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

妖言及其他

我看到明報即時新聞報導這聯署:【追究佔中】全球逾百學者聯署抗議檢控 憂政治迫害第一波 指損害自由開放聲譽 (19:49), 真有點不明所以。我沒有去翻舊賬來看, 對佔中發生的過程依稀還有點印象。3子當年籌劃及發起佔中, 過程涉及一連串的商討(以及祈禱), 雖然是公開進行, 也構成法律上的串謀, 串謀不一定需要秘密進行的。佔中當然會對公眾構成妨擾, 否則佔嚟把鬼, 如果去佔領荒山野嶺, 就不能惹起關注, 不能做成不便, 就不能產生衝擊, 所以才選擇了政經心臟來佔領。表面上看, 這件案串謀罪的表面證供成立。發起人不能以非法集結的參與者自居, 加上他們(3子加其他人)扮演着領導的地位, 在台上呼籲、指示及宣揚行動的目的, 那就構成煽惑他人的元素, 故此, 我又看不到控罪有甚麼問題, 也看不到偏離事實的地方。當初這些領導人清楚表明是公民抗命, 一但被檢控也不會抗辯, 事後也自己去投案, 這就說明他們自知所採取的行動是違法的, 所以才去抗命, 又怎能說成是政治迫害, 妨礙言論自由呢?

當初信誓旦旦, 今日左閃右避, 走數縮沙。龜縮乃人之常情, 亢奮時誇口, 勇字當頭, 面對殘酷的現實,  就要找藉口去避風頭了。找藉口的方法多的是, 有人想由陪審團去審判, 有人爭拗控罪異於當初預期。嗚呼! 士窮乃見節義, 扺賴最多只是失節, 反守為攻說成是政治迫害, 那就太過份了。政治本身已不是一清二白的, 當初自鳴清高, 為理念而不怕犧牲, 到頭來也不外是神棍政棍的混合體。

另一邊廂朱經緯上庭否認控罪, 我當然不去評論他的抗辯理據, 不論他的身份地位, 被告就有憲法權利----否認控罪。不過, 代表律師的說話又真有趣。明報這樣報導:

......辯方爭議,律政司、警方及監警會之間互相推託,令案件由事發至今已超過2年4個月,質疑法庭會對被告產生偏見、影響審訊。辯方特別指出,被告曾於2015年4月向一名高級警司作未經警誡下的口供,同年7月該份口供經《明報》報道並廣泛流傳,而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更拍攝短片,以教英文為名解釋被告供辭中的「extension of arms」(手臂延伸),又於片中稱被告「好搞笑」,要求法庭記錄在案,並保留追究權利。

首先, 搞笑的毛議員的說話, 我相信只有她自己會對着鏡孤芳自賞, 對於沒有公信力的人講的話又何必介意, 真的造成傷害就去民事索償好了, 刑事案審訊在裁判官席前又怎會構成prejudice, 網上的嘲笑的說話, 根本不會是呈堂證據的一部份, totally irrelevant, 投乜訴?  如果「手臂延伸」的證供呈堂, 就要看法官怎樣去演繹了, 要考慮就涉及被告當時的state of mind。檢控延誤了, 怎會使法庭對被告產生偏見? 就算被告自己去投案, 警方遲遲不提出檢控, 錯不在被告喎。有些人總喜歡講要求法庭把某些事紀錄在案, 這是壞習慣。自1994年香港法院設立了審訊錄音後, 在庭上所講的話, 有那些不是記錄了的, 就算法官未開庭, 都開始錄音, 所以未開庭也不要法庭裏講法官壞話。法官在審訊時一面寫的紀錄, 根本毫無法律價值, 未設置錄音系統時, 法官的筆錄就是審訊紀錄, 有了錄音後, 錄音謄本才是審訊紀錄。如果在裁判官席前要求紀錄在案, 為的是保留追究權利, sorry mate, it is irrelevant and it is not the rightful venue. 唔好意思得罪講, 這只是rhetorical nonsense.

60 則留言:

  1. 有時見啲clerks同人傾計㩒住支咪,有時啲官同書記講嘢又係咁,好似有種偷偷摸摸嘅感覺;次次見親都覺得幾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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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他們自己不能也關不到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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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聊一問,其實係咪有人stand-by接電話同control個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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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講以前的情況, 現在有沒有改變我不知道。

      負責錄音的人是外判的, 他們在一間獨立房間, 一個電視畫面可分4格, 同時可以監察4個法庭。書記未打電話通知, 他們也開了機, 打電話即是提醒某庭將要開庭, 他們要做annotation, 方便日後找出那件案的進程。譬如第1證人在甚麼時候進場, 幾時案件作陳詞, 有了註腳要找起來就不用由頭到尾聽。你可以見到在法庭裝了魚眼鏡, 那是讓錄音的人看到法庭的情況, 以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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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開庭前和散庭後counsel在gossip,會被錄下來,法官可以在chamber入面開黎聽到一些不應該聽到的東西,所以後來judiciary要求開咪的時間要sha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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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為免遺漏, 外判負工不敢太sharp, gossip不涉當審的案件還好, 如討論案件的處理方法, 最好去牆角或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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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記得曾看過Yeung VP的一篇判辭,大意是指上訴人投訴counsels在開庭前交談,讓其感覺自己被出賣,最後counsels在誓章中也直認不諱。

      最後上訴雖被駁回,但VP也藉此訓斥一番。

      這不無道理:被告vulnerable,庭內最信任的是自己的counsel,等候開庭時的chit chat確令他們更感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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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 friendly reminder, when "counsel" is used in the plural sense, it does not tak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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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What a stupid mistake I made. Thanks for pointing that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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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It was only a slip of the 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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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有次見過開庭前某已經call左廿幾年的counsel在bar table和其他同行吹水時五大字出齊晒,又講女人又盛,完全唔理有女counsel在旁邊,簡直係bring the profession into disre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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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wasnt aware the profession had any rep to begin with. as its filled mostly with morons and crooks.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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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潛質去從政,十足啲議員發言時話要 "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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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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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鹿, 我刪了你這留言, 不能用「騙」字, 你再講過, 別給我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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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都忘記要說什麽了 大概是罵PANNU 是 crook 吧 呵呵

      做個終止申請 而且是必定失敗的那種 豬一個月的退休金也不夠填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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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同「我要保留追究權利」是否一樣多餘。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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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庭上講確多餘, 因為裁判官只是審理刑事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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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佢地又唔同朱經瑋抱不平,話係政治檢控?

    班學者自己都有參與佔中就響度叫政府唔准告佢地,擺明有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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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你班愛支那的 morons 為被榨乾後拋棄的豬抱不平, 為何還要班和理非黃絲插一腳吶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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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t seems that after all these years quite some practitioners still don't realise the effect of Lee Fuk Hing in prohibiting the use of D's silence against him in any way. So failure to raise a complaint at any stage cannot be prejudicial to D. However, complaints are still lodged regularly in Ct. 1, which will probably only do harm if any future inconsistency a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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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don't see the effect of such a complaint in the instant case. It is not a jury trial. Even if the magistrate watched or read the satirical teasing of Ms Mo's teaching of English, it has no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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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erhaps one would see that avenue as a chance to vent the defendant's "anger" - get the media's attention and (try to) tilt the balance. One does not have to be that professional about the right of silence. After all, showing up in court could be just a show deceiving the non-professionals.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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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每當書記打個INTERCOM 電話話第X庭,(其實是開啓庭內錄音)你就知道快開庭了,然後他就會去裡面FETCH個官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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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PANNU 要PROJECT AN IMAGE 給其他公安看, 他是個ABLE and aggressive 的litigator嘛. 將來大家如果有需要, he is the man to go to. 所以借毛EE單野來發揮啊嘛。 早年在Haldanes 九龍office 就見過條x様,當時應該是被皇家香港警察(now thats a legitimat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停職緊. 後來在個FORUM 見他在promote 緊自己(當時應該已經call to the bar) 我就老實不客氣出言譏諷他, 他威脅要告我, 我話 bring it on. 他沒動作 也很快消失與該FORUM了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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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兄看來有點年紀, 連這些事也知, 都成廿年前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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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约Haldanes 个女去游水,所以去了九龙的OFFICE 。。。。PANNU 是聘请左麦至理做代表律师。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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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ly! 94 我當時是on leave from 軍隊 在加州pass the bar 大約一年吧

      順便帶一句 就刑事辯護來說 麥的訟辯技巧IMHO我覺得比McCoy更好 this guy can charm anyone's pants off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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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斷估咋。

      Midgley以solicitor來講做刑事確實出色, 口甜古惑, 我以前對過好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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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請教ㄧ個法律觀點。
    湯+嘩 喺電視度話,七警案中,無出手打人的判同等刑期合理,他引用若七人一同去打劫,不能說某人(只把風而沒有取走金錢),便能說他沒有打劫。
    但我以常理去理解,有以下不同意見,請指教:
    (一)七譥當時正進行的,完全時合法拘捕,叫以不能以打劫這根本的犯法行為作比較。
    (二)在執法拘捕期間,有同袍不知什麽理由,對疑犯有動粗,但有人因未明所以,沒有參與動粗,這不是更顯出他無任何動機去攻擊疑犯嗎?再講,他深明自己正在執行職務其間,不可以放棄職務,離開現場以示清白,若也有罪,講唔通啩?
    (三)就算話警務人員未有盡責去阻止同袍,這最多也只應引致以警例內部處理啫,如果咁都要坐監,咁日後有同類執法任務時,無動粗嘅警員咪只得坐監呢個後果?
    (四)我個人以為,法官並未有充份考慮到譥隊有合法武力制止罪行的空間,以本案為例,在拘補的一刻至到有畫面的期間,並無任何第三方的證人,證明疑犯沒有以武力阻止警員執法,若有的話,警員以武制武也不應視作犯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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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 湯大狀有幾十年不沾手刑事案, 他在刑事案方面的評論有時未必準確。我沒有看過他在電視上講甚麼, 只好以你覆述的話作討論基礎。他舉打刧為例, 主要是指「合謀犯罪」(joint enterprise)的刑責, 你不喜歡用打刧作例子, 你可以想別的控罪, 但焦點放在合謀方面。

      你第(二)個討論問題並不符合7警案的案情事實, 他們從軍裝接過被制服了的曾健超後, 沒有按合理程序帶他到警車(或大型旅遊巴), 帶返警署(或警察學院), 而帶了他去街角, 繼而部份人打曾, 部份人把風, 在這種案情下法官可以作出合謀的推論, 個別被告若提出自己無份, 請問有甚麼這方面的證據可以讓法官考慮? 一則他們被拘捕後保持緘默, 再者也沒有在庭上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在法律上他們無這責任), 擺在法官面前只有控方的講法, 證人加影片使法官作出唯一的推論。帶到第(三)個問題, 沒有阻止不一定等如合謀, 要視乎案情事實, 以本案案情而言, 抬人到發電站的一連串舉動, 我也只有同一結論。舉個相反又極端的例子, 如果有個CID在大房錄口供時打犯, 當然就不會全館上下都落鑊, 因為沒有合謀的證據。你第(四)條問題只是憑空想出來的。警察拘捕疑犯一般都會用上武力, 譬如帶上手銬。遇到反抗, 當然會以武力制服, 使用合理武力當然不犯法。曾健超被軍裝拘捕時警察用武力制服他, 這些警察沒有被檢控, 因為他們使用了合法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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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案可應用同謀(complicity)原則。作用警察,看到同僚對人拳打腳踢,就算不阻止,也應離開現場或暗中作舉報,為求獨善其身。襲擊疑犯不是執行職務的一部份,也不能假定曾有用武力阻止「執法」。辯方要說曾健超有用武力,便有onus去證明這個說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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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RONNY 也好 ALAN LEUNG也好 都應該有點自知之明 不要對刑事案件多加評論了

      連獻醜不如藏拙都不懂的支畜 i wonder whose ass did these two characters kiss to enter the inner bar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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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鹿你啲英語好生動
      比個like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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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lan Leong政治評論多, 很少法律評論。馬鹿你的評價也太不客氣了, 畢竟刑事不是他們的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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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多謝兩位指教,我完全接受,唔使再諗唔通。
    如果係咁,我諗七警就算上訴,勝算都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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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小弟再次请敎標少和Happy Zenith
    纯屬你们个人认为七警该判多少刑期?
    杜官判刑是否恰當or过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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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2月17日判刑之前寫那篇這樣預測:

    "就算判15個月監也不屬於manifestly excessive, 而陳少丹在警署內打了曾健超兩巴, 就會另外加一個月分期執行。"

    杜官判得重過我想, 判刑上訴有減刑的空間, 但這種事情, 又有誰說得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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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在標老爺以前的文章中討論過這個問題。

      在七警案落幕一文中,我認為杜官應該以最高刑罰(三年)扣減數月作量刑起點,但也認同標老爺的估算,估計杜官應會判十數個月的監禁。最後杜官以兩年半作量刑起點,判七警入獄兩年。

      故此,我認同杜官的量刑;即使略重,也未算是manifestly excessive(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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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咪咁孬, 唔好「標老爺」得唔得?

      量刑, 尤其是上訴庭沒有指引那種, 落筆處的彈性很大, 很難講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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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鹿很生氣啊!!! 2017年4月1日 下午6:08 問阿大和HZ 卻不問事發後2天就預測7警要坐2年的馬鹿!!!! 气死了 馬鹿吃東西去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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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谢谢兩位解答
      Happy Zenith小弟十分欣賞你\妳每次都毫不保留
      解答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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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小弟是1-4-2017
      马老大别生气,我在此声明:马老大喺(叻叻朱)
      真叻叻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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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佢最憎啲豬, 你仲用豬來讚他, 你好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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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己经避咗用(猪)
      改用(朱)古力个朱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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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马鹿其实很喜欢吃猪肉的 而且你们称马鹿是支那豬没问题的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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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为何駱應淦有这个回应
    【七警判刑】首被告代表大狀:判刑不算特別過重.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217/56315488
    这样駱應淦应否幫被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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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其實香港有冇法例禁止吳綺莉用皮鞭打親生女吳卓林或者同佢一齊食煙飲酒?吳綺莉想害死佢個女咁喎! http://nextplus.nextmedia.com/news/ent/20170329/491877

    http://hk.on.cc/hk/bkn/cnt/entertainment/20160210/mobile/bkn-20160210200826552-0210_0086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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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皮鞭打是虐兒或者襲擊, 食煙飲酒就難告, 年紀很小時也可考慮虐兒。有時無知的人做無知的事還以為自己有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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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吳綺莉最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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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http://hk.on.cc/hk/bkn/cnt/entertainment/20170401/bkn-20170401204525752-0401_00862_001.html

    如果向華強太太陳嵐講真,真係有人勒索成龍,犯罪者被判有罪判刑會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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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It seems leaders of Occupy Central are taken by surprise. Common law public nuisance was never within contemplation.

    佔中可涉4罪 戴耀廷:非暴力多輕判(明報) 2014年09月26日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140926/HK-gap1_r.htm

    「和平佔中」所犯何法? 2013-05-24 戴耀廷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6696

    「非法集結」風險有限 2013年05月21日
    http://forum.hkej.com/node/1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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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never contemplated in that direction ei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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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港豬信崇優,不過崇錯一個半桶水的副教授,一日到黑講普通法的飯民,今日正係死係普通法下,何其諷刺⋯⋯亦都證明袁國強真係有料,狼英眼光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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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On an unexpected occasion few years ago, I heard about Karl Popper's "World 3 of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as opposed to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Dualism) from Robert Lee SC. It makes me feel like 聞道 from time to time even though I am not prepared to meet my maker.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opper%27s_three_wor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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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 have deleted what I said. Never like to gossip or appear to be gossiping though no sinister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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