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星期一

陳振聰最後的幾步棋之一

陳振聰的爭產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申請,聽審速度快,花費大,一下子消失於無形。以爭產而言,陳振聰的氣數已盡,餘下的只有刑事控罪的審訊。終院這次駁回申請,用甚麼理由都好,是人心所向,天命可知的結果。這樣講當然不合法理原則,看了判辭,迷糊之間,這是我最直接的感覺。我一向以為終審法院,超然物外,談純法律,不吃人間煙火,所以作出很多liberal minded的判決,這一回突然間narrow minded起來,依然是洋洋洋灑灑,理直氣壯。他們對法治的表述,我豈敢不一揖到地。

有人認為大老爺只花幾分鐘就判定陳振聰敗訴,未聽審已有定奪,並不公平。公平與否,不出蟻民之口,而對陳振聰,公平根本就沒有市場。況且,陪審團退庭商議5分鐘出來宣佈被告有罪就不可以,具睿智講眞理的大老爺,你未出口已經知道你想講甚麼。聽你講5分鐘,好過聽5日,否則堂費要賠得更多。從好處想,若果批出上訴許可,可能會害了陳振聰。理由是反正最終都會敗訴,不如早輸早着,省掉更多自己的及賠給對家的律師費,安家也好,籌劃刑事檢控也好,終審法院用心良苦呀!

事已如此,陳振聰還有幾步棋可走。未講之前,標少真的有點感慨。風水大師和吹水大師似乎有相通的意思,起碼對陳振聰來講,足以印證。他要替龔如心找王德輝,當然找不到;要替龔如心治病,龔如心不治而死;就算他自己,佈甚麼局擺甚麼陣,同樣劫數難逃。當然,用陳振聰來找失蹤數年的王德輝,擺明是騙局。如果陳振聰真的有這種能力,龔如心就不找他。陳振聰可以收20億元的饋贈,絕無可能是風水費或肉金。亂講構成誹謗,標少又賠不起,這還是留作寫小說的素材好了。

2011年10月29日星期六

標少抱恙

標少很少病倒,以前在香港政府打工19年,只告了一天病假,那次是因為入了醫院,沒有選擇。其他時候,無論病得多嚴重,都照常上班。就憑那股鬥心,將勤補拙,這也證明我是十分頑強的人,所以喜歡用pigheaded來形容自己。Pigheaded的那種頑固,包含愚昧的意思。

一星期前開始有點感冒,正是「有病不求藥,無聊才讀書」,拖了幾天,情況越來越差,竟然發起燒來。我懷疑自己感染肺炎,只好硬着頭皮去看醫生。醫生也相信我是肺炎,開了抗生素給我,並開單照肺。我已超過十年沒有服用抗生素,這一次避也避不了。買了藥之後,去照肺的精神也沒有,立即開車回家。路程只是15公里,也要花上25分鐘。回到家吃了藥,和衣倒頭便睡到晚上。期間幾位好友來探望,我也一概不知。今天,朋友打電話來問候和罵我,怪責我不叫他們載我去看醫生。有朋友煲湯送來,可惜要摸門釘,因為我已經出門逛街了。我這幾年看醫生,主要是運動的勞損。我對於飲食和生活的規律,都很嚴格,所以素來病痛不多,也無需長期服藥。

我那會一下子痊癒,都只憑那股鬥志,使我可以站起來,也要拜以前工作所賜,只會戰死而不會投降。讀者現在可能了解,對於別人的批評,我總不認錯的原因,就是pigheaded作祟。


註:

「有病不求藥,無聊才讀書」這兩句,出自魯迅詩《贈鄔其山》

廿年居上海,每日見中華。有病不求藥,無聊才讀書。一闊臉就變,所砍頭漸多。忽而又下野,南無阿彌陀!

鄔其山,即內山完造,這日本人從1910年開始在上海開設內山書店,是魯迅的好朋友。我剛看完《豐子愷傳》,豐子愷也是內山的顧客。日本戰敗後,內山仍留在中國,豐子愷在1946年到上海探望他,並請他代購一套二十卷的《漱石全集》。
 
陳思聖大律師一向愛好金石,見我這無聊人對這兩句尤其喜歡,於是動手彫刻印章相贈,說起來已是20多年前的事。







2011年10月25日星期二

三談法官進入競技場

陳振聰上訴終院被拒的判辭還沒有上載,標少不知能否評論,現階段只好炒冷飯。在前面兩個blogs的評論裏提過,原審裁判官是否進入競技場,不在乎干預的次數或性質,關鍵在於誰聽審上訴,不同法官,結果迥異。在這裏向大家舉一宗上訴案以資說明,在法官被指進入競技場的上訴案中,這件案從未被引用過。這件案是杜溎峰法官聽審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澍琳 HCMA1231/2000(張貼在下面)。

楊澍琳本身是事務律師,他上庭的時候並無顯露身份,穿著裇衫西衭,普通市民的裝扮。如果當時審案的法官沒有把所有審案程序權利解釋清楚,可能又產生另外的上訴理據。判辭可見,原審特委裁判官向主要證人問了88條問題,主控官只問了34條,即法官問題的數量是主控官的2.58倍。如果是杜麗冰聽審,我相信結果會是上訴得直。甚麼是公義,甚麼是公正,要以理服人才行。

在楊澍琳案,主控官多謝法官教她怎樣問問題,而不會感到法官的輕藐。換上那是黃國輝,主控官可能覺得輸掉了也不用他幫。從法官的角度看,他不干預,你不懂問,怎樣審案?有些主控可能覺得,法官不干預,我自然懂得問,那是一種一廂情願的想法。譬如講在十字路口撞車,叫了運輸署的工程師來講交通燈的設計和運作,10個主控,10個都不懂得怎樣引導這證人作有用的證供,當然不只問當日交通燈是否運作正常那樣簡單。那涉及思考深度及考慮的角度的問題,不懂就是不懂。要在blog裏寫,一點也不容易,實際示範才能說得清楚明白。我本來不想舉楊澍琳案為例,但在討論過程中,感到L及VL君的看法,過份受到那些自以為主流的看法所影響,才搬這件案出來。至於為何一早不搬這件案出來,不談也罷。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23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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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被告人 楊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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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30日

判案日期: 2001年8月30日

判案理由日期: 20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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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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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上訴人被控於1999年9月12日在夏慤道,以時速98公里,駕駛私家車GT138,超過該道路50公里的速度限制。經審訊後,他被原審特委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並須支付2,000元堂費。現他就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

2. 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熟練的鐳射槍操作警員。於案發當日,他在警署測試當日使用的鐳射槍,並確定它操作正常。其後他與控方第二證人在夏慤道和記大厦外的行人天橋,偵察在西行綫行駛汽車的車速。他把偵察得到的數據口述予控方第二證人作文字記錄。於早上10時21分,控方第一證人偵察到上訴人所駕駛的GT138私家車,以時速103公里在西行第二綫行駛。控方第二證人把控方第一證人口述的數據記錄下來及知會在皇后像廣場的控方第三證人把上訴人駕駛的汽車截停。控方第三證人截停上訴人後,便記錄他的駕駛執照號碼及姓名。他所記錄的司機姓名為Yeung Lam Wilson,駕駛執照號碼為G167185。上訴人的姓名為Yeung Shu Lam,但他的駕駛執照號碼與控方第三證人所記錄的相同。原審特委裁判官裁定雖然上訴人的姓名與控方第三證人所記錄的有一字之漏,他仍是當日被截停的GT138私家車的駕駛者。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原審特委裁判官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上訴人干犯的控罪。

定罪上訴:

3. 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理由為原審特委裁判官過份地介入充當檢控角色,及干預上訴人盤問控方證人。代表上訴人的葉大律師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為控方的主要證人。在主問的過程中,原審特委裁判官共發出88次提問,而主控官只發問了34條問題。他又指出當上訴人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原審特委裁判官亦多次介入,評論及干預上訴人的盤問。葉大律師稱控方第三證人是截停上訴人的警員,他的證供亦極具爭議性,但原審特委裁判官在主問及盤問階段中也作出同樣不恰當及過份的介入。

4. 上訴人的投訴實質為原審特委裁判官的過份干預導致公義未能彰顯於人前。葉大律師指上訴人無需證明原審特委裁判官實質存有偏見,只要知情的旁觀者認為原審特委裁判官的行為有替代主控官執行其職責之嫌便已足夠。他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主控官不稱職,所以他認為原審特委裁判官過份介入控方證人的主問實在有替代主控官執行職責之嫌。

5. 上訴法庭就法官或裁判官介入證人主問及盤問所涉及的法律原則,已多次作出指引。在Mohammad Jahangir & Others [1998] 1 HKC 455一案中,上訴法庭裁定,單憑在審訊過程中出現眾多次數的干預這點,是不可以決定性地衡量法庭有沒有秉行公義。法官的態度與干預的性質,以及這些干預對辯方進行申辯所產生的影響,才是關鍵的考慮因素。干預次數及性質兩者不能分開考慮。若法官干預只是因為要澄清一些被忽略或含糊不清的事項,阻止與案無關的提問或重複的提問,則此等干預沒有任何不當之處。

6.The Queen v. YEUNG Mau-lam [1991] 2 HKLR 468一案中,上訴法庭審閱了有關案例後,歸納出下列五項原則:-

(1) 單憑干預的次數不可以決定一切。
(2) 上訴法庭必須考慮干預的性質及次數所互相產生的影響。
(3) 上訴人毋需證明法官實質存有偏見,只要知情的旁觀者亦會認為法官的行為有替代主控官執行其職責之嫌便已足夠。
(4) 倘若案件由法官在沒有陪審團的協助下審理,則上訴法庭必須向自己提出以下問題:旁聽審訊的人士是否有理由覺得法官如此發問是逾越其份?
(5) 上訴法庭最終要決定的問題是,法官這樣的行為會否令聆聽審訊的知情旁觀者認為被告沒有獲得公平審訊。

7. 雖然從謄本所見,原審特委裁判官在控方第一證人主問階段中作出多次提問,但他沒有偏離秉行公義的原則。他的提問全屬澄清控方第一證人事發時的位置,查詢他對鐳射槍操作的經驗及資格,及了解鐳射槍的操作,以便他能評估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依重性。本席認為原審特委裁判官提出這些技術性問題不應受到非議。事實上,假如他不嘗試了解鐳射槍的操作便作裁斷,他便沒有履行他的職責。

8. 在上訴人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原審特委裁判官所發出的提問大部份是為澄清及了解控方第一證人的答案及協助上訴人的盤問。例如,當上訴人問及控方第一證人操作鐳射槍時手震的情况,原審特委裁判官便直接地向控方第一證人提問鐳射槍可否在這情况下提供數據。這樣省卻了不必要的提問。同樣,當他問及控方第一證人是單手或雙手操作時,他亦為了解操作情况以便上訴人作進一步的提問。

9. 原審特委裁判官的部份提問亦屬協助上訴人跟進他的盤問及質疑控方第一證人先前的答案。例如當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很多尾隨的司機已知道路障時,他代上訴人跟進他的問題,而向控方第一證人問及有否明顯地見到其他車輛減速。又當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出錯時,他又代上訴人跟進及解釋上訴人的提問,以使他的盤問更為有效。

10. 原審特委裁判官的其他提問如控方第一證人曾否測試飛鳥的速度;有關天橋的濶度、行車線等,皆屬於澄清及跟進性質的問題,其主旨為協助上訴人作盤問。

11. 從謄本可見,在盤問階段中,原審特委裁判官的干預只屬間歇性及協助性質,而不屬於替代主控官補問性質。他的干預亦沒有防礙上訴人的盤問。

12. 當控方第三證人作供時,原審特委裁判官的介入不算嚴重。在主問階段中,他曾發問一些前序性問題及阻止主控官提引導性的問題。此外,他的干預只屬協助上訴人及澄清性質。他不應因此而受到非議。他的唯一瑕疵是上訴人以下的一段盤問及原審特委裁判官的對話:

「問: 呢部黑色嘅保時捷佢有咩嘢特徵?
答: 特徵,個車裡面有個鋼架,嗰個地板係鋅鐵嚟,係鐵地板嚟,係嗰啲銀色嘅鐵,係有咁嘅印象,我記得。
問: 即係咩嘢意思,即係嗰啲唔係普通嗰啲保時捷?
答: 唔係地氈,笪地唔係地氈,係銀色。
官: 即係呢啲就係比較特別嘅地方,你記得嘅?
答: 係,係,係銀色嘅鐵皮,同埋佢嗰個死氣喉係比較響啲,呢個係我記得。
問: 同一時間應該有幾部類似,你...
官: 咁又點啫?GT138,佢講緊,講香港有幾多部保時捷咩,關我咩嘢事先得??
問: 嗰日就應該有好多部,應該有三/四部。
官: 佢話嗰日有三/四部保時捷被截停,你記唔記得?
答: 我冇乜印象。
問: 唔係畀人截停,係經過。

答: 經過都冇印象。
官: 香港,你估非洲咩,一日喺嗰個地方有幾部保時捷過好出奇咩,有咩嘢關係啫?
問: 就係得一部畀人截停咗。
答: 係我截停,我發告票係得一部。」

13. 其實上訴人較早前已提問有關控方第三證人截停其他保時捷跑車一事。就該盤問原審特委裁判官亦指示控方第三證人翻閱記事冊提供答案。在這階段,上訴人又提問有關其他被截停或駛過的保時捷跑車。控方第三證人的責任是截停車牌GT138的私家車及確認其駕駛者的身份。這些問題全不合理,甚至屬於瑣碎無聊及浪費法庭時間。雖然原審特委裁判官的評語不甚恰當,但他因上訴人的盤問感到不耐煩是可以理解的。在此情况下,一名身在法庭的知情旁觀者不會覺得原審特委裁判官對上訴人存有偏見或認為他沒有獲得公平審訊。

14. 裁判官每天負責審理數件案件,面對沉重的工作壓力,難免會在一些有關技術問題,如鐳射槍的操作,或前序問題,如警員當時所執行的職務,作出提問,以縮短審訊時間。同樣,他亦會干預重複或不必要的提問,因為這些提問只會耽延審訊而不會對被告人的案情有幫助。視乎情况,他亦會即時介入澄清證人的答案。即時澄清會較於主問完畢或盤問完畢後才作澄清更為省時及有效。所以上訴法庭不可單以裁判官干預的多寡而衡量他有沒有秉行公義,而須考慮裁判官的態度與干預的性質及這些干預對被告人進行申辯所產生的影響。

15. 經小心細閱謄本及考慮到上述兩件案例所確立的原則,本席認為一名知情旁觀者能夠完全理解原審特委裁判官的介入,並不會認為他對上訴人存有偏見,也不會認為他替代了主控官執行其職責及逾越其份。本席認為在此情况下一個知情旁觀者不會認為上訴人沒有獲得公平審訊。所以本席駁回他定罪的上訴。

判罰上訴:

16. 上訴人這方面的上訴主要是針對原審特委裁判官吊銷駕駛執照的命令。葉大律師指原審特委裁判官的判罰是基於上訴人的犯罪記錄,而非基於案發事實。他認為這些考慮有違R v. Sin Yiu-kong [1977-1979] HKC 526的原則。他引述原審特委裁判官以下的判詞:

「上訴人抗辯後被定罪,案底累累,本席看不到可資求情的因素,故此判罰他$2,000。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69(1)(a)條賦與本席取消駕駛資格的權力,單獨考慮本案超速的程度,本席不會即時吊銷上訴人的牌照,但本席必須同時考慮上訴人的駕駛記錄,本席認為上訴人是一個自私兼妄顧安全的人,高速駕駛很容易產生嚴重的意外,對於其他使用道路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險,為了保障其他使用道路的人,本席認為要對上訴判處有足夠懲戒的刑罰,才能產生一些阻嚇作用。與此同時,吊銷牌照也可以給他一點冷靜頭腦反思的機會,使他以後再駕駛的時候,時刻小心謹慎,不再重蹈覆轍,本席認為12個月停牌恰如其分,絕不過重。本席判罰了上訴人$2,000堂費,本席清楚知道抗辯控罪是上訴人憲法上的權利,上訴人有權要求控方提出證據證明他干犯的控罪,但這件案只是採用刑事程序審訊的案件,而並非刑事控罪,本席認為上訴人要為敗訴付出代價,况且上訴人並沒有具體抗辯理由,一方面他爭論鐳射槍的準確性,另一方面爭論他是司機,完全是混水摸魚的做法,浪費法庭時間,本席認為判罰堂費也是恰當的。」

17. 此外,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政府律師亦同意當日呈交予原審特委裁判官的18項交通違例記錄中同時干犯的3項已被撤銷,而另外兩項只屬沒有扣上安全帶,與駕駛態度無關。

18.Sin Yiu-kong一案中,Leonard法官認為法庭在判罰時不可考慮定額罰款的記錄。但在較後的The Queen v. Ma Kin-man,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85年第180號,Macdongall法官則持相反的意見。本席也認同Macdongall法官的意見。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裁判官把上訴人定罪後可命令取消他的駕駛資格。當然,在作出這命令前,裁判官除必須考慮該罪行的情况外,亦必需考慮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會否對公眾構成威脅。除參閱他過去的交通犯事記錄外,裁判官無從評估這個風險。一般而言,一名駕駛者干犯交通事項越多,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的威脅及風險則越高。此外,他所干犯的事項亦屬考慮因素。一名多次犯上不小心駕駛,或不遵守交通燈號的駕駛者是一名較為罔顧他人安全的駕駛者。原審特委裁判官不可對上訴人過去的交通犯事記錄視若無睹。

19. Leonard法官認為定額罰款是一項控辯雙方的妥協,而不是刑事檢控的定罪,不可作為日後判罰的基礎。本席不敢苟同。這意見脫離現實。縱使被告人沒有犯上刑事罪行,但他的駕駛態度為他招來定額罰款的檢控。所以承認定額罰款在某程度下必然反映他的駕駛態度。若判罰時不考慮這些記錄,裁判官則漠視現實情況。同樣,在案發後與定罪前期間所犯的記錄亦反映他在判罰時的駕駛態度,這些記錄亦可被考慮。

20. 在扣除了3項被撤銷的定罪及2項沒有扣上安全帶的定額罰款外,上訴人還有13項交通犯事記錄。單從案發前3年起計,他亦有2項不小心駕駛定罪記錄,1次超速,1次越雙白線定罪,4次違反道路標記或交通標誌定額罰款及1次定罪,及1次沒有舉報交通意外定罪等記錄,合共10次交通記錄。這些記錄全部屬於嚴重違反交通規例的高危駕駛行為。他是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權益及安全的人。他亦是一個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遇上意外,他亦不自行舉報。法庭若不給予他足夠的懲罰,不可對他起任何阻嚇作用,及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至於本案的案情,他超速每小時48公里。在市區時速50公里限制之下,這超速是十分嚴重的。基於上述的考慮,即使刪除了3項已撤銷的定罪記錄外,本席認為2,000元罰款及12個月吊銷駕駛執照的判罰仍屬恰當。

21. 上訴人亦被另一位特委裁判官按照扣分制度吊銷駕駛執照,為期6個月。本席頒令是次12個月吊銷駕駛執照令與該6個月吊銷駕駛執照令同期執行。這樣他既沒有受到雙重判罰,總吊銷期亦不算高。現本席駁回他判刑的上訴。

22. 至於堂費方面,雖然上訴人有憲法上的權利抗辯,但他卻完全沒有合理辯解,不必要地浪費法庭時間。即使在定額罰款程序中,法庭也往往頒令被定罪的被告人付堂費。本席認為原審特委裁判官的堂費命令也屬恰當,因此本席亦駁回他就堂費令的上訴。

總結:

2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判罰及堂費命令的上訴。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楊澍琳律師行轉聘葉瑞文大律師代表上訴人/被告人

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再談法官進入競技場

L及VL君是標少的忠實讀者,不時會在blog中評論,對我作出提點,以睿智啟迪我的愚昧。L過於客氣,總是戰戰兢兢的,生怕打擊我的自尊心,叫我不要介意。L君可以放心,標少心高氣傲,只不依附權貴,也不是小器的人。有的讀者會覺得我看法膚淺,不值一哂,有的贊同我的看法而發出共鳴。就算罵我也不要緊,都是不同的表達方式,總好過我孤孤單單的孤芳自賞,想法狹隘。

對上一篇講裁判官黃國輝被指過份干預控辯雙方的盤問,以致被告上訴成功脫罪。我相信在主控官的心目中,黃國輝並不是一個好官,原因是他對主控那種蔑視的態度,不顧別人的自尊而作出羞辱。故此當他多次被指進入競技場而使上訴得直,主控官都心存欣喜,我完全可以理解。黃國輝也許應該反躬自省,展示一下正確的司法情操judicial temperament。上一篇之所以寫,並非為黄國輝'翻案。也許我對杜麗冰的本事看不上眼,對她過份挑剔。

我在上一篇講,黄國輝向非禮案證人澄清被盯着胸部的時間,並無不妥。在看不到原審謄本的情形下,原因為何,只能猜測。辯方律師指黃國輝用引導方式去剪裁證人的證供。先看甚麼叫引導方式。從上訴判辭所引述原審謄本來看,證人已說出侵犯人看着她胸部四至五秒,這證供並非法官引導出來的。這裏包含兩個元素,第一,看著胸部,第二,時間四至五秒。黄國輝叫證人看着秒針,以客觀科學的方法來估計,這不叫澄清答案,還可以叫甚麼呢?假如我是法官,我對證人說:「證人,一般人對時間的描述都很主觀及不準確。你說侵犯人看着你的胸部四五秒,請看着法庭時鐘的秒針,然後告訴我究竟是多少時間?」變成這樣的問法,是否屬於證清呢?可能你會說黃國輝的問題一開始已下了價值判斷,說四五秒不是短時間,引導證人講侵犯人看着她的胸比四五秒短一點。這答案對上訴人有甚麼不公平及不公正的地方?這證供又怎樣剪裁呢?剪裁了來套入那處呢?在上訴判辭,我看不到。

引導方式的證供有甚麼不妥?有一次辯方律師站起來打斷我引導證人作供。
"It's a leading question!"
"What is wrong with the leading question? Is it in issue? If it is not in issue, then let's don't waste time."
我反問辯方引導式的問題有何不妥,他答不上嘴。

引導方式的證供有甚麼不妥?它會影響證據價值evidential value。這件案證人講四至五秒,目的是說那侵犯人有猥褻意圖,時間越長這意圖越明顯,否則為甚麼要盯住胸部。把時間剪裁短了,對被告當然有利。如果變成只看了一眼,就更加難凸顯這猥褻意圖,黃國輝這樣問證人豈非對被告更為有利?杜麗冰只舉了這例子來附和辯方的指責,標少很難不認為是空泛缺乏內涵的廢話。可能是杜麗冰舉錯例,又有可能是她辭不達意。黃國輝問了900條問題,找一些明顯不公正的例子有這樣難嗎?所以不要怪我對她的能力置疑。

L君對我所講從不妥協退縮的態度有所質疑,遇到證人的證供和口供紙所講差距大,我一樣會告知法庭,恪守遊戲規則,不打「茅波」。自己檢控的時候,有的案會很着緊把被告定罪,有些會看得輕鬆。定罪與否是法官的事,舉證的態度卻是控方的事。讓步(concession)是我一般都不會做的。公義justice這辭在我離開競技場越久,體會和感受與昔日越來越不相同。法庭的公正並不等同公義的彰顯。以這件非禮案而言,受害人不禁要問,兩次的審訊都因法官出了問題而把被告放掉,公義對她在何處彰顯?

上星期Vivian在我的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一文留言,指她的弟弟被控非禮,問定罪的成數。我不知控方證據有多強,就算知道,誰能說得清。一則有遊戲規則,復有不同角色的人從中摻和,審訊結果難料。任何環節出了問題,都可以影響結果。法官並非全知全能,無處不在的東西,有些更不是東西。法官跟隨遊戲規則,沒有犯錯的話,定罪也可能被推翻,犯了錯更不在話下。我並非希望每件案都把被告定罪,而是判被告無罪或上訴得直,都能夠講出清晰的理由,並不是矇混過關。










2011年10月21日星期五

法官進入競技場Trial Judge Entered The Arena

先看明報今天這則新聞

一案兩官連環錯 涉非禮技工脫罪


【明報專訊】伊利沙伯醫院一名X光黑房技工涉胸襲女病人,被定罪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再被定罪,技工再次上訴,又因裁判官犯錯而第二度上訴得直,成功脫罪,更毋須再面對重審。上訴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審訊時提出逾900條問題,取代主控官的職能,失去中立。(明報2011/10/21)
這件案的判辭今天也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上載了,有興趣可以找來看,十分簡單的一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世倫 HCMA109/2011),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麗冰聽審。判上訴人得直的主要原因是,原審裁判官對控辯雙方證人發問太多,定罪不公平及不穩妥。指責法官過度干預審訊,慣常用語是指法官進入競技場。用甚麼標準來量度呢?一般都引用The Queen v Yeung Mau-lam CCAC550/1989,案中定出幾項指引

(1) 法官發問問題的數目本身並非決定性之因素;
(2) 必須考慮的是問題性質及數量與兩者互動下所引起的效果;
(3) 關鍵不是法官事實上有否出現偏見,而是法官的行為是否令一名知情的旁觀者認為法官已取代了主控官之職能便已足夠;
(4) 在單一法官審理案件的情況下,法官的問題是否顯示他已介入了 “格鬥場” 而失去了保持客觀的態度;及
(5) 原審法官的行為會否令一名知情的旁觀者認定被告沒有獲得一個公平之審訊。


杜麗冰認同辯方對原審裁判官的批評,其中一段這樣講
 
13. 從謄本可見,本席得到的概念是,正如謝大律師陳詞指,裁判官用引導方式去 “剪裁” 或嘗試剪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例子如下:
(1) 在主問時,當控方第一證人講及侵犯人望她的胸部時,控方第一證人說大概是4至5秒,裁判官就說:“四、五秒唔係短嘅時間,你睇下枝秒針,如果行四、五秒,定咗個囉喎,差唔多已經係,還是會短啲,還是點樣?”。證人跟著答:“短啲”(見上訴宗卷第118頁C至H 行)。而從謄本看到,當謝大律師嘗試盤問控方第一證人關於這望胸時間時,裁判官亦作出過度干擾而提醒證人這動作是很快的。
標少當然沒有機會看到原審紀錄的謄本(transcript),單憑這例子,我覺得是廢話。證人估計時間,毫不客觀。裁判官只不過叫她看秒針來作估計,以澄清證人的答案,怎可稱之為引導式的剪裁?其他的例子我看不到,單以這項來推論,杜麗冰的能力確實有問題。杜麗冰在判辭中引用另外兩宗高院的上訴判辭,來支持她的看法。我覺得沒有說服力,因為引用一些道理,而不能套用及闡述原審裁判官怎樣犯錯,只是空泛的批評。杜麗水其實應該參考HKSAR and Sin Wing Yi, Winnie (冼穎儀)CACC471/2004一案對原審法官介入盤問是否造成不公正的分析,作出正確的裁決,而不應一看到裁判官大程度的介入,便視之為洪水猛獸。

原審裁判官黃國輝是主控官出身,比較容易忍不住口向證人提問,不知不覺之間過份索求自己要知道的案發經過,而被指犯錯。另一致命傷是,上訴時代表控方的檢控官也指黃國輝問得「好過火」,這concession等同投降,上訴結果自然一面倒。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標少的讀者

標少近來多了香港讀者,有點不明所以,較舊的文章也多了人閱讀,正感到奇怪之際,赫然發覺信報論壇有位Jack Wong Tai Sin君,推介了拙作一兩篇,還寫了一點感想,照錄如儀:

標少扎記水準很高,標少以前在西區裁判署工
作,移民澳洲,月旦香港司法,我睇得好爽,
尤其小甜甜案,見以上連接。

香港司法水準,九七後江河日下!


記不起這黃兄是何許人,多蒙褒獎,羞愧難當。標少個子不高,水平甚低,以前在多個裁判法院都做過「打雜」,不只西區。最後工作的地方,是記者雲集的東區。用「月旦香港司法」來形容小弟的謬論,難以服人。標少不敢剽竊後漢書這兩個字。黃兄看得爽,可能因為寫捋法官虎鬚的人少,一般法律隨筆的文章,都不寫得罪人的東西。標少一向不擡花轎而喜歡擡摃,不管他是法官、法律教授或資深大律師,看不過眼時,總要發一點聲音。至於黄兄感慨九七後司法水準不如前,我不同意這看法。不論華洋法官,97前後都有出色的和差勁的。97前中文審訊少,一般人對司法程序了解較少,因為用英文,經傳譯後才能了解,甚麽都打折扣。法庭廣泛使用中文後,證人及被告可以直接了解法官的說話,少了膈膜,也少了尊敬。90年代之後中文報紙注重法庭新聞,對法庭審案的報導又增加了,打破了以前南華早報的壟斷,市民對法律的認識也加強了。在這情況下,法律那種高不可攀的形像消失了,一般市民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因此對法庭的判決也多了一些意見,滋生司法水準差的感覺,其實以前一樣有質素差的外籍法官。97後司法機構在形態上和以前最大的分別是,法官之間的聯誼多了,馬屁精也自然增多,故此誘發我寫升官制度一文。

2011年10月18日星期二

女包大人的判辭

女包大人(Mrs Justice Veronica Bokhary)一向寫判辭都寫得言簡意賅,沒有長篇大論,引用案例也比較少,最適合頭腦簡單的標少閱讀。今天看了上載她的兩份判辭,有點意見要發表一下。

第一份是HKSAR v Wong Wing Cheung HCMA491/2011。這是一宗判被告勝訴的非禮定罪上訴,理由是原審裁判官判辭寫得不理想。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分析案中女受害人的證供時這樣寫

“There is no inherent improbability in her evidence. I could not think of any reason why she would fabricate such allegation against a stranger.”(標少譯文:我看不到她的證供存着固有非或然性,也想不到為何她要誣捏一個陌生人。)

女包大人認為原審裁決沒有排除被告可能意外觸到(accidental touching)受害人,及受害人可能基於誤會而指控被告。她認為裁判官的判決連要求較低的民事舉證標準也達不到,遑論毫無合理疑點的刑事標準。女包大人的批評有點道理,但以一個閱讀判辭來學習法律的人來看,這一份上訴判辭還有很多值得改善的空間。判辭對案情欠缺交代,就抽出裁判官寫得不夠詳細的這句話來推翻定罪。證供是怎樣?意外碰觸的講法是否被告的抗辯理由?完全沒有交代,難以令人信服。看這類判辭使我聯想起阮雲道法官臨近退休時的上訴案判辭,最短的只有三四行,連聽審甚麼上訴也沒交代,我覺得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另一份判辭HKSAR v Anowar Hossain HCMA534/2011,結尾處這樣寫

The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is allowed to that extent accordingly. I thank both counsels for their assistance.

Counsel這個字,不論單數眾數,都是counsel,眾數也不能加"s",美國佬用counselor,用眾數就要加"s"。標少英文差,不敢批評人,只想提醒主控官一下。





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

活到150歲

New drugs offer hope of life to 150-plus
Deborah Smith

THE first drugs that can slow the ageing process are likely to become available within five to 10 years, raising the prospect of people living to 150 or more, researchers say.

Peter Smith, dean of medicine at the University of NSW, said a girl born today in Australia could reasonably expect to live to 100 already, due to advances in medicine, lifestyle and public health.

Also, new drugs to help the body repair itself were 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 along with new stem cell therapies.

''I think there is real hope we can extend human life by some decades further,'' Professor Smith said.

Living to 150 may sound unnerving, but it would be ''great'' if you were well until near the end, he said. ''The aim is not just to eke out extra existence but to facilitate a longer healthy life.''

Such longevity, however, would raise serious issues for society, which are the subject of the UNSW Medicine Dean's lecture tonight, titled Happy and healthy ageing: paradox or possibility?
(Extracting from SMH 17/10/2011)

今早看了這則新聞,真的嚇了一跳。科學倡明,醫療進步,活到100歲,隨時可做到。人口老化是很多政府感到頭痛的問題,現在要搞進一步老化,豈不嚇人。醫學院長今晚的講題是Happy and Healthy Ageing : Paradox or Possibility?我沒有資格旁聽,不知這paradox指那方面,possibility講也無謂,除了藥的功効,還涉及能力的問題,不少人未活到一百歲已喊得一句句,搶汽水罐,搶免費報紙,為幫補一口糧。現在像坐牢加監,給你加刑50年,死未?監倉都爆滿,再往裏擠。世界人口60億,該死的時候不讓你死,延年益壽,到時吃甚麼呢?這課題真有趣Happy and Healthy Ageing,談何容易。健康也許容易一點,發明十全大補丸,不是補藥,而是修補的藥,修補器官、機能及幹細胞。這些藥據稱可以醫老人癡呆。沒有老人癡呆了,自己生活有多潦倒也清楚知道;沒有二型糖尿了,因為吃不飽,沒有多餘的糖份。醫學倡明也有缺點,以前有些胎兒因先天問題會自然流產,醫療改善了,不應該生出來的孩子也出生了。究竟是禍是福,誰說得清。身體有些器官,經過多年的工作,躹躬盡瘁,到了功成身退的時候,幹嗎要它捱下去呢?以男性的前列腺為例,大部份都有慢性的疾病,不用過份去理它,真的到了出大毛病時,人都死了。延長了生命,豈非原本不用治的病也要延年治病?


如果你今年50歲,叫你多活100年,想起來簡直是惡夢,手心冒汗。怎樣健康都好,體質始終會越來越差,了無生趣,怎樣活下去?為了生計,只好繼續捱下去,退休年齡100歲。到了100歲才有資格領取生果金,準確一點應該叫生果汁金。牙都沒有了,生果也啃不動,只能吃糊仔飲果汁。這種長壽,be my guest,拱手相贈,我肯定自己從名單剔除。不久之前才寫了活到100歲,不足三個月就增加了50歲,不久的將來,長命百歲竟變成咒人短命的祝福。

2011年10月16日星期日

小販阻街

報攤霸路23年 每月票控未釘牌指摘食署失職 毗鄰業主申覆核


【明報專訊】中環一個報攤,過去23年來一直多佔行人路空間,幾乎每月被食環署票控阻街,但一直未被釘牌。報檔釘牌,指多年來的滋擾對他構成逾900萬元經濟損失,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食環署決定。(16/10/2011明報)


業主入禀法庭禁制小販阻街造成滋擾一點也不出奇,但申請司法覆核,目的是要食環署吊銷小販牌照的做法實屬罕見。小販阻街或店鋪阻街,在香港是十分普遍的現象,一方面是食環署執法方面長期失職,另一方面是小販或店鋪長期霸佔公眾地方,理所當然的心態所造成。很多人都傾向同情小販,不少是盲目而非理性的同情。從法理看,小販阻街所造成的滋擾和不便,跟店鋪阻街所造成的沒有分別。為何要特別同情小販呢?租商鋪來做生意的人未必見得個個是富翁,一定賺錢,做小販的也未見得一定收入僅足糊口,而不是賺個盤滿砵滿。

我不覺得這次的司法覆核可以成功,處理報攤的阻街行為,釘牌之外,還有很多方法。食環署應該改變因循苟且的執法,給尸位素餐的前線執法人員當頭棒喝,更改一下檢控的方法。在熙來攘往行人如鯽的地方阻街,不論檔位或店鋪,檢控時應該拍攝實況,把數碼相片呈堂讓法官作量刑參考。法官在處理這類阻街案時應該考慮得更周詳,阻街面積一樣,處罰不應該一樣,不同地區,刑罰不應相同。鋪租二三十萬的地區和鋪租三兩萬的同樣罰500圓,是十分荒謬的結果。旺區的阻街罰二三千也未必起阻嚇作用,還要看檢控的頻密情度。量刑要反映實際的影響,才能夠履行責任。也是時候提高阻街最高罰款了,現時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最高罰款5000圓及監禁3個月,是1972年以來沒有修訂過的法例。罰款的上限也要與時並進,方能奏效。

2011年10月14日星期五

爛仔行為



昨日在香港立法會再次上演語言行動俱備的議會暴力,曾特首真的按捺不住斥責黄毓民的爛仔行為,我不想浪費筆墨重覆事件,只想評論一點,就是張達明教授的講法,先看明報的報導:

倘無條例保護 特首言論可告誹謗


張達明稱,曾蔭權指黃毓民「爛仔」等言論,若場合不是在立法會會議,曾蔭權受到《(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從上文下理看來,他的言論已有可能構成誹謗。
(2011/10/14)

首先要分清楚「爛仔」和」「爛仔行為」的區別。曾蔭權沒有指黃毓民是爛仔,只是把他的行為作比喻,就算不是在立法的會議中講,也不見得構成誹謗。首先,以一個普通人的標準尺度,黄毓民昨天的行為是否屬於爛仔行為,如果是的話,曾蔭權在講事實,那就是誹謗其中一個抗辯理由,也可以是公允的評論(fair comment) ,再者,評論是基於黃毓民當時的言論和態度,並非惡意(malice) ,真的要告曾蔭權誹謗,恐怕缺乏理據。至於有關「這裏不是黑社會」的講法,曾蔭權用的是隱喻(metaphor) ,影射(insinuate) 黄毓民的舉止等同黑社會。因此而告曾蔭權誹謗的話,曾特首就要借用曾偉雄刑事情報科CIB(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 的資料,看看有沒有事實根據。當然我這樣講只是憑經驗的猜測,CIB工作的一部份,包括收集一些有頭有面的人,跟黑社會人物往來的資料,存入檔案。

我很多年前處理過這樣一件案,某黑社會大佬的兒子當了律師,大宴親朋,連那些「老叔父」也請了去吃一餐。CIB及OCTB也有到場拍照,之後按圖索驥,其中一個70歲的「老叔父」也一併拉了,告他一條MOTS(Member of Triad Society) 的控罪。那兩吋厚的粉紅皮confidential file到我手之後,我看過證據,就是靠一份cautioned statement。這「老叔父」當時已退隱江湖多年,參加世侄成為律師的酒會本身並非黑社會活動,我幾經辛苦才游說到O記主管(現在執業大律師) 撤銷控罪,我不想浪費時間去做這件不值得辦的案。我當然不能夠透露涉案人的名字,檔案裏面也存放了很多赴會人的照片。只想說明,那些跟黑社會走得近的人,警方必定搜集了資料。

如果出來選特首的人有婚外情你不能接受,那麼他與黑社會有來往又如何?可以不管他私德只要有辦事能力就可以接受嗎?事情可以這樣簡單就好了。議員與黑社會密切往來又應該怎樣看呢?恐怕不是單純能力就可蓋過這些關係帶來的存在風險。ICAC早年解僱高級職員也基於不能接受這種連繫的原故。議員是爛仔或者表現爛仔行為又怎樣呢?這社會出了問題,民選議員不能展示議員的風範,動輒就語言暴力,或者是訴諸武力,除了發洩和羞辱別人之外,實質上達成甚麼効果呢?這個政府確實有值得批評的地方,但擲兩隻蕉、番茄和蛋,又搞得出甚麼政績出來呢?我更不明白為何還有人爭着選特首,貼錢買難受。










2011年10月12日星期三

怎樣盤問被告及辯方證人之四

我在小說無悔所寫的馬會場外投注站扒竊案,也是一件真實的案例。盤問的手法也是引導式的佈局,引被告入陷阱。先重溫一下這段盤問對話:

主控:你當時不用開工嗎?
D2
:要,我溜出去買一場馬,打算買完就返鋪頭。
主控:你打算買那一場?
D2
:第3場。
主控:買多少馬?怎樣買?
D2
:買一隻獨贏。
主控:早就想好了只買一隻,不會買其他。
D2
:對。
主控:你一面排隊一面看報紙?
D2
:是。
主控:你一早就填好彩票買這一隻馬?
D2
:是。
主控:你當時拿着馬經?
D2
:是。
主控:那是一份沒有新聞的純馬經?
D2
:是。
主控:你既然已填好投注彩票只買一隻馬,為甚麼還要看馬經?
D2
:看馬經又不犯法。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日並不是買馬。你用報紙來掩飾扒竊。
D2
:不同意。
主控:你當日在那裏工作?
D2
:茶餐廳。
主控:在那裏?叫甚麼名字?
D2
:我是散工,做了兩天就被警察拉了,之後再沒有做下去,現在已經不記得店名。
主控:你才做了兩天就溜出去買馬?老闆知道嗎?
D2
:不知道。
主控:那時間茶餐廳生意一定很好?
D2
:是。
主控:在附近嗎?
D2
:是在附近。
主控:是花園茶餐廳嗎?
D2
:對。給你提醒了,是花園。
主控:廢話,灣仔根本沒有一間花園茶餐廳。
D2
. . .
主控:你被拘捕後第一證人替你錄取俗稱「三世書」的背景資料?

D2
:是。
主控:你的家庭背景資料是你提供的,對嗎?
D2
:對。
主控:那些資料是真確的?
D2
:是,我沒有講大話。
主控:警察問你的職業你說無業對嗎?
D2
:我,我告訴警察我是散工,他說那等如無業。
主控:你看看這份背景口供,還有甚麼東西你講了警察沒有如實地寫?
(
第二被告看了背景口供幾眼。)
D2
:沒有。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時根本沒有工作。
D2
:不同意。
主控:警察拘捕警誡你,你保持緘默。
D2
:是。
主控:如果警察要誣揑你說你在警誡下承認指控,也是很容易的事?
D2
:要誣揑我當然容易,我現在已經被誣揑了。
主控:警察拘捕警誡第一被告他要求給他一次機會,你聽到嗎?
D2
:是。聽到。
主控:在這方面警察講了真話。第一被告真的要求給他一次機會?
D2
:同意。
主控:警察也可以說你也要求給你一次機會?
D2
:可以。
主控:警察為何不這樣講?
辯方:Objection. It’s comment and speculation. 主控官應該留待結案陳詞才評論案情。
主控:控方撤回問題。
(
周禮晁心中在講:I have made my point. It is of course a comment I wish to make, madam. It is my sole intention. What’s the point asking the defendant such a question?)
警察拘捕第一被告時驚動了投注站其他排隊的人?

D2
:是。
主控:他逃跑?
D2
:我不知道。
主控:你沒有逃跑?
D2
:我沒有。
主控:你沒有逃跑便應該見到第一被告有沒有逃跑?
D2
:我,我沒有留意。
主控:警察拘捕第一被告時驚動了投注站其他人,你一定見到。我向你指出你當時逃跑。
D2
:不同意。
主控:沒有其他問題。
很多年前的一件案,我只記得盤問的大概,作簡畧的覆述。要注意盤問的兩處地方,一,在投注站扒竊慣用報紙作遮掩,所以針對這方面突顯被告的意圖,不能一開始張揚報紙作掩飾的指控。看似漫不經心隨便問一下怎樣買馬,暗藏殺機。從這方面入手,一步一步進逼,也要靠點運氣方能成事;二,有關被告無業的背景,先不要抖出來,讓他多講幾句才封殺他。如果一開始就問:「你在『三世書』裏不是說無業的嗎?為何現在又變成茶餐廳散工?」這種問法等同在被告面前挖陷阱,效果會較差。
盤問的時機也很重要。重要的問題最好不要讓被告或辯方證人有喘息機會,一氣呵成,乘勝追擊。所以不要在將要休庭前或午飯前開始問重要問題,否則辯方可乘休庭的機會調整答案,或警惕辯方證人。

遇上大案或複雜的案,穿着得醒目光鮮,精神抖擻,充滿自信,不能在心理素質敗陣。這件案代表D2的大律師是另一位法官的老婆,她開盤口是D1認罪叫我放掉D2。我反建議是D2認罪我放D1,D2聽了之後講如果認罪何需請律師。標少跟律師plea bargain,從來都不會讓被告插嘴,所以當時喝罵:「不要三分顏色上大紅,廢話少講,開波!」當日只審這件案,法庭裏面卻坐着十幾個陌生人,看似被告的「兄弟」,所以我盤問到得心應手的時候,就轉頭盯他們一眼,一方面讓他們知道死在我手的下場,另一方面讓法官心理上對被告也留下壞印象。要凸顯這効果十分容易,我招手叫作供完畢的探員走到bar table,用眼神望向觀席,問他那些人是不是差人,他當然搖頭。全庭的人就在看,這就是凸顯。我沒有犯規,又沒有做不當的事,要得甚麼效果,看你怎樣營謀。

被告不抗辯而坦白認罪,當然是主控官樂於見到的情況,但偶然一宗得心應手的盤問,快慰莫名。如果可以盤問Nancy Kissel, Casey Anthony, Amanda Knox及陳振聰,真的有說不出的快活。成功檢控難度高的案件,有如攀越一座高峰,享受的不囿於成功的飄飄然,也可以為未來再要攀登更高的山打氣。失敗了又如何?首先要明白,盤問被告使他一敗塗地的情況,只有once in a blue moon。那神來之筆,並非唾手可得。不要好高騖遠,絕大部份的盤問,都是平凡簡單,泛不起一點漣漪,吹不皺一池春水。累積思考過而用不著的千百條問題,絕對不會浪費,儲存在腦海中,靈感一到,順手拈來,殺他一個措手不及,就是辛勞的回報。這課題空談不是味兒,舉實例又不容易,參考別人的經驗之餘,還要臨陣時腦筋轉得快,加上運氣,才偶有佳作。走筆至此,廢話講了不少,也到了終結的時候。藉這幾篇文向工作辛勞,責任和壓力俱大的主控官致意,請繼續努力,把罪犯繩之於法。






2011年10月11日星期二

三談藐視法庭

今天東方日報跟進了向署理主任裁判官彭中屏罵粗案:

法庭:向法官爆粗兩男未甩難


【本報訊】兩名越南籍男子被控盜竊罪,早前在屯門法院提堂時涉向裁判官「爆粗」,但律政司表示會撤銷控罪,裁判官大表不滿昨日要律政司代表到庭解釋。代表指出裁判官就事件,可以行使《裁判官條例》第九十九條所賦予的司法權力裁決兩名被告;裁判官要求律政司研究,能否引用《普通法》起訴及在裁判法院處理,法庭將案押後至本月廿四日再訊。(節錄自東方日報11/10/2011)

標少之前寫了藐視法庭再談藐視法庭兩篇評論,建議可循普通法(common law)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程序條例第101I條檢控。可能彭法官和我有點心靈相通(mental telepathy),要求律政司研究一下。標少見識有限,手頭又沒有法律典籍,又喜歡和時常見報的資深大律師抬槓,見到彭官這次的處理方法,又是我免費學法的機會,實在快慰。

標少那兩篇拙文所引用的案例,都不是在裁判法院層面發生的藐視法庭案,過往在裁判法院層面發生的藐視法庭案,都用裁判官條例第99條處理,未試過引用普通法檢控,這一次由律政司做功課,讓標少開眼界。

怎樣盤問被告及辯方證人之三

盤問點到即止比overkill重要。要懂得問也要懂得不問,問得過多,可能適得其反。我在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一文,評論過包致金法官在Nancy Kissel案的判辭第84段,批評主控官過份盤問被告,引致陪審團對被告印象不佳而構成不公平的講法:
The persistent and vigorous cross-examination of the appellant was carried to such lengths as to generate a real risk of prejudicing unfairly the appellant in the eyes of the jury. Prosecuting counsel seems to have been overly zealous and not sufficiently mindful of the prosecutor’s duty to conduct the prosecution case fairly as well as fully. (Nancy Ann Kissel v HKSAR FACC2/2009)
及第193段,用了oppressive cross-examination against a woman,來形容他對盤問的看法。對包致金這種並不彰顯法官公正持平的評論,我並不認同。但也藉此說明overkill也可惹來批評。終審法院法官應該判斷主控官的盤問有沒有違反證據規則rules of evidence,而不因被告是女人而額外同情。如果死的是女人,而被告是男人,他會不會說oppressive cross-examination against a man呢?打着公正的幌子,連盤問過多也要插手管,這是主控官始料不及的。盤問當然要打擊被告的誠信,把她塑造成一個不值得信的人。如果盤問禁止打擊被告,不如乾脆撤銷控罪。若果上述那段話出自我口,肯定給人罵個狗血淋頭。我以前辦的是小案,最長的盤問也不超過一小時,所持的宗旨是「快、靚、正、釘」,可以做得到的話,夫復何求?
我試過不上一次,問那些否認討論過證供又強調記憶力强的人,問他上星期或上個月某日在那裏,做甚麼之類的問題,旨在推翻好記性的講法。也可以問證人甚麼時候第一次知道要上庭,這條路線的問題,對盤問證人串謀作供都有幫助。如果他第一次獲悉需要上庭的時間相距上庭的日子很長,可以問他期間和被告聯絡過多少次,有沒有討論案情。有討論是人之常情,承認與否同樣是盤問的好素材。
最難盤問的辯方證人是並非被告的朋友的獨立證人。他們毫無作假口供的動機和理由,既不能指他們與被告串同作假口供,也不能說他們講大話。應該怎樣盤問呢?如果你有看過我那篇叫襲警的小說,裏面所講的案件並非完全虛構,標少當年曾經檢控過這樣的一件襲警案,沒有足夠證據告被告犯的士強姦,搜屋的時候被告給打穿了頭,傷勢脗合被打而並非襲警。當年我已經很少上庭,主要做行政工作。被告傳召了一個鄰居做辯方證人,這家庭主婦靦靦腆腆的作供,我相信她講真話。所以盤問的方向是減低她的可靠性(reliability) ,而不是說她講大話。除了有關煲湯那部份之外,其他盤問都是真確的。
主控:陳太,你好。我姓周,是主控官。我會和你傾談一下,如果有甚麼不清楚的地方,請告訴我,好嗎?
DW1
:我講的全是真話。
主控:對,我知你講真話。我沒有說你講大話。看你樣子這麼殷實,你一定不會講大話。你當時在廚房燒菜,當時才3點多,這麼早就開始?
DW1
:我在煮湯。
主控:甚麼湯?
DW1
:檸檬冬瓜鴨湯。
主控:你是潮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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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講說話沒有口音呀。
主控:沒有。你講得比我好。見你煮這湯我猜想你是潮州人。你有把鴨剝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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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正在剝鴨皮就聽到勞先生在叫。
主控:鴨皮難剝,你有用沸水燙它嗎?
DW1
:沒有呀。這樣有幫助嗎?
辯方:法官閣下,這不是烹飪課。主控的問題完全離題。
主控:我同意這問題是講烹飪的,我只想讓證人輕鬆下來。好了,既然辯方律師不准我問,我問其他問題。你認識被告很久嗎?
DW1
:他搬來三四年。我跟勞太比較熟。我們有時交換燒菜心得,我跟勞先生只是點頭鄰居。
主控:你怎樣會成為證人?
DW1
:勞太一個月前找我,她說丈夫被警察打,反而被誣告襲警,問我有沒有看到。我告訴她,我只聽到警察打人,甚麼也見不到。她要求我做證人,幫勞生取回公道。
主控:你聽到叫聲,你驚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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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驚慌。
主控:你估計叫了多久?
DW1
10分鐘。
主控:有這麼久嗎?你肯定?
DW1
:有,可能是10多分鐘。
主控:陳太,現在請你閉上眼睛,甚麼也不要想。
(
證人閉了眼,周禮晁看着手錶。全庭鴉雀無聲,沒有人知主控官在弄甚麼玄虛。過了一分鐘)
陳太,現在請打開眼。請問你剛剛閉目多久。

DW1
10分鐘。
主控:剛才你閉了眼只有一分鐘。請你再閉上眼睛。
DW1
:又再估時間嗎?
主控:請先閉上眼。
(
證人再閉目。這次周禮晁沒有看手錶。他突然大叫警察打人,庭內所有人都嚇了一跳,賴福生也厲了他一眼。)
陳太,你剛才看到甚麽?

DW1
:警察打人。
主控:有嗎?剛才你只是聽到,閉着目甚麼也沒看到。
DW1
:對,我只是聽到。
主控:在事發當日其實你也不肯定聽到甚麼,只是聽到很嘈吵的聲音,對嗎?
DW1
:主控官,你這樣講我也不肯定了。
主控:有可能是勞太把事發情況告訴你,你以為真的是自己聽到的嗎?
DW1
:有可能。
主控:你可記得當日勞太和女兒回鄉探親,不在香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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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那時放暑假,他們返鄉下。
主控:所以勞太也不知事發經過。我沒有其他問題了。




就算是獨立的辯方證人,潛意識裏也知道是跟控方打對台,主控官要在短時間內給她親切感,博取歡心。主控官要語調和藹可親,切忌疾言厲色。減低對抗性,自然增加認同感。對不了解法庭程序的低下階層,要展示容忍耐性。對態度囂張的證人,也要容忍,但凸顯他跋扈之處,使法官對他憎惡,俟機行事,有機會把他一刀了斷。怎樣了斷?當法官也表示不滿的時候,乘機附和一句,不就可以了嗎?戇直的人不能做一個好的主控,好的主控要狡猾而公正。

這件是幾乎必輸的案,所以我才向難度挑戰,讓同事安逸一下,自己上陣。被告選擇作供,他沒有顯露破綻,始終是上慣庭的人,正如小說裏所講,他真的有誤殺、強姦及打劫的案底,在這方面的小說情節並非虛構。被告最後被定罪並被判了9個月監。客觀來講這是一件釘官也釘不下手的案,除了需要釘官外,主控官要為法官提供彈藥,才能定罪。


讀者Wil君昨天問voir dire的盤問技巧,標少是過去的人,講緬懷舊事,恐怕未必跟得上潮流節拍,只有亙古不變的事還可想當年。盤問的主要作用是discredit被盤問的人,找出漏洞,找出不一致(discrepancy)的地方。Voir dire的盤問技巧也是一樣。唯一要稍加留意的是,voir dire很多時涉及傷勢的證供,主控官要掌握一些醫學常識,懂得怎樣引導醫生作供,針對被告的投訴,預先奠基,為盤問鋪路。後浪推前浪是大自然定律,但黃河急流中還有一座砥柱山,堅如磐石。有些盤問技巧,並沒有後浪前浪之分,泿也只是水。





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

怎樣盤問被告及辯方證人之二


無論盤問被告或辯方證人,首先要知道問的目的為何。若然毫無頭緒,像熱身一般的fishing expedition,當然沒有問題。熱身之後還想不到怎樣問的話,就試下這兩方面可以發問的範疇。第一,問兩者之間有沒有在上庭之前討論過,集中火力針對辯方證人;第二,針對辯方證人為何會記得事發經過。我盤問的方式是採取引導式的而並不喜歡任由被告或辯方證人自由發揮,也不喜歡用單一方向的問題,而是東問一條西問一條,以降低辯方的警覺性,並不顯露問題的目的。一般都會給他們先嚐甜頭,要在他們四周挖洞,在不知不覺間使他們跌入陷阱,才是盤問的上策。譬如這樣問辯方證人:「被告叫你上庭,你當然會問他為甚麼要上庭,他告訴你發生甚麼事,對嗎?」「你們有傾談過這件事,那是很自然的事。」主控官這種問法對辯方來講是一種甜頭。如果主控官用另一種方式來問:「你跟被告在上庭前有討論過這件案嗎?」便會使辯方證人覺得被指責做了不當的事,對盤問加以提防而否認有討論過,因為他們看到的是陷阱而不是有利的事。這只是小例子,怎樣追殺下去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講得清。要哄騙人入陷阱總要先給他一點利益。當他承認上庭之前有討論過案情,隨之而來可以盤問的範圍十分廣泛。證人否認有討論的話,同樣可以盤問他為何沒討論。我模擬以下一段主控官盤問辯方證人的對話來說明。

主控:你剛才說沒有跟被告討論過案情,他是怎樣通知你上庭的?
證人:他打電話給我。
主控:他怎樣跟你講?
證人:他叫我上庭作證。
主控:你有問他為甚麼嗎?
證人:有。他叫我照事實講。
主控:你跟被告是朋友,經常見面嗎?
證人:偶然見面。
主控:見面時你有問過他案件的進展嗎?
證人:我們沒有亂講。
主控:相信你們見面時一定有講過案發經過,那是十分正常的?
證人:有。
主控:既然你們討論過案情,為何要否認?討論過案情並無不妥之處,但隱瞞就不妥。隱瞞即是講大話,你同意嗎?
證人:我沒有講大話。
主控:我的問題是隱瞞是講大話?這是一條很簡單的問題,你無需言詞閃縮。
證人:是。
主控:你隱瞞曾經在上庭前和被告討論過,你在講大話?
證人:我沒有。

上面的例子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辯方證人的答案未必跟你想要的一樣,完美的想法不一定有預期的後果。但一連串的問題,是刻意擾亂證人,把他塑做成不可信的人。若遇上證人一直否認跟被告討論過,同樣可以問他為何沒有討論,這種問題是雙刃刀,兩個相反的方向都可以置人於死地,但要記住,要點到即止。插幾刀由他流血,而無需碎屍,當證人被看成講大話的人就無需再問下去,已有足夠理由讓法官裁定證人不可信,好過法官只能講 I have the benefit of observing the demeanor of the witness,幫助法官用具體的理由去作裁決,否則法官只能說在庭上觀察被告或證人的言談舉止,而不信他,但不能具體講出理由。有些人喜歡限制證人只許答yes or no的答案,阻止他進一步解釋。我個人並不喜歡這樣做。只准被告及證人答是或否並不能阻止辯方覆問(re-examination) 來澄清證供。我會盡量問一些證人答是或否都會死的問題,故此盤問的佈局是要騙他入陷阱。上面的例子就是這種方法。他承認討論,你可以追殺下去,盤問他討論的具體內容,繼而指他們concoct evidence。




2011年10月9日星期日

怎樣盤問被告及辯方證人之一

有關盤問藝術和技巧的書、文章及影片,在網上免費提供的資料多不勝數,只要用the art of cross-examination之類的字眼來尋找,便可以找到一大堆。對着這題材,標少本來不單只沒有寫的餘地,寫了也不見得有過人之處。可是我還要冒着給人訕笑的危險,厚着臉講一下自己的實戰經驗。所謂實戰,其實是很久以前的事,像把罐中的老陳皮打開來嗅一下,把櫳底的老皇曆拿出來翻幾翻。這次的課題只局限於從主控官的觀點出發的盤問,畢竟那是我有丁點知識的東西,從實踐而來。
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比主控官盤問被告容易得多,因為辯方在開審前已獲得控方證人的口供紙,而被告會不會作供,如果作供的話會講甚麼,會否傳召其他辯方證人,控方事前一概不知。很多時候主控官到了控方證人被盤問時才能猜測到被告的抗辯理據,到了那時候才去籌劃怎樣盤問被告,時間緊逼,限制會很大。我通常都會在拿到檔案之後,預先估計被告有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思考一下應該怎樣盤問。一般小案都不會花時間去想,到被告作供時才找漏洞。
有些主控官習慣在被告作供時一面聽一面抄,我通常是只聽不抄,一面聽一面盤算怎樣盤問,想到某些問題,才寫下被告講的說話,作為盤問的基礎。一味只顧抄就像給人牽着鼻子走,忙碌得思考的機會也失掉。如果你寫得快想得快當然好,我因為寫得慢,以防顧此失彼,所以專心聆聽。一切證供只憑記憶,靈感到了就寫下問題。所謂寫問題,多數只是單字而並非完整句子,問題都在腦海中,隨機應變。

我不打算一點一點的寫應該怎樣盤問,而是想到甚麼就很隨意的寫,也可能是壞習慣,我一向都不起草,寫那兩篇小說也是這樣,所以有時文章欠條理。寫這blog也沒有參考別人的講法,都是過往工作經驗的一鱗半爪。


當被告作供時提及有可能傳召證人,盤問有關課題要份外小心,千萬不要問「你為何不傳召證人」之類的說話,這樣的問題構成把舉證責任轉嫁給被告,是上訴得直的理由。真的有需要這樣問的話,應該技巧地說「我知道控方有舉證責任,你完全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但根據你的講法,事發時你的朋友在場,你打算傳召證人嗎?你完全沒有責任這樣做。」問這類問題有兩個作用:一,當被告作供提出有證人支持他的講法而最終沒有傳召有關證人,主控官不能為此批評被告,但在盤問被告時觸及這課題,可以間接打擊被告的可信性。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一方面講有證人,另一方面又不傳召,盤問旨在打擊他給人的印象,但主控官絕對不要在這方面糾纏;二,若果被告真的傳召辯方證人,預先部署盤問兩者之間有沒有串通。被告作供時提及會傳召辯方證人的話,主控官可以乘機問一下,以便找出兩者不脗合之處。







2011年10月1日星期六

寫在外傭居港權案一審判決之後

林文瀚法官在外傭居權案(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4/2010)的判決, 並沒有帶來絲亳的意外, 他秉承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闡釋看法來判案。 政府就算上訴至終審法院,,我也看不到有出人意表的結果。 若果真的要推翻這種以普通法(common law)為基礎的解釋立法原意方法, 唯一的途徑只有人大釋法。話雖如此,人大釋法的做法並非我的個人立場。終審法院和人大是兩個截然不同的體制,大家固有看法迥異, 完全沒有妥協空間 ,這是一國兩制最大的存在矛盾。世界上沒有另一個地方施行這種制度,不是身為法官的人可以推翻法官的裁決,等如叫立法會闡釋法律, 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 終審法院的法官又怎會膺服呢?


明報今天報導了港大法律糸教授陳弘毅的看法:

陳弘毅:24條立法原意 終院或可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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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今次林文瀚的判決,基本是受制於終審法院過去的判例作出裁斷,判案的空間其實很有限。但他相信,案件若交由終審法院審理,終院法官或有機會重新審視應如何理解《基本法》第24條的立法原意,並相信若北京能夠提供當年的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紀錄,或能有力說服終院改變對居港權的理解,先決條件是北京能與英國政府協商,披露至今仍然未曾公開的紀錄文件。 (1/10/2011)

對於陳教授有關若果提供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紀錄,可能使終審法院重新審視應如何理解基本法的揣測,標少不敢苟同。姑勿論中英聯絡小組講了甚麼,秘密可以公開與否,在人大討論而至通過基本法的過程裏,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會議紀錄,在立法的人的腦海中不曾出現過、考慮過的部份,又何以能夠利用來理解立法原意呢?現在講的是人大在立法和釋法,而並非中英聯絡小組立法和釋法。基本法的訂定雖然採納不少中英聯絡小組的建議,那都在人大討論訂立基本法的會議紀錄中找得到,這些紀錄是否可以借助來闡釋立法原意,已經是一個問題,遑論那些沒有出現過的紀錄。

責難公民黨的人,因為李志喜資深大律師代表案中的外傭而圍攻梁家傑,這種行為極不理智。任何人都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律師也有受聘的權利。況且李志喜和余若薇都擅長憲法訴訟,另一宗居權案申請人莊豐源由李志喜代表,而Prem Singh由余若薇代表(這兩件終審法院的案例,林文瀚在本案引用)。社會人士何必受其他黨派的煽動,而諉過於公民黨呢!包括本案在內,這些申請人,都是成功獲得法律援助署委派資深大律師作代表的。這種怪責律師的做法等同藐視法庭,進一步是否要怪責法官的判決呢?對律師或法官的理據作批評當然可以,但要擺事實,講理據,而並非空洞的謾罵。林文瀚法官也清晰判決可對社會帶來一定的影響,也知悉社會大眾熱切的討論,但他依法判案,不為所動:

4. But it is important that such public discussions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confuse the proper remit of the adjudicative function of the court in the case itself. In the performance of his judicial duty, a judge should always focus on, and only focus on, the legal merits of the issues which he or she has to determine.


任何文明的法律制度,彰顯高度法治的地方,都有可能產生一些出人意表或者是畸型(aberrant)的裁決,無論大多數人怎樣不願意接受,都要服從結果,這就是法治。況且,林文瀚法官這件案屬意料之內的合理裁決,應以正確的態度來審視,看到社會經濟可能受衝擊之餘,也應該慶幸司法獨立可貴之處。香港在這方面始終比大陸優勝得多,要懂得珍惜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