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6日星期日

小販阻街

報攤霸路23年 每月票控未釘牌指摘食署失職 毗鄰業主申覆核


【明報專訊】中環一個報攤,過去23年來一直多佔行人路空間,幾乎每月被食環署票控阻街,但一直未被釘牌。報檔釘牌,指多年來的滋擾對他構成逾900萬元經濟損失,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食環署決定。(16/10/2011明報)


業主入禀法庭禁制小販阻街造成滋擾一點也不出奇,但申請司法覆核,目的是要食環署吊銷小販牌照的做法實屬罕見。小販阻街或店鋪阻街,在香港是十分普遍的現象,一方面是食環署執法方面長期失職,另一方面是小販或店鋪長期霸佔公眾地方,理所當然的心態所造成。很多人都傾向同情小販,不少是盲目而非理性的同情。從法理看,小販阻街所造成的滋擾和不便,跟店鋪阻街所造成的沒有分別。為何要特別同情小販呢?租商鋪來做生意的人未必見得個個是富翁,一定賺錢,做小販的也未見得一定收入僅足糊口,而不是賺個盤滿砵滿。

我不覺得這次的司法覆核可以成功,處理報攤的阻街行為,釘牌之外,還有很多方法。食環署應該改變因循苟且的執法,給尸位素餐的前線執法人員當頭棒喝,更改一下檢控的方法。在熙來攘往行人如鯽的地方阻街,不論檔位或店鋪,檢控時應該拍攝實況,把數碼相片呈堂讓法官作量刑參考。法官在處理這類阻街案時應該考慮得更周詳,阻街面積一樣,處罰不應該一樣,不同地區,刑罰不應相同。鋪租二三十萬的地區和鋪租三兩萬的同樣罰500圓,是十分荒謬的結果。旺區的阻街罰二三千也未必起阻嚇作用,還要看檢控的頻密情度。量刑要反映實際的影響,才能夠履行責任。也是時候提高阻街最高罰款了,現時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最高罰款5000圓及監禁3個月,是1972年以來沒有修訂過的法例。罰款的上限也要與時並進,方能奏效。

3 則留言:

  1. 一般法律罰款有否定期覆核? 40年不變真的有點兒那個... 通脹已經好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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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沛子,
    簡易治罪程序條例是老陳皮,裏面有很多有趣但與時代嚴重脫節的條例,細眉細眼的東西,根本沒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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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方面是食環署執法方面長期失職,另一方面是小販或店鋪長期霸佔公眾地方,理所當然的心態所造成。---因為還有警察局的客家籍警司家族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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