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0日星期六

何君堯法庭拍照之二

【法院內自拍】被質疑律師牌「淘寶淘返嚟」 何君堯:你試下買個番嚟! (13:01)

曾任律師會會長的新界關注組大聯盟發言人何君堯,前日於facebook上載自拍照,背景為高院大樓內公眾等候區,涉嫌違法,引起熱論,有網民批評他公然「知法犯法」、「特事特影 」,更質疑「你(何君堯)個律師牌係唔係淘寶淘返嚟?」何君堯至今未有刪圖,並親身回應網民留言,指「你試下去(淘寶)買個番嚟!」

至於有網民估計他會因這張相「自己搞到一身蟻」,呼籲「堯叔忍耐呀」,何君堯回應「多謝鼓勵!你努力呀!」

何君堯前日凌晨3時許在facebook上載這張自拍照。律政司回應指會了解情况,決定是否有需要跟進。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除非獲得特別許可,任何人士不得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而法庭內一般而言不可攝影,只有在獲得特別許可下,例如舉行委任儀式後,才可在法庭外的公眾等候區攝影,事件已轉交警方跟進和處理。

警方早前則說,中區警署接獲法院女職員報案,懷疑有人於高等法院內拍照,案件列作「求警協助」,交中區警區人員跟進。

何君堯之後在社交網站回應事件,指一向樂於與友好分享一些工作或社交花絮,上載相片為抒發感想,絕無任何惡意或對法庭不敬。他又認為,對有指他犯法和藐視法庭是「不必要」,對此深感遺憾。

何君堯續說,每逢新律師或大律師宣誓就職後,都會與家人及友好在庭外拍照留念,所站位置與他無異,認為今次拍照與他以往多次律師會在大樓內所舉辦的講座或頒獎典禮拍照性質相同,任何有正常思維的人,都會認為他沒有不恰當之處,對法庭沒有貶低或藐視成分,強調自己沒有違法。(30/4/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我相信何君堯在庭外拍照時沒有刻意貶低或藐視法庭的心, 但沒有刻意違法和會不會構成違法行為是兩回事。那就會變成究竟這不准拍照罪本身是否一項嚴格法律要求的控罪(strict liability), 甚至是絕對法律要求的控罪(absolute liability) 。明報講有法院女職員向警方報案, 而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案件已轉交警方跟進, 這就顯示法院女職員可能目擊事件也向上級報告了, 由上級指示報案, 才會出現司法機構發言人這種講法。當然這只是我的推論, 並非內幕消息。上一篇有讀者留言質疑沒有證據, 我相信搜集這證據並不艱難。何君堯把拍照地點跟同地點作講座或典禮的拍照相提並論屬錯誤類比, 若然可以作這比擬, 他就可以在庭內拍攝, 而自我感覺沒有犯法。庭內也試過用來開人數較少的講座, 而並不一定在法庭外的大堂舉行。最重要的是當時他並非出席講座或甚麼頒授儀式, 他只是在做流行的selfie, 這樣做也耍看場地、場合是否恰當。如果他沒有受過法律訓練, 因無知而做出這行為, 真的沒有人會報警。他做了這種行為, 若果純粹是警覺不足的無心之失, 道個歉可能就平息了此事, 現在一撐再撐就流於狡辯了。可能他的名聲不好, 也可能因為樹敵太多, 不過也不能把別人的指責視為不必要的誣告, 歸根究底要先看法律條文, 再看法律元素, 再去研究是否構成罪行, 而不是一句別人的指責屬不必要就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作風硬朗不怕批評的人, 也要看客觀事實, 否則就變成死不悔改的死撐, 當律師所受的思考訓練都去了那裏? 律師牌當然不是從淘寶淘回來, 有些律師卻只有淘寶的質素。有錯就承認, 落落大方。一味死撐或者閃縮地躲藏起來, 同樣是鼠輩行為, 只會被唾罵。香港充斥着咄咄逼人的社會氣氛, 對公眾人物尤其嚴苛, 講錯或做錯一些事可能會被鍥而不捨的窮追猛打, 確實使人很沮喪。話雖如此, 也不能罔顧自己犯錯的事實, 抵賴就只會進一步把事情弄僵, 使追擊的人更加亢奮, 越搞越無聊。況且, 作為律師, 在法庭內外不准拍照屬本科的基本常識, 自己放肆了就不要一再大放厥詞。連司法機構都講交了給警方跟進, 即是法庭都覺得這行為不妥當, 否則就會講認同何君堯講法的話了。換了是我, 最起碼都閉嘴, 又怎會一再跟網民鬥嘴呢。這又是一個人的質素和level的明證。

去到莊嚴的地方想拍照, 有禮貌和教養的人就會先搞清楚那地方是否容許拍照, 而不是雀躍得像鄉下仔一樣, 拿手機出來興奮地拍。除了法庭不准拍照外, 香港也有其他法例對拍照訂立限制, 譬如在立法會內就有拍攝限制*, 違反時處罰比法庭拍攝還要重, 除了最高罰款同樣是2000元, 還可判處監禁3個月(法例382章第8(3)及第20條)。普通人ignorant of law可以是求情因素, 律師嘛, 就死撐吧!

*
章:382A PDF標題:《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憲報編號:71 of 2000
條:15條文標題:拍攝的限制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
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 (2000年第71號第3)
      (a) 任何人不得拍攝會議程序,但如經秘書許可並從其指定的位置進行拍攝,則屬例外;
      (b) 不准在會議廳或委員會會議室內使用閃光燈進行拍攝。

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

何君堯法庭拍照

何君堯在高院法庭門外拍照惹起一場小風波, 任憑他自圓其說, 犯不犯法, 其實沒有爭論的餘地, 我在2014年7月14日, 曾經寫過這一篇: 法庭拍攝。嚴格來講, 何君堯拍攝的地方在法庭建築物範圍內, 如果檢控他, 我看不到抗辯理由。當然, 檢控與否, 是律政司的權力, 運用酌情權不作檢控, 也不為過。畢竟也不是拍攝法官、與訟雙方的律師、證人或者陪審員, 我會當他無知, 警告幾句就算了。我曾經討論過這條文產生的含糊, 如果是一座純法院的建築物, 不准在內拍照容易理解, 若果是多用途的建築物, 法院只佔其中一些樓層, 那麼就不能把整座建築物視作法院(building or precincts)了, 我舉了東區法院大樓為例, 這大樓有民政事務署、香港郵政東區派遞局、勞工處勞工視察科香港東特別視察組、運輸署、醫療輔助隊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總部、社會福利署東區感化辦事處等, 和法庭有關的樓層只是3至10樓, 講到法庭一詞, 所指何物是清晰的, 講到building or precincts就較為含糊了。如果我在11樓拍照, 你就不能說我違法, 但在地下大堂就相當含糊。我們時常看到影片或照片拍攝被告進出大樓的正門, 而沒有在大堂內拍攝, 就是為了遵守《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 有幾多人知道在大堂這地方以前曾經鎂光閃過不停, 拍攝過不少影片, 原因是大樓11樓曾經是婚姻註冊處, 不少新入註冊完畢就由樓上影到樓下, 還在正門影大合照。當法院混合了其他政府部門或以前有些審裁處設於商業大廈內, 法院的建築物或範圍的概念就較為含糊了。無論如何, 何君堯在高院法庭外拍照毫無合理辯解。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其實是從英國的Criminal Justice Act 1925第41條搬過來的, 我把兩條在下面貼出來, 就可以清楚看到大同小異之處。

41 Prohibition on taking photographs, &c., in court.

(1)No person shall—

(a)take or attempt to take in any court any photograph, or with a view to publication make or attempt to make in any court any portrait or sketch, of any person, being a judge of the court or a juror or a witness in or a party to any proceedings before the court, whether civil or criminal; or

(b)publish any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or any reproduction thereof;

and if any person acts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section he shall, on summary conviction, be liable in respect of each offence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fifty pounds.

(2)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the expression “court” means any court of justice, including the court of a coroner:

(b)the expression “Judge” includes . . ., registrar, magistrate, justice and coroner:

(c)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in court if it is taken or made in the court–room or in the building or 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court is held, or if it is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of the person while he is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court–room or any such building or precincts as aforesaid.

Section:7Heading:Prohibition on taking photographs, etc., in courtVersion Date:30/06/1997

(1) Any person who-
      (a) takes or attempts to take in any court any photograph, or with a view to publication makes or attempts to make in any court any portrait or sketch, of any person, being a judge of the court or a juror or a witness in or a party to any proceeding before the court, whether civil or criminal; or (Amended L.N. 7 of 1979)
      (b) publishes any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ke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or any reproduction thereof,
shall be liable to a fine of $250.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 the expression "court" (法庭) means any court of justice, including any place in which an inquiry is being held by a magistrate;
      (b) the expression "judge" (法官) includes registrar and magistrate; (Amended 47 of 1997 s. 10)
      (c)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in court if it is taken or made in the court-room or in the building or 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court is held, or if it is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of the person while he is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court-room or any such building or precincts as aforesaid.
(Added 11 of 1949 s. 6)
[cf. 1925 c. 86 s. 41 U.K.]

開心照

大狀﹕開心照難證沒受騙

消委會引述投訴人,稱California FITNESS要求顧客拍下開心笑的相片,以證自願簽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單憑相片未必能證明顧客沒被蒙騙,要由法庭判斷是否信納該證供,不一定對商戶有幫助。他稱若消費者認為健身中心威迫簽約,其實本身無意參加,健身中心職員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不過,湯稱不同個案情况各異,例如有些人較堅定,「搵把刀對住佢都唔會嚇到佢」;有些人可能「鬧佢兩句就畀你嚇到(簽約)」,不能一概而論有否違法。

指民事索償舉證難 可斡旋退款

湯家驊補充,公司與顧客達成的每次協議均會分開處理,即使現有客戶續約或購買新服務均會視作新合約;若職員游說續約的手法有問題,有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消費者若想取回已付金額,可循民事索償,但他認同較困難,因必須證明消費者受到威嚇,即生命及身體受到損害才有機會獲賠;否則就要與健身中心斡旋,看對方是否願意退款。

鄧家彪﹕California稱嚴肅考慮冷靜期建議

消委會稱,除了今次點名譴責的California FITNESS,其他健身中心亦有以威迫及誤導的推銷手法經營,倡議政府盡早研究「冷靜期」立法,監管預繳式消費。消委會認為健身及美容行業不良營商手法問題日益嚴重,可考慮首先在這兩個行業推行相關法例,再逐步推展至其他業界。立法會議員鄧家彪亦敦促政府立法,並聯絡健身業界,促業界自願提供7天冷靜期,又稱California書面回覆「立刻嚴肅認真檢討及考慮」其建議。
(29/4/2016)

香港在保障消費者的立法相當落後及緩慢,  威逼性銷售手法經常發生, 最多見於美容業, 其次是健身, 最佳解決辦法莫過於訂立冷靜期(cooling off period)的法例, 可以因應不同性質的行業訂定不同長短的冷靜期, 而對冷靜期內取消合約不加懲罰條款, 就難以出現威逼性的合約簽署了, 到其時營業員也不㑹硬銷合約, 因為顧客可走回頭取消合約就無佣可收。威逼手法銷售是利字當頭滋生出來的問題, 無佣可收就不會有人樂於威逼别人了。很多地方連買樓也有冷静期, 所涉的訂金都是比美容及健身的多。訂立這種法例唯一的問題是對營商的人不利, 但只要不是立心蒙騙, 關係也不會太大, 要幫襯的人你趕也不走。

簽約後拍下開心照就可以證明簽約的自願性嗎?這是個事實裁斷的問題, 開心照本身是neither here nor there. 不能證明拍照者一定是發自內心的開心, 因為不開心也會逼到你拍完表面開心的照片為止才讓你走, 跟威逼簽署合約相輔相承。合約都可以逼你簽, 再勉強你拍張開心照又何難之有。真的要對簿公堂取消合約, 追討失款, 遇上明察秋毫的法官, 一點也不難裁定消費者勝訴。講到尾這是誰可信的裁決, 開心照本身無足輕重, 以此作蒙騙、威嚇、車輪戰的銷售手段的擋箭牌, 想出這「屎」橋的人, 也屬層次低的入。

開心照又給我自由聯想。標少打波的球會也有開心照登出來, 把抽獎中獎的人的照片登出顯示抽獎帶來歡笑臉, 作為一種宣傳。真的沒辦法, 所謂不同level, 我不會花時間跟幼稚的人辯論。為了有抽獎的歡樂而去打波的人, 應該去馬會而不是去球會。如果把每次部份收費作抽獎用, 然後以中獎開心照來證明抽獎的justification, OMG是智力的問題。中獎者有人不肯拍照, 也有人拍但沒有特別表情, 肯拍照也不會哭喪着臉喇, 多少都擠點笑容出來將就下, 這些相代表甚麼? 信納這一套而大肆宣揚的人算是甚麼層次的, 還需多說?

如果讓我審威嚇銷售的訴訟, 威嚇簽約和開心照屬part and parcel, 把開心照片當自願簽約的佐證, 想贏都幾難。消委會應該為California Fitness的受害人提出集體訴訟, 而不應花時間去調解, 在未立冷靜期法例前殺一警百, 制止這種猖獗的經營方法繼續下去, 有些公司可能出現財政困難, 想藉此在倒閉前撈一筆, 所以不怕投訴。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陳章明, 香港人同你主管好熟

收陳章明「私人電郵」提「同你主管很熟」 何式凝:好唔舒服,點解會有咁嘅平機會主席? (14:45)

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本月初上任後,被揭發任職嶺大教授期間,在無申報下替與國力書院合作的菲律賓太歷國立大學(TSU),擔任博士論文導師及收取報酬。曾批評他的港大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何式凝,昨晚在facebook發帖,指陳數日前以平機會的電郵地址,向她發出「私人電郵」回應批評,內容提到陳章明與何式凝的部門主管很熟。

何式凝今早在商台節目回應時直言感到「好唔舒服」,「第一下收到我係好shock (震驚),唔知點樣反應,睇到尾見到話識我啲同事,好唔舒服。點解你會講呢啲嘢嘅?點解會牽涉到有其他人?」

至於平機會解釋,該電郵旨在表達陳章明一些想法,而電郵中提及何式凝數名同事,是因為他們曾與陳章明共事,對其為人及過往工作較了解,希望藉此減少何式凝對陳章明出任平機會主席一職的疑慮,不過何式凝今早指:「佢講畀我聽佢識咁多人,其實真係好驚架,因為佢真係識好多人架嘛。我地位同佢真係有一個分別,(提呢樣嘢)好唔啱」。

何式凝續說,平機會主席應保障市民公開發表意見時更安全,而非更有壓力,質疑陳章明作為平機會主席,為何這樣對待一名女子,「點解我哋會有一個咁樣嘅平機會主席呢?」

她重申,平機會主席最重要是做事公開透明,尊重每一名香港市民聲音,及保障他們聲音不受威嚇,又建議陳章明溝通應公開,「千祈唔好再寫(電郵)畀我」。
(27/4/2016明報即時新聞)

我寫無恥之恥一文罵過平機會主席陳章明, 原來他不只無恥, 以上這則新聞證明這人是卑鄙小人, 我希望何式凝教授可以公開陳章明寫給她的電郵, 這件事已不是私人信件涉保障私隱的問題, 而是他涉嫌以陰險手段叫人噤聲。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能是推行平等機會的法例及 

…致力以持平、公正、公平和客觀的態度履行此法定的角色,謹守不偏不倚的立場處事,而並非為投訴個案的任何一方的倡導者。

以上是平機會網頁的描述。作為它的主席, 行事最基本也要給人一種能捍衛公平公正的印象, 何式凝教授作為學者, 批評一個任公職受薪為巿民服務的公眾人物, 是很平常不過的事。何況何教授是搞社會行政的, 她所批評的是她學術範疇的事, 如果陳章明對批評有辯解, 他可以公開答辯, 也可私下寫信給何教授解釋, 甚至約會面談。陳章明只需對批評作解釋, 何以能夠扯上與何教授的部門主管熟不熟的問題? Totally irrelevant! 這種寫法不是有意無意的威嚇, 還可以有甚麼interpretation? 當然有, 譬如: 阿姐, 我識你老細架, 畀下面, 咪插得咁勁。又或者是: 阿姐, 咪咁寸, 我同你老細係老死, 我打你兩針會好應架, 你收口喇。

為免何教授誤會陳章明的意思, 公開那篇電郵, 待大眾主持公道, 尤其是讓標少看下, 等我寫一兩篇評論, 從表面看, there is prima facie case of intimidation. 威嚇不一定要用明顯威嚇詞語, 等如收「陀地」的人會說給你做保安, 而不是講收保護費。如果有個細路喺街孬, 街坊師奶話我認得你, 我識你阿媽架, 你估係乜意思? 何況何教授無孬, 陳師奶做乜話識人哋阿媽啫?

陳章明這種心智心態, 嘴臉像條狗的人, 還有資格繼續做平機會主席嗎? 做聯誼會主席, 專招攬師奶那種就差不多, 到其時他就可以對阿乜師奶講我識阿乜師奶架, 見到這個師奶就獻殷勤, 見到那個就叫靚女, 見一個就奉承一個。咿, 做婦女會咪啱晒, 做無知婦女會主席囉, 做乜平機會啫?

我見慣這種人, 也見慣樂於接受奉承的人, 不過這種人不能擔當公職。陳章明極其量只能返歸做教授, 這種人只懂私相授受, 全無公信力, 也無公平意識, 他有公平認知困難。受到批評就搞小動作, 試圖威嚇, 做幕後黑手。希望有認識何式凝教授的人請她公開這電郵, 我願替她寫幾篇評論。

梁振英窮途末路, 連保皇傳媒成報也炮轟他。(話時話成報昨日個社論好似參考咗我三星期前婆娘猛於虎那一篇, 講選特首也要選婆娘) 他的家人給他一籮問題, 他任命的人又送他一籮一籮的問題。他的支持度很快就會是零, 還以為自己可以化腐朽為神奇, 真的要這樣, 第一件事是叫他的婆娘不要出家門, 也不要穿紅衣, 第二件事炒了那個年薪三百幾萬不能統籌新聞的專員及不懂搞教育的教育局長, 第三件事就是炒幾個臭名遠播的公職人員, 他的民望就會反彈。公職人員中, 第一個就應炒了陳章明, 便立竿見影了。我好同意曾鈺成講, 梁振英心胸狹窄, 任用小人。如果開死因庭來研究這政府失敗的地方, 這就是主要的死因。

2016年4月26日星期二

店鋪盜竊

以前寫過幾篇有關這課題的文章, 不時有人在網上尋找這方面資料而給我寫信, 都是尋求意見的。有些人一開始就打算認罪, 我都會多問幾句案情及個人背景, 看下有甚麼幫得上忙的。今年以來已有四宗成功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案件, 可謂百分之一百的命中率。有些寫來求助的, 一看已知毫無機會, 譬如有預謀帶備拆除防盜裝置的工具, 或者所涉金額較大的, 但我從不叫人認罪。這種決定要留給被告自己下, 無論如何無人可以說給我誤導下而認罪。

我以前講過, 由八十年代以來, 購物模式改變了, 開放式的展示貨物, 方便顧客自取然後到收銀處付款, 繼而發展到有很多四通八達的出口的百貨公司, 顧客未必一定需經收銀處離開, 有些人便會不知不覺間忘了付款, 也有人起了乘機盜竊的貪念。手上拿着貨物而忘了付款還可以較易脫身, 現在又有膠袋徵費的問題, 自備購物袋去買東西變得普及, 一時不慎或一時貪念, 只有一線之差。故此, 我建議到超市等地方購物, 拿個購物籃來選購貨物會穩當得多, 也盡量不要未付款前把貨物放進自備購物袋, 正是瓜田李下, 避受嫌疑。當你把貨物放進購物袋, 可能已有便裝店員把你盯上, 或者有人在閉路電視監察你一舉一動。

犯偷竊的人究竟是甚麼人? 他們不一定是窮人, 也不一定所受教育不多的人。最近求助那4宗, 兩位是國內到港讀書的大學生, 一位是國外到港工作的專業人士, 她還持有碩士學位。這位女士上星期寫給我, 說打算認罪, 只問我可能得到的懲罰。我覺得她一念之差會留下案底實屬可惜, 於是便叫她仔細描述她的背景及事發過程, 她把警察拘捕警誡的紀錄也寄給我看, 就這樣大家通了22篇電郵。 反而是我主動勸她爭取向控方提出要求撒銷控罪讓她簽保守行為, 又教她寫信陳情, 花了不少時間。昨日上庭後她告知我獲控方接納申請的喜訊, 我也傻兮兮的感同身受, 如釋重負。其實真的要感謝控方那種予人悔悟機會的善心。 這些被告, 每一個都為了被拘捕檢控而焦慮不安, 對她們這些初次違法的人, 這種煎熬已是身心的懲罰, 酌情處理不太嚴重的案件不予檢控是一種德政。上個月就有這樣的諮詢, 一位投考公務員職位的讀者寫給我, 當她通過面試而到了填寫查家宅的GF200表格時, 赫然發覺母親在二、三十年前犯過店鋪盜竊, 她母親心感內疚, 恐怕自己的案底會影響女兒轉工的機會, 終日自責。一念之差, 過了二、三十年, 誰也想不到這汚斑會在這種情況下揭露出來, 埋藏了多年的秘密, 這母親又怎料到會再重現。如果當年可以撤銷控罪讓她簽保守行為, 她珍惜了這機會沒有再犯, 一切都長埋地下, 又怎會在多年後再受煎熬。我叫她不要怪責母親, 人誰無過, 就算她不受錄用, 也與母親無關。

雖然這種幫人的事頗費時間, 這些人信誓旦旦應承我以後好好做人, 他們能否履行承諾, 我無從稽考, 我只能講這是他們對自己的責任, 如果不珍惜這機會, 自嚐苦果就咎尤自取了。我寧願花這些時間去扶人一把, 也好過花在與狐群狗黨的論爭上。我希望讀者可以把本篇的訊息與家人分享。  

2016年4月24日星期日

小學請槍

收費代做小學功課 網站稱為學生減壓

【明報專訊】消除學生功課壓力也成為商機。本報發現10多個網頁及社交網站推銷代做功課,除了代做大學論文,甚至可代做中小學功課,聲稱「學校壓力的完美的解決方案」。本報記者上周三(20日)要求其中一個網站代做一篇80字的英文作文,網站負責人即日交貨,收費75元。教育局回應表示,聘請別人代做功課的行為應予杜絕。有教師批評代做功課「可恥」,勸學生不要「請槍」,免失去學習機會。

聲稱代筆者具碩士學歷

本報發現10多個網站、facebook及instagram帳戶推銷代做功課,有些是按時收費,每分鐘2.5元,亦有以字數計算等。當中一個網站聲稱是「全港最大代做功課網站」、「學校壓力的完美的解決方案」,已為超過100名學生提供服務。

本報上周以顧客身分聯絡該網站,20多歲、聲稱在美國大學畢業的負責人Lawrence回覆稱,該網數個月前成立,按時收費,每分鐘2.5元,代筆者具碩士學歷,但他最終沒有供學歷證明。記者以小六生的親友身分,要求他代做一篇80字的英文作文,他即日交貨,寫了79字的作文收費75元(見另稿)。

Lawrence稱,該網主要替大專學生做畢業習作,每篇需6至7小時(即900至1050元),亦可達9至10小時,另有中學及小學生要求代做功課,包括有小五生要求代作文,要到銀行入數付款。

稱提供功課只作參考

本報其後以記者身分向上述網站查詢,對方以WhatsApp回覆稱,代做功課無問題,「只是現在眾多服務中其中一種」,亦可為學生減壓,強調提供的功課只作參考,「至於學生有沒有自己更改內容及提交,並不能控制」。他說,很多家長和補習教師都會代做功課,該網站會在服務前加入條款,確保學生知悉功課只作參考用途。

另外,本報要求另一facebook專頁代寫社會科學系的2500字論文,獲回覆「無人手安排到」、「我地(哋)功課排到6月了」,以及該學科人手較少。

教師:代做可恥 失學習機會

資深通識科教師方景樂批評,賣功課網可恥,學生請槍問題性質非常嚴重,必須懲處。他提醒學生若請槍,「永世唔會透過呢個學習拎到個能力」,即使「呃埋DSE考試」,在職場最終也會吃虧。

教局:應杜絕 家校會:或因競爭文化

家校會主席湯修齊認為,代做功課未必與功課多有關,學生或因競爭文化追逐分數而找人代做。他說,家長須檢視自己對子女的關心會否變成壓力,造成反彈,認為家長與校方應教導,做功課屬學習過程。

教育局發言人回覆稱,聘請別人代做功課的行為應予杜絕。若學生面對學習困難或生活規律欠佳未能完成家課,或逃避做家課責任,學校和家長需要合力尋求方法予學生支援,助他們克服困難和分配時間完成功課,並予以鼓勵,提升學習自信。
(24/4/2016)

這是一則令人爆笑的新聞, 小學功課請槍請到商業化確是有生意頭腦, 香港乜都有, 千奇百怪。我讀過四間小學, 現在全部執晒笠, 我只記得其中三間的名字和位置, 第一間是不同年級同班上課的, 那是會困黑房的年代, 邊個孬就困入去一陣, 依家邊有人知啲咁嘢。

以前讀小學無乜功課做, 當然可能我記錯只係自己無乜做, 所以少年不知愁滋味, 今時今日的小朋友, 邊有快樂可言, 時常看着起跑線, 一出世就準備就緒, 開始比拼, 連發夢的空間也沒有, 了無生趣。

以前唔做唔交功課, 默書測驗唔合格, 就會罰抄及打手板。那是可以體罰的年代, 老豆老母會同先生講, 佢孬你幫我打下佢, 先生老實不客氣一於聽晒家長話。今時今日, 做老師鬧人啲仔女, 分分鐘畀人去學校摑幾巴, 打一兩鑊, 打人個仔監都有得你坐。我最鍾意打手板, 乾淨利落, 打完就乜都唔使做, 兩不相欠。先生打手板梗係唔會用自己隻手嚟打, 而係叫教木工的先生刨了一條好似雞髀型嘅木頭嚟打, 都好鬼痛, 不過標少硬頂, 不哼一聲, 痛到入心, 男兒有淚不輕彈, 打到隻手好似着咗火咁, 都未喊過又未求過情要打少幾下, 又唔會出貓以圖合格, 又唔會點讀書喎, 所以長打長有, 罰抄也長罰長有。同班老友講兒時往事, 有條友仲過瘾, 罰抄唔抄, 加倍一樣唔抄, 加多幾倍, 睬你都傻。見家長, 唔得閒, 終於掛住個牌在胸前, 寫住「大懶蟲」, 掛咗一日, 罰抄一筆勾消。條友仔EQ好到爆, 一個人成日走去流浪, 烽煙四起的地方去勻晒, 珠峯base camp都去過。做完癌症手術已計劃環遊世界。

明報另一篇新聞, 陸大狀話或涉「串謀詐騙」 「槍手」學生可被控, 我同老婆講咁就要拉晒你全家, indictable offence無time bar, 事關佢細佬讀小學時, 有一年到放完暑假前一晚先至講幾本暑期作業一頁都無做過, 於是兩老總動員幾個家姐一齊做, 做完可以每人一碗雲吞麵, 又串謀又同謀, 仲唔死。呢條友仔依家係大學教書, 有兩個PhD, 咪又係無做功課請槍手。

時代唔同晒, 依家一出世就競爭到死, 功課做到癲, 佢哋真係比上一代叻好多? 我還很嚮往快樂的童年, 乜都唔識, 淨係發白日夢, 日日做街童, 返學最鍾意就係上體育, 暑假就去做童工, 一早就識煮飯, 依家啲細路比我哋嗰陣幸福啲嗎?

2016年4月23日星期六

誰可阻止法庭鬧劇

法院外現辱官標語 律政司籲尊重法治

【明報專訊】昨日是梁振英最後一天到庭作供,開庭前約30名梁振英支持者在法院外,指罵黃毓民及熱血公民,亦有人手持國旗和區旗巡行,卻倒掛國旗。示威區內有人掛起「黃屍狗官,刻意助拉布辱特首」標語。珍惜群組召集人李璧而向本報承認,標語出自他們手筆,稱法官(實為裁判官)容許被告黃毓民在庭上如此囂張,「被告好似審犯咁」,反問「個法官(裁判官)係咪有問題?」但李後來又改稱,群組組織鬆散,不知標語是誰人掛上。

撐梁團體認寫標語 後稱不知誰掛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司法機構是法治的守護者,社會人士有權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法院的裁決或相關事項發表意見,但同時必須尊重法治和司法獨立。任何言論應避免構成或可能被視為向法院或個別法官施壓,以免影響司法獨立和法治的健康發展,亦不應對現在進行的司法程序造成不良影響,以免對當事人不公平。 律政司會繼續留意相關情况,並呼籲社會人士尊重司法獨立和法治。

昨開審前突風雲變色,烏雲密佈兼吹起強風,更下起滂沱大雨,有掛在庭外的區旗被吹甩,飛到數十米外巴士站。有支持梁振英的示威者撐起雨傘,亦有人用示威牌和區旗等擋雨。當黃毓民進入法院時,他們高呼「黃狗落鑊,毓民入冊」等口號,又向他撒溪錢。一批熱血公民成員則在法院門外聲援黃,由於他們身處有瓦遮頭的地方,部分保衛香港運動成員大呼「黃狗係咪有特權」,又指警察為「黑警」、「黃絲警察」。
(23/4/2016)

香港這股罵法官的風氣, 不知始自何時。律政司再以軟弱無力的呼籲, 聽到也覺得討厭。那些狗黨對法官的辱罵上了瘾, 只要他們覺得對自己支持者不利, 就會發瘋地罵, 既無知也低能。以黃毓民這件案而言, 容許他在庭上囂張的是本案的主控官, 不是法官。我不在場聽審, 只靠報章的報導, 我從沒有看到報導指主控官反對過黃毓民盤問的任何問題, 這把關的工作屬於主控官的職責。 不當的問題, 連身為資深大律師的主控官都不反對, 法官只會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會主動干預。試想下, 主控又不是初出茅蘆的大狀, 法官怎會下下提醒你是否反對被告盤問的問題, 最多就是望下你, 看你有沒有打算反對, 你是資深大律師, 你毫無反應, 即是你默許盤問的方式。黎婉姬有25年大律師年資, 今年3月22日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以前當差總有十年八年, 上一單對劉夢熊還針鋒相對, 她有需要解釋本案所採取的沉默態度, 她不在審訊時表態去約束黃毓民的盤問, 到頭來那班愛字頭的小丑為了痛惜梁振英而罵法官, 律政司才出來叫人尊重法治, 這豈不是一個天大笑話。律政司才是始作俑者。如果黃毓民一開始以評論、離題及重複的方式盤問, 控方立即表態反對這些問題, 而裁判官對此作裁決, 審訊就不會搞成這樣。

我真希望這些愛字頭的人在大陸犯事受審, 讓他們的經驗教訓他們, 認識司法獨立的可貴, 以後就不敢再亂罵了。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 控方刻意不打斷黃毓民的不正確盤問是為了一旦審結定罪, 就可以減低上訴的成功率, 因為控方「公平」地任由他發揮。這是錯誤的想法。如果你講裁判官這樣做, 任你問任你講, 之後釘到陷一陷, 還可以講得通了。主控官就沒有這回事, 根本無需採取這種態度。況且任由被告肆無忌憚地問, 對自己的案情也不利, 可以嚴重影響控方證人的表現。普通人可能會以看大戲的態度去看待, 你兩條友打生打死, 關人鬼事, 或者看到你憎恨的梁振英被侮辱而感到快慰。我們應該關心的是, 法庭的審訊怎可以這樣進行。假如是你支持的人受到辱罵, 你會接受嗎? 所以我們應該遵守審訊的規則, 每個人都獲得相同對待和保護。

愛字頭那些人你可視作鷹犬, 大聲疾呼講民主自由法治司法獨立的人, 又是否因為自己也有黨同伐異而變成另類鷹犬呢? 如果不辨是非, 下下你是黃絲我是藍絲的二分法, 又是不是把自己變成一個沒有腦袋的小無知呢?

再談黃毓民的盤問

我上一篇批評黃毓民的盤問涉及評論, 不切題及重複(comments, irrelevant and repetitive), 今天裁判官也忍不住要開腔了, 這是明報今天即時新聞的報導:

【毓民擲杯案】黃問梁為何叫保鑣報警 「點解你唔特事特辦打畀警務處長」 官囑盤問勿加評論 (14:26)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向特首梁振英掟杯案今早續審,無律師代表的黃毓民第3天盤問控方證人梁振英。黃毓民今早再問及與梁錄口供警員身分等問題,梁振英多次露出笑容,稱黃的問題他已「答咗好多次」,主審裁判官亦多次打斷黃的提問,指他的問題已經問過。

裁判官朱仲強對黃解釋說,盤問不是「你問完一次再問一次,再發現有唔同」,黃毓民回應稱梁振英「慣性每一次都可能有唔同答案」,惟裁判官指盤問「唔係咁樣」,指問過一次就不用問第二次,又指黃多數提問的上部分都「唔關事」。

黃毓民庭上質疑,掟玻璃杯事件發生後,梁振英為何要自行拾起玻璃碎片,返回禮賓府後才將之交給保鑣及指示對方報警,「點解你唔『特事特辦』打畀警務處長咪得囉,你最興㗎啦」。主審裁判官朱仲強隨即插嘴,「佢興唔興係第二件事,你直接問佢啦」,並指發問時不應附帶評論,否則會拖長問題。


我覺得奇怪的是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資深大律師為何如此沉默, 這其實是她的責任, 她應該一早就站起來反對這種性質的問題, 而非要由法官出手。反對這種盤問方式其實也是一種上庭訟辯的技巧(advocacy), 反對可以制止對手肆無忌憚的踩過界, 讓對手有所收斂, 否則對手會越踩越過。像看戲一樣不作為, 在我看不管你是否資深大律師, 有失職之嫌。能夠即時反對除了頭腦要清醒, 也要反應快, 一聽問題就知道漏洞在那裏, 也知道違反了甚麼盤問的規則, 若果後知後覺, 證人已答了不應或不准問的問題, 那你就不是一個能征慣戰的大狀。我看新聞報導而得到的印象是Anna Lai SC的反應令人失望。

明報另一則新聞這樣講:

【毓民擲杯案】黃引02年高院判辭指梁振英非可信證人 梁不同意 (20:57)

黃毓民在盤問尾聲,拿出一份高等法院於2002年頒下的判辭。該案件關於華懋在1991年透過附屬子公司獲得如心廣場所在地段的發展權,但最終發展商因未能於限期內完成物業發展,須向政府繳交罰款及補地價。發展商其後在2001年向高院興訟,要求取回已繳付的罰款及額外地價。

黃指出,梁振英當年曾為發展商出庭擔任證人,但法官於判辭批評他是不可信的證人,指他的供辭「模糊、無法令人信納」,而且自相矛盾,令人感到極度奇怪及難以置信。黃認為,既然法庭曾指梁的證供不可信納,顯示他是沒誠信的人,而且梁就本案作供期間,「最鐘意用語言偽術」,故認為梁就本案的證供亦不可信,梁聽罷後表示不同意上述說法。

梁振英完成作供,審訊下周一續,將傳召提供會議廳閉路電視的立法會保安員劉偉權,以及證物警員關善元作供。

黃毓民拿出2002年一份判辭指梁振英的誠信被法庭質疑, 這樣講也算是事實, 他是指這件案: HCA 10834/1998, 是2002年3月4日頒佈的判辭, 有興趣可隨連結登入去看, 不過我勸你別花時間, 悶到抽筋。原審法官麥卓智(Gerard Muttrie)對梁振英確有貶斥性的批評, 但也先下了注腳, 請看這段:

70. These major protagonists give totally different accounts of what happened between them. They are both highly respected men, and in the public eye, Mr C.Y. Leung as Convenor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and Mr Bowen Leung as the present Director of the Hong Kong SAR Government Office in Beijing. They may be expected to tell the truth to the best of their recollection but of course they are subject to the fallibilities of recollection which affect everyone. Indeed the same applies to most if not all of the witnesses here. If we are not dealing in every case with “the good and the great” we are at least dealing with senior professionals. As always it is necessary to look at the evidence in the light of inherent probability and against its factual background including the correspondence and other contemporaneous documents, including those internal Government documents, voluntarily discovered or discovered following my order for specific discovery, and the evidence of the various other Government officers from the Planning, Environment and Lands Branch and the Lands Department.

我只是速讀判辭, 連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也畧讀了, 實在太忙碌, 剛為求助者解答疑難兼修改求情信的內容後, 才有機會看新聞。畢竟黃毓民作為被告, 法律對他有高度的保障, 他誠信方面我不能作評論。我對這件案主控官的表現確實失望, 在適當的時候應該約束被告, 法庭不是讓瘋狗亂吠的地方。

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

黃毓民的盤問

黃毓民盤問CY 梁家傑讚表現好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喺特首答問大會上涉用玻璃杯擲向特首梁振英(CY),被控普通襲擊,案件早兩日開審,毓民盤問擔任證人嘅CY時咬文嚼字,包括質疑CY口供有錯字,拋擲唔係「摘」,又話連口供紙頁數都錯,質疑CY夾口供等。辯才了得嘅毓民今次自辯,令佢可以直接盤問CY,佢話相信呢單案無乜大狀肯接,即使有都未必會好似佢咁盤問CY喎。

呢單案件可謂一地花生,毓民噚日更獲公民黨資深大律師梁家傑稱讚,形容毓民表現好,庭上發問嘅問題有sense,真係識問嘅。而被列為案件證人嘅自由黨田北俊噚日就同毓民笑言,佢唔可以上庭做證,皆因佢一早已表明唔支持CY連任特首,呢個立場唔知會唔會令到佢證人身分唔夠可信呢?
(21/4/2016)

梁家傑資深大律師說黃毓民盤問梁振英有sense, 當真? 除了圍繞問梁振英對擲杯的反應, 即是問他驚唔驚外, 其他大部份問題都不對題, 有很多是comments, 應留待陳辭的時候講, 也有不少是irrelevant and repetitive, 畀我做主控已object到佢暈。我這樣講可能太空泛, 不如舉些實例來說明。

黃毓民指梁振英的口供紙裏把「擲」字寫成「摘」字。

黃毓民在庭上播放案發後立法會復會時梁振英的發言,片段中梁稱有議員「眾目睽睽下拋擲物品」,黃指前日梁作供時稱,口語會說「掟」,但片段中明顯是說「拋擲」,梁在黃追問下,先後5次重覆答他認為「拋擲」和「掟」是「同一意思」。黃毓民質疑梁「講大話」,認為梁將「拋擲」說成「掟」,是因為有人告訴梁這樣說可支持對他的指控,梁否認。
(明報)

黃毓民問梁振英,把玻璃碎袋在身上有否感不適,「有無擔心整親?」「有無擔心劃破西裝?」梁皆表示沒有。黃毓民質疑,將玻璃碎放在身上的袋是很危險,梁振英表示玻璃「飛過來時十分危險,係西裝袋時,隔住西裝、恤衫,不危險。」

黃質疑梁說法不合理,要求梁示範將玻璃碎放在西裝袋內,惟裁判官認為沒有需要。黃又問梁為何不用紙巾包住玻璃碎,梁表示「無需要」,黃毓民問梁「你練過鐵布衫?」
(明報)

這件案有影片錄下過程, 法律上可爭議的地方基本上只在究竟梁振英驚不驚, 如果他驚的話, 這種感覺是否合理, 是整件案構成普通襲擊罪的重點。盤問他其他枝節的地方來測試他的可信性當然是合理的做法, 但盤問不是同一條問題×5次, 也不是測試他的中文程度, 看他為何用錯了字或者用辭不當。把玻璃放在衫袋可能沒有必要, 但黃毓民又不是指梁振英插贜嫁禍, 破玻璃用甚麼方法檢取及收藏有乜relevance? 別忘記當日的影片, 黃毓民聲大大, 掟你又點, 連記者也大罵, 咁巴閉咪繼續做瘋狗, 不要扮小可憐囉。這種男人我最看不起。一開始就話主控官是資深大律師(Anna Lai最近晉身資深大律師, 是律政司的唯一女SC), 他自己沒有律師代表, 癲成咁邊個夠佢叻可以代表佢? 代表佢必然即日被炒, 因為他的眾多問題律師都不會問, 他一定不會滿意律師的表現。Anna Lai可能因為可憐他所以沒有反對他的盤問。黃毓民今日又話頭暈要睇醫生, 咁激, 因住爆血管。

兩邊的支持者都是狗黨, 你以為打世界杯外圍賽, 使唔使上庭搖旗吶喊叫加油? 法庭不是黨羽聚集的地方, 他們去打氣指手劃腳, 只會把審訊變得farcical. 一班小無知, 加一隻扮成小可憐的瘋狗, 加上那個還有霸氣的小震驚, 構成開埠以來天大笑話的審訊, 前無古人, 後無來者。香港人最喜歡把普世標準掛在嘴邊, 這件案肯定超標, 成為普世都未見過的個案。香港可叻番次, 樣樣排名下跌, 這一樣可排第一, 審訊鬧劇的第一位。

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

黃毓民 v 梁振英

我想我為黃毓民擲杯事件寫過十篇八篇, 今天看到明報即時新聞有關審訊的報導, 可謂一場浪費法庭時間的鬧劇, 也難為了執到這單案來審的裁判官朱仲強。東區法院一向都是記者雲集, 最多大案, 審理最多政治性質滋生出來的案件的地方。 所謂政治性質, 並非政治檢控, 而是社會運動所產生出來的案件。你看, 遊行由維園開始, 立法會在金鐘, 中聯辦在西區。以前有西區裁判法院, 起碼會分擔了金鐘以西的案, 現在港島只有1991年1月開業的東區法院, 幾乎所有大案都由東區處理, 包括不分警區的Headquarters案件, 譬如毒品調查科、商業罪案調查科、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 以及廉署的案件, 所以在裁判法院的層面, 東區做官壓力特別大。

黃毓民一開始就不要律師, 這是策略, 有律師很多說話講不出口, 律師不能胡亂講, 沒有律師就可以口沒遮攔了。在開審時, 黃毓民反對控方傳召梁振英作供, 這是明報的報導:

控方欲傳召控方第一證人梁振英,惟黃毓民提出反對,指梁振英過去因其言行被很多人認為是「講大話、無誠信、人格卑下」,並不恰當成為證人。

黃又指,梁振英作為特區行政長官不適合出庭作供,「佢不是別人,佢係梁振英,要人叫佢梁特首嘅」,根據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說法是「地位超然」,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之上,法官也由他委任,「如果佢作偽證,你法官奈得佢何咩?」


這無疑是廢話, 黃毓民只想做政治show, 一個證人的誠信, 只有通過作供及被盤問後, 由法官判斷。對法官的任命, 黃毓民也講錯了, 只有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 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 並報人大常委備案(《基本法》第九十條)。其他級別法官的任命, 行政長官只是橡皮圖章。這件案已見到黃毓民集中火力盤問梁振英對擲杯的感覺, 因為這是assault, 不是battery, 所以控方要證明黃毓民擲杯導致梁振英 apprehend immediate and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 可見黃毓民盤問梁振英時問他是否在立法會見慣拋擲物件所以處變不驚, 又問他為何既然驚又不離開, 圍繞在「驚唔驚」這課題。這件案要審9日, 不是玩嘢和浪費法庭時間, 還可以是甚麼?

武裝起義

民族黨﹕暫不武裝起義 稱月內有行動 辦論壇講座吸年輕人

【明報專訊】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昨日接受電台訪問,被問到會否武裝起義,他稱香港現時未必有需要,但不排除日後有武裝革命的可能,陳亦預告將會在一個月內有更多實質行動。陳及後補充,強調「此刻不會搞武裝起義」,「實質行動」是指舉辦論壇、講座、讀書會及拍宣傳片等,冀接觸更多年輕人,「都是溫和文靜(行動),大家毋須擔心」。

陳浩天﹕核心團隊「齊腳」 一半學生

陳浩天昨接受港台《千禧年代》訪問時透露,該組織核心團隊已「齊腳」,約有30人,當中一半成員是學生,成員短期內不會露面,認為不需要像傳統政黨「晒馬」。陳又說,民族黨的公司註冊進度比較緩慢,但不影響運作。

稱倘派傳單算行動 「想告咪告」

陳浩天說,組織目標對象為青少年及學生,將舉辦論壇或讀書會等宣揚港獨和民族概念,亦會有其他對外宣傳運動,如拍宣傳片、印製單張等。對於律政司曾表示民族黨若有其他行動,政府會密切留意,陳認為暫時只是言論階段,但被問到派傳單是否已可視為行動,他說「佢哋想告就告囉……唔理得咁多,只會跟計劃去做」
……
(19/4/2016 明報節錄)

這班港獨越看越無知, 人貴自知, 不是人貴無知。這班人出來組黨之前, 根本未搞清楚會否承擔法律後果, 只是在別人評論他們會否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 及違反《基本法》後, 他們才出來鸚鵡學舌。本來虛心學習, 看到別人的論據加以利用是正確態度, 我只想指出, 從各方面看, 這班人思想幼稚, 對於港獨的想法, 只停留於一廂情願的美好, 實際會面對的法律問題一開始就極度無知。港獨的陳浩天上星期在香港電台侃侃而談法例第一章的附表8, 極有可能是看了我在3月25日所寫的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一文後, 才有這種論調, 在此之前, 我看不到有其他引用附表8來討論的文章。早兩日在城市論壇田北辰說港獨主張只會成為加速為第23條立法的藉口, 那位港獨發言人駁斥田北辰, 他說2003年都未有港獨, 政府已想為第23條立法, 所以港獨主張與第23條立法無關。這人自以為口才好, 這反駁好有見地, 根本是廢話。《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是無可避免的, 只可拖延, 2003年政府試圖立法引起民憤, 引致葉劉去職, 立法只是暫時擱置, 而並非廢除了23條。港獨的主張正好提供藉口讓那些愛國的馬屁精再次鼓吹立法, 這班港獨不是蠢才還有誰是?

我不是講鸚鵡不能學舌, 而是由此證明這班人的學識和理論基礎薄弱, 除了空口講白話, 充滿噱頭地講之外, 只是一班可憐的小無知, 只可招攬一些更無知的人去附和。真的要講獨立, 要有法理, 也要有群眾, 更要有實力。武裝革命? 咪玩喇, 你估陳勝、吳廣那年代揭竿起義, 你班友點樣武裝, 喺屋企攞地拖棍, 攞埋菜刀, 撬埋行人路啲磚, 抑或好似黑社會劈友咁, 擸埋開山刀、牛肉刀? 就算畀你煽動到解放軍去推翻共產黨, 佢哋都唔會同意畀你獨立喇, 你班高大空根本未瞓醒。Definitely a bunch of idiots.

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

不黨不群

上一篇有人留言把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接受蘋果日報的訪問連結貼給我看(【品味蘋果】譚允芝:擦鞋留番俾何君堯), 看完頗快慰。快慰的原因是現屆和上屆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性格率直, 快人快語, 沒有政治立場的包袱, 不怕得罪人, 敢於講心中話。我無興趣研究何君堯怎樣擦鞋, 律師會的會長一向都不是敢言的, 可能生意尤關, 不敢坦言。留言者問我對法律界中擦鞋人的看法, 我沒有回答的能力, 甚麼行業都有這種人, 律師擦鞋也不稀奇。

很多人說自己有獨立思考, 只把這話掛在嘴邊, 而實際上連腦袋都沒有, 更遑論思考,  這很易從行事做人看到。譚允芝的言論我頗受落, 可能因為我所寫的觀點和她相同之處甚多。譚允芝講到她母親怎樣教她做人, 文中有這描述:

……女兒心中,母親是個讀書人,母親怎樣影響女大律師,她是這樣寫給記者的:「不群不黨,棄絕功利,只求學問,無論環境若何,仍保持孤高脫俗,行事為人從來不為討好誰。」


真巧, 我近日也講了不少這類說話。黨同伐異, 罔顧公義的人太多, 跟這些人多講也浪費生命, 除了孤高也別無他法。

最近因店鋪盜竊寫給我而最終獲得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女生, 今午再寫給我, 告訴我她申請外國的學席獲批, 寫給我這陌生人分享喜悅。她對於之前犯錯還心感不安, 她覺得是主的安排, 讓她認錯, 讓她悔改, 也給她機會。她問我信不信主。我真的甚麼也不信, 我只信人只要有行公義的心, 把它付諸實行就夠。太多假借頭頂光環來行惡的人, 他們只是把他們的主視為行惡之後的讖悔對象, 讖悔禱告後又繼續去行惡, 禱告只是一種解藥。若把宗教的幡旗揮舞, 就足以辨正邪, 世界就簡單了。

有奸邪, 有擦鞋仔, 也要有縱容他們行為的人才會做成肆虐。除了黨朋, 也有樂於接受奉承的人, 那些擦鞋仔才能舒展渾身擦鞋奉承的招數。也有面面俱圓, 態度滑不溜手的人, 對着這些人, 我也不得不孤高, 交往毫無味道, 這種朋友一個也不能多, 他們屬於我所講guilty by connivance.

2016年4月17日星期日

公平與特權

公平之二的一些留言引發我寫這一篇。我不是要反駁任何人的看法, 因為講公平或特權是一個很大的課題, 並非三言兩語可以講得清, 而且從微觀只能看到個別事件, 譬如這熱烘烘的梁頌昕行李事件, 這事本身引起我討論的興趣不大, 畢竟這種特別處理行李事件是特權抑或平權, 講了個多星期還是含糊不清, 如果不能肯定講這涉及特權而純粹是不普遍但可酌情處理的權力, 再討論下去也意義不大, 更無需上綱上綫去積極抗議。梁頌昕會帶甚麼危險品以致危害其他乘客安全的機會極微, 無論如何也先通過了安全檢查, 才有人替她帶行李入禁區。社會人士表達了關注, 會濫權的人應提高警覺, 警剔自己和家人。從宏觀看, 任何特權都應受到一些約束, 就算有權行使, 也要小心謹慎, 有權做也不表示一定要做, 放棄特權也是一種行事選擇。

我以公平為題寫的文章, 是想強調只要大眾在潛意識裏保存公平公正的心, 社會不公的現象便可以減少, 行使特權的人也會戰戰競競。那也只是微觀的公平, 宏觀的公平涉及像含金匙出生和世代貧窮那種現象, 那屬original wealth v original poverty滋生出來的。

近期寫電郵給我的讀者較多涉及店鋪盜竊, 他們希望控方可撤銷控罪, 讓他們簽保守行為。有很多年資較淺的律師或檢控人員未必知道, 在十多年前, 要提出這種要求而獲接納, 近乎妄想。以前可獲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一般只是那種一時氣憤(on a spur of the moment), 性質輕微的襲擊或刑事毀壞, 例如兩人口角, 繼而動武打人一拳, 或者駕駛所引發的爭執, 下車理論時在氣憤下踢了對方車輛一腳那種情況。那時的傳統, 不會撤銷藏毒及盜竊罪, 予以簽保守行為。當然也不是絕對沒有, 尤其發生了兩宗頗轟動的案件後。轟動並非因為案件嚴重, 而是因為「特事特辦」。我也不開名, 反正當時法律界無人不知。高級法官女兒店鋪盜竊獲准以警司警誡方式處理而無需落案, 而這女兒已超過警司警誡設定不超過16歲的年齡限制。另一宗是前刑事檢控專員兒子藏毒獲准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當年屬匪夷所思的事, 所以引起輿論批評。從那時開始, 代表其他被告案件的律師開始積極嘗試向律政司提出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要求。律政司以前可以輕易拒絕, 發生那兩件案之後就不再輕易了。拒絕就要有具說服力的理由, 否則會受到處理不公的指責。漸漸就發展成較為寬鬆的政策。很諷剌地說, 沒有那些特事特辦的先例, 就沒有今天的寬大處理。

客觀去看那些有權勢、有地位的人的子女, 在向律政司提出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時, 客觀條件確實比一般人優勝, 良好背景, 再犯機會較細, 代表律師的地位也高人一等, 寫信的說服力就算不特別強, 律師的名字已先聲奪人。相對一個普通人, 只能拿$500出來找當值律師代表, 聲勢怎能相比。我沒有貶低當值律師的能力, 幸運的人可以遇到經驗豐富及很用心辦事的, 倒霉人可以遇到很不理想的。這本身就不公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審訊過程就會貧富有別。有錢人自然可以聘請強大律師團抗辯, 沒有錢的就不要自作孽了。我當然不能怪富人有錢, 不公平並非他們製造出來。現實就是這樣, 這種是與生俱來的不公平, 現在使用的公平方法, 其實建基於一個不公平的基礎上, 就算有特權的人不去行使或濫用特權, 已經很不公平, 有權勢的人還去濫權, 世界就更不公平了。

作為一個普通人, 又可以怎樣做呢? 可以做的實在很少, 我只能盡力為公平公正吭聲, 而不會guilty by connivance. 我不同意為不公平發聲是無能力的人叫有能力的人退步來迎合他們以達同一水平的講法(公平之二的留言), 以個人努力來衡量成敗/公平, 首先要有相同的條件才能比較, 即是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線, 也不能一個穿跑鞋, 另一個穿拖鞋。現實是, 先天條件不公平, 怎樣跑都跑不出公平結果來。

2016年4月16日星期六

苦瓜炒蛋

近日少講吃的, 這篇講吃。

很久以前寫過苦瓜湯一文, 在朋友間流傳, 頗受歡迎。這湯比較適合夏天喝, 甘涼解暑, 做也容易。在悉尼找材料最大的困難就是金華火腿, 正是一片難求。肉類不能從香港帶回來, 可以放一二片金華火腿落這湯裏, 就更加能夠把這簡單的湯提升到更高境界。

苦瓜在我朋輩中是極受歡迎的食材, 我總是搞盡腦汁去嘗試不同吃法, 涼拌、加矮瓜一起燜魚、蒸醸等都試過。最近一次請客我就用苦瓜來炒蛋。平平無奇喎, 值得推介嗎? 這味餸看起來平平無奇, 加點心思就可脫穎而出, 我加了蝦干來炒, 就別有一番滋味。

食材:

苦瓜一條
雞蛋三隻
蝦干一把

先把苦瓜切開兩半, 用匙羮挖去瓜囊, 切薄片後加半茶匙鹽出水, 目的是把苦瓜煮稔, 並非去掉苦味, 怕苦就別吃苦瓜好了。把煮稔了的苦瓜隔掉水份備用, 把蛋打成蛋漿調味備用。先煎蝦干, 煎至香脆就倒苦瓜落去一起炒, 再把蛋漿倒入, 煎至像蠔餅那樣便成。蝦干藏在苦瓜中有點靭而不脆, 吃起來就有意外驚喜。我的老友在我家吃過後十分喜歡, 回到家裏也依樣畫葫蘆, 用了1 1/2kg苦瓜(即兩斤半), 12隻蛋和蝦干, 一家三口大快朵頤, 豪吃了一餐。

今晚和老伴撐枱腳, 老伴受我感染, 越來越愛吃魚, 近來尤其愛筍殼湯, 每當在市場見到筍殼, 我通常都買幾條。先把洗淨的筍殼用粟粉抹勻全身來煎, 煎好放入煲裏加水來煮, 加入幾片榨菜, 不用落鹽, 魚湯煮到變奶白色, 加入嫩豆腐及金菰, 便是美味的魚湯, 另外再加一碟菠菜苗, 就是今晚的晚餐。

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

公平之二

上一篇有人把屈穎妍的文章連結給我看, 並留下文中一句話: "我們為避「特權」二字,似乎太矯枉過正,忘了人性,忘了父母心。" 我看了屈穎妍這篇文, 有點意見, 先把它貼出來, 方便討論。

矯枉過正的特權
15/04/2016

【晴報專欄】三個女兒唸小學時,我是學校家教會主席。我第一次參與這類工作,將心比己,想想平日最討厭甚麼樣的家長,就提醒自己千萬別變成這類人。得出結論:因為你擁有一些權力,更不能做特權階級。於是當主席那幾年,我在學校刻意不親近女兒,希望不會令人覺得,我是用主席之利為女兒在學校攞着數。


記得每次學校搞親子遊,每輛旅巴都要有位家教會委員當義工,為避嫌,該委員負責的旅巴一定不是他/她家孩子坐的旅巴,以免家長只顧看望自己孩子而忘了別人的。

結果,第一次親子遊,我家孩子像孤兒,孤零零跟着別的阿姨上旅巴,人家個個母女、父子的樂融融,她們卻眼巴巴看着媽媽在另一輛車跟別人的孩子家長玩遊戲。

第二次、第三次……亦如是,然後女兒說:「我們以後都不參加親子遊了,根本都不是跟媽媽在一起,親甚麼子?」其實我早已察覺,只是規矩如是,沒辦法。

於是我在會議中把意見提出來:我們為避「特權」二字,似乎太矯枉過正,忘了人性,忘了父母心。問題提出了,原來每個委員都有相同感覺,只是怕說出來是拿特權。結果,學校從善如流,以後親子遊可以委員與子女同車,皆大歡喜。

所以,當看到社會上一群餓狼為「一件行李」瘋狂撲噬特首家庭,我覺得大家都忘了人性。1997年,港督彭定康家中愛犬走失,曾要求警方重案組徹夜在寶雲道至香港仔水塘一帶,為這第一家庭地氈式尋狗,今日帶頭鬧事者如李卓人,當年已貴為立法會議員,為甚麼沒痛斥彭定康拿特權?
為人父母,看到孩子出意外,想方設法幫忙,是人之常情。一件行李,一通電話,只是人之常情,今日社會,是不是太矯枉過正了?


屈穎姸舉了她作為家長教師會主席的經驗, 來闡述矯枉過正的概念, 坦白講以此立論, 是頗幼稚想法。屈穎姸算是名筆, 可我只看過她的《火樹飛花》, 也寫了兩篇評論。我一位在司法界工作的好友間中會把她的文章傳給我, 否則我不會看她所寫的東西, 她基本上以個人感受來評論社會現狀, 這種寫作自由空間大, 個人感受也沒有對錯可言, 我一般不會評論。正如有人視歹人為好友, 個人絕對有權這樣做, 別人可置喙嗎? 這次我評是她的論據的邏輯, 而不是她的感受。

屈穎姸並非一個高層次的作家, 論據充滿漏洞, 不過無可否認她是個敢言的人, 這一點我反而有點尊敬。敢言的人基本上夠膽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 而不會藏頭露尾使奸詐, 能夠彰顯人之所以為人的秀美。屈穎姸這篇文以「矯枉過正」這幾個字來發揮, 也用此來比擬梁頌昕的行李事件。先講屈穎姸的親子活動, 我一看就已覺得不明所以, 既然是親子活動, 為何孩子與母親分隔, 親子何在? 這種分隔目的是要避嫌或防止犯錯(枉), 避嫌或防止犯錯過了頭, 才有「過正」的情況。只要改錯沒改過頭, 就沒有問題了, 否則變成有錯不改。學校的前設看法是親子活動要避嫌或防止使用特權, 所以家長教師會的委員跟子女不能同車。我不禁要問, 這算是甚麼有智慧的規定? 假設學校給每個學生派一隻雞肶, 只要委員公平地每人都派一隻, 也不會挑大的給自己的子女, 便無需避嫌, 刻意分拆子女反而是不正確的做法, 用了不正確做法而後知後覺, 還說成是矯枉過正的例子, 原本的「枉」在那裏? 沒有枉就無需矯正, 這例子的「枉」反而是把委員和子女分拆, 而不是因為其他錯處才以分拆來矯正。

矯枉過正英文可以譯為hyper-correction, 要有mistake才可以講correction, over correct不對, 但首先連mistake也看不到, 何來correct? 學校的做法當然有mistake, 這mistake就是學校分拆家長教師會委員及子女的措施本身, 取消了這親子分拆的mistake, 就只是correction, 而不是hyper-correction. 如果你看到這裏還不明白, 那就不用花腦筋去明白了。

屈穎姸繼而借題發揮談梁頌昕的行李事件, 說父母關心子女, 幫助他們解決問題, 是天下父母心。天下父母心, 養兒一百歲, 長憂九十年, 這個可以理解。但在幫助子女時會涉及濫用權力, 就正正是社會不容之處。我不清楚這行李事件究竟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特事特辦, 因為機管局對安全檢查的要求說法含糊。如果沒有違反安檢守則, 梁特首可以繼續撐下去, 如果確實違反守則, 屈穎姸這種天下父母心的講法, 可以用作寬大處理這事件的理據, 而不是叫矯枉過正。毫無疑問, 社會人士把對不滿梁振英的情緒發揚光大, 找到任何話柄就發動網絡攻擊, 而不予天下父母心的同情。屈穎姸以感性發文來反駁這種社會氣氛, 勇氣可嘉, 可惜理據不堪入目。

我講的公平, 是不管是誰人, 不論朋黨, 先以理據判辨是非曲直, 再以人性寬懷視之, 而並非感性居先。如果上一篇留言是要以屈穎妍的理據來說服我, 恐怕是夏蟲語冰, 不堪入目。講公平公正, 首先要講客觀, 要客觀就要抽離及分割私人關係和情感。我每一個留言都有電郵通知, 這是一般論壇或博文的做法。我看到留言就會思考別人的看法, 繼而決定應否回應, 我不會逃避把留言刪掉, 或佯稱沒有見過。公信力是靠公平公正的態度建立的, 逃避也逃不掉, 托詞狡辯反增厭惡。正如我跟別人論爭, 我會保留清晰的日誌, 事件發生先後一目了然, 這是佐證的一種。沒有公正的態度, 妖言只能惑眾於一時, 最終會自暴其醜。當然也會有為妖言塗脂抹粉的人, 不是朋黨, 就是思考能力太低, 對着這類人, 講甚麼道理也枉然, 還有矯正的需要嗎?

2016年4月14日星期四

公平

甚麼叫公平? 一個看起來十分顯淺的問題, 是沒有絕對答案的。我近日跟人辯論這課題, 拼出不少火花。不如舉個生活例子來討論下。

10個人租場打籃球, 場租100元, 籃球耐用, 大家一起科款來買, 以後每次打波只需分擔場租, 每人10元, 這條數十分簡單, 容易達至公平。打完波一起吃飯, 有人吃得多, 有人吃得少, 有人飲啤酒, 有人滴酒不沾, 到結賬時怎樣科款? 一般人會平均分, 也有喝了酒的人付多一點, 朋友嘛不會斤斤計較。這種是本質上的不公平, 無可能做成絕對公平。這些人也考慮到朋友關係, 所以默許這種不公平的存在。撇開友情不講, 最大問題是就算要絕對公平也辦不到, 斷不能在餐前磅體重, 餐後再磅, 計算重量的差異再來算飯錢, 而且就算計到重量, 也計不到質量, 我吃兩碗飯, 你吃兩碗餸, 條數怎樣計算? 懂人情世故的人會覺得自己時常比人吃得多, 找個機會請飲咖啡。只有貪婪的人平時不參與飯局, 有便宜飯吃才去打秋風。

假如有間工廠今年賺多了錢, 老闆為了酬謝員工, 在聖誕節請員工去吃自助餐, 再送幾張機票出來抽獎, 那無疑是鼓勵員工士氣的方法。如果老闆思想極端進取, 想每天都鼓勵員工, 每天抽獎, 中獎者當天可多獲一份工資, 你估有沒有這種老闆? 我想明智的老闆會對員工整體加薪, 而不會鼓勵員工心存僥倖, 加薪既公平也合理可行, 員工也不會因抽不中而有怨言, 更不會因為好食懶飛, 時常怠惰的員工中獎而憤憤不平。以抽獎這種辦法作鼓勵手段, 本質上並不公平。

政府收入有盈餘, 為了還富於民, 採取減稅, 減收差餉, 增加發放老人金及綜緩金額等措施, 又是否公平呢? 那是較複雜的問題。那種公平的考慮不是幾個人吃飯後科款那種, 而是以賦稅來重新分配財富, 也涉及對貧窮弱小的補貼, 對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一定保障, 消減社會戾氣, 也有帶動經濟發展的目的。

如果你收入達到一定的水平便要交稅, 多賺多交, 達到某種成績便可進入心儀大學讀自己喜歡的科目, 儲蓄了首期就可買樓, 那又是否公平的做法呢? 表面上是, 實際上要看你怎樣介定公平這兩個字。有人含着金匙出世, 家產吃幾代也吃不完, 是前人餘蔭, 後人乘涼, 成長受到豐富栽培。有些人卻生於悲情城市, 百事悲哀, 任憑怎樣努力, 沒有幾多人可以脫貧, 而且是不只這一代、下一代或再過一代, 都注定貧窮, 成長條件甚差。我們時常聽到人講要贏在起跑線, 即是富有的孩子, 在小時候開始, 已踏入競爭的場地, 裝備自己, 盡學十八般武藝。貧窮那些, 家中胼手胝足, 連麥當奴也未必有閒錢去幫襯, 人家去到終點自己還未到起跑線。他們一出生就輸在家族線, 一出世已注定輸。對這種情況, 我們要對公平一詞重新介定了。他們可以獲得公平的機會嗎?

我不懂經濟理論, 也不覺得共產手段可以重新分配這些財富, 畢竟也有不少是個人努力奮鬥得來的成果。人一生下來就已不公平, 是否在某程度上可以賦稅手段來調節, 就要交給這方面的專家了。在日常生活中, 很多事情都要以公平公正的心去處理的, 無辦法做到絕對公平的事也很多。故此, 我們就不應刻意製造不公的情況, 來撕裂和諧。行使特權, 不公平的競爭, 偏倚的決策, 私相授受行使公權, 都會引起不滿和激憤。公平是一種態度, 是一種意識, 是對別人權利的尊重。公平和公正像連體嬰, 緊緊相連, 相輔相成, 缺一不可。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不幸的李波

王振民:李波案不幸 盼不再發生 未回應有否跨境執法 涂謹申:不反駁指控已算表態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負責人李波事件引起各界關注,特別是有否涉及內地人員在港執法,而李波更說「用自己方式」返內地,作為中央駐港官員的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昨表示,自己不了解全部事實,但形容李波事件是「非常不幸的事件」(very unfortunate incident),並說「無人想見到、或再見到這些事件再在香港發生」。不過,他沒有直接回應李波是否被當局人員帶返內地,或進一步解釋有什麼「不幸」。但他重申,根據《基本法》,只有特區政府人員可以在香港境內執法,中央會堅持基本法、一國兩制及法治原則,處理兩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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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16明報節錄)

王振民的「坦誠」叫人驚訝, 李波事件發生以來, 大陸可算第一次間接承認有違反《基本法》行為, 當然除了大陸人員在港執法外就無他了。而李波所謂用自己方法返回大陸, 即是沒有經正常出入境口岸的關卡出境, 最有可能就是大飛運上去。李波身不由己, 王振民亦然。他只可以隱晦的語言作承認, 因為他的地位還未夠高到可以出來為此事蓋棺。他另一目的是想緩和氣氛, 減少港人憂累, 他最多可以這樣講。你以為真的可以講到是越境綁架嗎? 直接承認就有很多需要解釋的地方, 也變成官方的立場, 那就會變成違反《基本法》的明證。

另一邊廂又開戲:

胡漢清擬聯署 籲中央勿引內地法管港獨 促特區啟動23條立法

【明報專訊】香港民族黨成立表明倡議港獨、新政黨香港眾志稱要「公投自決」香港前途,引起中央及建制派關注,批評有關言行已違反香港法律。身兼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昨召開記者會,稱有理由相信,有關政黨的言行已觸犯刑事罪行條例有關煽動、叛逆等,促請律政司澄清推動港獨有否犯法。他認為,若香港法律未有規管港獨,即香港沒法律保障國家安全,中央或會將內地有關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形容提倡港獨的人「闖禍」。

他說將與另兩名全國政協委員劉兆佳及王貴國聯署向中央提出政協緊急提案,促請中央政府不要在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內,將內地有關法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但他說,特區政府應盡快開始為基本法23條立法做啟動、準備工作,預料下周向中央正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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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16明報節錄)

胡大狀寂寞得滯, 近來別人談港獨談得熱烘烘, 他要湊熱鬧, 展示自己存在。條友開玩笑, 港獨現階段點犯法? 佢啲criminal law唔係咁雞嘛? 咁堅就唔使叫律政司澄清有無犯法。事先聲明, 條友好小器, 唔好亂答嘴, 咪畀機會佢發律師信。發起聯署叫大陸咪將大陸相關法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 你以為咁做好偉大, 靠恐咋。話加就加? 要修改《基本法》喎, 亦都跟原本立法目的相違背, 咁都會加原先就唔使將第23條寫埋入去喇。這聯署只是鬼計, 逢親見到鬼計我都心水清, 那是項莊舞劍, 想為23條立法製造藉口, 智商低都諗到, 屬低級鬼計。我近日對鬼計特別敏感, 敏感到要食抗敏藥, 好似有病咁。《基本法》雖然只是小憲法, 假假地都係憲法, 憲法不是可以隨便修改的, 可以隨便改就先改了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 所以聯署只是幌子, 一場大龍鳳。

近日一干人對打擊港獨的言論, 屬「聯合行動」, 四聲大合唱, 輿論、左報、大陸法律學者、本地建制政客和一群跳樑小丑, 都鼓吹23條立法, 我好早已經話班港獨蠢, 做埋啲得把聲又畀人利用嚟做藉口嘅嘢, 快啲消失喇。如果港獨多過得把聲就等拉, 有乜作為啫?

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

無恥之恥

履新被揭嶺大期間涉違規秘撈 終認無申報有酬勞 平機主席陳章明晝失實晚道歉

【明報專訊】新任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陳章明昨履新,同日早上,傳媒揭發他在嶺南大學任教期間,涉嫌違規「秘撈」,同時替與國力書院合作的菲律賓太歷國立大學(Tarlac State University,簡稱TSU)擔任博士論文導師,指導民建聯區議員鄭琴淵以取得TSU博士學位。陳昨晨先稱自己「有申報」,又說沒有收取酬勞;惟至昨晚,嶺大證實陳沒有申報與TSU有關的校外工作(outside practice)。平機會昨晚約10時及11時許先後兩度回應,首個回應提及陳未有就此向嶺大申報,陳「謹此致歉」。第二個回應稱陳有收取論文費用8000元,亦有報稅。

有立法會議員批評,陳昨「一日內講了兩個大話,捱不到24小時」,反映陳誠信有問題,籲他立即辭去平機會主席。

議員批誠信問題 籲辭平機主席

立法會議員黃碧雲說,陳章明昨兩個大話「如非誠信有問題,便是記憶力出現問題」,稱事件反映陳的個人操守已不適合擔任平機會主席領導公營機構,「除了請辭,陳也應向嶺大道歉」。

陳原稱不需特別申報 嶺大﹕須獲准

陳章明昨日一天內被揭兩度失實回應(見表),他在昨早9時到平機會上班,傳媒追問他於2013年擔任TSU導師時沒有申報一事,說法前後不一。陳先稱「有申報」,說因嶺大社區書院與國力書院「有做呢類嘢」。記者追問,陳則說因兩者為「同一個管治團體」,故當時「沒需要特別申報」 、「每年年尾會一次過申報」;其後稱「返去搵校長傾傾」,又說並無收取TSU薪金。

嶺大昨晚7時回應表示,根據資料,從未接獲陳章明從事菲律賓太歷國立大學的校外工作申請,並稱個別僱員需否申請,視乎工作性質及具體情况,嚴格根據審批程序處理。嶺大說,有既定守則和程序,處理全職僱員的校外工作,列明須事先申請並獲批准方可從事的校外工作及相關申請程序。發言人強調,嶺大與太歷國立大學沒任何合作關係。

任鄭琴淵菲大學博士論文導師

灣仔區議員鄭琴淵回應稱,她於2008年修讀嶺大博士課程,由時任嶺大社會老年學講座教授陳章明任論文導師。2011年,嶺大拒向她頒授博士學位,她不服上訴,終獲改頒哲學碩士。她同時透過香港管理專業協會(HKMA)報讀TSU博士課程,學校稱可找任何導師,她遂詢問陳,獲回覆「無問題」。她對陳有否就此向嶺大申報毫不知情:「知我就唔會搵佢,最難過係我累到陳教授。」鄭於2013年獲TSU頒授博士學位。陳昨被問到,為何鄭到TSU讀博士時仍繼續任其導師時稱,「作為導師,對學生有責任」。平機會昨晚11時許回應,確認陳擔任鄭琴淵的論文導師,收取了HKMA的8000港元一次過指導論文費用。

上午稱無酬 晚上認收8000元

高等院校職員會聯會副主席陳士齊稱,隨着院校及遙距課程增多、合資歷論文導師少,「校外工作」於高等院校愈趨普遍。由於原屬院校須與導師「分帳」,故導師必須事前徵得部門同意。

另外,陳章明上周拒絕大愛同盟邀請擔任本周五論壇為主講嘉賓,他解釋是有約在先,日後樂意出席與對方討論。另一團體「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召集人黃偉明稱,早前亦邀請陳會面,但未獲回覆。
(12/4/2016)

孟子說:「人不可以無恥;無恥之恥,無恥矣 。」這一篇論無恥。

陳章明以前是講座教授, 現在是平機會主席, 他狗態畢露, 恬不知恥。學者是有學問的人, 除了在自己硏究領域展現學術成就外, 一般人對學者的道德操守存有一定的期望, 無需任何行為指引作監察, 這些人有責任對自己監察, 不應使自己擔當公務的機構蒙羞。作為教授被聘用於別的大學作博士生的導師本來是一種榮譽, 無需隱瞞, 除非本身工作受影響, 或者那些行為不光彩, 或者潛藏利益衝突, 又或者兼職收入要上繳某些比例, 如果大學有清晰指引要求教職員要為校外工作申報, 教授基於懶惰而不申報已屬不當, 刻意隱瞞是誠信問題, 被揭發後作虛假聲明, 當紙包不住火後才逐一澄清, 這個人已完全喪失公信力, 沒有可能再出任公職了。他已變成一條狗。作為平機會主席, 候任期間已講了頗無知的說話, 一上任就被揭出這種虧欠誠信的事, 他可以厚顏撐下去嗎? 梁振英本人是個受爭議的人物, 我盡量考慮社會政治氣氛給他額外同情分, 可是當你看到不少被委任的公職人物的質素, 不禁慨歎究竟那個是因那個是果。香港的核心價值是甚麼? 我想, 厚顏無恥, 唯利是圖已漸漸取代廉潔奉公, 威武不屈了, 漸漸做成越來越多人會看人眉睫以冀推挽。

人誰無過? 對犯錯的人可以寬恕, 但對恬不知恥的就不能縱容。我這篇借題發揮, 講兩個人。他們不是公眾人物, 所以我不開名, 只有跟我諗熟的人才知, 其實是誰也沒關係, 仔細觀察, 客觀判斷, 只要不受朋黨關係影響, 這類人物, 俯拾即是。我寫的是我對恬不知恥的人的看法和相處態度, 你未必同意, 但每一個人條件不同, 性格也異, 做法不一樣是很正常的, 我不嘗試把自己價值加諸別人。

我曾經參加一個強身健體活動的組織, 主持人好出風頭, 拉攏了本地華文報紙不時作活動報導。本來有人低調, 有人出風頭也不是甚麼一回事, 我跟這人共事過, 有機會仔細觀察這人的行事方法, 我看到太多道貌岸然的虛偽面及奸狡的行事方法。這種人犯了我的大忌, 我可以容忍性格暴燥的人, 容易發火的人, 起碼屬率直之類。暴燥的人可以得罪你, 但你知道他不會以陰謀鬼計來陷你於不義。這種人不用提防, 因為他的心寫在臉上, 陰晴圓缺, 表露無遺。這位仁兄陰柔, 從不發火, 但做事為求達到目的不擇手段, 當然是在不利於他時他就假意應承, 表現民主, 然後靜悄悄地偷天換日。要知道這類聯誼性質的組織, 很多人旨在參與, 不會理會程序公義。標少是不吃這套的人, 做事認真, 不會附從不義之舉, 故此就停止參加。我們在其他場合也再交鋒, 那是有關編輯書刋之事, 來稿定了稿例, 文章字數有所限制。此君「德高望重」, 來稿字數超出一倍, 有人試圖說情, 標少寸土不讓, 這人又不肯把文章改短, 於是把稿件打回頭。這人還好, 大家見面只會點頭, 不再虛偽熱情, 大家再沒有瓜葛。我們結樑只是我不姑息這種人的行事方法, 他沒有陷害過我, 我只是道不同不相為謀, 他不算太奸邪。

另一位仁兄是另一場合的交往, 他除了以上那人的質素, 更差的是陰險狡猾。我這人很傻, 為了群組福祉總是意見多多, 我對於公平公正的要求高, 不肯妥協, 連不喜歡的人我也為對他的不公平而吭聲。最後發展成論壇式討論, 但匿名式的留言, 我不吃這一套, 匿名便可亂罵, 我每次都具名, 故此成為攻撃對象。受人身攻擊是家常便飯, 我是思考跟下筆同步的人。在本blog對付慣匿名攻擊, 等閒視之。 過了兩天, 奉老伴諭不再反駁, 老伴說討論失了理智, 就不要回應了。再過了兩天, 有正義感的人為此吭聲, 間接指出有幕後黑手, 那負責人才第一次具名發聲, 那是論壇成立第6天之事。假意以匿名發言不傷感情, 其實是刻意隔山觀虎鬥, 否則當人身攻擊情況出現, 就應立刻制止, 而不是在自己被指為黑手才現身。標少何許人, 上慣戰場會怕攻擊嗎? 我只介意這人的陰險之心, 看到我寫《標大俠》一文, 還要扮成小可憐, 向人哭訴。見到我面還異常熱情, 擺出一笑泯恩仇的姿態。我嘔吐! 老伴說人家做得好好睇睇, 這事就了斷吧。哈哈, 標少只有平均智商, 對一個人的判斷卻頭腦清晰。這種狡猾陰險手法是想在大眾面前贏得掌聲。以比喻來講是這樣, 首先做難為了家嫂, 然後做受委屈的小可憐, 搏取奶媽安慰後, 搖身一變成為知書識禮、落落大方、寬宏大量的閨秀, 是進一步做大戲來坑我。這種人太惡毒了。對付這種人, 像我在上一篇末段講, 我是要不斷給他教訓, 等他記住不要再行奸詐, 否則要付出代價的。一個楚楚可憐的男人, 還是男人嗎?

因為我「寸」得罪不少人, 但沒有人被我坑害, 我發表看法都有一番理據, 你大可不同意, 繼而辯論, 理據不會害人, 只有不擇手段為求達到目的的人, 才會使手段害人。我「寸嘴」有人會留言罵我, 有時我不反駁, 但我在明, 人在暗, 誰罵我也不會知道, 被我罵的人卻沒絲毫虧損, 也不感羞辱。我講甚麼都光明磊落, 有名有姓, 有文字為證, 沒有刪除, 想做黑手也不成。我會因誤會而錯怪好人嗎?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佐證可判斷一個人行事的誠信, 我不會罔下定論, 反而是那些朋黨會視若無睹, 或以種種理由去為歹人開脫。

標少會無朋友嗎? 有些不交也罷, 有些枉交一場, 有些有損無益, 我一向重質不重量。這篇是第1294篇, 開blog以來共寫了一百幾十萬字, 要做假、要行不義, 貫穿全個blog, 恐怕也不容易, 長期讀者對此不難判斷。走筆至此, 不再囉嗦了。

2016年4月11日星期一

老公非禮

今天又收到一單非禮的求救電郵, 是老婆為老公求助, 這是我第5次收由老婆求救的。第一宗發生在三年前, 審訊一波三折, 搞了一年, 來回電郵過百遍, 花了很多時間, 幸好對方英文程度尚可, 我用英文就快好多。我寫那一篇還給讀者罵幫人打甩非禮案, 那一宗原本個老婆寫來問有關量刑指引, 老公打算認罪。我問下問下發覺, 若果被告講法真確的話, 有抗辯理由, 於是建議他抗辯, 以mistaken belief of consent來抗辯。一波三折因為又part-heard又adjourn又trial de novo, 最後重審。期間個老婆因此為了婚姻而情緒低落, 我連counselling都做埋。大佬, 素未謀面, 現在連名都記不起。講完就刪除紀錄, 我不保留這些東西。那是開blog以來第一單, 上晒心。後來對factual的就講少好多, 甚至唔睬。請了律師就交給律師, 無錢就找當值律師, 到了那階段我就不管了。我多數對窮等人家徬徨無助的多講兩句。今天那位從口供紙看知道是住屋邨的, 所以應承會幫落去, 先作了初部分析。我好想知那些老婆寫給我時究竟心中怎樣想。今晚這位也很合理, 她聽了老公的版本, 她相信他無做過, 但她也覺得人家三唔識七又點會誣告。可能這是我幫她的原因之一。我都好想硏究下這種案審結後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但我從來都沒有跟進, 也不會這樣做。有人對這方面有硏究的話請指點下我。

我最近幫幾單店鋪盜竊都僥倖成功, 她們都祝我好人一世平安。坦白講我不是甚麼好人, 我好小器, 如果被人奸計算過, 我會記賬。以前做新仔時幾乎畀個古惑大狀跣到, 從此他要為卑鄙付出代價。每一次見到他我都出難題, 有一次他試圖向我解釋求和, 我不接納, 繼續出難題。這是奸詐小人要付的代價。在庭上吵架是平常事, 下了火便不會記仇, 大家再見面有傾有講。唯一是那些使用陰險鬼計的, 我會小器到底, 所以標少並非一個好人。

港行內地法

京學者﹕倘叛國不受控 港行內地法 何俊仁指危機想像出來 愈打壓愈反彈

【明報專訊】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成立,觸動中央神經,京官及內地學者連日炮轟。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昨日出席民建聯路向營時亦有談及,直指港獨是偽命題,提出的人只是想爭奪香港管治權,更指港獨違反《基本法》、涉嫌犯罪。全國港澳研究會昨針對民族黨而舉辦專題研討會,多名法律學者表明要高度警惕本土激進分離主義、港獨思潮蔓延,其中研究會理事、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表示,基本法23條不是處理國家安全的唯一依據,如有叛國行為而香港不能好好控制,中央亦有責任處理,包括把內地法在港實施。

王振民斥港獨偽命題

對於莫紀宏稱香港若出現未能控制情况,基本法第18條訂明中央有責任處理,民主黨何俊仁認為香港情况「不會控制不到」,因妨礙國家安全的行動一定與暴力有關,而香港現已有不同刑事法例作相關規限,舉例指公安條例的範圍已「很闊」,可處理暴力行為。何形容內地學者提出的危機是「想像出來」,批評若中央及港府愈加打壓,只會引來香港更大反彈(見另稿) 。

王﹕可討論2047是否繼續一國兩制

王振民日前曾說「大範圍」討論港獨都可能違法,他昨在深圳出席民建聯路向營時,亦有談及港獨問題,民建聯副主席張國鈞會後引述,王振民會上指港獨是偽命題,本質上不是獨立,而是有人藉此爭奪香港的管治權,而港獨是違反基本法和涉嫌犯罪,「一國兩制已是現在最大限度的自治,是國家政治法律的底線」。他又引述王振民談及一國兩制延續問題,形容2047年後香港是否繼續一國兩制,是可以討論,但要記住「回歸祖國這事實是永遠無法改變」,強調香港一直是國家的一部分。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引述,王振民形容港獨是挑戰一國兩制,處於「毒港」的階段,形容有關討論蔓延會令商界考慮是否繼續在港經營等,王又多番強調一國兩制令香港管治更好。有與會者引述,王形容港獨不可能發生,但有人想藉此將香港與內地分隔。李慧琼指民建聯對路向營有3點總結,包括深信無論過去、現在或未來,一國兩制是最符合香港和國家的根本利益,形容現時出現社會矛盾甚至分離主義,部分原因是源於對一國兩制的誤解,認為若加強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正確理解和實踐,可化解很多社會矛盾。

莫紀宏﹕回歸後港法律已沒普通法概念

全國港澳研究會則在北京舉行研討會,理事莫紀宏稱,有人在香港成立港獨主張的政黨是否定基本法,以為未有基本法第23條,中央就不能處理的想法是錯誤。他更說香港回歸後,應接受以內地憲法為基礎的新法治觀,指香港特區是由中國憲法規定,通過基本法設立,使用的法律是以基本法為基礎,以中國憲法為核心和指導下實施;在這情况下,已沒普通法的概念,香港原有法律在基本法的規定下可繼續使用,但身分已轉換成中國適用在香港的法律。

另一理事陳端洪認為,港獨是極端的本土主義,批評港獨議題喚醒中國人對近代史痛苦的歷史記憶,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他相信主張極端本土主義和港獨的人是極少數,但需要反思為何在新界東補選中,本土派候選人獲一成半選票,指有港人有戀殖情結,對政治體制有疑問,反映他們一種扭曲的發泄方式,是「社會心理變態」,認為應旗幟鮮明地反對港獨,免讓這種「病態」在民間氾濫。
(11/4/2016)

這篇新聞使人最觸目驚心的地方是莫紀宏的講法。莫紀宏博士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和碩士生導師, 憲法專家。報導這憲法專家的講法, 我不得不重覆一下:

全國港澳研究會則在北京舉行研討會,理事莫紀宏稱,有人在香港成立港獨主張的政黨是否定基本法,以為未有基本法第23條,中央就不能處理的想法是錯誤。他更說香港回歸後,應接受以內地憲法為基礎的新法治觀,指香港特區是由中國憲法規定,通過基本法設立,使用的法律是以基本法為基礎,以中國憲法為核心和指導下實施;在這情况下,已沒普通法的概念,香港原有法律在基本法的規定下可繼續使用,但身分已轉換成中國適用在香港的法律。

如果說他不懂《基本法》或概念錯誤, 我講不出口, 因為他的牌頭大。我只好拿《基本法》出來壯膽。我一向覺得大陸法治不彰, 人治凌駕了法治,不過, 公道講, 大家概念不同, 大陸一切姓「黨」, 法治也不例外, 唯一例外的是錢, 因為錢姓「貪」, 所以評論時也要跟風, 用黨的心智和利益去看。《基本法》是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嘩! 兒意節喎!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大憲法產生了《基本法》這小憲法, 是香港一切現行制度得以保存的一種授權程序。第十八條對全國性法律可應用於香港的範圍設了限制, 就是只有附件三所列, 其他都不能施行。香港原來的制度得以保存, 可參考普通法的案例也同時被確認,  於是有第八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也可借用普通法腦袋的人, 所以有第八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因此, 請了不少紅鬚綠眼來壓陣。不過, 從來都無講過揾姓「黨」嘅嚟助陣喎! 當然姓「黨」的可以助陣, 但要移師國內由人大常委去釋法, 這是第一百六十條所講。

兩個法制不同難以互相參考外, 大陸法和普通法的思維也南轅北轍。莫大教授忽然話普通法無咗(已沒普通法概念), 咁即係《基本法》都無埋, 仲邊有一國兩制? 到其時終審法院變成最高人民法院的附從, 可以由梁美芬、梁愛詩及譚惠珠三個婆娘坐上去, 反正無女人坐過終審法院, male chauvinism喎! 一於由紅色娘子軍撥亂反正, 招牌改為「终审法院」, 睇下你学唔学简体字! 我肯定有得撈, 我識喎。而且服侍女人, 我都好得, 因為最近觀察周圍啲人, 領悟了一番心得。

其實這次莫教授是衝着港獨而來, 並非真的要修改憲法來融入中國的法制, 叫雙方那一方這樣做也沒可能。終審法院一直都以普通法的思維來判案, 大陸則一直以維護政權的思維把法律視作管治的工具, 到2047之後都無可能銜接, 這方面我想也不敢想可以用甚麼方法來解決。當前之務就是希望那些港獨收斂一下, 不要造就任何藉口, 讓大陸的鷹派有機可乘, 大做文章。終審法院判案時也承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港獨連法律上的依據也沒有, 還可以怎樣獨起來? 收檔喇!

2016年4月10日星期日

錢作怪

馮永業認瞞妻與陳婉玉交往 學者稱若夫婦切割 馮太換樓交易責任或減輕

【明報專訊】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捲入換樓風波,被指與「賭王」何鴻燊三太胞妹陳婉玉的樓換樓交易中受惠,她一直堅稱自己不知對方身分,惟其任職機管局高層的丈夫馮永業被揭曾代表陳婉玉的公司簽買賣文件。馮永業昨首度開腔,在個人facebook發聲明,稱自己「從沒有告訴太太我與陳婉玉女士的交往(dealing between myself and Ms Chan)」,又就事件對太太及家人帶來困擾表示抱歉。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質疑馮的聲明沒有交代兩人「交往」是否涉及利益衝突。

馮永業昨日傍晚發雙語聲明,稱自己從沒告知太太與陳婉玉的交往,亦提到「就這宗交易,本人太太確實在交易前不知悉另一方公司的股東身分」。他稱,因有關當局已經或將會調查事件,故此他不會再回應傳媒查詢。

被質疑未交代「交往」是否涉利益衝突

林卓廷認為,馮永業的聲明未能回應質疑,包括他和陳婉玉的「交往」是私人朋友交往、合作投資抑或公務來往,馮曾負責航權,需交代當中有否涉及利益衝突或延後利益;以及馮是否參與其妻與陳婉玉的換樓交易。林卓廷又表示,事件嚴重損害馮氏夫婦作為公職人員的公信力,若不作出具體回應,難以令公眾信服他們適合繼續擔任公職。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表示,馮程淑儀最有力的辯解是不認識陳婉玉,馮永業則無法否認與陳婉玉有長時期的生意和投資合作關係,利益衝突較明顯。他認為,若然馮氏夫婦「切割」,女方有機會減輕責任,但實際上可否做到,則要視乎進一步資料。

馮程fb隱藏「已婚」感情狀態欄

此外,前日脫下婚戒離家的馮程淑儀,昨在馮永業開腔後換走facebook頭像的家庭照,換成兩朵花,與其女兒使用同一張相片;原本用家庭照的封面照片亦變成風景照。昨晚約8時,仍可見「感情狀態」一欄顯示「已婚,配偶為Wilson Fung(馮永業的洋名)」。本報約10時再查看,其「感情狀態」已經隱藏。不少人向馮程淑儀留言打氣,當中立法會議員林健鋒稱「撥開雲霧見青天!」馮太昨未有回應。

至於馮永業的facebook原本有不少公開內容,但發表聲明後個多小時後,其與妻女合照及生活照全部收起,個人資料照片變成紅葉相,雙語聲明亦消失。

接近馮程消息﹕看報才知交往 觸發離家

接近馮太一方的消息人士表示,馮太起初接受查詢時,確實對陳婉玉身分不知情,故此堅持民政局所發聲明無誤。至上周四(7日)再被查詢,指馮在陳另一宗賣樓交易中代簽名,她仍不知情。消息人士指出,她在報道刊登後才知丈夫和陳交往,觸發她要離家,暫未清楚她周一會否復工。

今次風波緣於馮程淑儀2013年以西半山單位與陳婉玉交換跑馬地兩個相連單位,她所付的650萬元低於市價。馮永業約10年前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時主理航權,當時陳婉玉名下的志俊有限公司奪上環港澳直升機場專營權,又成第二間經營廣州線的公司。另外,《蘋果日報》報道,馮永業在陳奪專營權後,與對方乘直升機往返港澳。
(10/4/2016)

我這篇不會評論別人夫婦之間的婚姻, 而是講馮永業的問題。事件發酵到這程度, 廉署必然會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來立案, 有沒有證據言之尚早。這件案有點像許士仁案, 涉及延後利益輸送的問題。馮程淑儀看來只是作為高官用避付稅款方式行事, 未必會涉及刑事, 就算內部處分也未必可以, 只要無證據證明她在聲明說謊, 沒有證據顯示她事前知道對方身分, 那她就可以過關了。

馮永業的情況很不相同, 他在機管局工作前是公務員, 現在是公職人員, 根據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附表1所列, 機管局是公共機構(public body)之一, 馮永業屬公職人員。馮永業先後着的這兩條褲, 都足以使他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工作範圍要做的決策, 會涉及相關的私人機構申請事宜的審批, 難免會產生裙帶關係, 私交要格外小心, 瓜田李下可疑之處甚多。他曾經審批直升機經營權, 然後去坐人家的直升機, 是否有點像衞生幫對一間食肆發牌之後, 要人感恩圖報而不斷去享用廉價美食? 還發展到代那公司簽署文件, 就好像是替食肆做收銀,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arising from outside work。都可想像得到這樣做多麼醜陋。不是趁機撈油水或要事避嫌疑, 就應保持距離, 而不是越搞越密切, 以不尋常方法交換樓宇。刑事控罪講證據, 公信力就講印象, 給人一個很差的印象已失去公信力。

這件事的調查結果未可料, 也有可能涉及串謀延後利益輸送的法律問題, 若然真的發展成這樣, 就可能要等待終審法院審理許士仁案的上訴, 釐清有關法律。許案提出不少於20條申請上訴至終院的理據, 上訴庭歸納為以下一條:

“ Is the offence of conspiracy to commit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made out on proof that the conspirators intended and agreed that, in return for a payment to be made to a person whom they knew was about to become Chief Secretary of the HKSAR, whilst in public office and as such the recipient would be and remain favourably disposed to the payer or at the direction of the payer?”

馮永葉與陳婉玉之間關係微妙, 有沒有在審批直升機經營權時, 已知道馮永業會過檔機管局, 會對她業務做成方便, 並且把延後利益輸送一直往後移, 以至樓宇交換作價低於市值來作饋贈, 又或者期間已獲其他利益,  都有待廉署調查。一邊收機管局工資, 另一邊moonlighting, 層次低的就好似個沙展去撈埋睇場咁, 層次高的就係許仕仁的翻版, 都係錢作怪, 使得晒咩?

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把港獨罵活

王振民﹕大範圍談港獨犯煽動罪 「大範圍」定義未明 郭榮鏗批錯誤理解條例

【明報專訊】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昨日稱,與港獨相關的言論除違反基本法外,若「大範圍」談論,亦有可能干犯本港法律中的煽動罪,但王未有解釋「大範圍」的定義。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王振民完全錯誤理解煽動罪。本身是城大法律系副教授的經民聯梁美芬則認同,私下談論港獨沒問題,但公開談論港獨則有可能違反煽動罪。

王振民昨稱,自己對港獨言論非常擔心和憂心,因港獨的論述是明確違法《基本法》 的序言、第12條和第23條,同時亦有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和煽動罪。他又稱,「犯罪就是犯罪、違法就是違法」,不能因為民主而犯法就不追究。

被問到是否以後不能提、不能談「港獨」兩字,王振民舉例,「如果你幾個人食飯時談談,你可以說是你的自由;如果你大範圍談,還要想好多人跟你一樣、跟你一起做,這就是刑事煽動罪的涵義」,但他並未說明「大範圍」的定義。

王振民又質疑有人提出廢除基本法的說法,稱這意味九七回歸之後,所有根據基本法建立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以至言論自由都要廢除。他強調,香港幾千年來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使曾被英國統治,亦只是百多年的短時間。

郭﹕須惹暴力騷亂才達煽動

對於王振民稱大範圍談港獨可能犯法,郭榮鏗強調,在香港要達至「煽動罪」,有意煽動的人必須要以引起暴力事件、擾亂公共秩序或製造公眾騷亂的手段來達到目的,更反問「大範圍」的定義是什麼。

梁美芬﹕沙漠講無問題市區講唔得

身為大律師的民建聯馬恩國則認為,是否觸犯煽動罪無關範圍大小,舉例若一枱人吃飯,密謀要搞革命推翻政權,其實已觸犯煽動罪。梁美芬則把「大範圍」演繹為「在沙漠講就無問題,但在市區講就唔得」。她認為,公開表達違反基本法的言論,便有可能觸犯煽動罪。

吳康民﹕港獨唔使睇得太緊張

對於港獨問題,前全國人大代表吳康民昨表示「唔使睇得太緊張」。他稱放眼國際,年輕人時興反叛,不一定有好大政治背景。

對於港獨思潮冒起是否與政府管治有關,吳康民承認有一定關係,但說「我在野、你在朝」,社會若要找政府差錯,一定可以找到很多,提醒不必要將社會若干矛盾誇大。

香港民族黨陳浩天日前接受本報訪問時稱,基本法是一部小憲法,「人民是無法違反憲法,憲法是規管政府,劃分政府職能和權力,保障當地人民有什麼權利……只能夠是政府違憲,而非人民」。
(9/4/2016)

我以前寫過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一文, 詳細解釋為何不能以《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來檢控結黨的港獨, 那篇文可能太長及沉悶, 未必有太多人看。但講到討論這法律問題, 我那一篇可算比在媒體看到的詳盡。王振民講的「大範圍」算是甚麼法律概念? 我搞不清, 也不懂。這是他自己創的法例, 然後自行釋法, 不論他在「小範圍」講, 抑或「大沙漠」講, 都是毫無根據的話。王振民未被委任為中聯辦法律部長前是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是學術派人物。他沒有普通法概念, 不懂普通法而含糊其詞, 已有違學者風範。可是, 城大法律教授梁美芬胡說八道, 就太不似樣了。她應該跟張達明上幾課, 或者靜悄悄入來這裏看下標少的謬文, 然後再想清楚, 便不會胡亂拍王振民的馬屁。我一直都無好感的馬恩國反而像個大律師, 明知錯就不附會, 要讚他一次。如果梁美芬不是在附會, 而是真的抱有這種法律概念, OMG, 我會為城大及她教的學生感到可悲, 她只有資格去沙漠教書, 教海市蜃樓大學, 教虛無法律。吳康民這老共產反而有胸襟識大體, 對那些無可能成氣候, 幼稚無知的港獨嗤之以鼻, 就不會抬舉他們了。你越去罵他, 他就越得戚, 地位也提升了。香港那有一個政黨或政治人物會認同港獨? 陳方安生在美國演說, 也說港獨行不通, 英國外相訪港也說港獨不切實際。連為香港城邦論著書立說的陳雲, 他可算是資深港獨了, 也轉了軚否認提倡港獨。這班港獨已孤立無援, 未出師已殞落, 還需要去罵他們? 你越罵他們就越不死, 每罵一次就像替休克的人做心外壓然後再打強心針, 把他們救活。  

真的要罵也要懂得罵, 亂罵一通就給人反駁的機會, 反而自暴其醜, 更加抬舉了對方。你罵錯了, 人家反駁得有理, 焦點就變成是你錯人家對, 出醜之餘還虧了本。以前有個大討論平台的人以為我是5毛走來挑機, 碰到一鼻子灰落荒而逃, 後來變成有時連結我的文章去分享, 這些人算有胸襟, 這叫嘴硬心寬, 看到別人的話有道理就去學習。真正肯理性討論的人就應該這樣。中聯辦人強馬壯, 建制派也壟斷了立法會, 竟然如此無能、無知、無力地罵港獨, 賠了夫人又折兵。

標大俠

標少近來多了個花名, 叫標大俠。標少一向是藝名, 也是真名的音譯。叫我做標大俠的人說我像行走江湖, 行不改名坐不改性, 原因是與人論爭, 具名發表論據而不作匿名。當然不是講在此blog, 在這blog應以筆名留言, 因為曾經有大律師具名留言惹上麻煩。我這篇只講涉及一些生活瑣事的論爭, 而引發的感受。對標大俠這花名我頗受落, 因為如微塵的標少確有俠性。具俠性的人未必有本事, 但會為正義吭聲。我是十分固執的人, 認為正確的事會毫不退讓, 單打獨鬥無需助拳, 可能是過往工作性質培養成好辯論的性格。一涉辯論就難免會得罪人, 因為我不會客客氣氣的, 搔不着癢處地辯論。真正客觀辯論的人, 只會條理分明地對事, 而不會使出旁門左道的伎倆, 背後煽動別人出手, 自己躲起來隔山觀虎鬥, 然後坐享其成, 拉上幃幕, 再在自己胸前別上勛章。最慘是那些傻傻地出來的人, 雖然匿藏名字, 我很不客氣的回覆肯定使有些人徹夜難眠。口舌論爭和文字交鋒是家常便飯, 我開一個電腦看羽毛球, 另一個電腦就開筆, 甚至blog也可一起寫。只要有公正坦蕩之心, 人就睡得安穩。我從來不用別人助拳, 也從來不會發動煽動收買五毛去做打手。一個對十個八個是以前工作的常規。只要自己堅持公義, 便無畏無懼。有些人披着羊皮, 頂帶光環, 以奉承取媚手法去招攬朋黨, 以助聲威。我享受不黨不朋的性格, 就不用開畀面派對。這種朋黨就像建制派那些蛇齋餅糭活動, 建基於利誘性質的輸送。

標大俠這花名我當之無愧, 因為我不搞任何小動作, 也無需打手。捍衛正義的人都帶有俠性, 沒有俠義心腸就會面對強權而退縮。我的臉皮硬, 套不上羊皮。只有君子的坦蕩, 才敢正視別人。留意下你周圍的朋友, 那些心虛的人, 如果講說話時不敢正眼望人, 眼神虛空, 這是陰邪之相, 對這種人要加倍小心。一般來說這種人會扮謙卑, 充滿奉承的方法, 或向你討教甚麼的, 打開關係的缺口, 又充滿感激, 七情上面, 最容易上當的是女人。並非因為女人特別蠢, 雖然蠢女人也不少, 因為這種人通常會對女人落手, 爭取歡心。這種人一般不會做大奸大惡的事, 因為內心虛歉, 沒有那種膽量, 因此就算有小惡, 女人又不以為忤。也因此只有洞察力或者已上過當的人才會看穿。

不要以為是小惡就無需杜絕, 防微杜漸, 姑息養奸。看香港這社會, 醜聞不迭, 全因公正意識低, 有權的人濫權, 公私不分, 公器私用。愚昧的人太多, 任憑你怎樣教育鞭策, 都不見明顯成效, 否則又怎會不斷歷史重演。個人能力有限, 如果多一些人會見不平拔怒刀, 這社會才會更加公正。

2016年4月7日星期四

婆娘猛於虎

這一篇肯定要得罪女性, 皆因一件行李講起。

【特首特辦?】內部文件曝光揭送行李過程 職員解釋需乘客確認行李 梁唐青儀不同意

特首梁振英被指致電機場管理局前線職員,稱「叫我梁特首」,要求將其幼女梁頌昕遺留在禁區外的手提行李,帶回候機室給女兒,最後機管局「特事特辦」,在未按須由物主親領行李的正規程序下,由機管局職員送入禁區候機室給梁頌昕。

根據《蘋果日報》公開的國泰內部文件指,事件發生於上月27日深夜至28日凌晨,Avesco(機場保安有限公司)已盡力解釋必須由物主親領行李,但梁太(梁唐青儀)不同意,國泰職員曾就事件向梁太道歉。

據國泰內部文件顯示,事件發生在2016年3月28日,當時梁頌昕準備乘搭國泰CX872,從香港前往三藩市,她向國泰職員聲稱在出境前,於閘外的8號櫃位附近,遺留了一個黑色手提行李袋。

當晚11時57分,梁頌昕告知國泰職員她一時忘記,將手提行李遺留在南邊大堂的安檢關口,她稱在安檢關口過X光時意識到遺漏了行李,已告訴Avseco職員該手提行李屬於她。惟當時Avseco職員拒絕將行李帶回給她。

梁頌昕告訴國泰職員,她在登記閘口外與Avseco職員爭執了20分鐘,該職員叫她到機艙求助。梁發覺即將準備登機,時間所剩無幾,多次要求國泰職員代表她向Avseco取回行李,帶到登機閘口,因她不想浪費時間再去過境,她並向國泰職員稱,一定要登上那班機。

至凌晨12時,國泰職員致電B櫃位的主管求助,詢問能否在南面大堂找到梁頌昕的行李,並為此事致電登機閘口及機場控制室。5分鐘後,梁太唐青儀回到機場,確認行李屬於其女兒梁頌昕。

國泰職員嘗試向梁太解釋,行李當時由Avseco保管,當時未有機管局職員到場協助;而在機管局失物組職員到場前,Avseco不容許航空公司及梁太領回行李。

至凌晨12時09分,Avseco職員到場,梁太要求(urged)她女兒一定要拿到行李登機,Avseco職員將行李還給梁太。梁太聲稱,沒有人幫助她將行李送到登機閘口,因南面離境大堂關閉,她跑(ran)到北面離境大堂。

凌晨12時12分,Avseco職員嘗試得到上司的批准,要求國泰職員將行李帶到身處登機閘口的梁頌昕。3分鐘後Avseco一名職員通過北面離境大堂,於凌晨12時23分,終將行李帶到登機閘口。

凌晨12時24分,乘客開始登機。過程中,梁太及部分Avseco職員在北面離境大堂等候。

國泰職員的文件中稱,整個溝通過程中Avseco努力地嘗試向梁太解釋,乘客必須親自確認自己的行李,其間國泰職員曾就事件道歉,而梁太並不同意職員的部分回應,但離開時梁太有說「謝謝」。
(7/4/2016明報即時新聞)

這件新聞一直在發酵, 驟眼看是小事一樁, 拿件行李入禁區登機閘有甚麼大不了…… 這是特首的婆娘的看法。回歸以來的三任特首, 不得不讚下曾蔭權夫人, 她雖然沒有甚麼氣質, 表現平凡, 為人低調, 像白開水一樣, 已能突圍而出, 成為三位夫人中最突出的一位。第一位幼稚, 有點滑稽, 一個巴巴閉閉的師奶。 現在這一位, 唉! 樣貌突出, 一介婆娘, 左看右看一點律師的氣質也沒有, 撐撐鷄鷄, 極度巴辣, 用碟上是一味巴辣雞, 未食已滴晒汗。下次選特首, 可唔可以修改《基本法》, 連特首夫人都是選擇條件之一。咪誤會, 唔係選個四正的畀佢做夫人, 而係特首夫人也是選特首的因素。

紅顏禍水, 可以由Helen of Troy講起, 衝冠一怒為紅顏。以前下三濫嘅潮語有云:「為女死, 為女亡, 為女打入雜差房」。你睇, 為咗女人全部都打打殺殺。不過, 為的是紅顏, 唔係為紅衫。這特首夫人, 夫人這兩個字我叫唔出口, 這特首婆娘可否幫幫忙, 咪搞咁多嘢。梁特首民望低, 我想有幾個百份點是拜這婆娘所賜。有句話叫未觀其人, 先觀其友, 即是物以類聚, 不是同類人又點會走埋一齊, 除非係患了交友渴望症, 飢不擇食。新的潮語會是未觀特首, 先觀其妻。如果個樣好唔順超, 個候選人都選唔過, 有實例你睇。

成功男人背後有個女人, 失敗男人背後有個婆娘, 油腔男人四圍都有東宮西宮妃臏宮女丫環阿姐阿嬸, 蠢男人耳仔邊就有送香吻果啲所以就去任人擺佈。

特首這婆娘只懂在特首傷口灑鹽。唉! 婆娘猛於虎! 古代要遷徙避苛政, 現代要移民避婆娘。記得咪喺機場賴低行李呀!

2016年4月6日星期三

固執

這兩天花了一些時間幫一位從香港電郵給我的女生, 又是店舖盜竊希望可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案。對我來講只是重覆講程序上的事情, 分析獲得這機會的元素及可能性, 及一切準備功夫。這女生事發以來寢食難安, 夜夜難寐, 前途尤關嘛。沒有案底的人面對留下人生污點的風險, 有誰不着緊。別以為這些非關乎我切身的事我會一點也不着緊, 其實我同樣地盼望, 同樣地心情緊張, 充滿期盼和祝福她的成功。今午得到她的喜訊, 我告訴她, 她欠我一個以後都要好好做人的人情, 她作了承諾, 一個由她自己負責的承諾。我也感同身受, 十分快慰。其實也充滿感慨, 這品學兼優的女生, 一念之間幾乎終身蒙污。

早兩三星期有另外兩宗非禮及影裙底案也寫給我, 我沒有理睬。前者已聘請律師, 後者直認不諱, 告訴我被發覺時立即刪了相片, 但還被檢控。我不理睬理由很簡單, 請了律師就應聽律師意見, 還要來問corroboration的事, 後者要我像師爺那樣「度橋」, 我幾乎想講最好釘你入去坐。最後我索性不回覆罷了。

這兩天有點小風波, 是生活圈的事, 朋友憤憤不平受了委屈, 訴說看清楚一些人偽善的面目, 問我是否懂得看相, 像一早就看得通透。無他, 觀人於微, 不要只看表面熱情和善的嘴臉, 況且, 從發生的小事顯露一個人的真面目, 我們賺了, 起碼不會在大事上才吃虧。我今天在等待醫生發落時冥想了3小時, 因為前面的手術overrun, 我在白等, 利用那空檔三省吾身。想那女生的案件, 究竟是我幫了她抑或她給我一個幫人回饋社會的機會, 在充滿戾氣的社會播下助人的種子, 感恩之餘這女子以後也可以發揮助人的正能量, 雖是滄海微塵, 也能集腋成裘, 不能小覷。至於身邊常見的充滿虛偽的人, 是生活的一部份, 唯有共存。最要緊的別動真氣, 守着個人公正原則, 不同流合污。麻藥未清, 頭腦已十分清晰, 寫這篇與那女生共勉, 也為氣餒的朋友打氣: 擇善固執。

調查李波

新任入境處長曾國衛:「自己方法」查李波 昨履新 稱要加快處理聲請個案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負責人李波失蹤近3個月後,上月24日現身香港,當日入境處為他錄取口供。新任入境處長曾國衛昨履新時透露,入境處尚在調查李波失蹤後在沒有出境紀錄下到內地的案件,雖然李波拒絕透露離境詳情,但曾國衛表示「不一定」只依賴李波的協助:「我們調查有我們的方法,一定會全面調查」。

暫只查李波一人

曾國衛表示,由於李波錄取口供時拒絕透露離境詳情,故案件尚在調查中,因暫未有確實證據證明李波干犯任何罪行,故未採拘捕行動,但處方稍後會就調查情况徵詢律政司意見。由「妻子稱失蹤」變為「自己偷渡回內地配合調查」的李波,多次稱是在「朋友協助下返回內地」,但曾國衛說,處方的調查對象暫時只針對李波一人。被問到案件會否受限於依賴李波一人提供資料,曾國衛則表示「不一定」:「我們調查有我們的方法,一定會全面調查」。

時任入境處長陳國基2月時曾表示,根據法例,香港永久居民雖不會被控「非法出入境」,但「不等於一個人用自己方式出入境是沒有罪」。

無證出入境可罰12萬

根據《入境條例》第4及第5條,入境處人員具訊問權,任何人出入香港須應要求接受訊問及出示證件,若沒合理辯解而明知地違反,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2萬元。有熟悉出入境條例的人士表示,若有人沒經出入境管制,「以自己方法」出境,再入境香港時,即使出示身分證,亦可能被扣查,以了解當事人的證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有否其他不法意圖。

增聘83人處理聲請

52歲的曾國衛,接替57歲、即日起退休前休假的陳國基出任處長,署理副處長羅振南則升任副處長。曾國衛表示未來工作挑戰包括要加快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今年會增聘83人處理相關事宜,以及於入境前的管制、審核流程、羈留以及遣返與執法方面全面檢討策略。曾國衛強調,對社會任何意見持開放態度,如要考慮羈留措施,將要符合相關法規,強調將來推出的措施只會針對濫用聲請機制者,不會影響真正有需要的聲請者。(6/4/2016)

新入境處長對李波以自己方法出境的講法的調查, 可謂軟弱無力, 不要唬嚇, 他對李波束手無策。李波沒有經正常渠道出境, 甚或用自己方法入境, 入境處只能眼光光任由他解釋, 根本無得告。報導指可引用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及第5條, 這講法誤導。假如李波自駕大飛由香港駛上大陸, 在香港水域被入境處職員截停, 要求李波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李波能夠出示有關文件, 入境處根本沒有任何控罪可以用來檢控他。這連法例的灰色地帶也稱不上, 根本在立法時沒有動機去立這種法例。一艘香港漁船可以離港往香港水域以外作業, 香港富豪可以駕遊艇遨遊四海, 他們無需到口岸入境處辦事處申報, 只要他們被截查時配合要求, 出示證件, 就不犯法。李波回來後, 入境處問他出境情況, 我不知他怎樣作答, 就算他說: 我唔想講, 唔關你事。入境處完全無佢符。告乜? 就算李波再用自己方法入境, 同樣無得告。就算短暫扣查, 最終也要放人。調查李波這件案, 入境處除了問李波本人, 就別無他法了。李波一日不爆料, 這秘密就會石沉大海。李波敢爆料嗎? 可能會屍沉大海。

2016年4月4日星期一

殘體書與腦殘人

鄭錦滿籲毁圖書館簡體書 康文署:深表遺憾

【明報專訊】繁簡中文之爭近年成為熱門議題,雖然唔少保留繁體字嘅行動都得到市民支持,但行動若踩界就未必人人接受。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四眼哥哥)喺自己facebook專頁,上載一條題為「香港圖書館戰爭 自發將『殘體書』下架抗洗腦」嘅短片,聲稱要教網民「用自己方式」,「銷毁」公共圖書館入面嘅簡體字書籍,不過網民反應相當兩極。

短片所見,鄭錦滿喺旺角圖書館入面呼籲市民「自發行動,遍地開花」,佢將簡體字書丟入垃圾桶,又將部分簡體字書放喺書架同牆中間嘅罅隙,同收埋喺滅火筒櫃。有網民贊成做法,但亦有人覺得言論無罪,如果唔畀人睇簡體書,其實同港府話提出港獨就係犯法無分別。

康文署噚日回覆本報查詢時話,對於有人自行將簡體書下架深表遺憾,呼籲市民愛惜書籍,唔好妨礙其他人享用館藏,以配合市民對資訊、研究同閱讀等嘅需要,又話法例已訂明任何人唔可以故意妨礙其他人使用圖書館設施,而令圖書館藏件遭受任何方式損壞嘅人,亦要承擔法律責任,圖書館職員如果發現有人喺館內作出違規行為,會即時處理。
(4/4/2016)

看了這則新聞, 我都深感遺憾, 這個人生活太苦悶, 活得不耐煩嗎? 社會沒有運動所以就要炮製運動出來? 像一隻無聊的花貓, 以追逐自己的尾巴為樂。 簡體、繁體的書本, 讓我選擇, 我也都會找繁體的來看。但一間圖書館的存書, 會因應社區的人種來添置不同文字的書, 就算在悉尼的圖書館的中文藏書, 也會因應購書的人本身的背景及社區的中國人來自那裏而影響簡、繁字體書本的比例。有些書可能只有簡體印行的版本, 便沒繁體的選擇了, 相反亦然。除此之外, 也有日文、韓文的書籍, 以供不同族裔的人閱讀。在香港的圖書館, 收藏一些簡體字書籍也需要上綱上線嗎? 除了是無聊寂寞, 我看不到這行動具任何意義。要全方位抗拒「大陸化」, 不如看清楚食品及用品的產地來源, 不住含大陸建築材料的樓宇, 不喝混入東江水的水, 一於像伯夷叔齊, 不食周粟好了, 這就來得徹底。

在網上呼籲別人去「銷毀」圖書, 會干犯普通法的incitement結合刑事毀壞罪成為「煽惑他人刑事毀壞」罪, 或者近日時常被人引用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慫使他人不守法」罪, 又甚或迂迴曲折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等, 每一條都可以在《刑事罪行條例》找到。

大型社會運動過後, 難免有人會有挫敗失落的感覺。可以找份工做, 或者閉書讀書, 又或者寫點文章宣揚下自己的理念, 也不失是防止體殘腦殘的方法, 一味翻炒窮途沒路的伎倆, 到了今時今日已膩得沒有市場了, 何必做小丑呢? 找點人生意義吧!

2016年4月3日星期日

濟貧箱(poor box)

朋友挨了幾刀, 胃只剩下4份之1, 真正叫無胃口。這人真令我佩服, 手術後兩三天, 身上插滿喉, 便推着吊液架在醫院內運動, 緞練身體。離開手術床不到一星期, 竟然可以每小時步行5公里。回到家裏每天在跑步機上運動, 比沒有動過刀的人更精神。

為他打氣, 我昨天即興召了一小撮好友晚飯。沒有九大簋, 也弄了一桌食物, 忙得不亦樂乎, 其間還浪費了時間為別的事情寫了篇長電郵。吃不完的食物也有一桌, 除了預先多弄的豬手凍及蛋撻給各人捎回去, 雪櫃放到爆滿, 今天不用煮了。為吃不下的人以吃為名的聚會確有點取巧, 朋友只喝了一碗筍殼凍豆腐湯和一些水果, 他先在家中打底煎了一塊漢堡扒吃, 所以我們一面吃他可以不斷講, 我為他造的豬手凍他也沒有動箸。

整晚歡談, 午夜才散去。席間朋友問起我一個我未聽過的裁判官, 事緣是他小時候曾因小販阻街上過少年法庭, 是舊制的典型頂包案, 小販管理隊讓他「代父從軍」, 以現在的思維, 這叫妨礙司法公正, 經我手也做過3幾單, 那些年上了A1版的頭條。朋友提及這裁判官, 因為他憐貧惜苦, 不時在濟貧箱拿點錢濟助貧苦的被告, 是小販的父母官。到了我在法庭工作的日子, 已甚少有官會動用濟貧箱了。我也見過大老爺自掏腰包, 叫書記靜悄悄交給被告的。現在的社會制度改變了, 濟貧箱依然保存着, 卻甚少動用了。2009年3月18日司法機構政務長答立法會議員提問時透露, 多年來每年撥款約$8000入濟貧箱, 以濟助有需要的被告, 使用一向偏低。

濟貧箱只設於裁判法院, 而香港總共有7間裁判法院, 每間平均只有$1300元可動用, 確實少得可憐。當然, 單看金額不足以反映需要, 況且現在的社會福利結構也改變了, 濟貧箱不會有明顯角色。

翻開《裁判官條例》, 你不會看到濟貧箱的立法條文。設立濟貧箱以濟助貧窮的被告其實只是一種有超過800年歷史的傳統, 而並非從立法條文訂定出來的。在別的施行普通法地區, 一種很普遍做法是讓被告選擇捐錢入濟貧箱以換取不留案底, 我是看了幾眼2004年愛爾蘭法律改革委員會有關濟貧箱的諮詢文件才了解多一點。香港的裁判官當然不能命令被告捐錢以換取不留案底, 因為訂定了《罪犯自身條例》後, 裁判官已沒有不留案底的權力。另外, 沒有訂立相應的法律條文, 這種捐錢命令屬於越權行為(ultra vires), 沒有合法効力。至於像香港現時那種從濟貧箱拿錢濟助被告的做法, 當然毫無問題, 因為這種做法並非《裁判官條例》第19條所訂定有關「聆訊的法律程序」的一部份。

2016年4月1日星期五

港獨與《社團條例》

上一篇只講港獨的主張及言論是否違反刑事法, 而沒有考慮組織成社團的港獨團體會否違法, 在上一篇有留言提出這種質疑, 今天看明報, 講到陳弘毅教授的看法:

陳弘毅:23條未立法 可用社團例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出,關於「港獨」或「分裂國家」的問題,基本法第23條要求特區立法處理,由於23條還沒有立法,所以現行香港法律沒有就「分裂國家」問題作出全面的規定。

被問及港府稱依法處理港獨言行,是可按哪條法律,陳弘毅提到,根據《社團條例》第5A條,社團註冊處可拒絕「香港民族黨」的社團註冊申請。如一個社團不申請註冊或在註冊申請被拒絕後繼續活動,政府可根據社團條例第5C條或第5F條檢控其負責人。
。(1/4/2016 明報: 港獨違基本法 陳文敏:非約束市民 指成立政黨無鼓吹武力 不算煽動叛亂)

陳教授所講的是一般被拒絕註冊的社團會面對的違法懲處, 假如有港獨團體, 把自己包裝起來, 並不凸顯港獨的宗旨和目的, 先應付法律門檻, 登記成合法社團, 暗中卻從事港獨活動, 這種情況便會違反 《社團條例》第8條:

章:151 PDF標題:《社團條例》憲報編號:L.N. 362 of 1997; 118 of 1997; 13 of 1999
條:8條文標題:禁止社團的運作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13號第3
(1) 如─
      (a) 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 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1997年第118號第5條代替)
……

這條明顯是政治針對性的, 針對危害國家或公共安全的社團的運作, 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者也在被禁之列。一經禁止, 就會被視為非法社團, 跟黑社會一樣(見第18條)。身為非法社團的幹事,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見第19條)。作為非法社團的會員, 初犯可處罰款$25000(法例寫$20000, 罰款分級制下變成$25000)及監禁12個月,  再犯罰$50000及監禁2年(見第20條)。

以香港民族黨開記者招待會藏頭露尾的格局, 我覺得他們申請註冊只是裝模作樣, 只在擺姿態而並不是真的要註冊成為一個合法社團。他們是有心造出被拒註冊的局面, 造成被逼害受壓制的形象。否則, 明知這種申請一定不獲批, 又怎會去申請。若然真的成立一個港獨社團, 怎會只有一個人站出來, 起碼帶口罩或面具或burqua只露兩點(我指是眼睛, 別胡思亂想)都站多幾個出來。我都好懷疑條友名副其實係港獨, 單獨一個的one man band. 這年頭, 只要指控受政府壓逼, 被警察毆打, 就一定有人撐你, 就一定有人摻扶, 一定有人灑淚, 一定有人like你, 一定有人瘋罵, 出位成名於頃刻之間。到時出嚟參選, 見到個名人哋會話呢條友乜水阿? 喱, 開記招唱獨腳戲嗰個喱, 國務院都要出嚟大聲鬧嗰個喱。效果係咪好似習主席在眾裏尋找某人來握手一樣! 宣傳效果, 立竿見影。電視又影, 報紙又影。講就好醒, 做就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