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街在殺街之後, 餘波就是對賣唱噪音過大的人的檢控。很慚愧也有幸, 過去幾年多次返香港我都未在晚上去過西洋菜街看街頭賣藝, 主要原因是我還健聽, 不想一下子失聰, 大媽及其歌舞, 我都抵受不了, 而且這些英雄地, 都是少去為妙。開這一篇寫是因為朋友問我這件案的看法:
菜街女歌手辯稱「抄錯牌」 裁判官對強迫合併傳票審理感錯愕
西洋菜南街歌檔女歌手前年10月至去年9月期間屢噪音滋擾,一共被控5項傳票。女歌手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口頭否認所有指控並表示,至少2項指控中警方「抄錯身分證」,自己非指控中歌手或音響控制者。裁判官對先前強迫被告接受合併傳票審理的另一名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感到錯愕。女歌手申請諮詢法律意見後再答辯獲批,案件將於明年1月8日再提堂。
這是一星期前《頭條日報》的報導, 我看了的即時反應是, 有無搞錯, 兩個咁高咁大的小官, of coordinate jurisdiction, 憑甚麼去錯愕別人的決定, 如果這網媒報導正確, 這錯愕的裁判官口吻儼然是上級法院的上大人, 極不恰當。對於大媽這幾張傳票應該合併審抑或分開審, 是一個法律問題, 若有不同看法, 不應以「強迫被告」、「感到錯愕」的語調或表情來敘述, 否則給人的印象是抬高自己, 貶斥別人。只有上大人才可以貶斥下級小吏, 下級之間可以互相看不起對方, 但不能公開批評。法官言行要恰如其份。
以法律而言, 傳票/控罪應分開或合併審理是有一定常規的, 《裁判官條例》第10條訂立了原則:
......
(2) 就被控人被控的每項不同罪行,須逐一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而每項該等申訴或告發須各別審理,但下述情況則屬例外 ——
(a) 當任何人被控多於一項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罪行時,則在不抵觸第26條的條文下,他可同時被控告任何此等罪行及同時受審,不論此等罪行是否就同一人而犯︰
(由1965年第49號第4條修訂) 但如裁判官認為被控人在其抗辯上會遭受妨害或為難,他可下令將任何一項控罪或多項控罪作各別審訊;
......
被告面對7張同性質的傳票, 一併審理, 對她有甚麼明顯妨害(prejudiced)或為難(embarrassed)? 從報導看, 理由並不明顯。Joinder or sever並非深奧的法律, 不時辯方也會提出申請分案審理, 駁回時候居多。以本案而言, 把7張傳票分開審理, 分別由7個不同法官審, 被告由7個法官去衡量她的可信性, 叫她因此至少上庭7次受審, 就稱得上公平嗎?
標少這草民並不認識報導中提及的姓余及姓林的法官, 純粹因為朋友把新聞傳給我, 我又被「強逼」、「錯愕」等字句刺到眼睛, 才會放下剛開始看的書來評論兩句。
被告面對7張同性質的傳票, 一併審理, 對她有甚麼明顯妨害(prejudiced)或為難(embarrassed)? 從報導看, 理由並不明顯。Joinder or sever並非深奧的法律, 不時辯方也會提出申請分案審理, 駁回時候居多。以本案而言, 把7張傳票分開審理, 分別由7個不同法官審, 被告由7個法官去衡量她的可信性, 叫她因此至少上庭7次受審, 就稱得上公平嗎?
標少這草民並不認識報導中提及的姓余及姓林的法官, 純粹因為朋友把新聞傳給我, 我又被「強逼」、「錯愕」等字句刺到眼睛, 才會放下剛開始看的書來評論兩句。
https://www.am730.com.hk/news/新聞/內地涉佔用沙頭角地-林鄭:港深對邊界理解不同-149962
回覆刪除內地佔用沙頭角邊境禁區內一幅土地事件,原因是雙方目前對邊界界線有不同理解。
特區----政府參考《國務院令》第221號,認為特區區域界線是以沙頭角河中心線為主軸,經翻看航拍及近日實地視察,沙頭角河的位置並無改變,故認為涉事土地應屬香港境內範圍。
深圳----表示內地曾於2013年因沙頭角河的河道狹窄,基於防洪考慮,為沙頭角河進行改道工程,並認為特區的區域界線應以新河道為基準。
是特區界線問題, 本來是很高層次的定義, 事實性的測量, 點解咁都得???
1. 表面上是 : 深圳咩原因都好, 一國兩制下, 自把自為, 不通報、不申請、不商討;
2. 林鄭表示經翻看航拍及近日實地視察,沙頭角河的位置並無改變,故認為涉事土地應屬香港境內範圍.... 條河有改定無改?
這件事要提升到國務院討論。
刪除事前無、事後(即現在)不打算, SO, 點解咁都得!
刪除//並會繼續跟進,雙方達成共識前,內地人員將暫停用有關土地。
林鄭續說,雙方都有誠意進一步溝通及研究,有需要時會徵詢法律意見,然後盡快處理界線問題。
她亦不點名批評有人上綱上線,將事件說成是跨境執法或其他問題,為釋除公眾疑慮,在雙方達成共識前,深圳方面已表示會暫停使用涉事土地。//
林鄭的「有人上綱上線」當然是指其他, 但laterally, 上綱上線上國務院請示一句話, 明明是恰當做法.
林鄭講來講去我地兩個處理緊, 不問國務院, 問本地法律意見!
林鄭被私心政黨逼得緊, 失晒方寸.
總共是一篇報導, 不解之處或疑點甚多, 其實比例上已是overloaded,
回覆刪除若認為需要, 討論一下還可以, 但勢必餘下一堆問號, 我認為不適合有任何結論.
E.g. 程序上的第一個問號:為什麼此案會橫向轉庭? 初庭合併又審成點?
更重要的問題(關於"極不恰當口吻"), 場景是「庭上『稍後』播放被告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官壓力下接受合併傳票審理,『錄音中林姓法官不斷向被告施壓』,反對被告申請傳票獨立審理。」.... 甚麼稍後、是甚麼程序?
「不斷向被告施壓」是記者描述, 還是余姓法官原字?
BBTW
答不到你的疑問
刪除其實不是我提問的, 是該篇報導當中本身存在的.
刪除我的討論是第一二行, 不是"e.g."
BBTW
橫向轉庭以前有的原因是裁判法院工作量不平均, 所以清閒或有空庭可以請暫委審案的法院在court diary撥出一些日子來幫忙碌的法院。又或者被告已多次被檢控, 全部人都審過她, 所以要轉裁判法院。我不打算打聽原因。
刪除標少有無睇tvb播緊嘅‘是咁的,法官閣下’?劇情幾貼地,因為個编審之前consult過業界,主要影射以下幾點:
回覆刪除1. 多裁判法院案例
2. 全是過去案例
3. 新大狀被師爺壓價食價,難揾食
4. 重男輕女
我覺得幾過瘾!
無睇過。
刪除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3648504-梅媽媽想補擺91歲大壽唔夠錢再鬧上法庭-因傳票未/
回覆刪除生日提早擺都話丫,成94歲人都可以補擺三年前既酒?
不如索性話提早擺百歲大壽好過。。。
https://hk.mobi.yahoo.com/news/%E5%A4%A7%E5%BE%8B%E5%B8%AB%E5%87%86%E5%85%BC%E8%81%B7%E7%87%9F%E5%89%AF%E6%A5%AD-%E5%AF%A6%E7%BF%92%E5%A4%A7%E7%8B%80%E6%9C%88%E6%B4%A5%E8%B2%BC%E5%85%AD%E5%8D%83-221112299.html
回覆刪除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3650983-【前田徑教練涉非禮】女事主證供有合理疑點-官裁/
回覆刪除Oh...metoo咪多餘左?
都唔係嘅!起碼可以提醒D麻甩佬要檢點。
刪除大鑊仲要輸埋訟費
刪除真是傑撻撻了!!
巴兄, 不是包釘的。
刪除但已經人格謀殺了位老教練了。。。
刪除點解 楊振權會止步?佢咪仲更加保守到支持政府?冇理由對佢更唔公平?
回覆刪除林文瀚同楊振權其實分別不大。
年紀也是考慮因素之一。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