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星期一

風化案匿名

資深大律師清洪(Cheng Huan, SC)今天在英文虎報撰文, 題為: Avoid tragedy with sex-claim anonymity, 文章評論近期的兩宗非禮案。一宗是審結脫罪的田徑教練非禮女學生, 老教練和女學生的名字都以英文字母作代替。另一宗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高級檢控官王永森在辦公室走廊非禮女同事, 共四項控罪。在案件押後期間被告跳樓自殺身亡。被告身亡, 案件終結, 外人不知案情, 我也不想再討論此案。清洪提倡在風化案裏, 除了受害人外, 被告也應匿名, 他覺得兩宗案件在匿名方面的對待不一。

In this instance, the unfortunate prosecutor was named and his photographs were spread all over the media.

Unlike "WH," he was not afforded the protection of anonymity and the publicity must have left him feeling deeply humiliated and embarrassed.

He felt so disgraced that he felt life was not worth living, and he committed suicide by jumping from the 37th floor of his apartment building in Mong Kok.

王永森之死, 不能說是因為本案被告身分沒有匿名而致, 王永森本身有精神問題多年, 本案只能說是激發他自殺的其中一個理由, 詳情要留待死因研訊去找答案。

清洪質疑:

How was it, I wondered, that one defendant was granted anonymity while the other was denied the privilege and named?

The answer is that such decisions rest with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deceased prosecutor's colleagues in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because it is that very department that normally advises the court whether a defendant is entitled to anonymity.

There are guidelines within the department that are designed to ensure consistency, and as recently as last year eve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discussed the issue of anonymity in sexual cases with special regard to cases involving mental disability.

對兩位被告的對待是否不一? 標少先向清洪告罪, 我絕不同意他的講法。老教練之所以匿名, 是為了保障女學生的身分(理由牽強), 就等如在上訴案中, 有時被告的名字以匿名代替, 譬如是父親性侵女兒, 若把父親的名字公開, 就會披露女兒作為受害人的身分了。故此, 檢控官非禮案的被告開名, 並不屬於這類, 所以並無違反律政司指引的一致性。不披露他的名字, 反而會惹來指責, 說是優待自己人。

男人當然最怕被指犯了風化案, 跟人打架、去偷去搶, 儼然是英雄好漢的行為, 去採花、欺負女性, 千古以來都被鄙視唾罵, 因此就要修改法例連同被告一起匿名了嗎? 其實就算只是干犯了店鋪盜竊的被告, 不少人都告訴我他們感到羞愧難當。過往面對不同控罪的人, 也有自殺身亡的, 並非限於風化案, 故此我並不同意風化案被告也一律匿名的建議。

2018年11月24日星期六

申請守行為的律師信

今早收到一封求助信, 專業人士在店舖偷了一件只值一百幾十元的東西, 聘請了私人律師, 未上庭之前分別寫信給警方及律政司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此君初犯, 學歷高, 律政司卻拒絕申請。求助人附上律師信問我意見。唉! 花了寃枉錢。我寫這一篇來提醒一眾law友寫這種信要注意的事項。

這種信一點也不難寫, 尤其所涉貨物價低, 以現行檢控的一貫做法, 初犯及貨價低, 大部份店鋪盜竊案都不難獲准撤控守行為。求助人這件案件的問題又出在甚麼地方呢? 寫這類信一定不可偷懶, 開筆之前溫習一下檢控守則關於以守行為方式來處理的章節, 順應那些準則來造文章。這是一封求人恩賜的信, 一定要謙恭大方得體, 不能以抗辯式的戰鬥格來寫, 否則誰會行使不予檢控的酌情權。

求助人的律師提出6點要求控方考慮, 其中3點根本就不應寫: 指責警方不准被告聯絡律師, 誤導被告簽口供紙, 以及說被告無盜竊意圖。試問收到這樣的申請信, 律政司怎會委屈被告簽保守行為? 否認控罪審案囉。申請守行為就是不想冒被定罪的風險, 沒有律師可以寫包單抗辯一定可以脫罪的, 第一步嘗試申請守行為, 失敗了才考慮抗辯, 行每一步都有清晰的目的, 而並非含糊不清的混合體。求人就要嘴甜, 抗辯才嘴硬, 這也不懂怎可以收人錢?

寫這種信若怕會傷害被告的利益, 一開始講了"on a without prejudice basis" , 那只是無關痛癢的開場白, 主要看內文觸及被告偷東西那部份怎樣措詞。這方面可以極其含糊亦八面玲瓏, 譬如說「被告對自己的過失深感抱歉/悔意」, 只說「過失」, 沒直接說偷竊, 甚麼叫「過失」, 心不在焉忘記付款也可以是「過失」, 而無需直接了當在信中講被告只是忘了付款, 或並無盜竊之心那類說話。直接否認被告有盜竊意圖反而使控方難以行使不予檢控的酌情權。功力的高下就在這三言兩語之間。

假設本案的被告不肯花或花不起這三幾萬的律師費, 上庭由當值律師代表, 當值律師只需口頭向主控提出, 甚麼信也不用寫, 只需講「被告初犯, 控罪所涉金額小, 可否撤控守行為?」我寫包單, 一定批准。世事就是充滿諷刺的, 找錯了人, 花了冤枉錢, 反而沒有成果。早幾日有另一位求助人寫來, 在金融界工作, 偷的東西值千多元, 也希望尋求撤控守行為, 我說無機會, 他說有位師爺說可以在未落案前寫給警察作此要求, 我告訴他這師爺在騙錢, 警察不會睬你。他又告訴我, 他問過幾個律師, 都說不妨一試, 控方可能考慮他的教育程度背景等, 而肯撤銷控罪。我也不想多講, 我只說no harm trying, it only harms your pocket. 如果在中環有塊石屎從天而降, 擊中金融才俊或一眾律師的機會相當之高, 高學歷做金融的人有甚麼使人另眼相看的背景? 講到底在店鋪盜竊案控方考慮撤控的先決條件是涉案的金額及初犯, 學歷反而是次要, 律師會好一點, 有點像醫醫相衛的傾向, 給予多一分同情。在那種情況下, 一封玲瓏剔透的信, 就可運籌帷幄, 制勝於無形了。

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

七警上訴

以前寫曾健超及七警案總寫過二、三十篇, I lost count. 昨天七警上訴開審, 暫時不知詳盡上訴理由, 傳媒報道了第一天的陳詞焦點, 我看了失笑。先看明報有關報導:

原審時,7人已多次就拍得案發經過的無綫電視片段真確性爭辯。上訴方昨再次提出有關質疑,Owen指無綫電視新聞製作經理黃廣海雖曾作供,但認為原審法官錯誤接納黃廣海的證供。上訴方認為理應由拍攝片段的攝影師出庭作供,解釋片段真偽。上訴方亦指原審法官在沒有攝影師作供或沒有母帶的情况下,以有關片段作參照藍本,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七警案未開審前, 控方已為了影片可穩妥呈堂而先向高院申請命令, 要求五間傳媒交出原片及攝影師身分, 可惜被高院拒絕。如果七警上訴以此理由得直, 那就會與律政司無關了。我失笑的理由, 是兩年半前所寫的評論, 正正是這次上訴方認為控方的死穴所在。該篇文是: 七警案高院拒絕控方申請索取攝影師資料。在該文中, 我曾經這樣講:

其中一個關鍵就是要把這些影片呈堂。這些影片放在公眾領域中, 任何人都可以下載。TVB甚至由新聞製作經理黃廣海(David Wong)確認影片沒經修改, 足夠嗎? 辯方一定會爭議他所講的只是傳聞證供, 他怎知道攝影師把新聞片交回公司之前沒有剪輯過。如果審結本案七警全部或部分人脫罪因為這些影片不能呈堂, 就不要指責控方放軟手腳, 律政司這次的申請是十分謹慎的審前準備, 這種謹慎其中一個原因是要證實"chain of evidence”, 不想有任何出錯而受指責。

可見法律有如法術, 控方一開始就要封住缺口, 法庭不准, 上訴方就話啱晒, 用得唔好嘥。假設當初班太批准申請, 命令傳媒交出原片及交人, 上訴理據就只限於攻擊曾健超的可信性了。曾健超的可信性, 可謂受盡那些幫助他的三腳貓律師所害, 因此我當時也寫了這一篇: 有權唔答

2018年11月17日星期六

法律翹楚也Me Too

8年前田徑教練非禮女生案審結, 練官判決罪名不成立, 脫罪的理由是基於合理疑點, 這是難以評論的。被告抗辯作供的講法, 並非完全否認證人的證言, 而是爭論有沒有脫去女生的內褲, 以及按摩的部位。撇開非禮的控罪元素及合理疑點不講, 這教練帶年幼女生(當年13歲)回家, 脫褲按摩, well, guilty like hell though acquitted of the criminal charge. 為老不尊, 不用一死以謝天下, 也應赧顏汗如雨下。

Me Too引發的指控, 是全球性的衝擊, 各種階層也有。嘿! 法律界也不能倖免。不是嗎, 女皇的顧問82歲的御用大律師Lord Lester of Herne Hill被指控12年前對另一位女法律翹楚性騷擾, 指控是(來自英國上議院特權及操守委員會的報告):

According to the committee’s report, the top barrister allegedly told the unnamed complainant: “If you sleep with me, I will make you a baroness within a year.” The woman, who is described as “well-known” and “an expert in her field”, told the inquiry that if she refused, “he [Lord Lester] would see to it I never had a seat in the House of Lords, and warned me there would be other repercussions for me”.

上床可以在一年內獲授女男爵。嘩! 交換條件回報豐厚, 不過法律界的咬文嚼字十分吊詭, 沒有講次數, 可能要上足一年的床, 又不一定成功, 又不可能是不成功不收費, 全部都支上期。咁揾笨, 抵投訴喇。

香港人對Lord Lester of Herne Hill的名字生疏, 但他也吃過香港的茶禮, 他曾經代表過中文大學學生李耀基挑戰中大教學語言的司法覆核案: Lee Yiu Kee and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ACV93/2009。Lord Lester of Herne Hill當然極力否認做過這種可恥行為, 但上議院特權及操守委員會已暫時停止了他的議席至2022年。

Me Too運動正是一石激起千重浪, 標少所居的悉尼, 最近在政界也Me Too頻盈, 在野工黨領袖Luke Foley也被指飲大了, 在2016年聖誕派對中, 把手放進女記者Ashleigh Raper的褲襠裏, 結果要辭去黨魁一職。

田徑教練脫罪是純幸運, 身敗名裂咎尤自取, 至於法律政治人物的事件的後事如何發展, 一眾看官只好拭目以待。

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

殺街後大媽歌舞團的餘波

拿起劉銳紹的《678914》看了128頁, 先要擱一擱, 這本講3次政治運動的書, 以小說形式演繹, 文字過份堆砌, 太不自然。我第一次看劉銳紹的巨著, 對於他的生硬, 有點失望, 他比較適合以報告文學的寫法來表達這三代的恩情。先不談他, 言歸正傳。

菜街在殺街之後, 餘波就是對賣唱噪音過大的人的檢控。很慚愧也有幸, 過去幾年多次返香港我都未在晚上去過西洋菜街看街頭賣藝, 主要原因是我還健聽, 不想一下子失聰, 大媽及其歌舞, 我都抵受不了, 而且這些英雄地, 都是少去為妙。開這一篇寫是因為朋友問我這件案的看法:

菜街女歌手辯稱「抄錯牌」 裁判官對強迫合併傳票審理感錯愕

西洋菜南街歌檔女歌手前年10月至去年9月期間屢噪音滋擾,一共被控5項傳票。女歌手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口頭否認所有指控並表示,至少2項指控中警方「抄錯身分證」,自己非指控中歌手或音響控制者。裁判官對先前強迫被告接受合併傳票審理的另一名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感到錯愕。女歌手申請諮詢法律意見後再答辯獲批,案件將於明年1月8日再提堂。

這是一星期前《頭條日報》的報導, 我看了的即時反應是, 有無搞錯, 兩個咁高咁大的小官, of coordinate jurisdiction, 憑甚麼去錯愕別人的決定, 如果這網媒報導正確, 這錯愕的裁判官口吻儼然是上級法院的上大人, 極不恰當。對於大媽這幾張傳票應該合併審抑或分開審, 是一個法律問題, 若有不同看法, 不應以「強迫被告」、「感到錯愕」的語調或表情來敘述, 否則給人的印象是抬高自己, 貶斥別人。只有上大人才可以貶斥下級小吏, 下級之間可以互相看不起對方, 但不能公開批評。法官言行要恰如其份。

以法律而言, 傳票/控罪應分開或合併審理是有一定常規的, 《裁判官條例》第10條訂立了原則:

10. 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方式
......

(2) 就被控人被控的每項不同罪行,須逐一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而每項該等申訴或告發須各別審理,但下述情況則屬例外 ——


(a) 當任何人被控多於一項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罪行時,則在不抵觸第26條的條文下,他可同時被控告任何此等罪行及同時受審,不論此等罪行是否就同一人而犯︰
(由1965年第49號第4條修訂) 但如裁判官認為被控人在其抗辯上會遭受妨害或為難,他可下令將任何一項控罪或多項控罪作各別審訊;
......

被告面對7張同性質的傳票, 一併審理, 對她有甚麼明顯妨害(prejudiced)或為難(embarrassed)? 從報導看, 理由並不明顯。Joinder or sever並非深奧的法律, 不時辯方也會提出申請分案審理, 駁回時候居多。以本案而言, 把7張傳票分開審理, 分別由7個不同法官審, 被告由7個法官去衡量她的可信性, 叫她因此至少上庭7次受審, 就稱得上公平嗎?

標少這草民並不認識報導中提及的姓余及姓林的法官, 純粹因為朋友把新聞傳給我, 我又被「強逼」、「錯愕」等字句刺到眼睛, 才會放下剛開始看的書來評論兩句。

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

下屆CJ

今天看上訴判詞, 很奇怪, 上個月25日才被委為終審法院常設法官的張舉能, 在馬道立外訪期間竟然署任終院首席法官(Acting CJ), 論資排輩, 他排在Ribeiro及Paul Fok之後, 在今天上載的兩宗申請上訴許可的判詞, 3位同席, 張官卻排了頭位。有看上訴判詞的人都會知道, 在判詞裏法官的名字排位是論資排輩的。為甚麼不是另外兩位法官署任, 尤其是資歷最高的Ribeiro? 我問一位司法界的朋友, 也得不到答案, 朋友說自己品秩太低, 不懂大內思維。

兩個月前, 我在Unless you are yellow一文講過馬道立入市買4000千多萬豪宅, 似乎無意在屆滿退休時續任(還有兩年兩個月), 馬夫人剛續了兩年任期, 到時兩位法官一起退休嘆世界。我一直揣測霍官順理成章, 會被委為首席, 現在末席變首席, 使我有點意外。以張官近年的判決來看, 他是保守派, 合政府心水, 更上一層樓也不難。

高院首席法官這職位因張官晉升, 暫時由副庭長楊振權署任, 雖然他最近也續了兩年任期, 卻不會是真命天子, 我對另一副庭長林文瀚看高一線。楊官已屬行人止步, 任期完了也不會被委為終院非常設法官的。

上訴庭騰出空位, 又會由誰頂上呢? 任憑班太出盡洪荒之力, 她不是嫡系出身, 我覺得區官(區慶祥)機會較大, 而且上訴庭走了個民事的法官, 找個搞民事的人頂上乃理所當然。至於由誰升上高院原訟庭就太難估了, 一來人選太多, 再者空缺也多, 所以無謂揣測。

有言在先, 標少一介草民, 胡謅之言, 不能認真視之, 揭盅之時就別拆我招牌了。

2018年11月10日星期六

一個法官的無奈

昨天在上一篇有人留了「幫港出聲」訪問前裁判官黃汝榮Symon Wong的片: 一個法官的無奈,  我前一天已知悉, 因為該段訪問已分別送到各司法人員的電郵, 不同渠道的人向我報料的。我本來想寫評論, 但翻看以前自己寫過的十篇, 已無需補充了。以下是十篇的連結:


令司法機構蒙羞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二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三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四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五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六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七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八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九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十

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的上訴

昨天看了此案的上訴判詞: LEUNG MOON CHEUNG及警務處處長 CACV290/2017, 看完也不明白這上訴人意欲何為。這上訴人不提供中文名字, 明顯想隱藏身分, 所以判詞的名字就怪怪的只有英文, 更惹起我懷疑之心, 這叫欲蓋彌彰。先交代一些背景。

上訴人梁先生到一間學校申請教席, 學校有意聘用他, 所以向他發出一封證明他有可能會受聘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的工作的證明書, 梁先生拿着學校給他的信, 前往警察總部14樓申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因為他不肯讓警方採集指模, 所以申請被拒。他未能提供《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結果, 所以學校沒有聘用他, 於是他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提出幾點理據, 主要目的是要求推翻警方向他套取指模及需要他先取得僱主聘任證明書才可進行查核的要求, 他認為這做法違法和不合理。其他理據我不詳述。高院法官潘敏琦不批司法覆核許可, 他繼而上訴, 昨天上訴也被駁回, 他會再接再厲也不足為奇。惹我懷疑的是, 究竟這人意欲何為。如果他有性罪行定罪紀錄而未失時效, 瞞也瞞不住, 若沒有此等紀錄或有紀錄但已過了3年而失時效, 又何妨讓警方索取指模。

在2011年才推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其實存着頗多盲點。法例並無規定僱用從事與兒童(18歲以下)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不論年歲)有經常或定期接觸的工作的僱員, 一定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更沒有規定在聘請此等僱員時先要查核有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查核都是自願性質的。換句話說,  一間學校可以甚麼也不查核, 或者查核了, 知悉某人有性罪行前科, 也可照請可也。又譬如教師入職時被查核過關, 他一直教下去期間犯了性罪行被定罪, 例如在地鐵非禮, 不涉自己學生, 學校未必知悉, 這就是盲點的例子。若果你為子女請補習教師, 你又不能作《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補習教師自己不能自發性的去警務處查核, 一定要有僱主證明可能受聘的信件, 你請人替子女補習又不是補習老師的僱主, 否則會涉及《僱傭條例》, 所以補習老師有沒有前科, 是無從稽考的。當然, 教師只是一例, 兒科的醫護、社工等, 都涉及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的工作, 涉及盲點也很多, 但他們各有專業團體規管, 會面對紀律聆訊, 可被停牌, 教師卻沒有這種機制。

我寫這篇並非在制度上提出堵塞漏洞的建議, 這方面要留給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做。我一開始已講了是因為司法覆核申請引起我的好奇。作《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程序簡單, 套取指模全電子化, 手不沾污, 已不是油墨打指模的時代。這何許人又所為何事要訴諸法律呢? 我猜測他可能出於誤解。可能他以前曾有性罪行的定罪, 而該紀錄「已失時效」(洗底), 據《罪犯自身條例》是不能披露的, 他誤以為會被披露, 所以反對警方為他採集指摸。若不是這樣, 那就希望有高人給我指點迷津了。真金不怕紅爐火, 10隻手指放在電子屏上, 不用10秒就完成程序, 然後獲發一封信, 載有14個數字的密碼, 只要打個電話, 輸入身分証號碼及密碼, 就會獲得答案: 「有」/「無」, 沒有案件的詳情。想獲聘也不肯這樣去做, 腦子進水乎! 


後記

曾有讀者不肯定自己以前犯法的定罪紀錄是否記錄在刑事紀錄課的電腦資料庫中, 我因此寫過一篇:

2018年11月5日星期一

食無魚

明報今天的一則新聞, 標題是紅衫黃花魚瀕危 調查稱六成人願少吃, 香港這漁港快要食無魚了。上中學時, 讀過《戰國策》的一篇, 講馮諼投身孟嘗君門下, 未獲禮遇, 於是倚柱彈劍, 歌曰:「長鋏歸來乎!食無魚。」馮諼並非嗜魚, 食無魚者, 乃為未獲重視而吭聲。

悉尼並無紅衫、黃花魚, 所以我十幾廿年未吃過。以前上館子吃松子黃魚, 所用的魚是來自青島的急凍黃花。在悉尼就急凍黃花也沒有, 近年有些食肆會用來自紐西蘭的Ling fish魚脊肉厚的部位, 不是整條炸魚上碟。我對於酸甜烹魚不感興趣, 所以也不太知時下的用料。

明報的新聞提到香港有人以有機養殖水產來繁殖寶石魚(jade perch), 在悉尼我們叫玉鱸。在唐人魚檔, 活魚只有盲鰽、玉鱸和銀鱸, 游水星班、三刀要在粵菜酒家才有供應。吃活魚在此比不上香港普遍, 我也並不趨之若鶩, 鮮魚價格是活魚的6成, 吃起來分別也不大。游水盲鰽一公斤近30元。

離家175公里有個有機養殖盲鰽的漁埸兼餐廳: Cookabarra Restaurant and Function Centre
屬於一個魚菜共耕的地方。餐廳雅緻, 門外環繞着一條像護城河一樣的魚池, 盲鰽游戈其中供遊人觀賞餵飼。


繁殖的魚一大圓缸一大圓缸在倉庫裏, 按成長程度來提供飼料, 養到600克(一斤重)就供應到市場, 到農曆新年時會提供一些一公斤重的給酒家應節。我幾年前去買過兩札魚菜共耕的西洋菜, 是我在澳洲以來最好吃的菜。去年跟老友再去, 已停止供應水耕菜。


這樣一條炸盲鰽和一碗飯, 盛惠36元, 兩片魚柳、薯條及田園沙律, 也要34元。


世界自然基金會(WWF)訂出一份那種魚該吃不該吃的名單: 《海鮮選擇指引》, click入去看, 都不是給平民百姓吃的菜單, 建議你吃鮑魚、龍蝦、帶子、海參...好像在開玩笑。香港人愛吃海鮮是國際知名的, 消耗量也首屈一指。到了資源耗盡, 無魚食, 食無魚, 只是遲早問題, 皆因地球資源不足以應付龐大的人口, 所以我也不敢講世界自然基金會的建議是否具實質意義。

2018年11月1日星期四

擲臭魚三文治的上訴

吳文遠向梁振英擲三文治誤中副車案今天上訴, 聽審上訴的邱智立法官聽畢理據押後裁決。擲蛋、擲杯和擲三文治, 三案結果不同, 擲蛋和擲三文治性質和判刑相同, 只是吳文遠準繩不足, 不中谷的, 擊中保鏢, 屬於「惡意轉移」(transferred malice), 所犯的是普通襲擊罪的「毆打」(battery), 不能引用黃毓民案的判決作依據。明報即時新聞有此報導: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前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擲「臭魚」三文治,梁彎腰避過,三文治擊中其背後的警方總督察。吳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判囚3周,今高院處理其定罪和刑期上訴。代表吳的大律師指出,吳「真誠誤會」梁振英的眼神,以為他會接住三文治,惟原審裁判官在沒有證據下裁定梁不知情,犯下混淆控罪元素的錯誤。

欲知後事如何, 當然要等邱官頒佈判詞。我就一向都愛作賽前預測的, 定罪上訴必定駁回, 眼神誤會這論據十分有趣, 講到像華山論劍切磋印證武功一樣。看招! 招架不住, 着了道兒, 與人無尤。梁振英在華山之巔嗎? 抑或是成龍的武打, 怎樣對拆按着預先的設計? 然則黑社會劈友也要看仇家的眼神了。大鑼大鼓事先張揚去擲三文治,  mens rea proven, 是折子戲, 不是臨時爆肚的橋段。至於量刑, 尚可酙酌, 要看邱官會否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畢竟三文治不像有硬殼的雞蛋, 殺傷力較小。這些量刑本身是沒有準則的, 一般人就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也不為過。梁天琦單挑大公報記者, 也是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不過, 吳文遠自始至終都是抗辯到底, 求仁得仁, 自討的結果。

翻看自己以前寫過的評論, 原來我去年為此案也寫過兩篇:《三文治惹的官非》及《掟三文治案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