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星期六

警察總部的非禮案

涉警總非禮疑犯 警稱被眼神引誘

【明報專訊】男警涉以搜身為名,今年1月在灣仔警察總部非禮內地女疑犯,案件昨續審。庭上播放男警為警方錄取的會面口供,男警聲稱女事主當日曾向他拋眉弄眼,露出「示愛」的眼神,令他「一時忍唔住摸咗佢個胸兩下」。

稱事主曾提出「在一起」

被告鄺浩雲(26歲)否認一項非禮罪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審。庭上昨播放鄺的會面口供,鄺借稱在案發當日曾在灣仔警署報案室見過女事主X,他之後在警署外再遇到X,X向他要求「借廁所」,鄺遂帶她到警總女廁。在女廁外,鄺感到X的眼神挑逗,似向他示愛,他遂尾隨X入女廁,用左手隔着X的外衣「掃」其胸部兩下,過程約1至2秒。鄺表示,X被摸後向着他笑,又以普通話說「要不要在一起」及「除褲」,鄺隨即冷靜下來,X獨自進入廁格1分鐘後出來,兩人一同離開女廁。

事主否認:無法反抗警察

辯方昨向出庭作供的X稱,她在女廁內同意讓鄺搜身,及讓鄺摸胸及觀看她私處等,X認同但稱:「警察讓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你怎反抗?」辯方指X在女廁內態度似在引誘被告及向他笑,X否認說:「哪有?可以去拍戲!」X否認曾被鄺隔着外衣摸胸,及向鄺說「要不要在一起」。X強調鄺曾觸及她的胸圍及伸手入內摸她的胸部,惟辯方指出只在X的外衣上驗出鄺的DNA。因涉嫌店舖盜竊而被捕的X表示,她只是求公道,並不是以非禮案來令她洗脫盜竊罪。

根據案情,被告涉於去年1月13日,向一宗店舖盜竊案的內地女疑犯X要求搜身,將X帶到警總女廁,觸摸其胸部及要求X脫下褲及內褲,觀看其私處。聆訊7月6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167/15】

(9/5/2015明報)

我很少評論在審訊中的案件,這件案不是陪審團的案件,我評論也不會有影響,因為專業法官不會受傳媒影響,更不會看標少寫的廢文。為甚麽要在這階段評論呢?因為看到這件案抗辯的講法,不禁失笑。我一直在想的不是會否定罪,而是要判15個月監抑或18個月。

如果有個劫匪用刀指著你叫你交出財物,你在受到威脅下交出來,這可以叫做同意嗎?如果這叫同意,那就不是打劫?叫奉獻抑或叫募捐好了。女證人來香港開會,不諳香港情況,還惹了官非被拘捕帶返警署,辦理保釋後已過了午夜,在那情況下還有慾念跟個素未謀面的警察擠眉弄眼,自動獻身?佢衰衰地都喺個女醫生,發姣發成咁,你信唔信?

當女醫生被盤問時,她同意讓被告搜身、摸胸及觀看私處,我相信她的解釋,因為在大陸警權大於人權,她來到香港這陌生地方,還偷了東西,對警察會有無名的畏懼,不足為奇,所以才會成為受害者。

這件案想打complete denial根本無可能,因為閉路電視及保安都見到被告和女醫生一起返回警察總部,不能抵賴。被告被拘捕下作的會面口供,絕對是講廢話,真的像他這樣講只有精神有問題或者智力有問題的人才會相信,我也不排除是我智力出了問題,理解不到。叫我作個解釋,我就會講女醫生色誘我,交換條件是替她了斷她被拘捕的盜竊案。如果你被警察拘捕,心情忐忑,不知後果會怎樣影響將來,你只會求脫身,怎會脫衣脫褲?這被告真的慾火攻心,作古仔也把自己的色慾投射到别人身上。

被告這會面紀錄是混合性質的(mixed statement),他否認的部份法庭給予甚低的價值,看抗辯的路數,他一定不會上證人台作供,否則死多二錢重。換轉是我,我花460元找當值律師代表我認罪求情,好過花幾十萬找金牙大狀。律師沒有魔術棒,有些dead duck case神仙也難救。

這件案只要法官小心作裁決,若果被告不作供,又依賴過往品格良好(good character), 不要忘記終審法院這段說話:

61. Further, the "credibility" direction must be given according to Vye even if the defendant did not testify, so long as the prosecution has put before the jury a "mixed" statement and the defendant is, through counsel, relying on the exculpatory portions of it. The probative value of the statement might be virtually nil: It might be more consistent with common sense, and perhaps more favourable to the defendant, for the judge to focus on, and emphasize, the "propensity" limb, ignoring the "credibility" limb altogether. The Vye principles takes away from the judge this flexibility.

(Tang Siu Man and HKSAR FACC1/1997)

17 則留言:

  1. I also believe the Defendant (鄺浩雲) is guilty. If I were the judge, I would convict him and give him the maximum 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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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ndecent Assault carries a maximum of 10 years. You must mean to say two years' max in the mag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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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duty/magistrates.asp
    Duty Lawyer現已加價到$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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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更加要鬧的是不是個辯護大狀,佢白癡㗎,如果係大狀自己諗出嚟,唔該佢去剖腹。

    如果係條友自己想講呢啲,都應該即刻摑佢兩巴,ban 咗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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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唔敢話清洪係白癡喎,亦都唔應該係律師諗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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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其實「色誘換脫身」的狡辯理由也沒有用,因為被告除了面對非禮控罪外,還有一條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你呢個理由只夠打甩非禮,但等同承認行為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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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只講色誘脫身好過佢話人發姣,而控方加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似乎為了被告叫受害除褲沒有接觸,不算非禮,故此作為補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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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吖,原來只叫人脫褲子但沒有接觸,不算非禮。 從來沒有想過這個情景,約略記得影裙底相好像告 Indecency in a Public Place. 叫人脫褲真的不可以告非禮嗎? 可以告 Indecency in PP 嗎? 不知道那厠所是否公衆人士都可以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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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友自己除褲「露械」才構成Indecency in a Public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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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假如一個普通市民在公衆地方或私人地方叫人(或强迫人)除褲讓其大飽眼福,可以用什麽控罪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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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點解要聽佢指示? 如果威脅就可以是common assault or criminal intim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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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例如因爲受驚,怕若然不脫褲子便會被打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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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以我講可以是common assault or criminal intim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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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不過這件案的辯護理由我實在覺得可笑萬分,普通二打六律師,夠膽説出來,可能已經被官拍薑般拍,可是這個是清洪,在裁判署沒有被拍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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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原來打了那麽多天,吸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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