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4日星期五

爛仔行為



昨日在香港立法會再次上演語言行動俱備的議會暴力,曾特首真的按捺不住斥責黄毓民的爛仔行為,我不想浪費筆墨重覆事件,只想評論一點,就是張達明教授的講法,先看明報的報導:

倘無條例保護 特首言論可告誹謗


張達明稱,曾蔭權指黃毓民「爛仔」等言論,若場合不是在立法會會議,曾蔭權受到《(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從上文下理看來,他的言論已有可能構成誹謗。
(2011/10/14)

首先要分清楚「爛仔」和」「爛仔行為」的區別。曾蔭權沒有指黃毓民是爛仔,只是把他的行為作比喻,就算不是在立法的會議中講,也不見得構成誹謗。首先,以一個普通人的標準尺度,黄毓民昨天的行為是否屬於爛仔行為,如果是的話,曾蔭權在講事實,那就是誹謗其中一個抗辯理由,也可以是公允的評論(fair comment) ,再者,評論是基於黃毓民當時的言論和態度,並非惡意(malice) ,真的要告曾蔭權誹謗,恐怕缺乏理據。至於有關「這裏不是黑社會」的講法,曾蔭權用的是隱喻(metaphor) ,影射(insinuate) 黄毓民的舉止等同黑社會。因此而告曾蔭權誹謗的話,曾特首就要借用曾偉雄刑事情報科CIB(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 的資料,看看有沒有事實根據。當然我這樣講只是憑經驗的猜測,CIB工作的一部份,包括收集一些有頭有面的人,跟黑社會人物往來的資料,存入檔案。

我很多年前處理過這樣一件案,某黑社會大佬的兒子當了律師,大宴親朋,連那些「老叔父」也請了去吃一餐。CIB及OCTB也有到場拍照,之後按圖索驥,其中一個70歲的「老叔父」也一併拉了,告他一條MOTS(Member of Triad Society) 的控罪。那兩吋厚的粉紅皮confidential file到我手之後,我看過證據,就是靠一份cautioned statement。這「老叔父」當時已退隱江湖多年,參加世侄成為律師的酒會本身並非黑社會活動,我幾經辛苦才游說到O記主管(現在執業大律師) 撤銷控罪,我不想浪費時間去做這件不值得辦的案。我當然不能夠透露涉案人的名字,檔案裏面也存放了很多赴會人的照片。只想說明,那些跟黑社會走得近的人,警方必定搜集了資料。

如果出來選特首的人有婚外情你不能接受,那麼他與黑社會有來往又如何?可以不管他私德只要有辦事能力就可以接受嗎?事情可以這樣簡單就好了。議員與黑社會密切往來又應該怎樣看呢?恐怕不是單純能力就可蓋過這些關係帶來的存在風險。ICAC早年解僱高級職員也基於不能接受這種連繫的原故。議員是爛仔或者表現爛仔行為又怎樣呢?這社會出了問題,民選議員不能展示議員的風範,動輒就語言暴力,或者是訴諸武力,除了發洩和羞辱別人之外,實質上達成甚麼効果呢?這個政府確實有值得批評的地方,但擲兩隻蕉、番茄和蛋,又搞得出甚麼政績出來呢?我更不明白為何還有人爭着選特首,貼錢買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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