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8日星期四

101拘捕令在法律上的意思


青年仗義擒色魔 被指傷人反被捕

【明報專訊】好心冇好報?兩名女子昨凌晨在香港仔華富邨一酒樓消遣時,被一名男子非禮,色魔得手逃走時一名食客見義勇為啣尾狂追,並在商場制服了色魔。但警員趕至拘捕色魔時,色魔卻反過來投訴食客毆打他,結果英勇食客因涉嫌傷人被警方拘捕,與色魔同樣須保釋候查。

警:謹慎調查 未必檢控

事件令人關注見義勇為的市民是否獲得法律保障。警方回應時解釋,案中涉嫌非禮的疑犯口部及鼻擦傷,並報稱被食客打傷,警方須謹慎調查指控真偽,故拘捕了該食客,但警方強調案件只是暫列「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案,警方會蒐集人證物證調查真相,縱拘捕了食客也不等於日後會檢控他。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出,香港法例221章第101A條(俗稱101拘捕令)訂明市民若為防止罪案或協助合法捕疑犯時,有權使用「於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的武力」,但陸偉雄及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律師均警告,若市民協助捉犯人時使用過分武力,例如用武器傷害空手的賊人,或制服賊人後仍毆打他,確可能犯法,故市民必須小心勿濫用武力。

過量武力助捉犯或犯法

現場為香港仔華富 (一) 邨一間酒樓,昨凌晨2時許,兩名22歲至47歲女事主在上址消遣時,據報先後被同一名35歲姓黃的男子非禮,黃氏其後逃走。此時28歲姓莊食客不值色魔所為,見義勇為上前追捕,當追至商場平台時,兩人有身體碰撞,黃氏被莊氏制服,口及鼻擦傷。

警員接報到場,拘捕懷疑色魔黃氏及把他送瑪麗醫院治理,但黃氏指控稱莊氏毆打他,警方遂以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同時拘捕食客莊氏。兩被捕人其後獲准保釋,下月中須再到警署報到。
(18/10/2012)

這則新聞報導內容有關101拘捕令具誤導成份,並混淆了101及101A這兩條法例。不要以為市民在街上目睹違法事情,可任意行使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循簡易程序拘捕罪犯。所謂簡易程序拘捕(summary arrest),即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作出拘捕。市民拘捕涉嫌非禮的罪犯,權力源於這條例,但要下些注腳。先看法律條文:

S.101(2) Any person may arrest without warrant any person whom he may reasonably suspect of being guilty of an arrestable offence.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關鍵字眼是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何謂可逮捕罪行呢?答案在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可以找到:

"arrestable offence" (可逮捕的罪行) means an offence for which the sentence is fixed by law or for which a person may under or by virtue of any law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exceeding 12 months, and an attempt to commit any such offence. (Cap 1, Section 3)

“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 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當然容易理解,以本案為例,非禮最高可判監10年,便屬可逮捕罪行。那麼"an offence for which the sentence is fixed by law"所指的又是甚麼呢?定額罰款算不算呢?An offence for which the sentence is fixed by law所指的只有謀殺一項,其他交通違例及扔棄垃圾等的定額罰款,並不包括在內。所以在街上見到有人拋垃圾、衝紅燈,市民都不能夠行使公民拘捕權,否則可能構成非法禁錮或襲擊等罪行。

至於an offence for which the sentence is fixed by law,為何只有謀殺一項呢?讓我們看一下謀殺的刑罰,(先不要管18歲以下犯謀殺的刑罰):

Any person who is convicted of murder shall be imprisoned for life....(Cap 212 S.2)

法例用shall be imprisoned for life即須被終身監禁,用的是強制性的shall字,所以因謀殺被定罪的人,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18歲以下除外),這終身監禁,是法律規限固定的刑罰,也只有謀殺一項是這樣寫。

又舉另一個例子作比較。誤殺,刑罰的寫法與謀殺有何不同呢?

Any person who is convicted of manslaughter shall be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life and to pay such fine as the court may award.

同樣是終身監禁,誤殺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並非必須終身監禁,用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life,而不是shall be imprisoned for life。故此除了謀殺有固定刑罰外,其他控罪訂定的只是最高刑罰。

簡單講,行使101拘捕令,只可針對最高刑罰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而作出。101A條談的是行使101條的拘捕權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至於何謂合理的武力,在法律上難以界定,我在過分武力 Excessive Force 粗略討論過,不再贅。新聞中這青年就算使用不合理的武力,也不一定會被檢控,律政司司長可視乎案件性質,行使酌情權,不予檢控。

18 則留言:

  1. 咁最終該名見義勇為的市民有冇被檢控並且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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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民可否用101拘捕令,拘捕佔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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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哋班藍屍犯咗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我哋都可以當場制服你班藍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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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從兩個層面去看,第一要看干犯了的控罪,譬如《公安條例》裏的非法集結那類控罪可以,阻街就不行,因為阻街最高判刑6個月,不符合可逮捕的罪行的要求。第二,有警察在埸也沒有執法,一般市民就不應自行執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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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對醉酒鬧事者 又可否使用101拘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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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f you have S.28(2) Cap 228 in mind, then you cannot exercise this power because the offence is liable to 2 months imprisonment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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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
    想請問上文提到的“an offence for which the sentence is fixed by law”
    中文係唔係Cap 232 s50中所寫的
    “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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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其中一種, 你可見上文Cap 1的另一譯法。Cap 245 S.49也譯作 Cap 232類似的字眼。中文譯法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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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issue=20170725&guid=57002160&category_guid=10829391&category=instant
    101拘捕令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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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看了你的連結, 不明白你這問題。這件事分開兩部份,一, 事主分隔兩個人, 一個襲擊另一個; 二, 事主受襲, 對方出刀, 事主自衛還擊, 完全沒有提過拘捕, 101拘捕令怎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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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主可否在還擊之後,再進一步,以 101拘捕令拘捕出刀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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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還繫是出於自衛, 然後以合理武力拘捕出刀的人, 在法律上是可接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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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恐怕警察都不會信,要扣留在警局好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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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信不信是警察查案能力的問題, 繼而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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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食環處多數發告票,咪5可以有拘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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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好,想查問有關其他法律額外知識,望指點。

    第342章香港海關條例第17B第3條中有提給同一概念
    而節錄當中原句是“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並在獲通知海關人員擬作出逮捕的有關罪行是一項可逮捕的罪行後......”求解前句已寫“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後面“並在獲通知”是如何解讀。

    謝謝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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