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6日星期一

佔中時我做甚麽之五

多謝各路英雄這幾日進入本blog閱讀及留言,舉blog生輝,一個小市民寫的謬文,每天點擊不少於2000次,可見大家對佔中關切,也不吝對標少賜予真知卓見。

我今天沉默,沒有對留言回應,皆因今天是悉尼勞工假期,校友會舉辦了春遊活動,我又牽著老伴春遊去也。標少任務在身,成為60多人的小二,照顧飲食。佔中也是僑居海外港人的話題。我們付出250元,佔領了公園一個大涼亭。火紅年代的健將,也曾經歷學生運動那種脈搏的跳動,都異口同聲:同學們,撒退吧!

我不希望花太多時間講佔中了,但我不會説:我以後不再講佔中了。兩者的分別是,我留了再評論的後路。我從同學們那裏體會的:梁振英不下台,我們不與政府對話,不撤走……。因為下不了台,就不見血也不走,好過一無所有?示威就要有得著、有成果?一定爭取到甚麽?到了日後對話的時候,豈不是會自打嘴巴。留條退路給自己,不要把話説到沒有廻轉的餘地,是我從中的體會。

上一篇有很多對罵的留言,我明白立埸、看法及觀點不同,自然會有對立的看法,純謾罵只可是發泄,而不能以理服人。如果要説服人,也要有説服人的策略。如果只為謾罵,大家都是匿名,連樣子也看不到,這種對罵有意義嗎?魔術師是第一次留言,我也看過他寫的blog,若果覺得他膚淺,也無需用侮辱性字眼來損人。看不上眼,不看就好了。就正如對我所寫的謬文看不上眼,就乾脆不去看。若指出我錯處,我感激萬分。我一直希望自己以理性客觀立埸來論述社會事件,也希望這種態度在文章中能夠顯露出來。

下午5.51的匿名提出警隊出了問題,政府及警隊高層把責任推諉給前綫警員,這看法可能是事實,從另一角度看,示威人士不也是在做同樣的事情嗎?一切都歸疚於前綫警員。這是值得深層次討論的課題,是適合由立法會成立獨立委員會去聽證,研究改善的方法。這不單是警察的問題,是管治問題。

佔中佔到膩了,寫也膩了,只有瘋傳澎湃不息。




78 則留言:

  1. 佔領旺角發生衝突的第一天,我與同事在晚上到埸增援維護秩序,首先在匯豐銀行外替一位傷者清洗頭部傷口,安排救護車,喝止兩名反佔中人士,然後協助拘捕一名涉嫌打人的男子。當時疑犯剛被拘捕,示威者卻用咪宣佈警察放生打人犯,現場人士大叫「黑警」,我無可奈何。

    後來我同事拘捕另一位疑犯,我帶兩名目擊証人打算乘警車到旺角警署協助調查,沒料到警車被示威者圍困,一時間群情洶湧粗口横飛,原來人人以為兩位証人是疑犯,有人大叫警察想放人,拍打車窗指罵二人,我廣播了足足五分鐘才令圍困的群眾清醒過來,這次輪到兩位証人無可奈何。

    現場示威者公佈警方只拘捕兩人,放走了其餘涉嫌打架的人,後來證實警方當晚一共拘捕了十九人,其中八人有黑社會背景--為什麼跟現場示威者公佈的數字差那麼遠?為了鼓動群眾而撒謊,不會羞愧的嗎?

    現場所見,很多激動地指責警方「亂放人」,大罵「死差佬」、「黑警」、「垃圾」的,根本是趁熱閙人云亦云。每當示威者圍著藍絲帶人大叫「有人打人」,我們四處查問是誰被襲擊或目撃經過,人人都面面相覷沒有回答。那麼你、你、你和你,為什麼剛才大叫有人打人?「我聽人講咋。」既沒有受害人也沒有証人,何來亂放人?如果這樣都要強行拘捕的話,該如何警誡他?

    「我而家拉你唔知幾時語知邊度襲擊唔知邊個人,因為唔知邊個話你打人,唔係事必要你講嘅⋯⋯」

    好了,我以爲已經解釋清楚了,派人護送藍絲帶人離去,幾百人卻又跟上來繼續指罵,新加入的又不知就裡大叫「警察亂放人,可恥」,沒完沒了。

    至於警察保護示威者不力的指控,也是子虛烏有。曾經有示威者開咪澄清警察的確有保護他們,但為什麼沒有傳媒報導呢?你懂的。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2724182340638&id=743725637

    我與同事在旺角折騰了幾晚,有些同事更要連續工作二十多小時保護佔旺人士。有街坊問我為什麼要保護佔據馬路的示威者,答案很簡單:救急扶危是首要工作。我與同事自問克盡己責問心無愧,但真相埋沒在人潮��,我又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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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ndy 兄,

      你們的情況,有很多市民是明白和同情的,只是大多數市民的聲音並没有被傳媒如實的反映。
      加油!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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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ndy, you have my support and utmost respect. Keep up the good work.
      A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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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印象中當晚警方曾公佈拘捕了2人(當中還有一名是那個被打到頭破血流的光頭黃絲帶人),凌晨時份才公佈19人這個數字。所以現場的示威者應該不是刻意撒謊,只是唔夠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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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那個被打到頭破血流的光頭黃絲帶人?係唔係片中呢個?佢都有打人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cvcHDbzW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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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咁叫打人?唔好顛倒是非黑白,只係睇呢條被反佔中陣營剪輯到對佢地最有的短片我都只係睇到佢疑似係人從後追打而逃跑,所以先有「郁手」推開前方的人等自己有路向前走,之後就跌倒在地上然後被人用架撐扑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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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 2014年10月7日 上午1:24 的留言顛倒黑白.
      怪不得反佔中這麼多黑社會參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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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ndy,

      沉著氣,做好本份。我記得你在陳玉峰事件曾留言問過能否用傳票代替拘捕,也見過你在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的留言。客觀學習,人就有成長,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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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多謝標少,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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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下內容純屬轉載:

    2014-10-5 晚 旺角

    傳媒不會報導的真相:大家看看,這些所謂的'和平示威者,
    是如何挑釁警方,將破壞社會安寧當作遊戲。

    留意片內有大量粗口

    http://youtu.be/jXLdQJ_a2hQ
    睇完片,請大家思考一下:

    1 這些是學生嗎?
    2 這是示威者嗎?
    3 這是黑社會!
    4 這是有組織行事!
    5 他們瘋狂 挑釁侮辱警察的真正目的?
    6 警察克制專業嗎?
    7 當刻警察沒有執法?
    9 當刻,警察可以点執法呢?
    10 如果你是其中一位警察,你感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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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來標少也曾蒞臨敝博,實感榮幸。小弟非法律專才,留言冒失,實非本意,給標少帶來麻煩,請多多包涵。淺見還是留在自家地頭自說自話好了。

    再次多謝標少體諒(貨真價實,非三子所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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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開blog3年多,看過不少留言,鬥過不少嘴,於我而言,是一種學習過程。貨真價實的人未必很多,但肯定沒有我份,越看自己,越覺膚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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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看不上眼,不看就好了。」

      扮 nice guy、扮謙虛容乜易,牙擦擦話自己幫非禮嫌疑犯打甩控罪,又唔見你咁 humble。

      魔術師好似以為你係律師呢喎,有冇需要澄清呀。有時間讀下《論語》喇,「鄉原〈願〉,德之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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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ndy 兄,
    對員警很同情,但目下所見,政府管理層卻不斷把責任推給前線,周融已明言市民有清場行動,而助理處長記招,明言指揮官有準備有預案,若屬實而不是縱容暴力的話,便又是前線判斷失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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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樣的轉貼没意思, 警察行為唔好的影片也有不少.
    有些更粗口爛舌用警棍打人.
    雙方各自貼對方既影片, 你解釋不了他的, 他也解釋不了你的.
    你覺得這樣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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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ndy,
    辛苦你了, 我最喜歡你那句!
    "我與同事自問克盡己責問心無愧"
    只要你問心無愧, 好多野咁本唔駛理人點睇.
    我也建議你再看多一步, 因為事出必有因. 能從對方立場看問題會令你成為更好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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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脸皮够厚实的啊, 被民众责骂了, 还能问心无愧.

    WTF.

    one thing i am pretty sure of: Andy you couldnt get a real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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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能不能問心無愧,要看是被哪一種民衆責駡; 要是給那種毫無理性,自以爲是,不知所謂,非黑即白,沒有臉皮,歪曲事實,顛倒是非的刁民暴徒責駡,那是另一重的讚譽。 Andy, good job.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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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警察打壓反佔中人仕.
    梁振英反佔中不力!
    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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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你能相信一個受過西方教育,在美國這個號稱民主大國住過,專業律師,愛好和平,民主,自由,(理性?),敢為人民發聲,不惜以身試法的人, 人格居然可以卑賤到這種地步嗎? 當一個前綫警員說出其親身經歷,竟然會得到這種回應:
    // 你毫无技术专业可言, 还每月拿1万8以上. 如果还感到委屈, 那你大可告病假. 不需要在此地哭诉. 香港人有句话, 食得咸鱼抵得渴. 我们也有句话: if u cant take the heat, get out of the kitchen.//
    //因为你们权力的来源不正. 不是选民/人民以选票赋予的??//
    人民有授權你們出去阻塞交通,毆打警察,公然違法,漠視公衆利益嗎? 按你的邏輯,唔想挨催淚彈就不要出來行,怕被人非禮,最好匿埋屋企,怕熱就勿死入廚房。要是不幸你給警察卜到傻左,不要投訴哦!(因爲你本來就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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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很简单, 这个Andy根本就不是什么警察, 不过是恐怖组织(支那共产党)的暴力工具. 对着它们我毫无畏惧. 再说一次: Andy你毫无技术专业可言, 还每月拿1万8以上. 如果还感到委屈, 那你大可告病假. 不需要在此地哭诉. 香港人有句话, 食得咸鱼抵得渴. 我们也有句话: if u cant take the heat, get out of the kitchen.

    支那共产党能以暴力和谎言上台. 再以极端暴力和谎言维持统治, 为自己, 为下一代, 为自由为人权为法治也为民主, 民众当然有权力, 更有义务推翻它.

    不这样, 难道以自己的"中国人" 支那猪身份为荣吗? 以被国教洗脑摧残心灵为傲? 犯贱啊? 难道支那奴性是那么的根深蒂固吗?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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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這是第一次和唯一一次回覆他人,上文只是轉載!我們只見所有人一面倒説警察不是,希望各位能多方面想,香港現在是個怎樣的地方?人人只信蘋果日報?

    不要只聽信一面之詞!估不到仍會受批評!或許那些學生及政客,應該去示威!要求解散警隊,香港就會民主自由!

    我祈求明日就解散警隊!免得大家眼冤!

    我一向都不喜歡爭論是非對錯,因我常犯錯!所以從不敢自誇自己正確!亦有太多人相信自己真理在手!永遠是對!有人發誓擁抱正義!我對別人的正義冷笑淡然!如果真的正義,請親到北京抗爭示威!

    這十多日!我一個都未見過!

    講真!添馬軍營!十分鐘就到,衝入去佔領不走!有何難?

    有人會相信岳不羣的正義。有人會崇拜左冷禪的魅力。有人誓死效忠已經不男不女的東方不敗,但原來只是楊蓮亭。這些人滿街都是,凡人如我,又能如何?政客謀取私利犧牲他人從不眨眼。竟然還有人相信他/他們!?

    日常工作,見盡百態!早已知這不是一個講道理的世界!人世間對中有錯!錯中有對!那有絕對!能問心無愧,還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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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添妈菌营 港独成员招显聪他们不早就去占领过了吗? 有什么新鲜的?

    要我去北京没问题啊, 但支共贼酋习近平敢单对单和我干一仗? 隻抽或者用武器任由选择. 他敢嘛?

    倒是要你们几头支那猪少点奴性停止舔支共的屁眼 好像比什么都难. 真是的, 英国佬离开香港了, 你们就再也抑制不住太监的习性了? 争先恐后地舔屁眼含鸡巴. 也不嫌肮脏不嫌卑贱?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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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Maro,

    看了你幾天來的留言,你似乎沒有展示律師應有的冷靜。你在搞民主運動抑或是個人的報仇雪恨呢?佔中運動完結後,當你有足夠休息後,再翻看你曾經在不同地方的留言,寫下自己的感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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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Or maybe it's time to consider:

    1. If the "Force" is still the appropriate ingredient in the Police department?
    2. Clear guidelines for demonstrators, as well as a place like Speakers' Corner to allow people to freely gather and speak for their own id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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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lear guidelines for demonstrators?示威者認為特首最初沒出來和學生對話, 現在坐馬路圍政總逼政府, 不再要城市論壇式清談.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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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orry it's myself who doesn't speak clear.

      I should say can we consider the guidelines for demonstrators not only from the government's view, but also from the demonstrator's view? Can we have some rules that compromise both side of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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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compromise在道路上、政府/立法會地方示威的rules, 還是全港地方示威的rules?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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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示威的規則大體上在《公安條例》訂立了,也由法庭在不同案例闡釋了。這些案例其實平衡了公眾的利益,包括示威人士及普通市民的利益,不能以簡單的政府 v 示威者這二分法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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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有人投訴警務處長不處理阻塞車路的示威者, 他可以答這不是治安問題, 這是政治問題, 不屬警方範圍嗎?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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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也不能絕對這樣講。假如火災使行車綫封鎖了,罪案現場搜證封鎖了,也會引起阻塞,申請獲批示威佔用了一些行車綫也會阻塞交通。未經申請的示威,警力足以清埸,便不會阻塞,警力不足以清場或者不清場比清場更為適合,也可以是治安問題。當然是警方規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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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今早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許多香港人都捲入佔領行動,產生很多撕裂,因此他聯同一班社福界及宗教界學者在添馬公園設立緩衝討論區,讓市民前來宣洩情緒,鬆弛一下。

    張達明在本台節目表示,今次是為市民提供心靈加油站,他相信不會有人到來搞事。他強調,他們不會說支持或反對佔中的立場,不會干擾學生運動,市民可在緩衝區休息,亦有心理學家提供協助。

    他又說活動合法,已獲康文署及警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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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政客謀取私利犧牲他人從不眨眼。竟然還有人相信他/他們!?》 -- 純粹討教:如果相信的是道理成不成? 如果政客勸人孝敬父母愛國愛民藉此謀取私利該不該相信他/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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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豈敢言教。閣下的引文與提出的問題並不一樣。引文的前提假設是「政客謀取私利犧牲他人從不眨眼」,包含了「謀取私利」、「犧牲他人」等貶義詞,屬損人利己行為,但你所假設的是「孝敬父母」、「愛國愛民」卻是褒義詞,政客謀取私利卻屬益人利己,該不該信他們的基礎不同了。又如果你後面的假設加入犧牲的元素,那就要看會因此要作出犧牲的人願不願意犧牲了。要作出犧牲的人並非為政客而犧牲,而是為了「孝敬父母」、「愛國愛民」,在那種情況下,政客謀不謀取私利未必影響到願意犧牲的人的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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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咁重點即係在謀取私利犧牲他人,不論係政客、標少抑或Maro,呢句應改為「有人謀取私利犧牲他人從不眨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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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你轉移了重點,由評論政客改為評論一般人。那麽,命題就意義不大了。刻意把標少及Maro放在政客之後,可能惹起錯誤的歸類或聯想。Maro除了留言外,做過甚麽我不知,我自己就做了甚麽事可謀私利,請告訴我一聲,我求「財」若渴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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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唔駛咁快有火,個問題其實係你嘅最尾已經答咗:"要作出犧牲的人並非為政客而犧牲,而是為了「孝敬父母」、「愛國愛民」,在那種情況下,政客謀不謀取私利未必影響到願意犧牲的人的情操。"所以邊個倡議唔係重點。只不過係因為論者已預設政客要人犧牲嘅係壞事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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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咁邊有火呀?如果你認同我嘅結論,仲使乜再講啫,慳番啲時間好過。要爭論引文的作者的話,就向作者發問。如果不同意我的論述,不如正接指出。而且,有些政客會謀私利犧牲别人,有些不會的話,就在引文處加上「有些政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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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現在有受影響旺角料理店負責人入稟向戴耀廷要求賠償。如果戴已宣告参加者撤退, 之後才有人去旺角佔街, 這是否戴不須負此責任?

    陳日君接受有線電視台訪問, 他批評學聯行錯路和愚蠢, 應立即撤出。

    我猜學聯是計算了如果流失他們的支持者, 以後搞運動就得不到他們出來支持。寧可得罪受影響的市民, 因為他們出來參加公民抗爭運動的機會低。賠償找戴耀廷嘛! 我是否以小人之心猜測?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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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唔知佢咩cause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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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KKC,
      Did you study law before? I doub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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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首先,戴教授一開始被騎劫佔中,跟學聯行動糾纏不清。片地開花的自發行為實質不是他的設計,也不是受他指揮/主使,怎能叫他賠償,可以說與他無關。

      陳主教到了今時今日才罵學生蠢,他一定是加入共產黨了。他們開始不久就應該罵他們蠢,為何等到今天?我忍不住手寫第一篇是9天前的事,陳主教及他的智囊都去了那裏。他的老友李資深早幾天還在講司法覆核。學生佔中以來基本上都無改變過,到你現在才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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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s regard to cause of action, is it possible to pursue "Nuisance", assuming that the plaintiff could prove speci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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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hree words: malicious, frivolous, vexatious

      just how dumb can they get?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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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Seems a surprise skirmish...

    澳媒:梁振英秘密收澳企巨款
    http://news2.mingpao.com/ins/%E6%BE%B3%E5%AA%92%EF%BC%9A%E6%A2%81%E6%8C%AF%E8%8B%B1%E7%A7%98%E5%AF%86%E6%94%B6%E6%BE%B3%E4%BC%81%E5%B7%A8%E6%AC%BE/web_tc/article/20141008/s00001/1412756102395

    安永:不知梁振英澳企有密約 (17:07)
    http://news2.mingpao.com/ins/%E5%AE%89%E6%B0%B8%EF%BC%9A%E4%B8%8D%E7%9F%A5%E6%A2%81%E6%8C%AF%E8%8B%B1%E6%BE%B3%E4%BC%81%E6%9C%89%E5%AF%86%E7%B4%84-%E5%8F%83%E8%88%87%E6%8E%A5%E7%AE%A1%E6%88%B4%E5%BE%B7%E6%A2%81%E8%A1%8C%20%E4%B8%8D%E7%9F%A5%E5%85%A7%E6%83%85/web_tc/article/20141008/s00001/1412759404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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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bill 會唔會評論689疑似涉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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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件事沒有詳細資料無乜可評。

      有兩點想講:

      1. 梁振英在選前若有任何不當或違法行為,可交司法單位調查,犯法與否也可以啓動彈核程序,對他誠信質疑。

      2. 這件事與佔中素求毫無關係,示威者不應混淆。但是,示威者可以利用這件事作籍口來撤退,文章可以寫得漂亮,譬如派代表去ICAC舉報,乘機藉此撤退,好過跟政府談判後才撤走。政府談判的框架已經使學生連一把沙都抓不到。這場佔中/佔領,實質上打了一場大敗將,還連累很多市民陪葬,唯一叫得出的成果,就是喚醒很多人的醒覺,但那是雙刃刀,也喚醒了原本支持的人知道搞這些運動,未見其利,先見其害。示威者再不懂收手就不單止連桔都沒有一個,連桔核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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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e DTZ deal is not a new issue.

      The movement is losing momentum, external forces are surfacing, external forces can wait no longer.

      This will cemen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CY supporter's suspicion of the black hands behind the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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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an't agree with you more..the last sentence.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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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認同, 否則你根本很難解釋當晚警察射了催淚彈後, 卻沒有有系統的鎮壓及拘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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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其實如果入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制任何人繼續佔據街道,是否可行? 而如果有人在FB上載參加佔中的相片,而令人感覺他曾有份佔據街道,會否有刑事/民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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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不會申請禁制令因為示威者干犯了公安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阻街,都是刑事控罪,正確處理方法是驅散和拘捕檢控。如果發生在私人土地,業主才會申諝禁制令。佔中相片或影片並非違法的物料,不受刑事法律管制,只有可能侵犯版權,極其量是民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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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由附近商戶申請禁令,行得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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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假設商戶可以申請,禁制誰?示威者沒有侵佔商戶的地方,跟滙豐總行的情況不同,那是私人地方,警察不能告佔領滙豐的人阻街。而且佔領旺角及銅鑼灣的人也未必時常是同一班人,要禁制的話定出的命令內容也困難。始終是政治事件,由警察執法較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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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問題是政府清場擺明是想拖死班學生,但商戶坊眾不能也不應成為兩方角力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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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我沒看該文,但沒有可能發生檢控幾千人的場面,只會選擇檢控領導的人。我相信當時是要驅散人群,要拘捕就來日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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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A說: 「法律是你們唯一達至理想的工具」
    B說: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C說:「 跳出框框才有改革」
    D說: 「香港人在施放催淚彈後都沒有放火燒車, 還自已回收垃圾, 這樣好質素的香港人你為什麽不給他們真普選?」
    E說: 「你們以犯法威脅, 不是好質素」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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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公民抗命也有其他減少影響別人的方式, 減低民怨。現在學聯及三子連說服一些示威者開放金鐘道都辦不到, 更給人運動失控的印象。不顧法律也得顧民意, 難道民意就由幾個堵路者決定?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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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Canadian authority / precedent is NOT binding. mind u.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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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Did you actually read HK Bar's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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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Bill:

    just did. for the first time.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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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Canadian authority / precedent is NOT binding. mind u.」

    Maro,你有冇 law degree,加拿大都係 common law jurisdiction 嚟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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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I am quite sure your goodself have no law degree or read law in any capacity. *chuckle*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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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Of course not binding in terms of stare decisis but these cases should be considered and can be persua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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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more often than not. courts in HK at all levels tend to look up to UK for guidance. one of the few things I like about HK. pretty confident Bill Siu Esq sees eye to eye with me on this subject. *grin*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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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More often than not」、「tend to look up to 」,可唔可以唔好咁縮骨,請教唔知有冇law degree 嘅 Maro 和標少,可否確切指明,legally speaking,UK Supreme Court judgments 是否 binding on 香港法院,是或否。

    〈標少似乎已確切指明「of course not binding 」,我有冇理解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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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都唔明,如果你啲law咁叻,就真接指出我呢啲唔識嘢嘅人啲錯處囉。Maro昨晚8:41的留言,講加拿大案例對香港法院無約束力,我循著這講法同意,所以講"of course not binding", 有講錯嗎?

      當Maro轉了去談UK案例的約束力,我無答嘴喎,我去完街先答都得掛。我肯定你理解能力有問題,所以先至會tentatively咁要括住句話嚟問我。我根本無講過UK嘅情況。

      講到UK案例,要以1997年7月1日嚟做分水嶺,該日以前終審法院未成立時,Privy Council啲案例如果由香港上訴至Privy Council既,對香港當然有約束力,其他地方上訴既及1997年7月1日之後既就只會屬persuasive and respected。我講冇用架,你自己去睇Lord Millet喺China Field Limited FACV2/2009第79段點講囉。

      79.  The status of English and other common law decisions as binding precedents in Hong Kong was authoritatively set out by Li CJ in this Court in Solicitor (24/07) v.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52].  The effect of that case may be shortly stated.  Decisions of the Privy Council on Hong Kong appeals before the 1 July 1997 remain binding on the courts of Hong Kong.  This accords with the principle of continuity of the legal system enshrined in Article 8 of the Basic Law.  Decisions of the Privy Council on non-Hong Kong appeals are of persuasive authority only.  Such decisions were not binding on the courts in Hong Kong under 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 before the 1 July 1997 and are not binding today.  Decisions of the House of Lords before the 1 July 1997 stand in a similar position. It is of the greatest importance that the courts of Hong Kong should derive assistance from overseas jurisprudence, particularly from the final appellate courts of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This is recognised by Article 84 of the Bas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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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ank you for highlighting the authoritative dicta of Lord Millet. Please accept my apology for my rud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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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AR ASS 的文中, 引用了两个案例, 一是大家拿, 另一是UK的. 大家拿的说公民抗命非Defense; 而UK的有点FUZZY.

      但 匿名2014年10月9日 下午2:29 文中故意漏掉 引述 UK案例;

      所以我把在香港法院在PRACTICE上 习惯循UK的判例 的事实说出来.

      至于"缩骨"之指责, well u call it 缩骨murky, we in the profession call it subtle.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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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再讚一讚標少,一針見血,quote Lord Millet,period。

      也佩服 Maro 啲嘢真係好 subtle,subtle 到出神入化,「we in the profession 」都好 subtle,你唔明示甚麼 profession,我也識趣不會追問。

      多謝提醒,會搵番套「Léon: The Professional 」DVD 出來重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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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 am so sorry for making u feel excluded.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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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周末金鐘變成露營打邊爐大會---消防隊介入除路障? :)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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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理由,這是警察的責任,除非要燒焊清除或者有火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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