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星期四

依法處理港獨?

中央港府斥港獨違憲 「依法處理」 法律界人士:港有言論自由 只提港獨沒刑責

【明報專訊】提倡香港獨立的「香港民族黨」周一宣布成立,中央及港府昨日一唱一和針對港獨。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稱香港極少數人成立「港獨」組織的行為,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已嚴重違反國家《憲法》、《基本法》和現行有關法律,相信港府一定會「依法處理」。港府隨即回應,一改過去態度,指明「港獨」言行違反基本法,特區政府將「依法處理」。不過,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單純提出「港獨」主張,在現行法律下是沒有刑事責任,並指基本法同保障言論自由。

律政司:需要時採合適行動

律政司發言人說,根據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發言人稱,所有涉及違反基本法或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律政司會密切關注事件,在有需要時採取合適的行動。

被問及提倡港獨違基本法可怎樣「依法處理」,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港獨雖然不符基本法和國家憲法,但不等於提出這些言論是觸犯刑事法律,這些港獨的言論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不過,張達明說,弔詭地方在於「香港民族黨」本身的合法性問題。張續說,香港有社團條例,如果民族黨的公司或社團註冊不被批准,「這個黨是否可以繼續運作?」但張指出社團條例在回歸以來都沒有執行過。

郭榮鏗:引起暴力才要負刑責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提出港獨者若有具體表現行為,便會違法,例如若以港獨主張申請集會遊行或註冊公司,便有可能不獲批准。對於若有市民純粹提倡、沒有行動,梁美芬認為違法與否要視乎背景,如在一場辯論中有人贊成港獨,相關活動違法與否須審視。

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不同意民族黨的立場,但稱如果是以參與政治方式倡議港獨,是不應負上刑責。郭解釋,刑事責任,包括煽動罪是針對行為,定義是懷有煽動意圖的人必須要以引起暴力事件、擾亂公共秩序或製造公眾騷亂的手段來達到目的才要負上刑責;單純倡議一種政治體制,並不犯法。

國務院:港府拒民族黨註冊恰當

對於提倡香港獨立的政黨是否有違基本法,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對此問題還沒有深入的研究,但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須立法禁止分裂國家,如將來立法,應處理提倡分裂國家的政黨能否合法成立和參選的問題。

國務院港澳辦新聞發言人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注意到香港特區政府已依法拒絕該組織的註冊,「特區政府的這一做法是恰當的」。

梁振英談港獨不曾提「依法處理」

特首梁振英過去回應港獨問題時,都未曾提及要「依法處理」,如去年《施政報告》指出「不能不警惕」;而本月中再評論港獨文章時,只稱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強調這是憲制規定,亦是常識問題。
(31/3/2016)

我寫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一文時, 仔細講了港獨的言論根據現行香港法例, 並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 所以不能講懲處發表這些言論的人。國務院的聲明用了「依法處理」, 而不是「依法嚴懲」, 明顯與文滙報撰文的人的語調不同。所謂依法處理, 除了以違反《基本法》為由, 不准這類團體註冊外, 其實就毫無辦法了。而律政司講在有需要時會採取適當行動, 實則等如沒有講過, 因為只涉言論, 不會違法而致律政司可以提出檢控。我相信我在評論文滙報的看法那一篇, 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釋義正確, 「講獨」並不違反任何刑事罪行。

那麼, 「依法處理」有何計可施呢?

除了是按《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作為伏筆, 我就看不到「依法」這兩個字的意義了。提倡港獨的人, 除了不切實際地幼稚外, 他們是否在提供倡議為23條立法的人一個藉口呢? 現行法例不能阻止港獨言論, 依據《基本法》第23條去立法就名正言順了。反正不少建制派一向都鼓吹立法, 港獨這些蠢蛋不就是給他們提供彈藥嗎? 如果你蒙上眼幻想建立一個石頭爆出來的香港國, 原本不是任何國家的一部份, 從海中冒出來, 都還有很多國防、經濟、民生的問題要解決, 何況一擘大眼就幻覺消失於無形, 就算不是共產黨主政, 而是民主政府, 都不會容許你這樣做。 所以, 想着mission impossible, 還要提供立法的機會給那些虎視眈眈的馬屁精去獻媚, 這些港獨真的蠢到加零一。

港獨還自以為自己口才好, 講《基本法》沒有認受性, 因為未經公民授權簽署的。唉! 香港的法例, 自殖民地時代開始到現在, 有那一條是經公民授權訂定的? 保障人權、言論自由的各種法律(包括《基本法》、《人權法》及相關國際公約), 有那一條屬「公民授權」的? 訴諸法律上法庭爭拗時, 由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 有那個法官是「公民授權」委任的? 還有另一論點, 就是講香港存在時比中共奪權主政更早, 那麼, 香港就要回歸給消滅了的大清國? 大家一起做亡國奴? 有趣!

泛民不撐港獨, 民主派律師也不認同港獨, 可能只有擲磚黨撐港獨了。話時話, 擲磚黨如果畀冇公民授權啲法官釘咗入去, 港獨就變成孤獨了。

14 則留言:

  1. 純粹講下冇犯法,但如果這個黨收黨員,有黨員名單,可否用社團條例告非法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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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ere's a great deal of talk in the canteens about re-establishing the Special Branch. Now, we don't make decisions like that and what we like basically have no impact on policy at that level, but it does reflect the level of discontent.

    Good going, idiots.

    -Kolya

    P.S. Does anybody remember how the SB worked in the bad old days? It's a bit before my time, I am afr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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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t would be impossible unless MSS, China allows that, and I don't see any reason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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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do agree these are idiots with very narrow vision. China can allow SB to be re-established as long as it works alongside M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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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 hope it never comes to that. I miss the days when the public liked us.

      -Kol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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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here are a couple of books by 羅亞 published in the 1990s that talk about Special Branch. I suppose most members were given UK or US passports and had left HK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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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 know one who has become a barrister practising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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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兵賊共生,相輔相成。
    社運從業員都係揾食姐~ 又唔犯法,符合香港核心價值~
    公民黨話 在補選獲得公民授權 可以再向法律底綫進發;會否加入‘講讀’都要睇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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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不准(開宗明義講獨)的新團體註冊;
      但如果老派團體加入講讀,我估亦港府難以‘依法處理’;唯有建制鷹派繼續口誅筆伐。
      如此一來,大家都有市場,齊齊豐衣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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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齊塭食 v 一齊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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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標,他們談基本法的認受性的確不是胡說八道。他們所指出的, 是社會契約論的問題。社會契約論的概念大致上是: 人在自然狀態下本身就是無拘束。要建立一個有約束的社會,就要有共同的協議,而那就是憲法。 憲法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基礎, 跟其他法律不能混為一談。社會契約論是否實際和有利社會, 而且世界上有幾多個國家丶地區的憲法是具充足的「公民授權」, 那就是另一個問題。當然,我懷疑他們是否明白這個理論。 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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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會是將來的問題。《基本法》訂立時是當時中英之間的契約, 現在要求推翻嗎? 真的推翻了可能連一國兩制也沒有了。而且, 香港和大陸並不對等, 怎樣去簽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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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是一個理想,香港或中國係咪有咁的水平?當人民同當權者都係well educated、開明、認同民主民有等,先有可能做到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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