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星期日

覆核也成王

「長洲覆核王」挑戰葉劉宣誓

【明報專訊】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昨表示,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港英時代任職入境處長,曾宣誓效忠英女王,他計劃周一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以葉劉淑儀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不忠誠為由,要求法庭取消她的議席。葉劉淑儀回應說,任職港英政府期間,從沒宣誓效忠英國或英女王,又批評郭沒查清楚便興訟,浪費法庭時間。

葉劉否認曾宣誓效忠英女王

郭卓堅日前表示,將於周一以宣誓不忠誠為由,要求法庭取消經民聯立法會議員盧偉國的議席。他昨日再向傳媒表示,打算把葉劉淑儀同樣列為司法覆核對象。他批評葉劉淑儀在港英時代任職入境處長,曾宣誓效忠英女王,擁護英皇制誥,這違反人大釋法中對議員宣誓效忠中國及其香港特區的要求,故他認為葉劉就任立法會議員時的宣誓是不忠誠和失實。

葉劉淑儀回應說,她在港英時代以加入政府成為政務主任,後來成為入境處長,從沒需要宣誓效忠英女王或英國。她批評郭卓堅浪費法庭資源,濫用法律程序。對於盧偉國被人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議員資格,葉劉淑儀指根據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就香港實施《中國國籍法》的解釋,所有香港中國同胞即使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而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因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分,根據《中國國籍法》亦不予承認,他們仍是中國公民,故盧根本不存在所謂效忠問題。
(20/11/2016 明報)

我相信訴訟是會上癮的, 像吸毒一樣, 試過之後就會躍躍欲試, 也有同儕效應, 見到別人提出司法覆核, 自己不能提出, 真的若有所失, 癮到(下三濫術語叫師父到)無其他方法可以頂得到, 於是又攪盡腦汁去創新, 提出別人想不到的理據去訴訟。有時我覺得法官也有責任, 對胡亂提出訴訟的人總是過份寬宏, 賠訟費很多時都過寬, 導致有些人肆無忌旦地不斷玩司法程序。

推論及挑戰葉劉宣誓效忠英女皇的想法可謂fundamentally faulted, 呢條友一廂情願地推論葉劉在做入境處處長時曾經宣誓效忠女皇, 他錯在那裏呢? 入境處處長在《基本法》第48(5)條列為「主要官員」, 「主要官員」上任時就要按《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主要官員的誓言」。但在殖民地時代, 在《宣誓及聲明條例》裏, 根本就沒有「主要官員」這種明文法的用詞及概念, 也沒有「主要官員」的誓言。以前只有三種人在就任時需要宣誓效忠英女皇, 分別是港督、司法人員及行政局(以前的名稱)議員。葉劉並非其中一種, 所以她沒有說謊, 她不曾宣誓效忠女皇。

港督就任時宣誓包含三種誓言:

《效忠誓言》(Oath of Allegiance)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定當依法竭誠向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及其世襲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效忠 願主佑我。

《受任誓言》(Official Oath)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獲委為 ,定當為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效力,盡忠職守,努力服務。願主佑我。

《司法誓言》(Judicial Oath)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在獲委 的職位及可能獲委任《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任何其他司法職位時,定當為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效力,盡忠職守,努力服務,並依從香港法律與習俗,以不懼不偏、無袒無憎的精神,為全體民眾主持正義。願主佑我。

法官要作出《司法誓言》, 所以也要效忠女皇。

至於行政局議員, 在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8(1)條這樣訂定的

(1) 行政局議員須於獲委任後盡快作出盡職誓言,以及作出效忠誓言或行政局誓言。 (由1986年第32號第3條修訂)
(2) 行政局的當然議員亦須於獲委任後盡快作出受任誓言。
......

殖民地時代的行政局議員要作出《盡職誓言》(Oath of Fidelity), 《盡職誓言》無需效忠女皇。

《盡職誓言》

本人 ,獲委為香港行政局議員,謹此宣誓︰本人定當隨時依照所需,及憑本人之最佳判斷,坦率地向總督提出本人之意見與建議,務求香港之公眾事務,均有良好之管理;又本人除獲得總督之授權外,決不直接或間接將行政局之事務或議程,或將本人以該局議員身分而接獲之任何文件,或獲知之任何事情等之性質或內容,加以洩露,並在一切事務而言,本人自當盡職為一忠實之議員。願主佑我。

行政局議員也要作出《效忠誓言》或《行政局誓言》。選擇前者要效忠女皇, 選擇後者則不用 。

《行政局誓言》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定當維護香港法律,並且必定以行政局議員身分,衷誠而確實為香港市民效力。願主佑我。

但當時身為行政局當然議員(ex officio members)的官員, 因為要作出《受任誓言》, 所以就要宣誓效忠女皇了。葉劉在九七前不曾因為官職而成為行政局當然議員, 所以她確實未作過宣誓效忠女皇的誓言, 她第一次成為行政會議成員是在2012年。在這情況下, 不論覆核王的法理依據能否成立, 在事實上他已搞錯了, 當真申請司法覆核, 就必敗無疑。

78 則留言:

  1. yeah its part of his charm. call him litigious. call him a vexatious litigant. call him whatever u want, he doesnt care. I have had the pleasure to know this older gentleman.

    two can play this game. u took out two of ours, he will take out all of you Mothers.

    a game of attrition. and Mr. Kwok has all the time in this world.

    馬鹿

    這次有點罵big brother 的意味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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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y all means. I can spare some time to write too. Are you doing pro bono for him too? What would you put down in the Form 86? Mr Kwok should apply JR against all judicial officers who took the Judicial Oath before the handover and who took the new Judicial Oath on July 1 1997 and are still sitting on the be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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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哈哈,o甘搞法,胡官就無資格參選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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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唔係我搞, 係覆核王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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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郭老先生对于JR的程序上的知识 比马鹿不知道要精深多少。 KUDOS to Mr. Kwok.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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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hat is irrelevant. His proficiency in the procedure does not heal the factual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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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點疑惑 難道97淪陷前 加入紀律部隊都不用宣誓嘛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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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馬老大,

      我做了功課也看漏了一點, 今晚明報即時新聞:

      「葉劉淑儀則重申,在1996年出任人民入境事務處長,當時是公務員調動,完全不用對英女王效忠,故不存在雙重效忠問題,而其第一次宣誓是1998年任保安局長兼行會成員時,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擁護《基本法》。」

      原來她1998年以官守議員身分入行政會議, 但始忠未有機會宣誓效忠女皇, 或者是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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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入境處不也是紀律部隊嗎? 入職該處首長不需要宣誓效忠嘛? 疑惑牠再之前已經在別的聚道宣誓過了。。。。。。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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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大佬, 入境處當然是紀律部隊, 但不是隸屬英國的。你的想法是純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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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但97淪陷前 葉劉加入時候 也不隸屬支那 i mean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吧。 牠不是前港英政府官員嘛 入職時候what sort of induction process did she have to go thru?

      pray tell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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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She joined as an Administrative Officer and then promoted all the way to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before the handover. Just like she said, it was only a promotion. Apart from signing some sort of document promising not to divulge official secrets, I don't think she has to swear to be faithful to the Queen. You just don't know how the government works and just assume what you wish to have happened. It is the British bureaucratic system. Everything is in the book and put on record. I believe what she said. You may dislike her but she is not lying in that reg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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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never thought she was spitting mendacity balantly. but one needs to read btw the lines. her words were unambiguous she had never pledged allegiance to the Queen or UK. but what about the HK the Brit Colony. has she ever in any shape way or form 向英属香港宣誓或者表过忠心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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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I don't give a damn. This blog only refutes what Mr Kwok alleges Ip Lau did before the hand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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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葉劉身為前朝人民入境處處長,他说甚么都可以,我有証據交法庭才批我可以司法覆核,這次我打死两左仔,梁振英和葉刘淑儀,不論輸贏無權再參選特首,中央说有司法在身,不能報名特首!

      郭生的回應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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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馬老大,

      我寫的目的並非要打低左仔右仔, 我只是看到報導才去翻查舊版的法例, 以判斷這司法覆核有沒有事實基礎, 誰輪誰贏與我無關, 多謝你傳話, 但我不是打算跟郭生生對話, 你如果認識他, 你就應該用律師的思維跟他說, 誰是王誰是寇, 我都只是個發牙痕的小市民。我的立場是客觀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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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Spare it. Colony being not a sovereignty object no need to swear to. Only be sworn about in dirty words.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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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colony or no colony there must be some form of oath of office one must take prior to entering the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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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Much"? Who?
      See above, not a m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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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of course being a 支那豚 one wouldnt expect you to appreciate the rules and practices in the civilized world.

      *chuckle*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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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ow about the case against WK 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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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t least, Mr Kwok did not mistake the facts of WK Lo's case. I don't know what Mr Lo would put up to counter argue. Apparently the Basic Law gives tacit consent to legislators to hold foreign passports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rticle 71 of the Bas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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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據我了解,覆核王係拎緊綜援的,所以佢係用緊法援去打官司...

    佢一唔批法援,識得利用漏洞去上訴,直到批出法援為止...你話呢類人無人教佢?真係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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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不是胜在有法治吗? 你嚎什么嚎的。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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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次大埔綠化地拍賣,原先市場估值下限36.89億元,因為有大學生丘家寶提出司法覆核,發展商考慮到風險後,出價大降,結果由中海外以21.3億投得.
      後來法庭判丘家寶輸,新聞提到可能要佢賠190萬訟費.中海外就樓花都未賣就至少已經係地價上賺左香港政府近15億,政府庫房就收少至少15億.
      香港係勝在有法治,不過輸在蠢人特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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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哈~ 城規會呢單(4律師), 小規模差不多原班人馬出場,
      四位其中三位莫樹聯sc、孫靖乾、戴啟思sc再於宣誓案(10律師)出場。
      城規會又係一日聆訊, 頒足兩張cert共90萬。
      So, 三張cert點jump上三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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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可否是性質不同, 收費有異呢? 而且也要睇下客仔係邊個, 譬如陳振聰一定會收多過陳大文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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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依家上級法院相當公正的, 乜都解釋清楚, e.g.理據一不被接納本來根本不必考慮理據二(假設理據二是基於理據一不是獨立)的, 但為完整, 又會分析埋理據二。
      又e.g.追工傷明明被否決, 但又幫佢計quantum話畀佢聽"若你勝訴"會賠60萬, 好過引。
      講番呢度, 有時一方過份做野, 官計費自動打折扣, 直情解釋埋呢d呢d五年經驗律師做幾耐就得啦唔使claim咁多。
      所以SC只係SC, 坊間名牌大砲都係SC一個制度, 區官唔可以明顯畀多。
      呢單野BOX FILE都唔會多, 又唔拖, 叫唔到(法庭)價。 (當然私價真係貴好很多, 鬼叫你幫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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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人家一個老人家 才用1045元註冊費 把你們班共狗玩得高潮連連的 律師費用不計其數的

      如果郭老先生還是蠢人 那這幫被他搞得尿屎亂噴的 算什麽了? 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豬狗不如的支那豚?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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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馬老大,

      你在這裏不來這一套可以嗎? 留番去fb才人豚競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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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原來又係搵緊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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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蘋果日報

      法官指丘沒向法庭披露發展局網誌、城規會會議紀錄等文件,內容闡述政府對綠化地帶的檢討程序等,非如丘所言政府欲鬼祟改變土地政策,直斥他誤導法庭,將明顯不利自己的文件視而不見。法官又指獲法援的丘,被指隱瞞文件後仍堅持訴訟,濫用司法程序,理應獨自負擔雙方訟費。"

      " 香港獨立媒體

      問:好多人覺得司法覆核係搞事,浪費時間,浪費公帑。
      郭卓堅:已經花了十幾萬,仲未計之前提到的堂費。我本來係東堤小築有三個單位,而家賣剩一個。我孑然一人,錢帶唔走,無牽無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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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終於又欣賞到馬鹿崩潰同自慰打飛機了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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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畀面小弟, 請盡量避免這類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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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若果馬鹿律師先生也能避免這類語言,多提供內幕消息和觀點,我估二哥也會避免這類語言。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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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老弟, 我並非大細超, 只是明知馬鹿有港獨亢奮, 勸無可勸, 所以才勸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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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了解,標少!

      如果我忍唔住犯,可以刪左我既留言。

      多謝PHLI理解。

      我曾祖父果代係正正是香港三年零八個月既時期。

      雖然家族唔會話日本野唔用唔去日本。

      讀完地理歷史,相對明白佢地既入侵理由,不過唔代表可以接受,睇番呢幾年既日本天災
      ,更稍為體諒佢地。

      仲有日本人唔完全等於日本政府。

      不過「支那」兩字,真係接受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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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上的 支那就是支那 就是指一种奴性卑贱可笑的生物 还常常喜欢自诩是什么中国人的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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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只要做好自己,就能氣死馬鹿~

      中國人加油~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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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支那豬能做得好 那還能是支那豬嘛? 哈哈哈

      吃屎吃地溝油 呼吸臭霧霾的劣等生物 能做好什麽的

      u've gotta be kidding me!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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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即使曾宣誓效忠英女王又如何? 宣誓效忠英女王之後,再宣誓效忠香港特區,這就表示不忠誠宣誓效忠香港特區? 難道不可以先後或同時宣誓效忠兩個“主權”? 先宣誓效忠A然後宣誓效忠B,最多是不忠誠宣誓效忠A,但與B無關。宣誓效忠B又宣誓效忠A,有甚麼問題? “忠臣不侍二主”最多是道德要求,並非法律要求。多次宣誓效忠及擁有雙/多重國藉又不是叛國通敵罪。Also, swearing allegiance and bearing actual allegiance are different things, even if one has 2/more passports!

    道理說不通,只是為政治埋伏突擊騷擾,就如呈請劉小麗被撤銷一案一樣。

    這就是政治之惡,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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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連分析論據的氣也省了, 留來暖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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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HLI兄, 照計無咁多個問號。
      1. 官員誓詞好明顯與職位有關, 有環境時間性, 且沒有明示暗示終身不渝。
      2. 故去職反誓是容許的。那麼前後兩職兩誓根本沒問題。。。。。討論完!
      3. 不過你提到同時宣誓效忠兩個主權是有問題的, 因為兩個主權獨立偶含競爭關係, 有起事有矛盾, 效忠兩主不可行, 古時唯一死以謝天下了。

      現在..
      郭王連葉劉有無宣誓都唔check便入稟, 一開庭有case無存檔證據會即刻畀辯方申請dismiss.
      檢控官刑事案每有「不提證供起訴」, 現有郭王上演「不提證供敗訴」, 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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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謂 成王敗寇
      上表恭請郭王殿下 去王號,改稱寇,可比孫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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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盧偉國不擔心被取消議員資格,明年到期他會考慮是否放棄英國護照。盧偉國在商台節目回應稱,印象中申請居英權並沒有宣誓效忠英國程序,又指,「我唔知道呢啲朋友點樣會有咁嘅推斷,有居英權就效忠宣誓咗英國呢?我真係唔知道喇」。[摘取自立場報道,2016/11/21 — 10:17]

      盧偉國應該無雙重國籍和效忠的問題,莫乃光仍未證清如何取得英籍,如他是由 "居英權" 途徑獲得英籍便無問題,因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參考:

      1.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1/content_5004393.htm

      2. 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6/content_50037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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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仔, excellent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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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仔兄,過獎了!

      更正:

      i) 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
      http://www.fmcoprc.gov.hk/chn/tyyflsw/jbflwj/qgxfl/t54831.htm

      ii) 莫乃光仍未**澄清**如何取得英籍

      補充: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也可在香港政府一站通的入境事務處找到:

      http://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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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莫乃光都有英國護照,又唔見佢覆核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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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复核申请谁都可以做 甚至你 all u have to pay is 1045 reg fee.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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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咪咁啦,好明顯對人唔對事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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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莫乃光是由申請 "居英權" 而取得英國護照便無問題,因中國不承認。可參考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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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就算層宣誓效忠女王也沒什麼大不了。“女王”只不過是一個象徵符號,她可以代表很多東西,例如香港的政治、司法體系、對女王管地社群的忠誠等等。加拿大法院就是以這為原因駁回入籍誓詞要效忠女王的上訴,認為向女王宣誓與反對君主制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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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此, 用那種思維, 結了婚的人也不能再婚了。One has to stick to the marriage vow and cannot make new vows. Interestingly ludicr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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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加拿大完全唔同不能比較啦, 加拿大君主真係英女皇喎! 呢場戲, 在憲法層面搞掂左。
      所以入籍時宣誓效忠女王呢d小動作是合乎憲法、法律產物。
      要搞, 搞個大佬, 改革憲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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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可否跟進謝連斌一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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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對不起, 我沒有再留意Robert Xie這次的重審, 都是那些證據吧。以前講過就不再重覆了。本案靠環境證據的推論, 一宗很慘的滅門案, 被告極可疑, 但有足夠證據作唯一推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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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星期日報導了葉劉回應,郭生今日都唔打算修改入稟狀,可謂"覆核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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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那些九七前宣誓效忠英女王,又如何?
    有外國護照的法官,又如何?
    會俾人JR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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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122/s00002/1479750857934

    拒換主審 官解釋一句鐘

    主審妨礙辯論賽案件的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曾被梁國雄公開批評「智力低下」,其判決有政治偏見,不適合再處理牽涉政治及人權的案件。案件上月開審時,辯方稱杜官或會因梁對他的批評產生偏見,申請由另一裁判官主審但遭拒,杜官昨稱對梁的全部批評已「拋諸腦後」。
    杜官昨花逾一小時詳述駁回有關申請的原因。他強調,聆訊時只會根據呈堂證據作裁決,將梁對他所作的批評全部「拋諸腦後」,又認為司法人員的決定,向來都不能免於遭法律界及不同領域學者等人的評論或尖刻批評,而任何就司法行為和決定作出認真和負責任的批評,不論理據是否可取,都可以鼓勵司法人員自省及自我批評,提升審判水平及司法質素,對司法界有裨益,應對有關言論予以珍視,但存心使司法人員或制度聲譽受損的批評則不能相提並論。
    梁國雄昨回應稱,杜官立場極偏頗,本案只涉及和平示威,且僅針對政務司長林鄭月娥,認為杜官將他判囚7天是極不合理。

    長毛睇黎開始為反而反,有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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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unicipal disturbance which is a minor offense, but against 2000 ppl? After warning on the site,sounds reasonable, you asked for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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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都係嗰句,長毛同警察私底下好friend,鏡頭前和鏡頭後差別好大
      不下十個處理過長毛事件嘅警察都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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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http://www.hk01.com/港聞/55799/-宣誓風波-星島-特首研親自覆核劉小麗議員資格

    忠字舞續集

    ”劉議員"大概會話個FB賬户 系由議員助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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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想確保以最強的刀, 最利的刃來屠宰一隻母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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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暫時放低政治,烏溪沙“海之心”呢單奇難雜症都幾有趣。
    堆石砌圖,地點不屬郊野公園/泳灘等等受管理的範圍,應該無犯法...但不知道是否可以apply Cap228 s4(19)。
    不管如何,在你砌我又砌的情況下,有人砌字表達宗教訊息,又有人唔抵得要拆。希望遲d唔會打交。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120/1600185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120/16001861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1108/bkn-20161108060021738-1108_00822_001.html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10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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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估唔到海之心啟蒙了校長資源的可用, 後更逐漸形成兩黨三派(第三派,拆!);
      非常政治, 始料不及!
      回"安..仔", S4(19) keyword是石頭、路塹 ("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 failed,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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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意S4(19)不行, 既非deface, 也非carving or marking, 只是堆砌, 並不犯法。事實上也不應把一切行為刑事化。真的搞到衝突, 那就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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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多謝兩位前輩解惑。
      幸好堆石砌大字需要愚公移山的功力才見雛型,不符現今速食文化。否則藍黄狗黨也來湊熱鬧,你方砌罷我拆台,大戲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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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唔係話包拗頸, 不過依家話題的確係對條文文字咬文嚼字..
      標少應該句子分解錯誤, 不是「carving or "otherwise marking"」, 應是「carving or otherwise, marking..」
      尤其對應中文更清楚, 中文不是「雕刻或其他標記方式」而是「雕刻或其他方式...標記」
      再者, Marking/標記是成立的, 尤其中文版不必外來油墨材料。

      "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
      "defaces any rock or any roadcutting by carving or otherwise marking thereon any letter, character, figure or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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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哥, 也要考慮'deface'呀, 如果我根本沒有對石頭或路塹上做任同以致外觀受損的舉動, 譬如用石頭壓住一張紙, 紙上畫了一個箭嘴來顯示方向, 又或者用石仔砌出一個顯示方向的標記, 是否'deface' as against writing and drawing? 如果這用石砌出來的心是砌在一塊大石上, 你也會以'otherwise marking'來convict? 唔係'beautify' instead of 'deface'咩? 所以除了拗carving or otherwise的otherwise外, 還要拗'de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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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 考慮defaces: 請維持在當前的條件, 是石灘。那麼我們要放棄討論「defaces石頭/路塹」及你引申的「defaces一張紙」、你的例子。
      所以我前面是經充分的考慮去選擇 keyword, 我選擇subject、不選擇action.

      ACTION: defaces/外觀受損, 應用在原條文「石頭/路塹」很清楚(100%);但應用在本案「石灘」產生尷尬(nevertheless, I'd say 70% confident defaces is suitable. Someone for example you may disagree)
      SUBJECT: 石頭/路塹 vs 石灘, 條文不能應用, 沒有任何尷尬、爭議, case closed.

      With due respect, 我原帖指的「標少應該句子分解錯誤」仍然確立, in spite of your reply about considering "defaces" or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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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石攤當然是先決情景, 但我會以carving or otherwise 來呼應deface這個字。我舉的例子一, 在石頭或路塹上放置其他東西是否'otherwise' marking, 其二, 在一塊大石面上以石仔砌圖案是否de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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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兩位高人論道,中場休息設個Q&A session 比小人
      (1)壹爺,「carving or "otherwise marking"」, 還是「carving or otherwise, marking..」在應用上真的有分別麽?
      (2)標兄,如果拗defaces(外觀受損),那在路塹塗鴉的人如果油得好靚,好順眼,難道也能說是beautify rather than deface!?
      俺路過的,兩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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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一早走咗「精」面, 講砌石仔而並非講塗鴉/噴漆之類, 以防輸了'deface'的interpretation. 這條例太古典了, graffiti可以構成criminal damage, 就無需考慮deface。在袋鼠國graffiti是獨立訂立的刑事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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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 carving or otherwise 的呼應不符中文版的條文,
      可能你要宣稱條文寫得有矛盾了, 題目太大, 不論。
      "其一、其二", 假設性問題, 此blog下是小題目, 你一定需要以「石頭或路塹」去討論嗎? <--- Until you answer this, well, at the moment, 不論。

      "安...仔", 坊間討論mode的話會禮貌地回應一下beautify, 現在小弟扮晒庭上mode(一笑~), 是否deface要問法官(佢會好多野講、或引例)、或問陪審團(不用解釋), 我不是專家證人, 不好問答。
      法官吩咐1仔問答:請安哥呈上證物。。。Oh I see, is beautify (or not) AND de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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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By all means, 砌石仔是事實, 控辯雙方必同意的案情, 沒有"走精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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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安老爺, 我掉轉左答, 告個罪, 容許再來:
      前者,「carving or "otherwise marking"」=「carving or marking」, 是全列舉只兩項且限於兩項。 
      後者,「carving or otherwise, marking..」, 釋放了otherwise出來, 名單開放。 (是條文意思, 請參看中文條文)
      兩者完全不同。

      註:承上面曾post, ACTION list 有點危險(open), 故先不取其作為 keyword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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