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拒律政司索七警片 官﹕須平衡新聞自由 攝影師身分非「新聞材料」
【明報專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前年佔領行動期間,涉嫌向警員淋潑液體及拒捕,及後疑被7名警察拖至暗角拳打腳踢,過程分別被多間傳媒拍攝。律政司早前申請,要求法庭頒令5間傳媒交出未經剪接的原片,以及交代攝影師身分。高院昨表示,有關原片沒有調查或用作證據的價值,攝影師身分亦非「新聞材料」,平衡新聞自由及打擊罪行等原因後,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涉及的5間傳媒包括無綫電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now TV及有線電視。法官下令由律政司支付5間傳媒的訟費,但押後決定是否容許有線電視獲得懲罰性訟費。
律政司要求索取前年10月15日凌晨3時20分至43分,由曾健超涉嫌淋潑液體至被帶返警署過程中,在添馬公園及任何拍攝到添馬公園的原片,同時要求索取攝影師身分。
官否定影片具調查價值
法官張慧玲認為,沒有基礎相信提取任何拍攝到添馬公園的影片會對兩案有調查或作證據的價值;而曾健超在「暗角」被帶到私家車及警署的過程中,並沒有指稱曾發生襲擊事件,故不認為任何拍攝到該時段的影片有任何調查或作證據的價值,直言律政司要求提取的影片範圍太寬。
無綫電視代表早前向法庭表示,只持有警員帶走曾健超至暗角的片段,新聞製作經理黃廣海確認影片沒經過修改及已在公眾領域,黃也願意出庭作供。張官相信其說法,並指七警案的審訊已排期於今年6月審理,七警在事發後一年、索取法律意見後才遭起訴,故張官不認為律政司索取原片有任何調查價值。
張官在平衡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打擊罪行及維持公義的必要性、未經修改的影片已上傳至公眾領域等原因後,拒絕基於公眾利益批出針對5間傳媒的「交出令」,故傳媒毋須交出片段。張官又認為,攝影師的身分非「新聞材料」,故律政司申請的「交出令」並不適用。張官基於相同理由,拒絕批出律政司針對蘋果日報、now TV及亞洲電視的申請。
警拍下106分鐘4片段
有線電視持有的片段為曾健超涉潑淋液體及被捕的片段。法官表示,從女高級督察黃秀玲的誓章,才首次得知警方在現場已就曾健超涉淋液體拍下4條片段,全長共106分鐘,法庭不清楚影片內容。而有線電視持有的片段並沒有在案件簡要內列為證物。張官指出,警方已有4段影片,亦有警員目睹事件,故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記協發聲明歡迎法庭裁決,批評警方在事發1年後才要求媒體交出新聞片段協助調查的做法莫名其妙,警方要求傳媒交出片段作檢控更是對新聞自由極不尊重。
【案件編號:HCMP114、115、118-120/16】
司法機構今天上載了高院法官張慧玲拒絕控方申請索取在七警案電視台及傳媒拍攝暗角打人的攝影師身分的判辭(COMMISSIONER OF POLICE v. 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 etc ), 我速讀之後, 第一反應是這裁決對七警在本年6月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毆打曾健超案相對有利。很簡單講, 控方有關申請是要打穩陣波, 因為代表七警的律師一開始就講會對七人涉案身分有爭議, 這方面的證據其中一種就是在案發前和案發後的新聞片。一般人當然可以講之前見到有便衣帶曾健超入暗角, 之後又由這些人帶他出來, 不是他們同謀毆打他還可以是誰。其中一個關鍵就是要把這些影片呈堂。這些影片放在公眾領域中, 任何人都可以下載。TVB甚至由新聞製作經理黃廣海(David Wong)確認影片沒經修改, 足夠嗎? 辯方一定會爭議他所講的只是傳聞證供, 他怎知道攝影師把新聞片交回公司之前沒有剪輯過。如果審結本案七警全部或部分人脫罪因為這些影片不能呈堂, 就不要指責控方放軟手腳, 律政司這次的申請是十分謹慎的審前準備, 這種謹慎其中一個原因是要證實"chain of evidence”, 不想有任何出錯而受指責。判辭中有兩段反映了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申請的目的:
56. Mr Leung made it clear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is to prove the “chain of evidence” in the trial of the seven policemen (D1-D7) in the District Court case in view of the stance indicated by the defence made known to the prosecution.
57. Mr Leung admitted that the prosecution could always adduce open source footage or footage in the public domain by other methods, including by way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He submitted, however, that the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to do its best to produce the best evidence in court. The best evidence concerning the recordings would be from the maker(s). For this reason Mr Leung submitted that the production order needs to cover both the recordings and the identity and personal particulars of the maker(s). Without the identity and personal particulars of the maker(s), the prosecution would still have to rely on the alternative method to have the open source footages adduced. And for this same reason, Mr Leung submitted that the offer by Mr David Wong was not good enough as the latter was not the maker of the recordings.
張法官拒絕申請當然有她的大道理, 申請怎樣不符合上訴案例所列的要求云云。咿! 3月2日不是有這宗新聞咩?
「維園阿伯」襲黃絲判囚 張達明助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維園阿伯」文浩泉被指於前年10月13日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中銀大廈外怒摘青年身上的黃絲帶,再以手指直叉青年的頸。文浩泉原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7天,他不服,向「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求助,昨日獲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圓圖)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獲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並獲訟費。張達明笑言文「可能鬧過我」,但強調法律諮詢計劃適用於不同政見人士。
張:諮詢計劃適用不同政見者
文浩泉(71歲)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故仍未服過刑,他昨獲當庭釋放,散庭後與張達明握手道謝。
張達明質疑,涉案所呈相片根本不應呈堂,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的文無力質疑相片真偽,相片未必真實反映案發經過,強調並非事事「有圖有真相」。
涉佔領叉頸 官指原審未處理疑點
高院法官張慧玲亦表示,涉案相片確有可能偽造,又指事主稱事後「痛咗兩日」,在盤問下才披露曾到救護站接受治療;當涉案相片在網上瘋傳,事主才於事發當晚報警,但原審裁判官未有詳細分析及處理上述疑點。
被告「可能鬧過我」
張達明說,文以往沒有涉及暴力案底,反指他「鬧人就唔少,可能鬧過我」,認為案中有很多疑點,但原審裁判官未有作分析及處理。張官亦同意張達明的說法,認為定罪不穩妥,裁定文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並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律政司沒有申請重審。
文浩泉原被指於前年10月13日佔領運動期間,在中銀大廈外襲擊「黃絲」青年,案訊期間文曾自辯稱,他將手伸向青年頸部只是出於自衛,形容是「對方條頸向我撞埋來」。
【案件編號HCMA462/15】
無巧不成話, 也是張慧玲聽審的, 上訴判辭還未頒佈, 看新聞就看到上訴得直其中一個理由涉及相片的真偽。七警案的打人影片雖然不能跟維園阿伯的比擬, 借用張達明的講法:「相片未必真實反映案發經過,強調並非事事「有圖有真相」」, 證據的連貫性就不容忽視了。沒有拍片的攝影師作供, 法庭未必能確定影片是否未經刪剪, 若如此, 證據會打折扣。七警看到張慧玲拒絕控方的申請, 一定比曾健超高興, 無他, 抗辯又多了一個technical issue.
【明報專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前年佔領行動期間,涉嫌向警員淋潑液體及拒捕,及後疑被7名警察拖至暗角拳打腳踢,過程分別被多間傳媒拍攝。律政司早前申請,要求法庭頒令5間傳媒交出未經剪接的原片,以及交代攝影師身分。高院昨表示,有關原片沒有調查或用作證據的價值,攝影師身分亦非「新聞材料」,平衡新聞自由及打擊罪行等原因後,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涉及的5間傳媒包括無綫電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now TV及有線電視。法官下令由律政司支付5間傳媒的訟費,但押後決定是否容許有線電視獲得懲罰性訟費。
律政司要求索取前年10月15日凌晨3時20分至43分,由曾健超涉嫌淋潑液體至被帶返警署過程中,在添馬公園及任何拍攝到添馬公園的原片,同時要求索取攝影師身分。
官否定影片具調查價值
法官張慧玲認為,沒有基礎相信提取任何拍攝到添馬公園的影片會對兩案有調查或作證據的價值;而曾健超在「暗角」被帶到私家車及警署的過程中,並沒有指稱曾發生襲擊事件,故不認為任何拍攝到該時段的影片有任何調查或作證據的價值,直言律政司要求提取的影片範圍太寬。
無綫電視代表早前向法庭表示,只持有警員帶走曾健超至暗角的片段,新聞製作經理黃廣海確認影片沒經過修改及已在公眾領域,黃也願意出庭作供。張官相信其說法,並指七警案的審訊已排期於今年6月審理,七警在事發後一年、索取法律意見後才遭起訴,故張官不認為律政司索取原片有任何調查價值。
張官在平衡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打擊罪行及維持公義的必要性、未經修改的影片已上傳至公眾領域等原因後,拒絕基於公眾利益批出針對5間傳媒的「交出令」,故傳媒毋須交出片段。張官又認為,攝影師的身分非「新聞材料」,故律政司申請的「交出令」並不適用。張官基於相同理由,拒絕批出律政司針對蘋果日報、now TV及亞洲電視的申請。
警拍下106分鐘4片段
有線電視持有的片段為曾健超涉潑淋液體及被捕的片段。法官表示,從女高級督察黃秀玲的誓章,才首次得知警方在現場已就曾健超涉淋液體拍下4條片段,全長共106分鐘,法庭不清楚影片內容。而有線電視持有的片段並沒有在案件簡要內列為證物。張官指出,警方已有4段影片,亦有警員目睹事件,故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記協發聲明歡迎法庭裁決,批評警方在事發1年後才要求媒體交出新聞片段協助調查的做法莫名其妙,警方要求傳媒交出片段作檢控更是對新聞自由極不尊重。
【案件編號:HCMP114、115、118-120/16】
(9/3/2016)
司法機構今天上載了高院法官張慧玲拒絕控方申請索取在七警案電視台及傳媒拍攝暗角打人的攝影師身分的判辭(COMMISSIONER OF POLICE v. 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 etc ), 我速讀之後, 第一反應是這裁決對七警在本年6月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毆打曾健超案相對有利。很簡單講, 控方有關申請是要打穩陣波, 因為代表七警的律師一開始就講會對七人涉案身分有爭議, 這方面的證據其中一種就是在案發前和案發後的新聞片。一般人當然可以講之前見到有便衣帶曾健超入暗角, 之後又由這些人帶他出來, 不是他們同謀毆打他還可以是誰。其中一個關鍵就是要把這些影片呈堂。這些影片放在公眾領域中, 任何人都可以下載。TVB甚至由新聞製作經理黃廣海(David Wong)確認影片沒經修改, 足夠嗎? 辯方一定會爭議他所講的只是傳聞證供, 他怎知道攝影師把新聞片交回公司之前沒有剪輯過。如果審結本案七警全部或部分人脫罪因為這些影片不能呈堂, 就不要指責控方放軟手腳, 律政司這次的申請是十分謹慎的審前準備, 這種謹慎其中一個原因是要證實"chain of evidence”, 不想有任何出錯而受指責。判辭中有兩段反映了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申請的目的:
56. Mr Leung made it clear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is to prove the “chain of evidence” in the trial of the seven policemen (D1-D7) in the District Court case in view of the stance indicated by the defence made known to the prosecution.
57. Mr Leung admitted that the prosecution could always adduce open source footage or footage in the public domain by other methods, including by way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He submitted, however, that the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to do its best to produce the best evidence in court. The best evidence concerning the recordings would be from the maker(s). For this reason Mr Leung submitted that the production order needs to cover both the recordings and the identity and personal particulars of the maker(s). Without the identity and personal particulars of the maker(s), the prosecution would still have to rely on the alternative method to have the open source footages adduced. And for this same reason, Mr Leung submitted that the offer by Mr David Wong was not good enough as the latter was not the maker of the recordings.
張法官拒絕申請當然有她的大道理, 申請怎樣不符合上訴案例所列的要求云云。咿! 3月2日不是有這宗新聞咩?
「維園阿伯」襲黃絲判囚 張達明助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維園阿伯」文浩泉被指於前年10月13日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中銀大廈外怒摘青年身上的黃絲帶,再以手指直叉青年的頸。文浩泉原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7天,他不服,向「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求助,昨日獲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圓圖)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獲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並獲訟費。張達明笑言文「可能鬧過我」,但強調法律諮詢計劃適用於不同政見人士。
張:諮詢計劃適用不同政見者
文浩泉(71歲)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故仍未服過刑,他昨獲當庭釋放,散庭後與張達明握手道謝。
張達明質疑,涉案所呈相片根本不應呈堂,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的文無力質疑相片真偽,相片未必真實反映案發經過,強調並非事事「有圖有真相」。
涉佔領叉頸 官指原審未處理疑點
高院法官張慧玲亦表示,涉案相片確有可能偽造,又指事主稱事後「痛咗兩日」,在盤問下才披露曾到救護站接受治療;當涉案相片在網上瘋傳,事主才於事發當晚報警,但原審裁判官未有詳細分析及處理上述疑點。
被告「可能鬧過我」
張達明說,文以往沒有涉及暴力案底,反指他「鬧人就唔少,可能鬧過我」,認為案中有很多疑點,但原審裁判官未有作分析及處理。張官亦同意張達明的說法,認為定罪不穩妥,裁定文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並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律政司沒有申請重審。
文浩泉原被指於前年10月13日佔領運動期間,在中銀大廈外襲擊「黃絲」青年,案訊期間文曾自辯稱,他將手伸向青年頸部只是出於自衛,形容是「對方條頸向我撞埋來」。
【案件編號HCMA462/15】
無巧不成話, 也是張慧玲聽審的, 上訴判辭還未頒佈, 看新聞就看到上訴得直其中一個理由涉及相片的真偽。七警案的打人影片雖然不能跟維園阿伯的比擬, 借用張達明的講法:「相片未必真實反映案發經過,強調並非事事「有圖有真相」」, 證據的連貫性就不容忽視了。沒有拍片的攝影師作供, 法庭未必能確定影片是否未經刪剪, 若如此, 證據會打折扣。七警看到張慧玲拒絕控方的申請, 一定比曾健超高興, 無他, 抗辯又多了一個technical issue.
請 comment 下
回覆刪除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3019&currpage=T
Not my turf, dare not comment.
刪除請教 區院的正審法官在考慮影片可否呈堂時 可否引用張官的判決(信納影片無刪剪)?
回覆刪除Anthony Kwok會審呢單嘢。張慧玲的裁決只限於申請索取攝影師資料, 而非admissibility of the films, 所以張官的判決對影片可否呈堂毫無幫助, 而且她講的一堆無論是TVB新聞部經理或者做affidavit的女幫辦, 全部都係hearsay, 都不能呈堂或者對考慮admissibilty毫無幫助。
刪除Bill,
回覆刪除Even the authenticity and admissibility of the video are subject to challenge, I doubt if such would render the video totally inadmissible with no weight at all given.
Besides, the statement of the victim and the injury report would probably be sufficient (Victim seems to be affirmative on the news with injuries shown to the media). After all, not every successful prosecution case has a video there to be taken into concern.
Just a simple thought subject to your kind comment
Newly law grad
The court may attach full weight to the films. The broken chain may not be detrimental subject to how the court perceives the issue. I only want to say I would make the same application on the side of caution.
刪除The injuries of the victim would not be the focus of the trial but his veracity would be. His identification of the 7 policemen,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e common assault happened inside the police station, carries no weight since the footage has been widely circulated before the ID parade.
Just think how to defend the 7 policemen if you are their lawyer.
With their obvious criminal intent, if I was their lawyer, I would ask them to consider plea guilty and hope for a more lenient sentence. I don't know how they could possibly get away with this.
刪除Obviously the 7 evils will lose more by having a criminal record than losing the one third discount.
刪除The cunning politican, so-called victim, should be addressed as evil rather than the policemen. They could at most be regarded as stupid guardian angels who served that evil well, just not at the best time and location...God bless them
刪除I do not engage in this kind of warfare.
刪除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0314/bkn-20160314001052857-0314_00822_001.html?refer=hn2
回覆刪除司法捱轟 入境處終審反賠聲請漢萬元
The judgment is out for the blue ribbon case
回覆刪除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3161&currpage=T
Thanks. I read already. Upholding or reversing the magistrate's decision at free will.
刪除任你點噏都有一籮道理的判辭。
刪除之前聽警察同僚所說
回覆刪除曾有案件辯方要求披露警察臥底身份
法庭竟然接納有關申請
最後因警隊為保護臥底而拒絕披露
而令疑犯無罪釋放
(詳細是那一件案我就不知道了)
CIB(最需要隱藏身份)的警員也稱他們沒了以往不出庭的權力
和今次事件一比
發現原來記者的身份隱密性是比警察的更為重要的
還是法庭認為警察對證人尋仇的可能性比黑幫更高
我知你講邊單卧底案, 但已不記得案件編號, 要找一下。
刪除控方指有關新聞片段清晰拍攝到潑水男子的外貌,但辯方質疑該新聞段片只有在亞視新聞中播出,片段來源並不清晰,並指控方確認曾派人去亞洲電視,但找不到母帶,亦不知道新聞片如何儲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該片段的來源、是否未曾被刪改等。辯方又強調如果片段的納受性受質疑,任何所依賴該片段所作的認人程序應不予接納。
回覆刪除裁判官決定以案中案方式先處理有關新聞片段的納受性。
若是法庭竟然接納有關應不予接納。
最後令曾健超無罪釋放
曾健超訴警察對他的拳打腳踢取消可能性也高
我不知當時除了依賴新聞片作認人基礎外, 還有沒有其他獨立認人的證據, 暫難作評。
刪除警方應該查看d 舊新聞, 提示係2014年10月後曾健超曾經接受報紙採訪說話, 對案件有幫助
回覆刪除[藐視法庭案] 律政司甩轆 佔旺17人撤控
回覆刪除律政司處理佔領行動案件「甩轆」,導致十七名在去年旺角佔領區清場時涉嫌藐視法庭的被告獲暫時撤控。高院原訟庭昨裁定,由於控方未有按照《高等法院規則》,依限期向法庭呈交「聆訊日期通知書」,法庭又無酌情權准許延期,故裁定原先批出的訴訟許可失效。有法律界人士形容,律政司今次所犯屬嚴重錯誤,絕對不能接受,反映律政司內部機制出現問題。
【暗角七警】不滿突加新證據 辯方:控方知唔知自己做緊乜
「暗角七警」主角公民黨成員兼社工曾健超被控襲警及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早續審。控方為證明呈堂的亞視新聞片段真確,向法庭呈交電腦證書,以證明之前作供新聞官的發佈稿件日期時間,但被辯方反對,指裁判官早前已裁定新聞官不記得發新聞稿的日期時間,「控方知唔知自己做緊乜…...貴為副刑事檢控專員,點解唔一早準備好,讀法律第一年學生未必知,第三年學生讀到證據法一定會知」。
辯方指控方早前向辯方透露,會進行有利辯方的調查,但結果石沉大海,反而不斷增加控方證據。辯方又指,事發逾年、落案大半年,審訊亦已進行五日,控方上周才通知辯方有新證據,少於法定的14天前通知辯方的要求。
惟裁判官終認為控方未結案,可以以不同渠道將證物呈堂,裁判官就新聞官的證據,看不到不公,故酌情批准控方呈堂,但同意控方應變不好。
【now新聞台】七名警員涉嫌毆打曾健超案在區域法院提堂,案件排期至明年六月開審。七名警員繼續保釋。
七名警員到區域法院應訊,部分人戴上口罩及太陽眼鏡。他們被控去年於佔領期間,在龍匯道變電站外導致曾健超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案件正式開審前,將案情爭議收窄。法官亦提到案中關鍵的證據,即無綫電視的新聞片段,控方是否有驗證真偽或片段曾否受干擾,包括尋求攝影師作證。
控方承認片段從網上下載,曾要求無綫電視告知當天拍攝片段的新聞攝影師身分,但無綫電視沒有回覆。
法官質疑控方為何不發出傳票,直接傳召攝影師,證明當天曽攝錄過相關片段。
辯方則認為有關片段的爭議,應在明年三月審前覆核才處理。
標少,為何律政司在重要案件長期甩轆, 七警案更要法官教導如何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