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歲晚收爐今晚又有派對就不打算寫,上一篇留言對少女塗鴉案有些未完的討論,我也在收爐前再揮幾筆。上一篇Stephen的留言這樣講:
就讓我來解一解吧!
Stephen2014年12月31日 上午11:23
多謝PHLI指教。誠如PHLI所提示,我們對法官判決的法理依據及案情了解不深;我無知,但應未至於是非不分,最好有人教精下我,「匿名2014年12月31日 上午6:52」如果有料爆,期待你打開你有知識的口。
少女「用粉筆及膠紙在公眾場所塗鴉」被告刑毀,不是可以輕易無痕還原嗎?我一般市民真的很難理解。然後,少女被判入女童院,更難理解。撇除政治成份,我相信依然會有不少人大惑不解。
少女「用粉筆及膠紙在公眾場所塗鴉」被告刑毀,不是可以輕易無痕還原嗎?我一般市民真的很難理解。然後,少女被判入女童院,更難理解。撇除政治成份,我相信依然會有不少人大惑不解。
這女孩塗鴉被帶上庭,在現階段並非刑事檢控,最後也未必會作刑事檢控,而是跟據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而作出,旨在:
- (2) 就本條例而言,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指─(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
把女孩帶上法庭申請C&P(Care and Protection Order),旨在上列法例所介定的「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情況,不關乎女孩有無犯法,犯法可以構成她應不應受保護的考慮。譬如警方在掃黃找到雛妓,她們沒有犯法,警方也會依據上述法例申請C&P。到了申請的時候,不少父母就會提出反對……我個仔好聽話,我個女好乖架,佢畀人教壞咋,我以後會睇住佢唔畀佢去夜街架喇。甚至呼天搶地,生離死別一般極力爭取把孩童帶回家。一切要看申請所述的情況而定,如果在色情場所找到,家人又未能約束,最後判入院舍機會大。本案的女童是甚麽背景,我們不得而知,暫時還押是索取報告,決定是否可以交回家人管理抑或委任社會福利署長作監護人。現階段貿然交還父親看管,我看不到申請內容,不易判斷。如果純粹為了在家中過年,我相信許仕仁也有相同心願。學民就不知就裏,思潮起伏,大發議論起來。我就沒有他們的膽量,大膽假設,無從求證就發表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