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行政長官特赦七警?

【七警囚2年】撐警大聯盟遊行促特首特赦 遞交千名市民簽名 (19:52)

撐警大聯盟及退役警察聯會約40名成員,今午由海富中心遊行到政府總部,要求行政長官梁振英赦免7名因佔中期間襲擊示威者判囚兩年的警員。

撐警大聯盟指,上周在旺角、尖沙嘴及銅鑼灣港鐵站出口收集市民簽名要求特首赦免,獲得超過1000名市民支持,今日將簽名交予行政長官。
(1/3/2017 明報即時新聞)

不論怎樣同情七警的判刑, 就算收集多幾百萬市民簽名, 在法律制度和原則上都不能在這階段考慮特赦。我以前也談過《基本法》第48(12)行政長官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這權力秉承自《英皇制誥》第15條(article XV of the Letters Patent),

"When any crime or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within the Colony, or for which the offender may be tried therein, the Governor may, as he shall see occasion, in Our name and on Our behalf, grant a pardon to any accomplice in such crime or offence who shall give such information as shall lead to the conviction of the principal offender, or of any one of such offenders, if more than one; and further, may grant to any offender convicted of any crime or offence by any court of law in the Colony (other than a court martial established under any Act of Parliament), either free or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the Governor may think fit to impose, a pardon or any remission of the sentence passed on such offender,or any respite of the execution of such sentence for such period as the Governor thinks fit, and may remit any fines, penalties, or forfeitures due or accrued to Us. 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Governor shall in no case, except where the offence has been of a political nature unaccompanied by any other grave crime, make it a condition of any pardon or remission of sentence that the offender shall be banished from or shall absent himself or be removed from the Colony."

《基本法》第48(12)只簡單講了「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這一句話, 連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以運用也沒有任何解釋, 我們除了參考《英皇制誥》外, 就是要看法律制度了。舉一個極端例子, 假設有被告經法庭審訊後, 判了一個稍輕的刑期, 控方不滿刑罰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殊不知期間行政長官把刑罰赦免了, 那麼控方怎樣可以循司法制度行使覆核刑期的申請? 當然這種極端例子在現實生活中一定不會出現。在現實生活中會出現的情況會像七警案那樣, 不滿定罪和刑罰, 他們申請上訴, 由上訴庭重新審視有關理據, 再作定奪。假設上訴駁回, 行政長官也不應即時行使特赦或減刑的權力, 以免給人一種行政長官推翻法庭判決的印象。這類性質的案件, 由提出上訴至上訴正審(假設批出上訴許可), 起碼都要好幾個月, 除非定罪上訴得直, 或者只是刑罰上訴得直, 還有可能發展到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 到頭來監也坐完了。真的考慮特赦, 也不是行政長官說了算, 行政長官也要採納律政司司長的法律意見。啟動《基本法》第48(12)的大原則是, 要在所有司法程序完結之後才可以考慮, 否則會變成行政長官干擾司法, 就會破壞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 行政長官可以持甚麼理由去赦免或減輕七警的刑期呢? 如果理由跟法庭的判刑理據(包括上訴庭)產生矛盾衝突, 行政長官的權力就超過了司法的權力了。特赦在本案根本是行不通的想法。

61 則留言:

  1. used and abused

    abandoned and left hanging out dry

    neglected and unwanted in the end


    story of 7 crooks existence


    price one must pay when getting a little too close to CHICOM heh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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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40921/4321522

    等候18年董建華終於發落
    寶馬山雙屍案少年犯中秋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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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s at 2004, 此是行政長官唯一特赦, 該link一些資料如下...
      特赦人尹三龍, 認罪、頂證其餘四人、當年未滿18歲、刑期"確實定"、獄中表現良好、後悔、受害人家人已表示寬恕、受害人家人寫求情信。
      另一個技術角度看, 行政長官未必有動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十二)的特赦權 (1仔找不出權力來源, 報章稱為「董建華發落」)
      董建華只somehow決定了刑期。

      雙屍案求情原因百有(七警暫未有其一); 不能與七警案相比, 七警案求情原因依原審法官角度是「用左」, 價值半年。
      以此參考很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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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特事特辦,人大又釋法,48(12)條在什麽什麼情況下特首都可以用,釋到你發夢都估不到又得。得咗。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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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www.jcpbasiclaw.org.hk/syposium/12/02c.html

    中共說: 行政主導。沒有三權分立制度。。。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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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黎棟國表示,根據《基本法》48條(12項),特首可行使特赦權,但行使特赦權會對法庭決定變更,故特首會考慮各種因素去決定是否行使有關權力,包括長期監禁覆核刑期委員會及醫生建議,以及在囚人士的呈請要求。而在2012至2016年間,特首行使特赦權個案共有98宗,包括58宗是考慮委員會建議,31宗是由醫學專家建議,9宗是在囚人士申請,有關在囚人士均是服刑時對律政司檢控工作提供協助。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301/mobile/bkn-20170301133657428-0301_00822_001.html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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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03/01/P2017030100503.htm

      第48(12)條: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赦免和減輕刑罰的權力均是由基本法所賦予。若七警放棄上訴、行政長官主動提出特赦,以政治現況推說並非完全沒有可能。

      可是政治倫理上,要求特赦代表了承認罪責 (美國案例可作參考:Burdick v. U.S.),就正如有人提出Clinton不應接受Donald Trump的特赦,因為Clinton並沒有像Richard Nixon般承認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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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減輕至盡便是零, effectively赦免;若刑期已開始, 即時赦免其實便是減輕。
      So,「兩」回事不必細分吧。
      任何案件包括七警案的特赦, 法理上何時提出皆合法(撇除trivial不合邏輯的例如沒罪成), 然而政治現況下估計, 一般小弟不會參與討論。

      其實純法理很簡單, 特赦只在基本法, 即香港法律沒有、普通法的相信沒有, 而且說到底特赦不在法庭發生 (於是普通法若有特赦也沒作用)!
      BL48(12)說特首有權便是有權, 便是這麼簡單。標少的秉承英皇制誥源頭我不同意, 若有也只是起草時隨風而散的討論/idea, 肯定沒有binding power. Official沒有這原因。

      在我來說, 萬一有釋法定義其背後抽象原則、具體範圍皆不可接受, 是馬後砲事後立法。
      當然, 施用這特權時有適當咨詢較佳, 行政長官(及其繼承者)有其原則、範圍(公報或不公報)是合理做法, 因為亂用終要付上政治代價, 無論其本人或全特區或中央關係的龐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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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起初寫得太快,沒有看清,已在2017年3月2日 上午3:55再寫,認同減輕和赦免也無需細分。

      英殖時代港督權力涵蓋多個層面,定基本法時繼承了部份權力並不為奇。當然,英皇制皓和討論過程這些interpretative aids並沒有binding power,但當有需要作解釋而又缺乏其他資料時便有機會會用得上(DOI v 莊豐源)。

      至於釋法變修法,我也不認同,但劉港榕案時終院「給了」人大plenary power,我們這些草民也沒有甚麼可以做。(可見Professor Cora Chan就該案所寫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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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般性的討論下「當有需要作解釋而又缺乏其他資料時便有機會會用得上」我絕對同意, 法官如是說、"DOI v 莊豐源"如是說。
      集中在現題特首的「特赦行為」便不同了, 非一般性已有指定文字:BL48(12)「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全條是行為指示, 不設條件! (所以我稱此條文為特赦行為)
      簡單來說沒有我們討論中的「條件解釋」空間, 原則、範圍沒有著落, 相信解釋動詞、受詞, 也不能達到討論執行「條件」的目的。
      今次任何「繼承細節(若想有)」, 拿起筆桿時都掉落了, 不著痕跡, 無從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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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別忘記S.83P Cap 221的存在, 尤其是83P(3), 別混淆了, 除了BL48(12), 還有這條:

      Review by Court of Appeal of cases tried on indictment
      83P.Reference by Chief Executive
      (Adaptation amendments retroactively made - see 39 of 1999 s. 3)
      (1)Where a person has been convicted on indictment or been tried on indictment and found 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 or been found by a jury to be under disability, the Chief Executive may, if he thinks fit, at any time either—
      (a)refer the whole case to 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case shall then be treated for all purposes as an appeal to the Court of Appeal by that person; or
      (b)if he desires the assistance of the Court of Appeal on any point arising in the case, refer that point to the Court of Appeal for its opinion thereon, and the Court of Appeal shall consider the point so referred and furnish the Chief Executive with its opinion thereon accordingly.
      (2)A reference by the Chief Executive under this section may be made by him either on an application by the person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1), or without any such application.
      (3)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it is hereby declared that this section also applies in a case where an appeal has been heard and determined by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Added 79 of 1995 s. 50)

      赦免和減輕是有分別的, 在刑事紀錄上可以是分別很大, 並不單只看上去刑罰全無或者比當初輕了, 在某情況下是能否得益於《罪犯自新條例》的問題。無論刑期怎樣減, 七警都不會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 因為無可能少過3個月。

      看不到《基本法》起草過程的討論, 48(12)的訂定是承傳甚麼確實不一定像我的推論來自《英皇制誥》, 事實上在普通法國家也有pardon/clemency的權力條文, 48(12)可能是跟從這種傳統。這種含糊不清的情況就曾經造成某程度的法律真空, 出現九七後「等待女皇發落」不知怎樣處理九七前少年殺人犯的判刑問題, 最終還是採用了83P Cap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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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講寶馬山雙屍案, 尹三龍、張有恆是受惠於2004年增訂的S67C Cap 221, 由律政司司長向法官申請裁定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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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般而言,普通法傳統不會寫於基本法之中,因為基本法第8條已endorse了香港作為common law jurisdiction的地位,其他貌似傳統的原則如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等主要來自ICCPR,而Hong Kong Letters Patent 1917 Art. XV 確列明了港督赦免的權力,所以推論第48(12)條為繼承Letters Patent也不為過。

      以七警案的context來說,若行政機關確要放生他們,也只好放風叫他們終止法律程序,然後用第48(12)條特赦,此舉無疑會對他們的長俸、身份造成嚴重影響,所以特赦的機會還是相當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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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appy Zenith果然分析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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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appy Zenith, (及各位)
      請再看BL48(12):「(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與其他基本法條文不同, 沒有括號當中兩字(之類)。
      In layman words, 比較省字, 明文法的精神及使用方法是...
      1. 講左就係
      2. 無講從寬(或跟其他條文"獨立"收緊不在話下)
      3. 前面不能決定便釋法
      4. 上訴庭 (此4.用以超越5., 上級法院「選擇力」較強)
      5. 未至於釋法, 法官便如兩位般的判詞,「選擇」判決
      6. 裁判官權力(不必予解釋)。
      六點依次序!

      各位, 基本法要引用香港本地法例、要釋法(本地有權對BL48(12)釋法), 需要invoke, by invitation from 2 or 3 的。
      此基本法條文, by all means, 屬1., 已公諸世界, 講左就係, 絕不含糊, 文字就係機器, 此車輪軌跡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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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9:21,
      如是事實, 多謝補充資料。小弟在3月2日上午1:10, 等的「權力來源」便是這個, Applause,
      "另一個技術角度看, 行政長官未必有動用基本法特赦權 (1仔找不出權力來源, 報章稱為「董建華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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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沒有仔細看, 是這兩單:

      HCMP2184/2004
      CACC 16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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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標少9:07, 小弟很混淆, 英文一段Cap221 s.83P是關於 "insanity/disability", 七警、寶馬山?
      BL48(12)特赦 vs 83P的上訴??

      「赦免和減輕是有分別的、可以很大、《罪犯自新條例》有關」, 還請 elab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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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標少請教你以下PDF]
      Judgment Update - Doj.gov.hk
      www.doj.gov.hk › basiclaw › basic6-3
      2004年9月6日 - Under BL 48(12), the CE was given the power to pardon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as follows: The [CE] of the [HKSAR] shall exercise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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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匿名5:50謬讚了, 可能小弟這天得閒、勤力。
      話說剛才草率結論「原來權力來源是這個S67C Cap 221」便是有錯誤。

      原本的「未必有動用特赦權」的原因是, 據報章說由董建華確定27年 (1仔話董生無權, 疑惑由此而生), 計好數一個星期後放人。
      因為董生不是赦免, 而減刑在未定刑期下無從減起, 故不是基本法特赦權。
      原來27年是由律政司配合的, 到頭來行政長官確是行使了基本法特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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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喺5.50
      都喺要讃 1仔做足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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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標少, sorry but兩單搞錯了。
      兩單是張有恆, 話題中人是尹三龍。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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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現時法庭並沒有解釋第48(12)條的需要,我不認為七警在聽取legal advice後會決定接受特赦(if any)。我認同英皇制皓在法庭解釋條文時只是of little value,看似也沒有甚麼細節可以被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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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明白1仔兄的看法,歷史上特赦的權力確沿自英皇制皓,但法律上其參考價值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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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仔6:14, 我講得太粗疏, 我想指出除了《基本汪》48(12), 因應不同情況會引用83P及67C CPO. 尹三龍及張有恆都是在「女皇發落」真空期時處理, 嚴格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長官判刑。不過這種情況當時也沒有其他辦法處理, 97後18歲以下的殺人犯也不再面對相同問題。

      運用48(12)減刑至不超過3個月就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 可以不披露這紀錄(subject to exceptions)。

      B'J, 我講錯了, 尹三龍沒有案例, 他在67C訂立之前已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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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我明白1仔兄的看法,歷史上特赦的權力確沿自英皇制皓,但法律上其參考價值非常有限。

      坦白些, 即…
      沿自=抄自
      參考價值=行家如此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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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標少, now something we both agreed: 嚴格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長官判刑,
      即小弟的原始留言:技術角度未必有動用特赦 / 找不出權力來源 / 董建華只somehow(!)決定了刑期

      3個月下《罪犯自新條例》應用的分別, 只是incidentally事情發展的分別, 並不是原字義「赦免 vs 減輕」立法時的內存分別,
      這一點不得不保持反對。

      尹三龍沒有案例, 疑問重啟, "不過這種情況當時也沒有其他辦法處理", 唉~
      該陳年特赦是人道好事, 就讓隨風而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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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你第一、三段我同意, 就算找了Sch 8 Cap 1的換算方法, Her Majesty也不能換成 Chief Executive, 所以董建華打了茅波, 但球證默許, 唔吹雞。這歷史問題確實隨風而逝, 否則hanging in the air, 埋唔到尾, 當年的18歲以下殺人犯會出獄無期。

      你第二段我不爭議, 原先提出來也不是為了爭議, 現實而言也只會減刑不會赦免, 減刑就不會是坐幾個月的小案, 一般都是好幾年的刑期, 所以怎樣減也不會減到3個月。所以這一點純屬academic argument。講到尾七警案根本不應運用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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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我有留意到1仔下午5:45的「如是事實, 多謝補充資料」的如是事實四字
      1仔勁在沒有像麥明詩般誤中2002年年份的錯誤
      滴水不漏處理hearsay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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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題外話:小弟看了YAU KWONG MAN,如果當年有人提出 Basic Law Art.43/ 特首雙重身份/特區首長(as opposed to 行政首長)地位超然論/ 基本法不是西敏制三權分立...etc,該是何等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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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如實觀照
      其實基本法都無話特區係三權分立, 不過事實性來講好接近咁解。
      幅圖其實唔四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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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但《基本法》起碼多處講「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獨立」相對於中央的權力, 也相對於行政和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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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特赦用於人道很易接受, 若用於「政治晒馬」出現後的任何非人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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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任果個已經宣佈唔玩,下屆果三位又無意處理,政治晒馬呢個理由已經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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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倒未見晒馬的理由,如非觸及阿爺或民意許可,現任其實算克制(至少表面上),阿爺一直對主權之外的事都冇主動出擊,相信唔會輕易為明顯有罪的事出手,加上大陸又在推動加強法治,陽謀恐怕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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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1仔兄,唔明”time factor”這點有什麼根據? 七警打曾入罪,這明顯是間接否定他們不是一時衝動("拖去看不見的遠處衝動咁多分鐘"不受衝動心理控制已不成立)。如量刑起點是監禁,之後按每項因素加或減刑,無問題。但量刑起點已接近max,之後按求情恩素減刑,這是否—致的量刑方法?西方近代有很多犯罪的心理研究,其中—項係Zimbardo的Lucifer Effect, according to Zimbardo, humans cannot be defined as good or evil especially at the hand of the situation, examples include the events that occurred at the Abu Ghraib Detention Center.Good people can be induced, seduced,and initiated into behaving in evil ways. Another example,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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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25厲害
      這(明顯)是(間接否定)他們不是一時衝動來"time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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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ypo否定time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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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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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点解移除留言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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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本來想寫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但想了想不是很貼題,所以作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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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覺得有啲人對Happy Zenith嘅討論有針對性囉!

      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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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這裏討論基本上對事不對人, 也看不到惡意, 我們可以寬懷一點, 不用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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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呢到呀晁哥最好人
      唔跑開刑事扮識晁哥都冇篤爆
      你哋閙晁哥 晁哥最多唔答
      你哋唔識 佢又會同你分享
      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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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我有個朋友向我抱怨, 他在後園種的東西時常給雀或possum吃了, 問我點對付。我對他說, 你又不是農夫, 不是以種田來維持生計, 取自大自然, 也要跟大自然分享。飛鳥爬蟲為了生存找食物, 讓他們吃一點, 自己吃少一點, 何必計較。最近我棵無花果有點收成了, 摘得手慢一點就給吃了半個, 於是我把一些包起來等到成熟才摘, 有些就與大自然共享。我們多看人好的一面, 世上的好人會多一點。我們有誰不是平凡人, 只是有些凸出一點, 有些人更平凡一點。給人罵一兩句, 讓人有點宣洩機會, 也於己無損。跟人分享自己稍知多一點的知識, 使知識得以傳播, 也無損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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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晁哥就喺晁哥(標少)你
      好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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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匿名9:25, 問得好, 問上半個骨節上了。

      你是假設法官坐堂、已決定有罪、已決定有量刑起點, 再考慮加刑的考慮因素吧?
      如果是, Time factor是沒有根據的, 如你所言, (我冇誤會你意思的話), 重覆運算。
      你半個骨節上觀察正確。

      另半個對不準骨節是, 前篇這留言開宗明義為免誤會的第一行是如此寫下:
      >>> "個人立場 (唔理與法律慣例是否符合)"
      先是不依上面法官坐堂立場, 再是替馬鹿先生的7個"aggravating factor"打分。
      所以還是誤會了, 沒有根據你心中的framework.
      講開, 靜靜雞話你知我有擦馬鹿鞋調和討論氣氛放水的! 你看5點已有2點半我在反對馬鹿了, 4,5正中, 我不介意給分寬鬆。
      馬鹿5是another location factor, 與我曾提出過的time factor是integral single factor, effectively asserting a「計畫行事」元素。
      此元素作用剛好抵消佔中工作壓力這求情因素。
      這是根據my reasoning. (in line with 第一行寫下的"個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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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仔兄,多謝解答。現在明白了,你準確掌握我的疑問,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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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今次七警案起動到咁多人出泥反扮民主派,

    反對對政府作出多個不利"公正裁決"既司法機構

    特區政府當然食住花生睇下你班扮民主派 X 司法機構點抵擋

    呢個時候插隻腳落去? 傻佐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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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機構裏面都一樣有人開明有人保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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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特首特赦嘅原因咪係
    “我嘅選民(601人)要求特赦”
    政客為上台用盡法律沒阻止下嘅所有權力
    合情合理
    鬼叫你地推翻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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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16719-20170302.htm?spTabChangeable=0

    4名立法會議員被覆核議員資格的案件下午繼續聆訊,代表劉小麗的資深大律師陳文敏陳詞時提到,劉小麗有讀出完整誓詞,不能被視作拒絕宣誓。

    陳文敏說,劉小麗在宣誓前參考了過往議員做法,如何才算莊重讀出誓詞,包括議員梁國雄在過去幾次宣誓的形式,就算劉小麗被指宣誓有問題,亦不可以說她是故意拒絕宣誓。

    陳文敏又指,劉小麗曾向立法會秘書處查詢如何作出宣誓才會符合要求,對方回覆只要完整讀出誓詞就可以,他指出劉小麗有認真對待宣誓,並無拒絕宣誓的企圖。

    至於劉小麗在Facebook專頁提到慢讀是要彰顯誓詞的虛妄,陳文敏認為不應斷章取義,他說劉小麗在帖文提到,某些建制議員堂而皇之宣誓服務市民,實際為權貴做打手,這才是帖文的主旨。


    陳榮譽資深大律師真係唔好去獻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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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咩叫"榮譽資深大律師"? 我只知"資深大律師"SC, 即是以前(好聽的)御用大律師QC)

      陳文敏咁講野, 我只可以話佢已經好努力、辛苦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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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專家證人陳則師: 層樓有用磚起, 青洲英泥, 名牌ISO9000, 不能被視作危樓;
      大廈有合格入伙紙, 亦不可以說僭建;
      so on & so forth;
      至於消防處檢查了現場, 有提到結構問題, 但應該看全面報告, 為全港安全著想, 調查縱火真凶才是當務之急。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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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文敏教授,SC(Prof. Chan, Johannes M.M.,SC,约1959年-)是天主教徒,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香港現時唯一一位名譽資深大律師
      2003年5月10日,陳文敏獲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委任為名譽身份的資深大律師。他是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以來,首位名譽身份的資深大律師。
      2013年12月17日,陳文敏於以資深大律師身份成功協助遭社會福利署以居港未滿7年為由拒絕發放綜援的63歲內地新移民孔允明贏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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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哦,學歴唔夠所以加名譽,新移民攞到綜援的罪人之一,真係唔明點解本土派支持哩個「真正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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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CAP 159 S 31A

    The Chief Justice may,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chairman of the Bar Council 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Society, appoint a barrister as honorary Senior Counsel if he—


    (a)

    is a member of the academic staff of a faculty or school of law of a university in Hong Kong;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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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鹿

    btw

    i reiteriate this : all 4 will be DQ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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