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

炒梁游之後

剛看完這50頁判辭, 雖然區官說無需考慮釋法, 也可以作出今天的判決, 效果卻同採用了釋法的一樣。騰空了兩個位出來補選, 各路人馬又要搏弈了。真的只有兩個空位嗎? 根據區官的看法, 恐怕小麗老師也要含着淚說goodbye。何只, 姚松炎也兇多吉少。我在釋法之後一文, 曾經講:

釋法後監誓者的權力比以前更大嗎? 判斷宣誓的議員是否莊重、具誠意而去斷定宣誓的合法及有效性一向都是監誓者的權力, 只是過往監誓者沒有膽量去嚴格執行, 才導致今天的局面。

區官在今天頒布的司法覆核判辭第31頁談及監誓者的權力:

In this respect, BL104 and sections 19 and 21 of the ODO simply have not provided in any express and clear way that the person who administers the oath is the final arbiter of the questions of the validity of the oath taken and whether someone has declined or neglected to take the oath and therefore has to vacate his office or to be disqualified from entering on it under section 21. Of course, as a matter of necessary implication, that person would have the power incidental to his duty to administer the oath to make a decision on those questions as and when circumstances may practically require. But that is different from saying that it is intended by BL104 or the provisions of the ODO that the person administering the oath is the final decision-maker on those questions.


區官毫不保留地指出監誓者有生殺權, 以這思維來推論, 姚教授和小麗老師可以不執包袱嗎? 兩人都是由立法會主席批准再宣誓的, 無論是區官, 抑或釋法的講法, 議員被裁定拒絕或忽略宣誓, 就無得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 立即炒魷, 追溯至10月12日第一次宣誓時。那麼黃定光呢? 他讀漏字, 不屬於拒絕或忽略宣誓, 他第一次宣誓已過關, 第二次宣誓屬穩陣補飛, 所以他已合法宣誓成為議員。再擴大來看, 在宣誓中有小動作的人, 能否經得起司法覆核的挑戰, 是事實的裁斷。議員身分的有效性, 審視的範圍並不包括宣誓後在立法會中的小動作, 譬如倒轉國旗的行為, 與宣誓時的態度無直接關係。

炒咗魷無話唔可以補選喎, 梁游也可以補選, 不過再入局機會微, 反而姚教授和小麗老師可以東山再起(on the assumption that they are DQ in the first place)。當然也不是十拿九穩的, DQ後和再選上的時間差距大就要食穀種了。一時之間, 宣誓風波搞到好多人失業, 兩個議員已有一村助理, 死唔死, 自作孽, 不可活。(馬鹿又要罵我了!)

73 則留言:

  1. 「一向都是監誓者的權力」any reference, other than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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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咪cite咗區官在p.31講嘅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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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前讲,現在cite, 你即是話「估中」了。
      Sorry, 前面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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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也不是想講我估中, 事關在前幾篇我提出這看法時, 有人問我的依據, 我話common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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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大人可以take judicial notice嘛~
      所以話由法官監誓真系得~ 睇下劉小麗之流夠唔夠膽問法官停“頓5秒太耐那請你寫明幾多秒先唔系太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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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安得老兄,

      標小人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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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Common sense" 唔可以係判詞,要由終審、上訴庭explicit提出「我確定條guideline係咁」,寫「common sense 係咁架啦」都死得。
      只有jury受指引限制下,唯一擺明可用common sense不須說明依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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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可以睇下今個判詞第20段,「釋法法院要跟」呢個common sense唔係知左即用,區官仍然需要搬出reference of a CFA case去支持自己。
      這便是普通法法庭的实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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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最後還是釋了,各種無可奈何。
    至少炒兩個蠢人當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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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兩件玩上訴的話,恐怕搞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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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聽電台講,開創歷史先河戈兩位決定咗要上訴啦,話傾家蕩產都無怨無悔,但係咁樣浪費青春苦纏落去又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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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做完無產階級, 就做破產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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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放心啦,我相信馬大哥最少出三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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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港大友,最叻抓著數,搵人科水5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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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英文一段落墨準確。”is different to say he is the final decision maker?.
    ”唔可以咁讲”,即係…?
    根據上文下理全篇,即係…is a decision maker (in that procedure), but not final in the 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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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只是說明subject to challenge in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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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ubject to court" 是「之一」,不是「唯一」。
      Not an im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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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 1:50, 不是 court, 又不是立會主席, 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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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更正:

      匿名 1:50, 除了 court, 又不是立會主席, 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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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監誓英文是administer, by admin, 或中文監誓人, 有佢office限制, 即是下午11:01寫的"in the procedure", 過時離場退役。
      那麼 by operation within the law, 下面情況, 第二監誓人便會出現:
      當(第一)監誓人(in the procedure)沒完成decision maker功能, 暫時休會, 而被動的final法院沒有被call出場前,
      立法會主席便會行使「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9條(1)議程由主席決定」權力, 安排再次宣誓。
      This WAS prettymuch the case.

      "subject to court"之外,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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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 (下午10:42),你又嘗試拗番轉頭。人大釋法已清楚指出 "無效宣誓" 不得重新宣誓,因此立法會主席無權為梁游等人安排再次宣誓,與高院判決一樣。假如高院不作出判決,多此一舉又把 DQ 梁游的決定畀番立法會主席,立法會主席只是按照人大釋法和高院判決 DQ 梁游,反對派可視立法會主席為橡皮圖章,反對派一樣有得嘈;如果立法會主席不按照人大釋法和高院判決DQ 梁游,建制派和廣大市民同意嗎?他有什麼把炮?孭得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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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自己誤會姐。
      我唔係寫 EXACTLTY the case. 無講番轉頭。
      你不能自動 draw conclusion, 我劃埋公仔腸出來吧, 好清楚一些。。。。

      舊case陳維安有作裁決, 新例子是陳維安搞到半夜三更頂唔順, 同梁耀忠一樣棄職而去, or by all procedural incidents, 陳維安有病糧油喉嚨痛(真果隻), 你不能排除這類「沒完成decision maker功能」的發生。

      The (for example, one such) case here it comes...
      當第一監誓人見會場音響不佳不能修復, 沒完成decision maker功能, 宣佈暫時休會, 而final法院梗係唔出場,
      下星期三立法會主席便會行使「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9條(1)議程由主席決定」權力, 安排再次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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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匿名 (上午2:04),我無誤會。按你所說,如在第一次立會,第一監誓人 (陳維安) 因病沒法在當天為所有議員完成宣誓程序,要宣佈休會,未完成的宣誓程序只好順延至第二次大會,待陳維安繼續宣誓程序,直至為全體 70 個議員進行了宣誓,而成功宣誓的議員才可以投票選出立法會主席。結論是第一監誓人(陳維安)須要為全體 70 個議員進行了宣誓,而成功宣誓的議員才可以投票選出立法會主席,所以你的說法不成立,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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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呢個你既例子姐, 並不是我例子。
      又清楚些個例子「陳維安叫梁再誓啦再誓啦, 梁喉嚨痛退席; 有請游議員上前, 游BB喉嚨痛退席。(now my example resume to the Real Case), 陳維安掃埋餘人, as you knew, 有請梁耀忠主持大局, 梁議員棄職不逗留.... 梁君彥繼續我們的故事, 准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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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游雞精 話已去信英國政府投訴人大違反 BL158(3), 笑左。
    姚博士如果DQ左就byebye 嘎啦,阿爺一定會出手勸退两個建制派候選人中的一個。By the way 佢系副教授,只能稱Dr.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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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乜佢唔寫畀阿Trump? 或者寫畀習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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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問補選會唔會等埋梁游上訴結果才進行呢?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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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等到咪? 等得嚟都選下屆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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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班建制真係樂於等候...依家少左兩個位,泛民真係怕會有重大議案阻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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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小弟同樓上既想法類似,拖得越耐對建制越有利
      建制最想見到就係兩位蠢人慢慢上訴唔俾補選,之後法庭再DQ多幾個直選議員(小麗同長毛高危),咁佢地就有能力修改議事規則去剪布

      如果我係兩位青年人既話,我就連上訴都唔上訴,費事建制借空窗期間出手
      但我估兩位最後應會做泛民既千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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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果兩件蛋散如果識咁樣諗既話就唔會搞成咁啦...
      依家毛婆,邵社工,姚博呢班當日"護送"佢兩個入去既議員,肯定揼心口到爆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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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我係兩位青年人既話,我就連上訴都唔上訴,費事建制借空窗期間出手
      但我估兩位最後應會做泛民既千古罪人//

      師兄就明顯唔係80後打落班新一代
      班新一代自我中心, 只會諗自己唔會諗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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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2016年11月16日 上午12:33
      班建制真係樂於等候...依家少左兩個位,泛民真係怕會有重大議案阻唔到...//

      風水輪流轉, 建制拉布
      等到泛民有乜人有事必要行開
      就停發言, 即時表決 ^O^
      泛民唯有嘗試以點人數流會為抵抗

      情況就會係: 泛民見建制疑似唔夠人, 咋一聲走晒出議事庭叫點人數, 建制就走返入泥維持開會人數; 建制見泛民有人行開佐, 就停拉布做表決, 泛民班人又即刻要衝返入議事庭準備投票......

      咁既立法會攻防戰先有睇頭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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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问
    今次訟費 梁游要唔要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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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梁游失議席】特首及律政司司長兼得訟費 五分之四由梁游支付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1115/5592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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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For completeness, I would also grant leave to the CE and the SJ (a) to amend respectively the Form 86 and the Originating Summons in the form of the draft attached to the respective summons issued under HCMP 2819/2016 and HCAL 185/2016 both dated 24 October 2016; and (b) to file and rely on the 2nd Affirmation of Law Shuk Pui Rosanna affirmed on 27 October 2016 in both actions. All these have been considered at the hearing on an debene esse basis.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and the further evidence are clearly relevant to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and do not cause any real prejudice to the respondents. No real objections have been taken by the respondents. The costs of all these summonses shall be in th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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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31. Finally, I make an order nisi that costs of these applications be to the CE and the SJ, to be taxed if not agreed, with certificate for three counsel. Given the limited scope of the opposition raised by the President in these proceedings, the President shall bear one-fifth of the applicants’ costs, while Mr Leung and Ms Yau shall bear four-fifth of the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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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兩條友真係唔識野,去信英國讲違反基本法無用。
    要嘈應該圍繞違反'84中英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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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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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由糧油團隊努力找找,有就有冇就冇、定係是旦夾硬找條,佢地決定。
      基本法就一定入錯房,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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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之前好多人話䆁法等於修法,話人大不合理的增加加了新的規定。

    而家高院判完,話有冇釋法都係咁判,咁即係釋法冇加新嘢啦。唔之啲人會點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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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釋法不只是影響這一次的裁決,而是中央對香港的一種干涉,而且這次是中央主動釋法。先不說釋法有什麼壞影響,單是觀感已經不好。
      小弟見識淺薄,言不及義。但相信有很多有識之士都已經指出了釋法的壞處,這種事兒還是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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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區官話: "I however think that it may be open to arguments that whether the Interpretation falls within the proper meaning and scope of “interpretation” as intended under BL158 is a final matter for the NPCSC, given that the NPCSC has the ultimate power to interpret the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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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首先,我係支持釋法

      係既,釋法係一定程度上係收窄左野
      所謂既有識之士都知
      但係我唔信中共可以強推呢D野
      係香港佢地仍然要守規則,尤其呢D公開既野,隨時引起民意反彈
      今次果兩條友真係直接侮辱成個民族
      其實世界上好多華人都堅持係愛國,不愛黨
      而「支那」兩字亦都係好明顯當年日侵時期侮辱成個「中國人」既字眼,而唔係中共
      所以今次釋法可以話係挾民意而釋法
      上街遊行既人少,所以中共先可以強推

      點解上街遊行人少啊?
      好老實,所謂民主就係要控制到大量愚民既風向,美國大選都係搖擺州風向左右大局
      大老你今次侮辱既就係呢班愚民,所以佢地覺得就算要對抗中共都唔駛侮辱成個民族,侮辱埋我地
      所以唔撐佢地囉,反而撐釋法踢走佢地
      遊行人數就睇得出啦,建制其實都好少動員到星期日果次咁多人,我有到現場,覺得今次自發既人真係好多
      反而反釋法果次真係好疏,因為同梁游單野掛勾左
      想當年其實七一50萬人,其實都唔多人反23條,愚民真係未必清楚係乜,多數人係反8萬5令到自己負資產無得翻身,所以見咁大反響,咪跪低左,要董伯伯柒住落台

      我撐建制既,因為真係受夠泛民乜都拉布除左立會加薪令香港停滯不前
      不過呢件事,真係呢兩條友衰玩野玩過頭比人入到,無得怨架啦

      第一次釋法,其實減少左唔少人來到香港
      第二次釋法,同普選,呢個基本上必然發生,因為普選未明確的訂立具體的方案和時間表
      第三次釋法,董伯伯落台,咁繼任任期問題又係無訂立過,釋法又係必然
      第四次釋法,美國佬駛橫手,不過今次真係法院方面搵人大釋法,因為涉及剛果國,屬外交事務

      睇唔到中共有幾強行釋法,除左第五次真係踩上中共心口,認為有必要撲一撲港獨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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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之前好多人話釋法等於修法//
      本身已是偏見陰謀論, 大佬, 人地都未釋法!

      //有冇釋法都係咁判//
      作另一個陰謀論, 區官原判詞沒公開, 其實可以是見風駛里。

      個人落點:區官做足功課, para.28-34 都是以普通法案例方式去解釋現有法規。
      的確是"有冇釋法都係咁判", 若陰謀論要加重: 沒釋法會收埋唔出聲 ---- 陰謀太大, 未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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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ee above, so...
      //咁即係釋法冇加新嘢啦// 與判詞無關, 有冇加新嘢都係睇番釋文本身。

      個人覺得, 以釋法越界方面去睇, 沒有增加新法例內容。我見唔到, 附件三 or what?
      以功能性來講, 扯~ 根據釋法設計, 有講野唔係白講, 一定有內容, 任你數, 我數到兩個功能 : 否定錯誤、或指供正面指引。
      解釋=清楚左, 無可能無新野, 如果唔係"清楚左"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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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查左字典超耐,終於睇完

    區官(基本上成日放生黃絲)話梁游一直無直接面對宣誓條例問題
    因為政府係用違反左宣誓條例令到佢地同時違反左基本法104而即時議席懸空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不遵從的後果」內容為: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而梁游方一直係打法庭唔應該干涉立會事務,應該比番立會自行處理
    無去正面面對過有關宣誓問題
    其實都明既,好難兜自己個宣誓,法庭已經講過佢地既行為係宣誓時讀支那,香港非中國披肩,香港國誓詞,讀速,交叉手指等等

    不過區官係用宣誓條例作為判決既基礎,咁樣既話係咪比用釋法既比較模糊既「真誠」比較好?因為已成案例了
    真誠呢下可能好多人過唔到,不過宣誓條例就應該集中梁游,小麗老千同埋姚生出事
    其中梁游同小麗老千事後串串貢,開記者會又話口音又剩,小麗老千更加網上發文話自己故意既,事後幾十秒極速完成宣誓,應該係有機會比人入稟追溯,而且好難兜自己第一次宣誓時無玩野
    至於姚生,暫時無點搵到佢第一次宣誓失敗後串串貢,又自爆既資料,或者可以保得住

    其實咁樣成為案例,已經對呢件事傷害減到最細
    我咁樣諗成唔成立?
    標少請指教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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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哥,

      你老哥指明要我答, 我不能拒絕。昨日看判辭看得不爽, 司法機構上載判辭一向都用word document, 一click就看到, 昨日唔知搞乜, 用pdf上載, 下載時又開唔到, 要去app store揾嘢嚟開, 今日先改番為word document。我昨日很馬虎看了一次, 今天不再看了。

      你話這案例已經把這宣誓風波+釋法的傷害減到最細, 我同意你咁講, 但是法庭是被動的, 所以可以避過風頭, 但只能避一時, 下次也避不到。法庭被動, 因為這次JR(司法覆核)提出時未釋法, 所以正審的論據不涉釋法, 與訟雙方, 尤其是政府這申請人, 明知釋法會引起政治後果(律政司司長也認為無需釋法), 所以在釋法之後應法庭邀請再以書面陳述, 也不依靠釋法作為申請的論據。就因為這原因, 區官才可避過談論釋法及追溯期的議題, 他可以純粹用普通法思維去分析。這就是你覺得傷害細的原因。

      今次的案例可以暢通無阻嗎? 有兩個未知之數。其一, 市民對其他議員提出的JR一定會涉及釋法期, 除了梁游, 黃定光、姚松炎及劉小麗都涉及二次宣誓, 沒有人對黃提出JR, 姚及劉的案以及其他非建制議員在宣誓前後加料的, 都會可能面對申請人引用釋法內容作論據而不一定依賴區官的案例, 到其時就避無可避, 一定會詳細討論釋法的implication。其二, 梁游案萬一上訴到上訴庭時, 推翻區官的看法與否, 都有可能觸及釋法的議題。這兩種情況下, 釋法的傷害會重現。我這樣講有預設立場, 即是不同意以釋法來打擊港獨, 這種看法一定有人不同意。但我不是再談應否釋法, 而是回應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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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咁樣發展落去

      就係要游梁配合放棄上訴先可以將件事既傷害減到最低

      至於其他「普通市民」入稟,相信都係兩個陣營既人操縱既

      覺得好大機會會不了了知

      上面有一篇我打既,但忘了署名二哥

      認為中共只為殺雞警猴,同時亦都收窄左,廢事以後再出現宣誓難堪既情況,柒出國際

      真係DQ晒咁多件,相信確實會引發暴動,亦都係中共不樂見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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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太樂觀, 怎會不了了之, 政府都在硏究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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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真係DQ晒咁多件,相信確實會引發暴動,亦都係中共不樂見”

      回歸咁多年,中央一直對香港寬鬆,23條十多年不立法亦一樣忍讓,結果咪一樣有年初二暴動。要來的一定會來,我覺得係時候攪清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底線,長痛不如短痛,乘機執翻好立法的規矩,推返適當的國民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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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香港暴動,中共不樂見,二哥明就好
      咁咪睇下乜人搞大佢,想香港暴動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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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同朋友傾起會唔會十幾個議員落晒鑊
    佢話少少事成十幾人落鑊, 好過份o者
    朱凱迪8萬幾票喎

    開頭我以建制既立場諗
    應該縮小打擊範圍, 以免民意反彈
    更應無寶不落, 建制有機贏先搞, 否則只係俾佐反對派一個宣傳機會

    計數就搞掂埋小麗老千, 九西補選兩個, 建制穩得一席
    姚松炎個位亦係建制可以爭取既, DQ佐佢
    港島就睇下葉劉係唔係辭職選特首, 係先DQ埋羅37
    咁應該就差唔多

    新界, 特別係新東, 建制無乜把握爭得到位, 搞泥做乜

    .....諗深一層, 依家邊個主動??
    因為司法覆核已經有人入晒紙
    個主動權系法庭度
    法庭就當然唔會系建制立場諗

    法庭會唔會因為被釋法耿耿於懷
    而DQ晒十幾個議員
    以突顯人大有幾咁唔識野
    釋法內容有幾咁粗暴呢?

    花生指數又創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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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dogdogchi兄, 前面同意; 後面唔明。
    個別法官品性不好說, 但整體法庭來講不可能耿耿於懷吧, 打慣官司願賭服輸/技不如人、也服膺於權力架構------司法圈設計及生態如此。
    法庭判案好驟忌, 判詞千秋萬載, 需要長久可presentable, 不露私心。
    法官未蠢至一時之氣, 以「耿耿於懷、DQ晒十幾個議員」存案成千古罪人,
    若更「突顯人大有幾咁唔識野、釋法內容有幾咁粗暴」, 嘩~ 司法機器好少揭竿起義起革命的, 乜絲都會覺得太理想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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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其實梁游一入司法點睇都無前境, 又唔想投降, 唯有扭計到底。

    律師建議下無用「小學雞唔認賬(我好純情架, 我唔知唔明唔承認咁宣誓犯例)」呢副牌。
    選擇打「你管我唔到」, 呢點無論如何不能成功。
    1. 區生你管我唔到, 而絕對無人管到 (終審同理、人大不管香港事務) ------ 這不可能吧! 司法之下主權之下有孫悟空? 是你?
    2. 立法會事務, 立法會管。 Bingo! 除非你買通主席, 否則佢「參考法庭意見」, 改口不再安排再次宣誓, 保持前監誓決定, you are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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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照睇佢地個戰術 都系見步行步
      涯過左法庭呢關再系立法會搞政治鬥爭

      其實系得律師團最有前景
      真系再籌到500萬就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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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諗返起之前青政議員助理幾次吹雞集會就心酸

    不過來來去去都係得個幾十人

    唔緊要,由3萬蚊月薪,以為可以未來4年係立法會飲下酒/打機,平時吹兩句「香港獨立」就可以收工

    估唔到一下子變返雙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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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會議員每月人工$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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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青政議員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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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佢地好似有成十幾廿個"助理",未必有咁高人工。。。
      正如當年做教主助理,萬鬆D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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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來梁頌恒投桃報李,安排梁天琦做助理,“等佢堂堂正正行入立法會”。
      後來又唔成事,估計都係人工水平 傾唔埋欄。
      站係梁天琦角度,十皮本來就係佢o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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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所以果個馮敬恩咪做左"助理"囉....
      依家慘了...成皮幾野都無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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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馮生起薪點2皮,無有怕。

      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不值權貴欺壓-富商郭兆明-願聘馮敬恩-起薪點不少於兩萬-三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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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咁會唔會收留埋其他人, 提供糧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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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588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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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研究自己的閱讀理解姐~
      若採用作者的前提「按常理理解,『任期開始後』即已經就任」, that will simply render ODO S.21(b) useless, null.
      ODO S.21(b) 適用於「未就任」的人, 然而作者前提否定了唯一正常的未就任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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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他說"按常理理解,「任期開始後」即已經就任",顯示他混淆了"任期開始"和"就任"。判詞第29段有談及"assumes his office",(我的理解)"assumes his office"即"entering office"(就任)。無論如何,s21(a)和(b)是雙刃劍,結果都是炒魷。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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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Qualified to be a Legco member and commenced his term of office is different from assuming office. 我沒有仔細看上面連結的文章, 立法會議員在當選後, 未能安排任期的第一天立即宣誓就任是有很多理由的, 立法會會期是星期三, 傳統上宣誓也在任期的第一個星期三作出, 他們的法定功能(只講投票議決的權力)也只會是宣誓後正式有討論及表決權才開始。這跟其他官員及法官不同, 主要官員及法官上任時第一件事是按法例宣誓, 否則不能合法履行職務。立法會礙於星期三開會的傳統, 就有先出糧, 先享有一些權利才正式出任的問題。除非立法會改變宣誓的時間, 否則這種銜接問題都會存在。任期的開始是假日的話, 立法會也不能安排宣誓就任。法官的任命卻不會這樣, 一定是在非假期的週日, 上任第一件事就去宣誓, 一定不會有佔着茅廁不拉屎的空檔。恐怕那篇文討論的理據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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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HLI
      作者自己玩手指玩出宣誓條例19條違憲。
      只可以一笑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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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嘩~ 標少, 今次唔幫得你, 你反轉來作閱讀理解都得?
    「(英文一段)區官毫不保留地指出監誓者有生殺權,」
    英文一段判詞重複的主旨好清楚, 是有保留!
    明明用上好多 "simply, not, any, But, different" modifier 去限制/調節中間一段「Of course監誓權」,
    庭決才是final, 否定了監誓人的絕對生殺權。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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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J

      你咁講即是老屈(笑), 有空寫一篇回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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