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星期六

2016年標少札記回顧

又到了年結的時候, 第六年寫回顧了, 但我所寫的不是大事回顧, 而是本札記的回顧。過去一年寫了259篇, 這一篇是260。都寫過些甚麼呢, 我要翻閱一下才知道。由2011年1月開blog, 至2015年9月, 累積了一百萬點擊, 由一百萬點擊到現在, 16個月之間, 帶來了72萬點擊, 即每個月45000個。在此感激讀者的支持, 這數目未計算香港某地產公司在其網上轉載本blog文章的讀者量。反正我從來都沒有把文章結集成書的虛榮, 所以這轉載權還沒有打算收回來。個別人士轉載一兩篇文或某些段落也偶有發生, 我從不拒絕。我又不是以此作稻粱謀, 有人看我的謬文, 正是求之不得。

過去這一年我寫得最多的是甚麼呢? 應該是回覆求助的電郵, 主要是店鋪盜竊, 有時十分清閒, 有時一天五宗, 我不得不在2016年7月4日, 寫了一篇叫店鋪盜竊經常會問的問題(二), 類似Q &A的文, 以減輕重複回答的負擔。這一年有多少求助我全無紀錄, 因為每一件案完結了我就刪除所有通訊, 有誰日後再給我寫信, 我都不會記得起名字, 背景特殊一點的我會有點印象, 否則是張三、李四, 名字都只是一個符號。求助人當中有學歷很高的, 有在某些範疇代表香港的, 無數的大學生。我只有一個願景, 就是他們在獲助之後改過自新及引發助人之心。

過去一年我都寫了些甚麼謬文呢? 我的記憶越來越差了。重温一下, 連留言一起看, 確實費時。在過去一年, 最多人看的文是這一篇:曾健超定罪之後, 超過5200點擊, 為甚麼是這一篇而不是我其他評論曾健超和七警案的, 我不得而知。最多人留言的卻是這一篇: 給並不是moron的人上一課, 多留言可能是因為有人罵我? 其實有很多留言都比blog文好看, 由留言的人來經營這個blog必定很精彩。最觸目的課題當然是人大為宣誓釋法及立法會選舉引起的後續故事, 跟七警案一樣, 這課題都要到2017才找到進一步的答案。

銅鑼灣書店失踪事件引發的憲政問題不容小覷, 到現在雖然只有桂文海未獲釋, 這件事只是在含糊中蒙混過去, 我寫了不少為李波吭聲的文章, 不是為李波本人, 而是為了事件本身。我罵港獨無知, 卻反駁要嚴懲這些倡議港獨者的人欠缺法理依據。當然, 這些港獨未作古人卻已成歷史, 以後都不用去理會他們了。我的題材只環繞政治、法律及生活瑣事, 寫遊山玩水, 記吃喝品茗, 平淡中的絢爛, 羨煞生活在營役中的人。

這一年也寫了幾篇罵日常生活中遇到狗黨行徑的文, 我反省過來, 這些文都不應寫。不是他們不該罵, 而是狗黨之所以是狗黨, 自然有其畜性的因由, 層次太低, 不值得花文墨, 在此向讀者告罪, 浪費了各位閱讀的時間。以後不論他們何其青面獠牙, 我都不再為他們造文章。

一年已盡, 未如之願, 未竟之志, 以及未寫的文章, 都要在新的一年重新開始謀劃。今年多了新讀者及踴躍留言的人, 擴闊了我的視野不在話下, 面對留言的批評, 我沒有像過往熱切地反駁, 是非曲直一言難盡, 所以我減少了回應, 畢竟看法可以共存不一定要互雙排斥, 共榮也共孽, 就好像我處炎夏南隅, 你住寒冬北國, 夏蟲可以語冰, 因為世界是平的。藉着一個平台, 天南地北, 上下古今, 放厥辭, 發噏風, 亦雅亦俗, 一樂也。

回顧是自我反省, 自省不及別人鞭策, 或揚鞭或輕拂, 皆讀者恩賜, 與有榮焉。

悉尼比很多地方先過新年, 祝願新年快樂, 把過去一年不稱意事像塵埃抹掉, 迎接愜意新的一年。

壞事變好事

稱釋法「壞事變好事」 讚港法官有承擔

【明報專訊】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在雜誌專訪中亦大篇幅談及早前人大主動釋法,形容是「壞事變好事」,為港獨劃下紅線,亦是對一國兩制實踐的完善。他又強調,釋法不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香港法院審理梁、游個案時亦保持了獨立,更稱讚判決結果說明香港法官「有承擔」。

在人大釋法後,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曾發起黑衣靜默遊行,主辦方指人數逾2000,警方指高峰有1700人。大律師公會亦曾發出聲明回應人大釋法,指倉卒為《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並無必要,且弊多於利,對釋法深表遺憾。

指判決釋法倘不一 損司法獨立

王光亞在訪問中指出,一國兩制下絕對沒有港獨空間,指出這不單是特區事務,更是中央管理的事務。他強調,若中央任其發展,破壞一國兩制、損害香港長遠利益,則是失職失責。王光亞總結,過去幾場選舉涉及港獨問題已依法得到有效處理。他指出,早前人大釋法亦劃下紅線,立下規矩,直言「從此角度而言,壞事變了好事,是對一國兩制實踐的豐富和完善」。王光亞又反駁批評,指中央沒有介入特區法院對個案的審理,「人大常委會從釋法角度,法院從審判角度,達到了一致,這是基本法設計的初衷」,反而若判決與釋法不一致,才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31/12/2016 明報)

大鑊! 王光亞一讚之下, 上訴庭三位大老爺好似搖身一變坐咗上中級人民法院。

梁游司法覆核一審, 區官盡量避開面對釋法議題, 所以用普通法概念來判二人敗訴。二審時上訴庭正面交鋒, 言辭嚴厲, 儼然是…我不是龜縮, 也毫不忌諱, 但那只是速讀判辭的印象, 還是帶保留的口吻, 不作肯定的結論。所以, 用三點來含蓄描述, 不露那三點了。總之, 我明知和同意梁游被判敗訴, 看到判辭的口吻, 心卻有慽慽然。我在這裏刻意用大陸的字眼: 一審、二審, 坦白講是諷刺, 因為事實上在香港的上訴判辭, 確實見過這大陸慣用的字眼, 心也慽然。

壬光亞以「壞事變了好事」來形容釋法, 蠻可愛啊! 但我對這句話的邏輯: 「若判決與釋法不一致,才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想了一會兒還是混混沌沌的, 不得其解。好矛盾啫, 就是因為司法獨立, 才有機會與釋法的看法不一致, 而不一致得嚟又要跟從。我當然不能質疑人大解釋《基本法》的權力, 那種權威性就好像終審法院定下的先例, 下級法院要跟從判決, 同一stare decisis 的概念。問題是何時需要釋法, 才是爭議所在。「壞事」一定會變成好事的嗎? 既然是「壞事」, 老早就不該做了, 不能心存僥倖望它變成好事。壞蛋變成好人是一種慶幸, 好人好姐叫你去做壞蛋, 睇下你會唔會變好人!

這次釋法, 只解決了涉及港獨的宣誓風波, 港獨的問題是一個獨立問題, 真的要徹底解決, 只有23條立法這途徑。王光亞也開出下屆特首的條件, 看來每一個參選人都會以23條立法作為賣點, 已表明參選的胡官和葉劉都開了支票, 其他潛在的參賽者相信也難以逃避這問題, 都會照樣開支票。

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

惡形惡相

主婦被勸勿吸煙 夫揮拳批㬹傷人

【明報專訊】家庭主婦於沙田置富第一城的麥當勞門外吸煙,被一名會計師勸阻,她反向對方噴煙及追罵。她的丈夫其後出現,向會計師揮拳及「批㬹」襲擊,打鬆對方的門牙。她的丈夫昨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傷人罪,還押候判,須在獄中度過元旦。

非吸煙區起爭執 事主門牙被打鬆

辯方透露,被告黃首應(49歲)任職室內設計師。案發今年11月13日早上約11時,事主熊煒明與妻子及一對子女途經沙田置富第一城麥當勞門外,事主看見被告的妻子吸煙,他認為該處屬非吸煙區,遂上前勸止被告的妻子,對方卻把煙吹向事主,二人遂起爭執。事主後來欲與妻兒離開現場,被告妻子卻尾隨騷擾,事主只好向保安求助。此時被告突然出現,揮拳打事主的嘴,並用手㬹襲擊事主頭部。警方接報到場拘捕被告,他警誡下表示一時衝動犯案,又稱當時只想幫助妻子。事主送院後證實頭有觸痛,門牙被打鬆。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沒有暴力傾向,現已感後悔,願向事主賠償醫藥費。裁判官斥責被告在事主的一對年幼子女面前施襲,相信會對他們構成影響,「諗唔到點解唔即時判監」。裁判官決定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待索閱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再判刑。

【案件編號:STCC5088/16】
(30/12/2016 明報)

呢單案我睇唔順眼。雖然被告認罪, unprovoked attack, 我諗唔到點解唔即時判監, 攞乜報告啫。條友成50歲, 假設佢初犯, 加上認罪, 畀晒credit 佢, 我就抹佢入去坐6隻, 另外賠$10,000醫藥費畀事主。又唔喺十八廿二, in law無需先攞報告, 就可以判監, 仲考慮埋CSO, 對啲咁惡嘅人, 使乜咁好? 睇案情都知個婆娘都係惡人, 撩事鬥非, 人哋叫你咪食煙, 你大不了唔睬佢, 又用煙噴人, 仲要跟住人嚟滋擾, 呢啲咪係尋釁滋事囉, 好人好姐點會咁? 一家惡形惡相, 送條友入去荔枝角深造咪啱晒囉。我就唔會接納求情所講被告無暴力傾向, 咁都可以打人一鑊, 個victim back off 離開現場, 被告嘅暴力傾向係prima facie proven, 幫個婆娘一齊蝦霸。抹佢6 隻, bail pending appeal 都唔畀, 等你使多啲錢上高院申請。我哋需要一個robust 嘅 judiciary。

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

梁游上訴終院

梁游申請上訴終院 促裁決立會處理宣誓權力

【明報專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早前被高院裁定宣誓無效,取消二人立法會議員資格,二人其後提出上訴被駁回,兩人昨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二人在申請書中,要求終院就人大釋法是否實屬修例、立法會是否有權處理與議員宣誓相關的事務等問題作出裁決。

根據游蕙禎的上訴申請書,針對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游要求終院裁定本港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去決定釋法是否屬修法或屬部分修法,以及人大實際上是否解釋本港的《宣誓及聲明條例》而非《基本法》,並要求裁定釋法有否追溯力。另外,游認為除非立法會主席的宣誓裁決是侵犯民選議員的權力,否則法院不應干預他們的宣誓,游亦要求終院裁定立法會是否有絕對權力控制包括宣誓事宜在內的內部事務。

對於行政長官有責任執行《基本法》,游要求終院裁定這是否等同行政長官不用透過律政司直接興訟。至於梁頌恆,則於上訴申請書中要求終院釐清「不干預原則」可否應用在《宣誓及聲明條例》,及在裁定議員是否拒絕宣誓時監誓人或法庭的角色。

【案件編號:CACV224-227/16】
(29/1212016明報)

梁游決定上訴至終院, 昨天是限期28日內提出的最後一天, 按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涉及民事上訴, 需向上訴庭申請許可, 而「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或因其他理由, 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若批出許可, 就要在批出的3個月內交付保證金。這保證款額對每位答辯人不超過$400,000。這裏有梁游兩位上訴人, 有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長兩位答辯人, 即是兩人的保證金加起來可達$1,600,000。他們籌夠錢了嗎? 我當然不知道, 現階段未籌夠也不是問題, 因為還有時間, 另外, 法庭也可暫緩執行有關指令。故此, $1,600,000的保證金額只是最壞打算。現時未夠錢, 若果批出許可, 還可繼續籌錢。當然籌到保證金並不表示會終極勝利, 終極再敗就只好破產了。萬一反敗為勝, 就有機會取回所有訟費, 納稅人科款。萬一上訴庭不批許可, 就只好向終院申請, 終院也不批許可, 那就一切都完蛋。若批出許可到終審庭正審後敗訴, 那就訟費越輸越多。爭產案有金主在背後支持的話, 起碼爭贏了可以在背後分錢, 有值搏率。梁游這一件毫無油水, 勝訴都無錢分, 何況敗訴居多, 所以捐錢的人是政治捐獻, 有殺無賠。

據報章報導, 這些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全部在上訴庭聽審上訴時處理了, 上訴庭會批出上訴到終審法院的許可嗎? 我相信會批出, 因為毫無疑問屬於「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成全佢哋, 畀佢死得眼閉, 畀佢再賠多啲錢囉。點解咁講? 因為釋法是武林聖火令, 是倚天劍屠龍刀, 號令天下, 誰與爭鋒? 通殺!

2016年12月25日星期日

靜靜地過聖誕

今年聖誕較靜局, 只去了一個派對, 因為有人外遊, 有人抱恙, 我也懶搞, 因為不想弄吃。去這派對, 我弄了土匪雞翼和泡菜海鮮炒飯。

老友上星期送來一盒巨大士多啤梨, 維多利亞省出產的, 坦白講我從不知澳洲有這樣大的士多啤梨, 第一次見。

比正常的椰撻的直徑還要長的草莓
上星期帶親友到韓國餐廳吃飯, 老闆娘Eva又送炸蝦、又送雪糕, 我百忙中也抽時間做了一盒椰撻、紫薯撻回贈。



Eva昨日打電話給我, 她母親從韓國來探訪她, 做了別種風味的泡菜給我品嚐。今天偕老伴到河畔散步, 天氣暑熱, 36度高溫, 逛完順便到Eva的餐廳, 殊不知除了泡菜, 她還送我一盒菓子。她媽媽所做的泡菜加了芥菜和較多韮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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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一兩天又要弄點吃得的東西去回禮了, 禮尚往來。如果有興趣做椰撻, 以下是我用的材料:

撻皮用料(36至40個):

1. 杏仁粉(almond meal) 50gm
2. 自發粉(self-raising flour)100gm
3. 麪粉400gm
4. 無鹽牛油250gm
5. 蛋黃三隻(大蛋850gm那種)
6. 糖兩湯匙
7. 鹽半茶匙
8. 水50ml

低糖椰撻餡(30至32個)

1. 無鹽牛油120gm
2. 糖70gm
3. 鮮奶200ml
4. 鹽半茶匙
5. 蛋兩隻(大蛋850gm那種)
6. 麪粉 60gm
7. 發粉(baking powder)2茶匙
8. 椰絲280gm

撻皮材料1-4一起搓, 牛油不能溶成液態, 稍軟就可以搓, 搓好就加5-8一起搓, 然後用保鮮紙包好放入雪櫃備用, 夏天放1小時, 冬天放30分鐘。搓好麵團就煮椰絲餡。慢火煮溶牛油、糖和鹽, 然後熄火, 把鮮奶倒進冷卻牛油, 然後把其他材料也拌進去備用。這份量只夠做約30個椰撻, 另外可以做羗汁蛋漿或紫薯餡。椰撻的中央我放了鮮芒果, Eva告訴我, 放芒果比放菠蘿更好味。當然, 講這些都要你已掌握基本做撻的技巧, 否則出街買好過。自己做就可以玩很多花款, 黑芝蔴、杏仁、咖啡蛋撻等在坊間買不到的味道都可以做。我以前就做過雞批、咖喱批、紫薯加蛋的蛋撻。


椰絲餡也可以變「椰心」。


加一點心思就千變萬化, 活出姿彩。

(newly added)

2016年12月24日星期六

誰搶貴了成熟的櫻桃

今年澳洲的櫻桃是有史以來最貴的, 我去年總會買2、30公斤, 今年截至現在只買過5公斤, 每公斤$10, 這種貨色去年只需$5就買到。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 畀大陸買晒。這種講法距事實甚遠, 始終是新鮮蔬果, 出得口的空運成本高昂, 只有上等貨色才能承受得起這種嬌貴。昨天在市場所見, 上等貨色要$65一盒兩公斤, 去年買塔斯曼尼亞那些頂級貨, 只需$40, 所以今年會少吃一點。那麼, 價格上升的原因為何? 主要是天氣反常, 近收成時氣溫比正常低, 今年雨水又特別多, 所以收成只有去年的四成。在這情況下, 貨錢貴一倍就不稀奇了。不是大陸人而是大自然使櫻桃漲價。

大女兒3個月前回來探望兩老, 閒談間赫然發覺她用的Oral B 電牙刷頭要港幣$50一隻。嘩! 搶錢, 即是澳幣$9一隻, 我半年前趁Costco減價, $20有10隻, 買了20隻, 於是叫女兒帶回去用, 女兒只帶了幾隻。最近親友來訪, 我就看下有甚麼讓他們捎回去, 他們的蜜糖還有太多存貨, 我確認他們有用電動牙刷, 便在Costco買了幾排牙刷頭, 雖然Costco也漲了價, 10隻牙刷頭也只是A$27, 換算港幣也只不過是$15一隻。送了20隻給他們帶同去, 在香港價值$1000, 這裏只花$300就買到。

是誰搶貴了香港的物價呢? 元兇一定是地產商, 租貴物價一定會貴, 一間麵包鋪要月租50萬, 菠蘿包$5、6一個, 每天要賣多少個才維到皮費? 真的能教人不瘋嗎! 大風就可以吹得很遠的一個菠蘿包, 要吃幾多個才飽?

去年朋友問我澳洲出這種Emu油要多少錢:


她覺得好用, 香港的專門店賣$99一瓶。我在藥房和禮品店都找不到, 又不是甚麼名牌, 正在苦惱不知在那裏可找到, 於是去逛超市, 赫然發覺, 原來是平到不得了的貨品, 只售3個幾, 比一杯regular size的cappuccino還要平(細杯的cappuccino都要3個8), 約港幣$20, 於是買了10個8個回去。我返香港仲有乜值得買回來? 除了海味和茶葉, 我偶然會買的是casual 的衫褲, 因為cutting較合身, 而且悉尼買衫不包改, 長褲改短下也很昂貴。除此之外, 我真的沒有興趣買其他東西, 回流返香港更不用想, 我那有錢買個舒適單位來住。

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

法官「揸攤」?

偷竊案證人多 令重新排期 話一日審唔完 官提早休庭

【明報專訊】噚日冬至,但法庭仍然要開到下晝5點審案。觀塘裁判法院就開庭審理一宗現役女警超市偷竊嘅案件,控辯雙方都已經準備好,證人都嚟晒。點知到開庭嘅時候,裁判官聽咗兩句,就話證人太多,一日應該審唔完,下令將案件重新排期,最後搞到提早休庭。

原本負責審理案件嘅裁判官黃雅茵話,因為控辯雙方共有7名證人,而且被告會自辯,擔心未能喺原定嘅一日內完成審訊,又話自己其後幾日已經「爆滿」,無任何時間再處理呢單案。

主任裁判官:審唔完唔係理由

黃官仲話假期後會調往其他裁判法院,認為將案件重新排期係合適做法。

案件其後交由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排期,點知練官話:「審唔完唔係一個理由喎!」之後佢即刻翻查文件,又自言自語咁講「邊個官呀?」辯方就話「6庭嘅官」。

排期仍維持一日審期

練官考慮咗一陣,決定將案件重新排期到下個月4號審理,但審期依然維持1天。Emily睇番法庭資料,其實黃官噚日只有呢一單案件。
(22/12/2016 明報)

我先申報利益, 我不認識2014年才被委任為裁判官的黃雅茵, 明報的報導有明顯貶斥之意, 好勇鬥狠的標少要評一評理。我一向沒有留意這靚女官所審的案, 對她沒有任何正反印象, 看到這報導在上一篇已回應過留言, 忍不住手多寫兩句。今晚要到朋友家Christmas Party, 所以也不長篇大論。首先要批評練官。如果下屬把案件轉到第一庭重新排期, 主任裁判官不滿理由, 不應在法庭喃喃自語, 口噏噏講出不滿, 足以給記者聽到來報導。真的不滿, 寫張便條叫黃官解釋, 或休庭在內庭聽取解釋, 不滿解釋可以拒絕重新排期, 責成黃官開審, 而不是口噏噏。使乜問邊個官, 望下檔案就知啦, 咁做豈不是借傳媒之手來訓斥下屬, 你點做大佬? 你以為咁樣炳到個伙計, 你自己做court leader都顏面無存喇。審唔完唔係理由, 咁咪唔好批囉!

練官是傳媒紅人, 一言一行大把人會報導, 記者當然食住上, 就算照實verbatim咁報導, 都會使人以為黃官懶惰。是否懶惰我不能置喙, 因為要坐在她庭中觀察她工作以及了解她在內庭的工作量才能評論。有些表象是毫無代表性的。譬如寫這新聞報導的Emily, 她翻查法庭審訊表, 見只有一單案, 就暗示本案重新排期後, 黃官可以收工歎世界? 我不知道黃官是否釘得多上訴多的法官, 很多時法官在庭面收工, 要把上訴帶返屋企做, 週末週日都要做, 我認識有些人是週末要返內庭工作的, 不只一兩個是這樣。我就試過返香港約吃飯是約在星期六, 在法庭附近吃午飯, 也碰到其他返內庭工作的人。故此, 重新排期未必表示乜都唔使做。另一方面, 昨日重新排期一整天審訊的案件可以連幾日聖誕假排到2017年1月4日審, 我夠膽講快絕全香港。裁判法院的目標是排期在6至8星期之內, 現在這件案兩星期就可以審, 去邊處揾, 即係話觀塘唔夠案審, 作為大佬有時都要體恤下啲伙計, 如果伙計平時做到好勞累, 就唔好吓吓逼得咁緊, 畀人抖吓氣。黃官要調走, 在這種環境下, 在排期無壓力下, 不用她把未審完的案帶去別的法庭審, 也是合理做法。她調去別的法庭, 肯定已編了案給她審訊, 把未審完的案帶埋去, 無形中加重別的裁判法院的工作量, 做法也不理想, 好像把欠債帶去叫人替你還。

如果這件案的重新排期處理得宜, 不論批准與否, 都不會出現明報這則標題。我再次申明, 我不認識黃官, 我不會做五毛或網絡打手。我評理, 甚麼人也不畀面。

2016年12月20日星期二

鎅刀送官

審理旺角暴亂女裁判官香淑嫻收鎅刀信

【on.cc東網專訊】 審理旺角暴亂女裁判官香淑嫻今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接獲一個公文袋,打開後發現內有一把約5吋長的鎅刀。香淑嫻見狀立即通知法庭,並由法庭代為報警處理,正調查公文袋的來源及寄信人的動機。

警方表示,經初步調查,將案件列作求警調查,交西九龍總區重案組跟進,暫時無人被捕。

香淑嫻昨日在法庭審理一宗有關旺角暴亂的案件,17歲男侍應陳浩文涉於暴亂期間,用磚頭擲向警員,令警員膝蓋受傷,原被控一項傷人罪,控方將控罪修訂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陳決定認罪。香認為案情嚴重,考慮到陳年紀輕,現將他還押到下月9日,待索取感化官和勞教中心等報告後判刑。
(20/12/2016 東方即時新聞)

東方這則新聞的處理手法有點問題, 使人不必要地把香淑嫻收鎅刀與審理旺角暴亂案件無限自由聯想。控方把控罪由「傷人十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修改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我猜想是plea bargaining的結果, 多數是辯方提出而控方接納表面上較輕的控罪, 其實兩罪最高均可處3年監禁, 唯一的分別是「傷人十九」是「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 不能判緩刑。以案情的嚴重性而言, 這認罪的被告一定有心理準備會被收押索取判刑前的報告, 我就看不到被告與香官收鎅刀的關連。以香淑嫻一貫的硬朗, 我不相信這事會嚇倒她。這純粹是我的猜測, 我不認識香淑嫻。

我記憶中法官被擲鞋、被辱罵、被狗仔隊跟蹤以及在法庭上衝向法官而打傷阻止他的法庭書記都發生過, 郵寄具恐嚇性的物件似乎未聽過。有人送花、送咭、送書及送信給法官, 甚至送餅咭作賄賂(被檢控定罪), 對法官講粗口或另一極端講我愛你都發生過, 像這種藏頭露尾的鼠輩行為, 我呸, 睇你唔起, 咁夠薑就上庭面呈喇!

2016年12月19日星期一

司法覆核上腦

有市民司法覆核梁振英 指梁沒有遵守宣誓內容 要求推翻特首任命 (20:39)

過往曾就市建局收樓提出司法覆核的市民李格度,今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聲稱特首梁振英沒有遵守向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的宣誓內容,而他自人大釋法當日、即今年11月7日起,已不是香港的特首,要求法庭推翻他被委任為特首的任命,並要求梁退回薪金給香港政府。惟司法覆核申請書沒有進一步交代理據。
(19/12/2016 明報即時新聞)

好彩今晚食得少, 否則噴晒出嚟。

香港人均計, 好有可能是全球提出司法覆核最多的城巿, 成為一哥, 嘆為觀止。我當然不知這位仁兄另闢甚麼蹊徑, 抑或想到絕世屎橋而沾沾自喜, 可能見到梁游案的判決, 就依樣畫葫蘆, 以為同樣的法律原則也適用。大佬, 特首選舉(假選舉真欽點都好), 最後, 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基本法》第45條)。就算香港法院有權宣佈行政長官宣誓有問題, 也無權推翻任命, 所以, 覆核嚟做乜?  而且, 行政長官的宣誓, 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面前, 或在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監誓的人面前,作出誓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A條), 監誓權根本不屬特區政府, 有效與否的裁決也屬中央。 

從《基本法》的條文, 也可印證這看法。第52條列出行政長官必須請辭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 三 )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如果不肯辭職或嚴重違法, 就運用《基本法》第73條(9)的權力: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 九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

講到底罷免是「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提出司法覆核嚟把鬼? 好喇, 面對司法覆核, 梁振英必然用公帑請那一兩個御用大炮代表他, 申請人輸硬兼賠訟費, 賠得起就益咗啲大炮, 賠唔起一樣益咗啲律師, 不過由納稅人畀錢。所以, 呢個大哥, 戅居!

2016年12月18日星期日

擁抱

論與曾俊華分別 葉劉﹕我讀經濟多過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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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接受《南華早報》訪問再提及曾俊華在任內迴避很多政治爭議,指他「不能只扮好人,要真正處理困難的問題」。被問到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日前在南京大屠殺公祭儀式上,擁抱另一潛在對手、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她認為外界過分解讀,稱自己「上周曾到訪他的家,他也有擁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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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2016 明報)

港官見領導, 眾裏尋他/她的握手, 一向都被解讀為是某種青睞, 特別受重視和喜愛的表徵, 可以無限解讀, 無涯的自由聯想。董建華在南京大屠殺公祭儀式上只擁抱林鄭一人, 自然惹來揣測。董建華為甚麼只挑林鄭來擁抱, 只能問董建華好了。董建華不肯答, 別人只能猜測, 不能肯定原因。葉劉這答案頗差, 酸溜溜的。人家問你, 你若然覺得無需過份解讀這擁抱, 就無需多講, 否則, 在同一場合, 董建華只跟葉劉握手, 而公開擁抱林鄭, 而之後葉劉拜訪董建華, 那擁抱只屬自話自說的「暗」擁, 誰採主動也不得而知。如果以擁抱來較勁, 葉劉就被比下去了。葉劉應該叫記者去問董建華, 她這「暗」擁的答案, 實在太酸。如果董「明」擁林鄭是支持她參選的背書, 那是個人選擇, 你可以扭轉乾坤搶奪回來嗎? 倒不如大方得體展示氣度, 別輸了支持又輸了風度。葉劉參選的意向一直都很清晰, 她恨到發燒, 長期高燒, 但無可厚非。有人立志懸壺濟世, 有人想普渡眾生, 有人想拯救黎民, 毫無問題喎。能否如願是另一回事。

別人可以為擁抱造文章, 葉劉就不能為擁抱爭風呷醋, 否則被人追殺地問: 董生當時只擁抱林鄭一人, 只同你握手, 是否意味董生支持林鄭出選而不支持你?

看來葉劉又再一次陪跑了, 當然, 比起胡官, 葉劉起碼可以出閘。胡官嘛, 心口要掛個 "free hugs"牌, 連陪跑都無機會。

2016年12月17日星期六

梁天琦勇武之後

涉與《大公報》記者爭執 梁天琦昨被捕已獲釋 (14:23)

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接受《明報》查詢時證實,梁天琦昨日因今年8月與《大公報》記者爭執一事被捕,現時已獲釋放,但他稱未知詳情。

警方暫未回覆《明報》查詢,而梁天琦電話則未能接通。

梁天琦今年8月13日在港鐵太古站與《大公報》記者爭執,翌日有男子到警署報案指被人襲擊,警方列作「在公眾地方打架」處理。《文匯報》今天報道,梁天琦昨日下午在其住所被警方拘捕,他被指涉嫌毆打一名記者。

據文匯報報道,梁天琦接受警方查問時拒絕保釋,同日(16日)晚上獲無條件釋放,待進一步調查。
(17/12/2016 明報即時新聞)

今午親友完成了訪澳的行程, 今晚吃過簡單晚飯, 我就送他們去機場, 生活就可以如常地過了。晚飯清簡, 只有陳皮鴨湯, 蒸魚及鴨油露筍。最珍貴的是那一片用來煲湯三十多年的陳皮, 為向矜貴呢? 因為果皮不能帶入口, 在唐人店鋪買到的質素太差, 我只好吃老本。

乘着這空檔看新聞就看到梁天琦被捕, 他不肯保釋, 即是玩嘢: 一係你即刻告我, 一係你放咗我。警察權宜之計就先放人, 日後再拉人落案檢控。翻查舊文, 原來我四個月前寫過這一篇: 勇武的梁天琦, 已評論過應檢控的控罪, 不再贅。梁天琦要玩嘢不肯保釋, 有乜着數? 老老實實, 除了在正式落案前無需往警署報到外, 這次是告硬的。為何要在事情發生了四個月後才拘捕呢? 我猜最簡單的理由是事發時立法會選舉在即, 拘捕他就會授人以柄, 被指政治打壓, 影響選舉, 時至今日, 梁天琦參選被DQ, 最近表明不再為此上訴, 現在才拘捕就不會提供任何被指控的政治理由。這件案有片為證, 直接簡單, 再拘捕他落案上庭指日可待。近年被捕人士, 尤其是泛民, 玩這種拒絕保釋的遊戲成風, 其實對抗辯毫無幫助。大家可否記得陳振聰案, 他也是續保幾次後拒絕保釋, 終於是立即拘押落案帶上東區法院。所以玩這些是要看個別案件而言, 處理方法不盡相同。梁天琦有旺角暴亂控罪在身, 落案上庭時控方有可能以保釋期間犯案為理由反對他保釋, 更甚的做法是申請取消他暴亂案的保釋。這人的政治前途完結了, 如果這兩件案都定罪, 那就甚麼都完結了。

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

不亦樂乎

標少8天沒有出文, 有人要擲西瓜落海找我, 也有人擔心我身體出了甚麼毛病, 其實是親人到訪, 我忙於招呼他們遊山玩水, 幾天開了車一千公里, 十分忙碌, 我日常晚飯不太喜歡上館子, 近日吃了全年的quota。吃得厭煩, 於是煮了兩頓。忙得不可開交, 坐下來看新聞的機會也沒有, 只能答幾個求助的電郵, 所以就沒有時間寫文了。


奉客的其中兩碟

這幾天政壇風雲變幻, 梁振英不再選, 跌了一地眼鏡, 也使一干ABC的人空虛失落, 失了公敵一時又找不到對頭人, 還可以罵誰。現在是猜謎遊戲, 真命天子誰屬, 一時之間我都不敢下注, 因為實在看不透 。湊巧到訪親戚是前處長級高官, 茶餘飯後自然談起官場的人脈, 不論怎樣吹水, 也難有定論誰可作真命天子。曾俊華辭職開始休假, 他稱會盡快決定是否參選, 講法是天大廢話, 不是參選又怎會無端端辭職, 我對他好感不多, 真的覬覦特首的權位, 就撇撇脫脫的講好了, 像葉劉那樣多好: 我恨到發燒, 恨到流口水或者像胡官充滿信心地參選, 說他並非陪跑。

今早老友在外遊前送來聖誕禮物, 一箱巨型的士多啤梨及一瓶香檳, 我從未見過澳洲可以出產這種巨大的士多啤梨, 比一個正常體積的蛋撻還要大, 簡直使我吃了一驚, 也十分慚愧, 自己甚麼禮物也沒有準備來回贈。



草莓與椰撻的比例

後花園的無花果

遊蹤一隅
明天會開車到300公里外的坎培拉遊玩, 一盡地主之誼, 到了下週生活才回復正常。

2016年12月6日星期二

七警夢驚魂

控方﹕七警有共識合謀犯案 須同負刑責

【明報專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涉嫌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腳踢,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辭。控方陳辭時稱,雖然部分被告只是負責「睇水」,亦非全程處於暗角,但曾健超在剛被帶到暗角便被毆打,可見7名被告是有共識合謀犯案,應須共同負上刑責。

指可從軍裝警取警棍 將補證據

控方稱,法醫認為曾健超胸部和背部的15處圓形瘀傷,是由警棍造成,而當時在龍和道花槽制服曾健超的警員均表示沒使用警棍,故曾的傷勢必定是在暗角時造成。控方強調,曾健超於花槽被制服時面朝地下,即使有警員以護膝壓向曾健超以制服他,也不可能造成其胸部的傷勢。

至於辯方在審訊時指7名被告為便裝警員,不會獲發警棍。控方昨反駁,各被告有機會從其他軍裝警員手中獲得警棍,又舉例指次被告劉卓毅曾於施襲途中離開暗角一段時間,很大機會是去取警棍。法官聞言質疑,片段中該男子回來時,襲擊似已完結,控方回應會就此補交證據。聆訊今續,辯方將作結案陳辭。

7名被告依次為總督察黃祖成(48歲)、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29歲)、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2歲)、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8歲)、偵緝警員陳少丹(31歲)、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和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6歲)。

【案件編號:DCCC980/15】
(6/12/2016)

這件案要了結, 合謀是控方一個主要論據, 湊巧Jogee案(合謀犯罪)是熱議, 個別被告的state of mind有沒有合謀的元素呢? Jogee案看來用不着, 因為抗辯的講法不涉合謀, 或者合謀到甚麼程度, 各被告都無上證人台作供。抗辯打被告身分, 反對影片呈堂, 爭論受傷引起的原因, 爭論曾健超的可信性, 甚至爭論被打的不是曾健超(嘩! 我眼都跌埋, 唔止眼鏡)。這件案靠推論, 以環境證據來推論合謀, 推論涉案的警察就是毆打曾健超的, 而曾所受的傷除了之前拘捕掙扎造成外, 就是在暗角被毆傷的, 你話夠唔夠釘? 憑之前看審訊報導的印象, 我覺得夠釘。要放就幾時都得, 任你鐵證如山也可以揸doubt, 不過Dufton 不屬放官, 呢單嘢釘得落, 所以釘的機會頗大。如果釘, 講緊15隻, 單嘢其實無需上老地, mag court都夠晒, 主要考慮係公眾關注, 排頭大, 陣容強, 幾枝大砲, 由mag 做唔係幾公道。講到尾, 抹到盡, 條罪最高刑期只不過3年, 論傷勢, 無斷骨又無黐肺, 點判都唔會近兩年。一個月後揭曉。

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

未DQ議席, 先DQ提問

【宣誓覆核】拒答被覆核議員問題 遭陷於不義? 曾俊華稱一直跟政府立場 (22:13)

財政司長曾俊華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表示,政府不會回答早前4位被政府司法覆核議員席位的議員的問題,引起非建制派議員不滿。但到下午,政府立場改變,發展局及房署官員在立法會上卻有回答姚松炎提出的問題。曾俊華傍晚被問到有否覺得被陷於不義,曾俊華回應指:「梗係唔會啦,邊會呢?我一直跟政府立場。」

曾俊華多次以「政府立場」回應記者有關事件提問,問到是否陷他於不義,他以「唔係嘅」回應,會否怕4位非建制派議員不高興?曾俊華則指:「冇咩!我表達政府立場。」他又指,自己昨日收到政府提供的法律意見,按政府立場辦事;而下午政府做法改變,是經討論分析後的修訂,他認同政府相關修訂。至於會否怕特首選舉中減低民主派選委提名的機會,曾則表示不回應假設性問題。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下午會見記者,指對曾俊華今天早上的發言感到意外。梁君彥說立法會內會正副主席就事件會見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就事件提出澄清,指政府將會沿用10月31日及11月8日兩封信的同一方法處理立法會事務,相信可以暫時緩解立法會議員的不滿。梁君彥表示,希望近幾個星期暢順運作的議員可以暢順運作下去。

(5/12/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曾俊華今早在立法會拒絕回答正被司法覆核的4位議員的提問, 說那是政府立場, 報導說這立場是索取過律政司意見的, 這做法真的不明所以, 也不知所謂。訴訟剛展開, 就算政府勝訴的機會大, 也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及時序要跟從, 政府這做法真是失禮死人。這4人一日未被DQ, 一日都是議員, 就算立法會秘書及主席判斷錯誤, 接納他們宣誓過關入局, 他日會被法院推翻這決定, 反正法律程序展開了, 法庭未有判決, 就不可以DQ了他們的發問及發言權。這像給他們支薪及行使議員權利一樣, 一天未改變身分, 這4人可以行使一切議員的權力, 這才是正確的看法。除非4人的提問內容會影響涉及訴訟的程序和理據, 政府才可以利益衝突為由拒答。作為政府, 不能用小學雞心態全面封殺他們, overkill 只會帶來相反的效果。唉! 真的好像兩個維園阿伯在搏弈, 這次政府行錯了一大步, 貽笑大方。

2016年12月4日星期日

愧對選民的宣誓風波

有人說在宣誓風波裏有議員無辜受累, 可能因此喪失資格。我不同意這看法, 我覺得最多是無知受累, 而並非無辜。以認真莊嚴態度來宣誓, 不論是為了議員就任、上庭作證或其他目的, 可謂是普世的要求。

假設香港已實行民主選舉, 可以真普選, 有親共人士贏得議席, 在就職宣誓時加料, 加入擁護共產黨的字句, 同樣應被視為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加料式的違反, 不論你所持政治立場,  一視同仁。也不能夠像得獎演說, 多謝阿爸阿媽之類。最穩妥的做法, 是依足明文法所訂誓章內容來宣誓, 就不會被DQ。任何其他政治願景, 都可以在進入議會後, 正式確認議員身份之時, 在議會內外宣示, 有誰阻得到你? 如果不曾留下把柄, 政府也無從司法覆核。到了現在喊冤, 指責梁振英政治逼害, 便是不管用的無力呻吟了。

梁振英要為連任鋪路而加入訴訟, 是明顯不過的事實, 純粹要DQ這些議員根本就不用他出馬也可達致預期效果, 他加入訴訟並不構成強化申請的理由, 舉措是純政治的, 是為了取悅他的老闆, 除此, 還有啥? 況且, 他一定立於不敗之地, 就算輸官司輸訟費也不會從他口袋中拿取, 輸了的責任也在法官, 不在他自己, 何況釋法一出, 他更加立於不敗之地, 就算輸了普通法也會因釋法而贏, 他加入訴訟, 有如打秋風, 打太平拳, 無本生利。話說回頭, 他爭取連任, 爭取阿爺垂青, 又無作奸犯科, 又不是賄選, 你可奈何?

昨日梁天琦接受訪問, 第一次認衰仔了。他承認懦弱, 未來即使有補選,他也不會參與,也不會為任何人站台, 他有案在身, 不敢再走在抗爭的前綫, 他怕違反保釋條件而被還押收監。他這種憂慮是實際的, 但到了今時今日才認衰, 我想有兩個理由。一, 梁游兩堂敗訴, 上訴終審法院也無望, 他已認清法律後果的事實, 已知在法律方面他參選被DQ也會呈請無望。二, 彭定康在港大的演說, 表明港獨是死路一條, 梁天琦最終面對現實, 知道想做英國的stooges (套用肥彭描述共產黨奴才的用詞)也無望, 所以無奈地打退堂鼓。我一向都懷疑這些搞鬥爭的人的鬥爭智慧, 現在想在立法會裏制衡建制派的壟斷也無望了。回望這些摶弈, 這些貪一時鼓掌的宣誓手段, 所犯的是低級錯誤, 愧對選民的期望, 何必再諉過於人?

2016年11月29日星期二

合謀犯罪

英改「合謀犯罪」原則 終院首審上訴或訂指引

【明報專訊】英國最高法院今年2月在「R. v. Jogee案」中裁定,法院30多年來錯誤詮釋刑事法中對「合謀犯罪(joint enterprise)」的法律原則,並釐清正確詮釋方法,以取代30多年前由香港法院上訴至英國樞密院的「陳榮兆案」中所訂下的法律原則。本港終審法院昨審理首宗企圖以上述案例推翻謀殺定罪的上訴,終院聽罷陳辭後押後裁決,或會就上述英國案例是否適用於本港沿用的「合謀犯罪」法律原則訂下指引。

別號「郭靖」(圖)的18歲黑幫青年,2011年遭同門斬殺兼用車輾過,傷重死亡,涉案其中一名青年陳錦成事後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陳錦成的大律師援引英國最高法院今年初的新案例,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

英新案例考慮共犯意圖

根據「陳榮兆案」,如果兩人合謀犯罪,若其中一人A犯罪期間干犯另一罪,例如殺人,另一人B不論是否有意圖,在法律上已被視為同樣干犯該殺人罪,惟「R. v. Jogee 案」則指須考慮B的意圖,以考慮向B控以謀殺罪、或罪名相對較輕的誤殺罪。

控方原審時的證供顯示,上訴人協議與幫會的其他成員一同尋找和斬敵對幫會的成員。上訴人其後與一眾幫會成員,分乘兩輛車(X車和Y車)到不同地方尋找目標。當時上訴人身處X車,後來Y車的成員找到死者,並斬死了他,X車其後到現場,並協助Y車上的人逃離。控辯雙方均同意,死者被殺時陳錦成並不在場,陳亦沒有參與斬殺死者的過程。

斬死人不在場 上訴人助同門逃走

陳錦成的御用大律師Felicity Gerry指出,法院應考慮上訴人案發時是否知悉「關鍵資訊」,否則便會令案中的「邊緣人物」承受同等罪責。Gerry又表示,法院不應單憑上訴人「預視(foresight)」有嚴重暴力發生,便要他對一些沒參與及沒意圖的事負責,而英國的新案例便是要給予彈性,以應付不同的情况。

律政司指預視主犯犯罪仍參與屬「合謀」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反駁,陪審團將難以理解英國案例中就「B的意圖」的詮釋,認為合理的詮釋是即使B沒親身參與犯案,但若B預視(foresight)A會犯下嚴重罪行、而B仍願意繼續參與行動,便構成「合謀犯案」。 麥高義又表示,若要修改法例,應以立法方式進行。

【案件編號:FACV5/16】
(29/11/2016 明報)

英國最高法院今年初攺寫了「合謀犯罪」的法律概念, 我已預期會影響香港法院在這方面的看法。首先, 這「合謀犯罪」的新思維, 不限於謀殺案的合謀, 也適用於其他合謀案。如果終審法院跟從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 當然要發出新指引, 用Jogee案的新判決來作為上訴理據, 以推翻合謀案過往的定罪會成為一種上訴潮嗎?

我覺得可能性不大, 理由有兩個。

第一, 在Jogee案判辭第100段, 訂出了對未在新判決之前過往定罪的處理原則:

100.          The effect of putting the law right is not to render invalid all convictions which were arrived at over many years by faithfully applying the law as laid down in Chan Wing-Siu and in Powell and English. The error identified, of equating foresight with intent to assist rather than treating the first as evidence of the second, is important as a matter of legal principle, but it does not follow that it will have been important on the facts to the outcome of the trial or to the safety of the conviction. Moreover, where a conviction has been arrived at by faithfully applying the law as it stood at the time, it can be set aside only by seeking exceptional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Appeal out of time. That court has power to grant such leave, and may do so if substantial injustice be demonstrated, but it will not do so simply because the law applied has now been declared to have been mistaken. This principle has been consistently applied for many years. Nor is refusal of leave limited to cases where the defendant could, if the true position in law had been appreciated, have been charged with a different offence. An example is Ramsden [1972] Crim LR 547, where a defendant who had been convicted of dangerous driving, before Gosney (1971) 55 Cr App R 502 had held that fault was a necessary ingredient of the offence, was refused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after that latter decision had been published. The court observed that alarming consequences would flow from permitting the general re-opening of old cases on the ground that a decision of a court of authority had removed a widely held misconception as to the prior state of the law on which the conviction which it was sought to appeal had been based. No doubt otherwise everyone convicted of dangerous driving over a period of several years could have advanced the same application. Likewise in Mitchell (1977) 65 Cr App R 185, 189, Geoffrey Lane LJ re-stated the principle thus:
“It should be clearly understood, and this court wants to make it even more abundantly clear, that the fact that there has been an apparent change in the law or, to put it more precisely, that previous misconceptions about the meaning of a statute have been put right, does not afford a proper ground for allowing an extension of time in which to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For more recent statements of the same rule see Hawkins [1997] 1 Cr App R 234 (Lord Bingham CJ) and Cottrell and Fletcher [2007] EWCA Crim 2016[2007] 1 WLR 3262 (Sir Igor Judge P) together with the cases reviewed in R v R [2006] EWCA Crim 1974; [2007] 1 Cr App R 150. As Cottrell and Fletcher decides, the same principles must govern the decision of the 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 if it is asked to consider referring a conviction to the Court of Appeal: see in particular para 58.
糾正過往法律的錯誤不一定使往日的定罪無效, 除非能夠展示具嚴重不公的情況, 否則逾時上訴許可不應獲批。

第二, 在Jogee案裁決之後, 英國上訴庭在10月31日駁回13宗依賴Jogee案例的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因為逾時上訴門檻比在時限之內上訴為高。見R v Johnson and others [2016] EWCA Crim 1613 第20及21段:

  1. Thus, it will be for the applicant for exceptional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to demonstrate that a substantial injustice would be done. That is a high threshold. For example in R v Mitchell the court said at page 357:


  2. "If we were to refuse him the extension of time in which to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we should be keeping him in prison, so to speak, when we as a court were convinced that he had not committed an offence. That again is not an attractive proposition, and it is one from which this court resiles. This seems to us therefore to be the very rare case where the court should exercise its undoubted discretion to allow the extension of time and grant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We wish to make it clear however that this is not to be taken as an invitation to all and sundry who have been convicted of this type of offence to present applications to this court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because they will not be greeted with very much enthusiasm."

  3.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at high threshold has been met, the court will primarily and ordinarily have regard to the strength of the case advanced that the change in the law would, in fact, have made a difference. If crime A is a crime of violence which the jury concluded must have involved the use of a weapon so that the inference of participation with an intention to cause really serious harm is strong, that is likely to be very difficult. At the other end of the spectrum, if crime A is a different crime, not involving intended violence or use of force, it may well be easier to demonstrate substantial injustice. The court will also have regard to other matters including whether the applicant was guilty of other, though less serious, criminal conduct. It is not, however, in our view, material to consider the length of time that has elapsed. If there was a substantial injustice, it is irrelevant whether that injustice occurred a short time or a long time ago. It is and remains an injustice.
同理, 可以推論在香港這種上訴潮不會出現。

至於本案的上訴人陳錦成的命運又如何呢? 他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 指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上訴庭在2015年11月6日批出證明, 是在Jogee案判決之前。終院在昨日批出上訴許可。以案情而言, 陳錦成上訴得直的機會頗大, 他並非逾時上訴, 無需面對逾時上訴較高的門檻。

2016年11月27日星期日

公眾利益

在上一篇討論到應否檢控梁國雄普通襲擊因為他掟午餐肉擊中馬逢國, 產生了「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這概念的分歧, 1哥(以1仔署名)認為公眾利益屬尚方寶劍, 不應輕易出鞘, 言下之意, 這普通襲擊案只需考慮案情本身是否屬於嚴重的, 而無需講公眾利益。1哥的留言我一向尊重, 他這次的看法使我有點茫茫然, 因為我一向對公眾利益的概念是看得很平凡簡單的, 不會視之為尚方寶劍級別的東西, 是平凡得經常會考慮的因素, 尤其是遇上plea bargaining的時候。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以前叫檢控政策)一直都有公眾利益這用詞, 刑事檢控在考慮有足夠證據之後, 繼而會考慮是否合符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對於何謂公眾利益, 《檢控守則》的第5.9點列出a至n項考慮理據:
  1. the nature and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ce, including any aggravating or 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
  2. the seriousness of the offence: more serious offences, including those where a victim has suffered significant harm or loss, or where there have been multiple victims, are more likely to be prosecuted in the public interest;
  3. the effect of a prosecution on Hong Kong law enforcement priorities;
  4. any delay in proceeding with a prosecution and its causes;
  5. whether or not the offence is trivial, technical in nature, obsolete or obscure;
  6. the level of the suspect’s culpability;
  7. the involvement of other suspects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8. any cooperation from the suspect with law enforcement or demonstrated remorse: the public interest may be served by not prosecuting a suspect who has made admissions, demonstrated remorse, compensated a victim and/or cooperated with authorities in the prosecution of others;
  9. any criminal history of the suspect;
  10. the attitude, age, nature or physical or psychological condition of the suspect, a witness and/or a victim;
  11. the likely final disposition of the case;
  12. the prevalence of the offence and any deterrent effect of a prosecution;
  13.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at would affect the fairness of any proceedings;
  14. the availability and efficacy of alternatives to prosecution, such as a caution, warning or other acceptable form of diversion.
單是e)項, 已是基於公眾利益而不檢控長毛的理據, 所以公眾利益並不一定是重大、厲害、霸道的東西, 可以是因為涉嫌犯事者的年齡及心理狀態的考慮, 單一理據也足以作出不提出檢控的決定。英國的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也同樣會在刑事案考慮證據充足之後繼而考慮提控是否合乎公眾利益, 而英國的守則就包括以下的考慮:

The Public Interest Stage

......
4.12 Prosecutors should consider each of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1. How serious is the offence committed?

    The more serious the offence, the more likely it is that a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When deciding the level of seriousness of the offence committed, prosecutors should include amongst the factors for consideration the suspect's culpability and the harm to the victim by asking themselves the questions at b) and c).
  2. What is the level of culpability of the suspect?

    Culpability is likely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suspect's level of involvement;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offending was premeditated and/or planned; whether they have previous criminal convictions and/or out-of-court disposals and any offending whilst on bail; or whilst subject to a court order; whether the offending was or is likely to be continued, repeated or escalated; and the suspect's age or maturity (see paragraph d) below for suspects under 18).
    Prosecutors should also have regard when considering culpability as to whether the suspect is, or was at the time of the offence, suffering from any significant mental or physical ill health as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is may mean that it is less likely that a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However, prosecutors will also need to consider how serious the offence was, whether it is likely to be repeated and the need to safeguard the public or those providing care to such persons.
  3. What are the circumstances of and the harm caused to the victim?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victim are highly relevant. The greater the vulnerability of the victim, the more likely it is that a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This includes where a position of trust or authority exists between the suspect and victim.
    A prosecution is also more likely if the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against a victim who was at the time a person serving the public.
    Prosecutors must also have regard to whether the offence was motivated by any form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victim's ethnic or national origin, gender, disability, age, religion or belie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or the suspect demonstrated hostility towards the victim based on any of those characteristics. The presence of any such motivation or hostility will mean that it is more likely that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In deciding whether a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in the public interest, prosecutors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views expressed by the victim about the impact that the offence has had. In appropriate cases, this may also include the views of the victim's family.
    Prosecutors also need to consider if a prosecution is likely to have an adverse effect on the victim's physical or mental health, always bearing in mind the seriousness of the offence. If there is evidence that prosecution is likely to have an adverse impact on the victim’s health it may make a prosecution less likel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victim's views.
    However, the CPS does not act for victims or their families in the same way as solicitors act for their clients, and prosecutors must form an overall view of the public interest.
  4. Was the suspect under the age of 18 at the time of the offence?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reats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differently from adults and significant weight must be attached to the age of the suspect if they are a child or young person under 18. The best interests and welfare of the child or young person must be considered including whether a prosecution is likely to have an adverse impact on his or her future prospects that is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offending. Prosecutors must have regard to the principal aim of the youth justice system which is to prevent offending by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Prosecutors must also have regard to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1989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s a starting point, the younger the suspect, the less likely it is that a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However, there may be circumstances which mean that notwithstanding the fact that the suspect is under 18, a prosecution i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hese include where the offence committed is serious, where the suspect's past record suggests that there are no suitable alternatives to prosecution, or where the absence of an admission means that out-of-court disposals which might have addressed the offending behaviour are not available.
  5. What is the impact on the community?

    The greater the impact of the offending on the community, the more likely it is that a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In considering this question, prosecutors should have regard to how community is an inclusive term and is not restricted to communities defined by location.
  6. Is prosecution a proportionate response?

    Prosecutors should also consider whether prosecution is proportionate to the likely outcome, and in so doing the following may be relevant to the case under consideration:
    • The cost to the CPS prosecution service and the wider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especially where it could be regarded as excessive when weighed against any likely penalty (Prosecutors should not decide the public interest on the basis of this factor alone. It is essential that regard is also given to the public interest factors identified when considering the other questions in paragraphs 4.12 a) to g), but cost is a relevant factor when making an overall assessment of the public interest).
    • Cases should be capable of being prosecuted in a way that is consistent with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case management. For example, in a case involving multiple suspects offenders, prosecution might be reserved for the key main participants in order to avoid excessively long and complex proceedings.
  7. Do sources of information require protecting?

    In cases where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does not apply, special care should be taken when proceeding with a prosecution where details may need to be made public that could harm sources of informati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r national security. It is essential that such cases are kept under continuing review.

毫無疑問, 公眾利益一詞會給人一個涉及重要決策及涉及廣泛重要性的印象, 我想指出一切視乎怎樣去介定這概念。昨晚有人遊行到旺角警署, 要求拘控朱經緯。這件案拖延得極不合理, 一早就應有定奪。我一貫主張是, 不檢控朱經緯, 可以從《檢控守則》找合理理由, 以前為朱經緯案寫過六篇, 不再重覆了。正是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廟, 真的要拖延到特首換屆乎?

2016年11月24日星期四

以法治人

遭長毛擲午餐肉 馬逢國報警列襲擊

【明報專訊】上月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為阻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重新宣誓就任,集體離場導致立法會大會流會。社民連梁國雄事後在場外擲午餐肉打斷建制派發言,罵戰期間反擊民建聯陳恒鑌時誤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警方昨證實事發當日接獲馬逢國報案,案列普通襲擊,由重案組跟進。

......

鄭松泰倒轉國旗區旗 謝偉俊提譴責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去信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動議譴責熱血公民鄭松泰,指他在上月的立法會會議期間,把其他建制派議員桌上的小型國旗及區旗倒轉,若譴責動議獲在席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鄭松泰將喪失議員資格。民建聯、工聯會傾向支持議案;泛民則認為動議過火,不打算支持。

......
(24/11/2016 明報)

這兩則新聞我都只節錄其中一段, 因為看起來覺得有點無聊。我不是說純理論而言, 用午餐肉掟人並不能構成普通襲擊, 就算用紙球或者紙飛機來掟人, 也可以是普通襲擊, 問題是真的為此報警值得嗎? 我曾經寫過一篇關於小孩玩紙飛機, 飛機擊中皮褸女, 險被她飛腳踢到的新聞(紙飛機的空襲)。馬逢國額頭吃午餐肉後的反應, 真的可以媲美這位皮褸阿姐, 小題大做。長毛好明顯是帶幾片午餐肉去作政治道具, 就算不喜歡這種政治show, 舉動只屬頑皮行為而不應提升到刑事檢控的層面, 否則又鬧出國際笑話。我不相信律政司會同意這種檢控, 若然真的要告長毛, 大老爺都會運用這一條:

章:212 PDF標題:《侵害人身罪條例》憲報編號:
條:37條文標題:撤銷申訴證明書版本日期:30/06/1997

裁判官聆訊由受屈一方自行提出或由他人代為提出申訴的襲擊或毆打案件時,如根據案情認為未能證實所申訴罪行,或裁定該襲擊或毆打具有正當理由,或事屬輕微而不值得判處刑罰,並因此將申訴撤銷,須立即親自簽署證明書,陳述撤銷該項申訴之事實,並須將該證明書送交被訴一方。

這件事屬於「輕微而不值得判處刑罰」的襲擊案。報案的動機也具政治目的, 建制派很明顯改變了策略, 要利用「法治」以正議會綱紀, 以「法」來「治」人。連政府也如此, 所以長毛在立法會搶文件也要報盜竊。我不是說我同意政治show, 我不是說議會裏無需一定的紀律和秩序, 但要平衡議會表達權和秩序, 怎樣tip the balance是主持會議者的藝術。動不動就報警不單只是胸襟的問題, 也是政治智慧的問題。要把香港發生的事事無大小都報警處理, 打造成這樣一個「法治」的社會嗎? 如果報案的人不是有頭有面, 警察不叫你這些大叔返屋企咪搞咁多嘢才怪。

第二則新聞是另一齣政治show。我已記不起在那一篇講過, 近年的親共親建制陣營在社會運動中改變了策略, 以前只有泛民上街遊行抗議, 近年演變成親建制也搞這一套, 動員能力強, 資源又充足, 一反過往只憑左報用文字來吭聲的做法。反守為攻是明顯的策略改變。這次要收拾鄭松泰, 不知是梁游宣誓事件的乘勝追擊, 抑或是玩新的遊戲規則, 逐個擊破非建制議員的頑皮行為。鄭松泰的小學雞行為是否構成《基本法》第79(7)條的「行為不檢」而要啓動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去通過譴責繼而踼走呢? 有趣的是當你看《基本法》的英文版, 「行為不檢」不是misconduct, 而是門檻較低的misbehaviour。Misbehaviour 基本上不是一個法律辭彙, 像校規用辭多過法律上的用語。當議會充斥着小學雞心智的人, 真的很易被人宰完一隻又一隻, 下一隻就到小麗母雞了, 政府在磨刀霍霍, 以屠龍刀來屠宰她。進入議會身負抗爭使命, 就不要玩小學雞遊戲, 授人口實, 出師未捷身先死, 選嚟把鬼。經此一役, 小學雞應該醒覺了吧! 學下用impeccable的手法去抗爭。當然, 該宰的就死不足惜。

2016年11月20日星期日

覆核也成王

「長洲覆核王」挑戰葉劉宣誓

【明報專訊】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昨表示,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港英時代任職入境處長,曾宣誓效忠英女王,他計劃周一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以葉劉淑儀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不忠誠為由,要求法庭取消她的議席。葉劉淑儀回應說,任職港英政府期間,從沒宣誓效忠英國或英女王,又批評郭沒查清楚便興訟,浪費法庭時間。

葉劉否認曾宣誓效忠英女王

郭卓堅日前表示,將於周一以宣誓不忠誠為由,要求法庭取消經民聯立法會議員盧偉國的議席。他昨日再向傳媒表示,打算把葉劉淑儀同樣列為司法覆核對象。他批評葉劉淑儀在港英時代任職入境處長,曾宣誓效忠英女王,擁護英皇制誥,這違反人大釋法中對議員宣誓效忠中國及其香港特區的要求,故他認為葉劉就任立法會議員時的宣誓是不忠誠和失實。

葉劉淑儀回應說,她在港英時代以加入政府成為政務主任,後來成為入境處長,從沒需要宣誓效忠英女王或英國。她批評郭卓堅浪費法庭資源,濫用法律程序。對於盧偉國被人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議員資格,葉劉淑儀指根據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就香港實施《中國國籍法》的解釋,所有香港中國同胞即使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而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因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分,根據《中國國籍法》亦不予承認,他們仍是中國公民,故盧根本不存在所謂效忠問題。
(20/11/2016 明報)

我相信訴訟是會上癮的, 像吸毒一樣, 試過之後就會躍躍欲試, 也有同儕效應, 見到別人提出司法覆核, 自己不能提出, 真的若有所失, 癮到(下三濫術語叫師父到)無其他方法可以頂得到, 於是又攪盡腦汁去創新, 提出別人想不到的理據去訴訟。有時我覺得法官也有責任, 對胡亂提出訴訟的人總是過份寬宏, 賠訟費很多時都過寬, 導致有些人肆無忌旦地不斷玩司法程序。

推論及挑戰葉劉宣誓效忠英女皇的想法可謂fundamentally faulted, 呢條友一廂情願地推論葉劉在做入境處處長時曾經宣誓效忠女皇, 他錯在那裏呢? 入境處處長在《基本法》第48(5)條列為「主要官員」, 「主要官員」上任時就要按《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主要官員的誓言」。但在殖民地時代, 在《宣誓及聲明條例》裏, 根本就沒有「主要官員」這種明文法的用詞及概念, 也沒有「主要官員」的誓言。以前只有三種人在就任時需要宣誓效忠英女皇, 分別是港督、司法人員及行政局(以前的名稱)議員。葉劉並非其中一種, 所以她沒有說謊, 她不曾宣誓效忠女皇。

港督就任時宣誓包含三種誓言:

《效忠誓言》(Oath of Allegiance)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定當依法竭誠向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及其世襲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效忠 願主佑我。

《受任誓言》(Official Oath)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獲委為 ,定當為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效力,盡忠職守,努力服務。願主佑我。

《司法誓言》(Judicial Oath)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在獲委 的職位及可能獲委任《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任何其他司法職位時,定當為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效力,盡忠職守,努力服務,並依從香港法律與習俗,以不懼不偏、無袒無憎的精神,為全體民眾主持正義。願主佑我。

法官要作出《司法誓言》, 所以也要效忠女皇。

至於行政局議員, 在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8(1)條這樣訂定的

(1) 行政局議員須於獲委任後盡快作出盡職誓言,以及作出效忠誓言或行政局誓言。 (由1986年第32號第3條修訂)
(2) 行政局的當然議員亦須於獲委任後盡快作出受任誓言。
......

殖民地時代的行政局議員要作出《盡職誓言》(Oath of Fidelity), 《盡職誓言》無需效忠女皇。

《盡職誓言》

本人 ,獲委為香港行政局議員,謹此宣誓︰本人定當隨時依照所需,及憑本人之最佳判斷,坦率地向總督提出本人之意見與建議,務求香港之公眾事務,均有良好之管理;又本人除獲得總督之授權外,決不直接或間接將行政局之事務或議程,或將本人以該局議員身分而接獲之任何文件,或獲知之任何事情等之性質或內容,加以洩露,並在一切事務而言,本人自當盡職為一忠實之議員。願主佑我。

行政局議員也要作出《效忠誓言》或《行政局誓言》。選擇前者要效忠女皇, 選擇後者則不用 。

《行政局誓言》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定當維護香港法律,並且必定以行政局議員身分,衷誠而確實為香港市民效力。願主佑我。

但當時身為行政局當然議員(ex officio members)的官員, 因為要作出《受任誓言》, 所以就要宣誓效忠女皇了。葉劉在九七前不曾因為官職而成為行政局當然議員, 所以她確實未作過宣誓效忠女皇的誓言, 她第一次成為行政會議成員是在2012年。在這情況下, 不論覆核王的法理依據能否成立, 在事實上他已搞錯了, 當真申請司法覆核, 就必敗無疑。

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

炒梁游之後之二

梁游誓要上訴到底, 不惜傾家蕩產。兩人宣誓的紀錄不好, 聽這種話, 也不值一哂。我不打秋風, 也沒一沉百踩, 一早就罵這兩隻死蠢的小學雞, 我有自己固有的看法, 從不跟風。我開宗明義, 罵他們宣誓玩嘢, 非因港獨, 因為我對港獨的議題在很久以前已評過, 也仔細講過現存的刑事法例對付不到。我罵他們也非因「支那」, 非因他們數典忘祖, 我一再強調, 不管共產或港獨, 我只看策略。這兩人愚不可及, 自掘墳墓。昨日偶然在youtube看到鄭大班大罵劉小麗, 印象中他捐了十多萬給劉參選, 為了她玩小學雞宣誓手段而大罵。以策略而言, 這蠢女該罵, 鄭大班的錢掟了入鹹水海, 當然火上心頭。梁游兩人這幾百萬賠給政府的訟費, 誰會損贈?(得, 搞個「歡樂滿支那」叫游小姐表演鋼管舞, 搵日本右翼麻甩佬捐畀佢囉!) 我想連馬鹿律師也不會捐, 蠢人做蠢事要自吃苦果, 議席泡了湯打回原形。返去立法會執拾東西時記得拿走那些未飲完的酒, 這剩酒變成祭酒了。Ciao! 上訴到底? 咪再bluffing喇! 那些SC再pro bono 替你白做, 再輸又要再賠對家堂費。錢又無, 命又不值錢, 仲有乜條件玩。輸硬咩? 當然。打得低區官都打唔低人大釋法, 問你點打。申請法援得唔得? 當然得, 不過, 點會批? 法援一睇, 喂, 邊有得拗, 人大釋法這關你點都過唔到, 批法援豈不是又掟錢落海。去上訴喎, 上訴庭都唔批許可(下星期四就知), 點上訴? 去終院, 連申請許可都唔使聽, Registrar先叫你show cause, 問你死未! 去補選得唔得? 得, 還清啲訟費先得, 還唔起, 政府申請你破產, 再選到咪一樣再DQ(《基本法》第79(5)條)。條條都係死路, 圖一時寸嘴, 落得如此下場。仲未完, 日後點出街? 成街「支那」會放過你咩?

寫這篇另一目的是回應BJ兄在同課題的第一篇的評論。BJ時常教導我, 他說今次不撐我:

嘩~ 標少, 今次唔幫得你, 你反轉來作閱讀理解都得?
「(英文一段)區官毫不保留地指出監誓者有生殺權,」
英文一段判詞重複的主旨好清楚, 是有保留!
明明用上好多 "simply, not, any, But, different" modifier 去限制/調節中間一段「Of course監誓權」,
庭決才是final, 否定了監誓人的絕對生殺權。


這平台很歡迎不同看法, 撐不撐一點也不介意, BJ對我這句話有意見: 「區官毫不保留地指出監誓者有生殺權」。我不是捉字蝨, 我評論時並無講監誓者有「最終」(final)生殺權, 我刻意避開「最終」這兩個字, 如果只涉香港內部事務, 又不涉及《基本法》的, 最終生殺權在終審法院, 相反而言, 涉及釋法的, 就在人大常委。不過, 未去到那些層面之前, 我們第一樣要審議的是監誓者有沒有權, 然後再問有權的話, 這權力的範圍。監誓者有甚麼權? 在梁游案之前的梁國雄案, 當時的討論也涉及誓言, 夏正民法官的判決講, 立法會秘書(監誓者)沒有權為誓言不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訂定的內容的議員監誓, 夏官當時沒有進一步討論監誓者可以決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直至區官在梁游案的裁決, 才正面提出監誓者在有需要時可以作出這裁決, 這就是我講監誓者有生殺權的由來。我引用了區官原判辭, 當然很清楚有 'final' 這字, 所以我沒有講監誓者有「最終」生殺權。這種情況正如裁判官有權判被告坐監, 如果被告上訴得直, 判監可被推翻。但有上訴機制及原本的判決可被推翻, 不等如原審裁判官無權這樣判, 如果是無權, 就變成越權(ultra vires)的問題, 而不是判刑是否恰當的問題。我覺得我寫這句話: 「區官毫不保留地指出監誓者有生殺權」並沒有講錯。我在引用區官的判辭時, 前置的敘述是講監誓者的權力, 原因是呼應我以前的講法:

釋法後監誓者的權力比以前更大嗎? 判斷宣誓的議員是否莊重、具誠意而去斷定宣誓的合法及有效性一向都是監誓者的權力, 只是過往監誓者沒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才導致今天的局面。

因為我只顧講監誓者的權力, 所以寫得不夠全面。老子云: 大智若愚, 大巧若拙, 大辯若訥, 大進若退, 我就實實在在欠這「若」字, 因言拙而表達不清, 所以引起BJ的誤會, 實在與人無尤。

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

電騙

看香港新聞時常都看到匪夷所思的電騙案, 被騙的人損失不是三幾萬, 有些人是以千萬計, 手法萬變不離其宗, 主要是靠嚇, 其次就是利誘。以前講過有印度口音的人打電話來不只一次, 聲稱是Window的Security Department打來, 說我的電腦被入侵, 一聽便知想我跟從指令按電腦鍵盤, 然後就hijack了電腦, 要付贖金才可再開機。標少騙子見得多, 對這種情況怎會上當, 很多時收了綫就算。有時就盤問致電者一兩句, 喂你點知我個電腦被入侵, 那些茂里當然答不到。有時就乘機玩下。Thank you for calling. Could you fix my door as well? 條友一頭霧水, 唔知我噏乜。  You said there is problem with my Window. Actually, there is problem with my door as well. Could you fix it too? 這一次輪到佢收綫。這一兩年已沒有收這種電話了。

最近又有新猷。電話響, 顯示private number打來, 又是印度英文。You were involved in a traffic accident last year. 我一句No就收了綫。兩星期前, 有條友自稱甚麼律師樓打來, 又指我涉及交通意外, 所謂我其實是According to our record, a person at this number was involved in a traffic accident last year。有些人可能聽到律師樓就認真起來。我問Are you serious? 條友答I am serious. 我就不用客氣來句 Fxxx off. 今天又一個電話, 可惜是老伴接的, 下一次我就會玩多幾句。I am very sorry mate. I killed your entire family. May them rest in peace. 咁黑心! 對付騙子, 使乜客氣。這些電話想騙甚麼呢? 不外是個人資料, 通常都說有錢賠給你, 給你一些甜頭, 人起了貪念就容易上當。不知在其他國家有沒有這類電話。

講起這些電話, 我就想起在香港工作時, 有一日回到辦工室, 看到電話錄音。吓! 大耳窿留言, 留低個電話, 無話搵邊個, 咁斗膽! 我於是打電話去問點解會打嚟衙門, 條友好寸嘴, 我同佢講, 我唔知點解你打我個電話, 我畀一次機會你, 我再收到呢啲電話, 就會有重案組上你度execute 張 search warrant, 到時你就學識謙卑。自此就無再收到這電話了。

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

炒梁游之後

剛看完這50頁判辭, 雖然區官說無需考慮釋法, 也可以作出今天的判決, 效果卻同採用了釋法的一樣。騰空了兩個位出來補選, 各路人馬又要搏弈了。真的只有兩個空位嗎? 根據區官的看法, 恐怕小麗老師也要含着淚說goodbye。何只, 姚松炎也兇多吉少。我在釋法之後一文, 曾經講:

釋法後監誓者的權力比以前更大嗎? 判斷宣誓的議員是否莊重、具誠意而去斷定宣誓的合法及有效性一向都是監誓者的權力, 只是過往監誓者沒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才導致今天的局面。

區官在今天頒布的司法覆核判辭第31頁談及監誓者的權力:

In this respect, BL104 and sections 19 and 21 of the ODO simply have not provided in any express and clear way that the person who administers the oath is the final arbiter of the questions of the validity of the oath taken and whether someone has declined or neglected to take the oath and therefore has to vacate his office or to be disqualified from entering on it under section 21. Of course, as a matter of necessary implication, that person would have the power incidental to his duty to administer the oath to make a decision on those questions as and when circumstances may practically require. But that is different from saying that it is intended by BL104 or the provisions of the ODO that the person administering the oath is the final decision-maker on those questions.


區官毫不保留地指出監誓者有生殺權, 以這思維來推論, 姚教授和小麗老師可以不執包袱嗎? 兩人都是由立法會主席批准再宣誓的, 無論是區官, 抑或釋法的講法, 議員被裁定拒絕或忽略宣誓, 就無得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 立即炒魷, 追溯至10月12日第一次宣誓時。那麼黃定光呢? 他讀漏字, 不屬於拒絕或忽略宣誓, 他第一次宣誓已過關, 第二次宣誓屬穩陣補飛, 所以他已合法宣誓成為議員。再擴大來看, 在宣誓中有小動作的人, 能否經得起司法覆核的挑戰, 是事實的裁斷。議員身分的有效性, 審視的範圍並不包括宣誓後在立法會中的小動作, 譬如倒轉國旗的行為, 與宣誓時的態度無直接關係。

炒咗魷無話唔可以補選喎, 梁游也可以補選, 不過再入局機會微, 反而姚教授和小麗老師可以東山再起(on the assumption that they are DQ in the first place)。當然也不是十拿九穩的, DQ後和再選上的時間差距大就要食穀種了。一時之間, 宣誓風波搞到好多人失業, 兩個議員已有一村助理, 死唔死, 自作孽, 不可活。(馬鹿又要罵我了!)

2016年11月14日星期一

不一樣的Aussie Barbie

這課題不是講美女。澳洲人叫BBQ做barbie, 不少人家中都有燒烤爐具, 後園燒烤是澳洲老外頗嚮往的聚會方式。標少對於烤肉烤腸一向都不戀慕, 尤其是腸仔, 一年都吃不上一兩條, 因為腸仔的成份太雜, 你根本不知吃了甚麼。今天招集了幾個波友在河畔燒烤, 懶洋洋度過了一天。所謂燒烤, 其實只是虛盜其名, 我們吃燜青邊鮑, 日本帶子刺身及燒烤兩吃, 都是Costco貨式。

燜青邊鮑帶子刺身茄子露筍作伴
Prosciutto salad

雞翼、大蝦及牛扒不能登大雅之堂, 所以沒有上鏡, 標少造的蘿蔔糕也要歸邊。


當造的Kensington 芒果以rocket墊底

紅男綠女的時果

河畔燒烤場提供不銹鋼燒烤爐, 費用全免, 按一下掣就可以燒十五分鐘。我們奶茶咖啡也齊備, 即冲即飲, 連電油發電機和電磁爐也帶了去煲茶, 都算誇張了。

發電機、電磁爐

餘興是唱K, 手提karaoke咪也一應俱全。唱歌當然沒有我的份兒, 因為我自量。

為了私隱, 只提供美女的側面照

留言罵我的人不少, 我總要提供一兩張selfie, 以免搞錯對象。

專業示威團

美國大選塵埃落定後開始有香港的氣息了。儘管是「普世」嚮往的民主選舉, 選舉結果同樣有人不會接受。我括住普世這兩個字, 因為美國選舉人票的選舉方式, 未必是普世贊同的方法。辜勿論如何, 每一個國家有自己的制度, 民主國家選舉制度裏又有可資改善之處, 他們自己去動腦筋了。

美國人對特朗普當選不滿, 當然可以用First Amendment賦予的民權去抗議, 反而是那些遇上抗議的政客接受不來。特朗普陣營成員之一的前紐約州長朱里安尼的反應不覺使我笑了出來:

Washington: Two of President-elect Donald Trump's closest advisers dismissed the thousands of people protesting his election victory as "professional" rabble-rousers and called on President Barack Obama and Democratic nominee Hillary Clinton to intervene.

"I'm not sure these are even Hillary Clinton, Barack Obama supporters," former New York Mayor Rudolph Giuliani said Sunday on ABC's This Week, citing an incident in which people were "banging on my car."

"These people are, you know, kind of like professional protesters more."(Bloomberg, Reuters)

在香港的遊行集會, 收錢出席的指控屢見不鮮, 對泛民建制, 都有同樣的指控。新鮮熱辣昨日的撐釋法大會已是一例:

大會開始前,主持人在台上已「叫咪」強調出席者是愛國及自發,並非收錢而來。不過,有一名參加集會的女子承認,與家人合共3人經「香港廣東汕尾市同鄉總會」的接頭人報名參加,出席集會後可從總會獲取共600元;昨午3時許到達添馬公園,向接頭人簽到。她說自己「不清楚」何時收錢,稱要在集會後聯絡接頭人。

本報昨致電「香港廣東汕尾市同鄉總會」,辦事處未有人接聽。該總會為「香港廣東社團總會」的團體會員,本報昨致電香港廣東社團總會主席陳永棋,至截稿前無回覆。

(明報)

當然, 朱里安尼的指控是隨口講的, 找個阿嬸出來承認的基礎也沒有, 可能他看香港的示威新聞看得仔細, 知道付出代價找戲子來演一齣才顯示普世價值, 香港這示威之城可以領導時代, 成為普世的翹楚了。話時話, 有乜地方比香港更高的示威頻率呢(per capita計)? 真的要讀者指點一下。

2016年11月12日星期六

袋鼠國度

昨天下午, 後園黑影一閃而過, 我還以為是那裏闖進一條大黑狗, 趨前一看, OMG, 一隻黑色袋鼠在跳來跳去, 我傻了眼, 不懂得反應。在這屋住了十幾年, 還是第一次見到這景象。況且我住在倔頭路的街尾, 四處都是房子, 這迷途的袋鼠要跳進很多房子的後園才可以跳到我這裏來。儘管我的後園多樹木, 袋鼠也無處藏身, 只能來回亂竄, 我拿手機出去準備拍照, 牠聽到聲音, 又跳到鄰居處, 1.7米高的圍欄一躍而過, 零星落索之後就失了踪影。可惜我沒有機會以手機捕捉牠的身影, 只可敘述所見, 不能有圖為證。以前有野鴨飛來, 也曾有一對孔雀在門前逗留了十多分鐘, 女兒還用手機拍下影片, 像袋鼠這種會跳而不會飛的東西, 在袋鼠國也不是隨便看得見的。這袋鼠約1.4米高, 重幾十公斤, 在我新鋪的碎木上留下足跡, 也在草地上留下蘇州, 我又斷不能把這到此一遊的紀念品拍照上載於此, 實在不雅觀。

昨日老友請吃飯, 鄉下仔甚少出城, 好友相邀, 當然赴會。5星級大酒店吃5道菜晚餐, 原來是為老伴慶生辰, 愛屋及烏, 標少叨陪末座。相談甚歡, 破戒呻了幾口紅酒。

主菜

甜品

餐前在熱哄哄的Darling Harbour逛了一圈, 雷雨未至, 涼風習習。




講到涼風習習, 習大大又為民族大義發聲了。這我沒有反感, 港獨甚麼獨都該打。不過, 江山是打回來的, 槍桿打出政權, 人心卻要賺取的。

2016年11月10日星期四

遊蕩紐卡素

今日老伴生日, 所以怠工一天, 不打波不做花園, 一早就去了遊玩。驅車前往150公里外的紐卡素鎮閒蕩, 兩小時才去到。好幾年沒有去過紐卡素的市中心及海旁, 今次造訪, 不慕繁華, 找了一間老店來幫襯, 就好像在香港找老店懷舊一樣。去藍山Katoomba, 多數會去Paragon Cafe 嘆咖啡, 那裏有占士甸阿飛正傳及披頭四的風味。今次去紐卡素幫襯了Goldbergs Coffee House, 第一次幫襯, 都頗滿意, 當然不外乎吃pasta 加咖啡。手機響不停, 好多留言啊, 我遊山玩水, 就不管凡塵俗務, 所以留言不答, 去了spam處也不抓出來, 一切回家才去管。我也乘機奉勸很活躍留言的朋友, 看法沒有絕對的, 不用過份雀躍。我當初寫blog見到不同意的留言就反駁, 現在學精了, 看法有不同層次, 細心聆聽好過反駁, 加上自己料子有限, 反駁乏力, 只好從別人的討論中學習好了。我去遊玩就帶着遊玩的心, 並非刻意冷待留言, 否則別人會誤會我是血氣方剛的鍵盤戰士, 活在網絡中。

紐卡素是個大港口, 三面環水, 海灘不少。

紐卡素大學毗鄰的教堂
Horseshoe Bay 的海堤
二次大戰守住海口的其中一個炮台

回到家裏已五點半, 門口的courier還未走, 送了一個禮盒來, 女兒女婿對老伴的孝心。




另外又收到一封電郵:

事情总算处理结束,成功bind over,这次上庭法官没有再刁难,很顺利,也就说了5分钟就同意了。万分感谢您在我最无助的时候完全义务的帮助我们这样犯错的人。以后我一定要感恩律政司,法官和社会给我的这次机会,也会在能力范围内多做些慈善事业。确实现在看来,这一个月过的虽然无比痛苦,但是也是确实对自己人生的感悟和性格有了进一步的成熟。再次感谢。

前些時我寫過這位極高學歷的人, 被法官刁難, 現在功德圓滿獲得撤控。曾經有人罵我幫了幾個小偷就沾沾自喜, 這我不否認, 起碼受到幫助的人會對社會心存感恩, 又捐獻給社褔機構, 我樂於可以幫到他們, 他們總好過那些罵人才沾沾自喜的人。

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

釋法之後

上一篇講小麗老師要執包袱, 這一篇續談。

未續談之前要講兩句關於釋法的。看這一次釋法, 不要想着梁游兩人的議席會因此被禠奪, 所以就額首稱慶, 因為這兩人可恨、扺死、小學鷄諸如此類, 因此就覺得釋法理所當然, 除去這眼中釘就大快人心。加上中方講這次是純粹為了堵塞訂立《基本法》時始料不及(港獨)的漏洞, 所以這次是釋法, 並無修改增添《基本法》, 你就照單全收。另一方面, 據明報報導李飛在記者會的講法, 現引述其中一段來評論:
.......
李飛在記者會上更兩度稱讚內地記者提問。新華社記者昨第一個獲得提問機會,指自己理解基本法第104條是政治效忠問題,是天經地義,不明為何這麼基本性問題還需釋法?李飛隨即稱,佩服這名年輕記者對基本法有深入研究。及後他批評香港「貌似法律權威」的人,散佈歪理邪說,一邊再次稱讚提問的內地記者,指「雖然他們是記者,但他們對基本法的研究勝過香港所謂的法律權威」。......

李飛所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是那些人呢? 我自然會聯想到他是指張達明、陳文敏、戴耀庭、李柱銘及公民黨諸位大律師, 因為他們的言論一貫反對共產黨。那麼, 這些人又究竟是不是法律權威呢?

不如讓我用別的標準來作衡量。2004年梁國雄因宣誓加料被裁定宣誓無效而申請司法覆核, 夏正民(Hartmann)法官審理此案, 也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 拒絕批出許可, 以下這段判辭顯示出法庭釋法的態度:
21. As I understand it, my function in interpreting art.104 is to construe the language used in order to ascertain what is meant by that language and to give effect to the legislative intent as expressed in that language. In doing so, I must adopt a purposive approach, looking to the language not in isolation but in the light of its context and purpose. This is an objective exercise. I must, of course, avoid a literal, technical, narrow or rigid approach but at the same time I cannot give a meaning to the language which it cannot bear.....(LEUNG KWOK-HUNG and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HCAL 112/2004)

香港的釋法採用普通法的思維, 跟人大的格格不入, 而香港法律界自然就用自己曾受訓練的方法來評價, 以李飛的講法, 夏正民也只是貌似權威了。雙方的釋法取向, 存着根本性的矛盾, 所以就有一方說自己釋法, 另一方說對方在新增法律。

言歸正傳, 再講劉小麗。有人質疑立法會秘書為劉小麗監誓, 又沒有拒絕她的宣誓或裁定她的宣誓無效, 立法會主席有沒有權裁定宣誓無效而要她再宣誓呢? 未釋法前, 根據夏正民法官在梁國雄申請司法覆核一案的裁決的思維, 立法會秘書可以裁定劉小麗宣誓時不莊重, 缺乏誠意, 所以宣誓無效。秘書沒有這樣裁斷, 本身已犯錯, 因為立法會秘書在法律上不應接納劉小麗的宣誓。這宣誓已無效。立法會主席已選出了,主席決定讓她再宣誓, 因為當時未釋法, 否則一早就褫奪了她的資格。理論上在釋法之後, 主席可以重新審視, 採用釋法之後的決定, 宣布劉小麗一開始的宣誓無効, 讓她再次宣誓違反《基本法》的新釋義, 然後立即褫奪她的資格。這樣做會給人一個很差的印象, 主席出爾反爾, 欠缺威信。反正釋法沒有明確講追溯期, 就應放過劉小麗, 蒙混過去。唯一有問題的是, 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爭論劉小麗再次宣誓的合法性, 到其時法官的裁決會受制於人大釋法了。劉小麗唯一的抗辯論據是爭論人大釋法的追溯權了。

釋法後監誓者的權力比以前更大嗎? 判斷宣誓的議員是否莊重、具誠意而去斷定宣誓的合法及有效性一向都是監誓者的權力, 只是過往監誓者沒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才導致今天的局面。這次釋法的目的很明顯是衝着梁游兩人而來, 下次再釋法最大可能是衝着第23條而來, 到時增訂第23條的涵蓋面, 那才是惡夢的開始。這次釋法是封殺港獨的開始, 做了初一, 到做十五時就更理所當然了。如果對這次釋法不能釋懷, 就安慰下自己, 現在尚未致於為23條立法, 還有很多言論的空間。

小麗再見

以下是第五度釋法的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我看了釋法內容, 消化了, 但消化不良。

人大常委有權釋法, rightly or wrongly, 都約束香港的三權, 即時新聞看到朱凱迪及劉小麗的評論。哎喲, 發動廢除《基本法》第158條? 懇求司法人員在事件中找到就普通法的法理邏輯及法律空間, 以及質疑這次釋法的合法性。這是微弱的吭聲。大佬, 邊個可以推翻人大常委的決定? 當然只有人大常委自己, 法官想不跟隨釋法的決定也無可能, 就等如上訴法院的決定約束下級法院的法官的道理一樣, 面對人大釋法, 香港法官無辦法抗旨, 所以可以內心表達不滿, 但不能在裁決不依從人大決定。就算法官覺得人大越權, 也沒有上訴渠道。

我的消化系統出了甚麼問題呢? 今天公佈釋法, 沒有提及具追溯期, 那麼, 這法律上的效力只屬即時生效了。下次立法會開會, 主席就可以裁定梁游兩人宣誓失效, 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依據人大釋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b)判斷兩人喪失議員資格? 根據釋法二(一)項, 叫他們執包袱, 交回議員的房間, 嘔番人工津貼諸如此類。人大犀利, 不單只干預司法, 連行政也一起干預。《基本法》第104條可以解讀到咁多嘢出嚟? 好似係立法多過釋法喎! 這兩個還好辦, 因為就算主席不在第一時間攆走這兩人, 區官司法覆核的判辭也要判梁振英及袁國強勝訴, 兩名議員同樣未上任就夭折了, 官司從此消失, 也會創下歷史, 成為首個當選而未及上任就被罷免的議員。我也無需再罵他們了。不只他們兩, 附帶一班人會失業。

大眾最關注的是劉小麗這席位能否保得住。這是有趣的問題。主席沒有權自行覆核監誓的結果, 所以主席不能按釋法去重新判決給予劉小麗第二次宣誓機會的決定是否正確。建制派議員也不能引用釋法去動議解除劉的職務, 因為《議事規則》第49B(1)&(1A)都不適用於劉小麗, 她沒有破產, 也不是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唯一有可能使她失去席位的只有一個情況, 就是有人為了梁君彥讓她再宣誓而提出司法覆核, 若果司法覆核判令主席無權讓劉小麗再宣誓, 那麼劉小麗也要執包袱了。

這次釋法連檢控權也干預了, 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所受的民事刑事免責的條文變成與《基本法》不一致(inconsistent with the Basic Law)而被廢除, 譬如倡議港獨或者香港立國等的言論, 可以被視作不擁護《基本法》的發假誓, 不過要舉證十分困難, 因為那種情況可以是違反誓言而非發假誓, 違反誓言可以告乜? 無得告。也不要老定, 違反誓言告唔到刑事, 但可以是違反《基本法》79(7)而遭譴責, 繼而運用《議事規則》第49B(1A)&(4)而執包袱。

2016年11月6日星期日

吾釋法

辛勞了兩星期, 在30度炎春氣溫下, 暫時見到初部成果, 後園花床第一排完工了。那些植物都連根拔起, 清除所有依附着的野草, 重新栽種了。大棵修剪成小株, 不健康的扔棄了。最辛苦是用鐵筆來鋤來撬, 年紀大了, 力氣差了, 效率自然低。有一下是撬不動, 於是站在橫插凌空的鐵筆上, 鐵筆承受不住鬆脫了, 幸好我還算敏捷, 沒有摔倒。老友告訴我, 4立方米的木碎等如200包英泥的體積, 現在才鋪了一半, 尚未成功, 還需努力。





明天要向第二排邁進, 乘着這空檔評下釋法。

今天的報導更明確講釋法的依據, 當然一切有待官方公佈。我從來都沒有否定人大常委的釋法權, 不論是人大常委自發性、 抑或政府或法庭提請, 在《基本法》裏訂明了這權力的。當人大表示要釋法, 支持和反對的聲音都多, 理由也各有不同。我也有自己的看法。憲法進行釋義, 不會是為了輕率的理由, 一定是涉及重大的課題。我第一樣要看的是釋法的事項有沒有越權。《基本法》列明人大常委可以為《基本法》作解釋, 而這種解釋毫無疑問對香港的法例及法庭審理案件具有約束力。但人大常委卻不應倒果為因, 為了香港現行法例對某些行為規管不到才去釋法, 若如此就會變成直接干預香港事務。這次釋法據講是要對《基本法》第104條作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104條有甚麼地方需要解釋呢? 這裏除了標點只有84個字, 絕大部份是職能名稱, 很少是動詞, 只有「宣誓」、「擁護」、「效忠」等詞句。這些字可以用普通常識來理解, 「擁護」、「效忠」這兩個詞是比較抽象, 大多數只能用行事和言論來推斷, 難以具體列出要做些甚麼事才符合。你斷不能叫人每天拱手北望, 山呼萬歲, 然後朝拜, 以表忠誠。也不能訂立秒速講幾多個字, 不准以諧音或鄉下音來宣誓, 或不准披上甚麼標語或在誓詞前後加上其他字句, 因為這是監誓人的職能, 沒有控制好是監誓者失職, 不應用釋法來發功。為憲法釋義, 人大斷不能像訂立小學校規那樣, 當老師進入班房, 班長要領先全班起立, 向老師問好, 然後躹躬坐下。憲法釋義不是這種小學雞規則, 否則就太兒戲了。這是監誓人行使普通常識足以判斷解決的。如果有人上庭作供, 穿件印着 "I am a liar"的T恤, 或披着標語, 法官也不會容許這人宣誓, 根本是顯淺不過的常識, 何需為此釋義?「擁護」、「效忠」等字的真誠度, 只能靠言論及行為去推斷, 講千萬句我愛你也可以隨即騙財騙色, 試問怎樣釋義? 這些事情只能靠推論, 並非要求真誠用甚麼語氣去講就達至。

人大常委這次釋法可以達到甚麼目的? 制止港獨入局, 制止議員在開會時因言論受法律免責保護提倡港獨? 那麼提出平反六四、譴責拘禁維權律師也會被視作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了, 也要褫奪議席? 

人大常委為何急於此時釋法? 法庭已經在審理本案, 還未有定奪, 如果人大釋法不涉法庭相同的議題, 就不用此時釋法, 以免給人施壓的感覺, 如果是相同議題, 就是明顯的施壓了。而且, 這釋法是實質上對《基本法》作釋義抑或是對香港內部法例釋義呢? 確實說不清。儘管人大常委的釋法約束香港法院的判決, 如果在釋法後有法官夠膽講人大的看法有異於審理的議題或者人大越權, 那就好看了。可惜不會有這樣一位法官。就算不會有這情況出現, 而人大釋法後訂立追溯期, 禠奪了幾個議員的席位, 那毫無疑問造成打擊一國兩制的效果。誰說不能追溯? 《香港人權法條例》第12條只講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 人大這次釋法不涉刑事。

我忽發遐想, 萬一有一天, 人大常委又自行釋法, 對付那些批評共產黨又違反了香港法例的人, 說違反《基本法》第42條*, 應禠奪永久居民身分, 香港政府豈不是要取消他們的身分證及旅遊證件。人大有權釋法喎!



*第42條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2016年11月3日星期四

給並不是moron的人上一課

我一向都不喜歡評論別人爬格仔為稻粱謀而寫的文章, 就算並非為五斗米, 每個人都可以把自己的看法訴諸文字, 是一種我也十分嚮往的言論自由。上一篇有留言引用屈穎姸的一些觀點來批評我, 用了moron來形容我, 這也不要緊, 反正自以為聰明的可以是自作的, 要罵人當然不一定客客氣氣。當他山之石不能攻玉的時候, 我就心癢扮玉石專家來鑑定一下。留言引用了屈小姐登在頭條日報這一篇: 人生馬拉松——港獨的ABC。屈小姐說得坦白, 她不懂法律, 我不批評她, 我也只是似懂非懂, 所以也可以胡亂講幾句。我先貼她寫的幾段文來看下:

「釋法」二字,這幾天被解讀得等同「末日」,特首一句「不排除尋求人大釋法」,被反對派形容為瘋狂魔行。港大法律系講師張達明指釋法是「把刀放在法庭頭上」,反梁社論更惡言:「狼英狼心狗行,要毀了香港」。

我不懂法律,我只知道,九七前香港的終審權在英國,有一種判刑叫做「等候女皇發落」,殖民地的終極法治,最後還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法律不是天降的十誡,法律是由人寫成,有問題、遇漏洞,就要檢討詮釋。張達明說,法律一動,就是摧毀法治。但同日,張達明卻在「動」法律,他連同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康橋之家」前院長涉性侵脫罪一案,建議加入一系列新的性罪行,以堵塞「康橋案」因智障受害人不能出庭作供的漏洞。張達明還說,因現行條例已過時,故有必要作修訂。

原來,當法律不合時宜,或存在漏洞,還是可以動的。回歸前設計一國兩制,誰想到十九年後會有港獨,還跟台獨、藏獨、疆獨串連,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計時炸彈。那麼現有法律算不算不合時宜?是不是有再詮釋的必要?

張達明反對釋法,是因為「港獨危害國家之說太誇張,它根本不成氣候」,我想告訴象牙塔裏的學者,一根火柴,殺傷力都好低,但如果它在風高物燥的森林點燃,卻足夠毀掉一座山,甚至一個城。

.......

屈小姐真的不懂法律, 把「等候女皇發落」(at Her Majesty's pleasure)等同了終審權。先講甚麼叫「等候女皇發落」, 在殖民地時代, 有兩種法外施恩的非司法決定權, 一種用於定了謀殺罪的未成年罪犯, 他們的判刑不會像成人一樣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而會等候女皇發落來決定刑期, 另一種是港督的刑期赦免權(Governor's Pardon), 港督赦免刑期的權力來自《英皇制誥》第15條(article XV of the Letters Patent)*。不論是「等候女皇發落」抑或港督的赦免權, 都行使於終審之後, 而並非甚麼一個人說了算。行使這種權力, 並不是推翻定罪, 前者是乃念殺人犯犯案時未成年, 後者一般是為了鼓勵罪犯指證其他罪犯而特別恩恤減刑的做法。港督這種刑期赦免/減免權我以前寫律政風暴一系列文章時也提過, 當年屬開埠以來被定罪最高級的貪官副刑事檢控專員胡禮達(Warwick Reid)就受惠過。屈小姐可能不知, 《基本法》第48(12)條也承傳以前港督的赦免/赦減刑期的權力, 都是在終審之後才可運用, 唯一不同的是《基本法》第48(12)條並沒有像《英皇制誥》第15條那條清楚講出運用這權力的標準。另一方面, 以前的「等候女皇發落」, 並沒有承傳為「等候國家主席發落」, 失傳了。

屈小姐這篇文最大的問題是錯誤類比, 她把張達明早兩日代表法律改革委員會, 發表性罪行涉及智障人士, 可以無需上庭接受盤問的建議, 與《基本法》釋法混為一談。現代罪行, 因應社會風氣, 科技的變化, 不斷需要作出適當修改, 這方面沒有人會爭論。以影裙底為例, 以前沒有手機, 更沒有拍攝功能的手機, 傳統法例並無貼切的一條來針對這種罪行, 現在只能用看起來怪模怪樣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來檢控大部份的干犯者, 法改會幾年前發諮詢文件考慮訂立針對性的法例, 到現在還未開花結果。屈小姐卻說成有問題、遇漏洞,就要檢討詮釋, 因應時代改變需要修訂法例或增訂法例, 當然是現實的做法, 因應通貨膨脹及罪案的猖獗狀況, 也會增加最高罰款及最高刑期。這卻完全不是「詮釋」的問題。「詮釋」一般因應立法原意或法律的意思含糊才需要詮釋, 因應時代需要的只會修訂或新訂法例去應付。屈小姐卻把「康橋」事件引發的修訂或新訂法例建議與《基本法》的釋義混為一談。

姑且不去講《基本法》並非普通的法例而是憲法, 不會輕易提出修改, 這次主張釋法的人, 究竟認為《基本法》涉及宣誓效忠方面在那裏含糊需要詮釋呢? 如果純粹針對港獨言論, 就應該是第23條立法的問題, 如果針對議員在立法會言論免刑事民事責任, 而可任意倡議港獨, 就應修改立法會的相關條例。真的覺得《基本法》未能與時並進, 就應提出修改而不是釋法。修改憲法是嚴肅謹慎的事, 所以《基本法》第159條訂了很高的門檻, 比第158條有關解釋權的要求高得多。

我無心批評屈小姐, 她一開始都講了不懂法律, 殊不知有人會引用不懂法律的人的法律觀點來發揚光大, 我也拿你沒辦法。我也只是跟屈小姐不遑多讓, 對法律似懂非懂, 美其名為給別人上一課, 其實是秣兵厲馬, 隨時候教, 我在等候有識之士的發落, 教下我在法理及邏輯上的謬誤。

這一篇暫且不談這次風聞釋法的問題, 要談起碼要看到人大常委釋法的理據才可以談。想罵我的人可以放心, 我不會刪掉你的留言, 這裏不是花轎抬人的地方, 但要緊守原則, 別罵粗。另外, 如果要定時吃藥的, 請先吃藥, 然後才罵, 我被罵不損健康, 但不想連累別人。


*Article XV of the Letters Patent

"When any crime or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within the Colony, or for which the offender may be tried therein, the Governor may, as he shall see occasion, in Our name and on Our behalf, grant a pardon to any accomplice in such crime or offence who shall give such information as shall lead to the conviction of the principal offender, or of any one of such offenders, if more than one; and further, may grant to any offender convicted of any crime or offence by any court of law in the Colony (other than a court martial established under any Act of Parliament), either free or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the Governor may think fit to impose, a pardon or any remission of the sentence passed on such offender,or any respite of the execution of such sentence for such period as the Governor thinks fit, and may remit any fines, penalties, or forfeitures due or accrued to Us. 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Governor shall in no case, except where the offence has been of a political nature unaccompanied by any other grave crime, make it a condition of any pardon or remission of sentence that the offender shall be banished from or shall absent himself or be removed from the Colony."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死蠢

今天忙於打波, 之後在花園搏鬥, 以及處理一些零碎事情, 留言也沒有時間答, 店鋪盜竊的鳴謝留言及電郵我也沒時間回覆。只騰出時間出來再罵這兩個一時口爽連累香港的死蠢。別怪我粗鄙, 這形容詞對他們實至名歸。以前罵他們也罵不少了, 那麼我為何要再罵呢? 就是為了人大有可能為他們釋法。我沒有本事叫他們一死以謝天下, 因為他們厚顏無知, 無恥不在話下, 已是鐵一般的事實, 講到無知, 他們一定還會死撐, 他們怎樣怎樣為了香港云云。我一向對人大釋法都頗反感, 尤其是只涉香港事務的事情也要人大去釋法是極荒謬的做法, 我寧願但凡涉及《基本法》釋義, 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 香港法院一概不受理, 涉及這方面的訴訟, 直接在大陸提出, 而除此之外, 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 完全由香港的法院處理, 到其時就不會出現提請人大釋法的問題, 在法治上有真正的一國兩制, 河水不犯井水, 就不會造成外行領導內行的情況。大家法律制度不同, 你人大常委更叻, 也只會是雞同鴨講, 更何況人大常委不是個個都是法律專家, 他們釋法前還要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的意見, 那些委員又有幾多個是憲法專家?

這次盛傳人大釋法, 跟過往很不一樣, 並非案件訴訟至終院時引發的釋法, 這先例一開, 禍害無窮, 隨便隨時對香港本身時務都可以鬆散引用《基本法》來釋法, 無形中提前出現了法治上的一國一制。梁游這兩個死蠢, 在港人港地, 做的是蠢人蠢事, 提供了藉口給人大直接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就算在宣誓中講支那和粗口, 也是閃閃縮縮的, 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事至如此, 只有一個解決辦法, 就是這兩個笨蛋立即辭去議員的職位, 來阻止人大常委釋法。如果他們辭職, 人大就出師無名了。如果他們不肯辭職, 這釋法還可以拖一陣子的話, 非建制議員就應該跟建制派携手罷免了這兩個廢人, 來個大義滅親, 補選後吞了這兩個肥缺, 一舉兩得。反正不論你怎樣罵共產黨, 你都不會認同「支那」論, 和港獨論, 無需再裝扮, 大家根本不是自己友, 為何還要做掩護開路讓他們進入會議廳的蠢動作。應該做一場大龍鳳, 讓建制派提出罷免議案, 非建制派扮製造流會離場, 暗地裏做同謀, 由得建制派去做屠夫囉。

你看這兩個笨蛋, 今天醜態畢露, 自己闖入會議廳宣誓, 既然口硬, 為甚麼要哀求? 有種就一直罵支那落去, 一直F共產黨落去, 不要覬覦那十萬月薪的銅臭, 我就佩服你, 好學唔學, 學那夠膽掟杯又抵賴甩手, 在庭上不敢罵狗官, 在鎂光燈前才放聲大罵, 我最睇唔起啲無腰骨得把口嘅門口狗。

事先聲明, 邊個留言撐呢兩個蠢蛋, 我一定鬧你。不要質疑我在這件事中為何不罵人大釋法, 我以前罵得多了, 對那些為此倡議人大釋法的狗黨也罵過不少, 這次是罵死這兩個禍害香港的人, 我好懷疑其實他們真正身分是共產黨, 是double ag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