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4日星期日

曾健超案的獨立法律意見之二

寫這一篇回應上一篇的留言,尤其是23日下午7.12的匿名的,該留言有10大問,仔細可分作幾十條問題,我相信無人會答,我也不太敢嘗試,畢竟時移世易,我知的已不多,又涉及內部政策,知也不會披露。

上一篇說明是猜想,雖然有理據,也屬瞎猜。我沒有內幕消息,也一向不講內幕。

第一次看到Maro的理智評論,值得讚賞,這才像個律師,他說:

在理 我看不到有什么成功定罪的机会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用Maro的標準,這是「支那豬」的口吻,也是Maro最像講人話的時候。若然給我猜中,Stephen不要太容易覺得天無眼及心寒。刑事檢控證據不足多的是,你無需先具立場來判斷此事。相反而言,當很多人見到激烈示威行為沒被檢控或脫罪,也會覺得無天理。如果證據充足而不予檢控,才心寒也未遲。如果經檢控後脫罪,又有無天理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只要有健全制度,我們就不要猜疑理由了。

返回匿名的10大問,我只能選擇一些來回應。7警這件案我看不到會涉及專門或艱深的法律要動用法律專家參詳,這次可謂以政治手法對抗政治指控。律政司決定不作檢控一定會引起嚴厲批評,尋求擅長刑事法的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在法律上毫無需要。資深大律師也不會夾硬來,為了生意無料也說成有料,證據弱的案接了來做,輸了也會影響聲譽。故此,匿名可少擔心。

7警案是豬頭骨,這件案的決策一定到達刑事檢控專員的層面,也必定考慮所有因素,如果最終不提出檢控,律政司長會在立法會面對質詢,故此每一環節都不應有缺失,法律意見必然詳細。話雖如此,基本上都是事實的判斷,沒有法律看法的差異。到其時律政司長也不會為這個案作詳細披露,也不應這樣做。

匿名另一個問題是退休法官能不能提供法律意見。要知道在香港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别的法官是終身職,退休也不能執業,最多只能做in house lawyer。只有裁判官退休後或辭職才可再執業,那些人價值有限,也很少會再作私人執業,極其限當暫委裁判官,剩餘價值有限,未聽過有人再私人執業而律政司會向其尋求法律意見。

曾健超案的獨立法律意見應該很快就有結果,如果不是處於現今的政治環境,這件簡單的案一早已有定奪。

18 則留言:

  1. 其實檢控最大的困難是ID evidence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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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不知控方有甚麽證據,不要依頼在電視看到的,ID毫無疑問是基本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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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还有我推测的,片也见到一点点, 曾健超被殴打的时候 是on his stomach 脸朝下的, 双手反拷, 這更是要命了, 连谁出手的都可能不清楚 . 还有可能的证人是无线的摄影记者, 但殴打took place的时候 距离那么远, 他又能看到些什么呐........

    best course for 曾健超 to adapt 应该是 先 commence civil proceedings.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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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律師署內的黃絲帶見議不作撿控,實在估不到!
    但如只是如某些人所想,乘機挑起對政府的仇恨,那就不如直告!


    其心可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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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純猜測,你不要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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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是奇怪了, 不去怪责7共狗殴打, 卻groundlessly 去怪责律政司不检控? 有证据处理该案的是黄丝? 有证据该检察官是因为要挑起大众对港共的仇恨而有意识地不检控的?

      共狗公安平常欺压suspect 欺压惯了. 这次got caught . 被打的不是所谓的废青, 不是common criminal 罪犯. 而是有名誉有地位的選委. 还是被自己友 CCTVB拍到的行径.


      all i can say is. payback is a bitch.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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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嘿!
      常言道:狗改不了食屎!
      真的沒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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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不是非要七警丟官坐牢不可,雖然有看過暗角片段的人都可能會有此想法。若制度如此,我也沒什麼好說,希望事情不要再惡化。畢竟,惡行被全程直播,警隊內部還以「七俠」稱呼這些敗類,劉達強等前高級警官高調聲援,再加上荒謬的認人安排,老實說,即使「證據不足」是公允的專業判斷,我想一般人也頗難接受。

    多謝標少和Maro的指教。你倆的留言多少令我釋懷了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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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時是網上熱烈討論所致, 你看到的未必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 而致未能呈堂。 一般人就熱烘烘去審判, 結果落差大就提出陰謀論, 或者憤懣地呼喊不公義, 有時確實是the blind leads the blind. 正如上面有留言說不檢控是律政司裏黃絲的決定, 論證據, 不是顏色作決定。恨警激進如Maro者, 理智時也說證據不足, 至少不足以控告全部人。身在其中會局限思考, 應多看有份量的正反意見,盲撐的就不要浪費時間去看了。叫黑警或七俠, 立場鮮明,prima facie 偏頗。 劉達強已退休, 本身是警察出身, 你不用理他怎看, 他又不是法官, 他不會影響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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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ID問題就很奇怪了.
    當時誰拉曾健超, 警察要查, 不是應該輕而易舉嗎!?
    曾健超看不到, 認不到人, 就不夠証據?? 我不明白~ 謀殺也沒有認人手續吧?

    就當出手打人只有兩三個, 其他袖手旁觀的, 沒有干犯任何罪行嗎?

    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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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扯得遠了。不是沒有人打人, 而是講有甚麼證據去指證甚麼人。謀殺也有認人, 當然不是找死者去認。假設打人的不是警察, 也不是輕而易舉獲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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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在普通人眼中,曾案是證據確鑿板上釘釘的事。如果連告也不告,明擺著就是有人從中作梗,或者法律制度出了問題。而事實上,從朋友聽來的消息,除認人外,警方在調查中間也有意沒意的令不少應該存在的證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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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前一部份而言, 我的看法是如果在法律上沒證據, 你就不能說鐵證如山。如果警察放軟手腳來查, 當然有可能, 也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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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法律界人士 David Tang 有以下看法:

    聽聞律政司打算外聘資深大狀,就控告「七俠」與否提供legal opinion.

    Well,外聘資深大狀不過是搵替死鬼,就算是從倫敦外聘頂級御用大狀也一樣,都是替死鬼而已。

    大狀只能睇餸食飯,不能自己查案,即是說,差人自己人查自己人了,拿幾分証據給大狀,大狀就有幾分,差人刻意放軟手腳,甚至收起入罪証據的話,there is nothing 大狀 can do about it.

    大狀只能夠說,基於手上証據,入罪機會不大,於是「七俠」就可以堂堂正正復職,而警隊跟律政司又可以拿來當擋箭牌,宣聲獨立的資深大狀決定不告的,唔關佢哋事。

    當然,大狀在legal opinion裡面,可能會批抨調查欠佳,又或者提議進一步調查,但律政司好可能會以「私隱」之類為藉口,不肯公開整份opinion,於是公眾只能得知「不予檢控」四個字的結論。

    看來北京已經下令,說告「七俠」等如向反對派投降,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於是不管怎樣,特區政權也要保住「七俠」。

    But mark my words: 這次鏡頭前七個差人毒打一個也沒有事的話,分分鐘引發類似美國警察毒打黑人而引發的流血大衝突,到時樓市股市暴跌了,受害最深的,不會是佔中的,而只會是肚滿腸肥的權貴。

    原文:http://blog.dbc.hk/detail/Id/50584/%E6%9B%BF%E6%AD%BB%E9%A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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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已寫了兩篇,不打算再寫。各說各的,無興趣對别人的講法說三道四。不過,我也要講,最後一段的情況一定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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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相關的又不作回應,不相關的又肯肯定不會出現。既是遊戲文章,又何必煞有介事?
      言歸正傳,要警查警根本是困難的,不則世上也不會有icac了。
      再遠些,其實係政治問題,政權是否仍要取信於民。若果大眾在電視機面前見到震撼場面,確實有人被打,而之前片段確能見到哪幾個人縳了曾某帶去暗角,事後曾某又被人打了-但又不是七警所為,那七警在哪?不是有責任看管保護疑犯?他們是否也應說出他們在做甚麼?至少警方不應放棄追查吧?
      不知那些不懂法律的人是否都可認同這就是公義?或者法律早已與公義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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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怎回應?如果講找獨立資深律師的目的,我一早就討論了,講北京下令保人,不要單止無證據,聽起來都是廢話,怎會提升到那層面。

      警查警可以容易,也可以困難,ICAC也幫不上,jurisdiction的問題。你的推論合理,但也並非唯一的推論,這就是可以manipulate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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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是否北京下令放人,是無可能證實的,是否廢話就要看你是否相信許仕仁案,提到廖暉送錢佢洗之類。我認為北京已去到micro-manage的程度。當年戴麟趾都只罵倫敦有太多back seat driving, 現下不知怎形容

      我說警查警是困難的,不是想講 jurisdiction. 我原意是講警警相衛,大家只會馬虎了事,否則他朝君體也相同,他日自己被人查,都想人地識做放一放。另外也有brotherhood 的問題,紀律部隊常在險中,如軍隊、消防,都是互托生死,這種傾向就算大到偏離法律也不奇怪。

      都係嗰句,法律問題仍好辦,政治問題手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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