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國強:律政司就曾健超案尋獨立法律意見 (16:31)
袁國強表示,已經從警方收到涉案資料,律政司正研究相關證據及法律問題。他強調案件會以非政治原則處理,明白公眾對案件非常關注,亦是敏感個案。為釋除公眾疑慮,律政司會尋求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
袁國強又回應高鐵一地兩檢問題,稱任何方案如違反基本法,將不會考慮。他指特區政府和中央在高鐵一地兩檢問題上,都同意一定要在基本法框架下處理。任何運作上建議,都要經過法律上反覆驗證,確保不會違反基本法。
(22/5/2015明報即時新聞)
寫上一篇,有點像是佔領的後續文章,在佔領文章系列經常留言失蹤已久的熱血律師Maro也再出場,説明了這是後續。Maro給我刪過兩段留言,一段罵他的行家YC Tong,另一段冒充警察(看文字是CIP以上的警察,因為他對UK Metro的編制也很熟悉,我相信是警司級)粗口爛舌地留言,看文字非Maro所為莫屬。Maro一下子消失了一段時間,我總覺得是本blog的遺憾,我不算想念他,而是有點像債主找不到債仔那種心情。另外,我也有惶惑,害怕Maro健康出問題,雖然無緣識荊,畢竟他也曾熱烘烘的留言參與,披上「洋」皮,罵盡炎黃子孫,帶旺本札記的收看率,當記一功。要冒認别人容易,要冒認Maro就難過登天,他血染的「瘋」采,除非是個很會吐血的人,否則怎學得到。坦白講我知Maro不是黑心腸想我吐血,也不至於無知到以為我會為了他講幾句激情話,他自己不吐血而别人會吐血。上一篇的留言,他又要我吐血,可能是一時辭拙,叫人吐血來搪塞一下。如果你是新近的讀者,不識Maro是何許人,可以在鄙人寫佔領的文章裏尋往跡。
這一篇當然不是為Maro而寫,只是久違的他又再進場,我在禮貌上跟他寒喧幾句,以示歡迎,抹兵厲馬,隨時候教。
明報引述袁國強對曾健超案的講法,應該怎樣解讀呢?標少喜歡瞎猜,看這則新聞,不期然產生自由聯想。
律政司裏人材出眾,在刑事檢控科裏,資深大律師也有好幾個,在甚麽情況下才會徵詢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或英國QC索取法律意見呢?最通常的情況是遇到艱深專門的課題,為免出錯,找專家會診,甚至外判給英國QC來檢控,最近的例子是許士仁案。7警案並非這種層次的案件,以案件的嚴重性及複雜性而言,律政司在法律上必定有超過足夠的能力去決定。在這情況下尋獨立法律意見,最有可能就是內部認為不予檢控。此言一出,必然掀起政治風波,只有在不冒這種風險的情況下,才會尋求獨立意見,受到質詢,也起碼有面擋箭牌。如果決定檢控7警,根本無需要另覓意見。
獨立法律意見當然可以有兩個可能結果,有足夠證據作檢控或者證據不足。律政司覺得證據不足,叫你研究一下,你會作相同結論又有幾難,原因是法律意見並無絕對,任憑你演繹。有表面證據也可以其他考慮而不作檢控。萬一獨立意見屬意檢控,不論後果,律政司也同樣沒有包袱。
p.s.明早一覺醒來要開幾百公里車去郊遊, 留言稍安無噪。
寫上一篇,有點像是佔領的後續文章,在佔領文章系列經常留言失蹤已久的熱血律師Maro也再出場,説明了這是後續。Maro給我刪過兩段留言,一段罵他的行家YC Tong,另一段冒充警察(看文字是CIP以上的警察,因為他對UK Metro的編制也很熟悉,我相信是警司級)粗口爛舌地留言,看文字非Maro所為莫屬。Maro一下子消失了一段時間,我總覺得是本blog的遺憾,我不算想念他,而是有點像債主找不到債仔那種心情。另外,我也有惶惑,害怕Maro健康出問題,雖然無緣識荊,畢竟他也曾熱烘烘的留言參與,披上「洋」皮,罵盡炎黃子孫,帶旺本札記的收看率,當記一功。要冒認别人容易,要冒認Maro就難過登天,他血染的「瘋」采,除非是個很會吐血的人,否則怎學得到。坦白講我知Maro不是黑心腸想我吐血,也不至於無知到以為我會為了他講幾句激情話,他自己不吐血而别人會吐血。上一篇的留言,他又要我吐血,可能是一時辭拙,叫人吐血來搪塞一下。如果你是新近的讀者,不識Maro是何許人,可以在鄙人寫佔領的文章裏尋往跡。
這一篇當然不是為Maro而寫,只是久違的他又再進場,我在禮貌上跟他寒喧幾句,以示歡迎,抹兵厲馬,隨時候教。
明報引述袁國強對曾健超案的講法,應該怎樣解讀呢?標少喜歡瞎猜,看這則新聞,不期然產生自由聯想。
律政司裏人材出眾,在刑事檢控科裏,資深大律師也有好幾個,在甚麽情況下才會徵詢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或英國QC索取法律意見呢?最通常的情況是遇到艱深專門的課題,為免出錯,找專家會診,甚至外判給英國QC來檢控,最近的例子是許士仁案。7警案並非這種層次的案件,以案件的嚴重性及複雜性而言,律政司在法律上必定有超過足夠的能力去決定。在這情況下尋獨立法律意見,最有可能就是內部認為不予檢控。此言一出,必然掀起政治風波,只有在不冒這種風險的情況下,才會尋求獨立意見,受到質詢,也起碼有面擋箭牌。如果決定檢控7警,根本無需要另覓意見。
獨立法律意見當然可以有兩個可能結果,有足夠證據作檢控或者證據不足。律政司覺得證據不足,叫你研究一下,你會作相同結論又有幾難,原因是法律意見並無絕對,任憑你演繹。有表面證據也可以其他考慮而不作檢控。萬一獨立意見屬意檢控,不論後果,律政司也同樣沒有包袱。
p.s.明早一覺醒來要開幾百公里車去郊遊, 留言稍安無噪。
局外人好奇:
回覆刪除律政署內黃絲帶多?還是藍絲帶多?
有多少是戴耀庭的學生?
我也傾向不檢控. 當然我的理据是 這樣才會 STIR UP PUBLIC OUTCRY . Maro
回覆刪除我从来就不讨厌袁國強, 觉得他能力是有的. 说话也四平八稳的 可惜是自甘堕落, 去做了支那ISIS的狗奴才. 前几年他就去做了什么政协的. YUCK
Maro 什么时候冒充过警察(共狗公安)了?
回覆刪除sheesh.
1. 局外人估計:整個法律界,包括法援署,都係黃絲多。
回覆刪除2. 樂見證據不足,不對7警檢控。
ho
我反而想問負責決定是否需要檢控的同檢控是同一人,如david perry這存在根本性的利益衝突,為了有官司打有錢賺,我一定會話需要檢控
回覆刪除第二當大律師看完所有文件作出是否需要檢控的決定時,是否需要寫一份非常詳細的報告,或可否要求執法機構提出更多的證據,如作出多項要求,外判大律師將花更多的時間,可拿更多的薪金
第三每宗刑事案件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決定檢控與否,是否需要寫一份詳細的報告。裁判法院案件或者沒有,但區域法院或更高級的法院是否一定有。負責決定是否需要檢控和上庭的檢控官未必是同一人,事後又是否需要寫一份報告為何檢控不成功及對執法機關的改善建議
第四負責決定的檢控官是否需要披露一定的資料,如政治取態,宗教等。當然如存在直接的利益衝突,如是被告家人就一定需要申報,不可參與檢控。但如家人都佔中,是否需要申報。同警察相熟經常合作的,如該警察案件主官非常熟悉法律的,檢控官當然信得過他們,可否㨂官司做。如話自己有信心成功檢控被告。當然因為部門分科嚴謹,機會不太大。但會否有檢控官一生都是做強姦非貌案件,成為「刑事檢控科強姦專員」。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作為公務員團體應不可以參與任何政黨的團體,如熱血公民。會否有檢控官㨂法官做又㨂對手做。我不太相信辯護律師經常巧合與檢控官同場有太多巧合,
第五如負責決定檢控的人如有多次失敗的 ,會否需要寫報告解釋,或者他可能真係黑仔。對他的仕途會否有影響。香港的刑事檢控相對英國比較保守。
第六負責上訴的通常是刑事檢控科另一部門,如上訴關聯到matter of fact 的時候,原審的檢控官或案件主官會否派一人到上訴庭。寫上訴書或檢控書是決定檢控的人定負責檢控的人又或者由不同部門負責。標少曾提及裁判法院的案件律政司好少會上訴,但如代表控方的認為要上訴到原訟法庭,都要由另一部門獲批。如case review ,除通知上司外,起檢控的程序是否較為簡單
第七起政治案件中要完全獨立的,可能要請外籍御用大律師,因為政治潛意識或會影響判斷。當否決檢控的檢控官用公眾利益用作利由,或考慮公眾利益時,會否有份公眾利益分數表,如分數多於某數字,就會不作檢控。
第八現在的檢控是比以前決定檢控時間長?假設案件順理當中執法機構沒有預到任何法律問題,沒需諮問律政司意見,律政司認為檢控都不成問題。當案件由執法機關順利到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需時好久,是執法機關多案件處理定執法機關的延誤。裁判法院有時可能即時提堂。但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需時好久?法官對檢控的建議,檢控官是否有必要向上司滙報,不同法官的建議有時會衝突。
第九檢控決定一般由多少人決定,當內部有不同意見時,下屬一定會聽上司的話,同事間又有不同專長,大家的工作應該彼忙碌,要看哂所有的證據,不是易事。當有不同意見時是接受大多數裁決,上司話事定又兩名外僱資深大律師話事,通常傳媒話是兩名資深大律師話事,但會否有多於二名
第十外傭大律師否很多都是前律政司高層, 外僱大律師起之前已經簽哂約,律政司不會突然叫他處理某類案件,他們都應受到嚴格的合約規管,如不可加入政黨熱血公民等。退休法官可否做顧問提出應否檢控,御用大律師有不同法律專家,但未必是該地區的法律專家,但以我所見,御用大律師起庭上都是一腳踢,好少出錯。
謝謝有人解答
Too tired after 7 hours' drive. Will reply to you tomorrow.
刪除"要開幾百公里車" so you will be away for quite many days?
回覆刪除No. It was a one day trip to National Arboretum in Canberra. I drove 7 hours all the way. I started off at 7 am and returned home after dinner at 9 pm.
刪除電視直播、七個月調查都仲證據不足?法律專業人士可能有無懈可擊的專業解釋,我只能歎句公義不彰天無眼。
回覆刪除Stephen : 7共狗公安在caution statement 里 一句话都不說 (它们都熟悉刑事调查程序), 证据实在不多, 1) 曾健超的供词 2)曾健超的认人 (only 2 out of 7 were IDed) 3)曾健超的验伤报告 4)TVB的片 (但片本身不清楚 沒脸)
回覆刪除我同意BILL的说法, 律政司倾向不检控。但为平息公众情绪, 故寻求 counsel opinion (独立法律意见) 。 就是把证据送递该位大律师, 讓他来评估定罪机会。
在情 我不希望检控 因为我希望激起怒火 undermine 共狗公安 的 credibility 令港人对香港法治绝望。 (我个人从来不认为香港有法治 )
在理 我看不到有什么成功定罪的机会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Maro
若如是,實在是令人無奈更心寒的結果。
刪除寧縱毋枉是普通法的盲點,在刑事案中,受害人並非原告,而是證人。法官斷案時,只會考慮控辯雙方的證據,不會理會是否對受害人公平。
刪除potato
不是無聊謾罵, 當然越多熱烈論討越有意思, ~
回覆刪除看到MARO的留言才百花齊放嘛~
HEI
下一篇會讚他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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