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日星期六

寫在外傭居港權案一審判決之後

林文瀚法官在外傭居權案(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4/2010)的判決, 並沒有帶來絲亳的意外, 他秉承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闡釋看法來判案。 政府就算上訴至終審法院,,我也看不到有出人意表的結果。 若果真的要推翻這種以普通法(common law)為基礎的解釋立法原意方法, 唯一的途徑只有人大釋法。話雖如此,人大釋法的做法並非我的個人立場。終審法院和人大是兩個截然不同的體制,大家固有看法迥異, 完全沒有妥協空間 ,這是一國兩制最大的存在矛盾。世界上沒有另一個地方施行這種制度,不是身為法官的人可以推翻法官的裁決,等如叫立法會闡釋法律, 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 終審法院的法官又怎會膺服呢?


明報今天報導了港大法律糸教授陳弘毅的看法:

陳弘毅:24條立法原意 終院或可重新審視

.
【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今次林文瀚的判決,基本是受制於終審法院過去的判例作出裁斷,判案的空間其實很有限。但他相信,案件若交由終審法院審理,終院法官或有機會重新審視應如何理解《基本法》第24條的立法原意,並相信若北京能夠提供當年的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紀錄,或能有力說服終院改變對居港權的理解,先決條件是北京能與英國政府協商,披露至今仍然未曾公開的紀錄文件。 (1/10/2011)

對於陳教授有關若果提供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紀錄,可能使終審法院重新審視應如何理解基本法的揣測,標少不敢苟同。姑勿論中英聯絡小組講了甚麼,秘密可以公開與否,在人大討論而至通過基本法的過程裏,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會議紀錄,在立法的人的腦海中不曾出現過、考慮過的部份,又何以能夠利用來理解立法原意呢?現在講的是人大在立法和釋法,而並非中英聯絡小組立法和釋法。基本法的訂定雖然採納不少中英聯絡小組的建議,那都在人大討論訂立基本法的會議紀錄中找得到,這些紀錄是否可以借助來闡釋立法原意,已經是一個問題,遑論那些沒有出現過的紀錄。

責難公民黨的人,因為李志喜資深大律師代表案中的外傭而圍攻梁家傑,這種行為極不理智。任何人都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律師也有受聘的權利。況且李志喜和余若薇都擅長憲法訴訟,另一宗居權案申請人莊豐源由李志喜代表,而Prem Singh由余若薇代表(這兩件終審法院的案例,林文瀚在本案引用)。社會人士何必受其他黨派的煽動,而諉過於公民黨呢!包括本案在內,這些申請人,都是成功獲得法律援助署委派資深大律師作代表的。這種怪責律師的做法等同藐視法庭,進一步是否要怪責法官的判決呢?對律師或法官的理據作批評當然可以,但要擺事實,講理據,而並非空洞的謾罵。林文瀚法官也清晰判決可對社會帶來一定的影響,也知悉社會大眾熱切的討論,但他依法判案,不為所動:

4. But it is important that such public discussions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confuse the proper remit of the adjudicative function of the court in the case itself. In the performance of his judicial duty, a judge should always focus on, and only focus on, the legal merits of the issues which he or she has to determine.


任何文明的法律制度,彰顯高度法治的地方,都有可能產生一些出人意表或者是畸型(aberrant)的裁決,無論大多數人怎樣不願意接受,都要服從結果,這就是法治。況且,林文瀚法官這件案屬意料之內的合理裁決,應以正確的態度來審視,看到社會經濟可能受衝擊之餘,也應該慶幸司法獨立可貴之處。香港在這方面始終比大陸優勝得多,要懂得珍惜才對。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