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標大俠

標少近來多了個花名, 叫標大俠。標少一向是藝名, 也是真名的音譯。叫我做標大俠的人說我像行走江湖, 行不改名坐不改性, 原因是與人論爭, 具名發表論據而不作匿名。當然不是講在此blog, 在這blog應以筆名留言, 因為曾經有大律師具名留言惹上麻煩。我這篇只講涉及一些生活瑣事的論爭, 而引發的感受。對標大俠這花名我頗受落, 因為如微塵的標少確有俠性。具俠性的人未必有本事, 但會為正義吭聲。我是十分固執的人, 認為正確的事會毫不退讓, 單打獨鬥無需助拳, 可能是過往工作性質培養成好辯論的性格。一涉辯論就難免會得罪人, 因為我不會客客氣氣的, 搔不着癢處地辯論。真正客觀辯論的人, 只會條理分明地對事, 而不會使出旁門左道的伎倆, 背後煽動別人出手, 自己躲起來隔山觀虎鬥, 然後坐享其成, 拉上幃幕, 再在自己胸前別上勛章。最慘是那些傻傻地出來的人, 雖然匿藏名字, 我很不客氣的回覆肯定使有些人徹夜難眠。口舌論爭和文字交鋒是家常便飯, 我開一個電腦看羽毛球, 另一個電腦就開筆, 甚至blog也可一起寫。只要有公正坦蕩之心, 人就睡得安穩。我從來不用別人助拳, 也從來不會發動煽動收買五毛去做打手。一個對十個八個是以前工作的常規。只要自己堅持公義, 便無畏無懼。有些人披着羊皮, 頂帶光環, 以奉承取媚手法去招攬朋黨, 以助聲威。我享受不黨不朋的性格, 就不用開畀面派對。這種朋黨就像建制派那些蛇齋餅糭活動, 建基於利誘性質的輸送。

標大俠這花名我當之無愧, 因為我不搞任何小動作, 也無需打手。捍衛正義的人都帶有俠性, 沒有俠義心腸就會面對強權而退縮。我的臉皮硬, 套不上羊皮。只有君子的坦蕩, 才敢正視別人。留意下你周圍的朋友, 那些心虛的人, 如果講說話時不敢正眼望人, 眼神虛空, 這是陰邪之相, 對這種人要加倍小心。一般來說這種人會扮謙卑, 充滿奉承的方法, 或向你討教甚麼的, 打開關係的缺口, 又充滿感激, 七情上面, 最容易上當的是女人。並非因為女人特別蠢, 雖然蠢女人也不少, 因為這種人通常會對女人落手, 爭取歡心。這種人一般不會做大奸大惡的事, 因為內心虛歉, 沒有那種膽量, 因此就算有小惡, 女人又不以為忤。也因此只有洞察力或者已上過當的人才會看穿。

不要以為是小惡就無需杜絕, 防微杜漸, 姑息養奸。看香港這社會, 醜聞不迭, 全因公正意識低, 有權的人濫權, 公私不分, 公器私用。愚昧的人太多, 任憑你怎樣教育鞭策, 都不見明顯成效, 否則又怎會不斷歷史重演。個人能力有限, 如果多一些人會見不平拔怒刀, 這社會才會更加公正。

50 則留言:

  1. 我算是頗有正義心的人 自問正直亦真誠 但不愛矛盾丶鬥爭 所以就算批評或辯論也會圓滑丶柔軟一點 尤其如果想對方聽取自己的意見時 通常軟比起硬好 一開口就表現出要攻擊對方對方就會先想要捍衛自己而非聆聽你的話 劍

    回覆刪除
    回覆
    1. 劍文, 你有所不知, 當你見到很多小動作, 出盡陰謀鬼計, 劍出鞘, 就不灑花招了。我只可憐那些5毛, 受人擺佈, 自尋死路。我是疾惡如仇的人, 無知的我原諒, 陰險的我絕不放過。我觀人於微。

      刪除
    2. 若是看錯了, 以"你"這樣的人是最恐怖, 容易以自己為中心,憑自己過去經驗看問題,因而將一切都想錯了、看錯了。 加上驕傲的人撇不下這樣看錯了 ...因為姓「死牛」,名字叫「一邊頸」。

      刪除
    3. 我寫了1290篇文, 有時確會看錯一些事情。我曾經批評一個高級政府律師上訴的陳詞, 有人為她抱不平, 我翻看150宗上訴案, 然後寫為她平反的文章。我寫個人感受, 每天進來的1000多個點擊, 自然代表有某程度的公信力。我批評奸險小人沒有指名道姓, 絕大部份讀者也不知甚麼事, 我強調不要姑息養奸。我是否恐怖, 我有名有姓, 沒有匿藏身分, 死牛抑或驕傲, 讀者自己判斷。為正義而驕傲也與你無關, 我沒逼任何人入來看。你可干涉個人感受嗎?

      刪除
    4. 「每天進來的1000多個點擊, 自然代表有某程度的公信力」這我就不敢苟同 瀏覽人數丶受歡迎程度跟公信力沒有關係 陳雲丶練乙錚的文也有很多人看 這能代表甚麼嗎? 劍

      刪除
    5. 我同意你的講法, 我在邏輯上講錯了, 兩者沒有因果關係, 謝謝劍文指正。

      刪除
  2. 聖經譯文----------謙和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承受土地。
    就是被稱大俠, 也要說不敢當啊。
    有人自稱大俠。真不.........

    回覆刪除
    回覆
    1. 睇聖經果啲陰險起嚟更恐怖喎。我唔喺果啲虛偽人喎, 受得起咁又點?

      刪除
    2. 和我相識20多年的法官whatsapp我, 說我俠義心腸, 標大俠這稱號受得起。其實做不做大俠不重要, 受不受得起也不重要, 做小人也要做真小人, 我看不起包裝成君子再加虔誠教徒面具的偽君子, 我總會聯想到岳不群, 有嘔吐的感覺。

      刪除
    3. 一個行正義的人不會在背後做導演, 真正為群體辦事就不會挑起事端煽風點火, 不作為也是煽風點火的手法, 譬如見到有人互相攻擊離了題, 就要立即出手阻止, 否則便會見到着火任其燃燒, 做到好像與自己無關。香港政府有時就是這樣, 刻意不作為是卑鄙的手段。

      刪除
  3. 標大俠: 請問你對於香港老千股的看法和如何對策?

    年虧99.9955%!從香港老千股慘痛經歷說起   香港,請不要自己拋棄自己:從香港老千股的慘痛經歷說起

    一個關於我的父親如何在香港被一個老千股坑的血本無歸的故事。打開了塵封已久的帳戶,1166這個化成了灰我都能認得的代碼,蒙古礦業!

      775股,12月4號的收盤價是0.35,市值271港幣。有人可能會說,不就幾百塊錢嗎,虧死能虧多少?

      如果我告訴你2年前這個股票的數量是7750股,市值是3000元,你信嗎? 2年時間虧損了90%!

    如果我再告訴你,8年前這個股票的數量是15500000股(為了避免你數零麻煩,用中文數字搞死你,是一千五百五十萬股),市值是600萬元,你信嗎?

      8年時間,虧損99.9955%。

      也就是現在開始,再漲22140倍,就能回本了。

      巴菲特歷經45年,給最早的投資人帶來了5000倍的收益,傲視群雄。從老千的角度來說,這種讓人虧錢的能力,也算另一個層面上的“股神”了。

      可惜匯豐的電子賬單最長只能追溯到2年前的記錄,所以我現在無法拿出8年前的證據證明,你們可以當我吹牛。但是!有些東西並不是隨著時間推移就會這麼輕易消失的,尤其是那種被坑卻無能為力的屈辱感和疼痛感。

      我父親是07年底到08年期間陸續買入1166的,平均成本在0.4元,數量是一千五百萬股,市值是600萬港幣。

      有人會說,08年7月股價是0.35,現在股價也是0.35,差不太離,馬上就能回本了啊。

      是的,股價快回來了,但是少了的股票數量卻永遠回不來了。 8年前的1550萬股,到現在只剩775股——並不是我們中間賣出了,而是老千股在這期間不斷的合股所致。

      8年時間,經歷了4次合股,曾經的20000股(2萬股),變成了現在的1股,這就是香港老千慣用的手法之一。

      我父親以前一直是玩A股的,後來移民到了香港,也就開始折騰起了港股。在有漲停板限制的A股玩慣了,初到港股必定是充滿了好奇和興奮的。要知道不論行情好壞,港股漲幅榜裡面每天總會有些妖股用百分之幾十的漲幅吸引人們的眼球,甚至上百的漲幅也並不少見。

      我父親就是07年的某一天,在漲幅榜上看到了1166,然後充分發揮了A股漲停敢死隊的優良作風,越漲越追,越追則越有信心。

      隨後的故事也就沒什麼新意了:被套,補倉,降成本,越跌越買——都腰斬了,還能再跌多少?買!繼續腰斬,繼續買!不知不覺就買到了1550萬股。

      當時的他並不知道港股裡面有一種股叫老千!

      在他的世界裡,跌90%可能就是A股的極限了,而這在港股老千里面,可能只是剛剛起步而已。他不知道港股可以跌完90%,再十合一繼續跌90%,並且每年都給你來一次。他也不知道港股老千可以跌90%之後,再折價50%大比例配股。

      我還深深的記得09年的1月9號,老千第一次露出了他的爪牙,低價大比例供股開始!此時距離1166深套已經快1年了,從0.4元的成本,股價已經跌到了0.05元,600萬的錢剩下了不到80萬,完全就是一個裝死狀態了——這種時候,散戶一定是不會割肉的。

      收盤價0.05,配股價0.027,折價46%,1股供4股!

      我記得當時父親急得到處找親友籌錢,準備供股——因為如果不供,就面臨瞬間被攤薄的命運。 1550萬股,就是要供6000多萬股,折合167萬港幣啊。當時所有的錢都拿去補1166了,誰能想到1166能從0.4跌到0.05,哪裡還有錢來供股啊。

      為了籌這筆錢,家裡可以說是砸鍋賣鐵了。然而最戲劇的事情發生了:當我父親好不容易把籌到的這筆錢打入匯豐帳戶,以為一切準備就緒的時候,最後供股失敗了! ! !

    回覆刪除
  4. 樓上匿名,股票不是用來玩的,你父親根本是在賭博,股海中有很多人是成功的,我也有買股票,但收到的股息足夠我一家人生活。

    回覆刪除
    回覆
    1. 民情不同呀, 中國沒有老千股, 國外也沒有老千股, 所以坑殺不少人

      如何可以令證監改例趕絕老千股呢?

      刪除
    2. 那匿明很長的留言有關股票的給我刪掉了。

      刪除
  5. 不要以為是小惡就無需杜絕, 防微杜漸, 姑息養奸。看香港這社會, 醜聞不迭, 全因公正意識低, 有權的人濫權, 公私不分, 公器私用。愚昧的人太多, 任憑你怎樣教育鞭策, 都不見明顯成效, 否則又怎會不斷歷史重演。個人能力有限, 如果多一些人會見不平拔怒刀, 這社會才會更加公正。---若是有例令股東出千, 這樣是小惡還是大惡?

    回覆刪除
    回覆
    1. 當然是大惡, 但請體諒我, 不懂的事我不能胡亂評論。

      刪除
    2. 那有人出來希望修例令股東不能出千, 希望能讓多些人知道, 並且請教各式各樣的意見。

      有關股票的給我刪掉了--------除了不作為也是煽風點火的手法, 譬如刪掉了別人的求救資訊, 否則便會見到着火任其燃燒, 做到好像與自己無關。香港政府有時就是這樣, 刻意不作為是卑鄙的手段。這樣是小惡還是大惡?

      刪除
    3. 這裏不是討論股票的平台, 不切題而且太長, 所以才刪掉, 你要罵我的我不會刪。

      刪除
    4. 不是討論股票的平台, 但若是討論股票的法例和法律問題, 不刪掉才是。

      刪除
  6. 香港市場一個特有的風險就是2/3的老千股,奇怪是證監一直視若無睹, 刻意不作為是卑鄙的手段。也奇怪是其他香港人對老千股的態度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03/papers/bc030409cb1-1805-6-c.pdf

    先貼有關「向下炒」事項之公司條例修改 之公司條例修改 之公司條例修改建議書 給標大俠參考

    上市公司沒把公司經營好(也根本不想經營好),令到業績一塌糊塗,卻可以利用上市規則不斷出千合股供股,綁架中小股東,從股市裡面圈錢。

    “老千股”絕對是香港股市特產,成熟的美國股市沒有,不成熟的A股市場也沒有。原因是香港股票發行、融資等製度安排,嚴重傾向大股東,大股東可以幾乎可以隨時、隨地以任何願意的價格供股集資,完全沒中小股東什麼事。哪怕白字黑字公告的集資理由是編造的,中小股東也沒有任何事後追責機制,只能只認倒霉。

    http://pdf.wenweipo.com/2015/06/08/a12-0608.pdf
    上炒散貨下炒合股榨盡股民一分一毫專剋價值投資者大戶

    向下炒通常有一個明顯的標誌,就是在股價連續大幅度下跌後,上市公司會啟動一系列股權運作,例如大比例合股,大折讓供股等。 而1)大比例合股,2)大折讓供股<------在中國沒有這樣的法規, 國外沒有這樣的法規, 而是香港獨有




    回覆刪除
  7. 老千股: 上市公司發現可以通過財技比努力經營公司賺更多錢,就如同吸毒。先將股價跌到1仙,再合股然後繼續跌,重新再圈錢,這是一個無底洞。並不以經營盈利為目的,而是依賴香港股票發行、融資等製度安排,令到大股東可以幾乎可以隨時、隨地以任何關聯交易,融資,不斷的賺取股民的財富。

    證監年查30宗「向下炒」 少檢控

    http://m.mingpao.com/php/mpfnewscontent.php?group=FinanceAndEconomics&file=20150618/news/eb_eba1.htm

    回覆刪除
  8. 大衛·麥可·韋伯,香港交易所前非執行董事,香港股票投資評論員, 買入隆成控股黨1225中招記, 這大衛·麥可·韋伯不是普通投資者, 而是交易所前董事,股票投資評論員也中招,

    http://www.am730.com.hk/column-285486

    [AM730 專欄] 政經密碼- 答李慧琼:向下炒是如何出現的呢?
    http://www.am730.com.hk/column-269559

    文匯報:魔高一丈 異常供股多未能執法
    http://finance.takungpao.com.hk/hkstock/cjss/2015-06/3028126.html

    希望標少參考情況, 現在是香港有法例令大股東可以出千, 香港股票發行、融資等製度安排,嚴重傾向大股東,大股東可以幾乎可以隨時、隨地以任何願意的價格供股集資,編造集資理由,中小股東也沒有任何事後追責機制霉。

    最終只有立法改例才可以制止, 請問該如何做證監才會改例呢?

    回覆刪除
  9. 1) 老千股引爆投資者對香港上市公司大股東誠信崩潰 ,低價供股合股向下炒是更大規模的殺傷性武器,而港監和港交所對此"0"監管
    2) 老千股一直可以利用配股供股合股向下炒來攤小股東應有股益,港監是否要改例?
    3) 由於容許低價配股供股合股, 港股成為老千溫床專吸小股東的錢,藉供股分拆合併不斷集資將小股東的權益愈攤愈, 是否要監管?
    4) 現在大部分香港上市公司只顧利用漏洞去搶奪小股東身上權益, 不願分享成果, 是否一個成熟上市市場所慣見和合理之事?
    5) 中港投資者面對著最大問題不是經濟環境轉壞, 而是大股東是不是老千, 亦不知大股東何時會成為大老千之危機,如何敢投資港股?
    6) 老千股是香港股市的特有,在中國和外國股市,是永遠也不被批准的, ,港監是否要改例?
    7) 現在的上市公司大部分不務正業,大股東利用向下炒,藉股價暴跌,震走小股東,然後在低位買回獲利。
    8) 港股=老千股市場, 不具投資價值,投資者唯一辦法只有避免投資港股,以中國政府推動"中港通"卻沒有更改法例杜絕老千股。
    9) 有財經中人出書教授" 財技", 即配股供股合股向下炒來令大股東和莊家獲利,港監卻沒有參詳杜絕老千股。
    10) 網絡和傳媒報導有大量文章公開提及香港市場的老千股文化, 有的甚至於以慘痛經歷來述說被騙過程, 港監卻視若無睹!!!
    11) 由於大部分上市公司終致被財技人士控制, 放棄正路原有業務經營,這樣如何符合上市集資的用途?
    12) 老千股中招者不單普通投資者, 連資深投資者股評人David Webb也中招, 價值投資在香港是沒有用。

    回覆刪除
  10. 根源是要港監先取消合股和低價供股配價, 大股東聯同莊家向下炒就無法存在!

    向下炒原理如下:
    大股東以0.9元賣出原值1元的股票,0.8元也賣,0.7元賣,0.6元賣。真是跳樓大平賣,要錢不要貨。

    人們蜂擁去買平貨,結果卻是越買越平,價值投資,公司有實質資產,股票有價值嘛,越平越買,可以「溝淡」,減低平均成本嘛。最後,當他們把所 有現金都買了這些廉價股票之後,股價跌到0.25元,股價只有資產淨值兩成多,是平無可平了,不再下跌了。大股東能夠沽出的股票都沽光了,再沽下去, 控制權也將失去,向下炒的遊戲也沒法下去了。

    大股東即批出新股,每股0.2元,接手的不消說,是老闆的友好,直接點說,是他的代理人俗稱人頭。這些廉價新股可以補回他先前高價沽出了的股票當日以0.25元至0.9元賣出的股票,可以0.2元買回來,你說這大股東是贏了還是輸了?

    如果股民在0.2元進貨,太好了,大股東可以0.2元的價錢賣給你,你要多少,他賣多少。當你買到無法再買時,他再把股價壓下,以0.1元再批股給自己和友好。總之,你無可能贏,他則贏梗,死未!

    不批新股也無妨,大股東可選擇供股。現時的法例比較嚴格了,大比例供股時,大股東是不能投票的。故此大股東只能溫柔地供,比如說,二供一吧,現價已跌至0.2 元,每股供0.15元,折讓兩成半。沒錢參與供股的股民,馬上就輸了。哦,股民有錢,參與供股,不要緊,多供幾次,終有一天他們會彈盡糧絕,被迫退出競賽。

    回覆刪除
  11. 「因為曾經有大律師具名留言惹上麻煩」佢講咗乜惹上麻煩?

    回覆刪除
  12. 我看上訴判辭後批評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古思堯焚燒國旗案上訴的理據, 認為有疏漏, 具名大律師答嘴, 被匿名人士(我相信是大狀)指責無大無細, 連資深大律師也敢批評。他之後在行內受到甚麼壓力我就不知了, 所以我叫人用筆名, 留言的人也有之後坐上去做官的, 具了名帶來尷尬。

    回覆刪除
    回覆
    1. 據理力爭,不論大細。
      It should be proper reasoning, but not only seniority or experience, which lends one's authority!

      PHLI

      刪除
    2. True. But what happened to this junior bar was not proper reasoning that counts. 有人會問你你師父係邊個? 無大無細, 好似黑社會咁, 小心啲老弟, 你一定會遇到啲咁嘅劇情。

      刪除
  13. 原來係佢。清楚明白。件事我有聽聞過。傳到好遠好多人知。大家都係匿名好啲啦!

    回覆刪除
    回覆
    1. 所以佢都好慘, 這是大佬文化。我其實不認識他, 只是網上留言而相識。我就地位超然, 暢所欲言, 無我符, 我講我的道理, 任何人都可以不同意, 我任何人都得罪得起, 我蝕底好多, 因為我具名。我批評時不是亂講, 看着判辭來講, 有我的根據。我也不怕匿名人罵我, 讀者眼睛雪亮, 可自己判斷。反駁有理的時候, 我會認衰, 不會死撐。行內人用匿名, 最好揀個筆名, 超過萬條留言, 大部份是匿名, 有時牛頭唔答馬嘴。

      刪除
    2. 不過大律師 (或者資深大律師) 只要面皮夠厚,就算有 disciplinary record,一樣可以繼續執業。

      刪除
    3. 這當然, 臉皮越厚就可以越無羞愧之心。涉及這件事的大律師不會因批評大佬被紀律處分, 但我叫批評他的那位現身, 他/她卻不敢, 我叫佢講反駁我的理由, 佢話李資深有為古思堯(被我批評沒有之處)陳辭, 我說成份判辭睇晒, 有講點會無記錄, 我真不會沒看清楚就評論, 這不是我一貫作風。看人一樣, 不會罔下定論, 有好多corroborative evidence我才會去批一個人, 不會只講friend or foe, 有不少法官我認識的我也照批評, 所以返香港會減少碰頭, 我在公事的字典裏沒有crony這個字,所以得罪唔少人。這是知識份子可貴之處。

      刪除
    4. http://www.scmp.com/article/719003/daniel-fung-panel-took-three-years-form

      Daniel Fung panel took three years to form (Wednesday, 07 July, 2010)

      A disciplinary hearing in which former solicitor general Daniel Fung Wah-kin (pictured) was fined HK$300,000 for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took three years to get off the ground because a senior counsel could not be found to sit on it - and only started after rare intervention by the chief justice.

      Ronny Tong Ka-wah, convenor of the Barristers Disciplinary Tribunal Panel, which conducts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 said he had spent three years trying to secure three members for the tribunal, which comprises a senior counsel, a barrister and a lay person.

      'The biggest problem was to locate a senior counsel to join the tribunal. I have approached all the dozen senior barristers on the panel list but all refused for various reasons,' Tong said.

      'Some said there could be conflict for their involvement in the hearing because they know Daniel personally,' he said, adding it was the first time he had had such a problem since he took the post in 2000.

      Fung, a senior counsel, was found guilty of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on February 1 by the tribunal, chaired by Peter Ng Kar-fai SC. On June 2, he was censured and ordered to pay a penalty of HK$300,000.

      He was found guilty of failing to inform the Court of Appeal in 2005 about clauses of a legislative provision that were unfavourable to his client, Hong Kong Island Development, in a tenancy lawsuit. The firm is a unit of New World Development Group. According to a note on the tribunal's judgment, Fung's failure to draw the court's attention to the point was contrary to the Bar's Code of Conduct. The full judgment has not been made public and the Bar Association says it is not its practice to do so.

      Fung, whose seniority ranks 16th in the bar list, was once tipped as a hot favourite to succeed former justice secretary Elsie Leung Oi-sie. The 57-year-old is also a Hong Kong delegate to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After trying for three years to assemble a tribunal, Tong said he raised the issue with Chief Justice Andrew Li Kwok-nang at the end of 2008. 'The chief justice promised to take it up and Peter Ng approached me the following day, offering to join the tribunal,' Tong said.

      The hearing eventually started in the middle of last year, four years after the complaint was filed. It was filed by Mr Justice Geoffrey Ma Tao-li, Chief Judge of the High Court, who presided over the case. Ma will succeed Li as chief justice in September.

      Tong, also a senior counsel and lawmaker, said the Bar Council referred the complaint in 2006 to the tribunal convenor, who is responsible for appointing members from a panel of barristers and lay persons. Fung, who is out of town, could not be reached for comment yesterday.

      If a barrister is found liable for any disciplinary offence, the High Court Registrar is required to enter a note of the tribunal's orders against the barrister's name on the roll of barristers.

      刪除
    5. I remember the case since you remind me here. This is a face giving expedition. A good example of cronyism, something I hate at heart. I know there is no absolute fairness in this world but try to compromise it deliberately is a social illness.

      刪除
    6. Another example of Hong Kong Barristers continuing with their practice after a conviction of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is this one: -

      http://www.scmp.com/article/311905/record-fine-barristers-code-breach

      Russell Coleman, 37, a former member of the Bar Council, was censured by the barristers' disciplinary tribunal and ordered to pay costs.

      The fine, believed to be the highest ordered by the tribunal, was imposed after the barrister admitted breaching the barristers' code of conduct by committing a criminal offence.

      He pleaded guilty at Western Court last June to helping his domestic helper breach employment conditions and was fined $4,000 by a magistrate.

      The tribunal, imposing the disciplinary penalties, said: 'We have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Mr Coleman's behaviour at the very least showed a reckless indifference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 of the Immigration Ordinance and to the possible consequences of such a breach.' But it decided not to suspend him because although it was a serious breach, the circumstances were exceptional.

      The tribunal ordered that its findings be circulated to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the Director of Legal Aid and the Law Society.

      For the first time, it also said copies should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media on request.

      Mr Coleman, a barrister since 1986, breached immigration laws by allowing his male domestic helper to work as a caretaker at the building where he lived in Bisney Road, Pok Fu Lam.

      The tribunal accepted the barrister had originally only allowed the helper to take the job so he could use the guardhouse accommodation of the building.

      But the job evolved into a caretaker role and he was paid $10,500 a month, with the cost shared between tenants of the building.

      Gerard McCoy SC, for the Bar Council, said it had agreed to withdraw any allegations of dishonesty against Mr Coleman.

      The tribunal was told by Graham Harris, for Mr Coleman, that the 'unfortunate events' had led to the barrister withdrawing his application to become a Senior Counsel last year. He had also stood down as a member of the Bar Council.

      Mr Coleman had suffered adverse publicity, humiliation and 'become a victim of gossip and an object of ridicule', Mr Harris said.

      刪除
    7. Barrister Stanley Ma's case is worse.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323/00176_061.html

      案發時家住愉景灣的前執業大律師馬浩輝,在坪洲偷取一名女街坊的胸圍罪成,二○一○年十一月遭法庭判罰款了事。大律師公會轄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上月中裁定馬浩輝行為失當,本月九日起暫時吊銷他的大律師執業資格三十個月,有關命令並於昨日刊憲。馬浩輝同時需分六期支付六萬元事務費。

      憲報昨公布,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龍劍雲按照《法律執業者條例》的規定公布,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上月十五日裁定對馬浩輝一項行為失當指控證明屬實,審裁組命令按例暫時吊銷馬浩輝執業資格三十個月。

      至於馬浩輝需支付的六萬元事務費,以分期付款方式分六期支付,每期一萬港元,本月十五日支付第一期款項,餘下五期則在之後每月的十五日支付,審裁組的有關命令已在本月十五日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刪除
    8. But Stanley Ma did not renew his practising cert so that was the end of his career.

      刪除
    9. http://barlist.hkba.org/hkba/BarList/556.htm - Stanley Ma is attempting to resume his practice at the Bar apparently.

      刪除
    10. Barrister Lawrence Ma is also horrible. 專業失當罪成俾大律師公會停咗牌一個月個位馬恩國大律師臉皮厚到唔知點講。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618/00176_090.html

      中環出更:馬恩國爆粗罰做「釘牌大狀」一月

      大律師馬恩國去年二月喺立法會一個聽證會上,因為以英文粗口鬧爆議員「長毛」梁國雄而遭投訴,大律師公會隨即對佢進行紀律研訊。研訊前後搞咗成年幾,馬大狀上周四終於收到公會嘅書面通知,判罰佢就「爆粗」事件停牌一個月,兼繳清研訊涉及嘅律師費用,相信十幾二十萬元一定走唔甩。馬大狀就自嘲即日暫改稱「釘牌大狀」。

      刪除
  14. 向下炒只有在大股東背後與莊家和證券公司合作才會進行, 因為若沒有在股價連續大幅度下跌後,大股東運行股權運作來補貨,例如大比例合股,大折讓供股等。

    港交所董事兼股評人David Webb買了「隆成控股」(1225)的8.01%,跟着和其幕後人「阿粉」一場財技決戰,結果是David Webb被打得大敗慘輸。1225有34%冇人供,極有可能David Webb 冇供,

    隆成集團董事會在公司持有大量現金的情況下,宣佈以大折讓價發行新股來收購物業,置公司及股東利益於不顧,我們一眾小股東向公司董事會及監管機構發信抗議及反對這項收購,奈何抗議收不到任何效果,監管機構也不作為,令這收購物業交易在公佈後僅需17天便迅速完成,比我們一般散戶買一個物業需時最少1個多月以上的時間快上許多,原因為何相信大家都清楚,只是為了將交易成為概定事實,即使監管機構之後介入也無可奈何。

    公司如此快速完成該交易,以發行7600萬股新股給中國投融資集團有限公司 (01226),再加上於2月中時授給公司顧問及員工的7500萬股的認股權,當中4800萬股極速地獲得行使,有些甚至是在市場價格低於認購價的情況下行使,完全有違常理,目的為何?不就是想盡快取得公司的控股權,令他們在5月召開的股東大會上取得控制權,通過這班人想通過的所有議案,確保他們可以繼續控制公司。

    事件發展至今,相信幕後人士已取得公司控制性股權,獨立股東DAVID WEBB的股權也被攤薄,對此事也無能為力,沒有再作跟進,可以說這次小股東的維權行動是徹底失敗。

    從公司大折讓價發行新股、到認股權極速獲得行使,成件事情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我們小股東想阻止也無能為力,怪只能怪監管機構的不作為、怪香港沒有集體訴訟機制,小股東們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去捍衛自己的利益。

    今日香港的老千股肆無忌憚,聞名於外,始作俑者就是我們的監管機構的庸碌、無能、不作為,空有尚方寶劍,却完全不懂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去保障我們投資者、小股東,空有監管之名,而無監管之實,也令老千們氣焰嚣張、無法無天,不受約束。

    現在大部分香港上市公司只顧利用漏洞去搶奪小股東身上權益, 不願分享成果, 是否一個成熟上市市場所慣見和合理之事?

    回覆刪除
  15. 向下炒只有在大股東背後與莊家和證券公司合作才能進行, 因為若沒有在股價連續大幅度下跌後,大股東運行股權運作來補貨,例如大比例合股,大折讓供股等來補回之前賣出的貨。

    現在監管機構的不作為、且香港沒有集體訴訟機制,小股東們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去捍衛自己的利益。以往只有一些令人聞風喪膽的老千上市公司或創業版, 現在是人不要面天下無敵, 港股2/3是老千股, 沒有投資價值。

    回覆刪除
  16. 隆成大供股 Webb中招籲否決 按公開發售進行 不跟供便攤薄

    隆成集團(1225)昨日開市前突然宣布,按一供三比例大供股集資最多4.44億元,供股價0.15元較前收市價折讓近七成,由於供股以公開發售形式進行,若股東拒絕「跟供」,包銷商鼎成證券變相將入主成為大股東。現有股東之一、David Webb炮轟公司刻意攤薄其他股東,並呼籲獨立股東一同否決議案。

    公開發售 包銷商易變大股東
    由於所涉及供股股份規模龐大,加上今次供股是以公開發售形式,故若現有股東拒絕「跟供」,供股權亦不能轉讓,包銷商鼎成證券將成為單一大股東。
    作為隆成長期擁躉,2006年起先後多次買入隆成股份的David Webb回應本報查詢時,炮轟隆成以「公開發售」的形式供股,是刻意攤得現有股東的持股量。
    Webb 2006年開始買隆成
    Webb同時亦指摘隆成過去6個月先後3次攤薄股東持股量,包括在今年5月份,分別透過向中國投融資及中國汽車內飾(0048)收購資產,向對方發行合共1.5億股新股,今年2月又向員工及公司顧問發行認股權,合共涉及7500萬股新股。(見圖 )。
    David Webb坦言,希望所有真正獨立的股東與他「並肩作戰」,對議案投反對票。

    胡孟青﹕股東無渠道沽供股權
    獨立股評人胡孟青亦表示,「(供股價)大幅折讓高大幅折讓高達七成,邊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以「公開發售」方式供股,意味着股東即使無意供股,亦無渠道沽出供股權,用意很明顯是要攤薄股東的持股量。
    ---------1) 證監應該修訂不能大比例合股,大折讓供股
    ---------2) 證監應該修訂除了不能大折讓供股外, 小股東可以賣出供股權

    回覆刪除
  17. 老千股之始祖: 1218和616, 港股老千股, 投資者要特別小心, 避免長線持有. 最好就不要佔手, 因為無可能同有內幕人士玩.

    616繼續漫漫的供股旅途,直至現在。綜合入主10年的股權變化交易,合股6次,送紅股1次,供股11次:
    1. 2003年8月,40合1,同時2供1,每股1元(最早合股前2.5仙)。
    2. 2004年1月,1供5,每股25仙(最早合股前0.625仙)。
    3. 2005年7月,10合1,然後1供10,每股合股後40仙(最早合股前0.1仙)。
    4. 2006年5月,1送9紅股。
    5. 2007年12月,2供1,每股5.2仙(最早合股前0.13仙)。
    6. 2008年8月,100合1。
    7. 2008年12月,1供10,每股15仙(最早合股前0.00375仙)。
    8. 2009年8月,10合1後,1供4,每股38仙(最早合股前0.00095仙)。
    9. 2011年1月,2供1,每股35仙(最早合股前0.000875仙)。
    10. 2012年8月,2供1,每股7.7仙(最早合股前0.0001925仙)。
    11. 2012年10月,20合1,後1供5,每股40仙(最早合股前0.0002仙)。
    12. 2013年4月,1供3,每股10仙(最早合股前0.00005仙)。
    13. 2013年11月,40合1,1供5,每股60仙(最早合股前0.000075仙)。

    1. 如果以不供股的情況,在2003年8月的40萬股,就等於現時的1股,或者上市後1股,變成0.0000025股,未來合股後會變成400萬股,等於現時的股1股,或者上市上市後1股,變成0.00000025股,估計已創下香港合股股數最多紀錄

    2. 如果以供股的情況下,在2003年8月的18.14股,就等於現時的1股,即是上市時1股,變成0.0551股,未來供股後會變成120.92股,等於現時的股1股,或者上市後1股,變成0.0082696股

    3. 如果以不供股情況下,不計手續費,你上市投入的2.2萬元至現時會變成5.7仙,已經接近全部輸光,年複合減少69.809%,

    4. 如果以供股情況下,不計手續費,你上市加供股投入28.55元,至現時會變成5.7仙左右,跌幅達99.8%,年複合減少43.94%,

    證監的現有法例令大股東可以出千, 香港股票發行、融資等製度安排,嚴重傾向大股東,大股東可以幾乎可以隨時、隨地以任何願意的價格供股集資,任意編造集資理由,供股權不設買賣, 中小股東也沒有任何事後追責機制霉。

    最終只有立法改例才可以制止, 請問該如何做證監才會改例呢?

    累死街坊了。

    回覆刪除
  18. 向下炒=沽空, 風險很大的, 向下炒只有在大股東背後與莊家和證券公司合作才能進行,股價連續大幅度下跌後,大股東可以運行股權運作來補貨,例如大比例合股,大折讓供股等來補回之前賣出的貨。上市公司最終致被財技人士控制, 放棄正路原有業務經營,這樣如何符合上市集資的用途?

    美國和中國市場沒有法例令大股東在融資等等制度安排出千,老千股是香港獨有的, 監管機構不願改例、且香港沒有集體訴訟機制,小股東們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去捍衛自己的利益。以往只有一些令人聞風喪膽的老千上市公司或創業版, 現在是人不要面天下無敵, 港股2/3是老千股, 沒有投資價值。

    ---------1) 證監應該修訂不能大比例合股,大折讓供股
    ---------2) 證監應該修訂除了不能大折讓供股外, 小股東可以賣出供股權

    所以他们是在玩合法的游戏,只不过是无良而已黑心而已,投诉无门,只有最終只有立法改例才可以制止, 請問該如何做證監才會改例呢? 即使已经找过证监和港交

    回覆刪除
  19. 合股的威力: 如何化為烏有

    例子: 1) 星凱控股1166不斷地合股,早就合得化為烏有。假設買入了五十萬股,經過該公司一百合、五合一、二十合一、二十合一及十合一,五次合股之後去年只剩下0.25股,由於不足一股,按照慣例被該公司沒收了。

    2) 已經改名為中國新金融(412)及民信金控(273),若兩股各買了三十萬股,結果多年前早已經在不斷的合股之下化為烏有了。

    最終只有立法改例才可以制止, 請問該如何做證監才會改例呢?

    回覆刪除
    回覆
    1. 英………雄, 我唔識, 睇下有無其他義士可幫手。

      刪除
    2. 路見不平,抜刀相助,疾惡如仇,大俠之名,當之無愧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