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7日星期日

公平與特權

公平之二的一些留言引發我寫這一篇。我不是要反駁任何人的看法, 因為講公平或特權是一個很大的課題, 並非三言兩語可以講得清, 而且從微觀只能看到個別事件, 譬如這熱烘烘的梁頌昕行李事件, 這事本身引起我討論的興趣不大, 畢竟這種特別處理行李事件是特權抑或平權, 講了個多星期還是含糊不清, 如果不能肯定講這涉及特權而純粹是不普遍但可酌情處理的權力, 再討論下去也意義不大, 更無需上綱上綫去積極抗議。梁頌昕會帶甚麼危險品以致危害其他乘客安全的機會極微, 無論如何也先通過了安全檢查, 才有人替她帶行李入禁區。社會人士表達了關注, 會濫權的人應提高警覺, 警剔自己和家人。從宏觀看, 任何特權都應受到一些約束, 就算有權行使, 也要小心謹慎, 有權做也不表示一定要做, 放棄特權也是一種行事選擇。

我以公平為題寫的文章, 是想強調只要大眾在潛意識裏保存公平公正的心, 社會不公的現象便可以減少, 行使特權的人也會戰戰競競。那也只是微觀的公平, 宏觀的公平涉及像含金匙出生和世代貧窮那種現象, 那屬original wealth v original poverty滋生出來的。

近期寫電郵給我的讀者較多涉及店鋪盜竊, 他們希望控方可撤銷控罪, 讓他們簽保守行為。有很多年資較淺的律師或檢控人員未必知道, 在十多年前, 要提出這種要求而獲接納, 近乎妄想。以前可獲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一般只是那種一時氣憤(on a spur of the moment), 性質輕微的襲擊或刑事毀壞, 例如兩人口角, 繼而動武打人一拳, 或者駕駛所引發的爭執, 下車理論時在氣憤下踢了對方車輛一腳那種情況。那時的傳統, 不會撤銷藏毒及盜竊罪, 予以簽保守行為。當然也不是絕對沒有, 尤其發生了兩宗頗轟動的案件後。轟動並非因為案件嚴重, 而是因為「特事特辦」。我也不開名, 反正當時法律界無人不知。高級法官女兒店鋪盜竊獲准以警司警誡方式處理而無需落案, 而這女兒已超過警司警誡設定不超過16歲的年齡限制。另一宗是前刑事檢控專員兒子藏毒獲准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當年屬匪夷所思的事, 所以引起輿論批評。從那時開始, 代表其他被告案件的律師開始積極嘗試向律政司提出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要求。律政司以前可以輕易拒絕, 發生那兩件案之後就不再輕易了。拒絕就要有具說服力的理由, 否則會受到處理不公的指責。漸漸就發展成較為寬鬆的政策。很諷剌地說, 沒有那些特事特辦的先例, 就沒有今天的寬大處理。

客觀去看那些有權勢、有地位的人的子女, 在向律政司提出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時, 客觀條件確實比一般人優勝, 良好背景, 再犯機會較細, 代表律師的地位也高人一等, 寫信的說服力就算不特別強, 律師的名字已先聲奪人。相對一個普通人, 只能拿$500出來找當值律師代表, 聲勢怎能相比。我沒有貶低當值律師的能力, 幸運的人可以遇到經驗豐富及很用心辦事的, 倒霉人可以遇到很不理想的。這本身就不公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審訊過程就會貧富有別。有錢人自然可以聘請強大律師團抗辯, 沒有錢的就不要自作孽了。我當然不能怪富人有錢, 不公平並非他們製造出來。現實就是這樣, 這種是與生俱來的不公平, 現在使用的公平方法, 其實建基於一個不公平的基礎上, 就算有特權的人不去行使或濫用特權, 已經很不公平, 有權勢的人還去濫權, 世界就更不公平了。

作為一個普通人, 又可以怎樣做呢? 可以做的實在很少, 我只能盡力為公平公正吭聲, 而不會guilty by connivance. 我不同意為不公平發聲是無能力的人叫有能力的人退步來迎合他們以達同一水平的講法(公平之二的留言), 以個人努力來衡量成敗/公平, 首先要有相同的條件才能比較, 即是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線, 也不能一個穿跑鞋, 另一個穿拖鞋。現實是, 先天條件不公平, 怎樣跑都跑不出公平結果來。

34 則留言:

  1. 所以不就是法官的權力太大嗎?
    為什麼可以有求情信
    能找到寫求情信的人
    所得的資源比一般人好
    更應比一般人更守法

    以成文法方式
    把更多的準則納入判刑指引
    例如盜竊多少錢至多少錢判多少年
    重犯又加多少倍數刑期
    到全部準則都不適合了,才由法官在限制內判刑
    不是會比較上公平合理嗎?

    除謀殺罪,其他罪行也沒有最低刑期
    導致不同法官對接近的罪行有極之不接近的刑罰
    我認為是市民感到司法不公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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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不易像你的講法施行, 個人求情因素也可以大幅影響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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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樓上朋友講既同標少講既係兩個概念。標少講既係檢察權,樓上講既係審判權。明顯地我地冇權操控DOJ告定唔告,但係我同意樓上所講,在成文法加入最低刑罰,法官最少要判幾多。減少現在對判刑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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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
      我所以不滿的就是求情制度
      罪行是一個客觀行為
      我不認為應該加入個人主觀要素,例如品行、操守、家庭背景等而影響判刑
      因危急情況等而做了違反法律條文行為的話,已經會由審訊的無罪判決而被承認
      在排除一切個人背景因素後,量刑變得機械化並不是完全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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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對犯了罪的人量刑就要考慮各種因素, 包括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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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可能你誤會我那篇留言既意思。我係指現在要求公平公義既人佢地所指既公平,並不是一般大眾認為既公平。或者你未睇過黃子華既魚蛋理論,俾條link你睇下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ZHWA4v-Re0

    理論上爭取公平係 underprivileged group 要求追上去 privileged group 既 level。但係香港依家係反轉哂,竟然要privileged group 降低程度去就返 underprivileged group。唔好聽咁講係想睇人PK (唔好意思,我想唔到其他字代替)既心態。不幸地香港人真係好喜歡睇人PK。咁你話香港點有得救?

    或者我用你上面個例子,某些人可能只能請到當值律師,有些人可以請到SC打CASE。依家好多人所希望既公平就係全部人都冇得搵SC,只可以搵當值律師,咁你話合唔合理?

    講開公平,我想起以前在美國生活時經常睇既電視節目COPS。每一次警察拉到人之後都會講 You have rights to hire an attorney.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睇完之後我成日都有一個疑問,雖知乜人都有權有律師代表,但係質素又如何? 又係唔係可以真係代表到當事人利益?

    講返梁小姐事件,我睇得出香港傳媒將privileges 同埋 favor 搞錯哂。俾件行李入睇怕都係人地做個favor,有傳媒竟然話這是佢既privileges。如果有privileages 點解佢唔索性一開始到達機場時叫航空公司幫佢帶入gate咪算數? 點解人地會俾favor大家心照,但係投訴點解人地會俾favor那些人真係好無聊,又唔係影響到你利益,嘈黎做乜?萬一有一日你都需要人地俾你favor時唔通其他人又指著你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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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連結, 先前確有點誤會。確有憎人富貴厭人貧的人, 所謂唔抵得。我開這題其實主要想探討宏觀的不公平。世上一半財富在5%的人手上, 有些人世世代代都只會貧窮, 我們需要詰構性的改變, 譬如通過稅制。現存稅制不足以解決這些問題, 有錢的人和賺大錢的企業可以把盤賬做成沒有盈利, 而一般打工仔相對於他們的收入金額反而耍交更高的稅款。至於行李事件已屬不合比例的惡性發展, 典型是可悲的香港政治鬥爭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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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經有人試過共產主義但係唔成功,現在似乎冇人有有效的解决方案。

      難道香港本土派,勇武派這班人有好的方案嗎?我就不相信。

      同時,不要忘記,香港已經是貧富不均的得益者,我們一樣是壓炸緊很多貧窮國家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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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哈哈,鬼佬問Can you do me a favour?個答案係咪一定係yes,英文先生冇教添。 有着數齊齊揾咪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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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在現在全球化既環境,根本係冇可能解決到你所提既社會學問題。就算有95%國家改革稅制,有錢人同人材一樣會去其餘5%既地方發展,到時95%既國家比現在更慘。法國之前要highly tax有錢人個法案最後失敗,就是此原因

      樓上:今個月法燈雜誌有兩篇霍韜晦既文章,就係探討民主既出路。佢個提議其實好有參考價值。佢upload左上網後你可睇下

      樓上2: 你應該唔太熟禮儀。你有禮貌求人,又唔會引起麻煩,人地做個方便好平常。小弟好多年前要提早搭班飛機,要地勤幫手改機位。人地有權渣正做,唔俾你改,但最後見我真係有需要,override 個system俾我過。咁唔通我又咁又要被批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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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有禮貌求人,又唔會引起麻煩,人地做個方便好平常,人地有權渣正做。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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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he quasi government PR is doing a great job in spinning and making people get distracted.

      Time to recap...

      1. CY's daughter is using a normal passenger identity to board (she's NOT using the VIP entrance obiviously)
      2. No one offer a help/favor for CY's daughter
      3. Luggage policy that that very moment was being twisted, or not being followed, at l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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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阮雲道的儿子
    还有個現役政府高官 後来又犯一次
    都是97之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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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開名也只是想論事不論人, 何況前者的兒子也因毒品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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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我不满CY行政務,事無準則,主副不分。但我
    同意樓上所言,這次泛民也是不分清楚。
    今次是CY沒搞清自己地位,如他是李首富,李生會在电話説…我是李首富!,李生肯定不説,他會珍惜名声得多。
    如我前説,當官没搞清政務倫理,標少真要給他們上一課。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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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寫文引起討論是給我自己一個學習機會, 我沒有能力給當大官的上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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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ill Siu, what do you think of all the "bootlicker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品味蘋果】譚允芝:擦鞋留番俾何君堯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0416/54992683

    訪問譚允芝一個下午,她坦白率直,還沒有踏進政治裏面的素人,勝在玩得起真性情。她上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一年多,多次在關鍵時候說公道話,包括去年7月18日發聲明,高度關注內地短時間內拘捕多名法律專業人士,並強烈呼籲中國嚴格遵守程序公義,尊重內地法律專業人士基本權利。去年9月,又公開糾正張曉明的特首超然論,對言論引起以為特首可「凌駕於三權之上」的誤解,以及公眾由此而起的焦慮,表示遺憾。她作風硬淨,公眾受落,油然對她有一點點期望。「是呀,我不怕,這頭講完這頭上北京,他們對我如上賓,你以為他們只想聽擦鞋說話嗎?他們都需要有人是講句公道說話的。擦鞋多的是,你看何君堯,由他去擦啦,是嗎?我不是何君堯,他們一樣尊重,因為他們知道我說心裏話,不是為了取悅黃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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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cannot name such people. Winnie Tam is robust. She earns my respect. There are too many bootlickers, shoeshiners and sycophants around us. We have to guard against these people and do not fall into the pitfall of being the target of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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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hy couldnt she get along with Johnny Mok th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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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atrimonial matters have no rational answers, m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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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innie Tam also dare to speak up against the proposition of netizens during the Copyright Bill; I believe Bill Siu and her are cut from the same cl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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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orry mate, I am from leftover fab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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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店舖盜竊罪申請撤控守行為有沒有標準?或由律政司一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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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然有客觀準則, 不過不應由我去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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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實呢單行李事件,我相信大多數人都係根據蘋果篇報導(起碼我系),而其中最引起爭議的可能就係該句“我係梁特首”。到底該名記者從何渠道得知?又如何證實,當事人有否/能否出來指證?梁振英真系白痴到會自稱“梁特首”嗎。“我系CY LEUNG" 或 “我係梁振英”似乎更容易令人信服吧。是否記者驚死唔夠味,自己加多左的鹽同醋?

    假如梁特首無講大話(需然佢有幾誠實大家心照),作為父親,幫女兒出頭幫下口似乎都系人之常情。至於幫乘客送行李過安檢是否要上綱上線到使用特權,那可能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

    我就試過一次在隨身行李帶左件不能上機的物件,因為有紀念價值(無金錢價值),安檢同意讓空姐代為保管,最後由一位空中少爺親自送到我家裡(佢住在我隔籬街)。我等四等艙乘客都可以得到這般待遇,何況是公眾人物?社會因這件事引發靜坐抗議,對特首一家會否是另一類的不公平?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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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C兄是普通客, 一介平民, 遇上敬業的機組人員, 是閣下走運, 沒有人會置喙, 因為你無特權可行使。有權勢的人容易受到監察和批評, 尤其現今是充滿政治鬥爭的社會。發展至此, 已沒有理性討論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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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Actually I have the same experience when taking flight from Adelaide to Sydney by Jetstar in 2014. My 12 years old daughter and me have left the plane and to the public area. She found her Ipod leaving in the plane, we have asked the Security and Cabin Crew for assistance. Finally, we begged them and they allowed us to go back after screening and found the Ipod in the seat eventually. At the end, I have written a compliment email to the crews for their kindness. From this instance, I would say it would not be the first case and sometimes we should trust the crews' judgement and their professionalism. Otherwise, everyone will only follow the book and become a robot.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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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problem in the CY Leung case is more complicated. Facts are disputed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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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gree no more,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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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ichael, ICAO's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flight are different, and let's not forget flights to US require more detailed security check.

      I wonder what would TSA think about this specific in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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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e should trust the crews' judgement and their professionalism"
      支持。做乜梁生梁太梁小姐唔聽crew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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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CAO Annex 17: Security : Safeguarding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

      4.4 Measures Relating To Passengers & Their Cabin Luggage

      4.4.1-4.4.2 Passengers and their cabin baggage are to be screened before boarding.

      4.4.3 Passengers and baggage screened should be protected from unauthorized interference.

      4.4.4 Transit passengers and their cabin luggage should be protected against unlawful inter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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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And now, did she got a clear mind on what she was talking about?

    http://blogcity.me/blog/list_blog_express.asp?f=UGIXMQ49WH24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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