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把港獨罵活

王振民﹕大範圍談港獨犯煽動罪 「大範圍」定義未明 郭榮鏗批錯誤理解條例

【明報專訊】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昨日稱,與港獨相關的言論除違反基本法外,若「大範圍」談論,亦有可能干犯本港法律中的煽動罪,但王未有解釋「大範圍」的定義。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王振民完全錯誤理解煽動罪。本身是城大法律系副教授的經民聯梁美芬則認同,私下談論港獨沒問題,但公開談論港獨則有可能違反煽動罪。

王振民昨稱,自己對港獨言論非常擔心和憂心,因港獨的論述是明確違法《基本法》 的序言、第12條和第23條,同時亦有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和煽動罪。他又稱,「犯罪就是犯罪、違法就是違法」,不能因為民主而犯法就不追究。

被問到是否以後不能提、不能談「港獨」兩字,王振民舉例,「如果你幾個人食飯時談談,你可以說是你的自由;如果你大範圍談,還要想好多人跟你一樣、跟你一起做,這就是刑事煽動罪的涵義」,但他並未說明「大範圍」的定義。

王振民又質疑有人提出廢除基本法的說法,稱這意味九七回歸之後,所有根據基本法建立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以至言論自由都要廢除。他強調,香港幾千年來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使曾被英國統治,亦只是百多年的短時間。

郭﹕須惹暴力騷亂才達煽動

對於王振民稱大範圍談港獨可能犯法,郭榮鏗強調,在香港要達至「煽動罪」,有意煽動的人必須要以引起暴力事件、擾亂公共秩序或製造公眾騷亂的手段來達到目的,更反問「大範圍」的定義是什麼。

梁美芬﹕沙漠講無問題市區講唔得

身為大律師的民建聯馬恩國則認為,是否觸犯煽動罪無關範圍大小,舉例若一枱人吃飯,密謀要搞革命推翻政權,其實已觸犯煽動罪。梁美芬則把「大範圍」演繹為「在沙漠講就無問題,但在市區講就唔得」。她認為,公開表達違反基本法的言論,便有可能觸犯煽動罪。

吳康民﹕港獨唔使睇得太緊張

對於港獨問題,前全國人大代表吳康民昨表示「唔使睇得太緊張」。他稱放眼國際,年輕人時興反叛,不一定有好大政治背景。

對於港獨思潮冒起是否與政府管治有關,吳康民承認有一定關係,但說「我在野、你在朝」,社會若要找政府差錯,一定可以找到很多,提醒不必要將社會若干矛盾誇大。

香港民族黨陳浩天日前接受本報訪問時稱,基本法是一部小憲法,「人民是無法違反憲法,憲法是規管政府,劃分政府職能和權力,保障當地人民有什麼權利……只能夠是政府違憲,而非人民」。
(9/4/2016)

我以前寫過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一文, 詳細解釋為何不能以《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來檢控結黨的港獨, 那篇文可能太長及沉悶, 未必有太多人看。但講到討論這法律問題, 我那一篇可算比在媒體看到的詳盡。王振民講的「大範圍」算是甚麼法律概念? 我搞不清, 也不懂。這是他自己創的法例, 然後自行釋法, 不論他在「小範圍」講, 抑或「大沙漠」講, 都是毫無根據的話。王振民未被委任為中聯辦法律部長前是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是學術派人物。他沒有普通法概念, 不懂普通法而含糊其詞, 已有違學者風範。可是, 城大法律教授梁美芬胡說八道, 就太不似樣了。她應該跟張達明上幾課, 或者靜悄悄入來這裏看下標少的謬文, 然後再想清楚, 便不會胡亂拍王振民的馬屁。我一直都無好感的馬恩國反而像個大律師, 明知錯就不附會, 要讚他一次。如果梁美芬不是在附會, 而是真的抱有這種法律概念, OMG, 我會為城大及她教的學生感到可悲, 她只有資格去沙漠教書, 教海市蜃樓大學, 教虛無法律。吳康民這老共產反而有胸襟識大體, 對那些無可能成氣候, 幼稚無知的港獨嗤之以鼻, 就不會抬舉他們了。你越去罵他, 他就越得戚, 地位也提升了。香港那有一個政黨或政治人物會認同港獨? 陳方安生在美國演說, 也說港獨行不通, 英國外相訪港也說港獨不切實際。連為香港城邦論著書立說的陳雲, 他可算是資深港獨了, 也轉了軚否認提倡港獨。這班港獨已孤立無援, 未出師已殞落, 還需要去罵他們? 你越罵他們就越不死, 每罵一次就像替休克的人做心外壓然後再打強心針, 把他們救活。  

真的要罵也要懂得罵, 亂罵一通就給人反駁的機會, 反而自暴其醜, 更加抬舉了對方。你罵錯了, 人家反駁得有理, 焦點就變成是你錯人家對, 出醜之餘還虧了本。以前有個大討論平台的人以為我是5毛走來挑機, 碰到一鼻子灰落荒而逃, 後來變成有時連結我的文章去分享, 這些人算有胸襟, 這叫嘴硬心寬, 看到別人的話有道理就去學習。真正肯理性討論的人就應該這樣。中聯辦人強馬壯, 建制派也壟斷了立法會, 竟然如此無能、無知、無力地罵港獨, 賠了夫人又折兵。

9 則留言:

  1. 如果Cap200 s10 如此好用,當年搞二十三條立法就不必建議將它改成
    “煽動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或公眾騷亂 監禁七年”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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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見這些人無知得太恐怖, 寓意於宣傳多過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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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奈的是法律的理性受到 市場主導的扭曲政治 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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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以有良知的人要吭聲, without fear or fav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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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前只是把港獨看成幾隻胡言亂語的笑話來看, 想不到現在真的有人要想有組織地做起來。我不敢講可行性是零, 但靠這些缺乏理性丶充滿浪漫幻想的人真的是太無望了。 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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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
    支持你觀點,達官貴人借這些小事出出鏡,令外面人看來很大事。其實市民不太緊張,你看新年全港新年活動的市民都沒影响。
    不是市民怕,是金融大都會市民的特質。大部份市民都了解世界各地的事和發展,很多事雖作不了主,但也不會推波助瀾。大事小事分得清楚,也不會見亂即駡。大人物中如吳康民般有政治智慧是小數。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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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Cap221 s.101I
    >>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而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會不會是更加萬能的呢?

    其實我一直弄不懂那個"一項可公訴罪行"其實是包含了那些罪
    是有一個限定的列表
    還是任何事也可放上法庭,讓法庭審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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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不是三言兩言可以講得清。首先, 公訴控罪是甚麼是沒有任何圖表可說明的, 要看每一條法例的寫法, 如upon indictment之類的字。第一行那7年監是普通法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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