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日星期六

粗口歌辱警是否言論自由

林煥光談嶺大粗口歌風波:學生應反省 (11:57)
指刻意中傷造成歧視屬刑事


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回應嶺大學生會粗口歌風波時直指,有關同學應認真反省。

林煥光今早在商台節目稱他不掌握情況,但認為不能說有言論自由便隨意罵人,特別是粗口罵人。

他表示,以粗口冒犯警方這最重要的執法機關,完全不值得鼓勵,甚至要批評,故同學必須認真反省,不可把言論自由無限上綱,「無任何情由下唱一隻歌用粗口,主辦者一定要反省一下」。

曾任平機會主席的林煥光又說,若刻意中傷而造成歧視,屬刑事罪。

(2/5/2015 明報即時新聞)

我不知道樂隊「血汗攻闖」唱出<Fuck The Police>歌詞的內容,明報今天報導嶺大學生會的回應:

針對粗口歌事件,嶺大學生會外務秘書李德雄承認,事件中的歌曲有冒犯性,願向心靈受創的人道歉,但認為大學是言論自由的地方,不應阻止與音樂會主題有關的歌曲。

言論自由就天下無敵嗎?林煥光講刻意中傷而造成歧視,屬刑事罪,這講法雖然並不凖確,大意上也正確。他所講的法例應該是指香港法例第602章《種族歧視條例》第46條,我引用英文版,因為中文版比較難明。該條這樣講:

(1)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 the person, by any activity, incites hatred towards, serious contempt for, or severe ridicule of, another person (“the second-mentioned person”) or members of a class of persons, on the ground of the race of the second-mentioned person or the members of the class of persons;
(2)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1)(a), it is immaterial whether a person is actually incited, by an activity, to—
      (a) hatred towards;
      (b) serious contempt for; or
      (c) severe ridicule of,
another person or members of a class of persons on the ground of the race of the person or members of the class of persons.

(3) A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ce under subsection (1) is liable on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6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警察可以是(1)(a)裏面所講屬某類別人士(members of a class of persons),而法例所講的是煽動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而不是歧視(discrimination)那種層次。一般概念的歧視並不涉刑事。也要注意第(2)款的字眼,檢控的時候控方無需證明煽動造成實質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因為那是非關鍵性的(immaterial)。萬一提出檢控,這些人可以用言論自由(《人權法》第39條、《基本法》第27條)作抗辯理由嗎?我恐怕不能把言論自由這幾個字的字面意思無限放大,言論自由的概念及限制,在多宗終審法院的案例已清晰審議過,要在憲法上的權利上受到限制,在多元化的社會(pluralistic society),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absolute),不要只懂講表面的説話而不知道深層的法律意思而侃侃而談。

標少雖然講了這一堆「打壓」年輕人的話,但仍相信警方不會為這件事提出檢控。又是一樁只講個人權利,而不去反省人與人之間相處,應有基本尊重的態度的問題。

21 則留言:

  1. 無必要下下搬「言論自由」出來辯護,講句粗口都要研究下係咪人權、係咪犯法,法官會好唔得閒。好老實,我唔多信咁都有得告,平時警察抄張牌都俾人「小」,咪又無事。

    我仲未搞得清呢件事嘅重點究竟係粗口唔講得定係警察唔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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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種族歧視條例下的嚴重中傷罪立法原意明顯是對付針對種族和類似種族那種class of persons的嚴重中傷言行,如果硬把職業的類別套入去而用來檢控嚴重中傷警察人士,我覺得非常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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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我也同意,絕對有得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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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Note the latter part of s.46(1), it appears to me that any incitement must be on the ground of the race of the members of the class of persons in order to fall within this section. The literal meaning seems to be quite clear. I guess we don't even have to resort to the legislative intent to conclude that the section should not be applicable i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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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標少,澳洲有辱警罪嗎?在澳洲是否可以指住警察個鼻問候他娘親而不被撿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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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同省有不同法例,在我住的悉尼就應該無辱警罪,問候警察當然犯法,因為在公眾地方用abusive/offensive language是犯法的,可以收定額罰款500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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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
      那麽香港應該效法,在網上看到很多罵警片段,實在佩服有關警察的忍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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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個我以前討論過,我既反對訂立辱警罪,也反對過度立法限制市民在公眾地方的言談,有些低下階層用offensive language來跟朋友交談,一點冒犯朋友的意圖也沒有,他們互相高高興興地問候對方的娘,十分暢快喎!就算受高深教育的,譬如林老師,WTF之後,好多有識之士都撐她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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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不知道樂隊「血汗攻闖」唱出歌詞的內容//

    https://youtu.be/d2T51_g88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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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來這也算是一首歌, 怪不得有人說我離地, 我不敢落地了。 如果一間大學的學生可以接受這種沒有歌詞只有粗口的歌, 這是貼地的大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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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從前教育不普及, 讀書人怕有失身份,粗言絕不出口, 區分自己有別市井
      現在嘛, 尊貴的議員, 正義的老師, 純情的學生, 一係收皮, 一係蘭花系, 再唔係議會上燒數簿, 他們將這些當你好嗎一般用法?(我還真見過兩兄弟打招呼是互相笑笑口然後燒數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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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現在粗口普及 , 不講不足以洩憤, 語言能力有限, 訴諸原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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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城市論壇:論題: 粗口辱警,何堪! 語言演化,無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PkQNXPDjjQ
    有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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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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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刪除了這粗口歌詞, 請不要再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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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有冇睇今日明報律政司4位升做SC的訪問?
    明報好識問問題,檢控政策那些例牌嘢,不難答或解釋,但它問到事情的核心,被問及石永泰批評官員將法治掛在口邊,他們又点理解"法治", 報道寫`眾人沉默半响`,一句言有盡而意無窮
    曾經有個階段,我覺得大律師公會立場偏向泛民,但而家嗒落,它作出的批評,其實都幾'公道',大律師傳統上在香港相對獨立,SC or CJ在昨日的speech 中,亦多次強調資深大律師的角色和社會責任,有時覺得有種讽刺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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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原則問題, 更是尊嚴問題
    如果有成罪可能
    警察工會何不自費私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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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同意上面匿名講, 應該告不到, 我過份專注林煥光的講法, 而致看錯了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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