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星期一

再談暴風雨來臨 A Storm of Unprecedented Ferocity Revisitation


靈臺無計逃神矢,
風雨如磐闇故園。
寄意寒星荃不察,
我以我血薦軒轅。

魯迅21歲時作的《自題小像》,風雨如磐闇故園這句,寫中國面臨列強瓜分之時,有識之士,憂心如焚。香港沒有列強覬覦,卻自毀長城,爭吵不休。大概是Cupid的神矢,用上的全是鉛頭,射出來都是仇恨,黃金太貴,不用金矢,人間無愛。

Star Chamber在上一篇拙作留言,對標少謬文有所教誨。本來看法沒有對錯,觀點各自表述,標少不打算再爭論。有言論自由,自然有demurred view。我在寫上一個blog之前,已先看了司法機構在2004年訂定的《法官行為指引》(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一遍,第74項這樣寫

A judge should avoid expressing views on controversial legal issues which are likely to come before the courts in a way which may impair the judge's ability to sit.

包大人卸任Permanent Judge,還身為Non Permanent Judge,有機會在終審法院處理應否提請人大釋法的決定,以他的身分,置身論爭之中,還算恰當?叫他日後不参與相關案件的審理,豈不是要憋死他。

Star Chamber在法官容易做? 一文評論「司法常務官大細超」,講的是事實,所以標少上一篇拙文也認為「法治可貴,平民百姓買不起呀!」連終審法院也接受Star Chamber的教誨,在Kosar Mahmood and HKSAR FAMC31/2012一案,撒銷上訴許可時,講了這番話:

7. If th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oes not disclose such grounds or does not provide a reasonably arguable basis for such submissions, it may expect to be dismissed summarily under Rule 7 of the Court’s rules.

也許Star Chamber會覺得,辯方那枝是水槍而不是大炮,才落得如此下場。恕我記憶欠佳,只記得這一件說要使用Rule 7的案。

走筆至此,標少斗膽講一句,Star Chamber上一篇留言,部份犯邏輯謬誤。把包大人的言論自由,跟標少的謬文扯在一起談,是錯誤類比false analogy。標少算是老幾?雖然標少也在衙門當過差,只是鳴鑼開道,拿着殺威棒站班叫升堂之類的雜役,王朝馬漢張龍趙虎也夠不上。所以標少在上一篇的結尾,說明了可以放肆的原因。多謝Star Chamber對標少札記的支持,但不要做跌錢黨,硬要把錢塞給我,這樣做跟思華一樣,硬要把我說成高官,戳破了肥皂泡水膜,美好也幻滅。至於標少論法,拆穿了只是目濡耳染,不學以能,五十笑百,欺世盜名,豈能當真!講到尾標少在退休前是草民,退休後就是有閑的草民,過着有病不求藥,無聊才讀書的日子而已。







2 則留言:

  1. 標少,點睇呢單虐兒案DCCC 351/2012,判六年(區院最多可裁七年)香港的法官(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好少用盡它們的判刑,特別係暫委法官,因為他們可能過幾個月後要返回裁判法院去審案,如果法官為求安全,避免雙方面都上訴,判五年較為穩陣(因為其中一個求情理由是被告的智力問題)避免上訴令到自己可以更容易上位。都知你曾認識彭中屏法官,如何評價他及你認為該案是否應在高院審訊多過區院,六年刑期是否過輕?有好多法官以前都係律政處或現稱的律政司工作,是否曾參與的律政司的檢控工作的法官較多為釘官?據我所知,檢控官起高院所得的工資比區院為高,為何檢控都係選擇起區域法院進行?香港的法官會開會討論他們的判刑,你如何評價香港的判刑政策?多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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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意思,沒睇案例就問你,原來09年有單類似的案,HCCC 47/2010 賴磐德法官審,當其時又係判六年,我相信律政司及法官都係依據此案去帶被告去區院審及判決的,所以我都係無問題要問了,麻煩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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