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

未DQ議席, 先DQ提問

【宣誓覆核】拒答被覆核議員問題 遭陷於不義? 曾俊華稱一直跟政府立場 (22:13)

財政司長曾俊華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表示,政府不會回答早前4位被政府司法覆核議員席位的議員的問題,引起非建制派議員不滿。但到下午,政府立場改變,發展局及房署官員在立法會上卻有回答姚松炎提出的問題。曾俊華傍晚被問到有否覺得被陷於不義,曾俊華回應指:「梗係唔會啦,邊會呢?我一直跟政府立場。」

曾俊華多次以「政府立場」回應記者有關事件提問,問到是否陷他於不義,他以「唔係嘅」回應,會否怕4位非建制派議員不高興?曾俊華則指:「冇咩!我表達政府立場。」他又指,自己昨日收到政府提供的法律意見,按政府立場辦事;而下午政府做法改變,是經討論分析後的修訂,他認同政府相關修訂。至於會否怕特首選舉中減低民主派選委提名的機會,曾則表示不回應假設性問題。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下午會見記者,指對曾俊華今天早上的發言感到意外。梁君彥說立法會內會正副主席就事件會見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就事件提出澄清,指政府將會沿用10月31日及11月8日兩封信的同一方法處理立法會事務,相信可以暫時緩解立法會議員的不滿。梁君彥表示,希望近幾個星期暢順運作的議員可以暢順運作下去。

(5/12/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曾俊華今早在立法會拒絕回答正被司法覆核的4位議員的提問, 說那是政府立場, 報導說這立場是索取過律政司意見的, 這做法真的不明所以, 也不知所謂。訴訟剛展開, 就算政府勝訴的機會大, 也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及時序要跟從, 政府這做法真是失禮死人。這4人一日未被DQ, 一日都是議員, 就算立法會秘書及主席判斷錯誤, 接納他們宣誓過關入局, 他日會被法院推翻這決定, 反正法律程序展開了, 法庭未有判決, 就不可以DQ了他們的發問及發言權。這像給他們支薪及行使議員權利一樣, 一天未改變身分, 這4人可以行使一切議員的權力, 這才是正確的看法。除非4人的提問內容會影響涉及訴訟的程序和理據, 政府才可以利益衝突為由拒答。作為政府, 不能用小學雞心態全面封殺他們, overkill 只會帶來相反的效果。唉! 真的好像兩個維園阿伯在搏弈, 這次政府行錯了一大步, 貽笑大方。

46 則留言:

  1. 曾俊華似係中伏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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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伏?邊有咁多伏吖,借傷成毒就有。
      推、側、閃、避、射,公務員五大絶技,就算佢唔係爐火純青,但亦應運用自如,如果連炸彈同魚蛋都唔識分,佢呢幾十年就係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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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死囉, 唔怪得知我以前咁失敗, 這五招一招都唔識, 乜都攬晒上身, 伙計仔做錯嘢我只有閂門鬧一鑊, 自己哽晒, 條命生成, 無計! 不過, 自己想做個乜人, 自己揀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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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特首跑馬仔的大環境下,幾乎沒有看到正路看法~基本上都是陰謀論

    陰謀論版本一:鑒於“紅燈”傳言,財爺爲了向中央表示真心,“我也可以談,我也可以愛國” (出自電影黑社會2:以和爲貴),對自決派展示强硬姿態。
    陰謀論版本二:CY或CS或SJ (或他們聯手)靠害。星期五晚搶閘JR,就是爲了硬夾財爺讀出該份聲明 (出自陳淑莊議員)。到下午再由CS與内會恒常碰頭會上反口,逼財爺出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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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司長多番表示那是政府立場, 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除非那不是事實, 否則作為主要官員, 跟政府立場同一口徑, 是正確做法, 我看不到陰謀。那是collective decision, 他不應凸顯個人立場, 管治團隊, 不是個人開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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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律部出了一份意見比高層,内容全公司所有部門都適用,幾個C乜O 應該要集體决定是否採納吧。
      CE剛剛說他不知情。CS昨日的意思也是不知情。SJ則說CS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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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設使財爺不是跳忠字舞,如果大佬們没有碰頭討論,份文件無其他大佬簽名,財爺又何以中伏?
      SJ似乎相當有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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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不禁要懷疑這政府是怎樣運作的, 山頭主義? 各佔地盤? 各自揾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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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無論是擔任公職或在私人機構任職,如惹上官非,多數會被暫停職務,調去其他沒有那麼敏感或沒有爭議的工作崗位等候審判,這是穩妥的處理方法,正如七警被調離前線去做文書工作的道理一樣。何解惹上官非和資格有問題的泛民立法議員能有例外?七警一日未被判有罪,照道理也可堅持在原本的崗位繼續工作,但泛民反對派和黃媒多數以此大做文章,莫非又是雙重標準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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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這又未必, 本案是民事案, 工作上沒利益衝突。七警犯了刑事, 當然要停職, 如果七警涉爭產那類民事案, 也無需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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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意標少論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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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想七警應是停職, 不是調往文職。Inter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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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拘捕後 停職 支全數薪金

      落案後 停職 支一半薪金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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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Q梁游後,再DQ 其他人,這政府上腦了。1月1日定必參加遊行。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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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Q其他議員是乘勝追擊, 重建綱紀, 有一定道理。Terry可以不同意而去參加遊行, DQ提問就太離譜了, 讓他們提問根本不會strengthen their JR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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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個開明包容嘅政府,相信能減低社會分化。有道理是否要去到盡呢?早幾日前看到有一篇報導, 政府的藝術發展資助附帶有一條件,大致上係不能做一些令政府難堪的藝術。一個政府設置這些條件,你可以話有道理,因為錢係政府俾,要設置什麽條件都可以,但這不就是政府不接納不同意見的例子嗎。

      不同意政府的做法只可以站出來,用合法的方式去吶喊。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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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站在政府角度,打4個已經好克制。當日陳佐洱傳旨"去到盡"要打8個。
      另一方面則是建制支持者在佔中以來越來越呼唤強硬路線, action and reaction. 政府有底氣也有壓力出招。
      至於DQ提問,其實這種show泛民自己就做過幾次。記得他們說不承認CY是特首,不以他為佔中談判對手,後來又不出席施政報告會面,改去見林鄭。根本是小學雞鬥小學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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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erry兄,

      是納悶和大喊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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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縱容反派議員違反議會規則...是 "開明包容嘅政府"? 怪論!政府執行程序公義正路呀,如執行有大細超,怎能服眾?與是否要去到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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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確實納悶。只有在週末打場波發洩一下。我心並未認同釋法及法院判決的理據。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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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支持DQ

    以後唔駛再見呢D小丑式行為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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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何必爲曾俊華開脫吶? 又何必爲THOMAS AU開脫吶?

    畢竟都是向過支那恐怖政權 宣誓效忠的支畜共狗

    呵呵 不知道還有多少港豬 還在寄托希望與條共狗支畜曾俊華.


    heh JUST HOW RETARDED CAN ONE GET ?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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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part from revolution, do you have something else to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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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確實還有什麼合法的事可以做!這反是個教人沮喪的問題。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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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ig brother:

      no not really.

      as a matter of fact wonder if I had told you this previously.

      the reason i took the plunge two years ago is b/c on 928 I saw a demonstrator threw back the gas canister back at 支畜共狗黑警

      knowing only too well about the CHICOM the Chinese . I just know what will work and what will not. to me there had never been any illusion on how this will end. yes it will definitely end in bloodshed and death b/c this is a 支那 story. it must end that way.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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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實有很多合法的事可以做,如做多些有利大眾的實事來爭取群眾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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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呵呵 算了吧 和理非非已經證實走不通的了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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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假如游、梁二人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但他們未能在破產令解除前還清債項,秘書處便不能再追討剩餘款項,而有立法會議員強調該款項是公帑,即使游、梁申請破產,秘書處亦需考慮繼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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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批准破產當然無得追, 除了破產還有其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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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這次政府行錯了一大步, 貽笑大方"

    Well said !

    Presumably DOJ should have given proper legal advice, so the question is why still take this silly step and whose idea is it ? What purpose he intends to acheive ?

    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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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don't know what purpose can be served to snub the lawmakers who are the subjects of JR. It has made the move a laughing stock. If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make a move, the move should be impeccable. Even the pro-establishment camp was unhappy. Now, the CE came out and said he did not know about it and he would not have done the same thing. Another laughing stock. Though he could distant himself from the blame, it just shows this government does not work collectively. It has become a blame g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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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府這拙招可能是以退為進,借此澄清政府立場,和4位議員劃清界線,即使接受他們提問並不表是政府承認4位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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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矛盾。如果4人當時身分不是議員, 怎可以在那裏, 怎可以提問官員? 曾俊華選擇不答, 並不影響4人問的權利。如果4人在任何事項投過票, 日後被DQ, 以前所投的票會失效而推翻決議嗎? Sorry, that is not the legal principle. 所以政府早上的立場可笑, 不是以退為進, 而是行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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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人傳想做騷俾阿爺睇佢可以硬...
      如果係真既話,阿爺俾紅燈佢真係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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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假設佢show quali, 就睇佢可以幾「戆」。畀紅燈可能因為不能贈以「疾風知勁草,板蕩識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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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乜咁矛盾?一向都以立場行先,唔係點會有台灣嘅總統或者台灣地區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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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2月06日(二) 12:43
    港鐵站貼標語被票控 阿牛稱擬傳召港鐵主席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1206/mobile/bkn-20161206124302639-1206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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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遊行示威揮舞英國旗就有乜拉上庭要傳召英女皇了, 可以「想」傳召誰, 想下當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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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庭:女警涉襲擊侍應 官質疑傳召證人太多
      【東方】休班女警涉嫌酒醉後指罵兩名騎單車的女侍應,並連番推撞對方,又大叫:「我係香港警察,唔係大陸公安!」女警事後被捕並控以兩項普通襲擊罪名,案件昨日在粉嶺法院再訊,女警否認控罪。辯方原提出擬傳召四名控方證人出庭接受盤問,但遭裁判官質疑證人仍然太多,反問:「咩大案呀?」。。。控。辯。雙。方。花。了。三。小。時。商。量。。。,最終決定減少一名證人,而被告則獲准繼續保釋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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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時叫妺仔大過主人婆, 三粒鐘, kill 咗個證人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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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標少: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206/s00002/1480961601138

    請問你如何看這單案件?看來應該要上cf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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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好有趣, 我無意見因為無硏究, 有親人從香港來, 好忙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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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hattel and fixture 哈哈
      今時今日常要高舉purposive approach,會否妨礙與時並進的演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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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呢篇明報寫荃灣法院(合法)但無寫屯門法院(違法),我之前睇東方兩邊都有提。
      表面同一案情不同裁判,但照字面報導,仍然有機會兩邊都判得合理。
      屯門據講係咁耐以來第一單。程序上,是旦找一單上訴(法院不能主動嘛),由上訴庭「的起心肝」劃下道兒來! 寫番幾條指引已足夠。
      不能越過上訴庭吧? 終審暫未有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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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曾司長多番表示那是政府立場, 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除非那不是事實, 否則作為主要官員, 跟政府立場同一口徑, 是正確做法, 我看不到陰謀。那是collective decision, 他不應凸顯個人立場, 管治團隊, 不是個人開show." 政府首領話佢乜都唔知道喎.

    梁振英否認官員「各自演繹」 重申事前不知曾俊華拒答4議員
    https://hk.news.yahoo.com/%E6%A2%81%E6%8C%AF%E8%8B%B1%E5%90%A6%E8%AA%8D%E5%AE%98%E5%93%A1-%E5%90%84%E8%87%AA%E6%BC%94%E7%B9%B9-%E9%87%8D%E7%94%B3%E4%BA%8B%E5%89%8D%E4%B8%8D%E7%9F%A5%E6%9B%BE%E4%BF%8A%E8%8F%AF%E6%8B%92%E7%AD%944%E8%AD%B0%E5%93%A1-111900633.html

    順便想問下, 以下呢種case應該叫佢補返180萬地價, 定要佢嘔返收咗嗰26萬租出嚟? 衣家要佢去補地價, 好似怪怪地咁.

    出租未補價公屋 女戶主需還$180萬
    https://hk.news.yahoo.com/%E5%87%BA%E7%A7%9F%E6%9C%AA%E8%A3%9C%E5%83%B9%E5%85%AC%E5%B1%8B-%E5%A5%B3%E6%88%B6%E4%B8%BB%E9%9C%80%E9%82%84-180%E8%90%AC-224545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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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的要看「租者置其屋」的買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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