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星期五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九

把這題目擱了一天,想冷靜一下,重新看了一遍自第一篇以來的一切留言,寫這一篇作結。天長地久,有説不盡的討論,卻沒有必然的結論,所以,討論過了,提出過不同看法,就不想再纏下去。最重要的是過程及方向,而非甚麽正確結論。再講,就天又更長,地又更久,人生苦短,時光飛逝,省時吧!

因應留言,有幾方面我要交待一下。不少人質疑黃汝榮寫電郵給我的目的,有人覺得他居心叵測,十多年沒有通信,通信不應先噓寒問暖嗎?一講就為自己申辯。事實上我跟他以前完全沒有通過信,我也喜歡單刀直入,廢話少講,一步到位。Save the craps. 黃汝榮有講他寫的目的,也叫我如果覺得他另有圖謀的話就可以不理他。就算他立心不良,要利用我,我有受到利用嗎?真的要質疑他,你們直接了當寫去司法機構去問他好了。如果覺得我被他利用,請在這之前的八篇找出證據來。我沒有直接去問過他,我自己的估計應該是這樣:新聞報導了他被嚴厲批評,我寫了評論,他也看到或者有人告訴他,本博的留言對他進一步攻擊,他覺得冤屈,所以寫給我。我衡量他的講法,警告他登出來的後果,獲得他同意,才登了那些有錄音紀錄為佐證的部份過程。他沒有把DARTS的錄音給我,給我我也不會要,因為我並非涉案人士,也不是在公務上有權聽這紀錄的人。不管他的動機為何,我只管自己的舉措,我為自己和讀者負責。況且我開宗明義,不同意他的做法,也不同意對他批評的用辭。從他通訊後的第五篇起,這立埸有改變過嗎?有的話,請指出來。

我講述他的講法時,強調那是his side of the story, 我講那是平衡的報導,我也沒有下結論確認他所講才是事實的經過,事實經過有比錄音紀錄更清楚嗎?不要質疑法官會篡改錄音,真的這樣想的人就無知。管理錄音的人是外判員工,法官可以在內庭電腦找回當日的錄音來收聽,懂得配音剪輯也改不到,根本無途徑。我認識系統運作,我知道自己在做甚麽,我不會被任何人影響到。

有留言講司法傳統,一家子事,不要外揚(第七篇:匿名2014年8月20日 下午9:14
Symon Wong should have adhered to the simple rule: whatever happens in the family, stays in the family. ) 如果這是司法傳統規則,Stuart-Moore就不應公開嚴批了。我不同意法理的事情是一家子事,更不同意批評的目的寓指正於羞辱,手法錯誤,「蒙羞」這用辭相對於犯錯的程度用得不相稱。真的以疾言厲色來矯正錯誤,以儆後效,這手段本身就使司法機構蒙羞。上級法官公開高調罵下級法官,從行政角度看,是十分拙劣的手法。就算罵得百分之一百正確,只有黃汝榮一個人蒙羞嗎?想法幼稚得可以。

與黃汝榮有過節或看他不順眼的人,見到他給上級訓斥,額手稱慶之餘,為何不好像我講,應該去看a bigger picture, 而一直為了我講出他所述的經過而喋喋不休地質疑他的動機。在第八篇末段我提過另外兩宗類似案件,司法機構網頁沒有上載,是pdf檔我不懂怎樣抄了貼出來,只好簡單講下。兩宗都是Gary Tallentie聽的保釋申請,跟黃汝榮處理那宗相類,分別是主任裁判官和裁判官處理的,由內庭轉為公眾聆訊,都點了名,都批評原審處理方法,都讓被告照最初保釋條件繼續擔保,完全沒有用「令司法機構蒙羞」的字眼,也沒有對被告道歉,傳媒也無報導。第一宗是HCMP1652,被告被控藏毒(0.08 gramme heroin hydrochloride)及盜竊收銀機連失款共值13,000元,警察讓被告以500元擔保上庭,他有到庭,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加大擔保至20,000元,每日到警署報到,控方不反對原有條件擔保,被告籌不到錢。另一宗HCMP1680,被告被控藏毒及藏有吸食工具,警方以1000元讓他擔保到庭,他否認控罪,裁判官撤銷擔保,把被告扣押,控方不反對擔保。這兩位法官我都認識,不講他們名字,以免又有人要找我電郵。Tallentine讓他續保,也沒有蒙羞道歉之類的話。第二宗本質上與黃汝榮那一宗相似,唯獨是黃汝榮蒙羞和見報,這就是我覺得問題所在。

如果你認為黃汝榮個底唔好,所以被刻意凸顯出來批評,那麽有案底的被告就不用審,都guilty like hell? 黃汝榮時常這様做,又屢勸不改嗎?Stuart-Moore的判辭一句也無提喎,黃汝榮被刻意針對嗎,殺鷄儆猴?若然如此,這算是甚麽法治思維?

與其說黃汝榮利用我,不如說我利用他這件事來批評司法機構。無呢件事,我無嘢寫。無寫過,有的留言者就不用追逐自己的尾巴來兜圈,自得其樂,又惶恐地怕我刪了那些真知灼見。我自認讀書的時候讀屎片,原來有些人到了現在還未換片,沾沾自喜地看住一棵樹,而不知身處茂密森林之中。

17 則留言:

  1. 咁黃汝榮裁判官 Magistrate Symon Wong 有無講點解佢覺得佢拒絕被告嘅擔保可以唔洗跟規矩喺擔保紙到剔番個理由俾被告睇?以為自己大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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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講過我不是為他平反,他有講拒絕擔保理由,但我沒有覆述,因為案件還要審理,屬sub judice, 我不會評論。他沒有剔拒絕擔保理由已被上訴庭斥責,也被我批評。你最後那一句我無興趣答,問題本身顯示無知,連ABC都唔識,點教你Macbeth? 佢犯咗法律上的錯誤,不等同佢以為自己大過法律。其實我睇其他人啲文,我都未必留言,唔識你話可以點留言吖?我連問都唔識問,所以咪記得藏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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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咁黃汝榮裁判官 Magistrate Symon Wong 點解可以犯一個咁低級嘅法律上錯誤呢?唔識 duty to give reasons? 唔識做官? 唔適合做官? 定係佢視法律如無物淨係想濫用權力玩個被告呢?黃汝榮裁判官 Magistrate Symon Wong 有無同你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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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抄尾三段一次。

      睇嚟你抄完還會繼續「隨波逐尾」,直到又暈又嘔,昏厥為止。無論怎樣答你,你都會繼續問。我繼續答你,也會昏厥。襯我未昏之前,再答你一次。如果標少出版《標少和情人寄相思》、《兩地書》(借魯迅個書名使下)之類的東西,就要刋登書信內容,因為那是看書的人的合理期望。如果標少主持紀律聆訊或調查委員會,就應考慮文字紀錄作為事實的依靠。兩者都不是的話,我寫的是自由評論,那你就自由聯想吧!自由聯想不能滿足的話,就幻想吧!要我登詳細書信內容出來,妄想吧!Duty to give reasons? What about oversight? What about inadvertently neglect? 你要讀下邏輯,然後學思考,才開口問問題。我寫咗幾十萬字,寫錯不少字,手民之誤和語文根底欠佳都是因由,按你的邏輯,我唔識字,唔適合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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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黃汝榮裁判官 Magistrate Symon Wong 係咪真係聲稱佢係唔小心呢?做咗咁多年裁判官都咁唔小心?全個法庭咁多人個個特登唔提佢想佢死呀?佢有冇咁講?地球上有冇人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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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吓!乜你唔會暈嘅?我暈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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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咁黃汝榮裁判官 Magistrate Symon Wong 有無任何悔意呢?佢知衰未呢?有無打算改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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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真係用嗰隻電芯架,我無氣囉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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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朋友!
      你的問題非常好!
      你真想知道答案的話!
      不如,星期一在東區法庭院內當面問黃官!
      我買定花生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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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開玩笑吧?我想也沒想過我的食譜嚴格來講可以是食譜,只是胡亂寫下,在沉悶政治法律文章裏添一些小玩意,如果你覺得合適,想推薦或連結,請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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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whatever happens in the family, stays in the family."

    I believe that is how the Mafias carry out thei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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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唯獨是黃汝榮蒙羞和見報,這就是我覺得問題所在。」

    同意博主是讀屎片,邏輯思維非常有問題,怎可用其他案件的處理方法,來佐證 Stuart-Moore 的做法正確與否,案件同樣由 Stuart-Moore 和 Wong 處理還勉強說得過去,但所提案件,是有完全不同的被告、法官和案情。依你說法,Stuart-Moore 在譴責前,應確定香港有史以來的類似案件,法官都有譴責下級法官,他才有 precedent authority 譴責 Wong,否則就不能做,這是否很荒謬。

    「與其說黃汝榮利用我,不如說我利用他這件事來批評司法機構。」成功自我催眠可喜可賀,但怎能抹殺寫出文章的客觀事實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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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你循環使用這條屎片,你充滿道理,都是衝動的歪理,越扯越遠,我連Symon在內三件相類的案,都沒有一件講譴責錯了,而是指Stuart-Moore用辭過分,你又搞到變成能不能譴責的問題來。如果我自我催眠,那麽你也受感染,是漣漪效應,抑或誤中副車呢?

      你有看過HCMP1652及1680嗎?無看過就閉嘴,有看過就講我知本質上同Stuart-Moore所斥責的情況有何分別。Strictly speaking, 件件案都唔同,被告個名都唔同喇,乜用咁嚟distinguish架?你啲係乜嘢advocacy?你揾唔到這兩單並不是你的錯,因為Judiciary無upload. 不如你create 個新email address, 我send pdf file 畀你,睇完之後再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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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as it become a cliche now since this is the ninth piece and the entire judgment was pasted in the third one month ago? Many discussions have been canvassed and now you want trial de novo and discussion start afresh? May I urge you to read meticulously from day 1 before you chip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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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hy have you not given the respective year of the 2 cases you cited? Is that an intentional left-out? And I believe the surname of the Judge should be Tallentire and not Tallentie or Tallen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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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rry I mispelt Tallentire. Both cases are of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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