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星期四

以法治人

遭長毛擲午餐肉 馬逢國報警列襲擊

【明報專訊】上月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為阻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重新宣誓就任,集體離場導致立法會大會流會。社民連梁國雄事後在場外擲午餐肉打斷建制派發言,罵戰期間反擊民建聯陳恒鑌時誤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警方昨證實事發當日接獲馬逢國報案,案列普通襲擊,由重案組跟進。

......

鄭松泰倒轉國旗區旗 謝偉俊提譴責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去信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動議譴責熱血公民鄭松泰,指他在上月的立法會會議期間,把其他建制派議員桌上的小型國旗及區旗倒轉,若譴責動議獲在席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鄭松泰將喪失議員資格。民建聯、工聯會傾向支持議案;泛民則認為動議過火,不打算支持。

......
(24/11/2016 明報)

這兩則新聞我都只節錄其中一段, 因為看起來覺得有點無聊。我不是說純理論而言, 用午餐肉掟人並不能構成普通襲擊, 就算用紙球或者紙飛機來掟人, 也可以是普通襲擊, 問題是真的為此報警值得嗎? 我曾經寫過一篇關於小孩玩紙飛機, 飛機擊中皮褸女, 險被她飛腳踢到的新聞(紙飛機的空襲)。馬逢國額頭吃午餐肉後的反應, 真的可以媲美這位皮褸阿姐, 小題大做。長毛好明顯是帶幾片午餐肉去作政治道具, 就算不喜歡這種政治show, 舉動只屬頑皮行為而不應提升到刑事檢控的層面, 否則又鬧出國際笑話。我不相信律政司會同意這種檢控, 若然真的要告長毛, 大老爺都會運用這一條:

章:212 PDF標題:《侵害人身罪條例》憲報編號:
條:37條文標題:撤銷申訴證明書版本日期:30/06/1997

裁判官聆訊由受屈一方自行提出或由他人代為提出申訴的襲擊或毆打案件時,如根據案情認為未能證實所申訴罪行,或裁定該襲擊或毆打具有正當理由,或事屬輕微而不值得判處刑罰,並因此將申訴撤銷,須立即親自簽署證明書,陳述撤銷該項申訴之事實,並須將該證明書送交被訴一方。

這件事屬於「輕微而不值得判處刑罰」的襲擊案。報案的動機也具政治目的, 建制派很明顯改變了策略, 要利用「法治」以正議會綱紀, 以「法」來「治」人。連政府也如此, 所以長毛在立法會搶文件也要報盜竊。我不是說我同意政治show, 我不是說議會裏無需一定的紀律和秩序, 但要平衡議會表達權和秩序, 怎樣tip the balance是主持會議者的藝術。動不動就報警不單只是胸襟的問題, 也是政治智慧的問題。要把香港發生的事事無大小都報警處理, 打造成這樣一個「法治」的社會嗎? 如果報案的人不是有頭有面, 警察不叫你這些大叔返屋企咪搞咁多嘢才怪。

第二則新聞是另一齣政治show。我已記不起在那一篇講過, 近年的親共親建制陣營在社會運動中改變了策略, 以前只有泛民上街遊行抗議, 近年演變成親建制也搞這一套, 動員能力強, 資源又充足, 一反過往只憑左報用文字來吭聲的做法。反守為攻是明顯的策略改變。這次要收拾鄭松泰, 不知是梁游宣誓事件的乘勝追擊, 抑或是玩新的遊戲規則, 逐個擊破非建制議員的頑皮行為。鄭松泰的小學雞行為是否構成《基本法》第79(7)條的「行為不檢」而要啓動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去通過譴責繼而踼走呢? 有趣的是當你看《基本法》的英文版, 「行為不檢」不是misconduct, 而是門檻較低的misbehaviour。Misbehaviour 基本上不是一個法律辭彙, 像校規用辭多過法律上的用語。當議會充斥着小學雞心智的人, 真的很易被人宰完一隻又一隻, 下一隻就到小麗母雞了, 政府在磨刀霍霍, 以屠龍刀來屠宰她。進入議會身負抗爭使命, 就不要玩小學雞遊戲, 授人口實, 出師未捷身先死, 選嚟把鬼。經此一役, 小學雞應該醒覺了吧! 學下用impeccable的手法去抗爭。當然, 該宰的就死不足惜。

84 則留言:

  1. 如果午餐肉内有玻璃咁点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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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係囉, 如果長毛搶嘅文件入面夾左007 占士邦嘅機密資料咁點算?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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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掟午餐肉無傷害,那麼果位向肥佬黎掟豬什而坐監既人咪好無辜?乜豬什有傷害過肥佬黎身體嗎?
      泰博單野,自己俾人入位,與人無尤,陣間泛民一個屈尾十有幾個缺席,佢就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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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否嚴重也有一定客觀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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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果D敢做唔敢認的小學雞,連承擔責任都唔夠膽.叫佢地用impeccable的手法去抗爭?如對牛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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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未寫好答案就亂加fact,分分鐘零鷄蛋。
      不如講下transferred malice 以博諸君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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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食玻璃既回應,令我係地鐵入面好似傻佬咁笑左出黎。你講野真係好鬼生鬼,有趣。
    你幾日冇出文,我個心唔知點解有d "羅羅亂"。睇標少文章已經變左我生活既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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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冇文寫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 無合適題材; 二, 忙於整理花園, 鋪完4立方米木碎, 又買了兩噸泥, 有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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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食玻璃'是為反駁而反駁,沒甚意義。
    呢條'橋'得,世上冇討論。
    只係一個absurd 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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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反駁。無端白事有玻璃, 點討論呢? 首先應通知食安中心, 要某牌子午餐肉下架及回收? 想深一層玻璃這不是午餐肉應有的外來物, 會不會是因為午餐肉飛來飛去跌落地的時候沾染的? 再想深一層馬逢國沒有割傷額頭,因為掟得細力? 因為午餐肉有玻璃的部位不是擊中的接觸面?

      真的要為「如果」午餐肉有玻璃討論, 我真的傻了! 如果長毛呼出的是毒氣, 咪毒死好多人。如果長毛用一陽指來掟午餐肉, 馬逢國咪變咗植物人……為虛無而認真討論只會得到一個認真虛無的結果。抱歉, 我越講越ludicr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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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又入左自動反駁模式回'不是反駁'。
      咪absurd 句號囉。
      今次你長篇大論解釋,其中ㄧ部分話佢有玻璃係absurd case, fine.
      兩個人在小聰明,一人止一句is max.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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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o I need an umpire or do I need a mentor? Don't teach your grandma how to suck eggs. If you don't like it, bugger 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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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bsurd explosion, that's the point will get me a '咭一聲' in MTR.
      樓主,如果你夠冷靜,可以知道該帖是回LOK, 不過人人有言論自由,我不能針對你d客,但佢表達得、我同等地可以表達而已。你衝動擴大,有些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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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還未算衝動, 只是吃了有玻璃的午餐肉, 你針對我有乜所謂, 你喜歡針對也隨便你, 我主場喎, 我喜歡講長講短也有自由, 對嗎? 你在MTR笑不笑也有自由, 我就不去評論。我不冷靜就不會立即從法律程序來想玻璃午餐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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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估唔到仲可以擴大,繼續你你你點,用上未算、有乜所謂、隨便、自由、自由、不去xx、、不xx就不會yyy………
      嘩! 真係好長,去形容「無所謂」,你真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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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的第一點, 我不大同意.
    如果我是被午餐肉擲中, 會感到受辱.
    除非擲午餐的人道歉, 可算是無心之失.
    但看不到長毛有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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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睇片睇到長毛話已道歉, 他當時講「邊個掟我, 我要掟番佢」or words to that effect, 我看到的感覺是頑皮而並非hostil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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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遲些通過左《道歉法例》, 唔知會點呢?
      道住歉來掟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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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聽過這討論, 真的立法? 而且, 不是民事性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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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今日東方:

    “律師指釋法超越《基本法》 官批評傲慢又無知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上訴庭認為即使原審法官區慶祥未有處理,今次聆訊亦難免要觸及釋法的影響。代表梁頌恆的代表律師潘熙,一度質疑人大所謂釋法其實是修改法例,已超越了《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的釋法權限,對香港法院無約束力。惟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香港身在普通法體系,在缺乏證據支持下就貿然指歐陸法體系的做法不當,是既傲慢又無知。”

    講得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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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萬份工啊 at stake.

      共狗 還有支那算什麽歐陸法系的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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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言則我地就係要任由呢D政治SHOW 不斷進行??
    建制派議員同政府官員就應該不斷受侮辱及滋擾??
    定應該建制派應該派票俾林依麗入會, 泥個潑婦戰爛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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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依麗..... 好多臭史, 為$出賣朋友

      林 依 麗 過 去 一 星 期 很 「 紅 」 。 上 週 三 , 她 以 「 前 保 良 總 理 」 身 份 開 記 招 , 力 數 賭 王 何 鴻 燊 四 太 梁 安 琪 不 是 「 正 室 」 不 能 入 局 。 「 佢 搶 完 人 老 公 , 搵 完 錢 又 想 出 名 , 有 冇 搞 錯 ? 完 全 違 反 保 良 局 『 保 赤 安 良 』 宗 旨 ( 即 保 護 婦 孺 及 小 孩 福 祉 ) 。 」
      及 後 她 又 連 數 多 位 城 中 名 人 與 四 太 「 狼 狽 為 奸 」 , 大 爆 四 太 在 雀 局 中 「 鬆 章 」 幾 百 萬 給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孫 明 揚 太 太 鍾 小 芬 , 以 求 孫 明 揚 協 助 其 入 局 ; 又 罵 支 持 四 太 入 局 的 副 主 席 陳 小 寶 所 賣 的 鯊 魚 丸 有 問 題 。 問 她 有 何 證 據 , 她 只 說 : 「 孫 明 揚 係 官 , 佢 要 放 個 人 入 嚟 有 幾 難 ? 」 但 查 實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何 志 平 才 是 保 良 局 顧 問 , 並 非 孫 明 揚 。
      見 慣 風 浪 的 梁 安 琪 被 林 依 麗 力 數 , 只 輕 鬆 回 應 : 「 嘩 ! 咁 厲 害 ! 我 冇 回 應 ! 我 鬆 踭 就 識 , 鬆 章 就 唔 識 喇 ! 我 係 從 正 確 途 徑 入 局 。 」

      00 年 7 月
      富 商 劉 鑾 雄 懸 紅 百 萬 找 「 名 媛 當 娼 」 證 據 , 林 大 爆 名 媛 李 洪 芷 晴 淫 亂 生 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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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依麗
      博愛前主席李家松太太洪芷晴,2000年與大劉劉鑾雄展開罵戰,大劉更懸紅百萬 找 「 名媛當娼 」 證 據 , 林依麗大爆名媛李洪芷晴淫亂生活,又找來林依麗踢爆社交圈醜聞,洪芷晴同年搬到新加坡隱居。


      96 年 9 月
      聲 稱 遭 同 居 男 友 周 錫 良 以 壘 球 棒 襲 擊 , 最 後 周 錫 良 被 判 無 罪 。
      96 年
      欲 角 逐 首 屆 特 首 , 據 悉 因 年 齡 不 足 而 告 吹 。
      97 年
      以 「 反 對 包 二 奶 」 為 政 綱 參 選 人 大 但 落 敗 。
      99 年 5 月
      亮 相 《 今 日 睇 真 D 》 , 承 認 曾 與 有 婦 之 夫 富 豪 相 戀 。
      00 年 7 月
      富 商 劉 鑾 雄 懸 紅 百 萬 找 「 名 媛 當 娼 」 證 據 , 林 大 爆 名 媛 李 洪 芷 晴 淫 亂 生 活 。
      00 年 11 月
      謂 男 友 周 錫 良 經 常 去 廟 街 召 妓 , 在 屋 內 日 以 繼 夜 用 跌 打 酒 捽 掉 「 咖 喱 雞 」 痕 迹 。
      00 年 12 月
      謂 周 在 她 月 事 期 間 迫 令 行 房 , 令 「 成 間 房 都 係 我 啲 月 經 」 。
      01 年 1 月
      謂 周 錫 良 好 在 「 可 以 俾 我 攞 藤 條 打 , 可 以 凌 晨 四 點 出 嚟 , 叫 佢 做 乜 就 做 乜 」 。 其 後 自 爆 九 六 年 三 月 和 周 提 出 分 手 時 , 周 拿 刀 及 安 眠 藥 威 嚇 她 一 齊 死 , 林 說 當 時 換 上 紅 衫 紅 褲 , 要 化 厲 鬼 報 仇 。
      01 年 2 月
      因 欠 稅 三 百 萬 元 , 在 新 世 界 酒 店 房 內 狂 吞 安 眠 藥 自 殺 , 昏 迷 送 院 。
      01 年 5 月
      不 滿 法 庭 裁 決 她 要 與 周 錫 良 平 均 分 配 物 業 及 車 位 , 在 寓 所 內 吞 下 五 十 粒 抗 敏 感 藥 自 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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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不同意政治show冇止境進行, 有時是一種風氣, 風氣過去了就會收斂。立法會的議員也要定立規則, 約束表達方式。另外議員要向選民負責, 選民也有責任反映對政治show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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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無興趣談林依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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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擲午餐肉以打斷發言, 被擲、即被打斷發言者報案, 案列普通襲擊, 由重案組跟進。
    最尾一句「由重案組跟進」先至係 punch line.
    議會有病一事暫擱, 警方執法者有病, 點搞?
    拉返差館(唔得, 開緊會有特權)、或發傳票又好, 呢d case受害人堅持, 做足只係叫兩人(幾個人)返差館錄份口供、驗傷, 咪等上裁判法院囉。
    呢d case初犯連定罪都唔得, 一般簽保證金$2000守行為兩年。長毛不是初犯咪判刑緩刑囉。

    重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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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案組只是District Crime Squad, 只是職能分工上的名稱, 不論是長毛「搶」文件, 抑或普通襲擊, 也非「重」案。受害人有權堅持投訴, 也要過律政司這一關, 真的告長毛就不合符公眾利益了。律政司恐怕要考慮de minimis non curat lex, 無理由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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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笑個重字, 咪一樣會笑個Squad字, 除非你認同警方, 否則不用討論。
      普通襲擊本身已是一條statutory刑事, 不必考慮公眾利益吧? 控罪沒有這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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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哥, 控罪是否statutory不影響公眾利益的考慮吧, 在檢控手則裏也列出檢控決定的其中一個考慮, 也引用了《刑事程序條例》第15(1)條:

      (1) 律政司司長在任何案件中如認為為了社會公正而不需要其參與,則並非一定需要檢控任何被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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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此條是界定律政司的絕對權力, 唔係立亂用喎。
      更勁d仲有, 基本法第六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仲有, 律政、終審告左而無得罰, 過唔到特首一關: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十二)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下下咁大個龍門, 邊有意思啊~

      依家唔係討論一般刑事通論, 已經有範圍討論指定條文, 條文有限制就有、無限制就無。
      如果你在討論一單「普通襲擊」案時需要動用越級條文, 你有責任提供論點解釋一下吧。
      豈不以後民間論法, 人人拿著最高權力角力? 若然, 討論方法有點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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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哥你誤會了, 我講的是好貼地的東西, 我不是要作無謂爭拗。以長毛這件普通襲擊案來考慮, 若果警察立了案而律政司決定不提控, 總要提供合理解釋, 除非你真的認為律政司非告不可。律政司訂了受害者約章, 加上受害者是立法會議員, 你會提供甚麼不檢控的理由?我就會從2013年修訂了的檢控守則落墨, 檢控與否其中一個是考慮是「公眾利益」, Prosecution Code第5章Decision to Prosecute的5.1先引用了S.15(1) Cap221作引子, 然後逐點講檢控的考慮, 第二點是「公眾利益」的考慮。從另一角度看, 像普通襲擊這種控罪, 如果有表面證據, 不是一定去馬的, 不作檢控可以是ONE/BO, 也可以是不提出檢控, 總要有justification, 公眾利益這理由好使好用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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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看完新帖開始猶疑了, 10:27以前我認為「我認為要開庭, 連具體判情也預告了;標少你認為不告, 5:14出動不合符公眾利益、8:18出動15(1)條」
      現帖你在「若果」, 分析而已, 立場沒有明確declaration, 我既在猶疑, 不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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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哋在未有定奪前討論先至過瘾, 唔通做馬後炮? 馬後炮留畀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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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現在無承認「標少你認為不告, 5:14出動不合符公眾利益、8:18出動15(1)條」;
      亦沒確實10:17買哪邊。
      將「討論」包裝成誤會sell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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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一直認為不會告, 不應告, 告了也不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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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純粹這一行我會和議。
      我背後原因剛才未說出, 不外「輕微」; 你原因是公眾利益。
      個人來說: 出動公眾利益/社會公正(s15(1))而不告這一點, 怎也對不上。

      尚方寶劍係利, 但太霸道, 可以「不會告、不應告」, 但若告了, 不能facilitate「也不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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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Statutory形事倏例的成立,已基於公眾利益之上。
      同意1仔兄,不必重複考慮。
      這個牛角尖不必銑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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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點解要重案組
      分區重案組其實只比最低層嘅分區刑事調查隊(值日隊)高一級
      但係值日隊同本應負責普通襲擊嘅軍裝巡邏小隊(平時喺街見到嗰啲)都每日做到得閒死唔得閒病(為咗偷菠蘿包呀,兩公婆打交呀等等等等雞毛蒜皮嘅所謂刑事案件)
      明知同議員有關嘅都會搵律師磨爛蓆 (正常普通襲擊, 被告加證人各一份口供, 平均三至五小時可以完成所有文件, 有議員有份, 明顯時間乘十)
      所以先搵平時其實冇乜嘢做嘅區重案組

      而且明知被告同證人都會玩嘢, 雞蛋裏挑骨頭, 律師同法官都拎放大鏡驗口供同程序(平時值日同軍裝好多時為咗省時省力都跳咗唔少程序, 但係Mag仔大多個個PG而唔理)
      梗係搵經驗好啲啲嘅重案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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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有多少個比重案組高級的單位?我只知「O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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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55962230&category_guid=10829391&category=instant&issue=20161125

    【●呃樓騙局】單親媽媽為一張信用卡 失700萬私樓

    一間財務公司來信指娟姐貸款450萬元,年利率30%,一年利息為135萬元,月供利息為11.25萬元,如她無力償還,她的物業隨時被釘契及沒收,這一刻娟姐才驚悉自己墮入騙局,立即荃灣警署報案,始知警方曾接獲類似個案,於9月21日已持搜查令到亞皆老街美聯金融大廈搜查,而位於尖東那間按揭中心及律師事務已人去樓空,據知該公司才開業半年,9月底突然結業,事後曾有警員多次到場調查。

    貪低息貸款而墮入財仔騙局的受害個案多不勝數,惟近日吸血中介再有新手法,一名有私樓揸手、生活無憂的單親媽媽,不料一個「cold call」電話讓她墮入騙局。騙徒以一張巨額備用金額的信用卡作餌,再用假銀行卡片冒認銀行經理,在完美佈局下騙走她市值700萬元單位,還背負每年逾130萬元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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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ld call 成個買賣(騙局), 係出一張信用卡。
      無拿拿多左一個情節「娟姐的中銀戶口多左446萬元」, 唔知受害人點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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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羅允彤上訴了

    上週五,羅允彤的年邁母親、姐姐敏姨和兒子,冒着寒雨到羅湖懲教所探望她。記者寫下了多條問題給姐姐記下,再由她轉交羅允彤。由事件曝光到罪成入獄,羅允彤一直被社會覺得她十惡不赦和罪有應得,但她堅持是一宗冤獄,這是她第一次,接受傳媒訪問並剖白她的想法。

    記者:記  羅允彤:羅

    記:有冇虐待過Erwiana?覺得自己最強反駁理由是什麼?

    羅:我從來沒有虐待Erwiana。第一,我有出糧俾佢,有證有據,佢亦有簽收據,但佢就扮無辜。第二,我有俾佢放假,係佢話自己想要錢,不需要假期。第三,我沒有禁錮佢,佢懂得開啟門鎖,可以自由出入門口。第四,控方根本沒有證據,只是三個印傭聯手說謊屈我,我有證據法庭又不理。

    記:這次付出了什麼代價?

    羅:我根本沒有做過,不應受到如此大的代價。她們屈我令我判監六年,現已坐了一年冤獄,整個家散了。不能和家人生活,不能照顧老公和子女,沒有自由。外界說我是惡魔、女魔頭,但我只不過是一個普通家庭主婦。我傾家蕩產去借錢打這場官司,只是想還自己一個清白。

    記:獄中生活有何感覺?

    羅:好像覺得自己下了地獄,被人呼呼喝喝當我是衰人。我覺得好委屈、好驚、好傷心和好無奈,但又不知可以做什麼。入來後,很掛念家人,又擔心一對子女無人照顧。睡不好吃不好,經常會哭出來。

    記:有什麼話想跟全香港人講?

    羅:我沒有犯過法,是三個印傭同印傭組織串同屈我,令我含冤受屈,最終更罪成入獄,變成階下囚。但是,她們仍未停止。之前兩名工人一起入稟告我,加追我賠償超過一百萬。香港打工仔的錢,都是用血汗賺回來,更何況我已經沒有錢了。她們看準我還有一層自住居屋,真的十分貪婪。這班外傭,都是為了錢而告我,還說什麼公義。

    希望香港的法律可以彰顯公義,幫我申冤還我公道。我相信香港人的眼睛是雪亮的,了解一下Erwiana的可信程度,再作判斷。最後,我希望香港僱主幫我或幫自己,不要讓外傭恃勢凌人,欺壓僱主家庭,亦希望香港人可以支持我,站出來為我申冤,還我清白。

    記:事到如今,有什麼話跟Erwiana講?

    羅:我沒有刻薄她,準時出糧和提供膳食。她有怪病不肯去睇醫生,叫我買藥給她,我都即時去買。她叫我不要將病情告訴中介,我明知這樣不合規矩,但我都體諒她的苦衷,幫她隱瞞。

    她叫我向外僱公司拿回護照去看醫生,我照做。試問有哪一個僱主,會不解僱一個患病傭工,更替她隱瞞病情?但最後,她竟然受外僱組織唆擺和金錢誘惑,反過來誣蔑我,她於心何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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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單野就算個印印不是事實之全部,但呢個顧主的行為"真的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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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張宇人、廖長江獲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 梁振英上場首次委任自由黨
    發佈日期: 2016-11-25 16:22

    沒有講廖長城SC離任。
    兩律師兄弟同時做行政局非官守,李國寶李國章都無試過。厲害厲害。

    http://www.hk01.com/港聞/56306/%E5%BC%B5%E5%AE%87%E4%BA%BA-%E5%BB%96%E9%95%B7%E6%B1%9F%E7%8D%B2%E5%A7%94%E4%BB%BB%E7%82%BA%E8%A1%8C%E6%94%BF%E6%9C%83%E8%AD%B0%E6%88%90%E5%93%A1-%E6%A2%81%E6%8C%AF%E8%8B%B1%E4%B8%8A%E5%A0%B4%E9%A6%96%E6%AC%A1%E5%A7%94%E4%BB%BB%E8%87%AA%E7%94%B1%E9%BB%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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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確利害, 拉攏得宜, 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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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棄道任術,以法治人。
      縱有陳果夫陳立夫兄弟也保不住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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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安得老兄你啲國共歷史好堅實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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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每次見到建制的有能之士只顧自己cap水,
      就想起國民黨當年都有好多猛人。
      一旦對家組織起來,黨國不敗何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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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謝堂前燕----今非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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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治亂興衰,「人間正道是滄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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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標少你好 昐能指點一二

    有關於我切身處地既情況,我以涉嫌非禮罪於地鐵站被捕。

    現在十分擔憂! 可以與你以email聯絡? 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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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基本上是案情事實的裁斷, 上庭有當值律師, 到時跟律師商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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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哇...標少...你叫人搵當值律師...同送佢去斷頭台有乜分別??雖然響呢度不能介紹律師嗟...

      3:26呢位朋友,如你認為自己被屈,出去搵律師同佢商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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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咁講我又唔同意喎, 每一單問我有關店鋪盜竊要求撤控/簽保守行為的, 我都叫佢哋幫襯當值律師, 大部份都無投訴, 有啲仲話律師好好, 這兩年起碼有幾十單寫給我的, 只有三幾單有投訴, 最新鮮熱辣就是昨日, 又有一單用當值律師成功的例子。當然有一定客觀事實, 就是案情本身合適, 否則神仙難救。講番非禮, 近年很少人寫給我, 像地鐵那一類十居其九是打案情事實, 若如此我就只能叫被告交給律師去辦, 有人用當值律師, 放咗, 有人請私家老狀, 釘咗。其實因素好多, 不能因此斷定當值律師好定唔好。你也要明白, 寫得嚟嘅都唔係有錢人, 總要睇餸食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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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求助人沒有在cautioned statement 上說過對自己不利的話, 我建議他PNG and go to the duty lawyer and take his chances. 我見他只說被捕, 沒說落案。

      如果真有落案有上庭日期, 我建議他先用DUTY lawyer 不認罪先。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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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馬老大,

      有的人是直認有做過寫來問判刑的, 所以我不會叫他PG/PNG, 我只會講tariff, 然後叫他自己決定認不認, 我只強調無做過就不能認。也有人寫了求情信我替他整理一下。幾年以來只有一宗打算認罪的我叫他不要認, 用了mistaken belief of consent作抗辯。先不認罪就少了折扣。我現在寧願幫那些承認店鋪盜竊的人, 讓他們自新而不是教他們抗辯, 當然也有些案我叫被告連簽保守行為也不要接受, 宜否認控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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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標少,
    基本法是否至高無上?在網上看此文, 粱游兩人可否以此力抗
    "終審法院處理一宗村代表選舉案件。案件涉及兩條新界鄉村,分別是布袋澳和石湖塘村,進行的村代表選舉。由於村代表選舉以往的慣例是不讓非原居村民投票的,故此涉案兩條村的村代表選舉亦不包括非原居村民。"
    非原居村民就此作出呈請,要求法庭聲明有關選舉無效。終審法院面對的一個難題是:基本法第四十條内原居民享有的合法傳統權益保障,是否凌駕《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甲)内,市民享有在沒有歧視下參與政事的權利?

    審理是次案件的終審法院法官(首席法官李國能、常任法官包致金、李義、非常任法官邵祺和苗禮治)一致裁決:基本法第四十條沒有此凌駕力。理由是村代表代表整條村的利益,故須考慮《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甲)内所保障,任何永久居民,在無歧視的情況下,都有參與政事的權利。故此,法院宣佈有關兩條村的村代表選舉宣告無效。"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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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容許其他人擁有原居民相同權益,是否等同損害原居民的權益?
      係上面的情況,非原居民投票好明顯並冇影響投票的權利,村代表並非利益,四十條根本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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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本法必須凌駕香港法律, 因為呢個係定義。
      終審法院的裁決確實來說是「村代表選舉因違反人權法/性別歧視而無效」, 並不推論出香港法例凌駕基本法。
      再講, 人權法案來自基本法39條(包含國際公約), 所以牌面幾唔掂都好, 人權法勝出, 並不是「香港法例凌駕基本法」, 暫時當「基本法40 vs 39有衝突」再去討論。然而睇真, 40 & 39照顧唔同既野, 當時起草基本法層次而言, 兩條都要寫, 無邏輯顯示咁做已有漏洞。
      公約較原居民寫早一條, 事實上執筆者識寫, 文本上並不出現內在矛盾。
      基本法是需要詳細訂立香港法律去實現的。
      長話短說:終審前香港法律有漏洞, 才出現「基本法40條 vs 人權法案21條」; 終審後迫使香港政府修改法例, 事情已解決。
      此處重點是:童話不破, 基本法前後都是凌駕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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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件上訴我沒有看過, 不過我認同你法理原則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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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ttp://news.wenweipo.com/2016/10/20/IN1610200045.htm

    標少,
    這案就快開審,any thoughts?
    想不到辯方可以如何為馮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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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再一次「隊冧」李國章囉, 不過這次是在證人台上盤問來「隊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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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國章呢個人城府咁深,果班大狀可以玩到佢?

      真係以為好似某前議員咁,當特首好似小丑咁響法庭度玩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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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隊唔冧」咁叫馮同學PG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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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馬老大你代表他, 你可會叫他考慮認罪? 入硬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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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會present all options . pros and cons of PNG and PG. 然後讓他決定。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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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愚昧一問(看過法例但看不明白⋯)
      所以馮敬恩的過激行為和用字是可以構成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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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也愚昧, 未看到控罪詳情我估計是指馮說「隊冧佢」而使佢受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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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標少,
    發覺自己搞錯, 因現在是宣誓問題. sorry. 用錯比喻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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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但係之前掟痴瘋同肥佬黎嗰兩個都入咗
    掟午餐肉喺性質上有分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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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相信分別係有目的命中同大意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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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長毛帶午餐肉去做道具, 立法會以前用午餐肉作過比喻, 他開始時只是倒亂式的掟, 沒有掟人, 只是另一議員拾起掟他他才亂掟, 影片也顯示他只是在搞鬼而並非敵意襲擊, 跟佔中時反對派有預謀的做法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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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神奇六合彩攪出,攪珠結果為1、2、3、4、7、10,特別號碼33;更神奇的是,今次攪出的號碼以個位數計,竟沒包括5、6、8、9,故有不少網民戲言,難道馬會攪珠機也倒梁,發出「唔(5)要689」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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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咁要查下燒餅歌有無咁嘅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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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唔要689的話,下屆整夠700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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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請教一下:第37條的運用是否極罕見?

    另:
    1)如根據案情認為未能證實所申訴罪行:直接裁定罪名不成立?
    2)或裁定該襲擊或毆打具有正當理由:有抗辯?
    3)或事屬輕微而不值得判處刑罰:三個情況而言是否仍需進行完審訊才有事實基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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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罕見, 但以今時今日已很成熟及合理時刑事檢控政策下, 第三種情況未上庭己停止了。這一條的着眼點是簽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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