bear allegiance囉。即係忠心,無二心囉。即係好似容醫生咁,佢唔愛佢老婆,但佢無包二奶喎。而且,講咗四個無字,都無講無產階級。何來愛國愛黨?」

「老公,咁第二時法官審果啲講打倒共產黨嘅案,咪可以判佢叛國,判佢入秦城。咁使唔使向中央請示一下先?」

「老婆咁又唔使,釘硬喇,邊使請示啫?至多問吓中央點判就得喇。打個電話問吓囉?」

「乜唔係中聯辦打畀法官指導佢點判咩?」

「老婆,尋日梁振英見記者,大汗叠細汗,唔夠冷氣咩?而且做乜要譯成七國語言呢?」

「佢標哂冷汗吖嘛,七國語言係隱喻嚟呀,即係暗示香港七國咁亂囉!」

畢氏夫婦,在畢夫人英明領導下,當機立斷,付諸行動,當晚立即離開香港。在飛機上,老畢念念有詞,不斷重複:God bless you.








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

Epping滅門案解散陪審團

'New material' sees jury discharged in Lin family murder trial

The jury in the trial of the alleged Lin family murderer has been discharged following the emergence of "new material" which may "change the shape and content" of the case.

Lian Bin "Robert" Xie, 50, is accused of creeping into the North Epping home of his brother-in-law, Min "Norman" Lin, in the early hours of July 18, 2009, and then murdering him and four members of his family.

This included Min Lin's young sons, Terry, 9, and Henry, 12, his wife Lily Lin and his sister-in-law Irene Lin.

Mr Xie has been on trial in the NSW Supreme Court over the murders for the past month.

However on Tuesday Justice Peter Johnson discharged the jury. He said "further material" had been provided to the Crown in late May and given to the defence just over a week ago.

Mr Xie's defence then applied for the jury to be discharged, Justice Johnson said - an application the prosecution did not oppose.

The exact nature of the new material cannot be disclosed. However, Justice Johnson said it "may make a substantial difference to the trial of the accused".

"The appropriate course is to discharge you as a jury," Justice Johnson said.

"I am conscious that the trial has been on for a month and I'm conscious that there may be a sense of frustration among you. But I'm satisfied that the only appropriate course is to discharge you from the jury."

Mr Xie bowed to the jury as they left the courtroom.

(10/6/2014 Sydney Morning Herald)

審了一個月的滅門案今天解散陪審團,理由是有進一步的資料,而不是新證據。這些資料看來並非來自警方調查所得,因為法官的描述是 "further material" had been provided to the Crown in late May and given to the defence just over a week ago. 現階段只能靠估,最快也要到重審時控方開審陳詞才會看到。

這些進一步資料是甚麽呢?控方一個月前收到,三星期後才交給辯方,我相信是要核實資料的可靠性,而這些資料並非直接使被告入罪的證據(incriminating evidence)。本案自始至終都缺乏直接證據指證被告殺人,所有證據都靠推斷(inference),把所有蛛絲馬跡炒作一碟,要求陪審團把被告定罪,控方也提供被告作案動機的理論,好讓陪審團受落。如果有直接證據,這理論就沒有那麽重要了。新的資料看來是改變了控方指被告殺人動機的理論,引進新資料呈堂,使辯方抗辯策畧也要修改。事情怎樣發展,不用很久就知了,重新選出陪審團後,就會知道這葫蘆在賣甚麽藥。

順帶一提,就算被告這次審訊後脫罪,他也可能繼續被檢控到定罪為止,我以前寫過兩篇新南威爾斯州一罪可以審完再審的文,有興趣可隨連結看一下: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一罪三審




2014年6月9日星期一

押後入獄

在上一篇W君留下以下問題

標少:
想請教一下,梁國雄今日上訴失敗,獲減刑但即時入獄1個月,佢庭上要求將「押後」入獄,待立法會下月休會後才入冊,但個官話無權咁做。想請教下標少,「押後入獄」呢種要求有無可能做到?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434439
「梁國雄向法官提出,希望在立法會七月中休會後才服刑,又說自己有信用,不會逃走。法官彭偉昌表示不擔心梁國雄離開,但他法庭無權押後執行有關的監禁刑罰。」

W

其實彭官已講了他無權押後梁國雄的入獄時間,單以押後入獄為理由,我未聽過可以在上訴失敗後的押後。要繞過這障礙,辦法當然有,就是上訴到終審法院,期間申請保釋(bail pending appeal)。法例第221章《刑事程序訴訟條例》第83Z 

221Title: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Gazette Number:
Section:83ZHeading:Power to bail convicted personVersion Date:30/06/1997

A person need not be admitted to bail in connection with an offence if he has been convicted of that offence, but where any court has jurisdiction to remand that person in custody or to admit him to bail pending sentence or appeal, the court may make such orders as appear to it to be necessary for the detention or the admission to bail of that person and, in making any such order, shall have regard to-
    (a) pending sentence, the likelihood of a custodial sentence;
    (b) pending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or sentence, the likelihood of the sentence being completed before the disposal of the appeal or of the appeal being allowed; and
    (c) any other matter that appears to the court to be relevant.
(Added 56 of 1994 s. 8)

及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4條

484Title: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Gazette Number:79 of 1995; 120 of 1997
Section:34Heading:BailVersion Date:01/07/1997

(1) The Court, the Court of Appeal or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s the case may be, may on the application of a person appealing or applying for leave to appeal or on the application of a person in custody pend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ppeal, grant the person in custody bail pend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ppeal.
(2) A grant of bail under subsection (1) may be made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the Court, the Court of Appeal or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s the case may be, considers necessary.
(3) If a person is refused bail on an application made under subsection (1), he shall not thereafter be entitled to make a fresh application for bail-
      (a)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hearing of the appeal, except to the Court, the Court of Appeal or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only if he satisfies the Court, the Court of Appeal or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that since the refusal, there has been a material change in relevant circumstances; or 
      (b) during the hearing of the appeal, except to the Court.
(Amended 120 of 1997 s. 14

都賦予上訴人申請保釋的權力。當然上終審法院未必有快期,在彭官處申請上訴到終院的許可,幾乎可以講一定駁回,所以彭官不予保釋。一切就看終院了,向終院申請保釋,終院會考慮應否發出上訴許可,應該的話就予保釋,相反而言,這四星期就坐硬了。

2014年6月8日星期日

女兒尋夢

大女生活多姿多彩,精力無窮,做曲奇越做越投入,過創業過程的癮,在投資銀行工作忙碌,還四處擺檔,我本無意替她吹牛,但《飲食男女》6月5日出版了訪問,我就順水推舟替她吹幾句。小時了了,大未必佳,這女兒小時卻十分平凡,長大過程也無驚喜,讀書也是懶懶閒的。她的想法是,如果要花很大努力才可得一百分,她就寧願懶散的拿90分,用其他時間去玩。正式踏入社會工作後,她的態度畧變,開始做點義工,工餘自修考了CFA (Chatered Financial Analyst)資格,自資學普通話,之後回流返港工作,繼續又玩又食,又做義工又做曲奇,也寫點blog。女兒不是甚麽成功人士,只是做點有意義事尋點夢的平凡人。今天她又去擺檔了。

飲食男女的訪問連結,
另外可下載飲食男女app,2014.06.05有一段one take 的訪問片:反傳統.中式曲奇。
她也有facebook: https://m.facebook.com/cookies.by.siuy?_rdr

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畢屈上庭

老畢留港期間,悉逢幾件大案開審,其中一件的其中一個被告是老畢幼稚園鄰座位的同學封志添,大家打過一場架,之後這同學飛黃騰達,成為網絡發展商,因為賄賂立法會議員,掀出一連串利益輸送的問題,給廉署檢控,在高院受審。雖然50多年無碰頭,老畢偶然在電視或報章都見到封志添發表偉論,青山依舊,人面全非,在老畢心中的青山,就是幼稚園的天真友情。

老畢一直都留意封志添的事業,希望攀點關係,要知道關係這詞不是relation,而是guanxi,去年收入牛津辭典,可見中國人的關係跟老外概念不同, 老外對老友關係最多嘛用上amicable relation,中國人的關係,不論你是共產黨抑或巧立名目的甚麽黨,關係可圈可點。不過,不論甚麽政府,關係與平民百姓,普羅大眾,毫無關係。連哈佛商學院都把《胡雪巖》列為指定讀物,中國人的關係寓意深遠,老外那種文化思想,不深入研究中國人的關係,又怎會懂得。

老畢對這老同學十分惦念,對搞關係更加渴望,搞得上可能帶點生意去袋鼠國發揚光大。幾十年沒見面,一下子不知怎樣入手,躊躇之間跟他閏房主子傾訴。老畢終身成就就是娶了這畢夫人,看她的洞悉先機的能力,可見一斑,所以每個男士成功與否,背後都有個女人,背後沒有身後都要有。背後和身後有甚麽分別?唉!當然有,男人死掉,身後有女人就有人辦身後事嘛。

「老公,你今早沒有看明報嗎?人家張永霖10年沒有見過許士仁,電話都沒有打一個,也惦念起老友來,走去高院探班,讓記者拍照留念。你就借這一條橋來用,走去探你的老同學,你念舊比他更甚,50多年的惦念,風雨不改,多麽感人,聞者肅然落淚,香港人那有你這樣長情。比起10年多了5倍呀!一國兩制只確保50年不變,你還要多幾年。這是雪中送炭,説不定他一時感動遺囑也寫點給你。另一角度看,萬一定了罪要探望就要去荔枝角或者赤柱,會很不方便,到時去探監你填朋友關係他可能不認賬,去法庭握手可乘機上下鏡,記者追訪你也説不定,對嗎?」

「老婆大人,你總是在我迷失的時候引領我,在煙霧迷朦時,你是我的明燈,你是迷途羔羊的GPS。」

畢氏夫婦於是走去高院的大門口守候,等待封志添上庭。9時15分封志添在保鏢的簇擁下在噴水池下車。

「Hey, buddy. 好耐無見呀,老同學。」老畢攤開雙臂,充滿熱情和期待。殊不知保鏢看到老闆毫無反應,一臉疑惑,便一手擋住老畢, "Bloody hell. Go away."

「瘋子,發咗達唔識人喇!」

很久沒有人敢在封志添面前叫他這花名,他停了步,打量老畢,又打量他身旁笑容可掬的女人,還給她擠了兩眼。封志添有點噁心,心想:阿姑,你慳啲使好唔好。他再打量老畢,然後開口問:「呢位阿叔,你係邊水,我唔識你喎?」

「我哋係老同學,識咗50幾年,失散咗呀。」

「I don't think so 囉!」

「你唔記我啦,我係忠忠呀。我幼稚園坐喺你隔離架,我哋打過交架,你唔記得嗱?打完你仲賴咗尿添。」

「阿叔,你唔係嘛?幼稚園嗰啲都叫同學,如果你係女人,你話我哋指腹為婚都得喇,你咪白撞好唔好,過主喇。」

「喂,你唔好咁無禮貌喎,我係律師嚟架喎。」

「吓!無生意想兜生意呀?包攬訴訟坐監嗰喎!走喇!」

老畢完全沒想過有這種結果,張永霖叫Hi, Rafael, 許士仁跟他握手影相,自己卻給人噴了一面屁,他呆在那裏,看著高院門口的噴泉,講了一句,God bless you.

2014年6月4日星期三

六四畢屈

六四那一年,小畢已經在香港做律師。他現在也毋忘六四,他當年也大罵共產黨,因為樓市垮了,他入不敷支。他也上街,因為無生意,不如上街看下熱鬧,他上街溜躂,看遊行的人遊行,遊行的人看他溜躂。街上有人向他募捐,他摸下口袋,立即説捐過了,隨即就罵幾句共產黨,把人打發了。他罵的心情跟遊行的人想著的屠城完全不同。小畢為了錢去投誠或去屠城或者從古井淘寶,他都做得出。

到了今天,當人們在談六四,畢律師就說大家為他們祈禱,God bless you,慶幸自己君子不近危城。究竟為誰祈禱呢?他們是誰?不信上帝的人上帝也庇蔭嗎?畢律師搞不清聖經怎様講。如果他真的讀法律而獲得一點心得,那就是認識含糊的好處,ambiguity的美德,法律不能訂立得過份詳盡,否則就會寫得太死沒有迴轉的空間。寫得過分詳盡清晰也一様可能有遺漏之處,有點含糊大家都可各說各的,律師才可揾食,對住客仔講有得打,贏硬,不過律師講的時候也刻意含糊,沒講清楚,其實必贏的是律師,輸的是客仔。誰勝誰負,都要靠法官超凡的智慧。法官頭上的法官就是法律的上帝,你有罪,你是罪人,看你蛇頭鼠眼,言詞閃縮,你講大話,你呃人,罪人就進了去。

小畢頭上不是耶和華,而是畢太的光環,自從屈小姐委屈了小畢變成畢太,畢太便成為小畢的主子,擺佈著小畢,控制著他的靈魂和軀體。

又到六四,今年悉值25週年,畢屈伉儷悉逢其會回港探親。探親自然會會友,在酒樓訂了一席酒。

「老畢,你不老啊,悉尼空氣好,人傑地靈,看你跟10年前一樣。畢太越來越青春,你們吃了防腐劑,抑或打botox?」

容醫生跟畢律師在同一間小學、中學讀,就是在校內派煽動傳單而坐監,後來做了補償局長那人的同一間,雖然補償來得遲,也是安慰獎,説溜了嘴便成慰安局長。

「容老闆,10年無見,你發福又印堂發光,你的纖體美容中心越開越多,還賣養生產品,香港的錢給你賺清光了。」

容醫生不喜歡人叫容醫生,所以索性開發醫療副產品及纖體業務,而不做普通科醫生。他也沒有入錯行,人如其姓,庸醫一個。以前做屋邨醫生,病人都沒有錢,為了增加收入,大做「老同」生意,成為數一數二的「丸仔」醫生,因此積聚了一些財富。可是好景不常,過於出名惹起醫務衞生署關注,醫務衛生署到他醫務所巡查,發覺他保存精神科藥物的記錄不清,於是檢控他。他請了枝大砲去認罪求情,罰錢不是問題,律師費都廿幾萬,但罰款多過一萬就要開醫委會紀律聆訊。他不幸遇到個辣手判官,偏偏就要罰到開board。終於停牌18個月。在停牌期間,他就索性籌辦了美容纖體中心,標榜自己是皮膚護理專家。

「你老哥見笑,我在替地產商打工,賺到的都送到他們手裏,筲箕打水一場空。唯有叫伙計hard sell套票,穩住客仔。」

「我知,搞團購大平賣。」畢太不甘寂寞,總想講兩句展示智慧的話。她有點像董太,不是長相,而是智慧及常識。畢太就喜歡出風頭,又胡說八道,像董太SARS期間那名句,兩件事等如四件事,究竟兩件事怎能變四件事,恐怕她自己也不曉得。

容醫生在心裏笑她無知,硬銷真的要有偷呃拐騙的手法才行,職員可賺取額外佣金才會落力,團購那行。

「容兄,我剛才在樓下見到有人在擺檔説六四解放軍無殺學生,是甚麽一回事?以前沒有這東西?」

「這些是宣傳手法,以前只有一面倒的紀念六四,要求平反。現在打對抗宣傳戰,所以有愛字頭的人出來。不再挨打,是對打,策略性改變。」

「怎樣毫無合理疑點去證明解放軍開槍清場,那陳淨心講的也有道理呀!」畢太又插嘴。

「對呀,指責的人有舉證責任。」老畢同老婆同嘴型,同様白癡。中國大陸行continental law,不是普通法呀。

「飲杯,不要談六四,放下這包袱,梁愛詩所言,放下六七八九,隨著共產黨的心意走,飲完茅臺飲紅酒。」容醫生又勸酒。

有人奠酒,有人敬酒,過了四份一世紀,悼念六四的人,念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









2014年6月2日星期一

畢屈夫婦(短篇小説)

畢太的老公畢賢忠在法律界打滾了幾十年,由小畢開始做到變成老畢,他心境常青,把白髮染啡,想自己看起來不老,人老了又想不老,自然使人把他的名字聯想成老而不了,「老而畢」就給人背後叫起來。

畢太不姓畢,她也稀有,姓屈。一直向人聲稱是屈原的後裔,這種無從稽考的講法,她自説自的,自得其樂,無人會爭論,反正端午吃糉時,早把屈原忘得一乾二淨,誰會理會屈原的後裔是男是女,族譜又俗又老土。

未嫁畢律師之前,屈小姐在律師樓做秘書,一直就只有一個志願,要捕獵一個律師。除了在法庭及去蒲吧,最能親近接觸律師就是律師樓了。女人有嫁甚麽人的志願,理所當然嘛,護士不就想嫁個醫生嗎?學生就嫁個教授呀!工作日久生情,環境做成,名教授不就是娶了個孫女般的碩士生嗎?愛情無年齡界限,男女都一樣,陳振聰也淘了個甜姐兒啊!

屈小姐中學畢業,成績未如理想,當年大學只有兩間,鳳毛麟角。那些年入到大學都算是精英,精英裏面又難免有胡裡胡塗誤打誤撞入了去的人,就好像有的姐兒談到得意忘形入了男廁一樣。機緣巧合,無需理由。屈小姐讀了一年商科,是當年那大量生產秘書的工場產品,畢業後就找了份律師樓的秘書工作。

屈小姐也算有兩分姿色,畢竟所有年青女人都自動有基本的一分,少年無醜婦,青春無敵。屈小姐皮膚白晳,一白遮三醜。加上屈小姐從化裝下點功夫,在面上加了三幾種顏色,包裝一下,像酒樓例湯一様,加味精來提鮮。化裝替屈小姐提鮮,把姿色提了半分,變成兩分半,隱惡揚善。那年頭沒有SKII、雪花秀,只有荷維豔顏霜、雙妹嘜產品。

小畢當年從英國畢業回來,得到父執輩照顧,受聘成為見習律師。説也諷刺,他的英文乏善可陳,講不流利,寫也詞不達意,使人懷疑他學位的真偽,是否去了唐人街的社區學校混了幾年。在律師樓裏,他甚麽都不懂,在外面就儼然甚麽都懂。訂臺吃飯總是用畢律師名銜,見到知客就大派卡片。當年嘛,有多少律師呀, 打開個bar list也不過兩三頁紙,soli都不用去solicit找生意。

一切都成歷史。

小畢怎樣上釣已經無人清楚記得,有人說是上帝掇合,有人説屈小姐設了個酒後失身的局,屈小姐自圓其説,抵不住小畢的狂攻而淪陷了。小畢走進了錢鍾書所講的圍城,逃不出屈小姐合抱的圍困,像斷了糧水,一下就卸甲投降,娶了屈小姐,一時成為佳話。佳話其實是街話,街上途人在指指點點所講的話。那時的擺酒形式,一個大花牌在酒樓外兩三層樓高:畢屈聯婚。途人看到,嘩!奪目醒神,不屈不撓,可歌可泣。真的難為了別人的遐想,產生美麗誤會。除了姓氏的巧合,這對寶貝沒有可歌之處。別人不為他們唱,畢太有所頓悟,真的學起唱歌來。唱歌奇妙無窮,可以一曲寄心聲,憑歌寄意,悲傷處,敢有歌吟動地哀。以前就很流行寫去電臺點歌呀,祝夀祝婚或者借大氣電波輸送秋波,甚麽哥仔送首歌給妹子的,甚麽齊賀你,天生一對……高級一點就在英文臺點歌:I would like to dedicate a song to……

當年律師太怎會看得起粵曲,今時今日才成為文化遺產的國寶,她也不會唱粵語流行曲,甚麽阿珍嫁咗人,鴛鴦繡花裙那類歌。畢太看不起自己的過去,盡量想把它忘記,像聞一多那句「忘掉她,像一朵忘掉的花」。為了徹底地忘掉,她徹底地看不起普羅大眾的潮流,更加徹底看不起窮等人家。於是,她學唱歌劇,氣運丹田,雙手把橙也榨乾了汁。自從她醉心於歌唱,歌聲嘹亮,自以為繞樑三日,四鄰就耳根不淨了。鄰居受到歌聲蹂躪,只好調高電視音量抗衡,或者找朋友搓麻雀,辟辟拍拍的鬥響,鴨子拌嘴,比陝西敲擊及鼓樂還要熱鬧。打麻雀那家原本是畢太的雀友,以前一起麻雀耍樂,本來也融洽。可是,每當運氣差,手風不順的時候,畢太就指責別人談話影響她打牌,使她不能專心。終於這些雀友再不容忍她,大家就鬧翻了。本來不想跟她打牌隨便找個藉口就可搪塞過去,殊不知有個雀友就是不肯相讓,恃著自己老公是醫生,叫畢太去找聾啞麻雀腳打牌。本來啞也無所謂,啞就只有依依呀呀口齒不清,不會影響畢太打輸牌的心情。聾就不得了。畢太一面打牌一面總是哼著自己心儀的歌曲,捨己為人無私的獻出自己的歌聲。聾友打牌豈不是浪費了她的美嗓子,無處施予。這樑就結得深了,大家絕了交。要知道女人到了那年紀獻身已沒有人要,獻唱也沒有人聽,何其沮喪,只有獻金別人才會來者不拒,但獻金自己又捨不得。

那些年也真有趣,鄰居交惡就各自以三叉八掛鏡子對著仇家,好像如來神掌裏的飛劍飛環可以在空中交戰一様,精神上交戰,可能是神交的新義。今天網絡時代的人,怎會明白這種神可以上身的想法。

畢生畢太到了知命之年,發覺自己身上長了贅肉贅脂,實在缺乏運動,於是就嘗試做下運動。潮流興瑜伽,他們就一起去瑜伽班。畢生去了就畢生難忘,那些緊身衣著女學員,有些穿著bra tops,畢生目不暇給,畢太一向自負,在那場景下給人比下去,已墊厚了的magic也比不上,心靈受創,上了兩課就放棄了。他們於是嘗試高級球類活動……高爾夫球。單是這高字就已經使畢太覺得很興奮 high class,一見鍾情。可惜,揮了幾堂桿,畢太已失了興趣,不是掘了草皮,就是怎也打不中,那小球總是迷途羔羊似的。畢太自知高攀不起,於是就放棄了。她嘗試打網球,網球飛來飛去,打不中的時候居多,打中的時候就要在圍網外拾波。最後,她想起小時候在公園打羽毛球,自己打得不錯,那膠球有時飛得遠了些,有時都可以來回接到幾下。於是她便召集一班人打起羽毛球來。

畢太其實只召集了畢生一個人,由他去牽頭。

羽毛球這種運動,有人追溯到源自古希臘,但現代羽毛球卻源自印度,再由英國發掦光大,連badminton這詞都是從英國打球的地方Badminton House來命名。羽毛球不是源於中國的國技。

畢律師開始打羽毛球的時候已近乎退休了,因為他移了民,别腳的英文只能找到不懂英文的客仔,懂英文的就不會找他,不懂英文的找誰都無分別,胡裡胡塗,不明不白,任人擺佈居多。畢律師為了找生意,就信起主來,跟找配偶的人一樣。畢律師不是真的想信主,只是信主的人多,又有固定聚集的地方,為了這種方便,借父之名,也接收一下祂的信徒。把迷途的、誤入歧途的,甚至當了叛徒的,都收入他的版圖。畢律師這種想法無可厚非,他去的教堂那位牧師也是為了餬口才去當牧師,跟張系國在大學二年班就創作刋行的《皮牧師正傳》裏描述的皮牧師一樣。皮牧師無處不在,怪不得有讀者寫給張系國:你是上我的教會的嗎?皮牧師其實是在講我教會那牧師嗎?

畢律師做律師差勁,更貼切講是勁差,但他有生意頭腦。對著有錢的教友他恭敬奉承,像敬畏耶和華一樣,對著窮教友,他發烈怒。畢律師也想做上帝,也發烈怒,他記起出埃及記32章11節:摩西便懇求耶和華----他的上帝說:「耶和華啊,你為甚麼向你的百姓發烈怒呢?這百姓是你用大力和大能的手從埃及地領出來的。」畢律師收了客仔的錢,尤其是沒有甚麽錢的,拯救了他們,當然可以發烈怒。有錢的客在經濟上拯救他,也可以對他發烈怒。他這烈怒情意結(fierce wrath complex)是創新的心理學用詞。

為了鞏固地位,畢律師參與教會的事務熱心有加,對主卻虔誠不足。熱心和虔誠是兩碼子事,從來沒有掛勾過,當然也不會像器官移殖會産生排斥。他參加的是廣東話崇拜,不用講英文,但他時常掛在嘴邊又講得很多的是God bless you。有時他都搞不清bless為甚麽不是第三身單數blesses,他敬畏主,所以不敢問,怕祂發覺自己太無知,他怕祂知道又發烈怒。騙祂的人太多,比男人騙女人還要多,也難怪祂要發烈怒。怒而飛,耶穌升天了。唉!那是莊子,不是聖經,怒而飛的怒字不是發脾氣,怒是奮發的意思。畢律師把他老子教過一些古文像fusion那樣混入了聖經,以為可以發怒而飛。漸漸地,畢律師在教會的知名度高了,除了老而畢之外,有些給他罵過的人叫他畢烈怒。人的姓氏和名字配搭也逗樂,叫美麗的又偏要姓吳,做副手的又恰巧姓徐,甚麽徐副校長、徐副師長,搞到好像要出賣肉體才能當得上一様。畢烈怒卻常發烈怒,反而是他的真名才正確反映為人,他不賢不忠。

講到這對寶貝的姓氏,也鬧出笑話。畢律師第一次為打羽毛球訂場,接電話的老外當然講英文,畢律師講自己是Mr But,老外心中嘀咕,屁股先生訂場,Mr Butt? 不是開玩笑吧!猶豫之間,畢太奪了聽筒來講,不講姓畢講姓屈。Ms What? 老外如在五里霧中,看看日曆,不是愚人節,怎會接二連三受愚弄。幸好這對寶貝不屈不撓,花了一番唇舌終於訂了場。

從打羽毛球開始,畢生畢太開展了新生活。天長地久,他們有説不完的故事。






後記


上一篇小説《無悔》是2010年10月寫的,那是處女作《襲警》的延續,一直都想寫第三集,可惜開了筆,寫了三幾千字,繆斯不再眷顧,於是擱了筆。最近家中裝修,生活規律搞亂了,博文寫少了,睡眠也少了,人也消瘦了。忽然間有寫小説的衝動,就寫了這篇。我有一個壞習慣,寫小說鬆散毫無事先佈局,提筆想到甚麽就寫甚麽,以前寫那幾萬字是這樣,這短篇也是這樣。

小說中人物是虛構的,心中當然有現實的對像以資參考,對號入座,無任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