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珏峰為何會在街上非禮一個陌生女子,實在使人困惑。下面張貼了判辭複述的案情:
2. 於2011 年7 月27 日約午夜12時20分,控方第一證人陸佩榆小姐獨自一人於港鐵茘枝角站出來後,沿茘枝角道準備上泓景臺的行人天橋回家。該處光線充足及她在查閱流動電話的訊息。突然上訴人從後推她的背部,她雙腳跪在地上引致雙膝流血。上訴人用左手掩著她的口,用右手摸她左胸兩下及右胸兩下。她呼叫但附近沒有其他人。
3. 之後上訴人在她的左方向前跑去,沿茘枝角道跑向長沙灣道警署方向。她從後追他,距離約為6米。上訴人右轉長茂街,她於是報警及一直跟著及望著上訴人,看見他右轉長順街。其後他速度減慢,兩人距離縮短為4至5米。上訴人左轉長茘街,之後右轉長沙灣道。她一直跟著及望著上訴人。
4. 上訴人在長沙灣道近大南西街交界的巴士站停下一至兩分鐘,其後橫過馬路進入一間OK便利店,不久出來沿長沙灣道前行到一間豐銀行。他橫過長沙灣道後向反方向,即美孚新邨方向而行。當上訴人到達長沙灣道與大南西街的十字路口時,有警車停下。她向警員指出上訴人。警員截停上訴人後她指出上訴人是非禮她的人。警員拘捕上訴人。
如果這件案由杜麗冰聽上訴,批准上訴的理由有千百個。在同一制度下,大家都講法治,不同法官,命運迥異。閱讀這上訴,我不期然再把杜麗冰聽審的牧師地鐵非禮案再找出來比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漢超 HCMA272/2011)。便宜了吳漢超,就因為有一些liberal minded的人在司法制度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從法律觀點去liberal,我還可以服氣,案情事實的liberal,干脆叫「放官」好了。上訴庭法官輕易干預事實裁斷,本身也犯錯。標少這草民除了咆哮幾聲,還有甚麼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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