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

極速落網

極速鐵騎士極速落網
警憑車牌鎖定車主



【明報專訊】前日網上流傳兩段「挑戰警方」的極速電單車片段,警方昨拘捕片段中在南灣隧道出口以時速260公里逃避交通警員截查的20歲電單車車主,他涉嫌「不遵照警務人員的指示」及「危險駕駛」罪名,暫准保釋外出,須於6月30日返警署報到;警方正調查他是否與另一段在西九龍公路以時速270公里飈至荔枝角的短片有關。


被控兩罪 准保釋

據悉,被捕車主姓黃,20歲,任職壽司師傅,與家人同住石硤尾澤安邨。黃為電單車發燒友,剛滿18歲即報考及取得電單車牌照,並購買一部本田CBR600RR大馬力電單車,剛「甩P」不久,疑早前先後在其facebook上載在快速公路飈車片段,因被上載至YouTube而廣泛流傳。

甫滿18歲即考取電單車牌

新界南總區交通執行及管制組署理警司班立志表示,前日在YouTube流傳的兩條超速駕駛電單車短片,其中一段是在本周日(18日)發生,當時一輛電單車在南灣隧道近入口被警方雷射槍發現超速,交通警員在電單車駛出隧道時截查,對方以逾260公里高速逃去無蹤,但警方憑涉事電單車車牌鎖定車主身分。

昨午警方根據資料聯絡姓黃車主後,晚上黃在律師陪同下到荃灣警署協助調查,由警員拘捕押返新界南總區扣查。

前日網上流傳兩段估計是同一電單車鐵騎士的瘋狂駕駛片段,其中一段是車手在南灣隧道出口為逃避交通警員截查,強行越過雙白線及加至時速逾260公里,不用分半鐘到達昂船洲,片段中更配有自述式字幕。另一段短片,則疑是同一車手沿西九龍公路飛馳,於奧海城由200公里加速至270公里,約1分鐘駛至荔枝角。
(21.5.2014)

這件案除非車主在警察會面時承認是事發時的司機,或在Pol. 571表格填上自己是案發時身為司機的資料,否則就不能告他上述這兩項控罪。車主帶同律師去協助調查,你以為律師會讓車主承認是案發時的司機嗎?不承認怎去檢控?車主是車主,車主未必是司機,車主不認是司機,又不提供司機資料,就只能控以21日內不提供司機資料的控罪,違反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這控罪無疑要比危險駕駛輕,但63 (7)條講明要考慮原本的罪行的刑罰,故此21日內不提供司機資料這控罪,也同樣有效處理這種案情,反正以這種案情,就算是危險駕駛定罪,判監的可能也較低。21日內不提供資料最高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如果讓我處理,他認罪的話,罰$5,000兼停牌兩年。在最高80公里車速的道路上以超過200公里的車速行駛,即時停牌絕對正確,當時沒有釀成意外,純屬幸運。對其他使用該道路的司機及追捕的警員,毫無疑問潛在極高受傷的風險,這是判罰上調的因素。


9 則留言:

  1. 嘩如果開間公司來持有架車,豈不是保證不用坐監和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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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錯呀!當年謝霆鋒在花園道炒車,法拉利是以公司名義註冊的,如果他認識我,我又肯埋沒良心地教他,他又怎會需要找人頂包,帶來妨礙司法公正的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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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 想問下, 如果車主有心講大話, 提供一個不存在的司機(呀強), 咁警察又揾唔到呀強, 咁佢車主係咪就咁可以脫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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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寫咗一段答你點知deleted, 等陣寫一篇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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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s://hk.news.yahoo.com/%E6%B8%AF%E7%83%B9%E9%A3%AA%E6%9B%B8%E6%95%99%E7%85%AE%E7%8B%97%E8%82%89-%E6%81%90%E9%81%95%E6%B3%95-222750369.html
    Bill, 請問在香港出版狗肉烹飪書是否如上述報道所說屬犯法? 如果要告應該用Cap 221 s.89 + Cap 167A r.22(2) 還是common law incitement + Cap 167A r.22(2)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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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會用incitement instead of abetting(教唆),一切要視乎那食譜怎樣寫,未必干犯任何罪行。譬如講虎骨的藥用療效,是否在在煽惑別人藏有/使有瀕危物種呢?講滿漢全席的烹調方法,涉及熊掌、猴子腦,又犯法嗎?要視乎文章怎様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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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知有個有$人超速比人影快相, 要員工上法庭, 話係公司車唔知邊個伙記揸左架車
    最後個法官話" 勞斯"有咩可能任人揸,
    不過都係罰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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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唔信間公司揾唔出邊個揸架車,如果公司係登記車主,你無佢符,只可釘間公司,因為間公司係被告。除咗罰錢,無乜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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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提供資料罪會唔會留有刑事案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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