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新官上任三把火

Mike Baird to wrongdoers: 'I'm your worst nightmare

Mike Baird has delivered a stern warning to anyone found guilty of wrongdoing during recent investigations by the state's corruption watchdog: "I'm your worst nightmare."

The Premier is due to meet newly appointed NSW Liberal party state director Tony Nutt on Wednesday afternoon to discuss evidence aired during hearings of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into allegations of illegal political donations.

The ICAC has heard claims that some of the party's most senior officials, including finance director Simon McInnes, were complicit in seeking to disguise payments from prohibited donors to bankroll the NSW Liberal 2011 election campaign.

Labor has called on Mr Baird to shut down the party's main fundraising body, the Millennium Forum, which the ICAC has heard was used to launder banned donations, along with another entity called the Free Enterprise Foundation.

Asked if that was a reasonable demand, Mr Baird said that "what's reasonable is we need to clean up the culture of politics in NSW".

"We'll be taking appropriate responses and we'll be doing it in a way that restores trust and confidence, not only to the party but to the entire government process," he said.

Mr Baird's predecessor, Barry O'Farrell, resigned as premier during a previous inquiry into infrastructure company Australian Water Holdings after giving false evidence in relation to the gift of a $3000 bottle of Grange Hermitage from a Liberal party fundraiser, Nick Di Girolamo.

The hearings focused fresh scrutiny on to the culture of political lobbying in NSW.

Mr Baird said that it was "important that we stamp out the practices that we have seen ... I am shocked and appalled by the revelations I've seen, not just this week but over the past few weeks".

Mr Baird said he would not provide a running commentary on the ICAC. ''But I'll say this: I am determined to clean up events that we're seeing to make sure they do not happen again," Mr Baird said.

"I don't care what political badge you have. If you have done wrong and if ICAC has shown you have done wrong them I'm your worst nightmare.

"I'm going to do everything to restore confidence in the government. I'm going to do everything to restore confidence in the great party I'm part of.

"The actions that we take will be strong, they'll be swift and the community will see that we're determined to fix and ensure that events that have been unravelling for many weeks down at ICAC do not happen again.

(30/4/2014 Sydney Morning Herald)

新南威爾斯新省長Baird新官上任,立即顯出新人事新作風,誓要根除官員議員接受商界的利益輸送,義正辭嚴,給人一種煥然一新的感覺。防微杜漸當然是正確的防貪看法,不過看了省長這番話,我就unimpressed。一言以蔽之:色厲內荏。省長講明自己會是違規人士的夢魘,講得好聽,可是,想深一層,動聽的話不中用。何解?我打個比喻,學生在校內做出犯法行為,訓導主任把持一切,他扮演了警察及法官的角色,他決定懲治方法,那麽,法律制度置於何位?省長可能是犯規的人的夢魘,但行為明顯犯法,就應該由法律制度來治他們,而不是由省長作人治。

這裏防貪治貪工作做得太差,廉署有權搜證、聽證,可惜聽完之後,有的證據就會變成不能呈堂了,有證變無證。有心打擊貪污,就要改革這裏的廉署,把它的權力擴大,變成類似香港那種模式。訂立打擊貪污的法例,逮捕檢控利益輸送,以權謀私的人,控以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那類控罪,又何須交給訓導主任記過踢出校?如果你覺得O'Farrell為了那枝Grange罷了官已足夠,假如是曾蔭權、梁振英、湯顯明收受了出生年的Grange,輸送利益不被檢控,你接受得來嗎?如果你接受得來,你不是滿腦覬覦貪污機會的人,就是雙重標準,欠乏法治的心。省長如果真有治貪的決心,就應改組廉署,增訂法例,拿幾件有代表性的案出來殺鷄警猴,儆惡懲奸。這些案俯拾即是,罪不可逭的人,還使用打手板的方法,看通了就是色厲內荏,骨子裏是lukewarm water。省長這番話明進實退,分分鐘自己心中有鬼,拿個幌子出來擾亂視聽。



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

罵人篇

這一篇為了罵人而寫。

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成立之後在facebook貼出不少討論帖,我是不慣用facebook的人,故此甚少參與。有一次三巨頭在討論是否應該禁止其中一個會員繼續參與討論,做慣劊子手的標少也加了把嘴,當然先看了這位仁兄的好事。看過之後,覺得應該禁止他的參與,於是公開批評這人——Victor Cheng。殊不知這人回敬我的話竟然會這樣幼稚,説Bill Siu"Very good initials of name"。雖然我自認寫文是在bullshit,也覺得這種心智的人實在pathetically childish。把他除了名,事件理應完結。

最近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籌組了個blog及一個論壇,請王偉雄教授在他的論壇推介一下,又惹到Victor Cheng來挑釁。PHLI曾經問過我怎樣處理情緒有問題的人,我在情緒問題一文講過,對於「見到太不順眼的留言,就狠狠的罵他,希望他看了怒火上騰,砸了自己的電腦」。對於只懂貧嘴惡舌,devoid of substance 的人,我也要示範一下怎樣叫知識型的貧嘴惡舌。本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一舂美事。可是借王教授的論壇開片,實在有點過份。這種人我不能不教訓一下,我留了兩則貧嘴惡舌的話給Victor Cheng:

「其實侮辱我本身是閒事,如果説出道理,疾言厲色,語帶譏諷也無所謂。但沒有內涵,只停留在貧嘴惡舌的層面,乃有識之士所不為,亦羞與為伍,道不同自然不相為謀,還在哭哭啼啼幹嗎?山中、劍文和我都各自有blog, 想挑機或使我們長智,都無任歡迎,何必沾污教授的地盤。看你這種心智,大概要改改名,改為Victim。要做Victor都要有點風範。教授博學,我不敢放肆。Victim兄,翻一翻齊物論,有句大辯不言的話。我總是沒有那種修維,對著閣下這種人,只能小辯對待,希望洗滌下你混沌的思想。如果要交流,請私玉步。

教授請恕標少無禮。」


 山中,我以為你給他大辯,所以不再講,殊不知你對他小辯。算了吧!他招架乏力,任你洗滌。當然,最大的問題是他不肯放過自己,所以任人大小辯。


這位仁兄當然招架乏力,留言已不知所云。其實人家不同你玩,因為大家不能玩在一起,賴死也給人趕走了,那就去找志同道合、同道中人一起玩嗎,何必賴皮,硬要闖進來。闖也罷,為甚麽要爬厠所入來呢!搞到自己一身厠所味。

作為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的成員,不一定要發表意見,也可以觀察一下,學習一下,我就很少發表了,因為要藏拙。懂得藏拙,就當自己精通《易經》,潛龍勿用,總好過自暴其醜。唉!跟這種吃屎娃娃講也枉然。雖然用大小二辯招呼了Victor,我沒有罵他吃屎,吃和屎都是動詞,即是只懂吃和拉的寧馨兒。小孩就是可愛的寶寶,男人老狗還像個笨小孩,請你快些長大吧。

再次在此向王偉雄教授致歉。

Victor, 不要激動,想清楚自己要講甚麽,才留言呀!否則有很多人會搜尋你,看你是乜水。


小販管理隊欺負阿婆

食署職員被指蝦婆婆

【明報專訊】噚日facebook有好多人轉載攝影師陳葦岳(Ryann)上載嘅一輯相,質疑食環署職員蝦婆婆。Ryann話前日傍晚行經長沙灣政府合署對開,見到一個食環署職員同婆婆對峙,話婆婆擺賣阻街。Ryann同婆婆解釋職員可能會收走佢啲嘢,婆婆即刻執嘢,但職員用身體擋住婆婆,婆婆轉身執第二邊,佢就「移形換影」擋住,仲踩住啲貨物話「呢啲係證物」,唔畀婆婆執走。

署方:接4投訴 會調查

Ryann話職員講嘢幾大聲,部分市民睇唔過眼,其中幾個夾手夾腳執晒婆婆啲嘢,職員就喺噓聲中離開。食環署回覆Emily話接到4宗有關執法嘅投訴,佢哋會調查事件同按程序處理。發言人話,當日接到市民投訴有人擺賣阻街,派咗一名小販管理主任巡查,發現有兩名年邁無牌小販擺賣,於是勸喻佢哋離開,並無提檢控。

但Ryann質疑,若職員畀婆婆離開,點解要踩住佢啲嘢,擾攘成半個鐘呢?Emily噚日去現場搵街坊求證,有雜貨店女店員話婆婆不時喺度擺賣,但佢見唔到事發經過,希望食環署查清楚
(29/4/2014)

現代個人資訊和傳媒又一次互動,這次是傳媒去報導市民的資訊。有利當然有弊。各大傳媒都一面倒同情阿婆,譴責食環署小販管理主任,因為那是民意所趨,所以傳媒也只好傾側。阿婆年老,鶴髮鷄皮,擺點東西在地上賣,當然值得同情。她站在弱者一方,稍有良心的人都應該深表同情。食環署職員理應酌情處理這類老弱無牌阻街的人,予以警告,不予檢控,這就是法律也講人情的一面。講得漂亮一點,就是考慮到檢控政策。

如果阿婆已多次受警告,卻屢勸不改,明知食環署職員只會叫她收拾東西,不會檢控,那該怎辦?這件事最錯的是小販管理主任的態度。處理得好,是憐貧惜苦,處理得不好,就被斥冷酷無情,欺負弱小。對於使用道路而受阻,附近店鋪的商戸生意受影響的人,他們可能又有别的看法。假如小販管理主任陰聲細氣,和藹可親,阿婆時常擺街邊,請問這問題怎樣解決?更甚者有人利用老人家搏取同情,以獲寬待,問你又怎辦?別以為我講得誇張,有案例可援,那是標少經手,叫ICAC出手的。可能已經沒有人記得1999年天樂里的小販頂包案,小販檔主在食環署的小販管理隊默許下,聘用七老八十的人上庭頂認,搏取輕判。所以看一件社會事件,也要考慮周詳一點,先不要熱烘烘一面倒去like去撐。




2014年4月28日星期一

再見棕櫚

棕櫚未倒
再見棕櫚,只剩樹樁


今天砍了這兩棵不同品種的棕櫚,實在逼不得已。30年的成長,3數小時就粉碎了。不是我跟它們過不去,是它們和我的污水渠作對。前面那一棵是種在水管及水錶旁,所以我不敢連根拔起,由它的死幹及樹根繼續壓著水管及污水渠,期盼它們各不相干。30年前第一手業主把樹種上去是笨蛋,鋸樹工人來到一看就覺得自己是笨蛋才會接了這工作,因為棕櫚不好鋸,葉近樹幹部份佈滿又尖又硬的刺,偶一不慎,可以穿心。這樹有幾高大威猛,請看有人作比例的這一幀:

續圈鋸
樹倒沒有猢猻散,地下紅色的是鏈鋸
前仆後繼,前面那棵先鋸了一部份,留下矮樹幹讓後面那棵倒下時墊著,再續段鋸短。一場搏鬥,草地封了一層木糠,草又要花一段時間重長。鋸完這兩棵,我叫「樹人」到後園給我打價,鋸另外3棵大樹,6棵棕櫚,幾棵芭蕉,全部都兩層樓高。「樹人」給我很吸引的價錢,連今天也來執手尾的水喉匠也説抵到爛,我心大心細。抵到爛即是多少?3,300元,約2萬4港幣,連磨掉樹樁(stump grinding)。

8、9年前也叫人砍過兩棵別的品種的棕櫚,鋸到留下樹樁,我買了一枝大鐵筆,花了兩星期,自己動手把樹樁鋤掉,在炎夏每天工作幾小時,終於再花兩星期連隣居的大樹樁也給我幹掉,當作健身。當年還沒有開始打羽毛球,所以有這閒暇。今時不復當年勇,已不會爬兩層樓高去鋸樹了,這叫自量,又叫怕死,人總有懂得收手的時候。

2014年4月26日星期六

舔腳非禮

舔女生腳稱測心理 中大碩士生控非禮

【明報專訊】中大公共衛生課程碩士男生自稱就讀心理系,邀請同校女生接受「奇怪情况測試」,聲稱要觀察其心理變化。他在中大圖書館內躺臥地上,繼而舔女生的腳,惟事主接受測試後一天感不安遂報警。「瞓身舔腳」的男生被控非禮,毋須答辯,保釋候訊。

圖書館邀做實驗 瞓地舔腳

被告尹浩洋(27歲)涉於本年1月16日,在中文大學圖書館內非禮20歲的中大女生X,案件昨再訊。據悉,被告當時在圖書館向X自稱就讀心理系,正在做研究功課,題目關於女生在奇怪情况下的心理反應。他邀請X擔任實驗對象,獲對方首肯,研究隨即開始。X坐在椅上,被告則躺在地上舔X的腳。事發後一天,X自行報警。案發圖書館內設有閉路電視,拍下案發經過,顯示被告曾經躺在地上,但未能清楚顯示其動作。

控方昨於庭上陳辭,指閉路電視拍到被告被指非禮X後,二人曾對話近10分鐘。案件早前提訊後,已索取法律意見,惟尚需進一步調查,包括邀請X再次落口供,講述事發後二人對話內容,及邀請中大一些教授落口供。警方亦須進一步確認被告的中大學生身分。案件押後至5月16日再訊,被告准以1000元保釋,其間不得騷擾案中任何證人。

自稱心理系 實讀公共衛生

被告雖自稱「讀心理系」,但中大昨回覆查詢,證實尹浩洋為中大公共衛生碩士課程學生。中大將待案件司法程序完結後,按有關程序處理個案。

【案件編號:STCC1064/14】

(26/4/2014)

今早看了這則新聞,真的無奇不有,人確是滿腦子怪異思想,難以明白。我即時反應是,這算非禮嗎?殊不知有讀者在上一篇留言,就拿這出來討論。

考慮非禮的元素,自然要引用R v Court了。香港判辭譯成中文這樣講:

(一)被告人做了罪行作為,即侵犯受害人,
(二)有意圖侵犯受害人及
(三)當他侵犯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這意圖為一名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與其總體的情况為猥褻。

本案案情顯示,這並非一般的非禮案,控方面對最大的困難是證明第三元素——猥褻意圖。一般非禮案要證明猥褻意圖主要靠推論(inference),也有被告在拘捕警誡下的招認。我不知這件案被告有沒有招認,如果沒有,法庭未必會覺得唯一的合理推論是被告有猥褻意圖。我相信日後會加控被告一項襲擊罪作交替控罪,這是最保險的做法。

襲擊罪控方也有一關要過,本案受害人同意讓被告做心理反應實驗,控方會提出這實驗是假的,而被告不是讀心理學的,事主在受騙下才同意被告舔腳,故此警方要再為證人錄口供,也要找一些中大教授作供,以否定被告心理實驗的講法。

以交替控罪進行,好過審訊中途由非禮修改為襲擊罪,中途修改會使程序更繁複,又要重新聽取答辯,辯方又可以要求重新盤問證人、申請押後諸如此類。如果這非禮案繼續檢控下去而不加一條襲擊罪作為交替,我會覺得很奇怪。



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新南威爾斯州的ICAC

我寫了兩篇前新州州長O'Farrell在廉署聽證會作供說謊的評論,認為新州的廉署是無牙老虎,思華開咪前問我實質看法,本地電視台記者也發電郵給我要求訪問我對本地黑金政治及廉署的看法。前者份屬老友,我講了自己看法,後者要求我上鏡接受訪問,我不是面皮薄,而是有自知之明,不想在大氣電波胡説八道,一向對本地的事物不太留意,並非適當作評論的人,於是拒絕了。

思華不同意新州的廉署是無牙老虎,我們其實也沒有認真討論過,讓我在此講多幾句。如果新州的廉署是有牙的,那副是假牙。

新州在1988年訂定了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Act 1988,1989年廉署正式成立。目的是

(a) to promote the integrity and accountabil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by constituting an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as an independent and accountable body:

(i) to investigate, expose and prevent corruption involving or affecting public authorities and public officials, and

(ii) to educate public authorities, public officials and members of the public about corruption and its detrimental effects 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on the community, and

(b) to confer on the Commission special powers to inquire into allegations of corruption. (Section 2A)

目的遠大,功能卻渺小。這話從何講起呢?最簡單是看業績,繼而看處理貪污事件的手法。先講業績,網上看到的資料顯示,每年約有3,000宗投訴,只有少於百份之一進行聽證,聽證地點在廉署本部的聽證室舉行。廉署在公開聽證之後足以提出證據檢控而定罪的案件,寥寥可數。聽證的方法本身在結構上引致日後檢控的困難。被傳召出席聽證的人並無緘默權 (right of silence),證人可被強逼作供 (by compulsion or coercion),這樣做往往使聽證的證據日後不能在刑事檢控時呈堂。澳洲沒有人權法,否則強逼作供就牴觸了基本人權。這也做成日後檢控的障礙。廉署人員本身沒有逮捕檢控權,把涉嫌貪污的人邀請去作供,他有備而來,先想好一套講法,如果行事小心,要拿住證據就越加困難。雖然在聽證時作虛假證供可最高處5年監禁,前州長O'Farrell為收受紅酒一事説謊,廉署也講了不會追究。這明明是貪污、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在聽證會作假證供,都沒有刑事後果,這副牙不是假的,還算是牙嗎?

沒有逮捕權,無疑對查案取證會構成嚴重障礙,大鑼大鼓,事先張揚,笨仔走得摩,心理上去攻擊疑犯的脆弱點都使不出來,這副牙去咬人時自己先甩掉幾隻,有牙何用,跟無牙有何分別?如果向廉署投訴警察貪污,他們不會受理,會轉介給Police Integrity Commission 處理,聽起來就像香港廉署未成立之前警察自己查自己的貪污一樣,這老虎不就是紙板老虎嗎?

孩童在街上大小便的刑責之二

寫這一篇來回應上一篇的留言。留言的朋友認為可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來檢控這小童的父母,我絕不同意。先看有關法例: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1) 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澗或水道; (由1959年第48號第3條修訂;由1981年第38號第3條修訂;由1989年第33號第5條修訂)

這條例前半部針對的是「拋擲或放置」,也是上一篇新聞報導的論據。孩童在街上大小便怎能以拋擲或放置來形容呢?除非是拿起來擲,否則只是排泄,連放置也稱不上。如果說父母讓小孩在街上大便之後不去清理,是否構成「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也成疑問。先不要搞錯,這種論據不是關於父母准許小童在街上大小便,而是在大小便後不去清理而構成「放置」這元素。這條例根本不是為了在公眾地方大小便而訂立,有關在公眾地方大小便的條例,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而言,應該是4(3)「 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

歸根究底,引用4(1)條,極其量只可考慮在大小便之後不作清理,屬於「放置」。整個法律觀點轉移了,事件中的父母的行為,引用第4(1)條,根本不構成容許兒童在公眾地方便溺。要對這行為作檢控,只有像我上一篇所講,引用附屬法例132BK《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2)條。

那麼,若真的要用4(1)來檢控,還有一開始「無合理權限或解釋」這一關要過。假設真的可以4(1)條來檢控,考慮到這種案情也不符檢控政策。4(3)當然不可能,因為10歲以下無須負上刑責。他的父母在法律上也無刑責,除非……

阿媽,我想尿尿。
忍吓喇,我揾下有無厠所。
好急呀!我想大大添!忍唔到呀!
咁呀,喺馬路邊喇,忍住先,唔好賴呀!

於是,告佢阿媽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在公眾地方大小便,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3)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C(1)(b)(ii)條。

如果法治及文明發展成這様,OMG,我殉法,為法而死掉好了,無眼睇。

2014年4月24日星期四

孩童在街上大小便的刑責

反駁官媒文章歪論 港律師:細路通街屙 父母有刑責

內地夫婦容許其兩歲兒子於旺角街頭隨地大便,觸發中港輿論大戰,內地《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署名文章,內文試圖「講法治」,指香港法例列明10歲以下兒童公共地方便溺,屬沒有「犯罪意圖」,故免於處罰。但本港有律師反駁,指雖然香港法例規定10歲以下兒童免負刑責,但其父母因未有盡責監管,就難逃法網。

律師梁永鏗回覆《蘋果》查詢時表示,在公眾地方便溺是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根據法例,任何人都不能在公眾地方大小便,或拋擲、放置糞便等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即使排到排水渠或污水渠內同樣不准許。

他又指,雖然本港《少年犯條例》列明10歲以下的兒童,法律上不能以刑事責任檢控,但稱不代表兒童的父母不須付上刑責,因為條例同樣有列明「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

對於《人民日報》以「小童大小便難以控制,屬人之常情」為犯事者開脫,梁永鏗認為不足以構成抗辯理由,因為父母有很多選擇避免,包括為子女穿著紙尿片、帶他們到洗手間等,「旺角都係鬧市,點會搵唔到洗手間?」他指由於隨處便溺算不嚴重違法,警方一般會以票控的形式檢控,但案中的媽媽涉嫌出手打人,則可能干犯更嚴重的「傷人罪」,要上法庭受審,如果罪成,隨時要在香港服刑後再遞解出境。

(24/4/2014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看到近日熱烘烘這則小孩在街上便溺的新聞我本來不打算評論,中港矛盾不是三言兩語説得清的,可是蘋果這則跟進報導就有點不知所謂了。這則新聞所引用的法律簡直胡說八道。

首先,適用的法律是附屬法例132BK《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2)條作檢控,而並非第228章第4(3),法例這樣寫:

8條文標題:大小便版本日期:01/01/2000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香港律師和人民日報都講錯了。第8(2),已涵蓋12歲以下兒童的刑責在照顧或看管他的人,在這件事就是他的父母。要抗辯也有理由,如果小孩突然便急,一時又忍不住,要在街上方便,法庭可以接納為「合理因由」。引錯了法例,繼而又要為《少年犯條例》有關10歲以下少年的doli incapax來造文章,實屬荒謬。還講甚麽「 但稱不代表兒童的父母不須付上刑責,因為條例同樣有列明「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簡直不知所謂,「導致或明知」這些字眼用於228章第4(1),而不是4(3)的控罪。最高刑罰轉化為第一級罰款,即2000元,而不是單看例書的500元。亂講一通,由頭錯到尾。標題譁眾取寵,結果自取其辱。


情緒問題

PHLI在上一篇留言的問題不易答,因為未知的因素太多,範圍太大。緣起是在他之前有讀者把在facebook看到的一段片貼給我看,叫我評論。該片是旅遊巴在雙黃綫停下等待前面車輛離開,打算泊在那裏,因此被抄牌的爭拗。該片明顯沒有拍攝由頭到尾整個過程,但拍到那部份顯示高級警員那種聲嘶力竭,喉嚨沙啞的激動表現,我指他情緒有問題,應被訓斥。

PHLI問我怎樣面對和處理情緒有問題的人,這問題如果不收窄來講,就會是臨床心理學家的工作。我有個人看法,但不是專業意見,因為我甚麽都一竅不通。不過,我也發點謬論吧。先評論片中的警員,這是一拖一,行孖咇(beat)的街上執勤,由高級警員(朱柴)帶著年資淺的新丁,朱柴即一柴,膊頭有一條柴而不是三柴的沙展。朱柴是下三濫叫法,朱即是潮州話一字的諧音(雖然是諧音,其實和潮州話的一字相差很遠),見習幫辦膊頭一粒花就叫朱粒。高級警員帶著新人出勤總有些示範作用,可能這司機之前為了抄牌曾對抄牌警員指手畫腳,惹來與高級警員的衝突。這高級警員應該耐心勸他冷靜,而不要動輒就要告人阻差辦公。警校用這片作反面教材也不錯。希望這警員不是因為前些時的新指引,誤解為不同程度的「辱警」或者對抄牌有爭論,都屬阻差辦公。

怎樣處理情緒失控,我想自己先不要失控。我是慣了口舌爭鋒,寸土必爭的人,所以時常告誡自己不要被人牽動,失了主動權,搞到自己也情緒失控。如果要應付情緒失控的人的留言也不容易,因為見不到真人,舉手投足之間的觀察機會也沒有,難以斷定是否情緒的問題。有些人喋喋不休的來挑機,回答了一兩回,就由他去罷。不去睬他,他/她自然就又寂寞又失落。對於持相反意見或者指出我錯處或者罵我的留言,除非是粗口,我都不會刪除,以免留了言的人情緒有問題。有時見到太不順眼的留言,就狠狠的罵他,希望他看了怒火上騰,砸了自己的電腦。

日常生活裏當然會遇到情緒有問題的人,是好朋友就開導一下,其他就置之不理,他好與不好都跟我無關。以前工作上遇到的也有,不外是證人或被告,這範圍太大,難以一概而論。在裁判法院層面遇到這種問題是比較普遍的,所以在招考裁判官的面試經常會問:你怎樣處理刁橫的被告。有刁橫的被告,也有刁橫的法官。當法官情緒失控,好的主控就要找個藉口要求休庭,讓法官冷靜一下。不要留言告訴我那個官有情緒問題,我總會風聞到一些事情,除非從上訴案判辭看到端倪,否則我都不會評論。看不順眼的我會怎辦?不如讓我覆述在醬鴨一文回答讀者的話:

真話畀人當廢話,啲人講廢話就會變神話,神話即神講嘅話,中聽又動聽。你寫乜?一,大辯不言,二,欲辯忘言。我無大辯之才,惟有對著唔順超小辯囉,唔使過兩招。

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

一敗塗地的Oscar Pistorius

原來不少人在留意Oscar Pistorius的謀殺案審訊,有人沉迷到難以自拔,看到上癮,有這一篇I'm obsessed with the Oscar Pistorius trial為證。有人寫公開信給他,指可靠消息説他在審訊前上了演技課,好讓他在庭上七情上面,信是這一封:Letter to Oscar,其中兩段這樣講:

I have it from a reliable source that you are taking acting lessons for your days in court. Your coach has an impossible task.

Oscar, I look at you mewling and puking in the witness stand. You truly represent everything that the West loathes about white South Africans who live extravagant lives in their expensive laagers. Your constant and preposterously ridiculous statement that you thought it wasn’t Reeva trapped in the bathroom, but an intruder, opens yet another can of haricots. The implication of this is that it would have been more acceptable to shoot an intruder the way you did. Execution from behind a closed door.

也有專欄作家從歷史發展看盤問方法,見於英國獨立報的這一篇:Oscar Pistorius trial:Is it a court of law or bear pit評論,結尾兩段這樣寫:

It’s not a place for the faint-hearted, a court of law. And cross-examination is not a forum for an agreeable exchange of opinions about what happened on a certain day. It’s the closest humans come in public life to a bear pit or a bullfight. Whatever rules exist have always existed to be broken if the occasion demands.
Gerrie Nel may have appeared to us a shocking example of the phenomenon. But he was only the latest embodiment of what a search for the truth looks like: noisy, rasping, bloody, fighting to the death.

這篇評論值得檢控官一讀。

早幾日辯方專家證人給打垮了,這個在大學教地質學的前警務人員受到主控質疑,承認自己沒有彈導,血漬分佈等訓練的資歷,他對案件的分析也和被告自相矛盾。不過,我有點不明白,既然控方爭論辯方證人的專業資格,就應該在他上證人台的時候就提出,由法庭先裁定這資格才讓他作供,如果法庭一開始就不接納他可以專家身分作供,就把他譴走,還用花時間。可能有人覺得讓他自相矛盾,會進一步削弱辯方的講法,打擊被告的誠信,想深一層其實毫無幫助。如果那人不能確立專家身分,他作供的看法(opinion)就不應被接納,以這種看法對被告證供產生的矛盾,也不能確立了,這證人就浪費了法庭時間。

如果被告真的去學點演技好讓自己可以在證人台發揮一下,那就十分失敗了。自己哭哭啼啼旨在博取同情,做得過火,自己哭乾了眼淚兼嘔吐,也賺不到同情,反而換來鄙夷眼光。況且又不是jury trial,哭到上吊個官都無動於衷。一個人民英雄,一敗塗地,就是這副尊容,奮鬥不屈的拼搏精神消失於頃刻之間,他鎯鐺入獄也是須臾之事。

2014年4月19日星期六

何止wine

在寫天下烏鴉一樣wine一文時,有澳洲讀者留言,認為省長O'Farrell為了收受一枝Penfold Grange而請辭,屬honourable之舉,這是支持他或者心中有鬼的人的看法。説他引退是負責任的行為,這論調我不去反駁,因為看法天真得使人無奈,但另一位讀者反駁了,這一則新聞……Job offer after wine gift……也反駁了。如果本地的ICAC運作模式跟香港的一樣,一早就把一干人等闔家都拘捕了。這則新聞交待了黑金政治的交易過程,由兩三年前講起,涉嫌行賄的Di Girolamo怎樣進入政治舞台,由當初被考慮的6名候選人中叨陪末座,而至怎樣利用政治捐獻,一蹴而就,在省長收了名酒的兩星期後,被委入水務管理局的經過。荒謬絕倫的橋段,讓人目瞪口呆,眼巴巴一幕又一幕在眼前上演。真的為了一枝酒而輸出利益?別天真吧!這些人可以肆無忌憚地幹,就因為監管不足。一丘之貉,俯拾即是,連首相也在背後扶他一把,這一夥人我一直視為盜賊。前些時這些議員部長,包括首相在內,就被揭發怎樣去濫用公款,以權謀私,有人出公款買機票飛去買樓落訂,當是公幹,有人出席私人婚禮,就當履行政治職責來開公數。相比之下,曾蔭權、湯顯明就聰明得多,利用自己的權力去交換利益,就沒有做得顯明。延後利益輸送,證據難抓。

這又引申到山中提出的問題:

A good political question: An effective scoundrel or an ineffective moralist, which would be your pick for public office?

這種問題不時都會出現,但一涉及明顯的違法行為,就會是an effective grafter 而不是scoundrel那麽簡單了。當涉及明顯違反嚴重刑事法的犯法行為,不論這個人的管治能力怎樣出眾,就不能掉以輕心,以瑕不掩瑜來開脫。動搖了法治的根本,還有甚麽喊得鏗鏘?


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

「放生」馬惜珍?

有讀者留言,把蘋果日報報導有關梁愛詩曾是代表東方日報的律師行合夥人的新聞給我看(服務《東方》律師行梁愛詩曾是合夥人),問我她有沒有犯法。我真的不知那算犯甚麽法。梁愛詩紀錄差,但馬惜珍案不能不用客觀分析去看證據,胡仙案是有證據而不作檢控,醜態百出,踐踏公義,馬惜珍案卻是不同類别。在解釋馬惜珍案時,袁國強無需再強調檢控政策,沒有證據,還用講甚麽政策,一切都枉然。如果當年只靠涉案那8個特赦證人去指證馬惜珍,特赦是有條件的,當時特赦證人不肯指證,就會被檢控。到了今天,如果他們全部還健在,記憶又好,硬是不肯指證,控方也無可奈何。況且一切都是如果。如果在2005年的時候就證據不足,現在情況更差,檢控條件更差,那就不存在「放生」這因素。有證據而不檢控才可以説是放生,無證據你不放他也生。馬惜珍選擇了跟控方證人鬥長命,那些證人,我相信是吸毒者居多,正是一息尚存對蓋棺入土。馬惜珍若然像馬惜如,選擇客死他鄉,就沒有人指責政府放生他了。我相信馬惜如面對的指控和證據相類,在他未死之前同樣有問控方有關存著的證據,也同樣沒有足夠證據指控他。一來沒有人問律政司關於馬惜如,二來有問律政司也未必會答,不如由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質詢律政司這様一條問題:在2005年時,這件案還潛逃未逮捕歸案的被告,有沒有足夠表面證據提出檢控?

公信力低的傳媒也有殺傷力,等如有人散播謠言,就會有一撮不用腦袋照單全收的人,那叫寧可信其有定律。也有用腦袋的人,刻意信其有,作為打擊政府、政敵或自己出位的手段。這種「妖孽」,司空見慣,甚麽派別的人,都會使用這種伎倆。今天是復活節假期,我希望這些人可以放生香港,譲她復活。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天下烏鴉一樣wine

當湯顯明為了茅台出事,喝到癡癡呆呆,會否被控還未可料,已成為厚顏無恥,被人鄙視的過街老鼠,這邊廂無獨有偶,新南威爾斯省長Barry O'Farrell今早辭職,也是為了酒。

新省ICAC最近為貪污案聽證,涉及水務公司和省官員利益輸送的問題。其實不論執政自由黨或在野工黨,貪污醜聞不絕,互相包容。因為是政黨政治,所以大家都不會趕盡殺絕,因為他朝有日到自己登埸,也可以有撈油水的空間,也希望對家留一手。這裏的亷記,有搜證聽證權,卻無逮捕檢控權,所以不會半夜三更去敲門,只會把檔案交給DPP跟進,政治又會扮演一些角色,最後告不告也涉及政治考慮。

話説回頭,省長出了甚麽問題呢?昨日聽證傳召他,問他有沒有收過水務公司相贈的一枝酒。吓!一枝酒使唔使搞到咁大呀?那是一枝Penfold Grange。標少唔飲酒,就算好貴的都無興趣試飲,幾年前走入酒鋪看最便宜的Grange也要500多元一枝,當然講澳幣。O'Farrell收了一枝他出生年份——1959年的Grange。打個岔,1959的Grange現有7枝在網上出售,最平那枝2998元,在全國連鎖酒鋪Dan Murphy,標價4850元,把他乘7,就粗畧知港幣價值。

昨日聽證問他此事,他矢口否認收過。當問到有送酒到他家的courier invoice,他就扮失憶,向他指出有他打電話致謝的紀錄,他就繼續忘記,忘掉它,認咗一定瓜。佢口硬態度又寸。

今早峯廻路轉。今早繼續盤問,把他親筆寫的thank you note和他對質,都話禽日真係唔記得咯。最後宣佈辭職。真的為了收受一枝港紙3幾萬的酒就罷官?恐怕沒有那麽簡單,為一枝酒就送出利益?你信我都唔信。不過,對於這件事是否涉及貪污,記者問首相Tony Abbott,Abbott話 "an entirely unjustified smear"。抹黑喎,問你服未?有時真的不要輕信廉潔排名,如果一個地方用很低的標凖,又有理所當然收受利益的文化,用那種標凖嘛好廉潔囉。

很久以前有一次我吃完午飯由北角乘小巴返東區法院,下車的時候司機對我講,我認得你,唔使喇。我即時反應,司機大佬,幫幫忙,唔該收錢,我把車資塞了給他才下車。這司機出於好意,但我不敢接受,我戰戰兢兢,因為有些意識是indoctrinated的。


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

馬惜珍下集之後的續集

湯家驊質疑是否「放水」
學者:不應為公眾檢控

【明報專訊】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律政司向馬惜珍不提證供起訴的決定感到奇怪,質疑是否有「放水」之嫌,認為律政司應捍衛法治,並向公眾解釋清楚背後原因。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若控方沒有證據就不能起訴,但是否需要如此高調不提證供起訴則「見仁見智」,未知控辯雙方事先有否作認罪協議。有法律學者指出,單純為滿足公眾的渴求而提出檢控,將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江樂士:做法沒不妥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檢控只能在有足夠證據下進行。他認為律政司長袁國強按足程序辦事,亦取得獨立法律意見,做法沒有不妥。他又稱,此案和近來一些案件均顯示,回歸17年來香港和內地、澳門及台灣均沒有引渡協議,削弱了法治和執法效率。

湯家驊指出,當事人擬就案件提出上訴,外界不宜過分評論,但律政司解釋案件不構成藐視法庭,因此應向公眾解釋清楚。「我覺得律政司應捍衛法治精神,如果有人潛逃,不應在過了某段時間而變成無事,若是如此,任何人也可潛逃。」他又指出,自己很少聽到檢控官在案件未審理前,向法庭承認自己無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我未聽過,可能我無做刑事(案),比較孤陋寡聞。」他不敢推測律政司的決定背後是否有政治考慮,「但如果市民有這樣的猜疑,也不是沒理由」。

楊艾文:控方獨立決定應受尊重

曾在加拿大任檢控官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認為,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往亦有發生,如有關案件證據已不存在,單純為滿足公眾的渴求而提出檢控,將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他指世事並無完美,一件案無法繼續進行,背後必定有其原因。控方所作出的獨立決定應受尊重,法庭事後亦不應批評。

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控方因沒有證據而不提證供起訴,反映司法系統有限制。他指全世界不論實行普通法或大陸法的國家,公平審訊均講求證據,若控方無證據,根本無法向當事人提出檢控。
(15.4.2014)

看到這則報導,標少這二打六又要開筆了。

讀法律講法治的人,尤其是公眾人物,評論法律事務,徧離法治情操,只講煽情話,妄顧事實,我對這種人心存鄙視。如果明報的報導引用的説話沒有錯誤,在以上眾人之中,我第一個鄙視湯家驊。不要以為他講的話以退為進,他徹徹底底不懂刑事法,不是他孤陋寡聞,妄自菲薄,而是對刑事法無知。以前看過他不少胡謅的説話,他一講刑事案,不知所謂的時候居多。不懂就閉嘴,開口就露餡,還誤導不知就裏的人。

有讀者留言,對於棄保潛逃的人最終可以逍遙法外,心裏難受,覺得公義受到踐踏,使人憤慨。這種情緒是具正義感的人普遍具備的,不接受也得接受。激動之餘,唾罵之後,心情平伏了,就要看處理這件事是否公正,審視過程,而不是給不接受結果的情緒冲昏了理智。

馬惜珍被控串謀販運毒品罪,我不知有甚麽證據,估計大概有三方面。第一,監視他舉動(surveilance),第二,警察向他錄取警誡文(cautioned statement)他招認了,所以屬自行入罪的警誡文(inculpatory statement),第三,同黨指證。律政司的聲明指控方認為沒充份證據,原因包括證人去世,不願意合作,或年老記不起事實。先撇開棄保潛逃的因素,單考慮手頭證據,如果是證據不足,不能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無奈但要接受的事。就等於有人犯法,某人嫌疑最大,苦無證據,同樣是檢控不到,這就是我們這套法律的運作方法。如果遠在2005年已獲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檢控馬惜珍,試問9年之後又何來「放生」的可能呢?如果重新審視有關證據,再向證人錄取口供,都不能確立足夠提出檢控的證據,就只有撤銷控罪,別無他法。

不少人對馬惜珍棄保潛逃得以脫罪而憤慨,那麽他棄保潛逃這因素在法律上可以怎樣應用呢?譲我們看一下司法機構的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s)怎様講。該指引第43段這樣講:

43.           被告人(在罪行發生或獲保釋後)逃匿

控方指稱/辯方承認被告人在(罪行發生)(獲得保釋)後蓄意(潛逃)(匿藏)。你們有權考慮上述事件是否支持控方所提出的指控。你們必須考慮以下問題:

(1)被告人是否已被證實是在(犯罪)(獲保釋)後(潛逃)(匿藏)。

如果你們肯定他曾這樣做,便可以繼續考慮、

(2)他為甚麽(潛逃)?被告人曾潛逃一事本身不足以證明他有罪,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潛逃【如情況適合,可提供例子】(被告人已解釋他……的理由是……)

如果你們認為他的解釋是真實的或可能是真實的,便不應理會他曾(潛逃)一事。只有在你們能肯定他並非因“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潛逃)時,他的(潛逃)行動才可以被視為支持控方的指控的證據。

就算確定馬惜珍畏罪潛逃,潛逃這因素只屬支持性的證據,沒有基本證據而只有支持性的證據,對檢控毫無幫助。除非有證據顯示律政司徇私,刻意隱藏證據,否則不能胡亂指責,煽惑市民。而且,2005年的決定是當時的律政司梁愛詩及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的決定。梁愛詩完全不懂刑事法,所以只聽江樂士的意見,當時又徵詢過私人執業的獨立法律意見,責任就可以推得一乾二淨了。江樂士現在不應發表意見,因為這件事涉及他個人責任,發表意見也應申明自己是決策者之一。

如果資深大律師覺得棄保潛逃構成藐視法庭,我也希望他能夠舉個案例出來,指出律政司處理不當之處,而不是空口講白話,無的放矢。市民大眾有猜疑是正常事,權威、學者胡亂猜疑卻是荒謬事。後者應該把正確的法律考慮講出來,讓市民用正確的思考態度去判辨是非,而無需講譁眾取寵充滿誤導的說話。

上一篇有讀者問我馬惜珍潛逃得以脫罪一事,怎様去教育下一代。我開玩笑講教子女不要吸毒,無人買毒品就餓死毒販了。這當然是戲言,這件事跟很多社會事件一樣,我們自己要有正確的思考方法,不要胡亂信納那些表面上是權威的講法,應該開闊視野,考慮像標少這二打六的講法,看實質理據,而並非空泛的指責。

控方處理是次申請持中立的立場,既不同意撤銷通緝令,也不反對,對此我大不以為然。正如陳慶偉法官講通緝令和證據應分開來考慮。這是一件極嚴重的案,姑勿論被告沒有潛逃的話會不會被定罪,經過初級偵訊確立了表面證供才轉往高院審,當年並不是弱不禁風的豆腐渣案。被告潛逃而避過了牢獄之災,在情在理也要反對辯方申請,而不應把球踢給法官,置身事外。(雖然辯方講9個被告最終部份定了罪也上訴得直,只有一人被定罪。單憑定罪比例及上訴得直,不能視作證據不足,因為上訴得直涉及其他法律問題及主控結案陳辭犯錯的問題。)

讀者在上一篇最新留言叫我以此題材寫小説,這是好主意,我先要研究一下誹謗的法律,然後要閉關斷絕外界接觸,心靈恬靜,還要請繆思上身,難啊!




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

馬惜珍申請撤銷通緝令的下集

如果有看我寫馬惜珍的拘捕令一文及留言,就可知標少這二打六看法的準確。整個法律程序,其實就好像一齣戲,馬惜珍很快就會飛回來。控方反對取消通緝令之餘,也表示已沒有足夠證據檢控馬惜珍,即是説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故此,法庭駁回通緝令的申請,最終的結果是馬惜珍除了損失當年的保釋金外,人事擔保那兩個人如已作古,那就連show cause 都不用,省了人事擔保(surety)充公。代表馬惜珍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向法庭陳述,沒有按法庭歸押罪是1994年才增訂,所以馬惜珍不應被檢控該罪或視為藐視法庭,這一點我在上一篇也講過。

究竟這一次申請撤銷通緝令的目的為何?這齣戲怎樣演呢?

我估計辯方一早就從控方處得悉已沒有足夠證據,當年棄保潛逃會充公保釋金一事被告完全不會爭拗,這銀碼當年是很多錢,相對於當年涉及販毒的價值根本是滄海一粟。明知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還不回來?還要搞這些申請?講得難聽是想攞彩。如果馬惜珍從台灣飛回來,一入境就會被拘捕,又要帶返警署打指模核對身份,又拉又鎖又要入臭格,我想馬惜珍就是想避免這個經歷。辯方想必與控方溝通過,希望控方通融,不作反對。如果撤銷通緝令,馬惜珍便可以避免了這種被扣上手銬,押上法庭的對待。如果我是律政司,我都不想惹這種麻煩上身,你要申請隨便,我係咁意都反對,如果唔係我畀議員grill死。

馬惜珍飛返香港,一定會預先通知香港政府,等警察及律政司一切凖備就緒,把扣押時間減到最短。最理想是上午航班到港,下午上庭處理,夜晚就返屋企洗白白。

上面講馬惜珍的保釋金相對於毒品價值是滄海一粟,當年他的保釋金是現金50萬及兩名人事擔保共100萬,後者那100萬不用真金白銀拿出來,販毒的規模在1969年1月17日至1972年6月30日之間,所涉毒品及金額如下:

11. It was estimated that during a two year period, about 60 to 120 packets of morphine were brought in every month and that each of these shipments was worth between HK$6,000,000 and HK$12,000,000. It is thought therefore, that in a two year period, at least $100,000,000 and $200,000,000 worth of morphine was imported into the Colony by the Ma syndicate.
(CACC1099/1978)

一兩億對50萬,笨仔走得嚤。


英雄隕落——再談Pistorius謀殺案

Pistorius繼續給首席檢控官Gerrie Nel煎熬,即是英文這個grill字,像牛扒或三文魚,在炭火上烤。Nel外號叫鬥牛梗(pitbull),顧名思義,一點也不好惹。外電報導説他是黑白分明,沒有maybe那種人,而且性格孤獨,不太理會別人。可能有人覺得這是性格上的缺憾,但我寧願是性格帶點孤獨的人做檢控官、法官和亷署頭頭。如果檢控官面面俱圓,也有容易compromise的危險。和公正不阿的人相處,可能覺得硬崩崩不好受,當我們渴求正義不會偏倚時,又會希望這種公正的人常在。

Pistorius原本是南非之光,一個切除了下肢而堅毅不屈,克服困難保持傷殘奧運紀錄的勵志故事。當辯方律師盤問控方證人時,也許給人一種印象會不會他們聽錯了,被告和死者在開槍之前沒有爭吵,也不是死者的呼救聲而是被告的呼叫聲。南非人對自己的英雄還存著一絲希望,希望Pistorius真的出於誤會才開槍。隨著被告受到Nel辛辣的盤問,車王易了位。Nel在人民心中變成英雄。電視收音機的審訊直播,扣人心弦,使工作停頓。Pistorius狡黠的證供,抵不住Nel敏捷的反應。這種例子太多,隨便可以舉一個:

"My life is on the line," Pistorius whined defensively last week. "Reeva doesn't have a life any more," Nel barked back. "Because of what you've done, she's not alive any more. So please, listen to the questions and give us the truth."

辯方律師Barry Roux習慣用"I put it to you....."(我向你指出)那種傳統的盤問句式,而Nel就直接了當,刀刀見血。姑勿論Nel的盤問手法是否oppressive, 要學習盤問技巧,到網上收看這件案審訊的廣播,比看教人盤問的文章管用得多。

不論Pistorius最後是否被定罪,可以肯定講,他不會再是南非人民心中的英雄。揭開面紗,英雄名人學者牧者,有甚麽常人會幹而幹不出的事?

(下面的連結是每日郵報獨家訪問死者的姊姊Simone Steenkamp的報導,講案中人的感受,在我看prejudicial effect相當大。幸好不是jury trial, 我們要信賴法官的professionalism 及judicial calibre。)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603268/Pistorius-lying-head-shot-sister-fit-rage-Reevas-family-reveal-horror-smirking-Bladerunner-face-court.html

2014年4月12日星期六

馬惜珍的拘捕令

上一篇有讀者留言,問馬惜珍案撤銷拘捕令的申請,我粗畧答了。今早看到明報的報導,訪問了陳文敏院長,徵詢他的看法。看過教授的論據,標少斗膽提出異議。先看報導的講法:

馬惜珍申撤逮捕令
涉販毒棄保潛逃35年

【明報專訊】涉及販運毒品罪行、於1978年潛逃至今仍被通緝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據了解將於下周一向高院提出撤銷法庭發出的逮捕令,據悉律政司將委託外聘大律師代表反對馬的申請。現年約75歲的馬惜珍於1977年被控販毒罪,翌年在保釋期間潛逃。不過,棄保潛逃至今已35年的馬惜珍即使獲高院批准撤銷逮捕令,亦要揹上棄保潛逃的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入獄1年。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表示,申請撤銷逮捕令並無先例可援。

律政司及警方發言人均表示,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作出評論。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涉案被告為Ma Sik Chun又名Ma Yik Shing,案件將於周一由陳慶偉法官審理。網頁顯示,聆訊性質為「撤銷逮捕令(To discharge Warrant of Arrest)」,但未有顯示有關申請是由律政司或馬惜珍(又名馬奕盛)一方提出。

律師會副會長熊運信表示,一般而言,逮捕令沒有生效期限。他說,原則上任何人也可向法庭作任何申請,沒有規定撤銷逮捕令一定要控方或辯方申請。熊運信又說,若被通緝者去世,而辯方能出示死亡證,或控方發現新證據,證明有關人物與案件無關,均可提出撤銷逮捕令申請。

學者:檢控濫用司法 法庭方可終止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表示,雖然沒有先例可援,高院可以根據普通法原則,考慮有關檢控是否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去處理該申請。他說,一般而言,檢控權在控方,法庭無權控制律政司是否提出檢控,唯一例外是假如有關檢控已構成濫用司法程序,法庭可終止檢控,包括撤銷逮捕令。

證人死亡證據消失可成理據


陳文敏估計,申請的理據或是案件已事隔30多年,有關證人皆已死亡,證據亦告消失,辯方無法再蒐集證據為自己辯護,故對被告一方不公平,若控方仍然繼續檢控,或會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但陳文敏強調,必須要視乎案件性質,如證據涉及文件,應不易隨時間變化。

他說,法庭在處理有關申請時,要平衡兩方面的公眾利益,一方面檢控機關要對被告一方公平;另一方面,控方亦不應因事隔太久,而不繼續向疑犯提出檢控,令疑犯有機會逍遙法外。此外,辯方在提出申請時,亦有舉證責任去證明有關檢控機關或涉及濫用司法程序。

棄保潛逃刑罰遠輕於販毒

他說,即使有關人物成功撤銷逮捕令,亦有機會仍身負棄保潛逃罪。但他表示,棄保潛逃只是違反保釋條件,刑罰有限,視乎保釋條件,有些情况只會罰錢了事,刑罰一定較他本身的販毒罪名輕。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販毒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未依期歸押屬刑事罪行,若以簡易程序處理,最高罰款10萬元及入獄6個月;若以公訴程序處理,則可被判罰款(無上限)及入獄12個月。

根據《東方日報》網站資料,馬惜珍於1969年1月22日創辦《東方日報》。資料顯示,綽號「跛豪」、操控販毒集團多年的吳錫豪於1974年被警方毒品調查科拘捕,1975年被裁定罪成判囚30年。至1977年當局下令通緝涉曾為吳同黨的馬惜如和馬惜珍兄弟偷運鴉片等毒品入口。馬惜如在警方執行逮捕令前潛逃台灣(台灣與香港並無引渡安排),馬惜珍則於1977年8月被檢控,翌年在保釋期間潛逃。至1998年馬惜如在台灣去世,馬惜珍至今仍在警方通緝名單上。

【案件編號:HCCC57/78】

事情會怎樣發展,星期一自有分曉,不論之前的傳聞怎様講,曾蔭權和梁振英有沒有打算放過馬惜珍,讓他返回香港,其實最關鍵的地方是,還有足夠證據嗎?就算相隔30幾年,證據零落,已不能把馬惜珍定罪,律政司也不會不反對辯方要求撤銷拘捕令的申請,如果不反對,就是政治自殺,正值多事之秋,管治缺乏威信,怎會為一個逃犯自找麻煩,掀起波瀾。

如果證據因為時間流逝,就算執行拘捕令,拉了馬惜珍,也沒有足夠證據告他,還要保留這拘捕令嗎?我會把這拘捕令和證據分開來看。被告無到庭,違反了保釋條款,沒有合理解釋,保釋金會被充公,所以應該由法庭處理。拘捕到庭之後才去處理證據方面的事情。當年馬惜珍被控串謀販運毒品,我相信警察為他錄取警誡口供,現階段很難講還有甚麽證據指證他。如果讓我猜,我認為證據薄弱,所以辯方才會在現階段提出撤銷拘捕令的申請,否則只有儍人才會這樣做。辯方一定衡量過控方現存的證據才會有所行動,要借法庭來了斷了這件案。到星期一上庭時,有沒有證據指控馬惜珍,便一目了然。標少的預測準不準也不用等上十年八年便可揭曉。辯方提出申請另一可能性是馬惜珍患重病,不想客死他鄉,故此提出人道理由為依據。律政司如果真的聘請外判大律師去處理,原因會是為了避嫌,以免授人以柄,否則這種案何需外判?

陳文敏院長講,就算馬惜珍成功撤銷拘捕令,亦有機會仍身負棄保潛逃罪,這一點我不同意。教授所指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法例這樣講:

章:221標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憲報編號:
條:9L條文標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版本日期:30/06/1997

(1) 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
(2) 獲准保釋的人如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時間歸押,但沒有在該時間後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歸押,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第(1)(2)款所訂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75000及監禁6個月,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
(4) 凡有人被指稱犯第(1)(2)款所訂的罪行,法庭根據本條行使司法管轄權時,可在無陪審團的情況下循簡易程序處置被控人,並可在並無控罪根據《裁判官條例》(227)IV部移交的情況下處理案件,或可在案件並未根據該條例第III部交付審訊的情況下處理案件。

($75000屬第6級罰款,故此應為$100000)

如果比較這條例的中英文版本,可以知道中文版漏了本條例訂立的年期:

(Added 56 of 1994 s. 2)

馬惜珍棄保潛逃的時候,第9L條都未訂立,無追溯力(retrospective effect),所以這法例不適用於1977年棄保的馬惜珍,不能用此懲罰他。如果這樣做,就會違反憲法。其實從同一章法例第101J條,也可以看到這種立法精神。101J條這樣講:


章:221標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憲報編號:E.R. 1 of 2012
條:101J條文標題:刑罰的修訂版本日期:09/02/2012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某作為或不作為是一項罪行,而該罪行的刑罰在某人犯某罪行至他就該罪行被定罪期間有所修訂,則該罪犯可被處犯該罪行時所訂明的刑罰。(2) 如經修訂的刑罰是較輕的刑罰,則可處該罪犯較輕的刑罰。

(1993年第89號第33條增補












犯法的刑罰是以犯法時所訂明的刑罰為凖,就算法例在定罪時加重了刑罰,也不能用新訂的刑罰來量刑。反之,如果修訂成較輕的刑罰,則以有利於被告較輕的刑罰來量刑。無論如何,都對被告有利。故此,馬惜珍潛逃時不存在的法例,後來的增訂不能應用在他身上。

2014年4月11日星期五

醬鴨

這一篇不是講吃,講住獨立屋的煩惱。

上星期塞了污水渠,不是通渠劑或怎樣泵幾下就能解決的,元兇是花園的樹根走入污水膠管,污穢物就給擋住了去路。水喉師傅不是隨傳隨到的,也不是每一個都有這種工具,用來清除污水渠樹根的electric eel。這工具的原理很簡單,在機器中央安上像彈弓狀的不銹鋼軟管,一面旋轉一面進入污水管內,把樹根扯斷,阻塞就打通了。不是每個從事通渠的人都擁有一部eel,一來要幾千元一部,再者要兩個人一起操作比較方便。遇到塞渠一時間救兵未到,當然就要自救。可以不吃,不能不拉。每間屋都有抒緩淤塞的出口位,唯有自己動手解決燃眉。這一點住獨立屋的人不可不知。要自己動手也要知竅門,否則你人都不想做。我前園的抒緩渠位有三口螺絲上著渠蓋,抒緩這厠所去水的壓力就是把這渠蓋打開,當然不要輕舉妄動,胡亂打開你就會知火山是怎様爆發的,火山爆發的溶岩射個正著,你會好痛快,即死無疑。污水射個正著,就慘不忍睹,不會死才夠慘。真的這樣,千祈不要慘叫,閉嘴有必要,否則,你到時就知。我當晚帶上額頭電筒來照明,穿上行山靴,戴上手套,拿著螺絲批去開蓋。首先踏著渠蓋,扭開遠離自己的螺絲少許,污水就開始噴出來,再扭另一口螺絲少許,更多污水噴出來,隨之而來就是實物。踏著近自己的最後一粒螺絲,不能鬆懈,也不要扭開,直至所有壓力消除。之後就遠離這出口,快快樂樂用厠所。

正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三天前鄰居走過來敲門,標,我想你的水喉爆了。是麽?隨他走去看,我的前園地上在冒水,流了去鄰居的草地。我先把總掣關掉,漏水停了。再打去水務署,叫我閣下自理。於是又找水喉師傅,一下子稔熟起來。翌日下午他才有空來,只好不用水的時候就關總掣。那兩天我就不停開開關關。老師傅60幾歲,氣力當然差一點,我義不容辭,跟他一起掘。掘了幾個鐘,找到了水管卻找不到漏水處,於是今早繼續掘。這近一米深的洞,越挖越大,水管露出的地方越來越多,終於找到破裂處,又是樹根推裂,所以漏水。這兩天就像醬鴨似的,滿身泥濘。爬山鞋泥濘滿佈,衣衫及面上都一片一片的淤泥。可能你會問,幹嗎自己落手?我的想法是,他來幫我,我幫他不就是幫自己嗎,盡快修好也減少浪費的食水,自己也知道水管大約位置,以後再出問題就知道多一些解決辦法。其實究竟是不是唯一的裂給堵住了,還要進一步觀察。

大家一起挖掘,一起商討修理方案,他又問我Robert Hughes的非禮案應該怎判,Pistorius會不會定罪,三人行必有我師,丁點生活常識,就是這樣累積起來。

煩惱事一件接一件,午夜夢迴,有時難再入睡,隨手拿起劉震雲的《一句頂萬句》來看,越看就越不能睡了。找天真的研究一下醬鴨的做法,自嘲一番,都是吃最實際。

Pistorius——奧運飛人謀殺案

Oscar Pistorius, 南非傷殘運動員, 因切了下肢,裝上刀鋒式的跑鞋,外號刀鋒飛人(blade runner),兼且是傷殘奧運短跑紀錄保持者,他被控的謀殺案 ,份外觸目。我不知香港對此案的報導有多熱鬧,西方媒體視之為重頭戲。被告作供像做戲一樣,可憐兮兮,不斷飲泣, 七情上面,像要把一生眼淚一次過盡灑公堂。我一向習慣不評論正在審訊的案件,評這一件因為它不是在香港審的案。

簡單講的案情是被告射殺模特兒女友Reeva Steenkamp,他的解釋是誤以為竊匪入屋,所以狂轟數槍,誤殺了女友。控方循動機入手,塑做兩人關係變差,被告動殺機的理論。鄰居在聽到槍聲之前,聽到爭吵聲及女子叫救命,此其一。其二,控方引入被告和死者一些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兩人的關係。其三,控方指被告自我中心,佔有慾強。這案沒有目擊證人,全憑推論。控方依靠強力盤問來discredit被告。

案情事實的判斷,結論正確與否,真是天曉得。不過,南非並無陪審團制,本案由高院黑人女法院聽審,Pistorius每一次作答都講My Lady, 雖然不是女法官發問,不管是控辯雙方誰問,都答給女法官聽,所以不斷稱謂My Lady。另外,法官委任兩名assessors幫她一起審訊及裁決,當然是案情事實方面,法律方面就由法官自己處理。以前香港老外法官初臨香港,不熟悉風土人情,也有assessor坐在身邊,隨時提供諮詢服務,當然不會就被告是否有罪説三道四。

本案主控屬戰鬥型,對被告的盤問十分兇狠,有時看直播甚為過癮,好似做戲一樣,合我脾胃。其中一例是突擊性質的,在法庭播出從電視台取得有關被告用槍射西瓜的片,然後在毫無預警下突然播放死者受槍傷的大頭相,效果震撼,電視劇才會看到。話雖如此,在香港就行不通,在香港這様做,定了罪也appeal allowed,因為對被告太oppressive。舉另一例,主控盤問被告的對答:

"You shot and killed her. You need to take responsiblity.  Say it. Say you killed Reeva Steenkamp".

"I did, m'lady. I have a responsibility to myself and Reeva to tell the truth."

這件案的盤問雖然有過界之嫌,但學習盤問技考卻是不錯的材料,標少一邊看就好像鯊魚嗜血,有種野性的呼喚。

被告抗辯的理據是自衛殺人,如果他這講法構成合理疑點,謀殺罪可以完全脫罪。如果問我怎看,唉!廢話有人講也有人受,才不斷有人講。當法醫作供講及死者的傷勢時,被告在法庭上嘔吐了幾次,他作供及被盤問時,飲泣不絕。一開始作供就先向死者家人致歉,做這種大戲,跟有些人鎯鐺入獄之前去信主有甚麽分別?如果上帝的銀行戶口有錢,祈福黨連上帝也不會放過。主控問得好:惺惺作態,又唔見你事發後接觸死者家人,咪做戲喇。

欲知後事如何,恐怕要等一個月。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鵪鶉崧生菜包

上兩篇提到鵪鶉崧生菜包,這一篇就索性講吃。好吃的東西使人亢奮, 落得味精太多的食物,也會使人亢奮兼敏感,只有嬰兒才會不亢奮可以一面吃一面睡。他那瓶奶,就好像標少的文章,使人眼睏,又間歇性的胡裡胡塗地吸啜。

悉尼沒有活鵪鶉,全都是凍櫃貨,連冰鮮的也沒有。買一包鵪鶉有六隻,解凍之後把所有脾和翼切出來另外處理,只取胸肉來做崧。不要用攪拌機來攪碎鵪鶉肉,而是要用刀來剁,把胸肉切細然後剁,崧就不會糊,吃起來有肉崧的口感。如果用攪拌機攪成肉醬,就不成崧了。當然要加其他配料,有人用大豆芽剁碎加入去,我喜歡用紫洋蔥(Spanish onion),還有冬菰及鮮潤腸,這3樣配料也要切細,但比鵪鶉崧大一點,鮮潤腸一條就夠了,不可把它變主角,連配角也不成,不要讓它喧賓奪主。至於調味也很簡單,生抽、紹酒、糖、胡椒粉及半茶匙麻油。把油下鑊,猛火把所有材料炒至乾身便成。生菜要大球的,用外莢來包才夠平。脾和翼用海鮮醬醃,然後用小烤箱烤,把生菜內莢切絲墊碟底,烤好的脾和翼放上去。鵪鶉兩吃,有崧亦有脆,有必要吃也沒必要吃。

2014年4月8日星期二

必要的沉默之二

上一篇登出來,立即惹來匿名的留言,叫我沉默乎?豈不是在自打嘴巴。留言這様講:

香港就典型瘋,匿喺袋鼠國就眾人皆醉我獨醒?

開口動舌,無益於人,戒之莫言。「必要的沉默」包含唔亂講嘢、唔亂寫文的美德。寫到癲癲地都要寫,是否有點冇謂?寫的亢奮,看的不一定亢奮,只會眼瞓。

以匿名這種閱讀理解能力看拙文,覺得冇謂,又不亢奮,又好眼瞓,卻沒有半途離開,還要強忍眼瞓來留言,我好感激,也很感動,也很佩服你的耐力,也很自豪,原來我有化眼瞓成亢奮的能力。既然屬「亂」講、「亂」寫,就正好有必要沉默的時候了。如果在講我上一篇文,那麽你究竟支持抑或反對「必要的沉默」這命題呢?我拍了幾下臉,也洗了幾次,還很糊塗,想不出所以然,敬請再亢奮留言,不要莫言,莫言拿了諾貝爾。

寫,有謂冇謂,誰説得凖,這跟必要的沉默和相對而言不必要的沉默不就是恰好同一理念嗎?如果你覺得不應有「必要的沉默」,那麽你為何叫我沉默?如果你贊成「必要的沉默」,那麽你為何要留言勸我不要寫?你應擊節讚賞?

我上一篇講香港是瘋人院,你以為我會咁蠢罵盡香港人?你以為我食鵪鶉崧食得太多食懵咗?瘋人院裏也有不瘋的人,譬如醫護人員,洗厠所阿嬸,守門口阿叔,小賣部阿姐,還有不知在做甚麽的茂里,不要先對號入座,自以為是吃了藥睡了覺就控制病情的人。你應該去看別人的文,使你一面看一面就睡到流口水的文,那就只有夢魘驚醒才不會讓口水繼續流下去,醒一醒神去留言。

袋鼠國一樣有瘋人,就算袋鼠國只有標少一個獨瘋,也不會使香港瘋了的人變成不瘋。清醒一下頭腦,想清楚你的邏輯,才再來留你必要的留言,或者是留你不必要的留言。把上一篇再看一次,亢奮也好,眼瞓也好,必要也好,不必要也無所謂,開口動舌,悉隨尊便。

必要的沉默

今年中學文憑試以「必要的沉默」來作文,又惹起爭論。這題目好呀!不少香港人都要寫一篇,僑居海外的也應寫一篇,時常有發表慾的更應該寫一篇,時常都反應過敏的一定要寫一篇。我符合以上元素,身體最近又過敏,所以坐言起行,寫了這一篇。

不用言語,也不用行為來表態,不作為的消極反應,大概是「沉默」的一般解釋吧?沉默本身就是一種態度,這解釋大抵包含貶義的意思。當喋喋不休爭吵的時候,你選擇沉默,不想情況惡化,這未必是負面的做法。看到不平事,你沒有挺身而出,沒有為公義發聲,這沉默就是畏縮姑息的同義詞。沉默與否,要視乎甚麽事,在甚麽環境之下,沉默不一定是政治態度,也未必沒有正面意義。故此,既有必要的沉默,也有不必要的沉默,有正有反,看你怎樣演繹。明報這段新聞,就是典型香港「瘋」現今的寫照:

【明報專訊】中學文憑試(DSE)中國語文科筆試昨日開考,寫作卷其中一題要求考生以「必要的沉默」為題作文,引起爭議,有反國民教育科人士及文化人指出,在現時社會氣氛下出此題目有政治傾向,是要學生「息事寧人」、「學做鵪鶉」。但有學者稱,該題僅要求考生闡述為何在某一事件下選擇沉默,可以是提倡慎言美德,而非事事都要沉默,不認為題目有政治傾向。

如果一條中性的考題,又惹起政治噤聲的聯想,學做鵪鶉,吓,不如學做鵪鶉崧來夾生菜包,虧你想得出。我對近年香港也有聯想……健力士大全的瘋人院。院友之間不停爆發傳染病,尤其是敏感,藥物敏感,病毒敏感,食物敏感,精神緊張敏感......動輒就上綱上綫,動輒就胡思亂想,社會沒有亂,自己心亂如麻,四處投映,然後就視為現實。若然這樣,閱讀卷文章選自大陸,也可以指責左傾,選自台灣就屬台獨,選自香港就提倡本土主義,選自澳門就是鼓勵賭博,內容也不看就自然歸類,扣上帽子。你哋黐綫架!

為了此事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四巨頭閒聊了幾句,大家都染紅了,大家都貧血了,因為大家都吐血了,世界性的吐血,一個在加拿大,一個在美國,一個在香港,一個在澳洲。可能有人會質疑,到了現在你還有血可吐?這也是事實,不過,大家可能忘記了,我們回歸到茹毛飲血的時代,連毛夾屎活剝生吞,無需咀嚼就直入腸胃,所以吐出來的不一定是自己的血。

點解寫到癲癲地?因為迎合港式口味,那些人才看得亢奮。





2014年4月7日星期一

律政打手

余若薇:法律淪打壓人民工具
舉3例斥「藉法律名義行不公義」


【明報專訊】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然而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公民黨主席余若薇,狠批回歸後當權者把「法律」用作「管治人民」的工具,而非以法達義,近年情况更嚴重。她舉3個例子,包括去年有社運人士被「低調通緝」、通訊局限制港視提供流動廣播的法律爭拗,以及政界有人在政改上對《基本法》條文的詮釋,認為統統反映了「法律變成當權者打壓人民的工具」,直斥現時有「太多人利用法律的名義去行不公義」。

指港視通訊局爭拗「脫離現實」

余若薇在專訪主動談及對近年法治情况的憂慮,說近日港視主席王維基與通訊局就牌照和廣播制式的爭拗,令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她也感覺「好不真實」,認為有關法律爭拗已「脫離現實」、「脫離法律存在的價值」。她說現時的爭拗「不是說拍攝好的電視劇集,和讓市民有多點選擇」,作為大律師,她也無法弄得明白,形容爭拗的是「好高層次的東西」,法律現時變成一個技術,透過玩弄這些技術去搬龍門。她強調法律是服務和保障人民利益,維護正當商人的商業活動,及監察政府不要濫權,但現時「在公平競爭下,(政府)突然引用很多法律去打壓你,這不就是脫離現實?」

去年警方在事隔22個月後,拘捕曾參與2011年七一遊行的佔中義工陳玉峰,警務處長曾偉雄說是「低調通緝」所致。余說,現時有「太多人利用法律的名義去行不公義」,當中不止涉法律人士,「警務處長(曾偉雄)也不是法律人士」。余認為「低調通緝」一事反映「法律變成當權者(打壓人民)的工具」。她認為律政司在此事上也有負責,因為如警方檢控做得不好,律政司有權介入,「他可表明不符合公眾利益而拒絕跟進……最終檢控權在律政司手上」。

談陳玉峰案 「檢控不好律政司可介入」


余若薇認為律政司在政改問題上有責任捍衛公眾利益。她指出,比較2007年的政改綠皮書和去年的政改諮詢文件,後者沒再提及普選方案要符合國際標準和普及而平等的字眼,批評「好明顯是律政司問題」。她也批評有人利用《基本法》去限制和剝削公民權利,指政府以《基本法》45條和人大決定,剝削基本法2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6條(市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公民權利,「這是本末倒置、指鹿為馬,顛倒是非」。

政改諮詢不提普及平等 「律政司問題」

她直斥有「比我更資深的人」詮釋《基本法》時,說出「根據中國法律『可參照』等於『必須』」等有關提委會組成的言論,指他們是以法律名義行不公義。

被問到如何評價律政司長袁國強的表現,余若薇說在傳統普通法下,律政司長是大律師的精神領袖(Titular head of the Bar),律政司須「保障公眾利益」,在憲政上的地位應站在公眾利益上;同時律政司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也要不偏不倚提供法律意見,否則會變成政府的法律打手。
(7.4.2014)

像余若薇這種資深的大律師作的評論,單是名頭已是權威的保證,作為二打六的標少,恭恭敬敬,不敢置喙,只好垂首肅立聆聽她的權威表述。她評港視事件,指法律現時變成一個技術,透過玩弄這些技術去搬龍門。咦!乜法律一向不是包含玩弄技術的遊戲來的嗎?對啊!律師可以玩,律政司無得玩,律政司一玩就無公義,不能假法律之名,行不義之事,那是律師註冊了的專利?不過,我分不出法律技術展示公義和不義清晰的界綫,因為我是二打六。況且,拒絕對王維基發牌事件一開始根本不是法律技術的問題,而是行政會議閉門行使極權的問題,那是本,後來的發展是末。發展到法律技術方面的指控,涉及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對有關法律的看法。他用法律去打壓王維基?若然如此,這筆賬又不能全算入政府身上。但我不信何沛謙會這樣做,我信Ambrose多過Audrey。

余若薇認為袁國強沒有以大律師公會精神領袖的地位,在政改上闡釋《基本法》,讓特首選舉的提名得以擴大。先不講袁國強會不會笨到搬石砸腳,就算泛民及法律學者對這方面會不會符合《基本法》的要求,都沒有一致看法,責承律政司這樣做,論據也立不住腳。至於批評《基本法》條文的自身矛盾,那是修憲的問題,特區政府既無心,也無力去自討苦吃,畢竟話語權在人大。余若薇這批評有甚麽味道?

最後,為甚麽是最後?因為我放過自己,本不想再講陳玉峰,可是,替她貼金變成替她插針的是余若薇,是她,不是我,要舊事重提。我又不好意思問,余若薇真的熟悉刑事檢控嗎?陳玉峰事件我不想重覆,警方無論在用詞(低調通緝)及檢控延誤都難以卸責,但責任最大的是陳玉峰不合作而引起延誤,最後也是陳玉峰主動向律政司提出簽保守行為的要求,再拿她這件案出來亂晃,説成不義檢控,就沒有銷情了呀!陳玉峰事後反口式的自圓其説,騙得了大眾,騙不了法庭的紀錄,如果坊間茂里再拿這點不著的啞炮來再點,我不怪你。余若薇把她拿來作論據,豈不是陷陳於不義,再灑一次盬,乏善可陳的時候就另找例子好了。當時刑事檢控專員Zervos親自披甲,以最高層次去處理這件小案,余若薇對此是置若罔聞,抑或忘記了整件事的處理經過而信口開河?這是提出來最差的例子。




2014年4月5日星期六

笑談吃喝《基本法》

這兩天嚴重敏感,睡得很差, 服了重劑量的類固醇, 十分疲累,寫東西也提不起勁。致敏源是很難找的,也唯有聽天尤命。

今早看到明報的頭條, 眼前一亮,那是一則笑談吃喝基本法的新聞。地區團體搞推廣《基本法》活動,囿於花費公帑於飲食方面的限制,竟然把酒樓午宴費用分割出場地租用費及餐飲費,還大義凜然。 我當然不能講虧你想得出,他們直認是蕭規曹隨,是一向奉行的「文化遺產」 ,湯顯明這一招也使得揮灑自如, 我只能講豈有此理。

以現今物價,叫這夥人飲茶把上限設於每人不多過65元, 當然不切實際,遠遠追不上物價,除非有人私下補貼,否則要去麥當奴開生日會才行,或者去隔涉的公共屋邨酒樓舉行,或者可以優惠一下而不超上限,再不就在下午茶時間舉行,八折優惠較易符合限制。但無論如何也不應該有「紅燒花膠海味羹」、「清蒸海石斑」、「脆皮吊燒雞」嘛?單是講雞,在街市連毛夾屎賣要30幾元一斤,一隻脆皮吊燒雞要幾多錢?算你這石斑是養班不是海班,也要幾百。花膠不是沙爆廣肚,不是用來做魚肚羹的魚肚,做綿花雞的綿花,最細最平都幾百元一斤。如果是點心加炒粉麵,貴過65元一位而用其他辦法來分單,尚情有可原,因為這消費上限追不上時代物價。吃著來談《基本法》,好吃就只管低頭地吃,不好吃就心中咒駡,究竟在推廣《基本法》抑或是推廣《基本法》套餐?

湯顯明事件還歷歷在目,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可是這種事偏偏就一齣又一齣在上演。這些公帑民脂,涉及數額表面上微不足道,3幾萬算甚麽錢,背後涉及深層次的公帑運用原則和態度才是可悲之處。不花錢去做秀你隨便,花自己錢去做秀你自便,浪費公帑來吃喝政府不能坐視,防微杜漸,已成慣例的歪風就要矯正過來。這種做法骨子裏跟做假帳有分別嗎?下次不如分單來個如厠費,侍應服務費,豈不美哉?

2014年4月3日星期四

非禮啊!非禮!

被控非禮的被告的妻子寫來求救,又是背後的女人站出來,詳情不講,只講一點,何謂「公義」?那是一件地鐵車廂內摸屁股案,妻子把受害人的口供傳給我看,單看這口供紙,這證人講得中肯,由當初覺得可能是意外觸碰,繼而再受侵犯,確定被非禮,才決定報警。還有一點對被告不利的是,在車廂內,在受害人身旁的另一位女士曾經問受害人是否被摸及是否需要報警,雖然沒有留住這女士做證人,這種對話對被告相當不利。辯方還有自相矛盾的講法,但我不在這裏講了。

我想妻子相信丈夫沒有非禮是十分正常的事,得罪講,這種信念其實十分盲目。妻子對我講她覺得沒有公義,我不能責怪她用這嚴肅的詞語來表達忿懣和無奈,我想講的是就算丈夫信誓旦旦,對天日涕泣,誓神劈願,有誰可肯定枕邊人會如實講出事情的經過?他是顧家的好丈夫,他是虔誠的教徒,他努力工作養家,他沒有行差踏錯,他沒有不良嗜好,他沒有可疑的行徑,他值得信賴。牧師非禮、校長非禮、老師非禮、醫生非禮、一個普普通通的人也非禮。如果是自己的親人,你可以不信,因為你可能以為你清楚了解你的配偶,有信心他不是那種人,潛意識裏不接受不利、不光采、不想是事實的事。但這跟孩子給警察抓了,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我個仔好乖架,佢唔會做啲咁嘅嘢架!有何分別?

如果他朝有日標少涉嫌非禮被警察抓了,你可能會講:佢平日寫埋咁多有關非禮嘅嘢,佢自己點會知法犯法?或者另一種反應:估唔到佢人面獸心,咁嘅嘢都做得出,該煨囉!我希望讀者能夠有這種反應:案情係點樣架?有乜嘢證據呢?醫生看過、診斷時接觸不少女病人的身體,就對非禮免疫嗎?我不會輕信任何人、任何事,不信不等如對一切都猜疑,在生活中有不少細微事,稍加觀察,就讓我們知道多一點事實,掌握多一些真相,不要輕言有違公義。


2014年4月1日星期二

肢體伸出車外的法律

翻側車磨壆 司機扯斷臂
鄰車切線釀禍 疑臂伸窗外


【明報專訊】大埔吐露港公路昨日發生「磨斷臂」恐怖車禍,一輛泥頭車因前方車輛收慢突然切線越過雙白線閃避,引致一輛密斗貨車亦要切線,將後上高速駛至的私家車壓向路中石壆,私家車被撞至翻側,右邊車身貼着石壆拖行數十米,司機疑因右臂伸出車外,大半條手臂被扯斷飛脫。

重傷私家車男司機姓許,54歲,事後送院救治,救護員需用冰袋將斷臂一併送院,讓醫生做接駁手術,暫未知手術是否成功。據悉,許擁有駕駛執照多年,但疑因有家人剛考獲車牌,所以其私家車掛有「P牌」。

一車急煞 兩車連環切線避

現場為大埔吐露港公路往沙田方向近廣福邨對開,4線行車,因有道路工程,慢線用雪糕筒封閉。事發昨午約1時45分,當時有後上車輛的行車攝錄器拍下整個車禍過程,可見兩輛泥頭車依次沿二線行駛至上址時,疑因前方有車由慢線切入,第一輛泥頭車突然急煞,尾隨泥頭車收掣不及,扭右越過雙白線切入三線閃避,導致沿三線駛至的密斗貨車亦要緊急扭右切入四線,此時許駕駛寶馬房車沿四線高速駛至,電光火石之間,寶馬遭貨車壓向右邊的路中石壆,寶馬繼而向右翻側,右邊車身貼着石壆拖行數十米始停,其間疑許因右手伸出車外,右臂被拖磨扯斷飛脫遺在路中,重傷浴血被困車廂。

斷臂送院接駁 未知成敗

消防員其後接報趕至將許救出,並將斷臂拾起用冰袋載着交救護員連同傷者一併送院。事後所見,寶馬司機位車窗四周沾滿血鮮及肉碎,觸目驚心。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表示,司機應時刻保持警覺,絕不應在不安全情况下強行切線,這樣有可能被控危險駕駛罪名。此外,司機及乘客也不應將身體伸出車外,正常情况司機應該是兩手握着軚盤駕駛,即使發生車禍,司機也會下意識緊握軚盤,手臂伸出車外被扯斷的機會較微,車禍時傷者是否單手駕駛或手臂伸出車外,則難以確定。

(1.4.2014)

這恐怖交通意外也算罕見, 辜勿論是伸手外露抑或意外引致, 我只打算談一下法例上有關管制的問題。香港對於司機及乘客把肢體伸出車窗車門外的管制有限, 除了公共車輛的乘客這樣做是犯法外, 公共車輛的司機則不受管制, 故此除了公共車輛的乘客外, 其他車輛的司機乘客把肢體伸出車外並不犯法。 管制的條文這樣講:

章:374D PDF標題:《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憲報編號:76 of 1999; 3 of 2002
條:46條文標題:乘客的一般行為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2002年第3號第15條
(1) 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
............................
      (n) 在車內或車上的時候
        (i) 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樂器或任何留聲機、收音機或錄音機,而滋擾到任何其他人;
        (ii) 自己或聯同其他人唱歌或叫喊,以致發出過量噪音;
        (iii) 將任何物件或東西在車內拋擲或擲向道路或行人徑;
        (iv) 附連在車上或從車內拖引出任何飄帶、汽球、旗幟或其他物件,或將其他東西安置或放置在車外,以致伸出道路上;或
        (v) 將身體或肢體探出或放在車輛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
只有法例第374 D章第46(1)(n)(v)條有所管制。無合理辯解而違反, 最高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第57條)。

新南威爾斯州這方面的管制較為嚴格, 新州的交通條例叫Road Rules, 坦白講我認識很少。相關管制在第268條(3)及(4):

Road Rules 2008
268   How persons must travel in or on a motor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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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person must not travel in or on a motor vehicle with any part of the person’s body outside a window or door of the vehicle, unless the person is the driver of the vehicle and is giving a hand signal:
(a)  for changing direction to the right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50, or
(b)  for stopping or slowing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55.
Maximum penalty: 20 penalty units.
Note. Window is defined in the Dictionary.
(4)  The driver of a motor vehicle (except a bus) must not drive with a passenger if any part of the passenger’s body is outside a window or door of the vehicle.
Maximum penalty: 20 penalty units.
Note. Bus is defined in the 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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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包括所有在車上的人, 包括乘客和司機, 責任自負。第(4)款把責任加在司機身上(巴士司機除外), 譬如私家車上載著未成年的乘客。這裏有些人確實很喜歡把手伸出車外, 尤其是 ute (utility vehicle) 的司機, 左手控制軚盤, 右手按著車頂, 好像份外涼快。這裏違例最高可罰$2,200 (1 penalty point = $110)。以定額罰款處理的話, 罰$304及扣3分。這類控罪在香港以傳票檢控, 但十分罕見, 我20多年前好似見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