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1日星期六

加刑的權力

已退休上訴庭副庭長胡國興被委為高院暫委法官,主要聽審裁判法院上訴,可能胡官以前從事法官的審案工作太少,「不務正業」,所以法律知識不夠堅實。標少斗膽這樣講,不單是為了他早前在判處冒認抄錶員意圖強姦女童案判刑被上訴庭批評,也是因為昨天看了這件裁判法院上訴判辭而有感而發。這件案是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 訴 BUT THI HIEN,被告這越南女子從國內偷渡到港,以假身分證受僱於三德素食館做洗碗女工,被入境處拘捕,控以「非法接受僱傭工作」及「使用偽造身分證」罪。被告認罪,被判監21個月後提出判刑上訴。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觀點,第一,裁判官條例第119(1)(d)及(e)條的釋義;第二,這兩項控罪判刑應否同期執行。我斗膽不認同胡官的看法,希望法律界的前輩指正。

胡官認為裁判官條例第119(1)(d)及(e)條,賦予他改變裁判官的刑罰的權力,更改為判重或判輕都可以。恐怕這只是權力的大原則。我同意辯方律師的看法,控方沒有向法庭提出被告刑期過短而申請覆核,這次只是辯方認為刑期過長而上訴申請減刑,胡官不應加刑。

法庭對於被告的判囚減刑申請一般只有三個結果:一,批准申請,即減短刑期;二,駁回申請維持原判,不更改原本的監禁期;三,駁回申請之餘認為被告的申請毫無理據(unmeritorious),把被告部份已服刑期不予計算,變相是加刑。但一般採用這處理方法是會在正式聽取被告刑期上訴申請前就予以警告,被告可即時撤回減刑申請而避過這種間接加刑的結果。

這件案首先爭論兩罪的刑期應同期抑或分期執行,胡官接納辯方的游說覺得應同期執行,卻又自己提高了被告的刑罰,把第一項控罪由15個月監增加至18個月,雖然最終同期執行總刑期由21個月減至18個月,我恐怕整件案的考慮方法犯了原則性的錯誤,錯誤地理解裁判官條例第119(1)(d)及(e)條的意思和用法。胡官這樣的看法如果正確的話,豈不是當被告只提出定罪上訴而不提出判刑上訴,他也可以覺得量刑不對而自己提出去修改控辯雙方也沒有提出的判刑上訴了,改變了上訴法院憒常的原則,提出新的遊戲規則了。


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裝修拾趣

後園砍了樹空曠了很多,裝修大哥叫我放一個涼亭在那裏,造條樓梯上去,可以在那裏喝茶,他説我是好顧客,很樂意幫我做。這大哥挺忙的,我叫他來裝修排了快期,等了約一個月。介紹他給我的朋友因為不著急就等了一年。他叫我考慮打通廚房,改為摩登的設計,整完間房子的格調會煥然一新,我説這主意真不錯,可惜我無錢。他也豪爽,叫我有錢才付。

裝修大哥帶著兩個臨時工,一個來自臺灣持working holiday簽證,另一個是PR的IT碩士,正在待業,因為不想負累家人,所以做下臨時工,順便學下裝修竅門,到自己可買房子時也知自己應怎樣搞。他的父母因為處理敏感資料,所以退休後要有過冷期才准出國,這年青人條理分明,禮貌週週,我告訴他我的女兒讀書時也一直打工,是自立的磨練。來自臺灣那位就講如果我阿爸有錢……標少對他們斟茶遞水,也弄點小吃給他們吃。另一個專門鋪磚的師父在國內是教語文的。大陸同志有一個共同點:煙不離手。

攀談起來裝修大哥叫我教他煲有益的湯,我説有甚麽比戒煙有益,我問他們抽過幾多種煙,於是由鼻煙水煙講到煙斗雪茄,我全部都抽過,都戒掉了,他們不外乎只抽過煙仔,我嘮嘮叨叨的日日講,終於近這幾天年青人真的不抽了,只吃戒煙糖及抽戒煙的煙嘴。今天裝修大哥吃過午飯就去買煙,我叫他戒掉,他伸辯説已整個上午無抽過了。

錫罐相贈
昨日閒聊,原來裝修大哥的老婆是福建人,做品茶的。我們於是又談下飲茶。我把家中的茶罐、老壺及普洱餅給他看。他對我那四個老壺甚欣賞,更愛我那些裝茶的錫壺,尤其是Royal Selangor的手工,近年連大陸錫罐也絕跡。這位大哥説買不到,我也豪爽地隨手送了一個8兩裝的給他,那是比一般大陸錫罐漂亮的。今天他來開工,從家中捎了一餅1999年的康來顏老白茶餅給我,真有點不好意思,他比我豪爽,我佔了便宜。他今天跟我說要推掉其他工作,專幫我做。唉!奈何我無錢啊!你有錢才找數囉,我替你做幾個月,可以盡嚐你的美食。我說我的板斧很快就使盡,錢也只會越來越少。

太姥金磚
在這兩個多星期,我煲了兩次花旗參雞湯,今天煲了杏汁豬肺湯,做過蘿蔔糕、芋頭糕、豆腐糕、叉燒批、糖水等給他們吃,也難怪裝修大哥想繼續替我做了。他們未吃過豆腐糕,讚不絕口。

2014年5月28日星期三

違反交通案,連官都做唔到之二

看到上一篇匿名這留言,實在氣結。那位匿名這樣講:

都係大英帝國的法理基礎比較堅實,criminal conviction 就是 criminal conviction,JAC:「Criminal convictions (including motoring) are regarded as inherently serious matters」有何問題,點解冇嗱嗱要做個冇謂嘅 qualification:「香港的交通違例是使用刑事審訊程序的,大部份都稱不上嚴重罪行」。

唔係成日話,純以法理分析事情〈包括食飯、去廁所〉嘅咩,好唔 consistent 喎。

咁叫inconsistent?你通常喺廁所睇我啲文架?堅實就食多啲蔬果,飲多啲水。criminal conviction都有好多種喇,刑事成份低嗰啲都唔保存案底,點可一刀切呢?如果你交通違例或者小販阻街或者做過垃圾蟲,因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定罪,審訊是刑事程序,你算自己有刑事定罪紀錄的罪犯嗎?


我見到這種堅實的問題,一時間思想都會便秘。經刑事審訊程序審結而定罪,也有刑事成份的考慮,所以有些案會以告票檢控,法庭程序以傳票(summons)方式進行,譬如普通交通違例,政府部門發出的傳票(departmental summons),被視為嚴重的就會以拘捕落案形式進行。同樣會是刑事定罪,在制度上及處理上都有分別,那就叫不一致嗎?我看了英國這件案慨嘆英庭的嚴苛,跟我平日法治的心看事物有何衝突?去廁所就不用法理嗎?當然,不用的話匿名是男人卻入了女廁,街頭便變成公廁,可以小覷廁所的法治嗎?吃的道理也是一樣,否則怎會有「厚多士」那種事故?

還有,上一篇我引用CrimeLine對判辭的撮寫,我還未有時間看原判辭,單看撮寫引用那段判辭

.......as the first of his convictions will fall away later this year, he will consider re-applying when the next competition is launched

可見這motoring convictions是有期限的,那就不涉因定罪紀錄影響intergrity而不讓那律師申請做法官了。匿名這評論既無知亦不知所謂,無能力就不要胡亂挑機,反正有堅實的問題,就去多幾次廁所才落筆。我根本沒有爭論是否criminal conviction,我爭論的那是否serious matters而致不譲人申請做官。

假如這申請人只收到告票,他就直接繳款,不上庭抗辯,那麽又算是criminal conviction嗎?習慣上主控會不當那是定罪紀錄。但是,「牛肉乾」上庭抗辯失敗應否考慮呢?這事情的看法並不一致。Leonard 法官在Sin Yiu-kong(CACC416/1979)一案,裁定法庭定額罰款紀錄在判罰時不應考慮,而之後Macdougall法官在Ma Kin-man (HCMA180/1985) 一案卻持相反意見。

我希望這位匿名看清楚這issue才再留言。





違反交通案,連官都做唔到



Judicial Appointment and Motoring Offences
Andrew Keogh, Barrister

Solicitor Graham Jones, who already held appointment as a Deputy District Judge, applied for a full time judicial appointment. As might be expected he was of ‘good character’ in the real sense of the phrase, so no doubt was not too concerned to have to disclose the following matters to the 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 (‘JAC’):
As at 21 November 2013, he had seven penalty points on his driving licence. This was the result of two convictions: one for speeding in August 2010, resulting in a conviction of February 2011, for which he was fined £650 and received 4 penalty points; and a second for failing to obey a traffic signal in 2012, for which he received a fixed penalty and 3 points.
So, 2 relatively minor motoring matters, or so you might think. The view of JAC on that subject is somewhat different as they say:
Criminal convictions (including motoring) are regarded as inherently serious matters
Would this matter to the outcome of the application however?

Indeed it would said the JAC, when refusing to let him progress his application any further, despite him being an otherwise exceptional candidate.
In a challenge by way of judicial review Mr Jones argued the following points:
i) The material part of JAC’s good character policy does not rationally reflect the purpose pursued by section 63(3) of the 2005 Act.
ii) Even if the policy is lawful, it was not properly applied in this case.
iii) The good character decision reached in relation to Mr Jones was not a rational decision.
Unfortunately for Jones, the challenge failed, although the court did say this:
Although I would grant permission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 for the reasons set out above, I would dismiss the claim. Given the outstanding success that Mr Jones otherwise had in the District Judge competition, however, I conclude by hoping that, as the first of his convictions will fall away later this year, he will consider re-applying when the next competition is launched

寫完兩篇就看下CrimeLine這電郵,違反交通條例而定罪,申請做官也 不能,做緊官而犯交通例,是否要罷官呢?香港的交通違例是使用刑事審訊程序的,大部份都稱不上嚴重罪行,英國有點兒那個吧!

2014年5月27日星期二

篳路藍縷之二

KKC大姐在這標題的第一篇留言,勸我不要口爽,小心鋸樹的會站在我床邊。哎喲,我沒有撩事鬥非,只在行使權利。今早那老闆親自來執手尾,我昨日已投訢不妥當的地方,包括破壞了花草,碰凹了棚邊,弄破信箱。湊巧裝修那些大哥又到來,他們勸我別生氣,我告訴他們那叫做戲,對著這些老外,我有一些戲路,一開始就要揸上家牌。老闆說伙計指是郵差放信入去弄斷了信箱,我叫他不要跟我講廢話,我話我看不到,因為我去了剪髪,但從信箱旁邊的paint smear 及昨日看到碎樹貨車的車頭位置,明顯是離開時發動引擎,腳掣鬆得太快使車頭挨到信箱而弄破了,不要諉過於郵差,我昨日信箱裏只有一封信和一份廣告,不可能重到弄斷信箱,我認為唯一推論是他的伙計幹的。我告訴他我在法庭大的,這種案必贏。他惟有認命。替我磨樹頭就格外留神,一面做一面問,額外幫我再鋸點樹,又免費提出磨別的樹頭,又另外載一車mulch給我。我沒有難為他,又沒有佔他便宜,他還去買了一棵新的橙樹來補償鋸錯了的。我只在保障自己的權利,有何不妥?

我無需動真氣,我還未付款,我可以扣他的錢,他弄妥了我也全數付他。我當然有動氣的時候,但這件事我只需做一埸好戲。

早幾日在顏太一文竟然有人這樣留言:

以Billsiu的性格正正是中風型性格啊, 憋死機會很大
閣下不會大怒吧?

這種藏頭露尾龜縮型的人肯定是以前給我罵到狗血淋頭又無力招架的人,要咒詛我中風,哎!只有恨我恨到近乎發瘋的人才會有這種笨想法,這都會成功那他願望中六合彩頭獎就中了幾十次了。看到這種留言會大怒?好心喇,我寫文不怕得罪人就預了有這種白黐留言。怒?當然喇,那叫心花怒放,肯定曾把那人罵到暗垂淚躲在家中幾天足不出戶,生怕額頭鑿著被標少罵過幾個字,羞慚得不敢見人。躲了幾天出街還要包頭遮額,還憋著那種惶恐。以標少今天的道行也會大怒一早就收檔了。這人也屬極度自卑的人,刻意把siu字用細楷開頭,想佔點便宜。歡迎繼續寫啊!有時我找不到課題納悶正好這種蠢人獻身,但願這人不要惱怒中風,否則怎樣留言。

資訊發達下的陪審員

官囑只需看呈堂證供 勿另蒐資料

【明報專訊】主審法官麥機智昨告誡陪審團,審訊期間不應就案件自行蒐集資料,舉例指兩三年前曾有一宗毒品案件,有陪審員「過分盡責」,擅自以「Google Map」地圖程式查證證人供辭,發現證人對涉案街道長短的形容與事實不符。但由於陪審員只能考慮已呈堂證供,事件揭發後,法官即時解散陪審團,下令重審。

稱曾有陪審員查證證供致重審

經過兩小時遴選,9名陪審員昨終於誕生,並隨即逐一宣誓,法官講解陪審員須注意事項。他表示,若陪審員有特別需要或遇到困難,應該及早通知法庭,又笑說「但願明天不會有陪審員突然說已懷孕」。

法官特別叮囑陪審員,裁決只需要考慮所有已呈堂證供,毋須理會與本案相關的報道,因為傳媒未必能獲取所有呈堂證供,報道時亦會選取特定的角度以吸引讀者,部分沉悶的法律爭議或案情未必會報道。

法官又稱,現今互聯網非常普及,提醒陪審員上網時要小心,不應向他人透露本案資料或看法,亦須避免接觸與本案相關的資訊或報道,以免影響對案件判斷,對控辯雙方都不公平。

法官又請陪審員緊守誓言,以「不懼、不偏、無私的精神」,盡其所知所能聆聽證供,作出真實裁決。若陪審員未能依從指示,最終只會浪費法庭時間和金錢。
(27.5.2014)

這件案有些陪審員申請豁免的理由的確可笑,有位匿名讀者在偷一塊意大利薄餅坐年25年一文問我哪些理由法官會接受,當然有,但不想講。主審法官提醒陪審員不要自行搜集資料,以免影響審訊,還舉了一例。我想舉另一例,去年英國就有陪審員因此坐監的案件。我講的是HM Attorney General v Davey [2013]EWHC2317(Admin)(29 July 2013),所涉的是兩個在不同案件的陪審員藐視法庭罪,一個叫Kasim Davey,  另一個叫Joseph Beard。Davey在孌童案做陪審員,第一天審訊完畢,他在自己facebook留言,

"Woooow I wasn't expecting to be in a jury Deciding a paedophile's fate, I've always wanted to Fuck up a paedophile & now I'm within the law!"

他的朋友翌日發電郵到法庭告發他,他矢口否認有在facebook發表意見,最後都撤消了他的資格,把案件轉交警方調查!之後告他藐視法庭,判監兩個月。他違反了陪審員指引"Your Guide to Jury Service"

"Important – The judge will tell you that you DO NOT discuss the evidence with anyone outside of your jury either face to face, over the telephone or over the internet via social networking sites such as Facebook, Twitter or Myspace. If you do this, you risk disclosing information, which is confidential to the jury."

Beard在串謀詐騙及洗黑錢案當陪審員,審5、6週後被其他陪審員揭發他用google搜尋案情,以獲詳細資料,他這樣做導至解散陪審團,案件重審。他也干犯了藐視法庭罪判監兩個月。

印象中英國的Law Commission在研究針對這種行為的新法例,但我再沒有跟進這發展。這是棘手的問題,資訊科技發達,搜尋工具又多,陪審員不動聲息去google案件報導的細節而影響了審訊的規則,防不勝防。就像英國這件藐視法庭案,我依稀有印象看過,在英國法律網尋找了很久都找不到,反而google下juror contempt of court這些字,就在BBC新聞找到,然後把Beard的名字輸入British and Irish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網站,就把判辭找了出來。陪審員罔顧法官的告誡,在網上搜尋資料,我都不知有甚麽方法防範。




2014年5月26日星期一

篳路藍縷,以啓山林

今天後園砍樹,砍後滿目瘡痍,還有兩棵不打算斬的也斬了,一堆沒有講過要斬的也斬了,來斬樹的不是來接頭的,來接頭的明天才來做stump grinding,磨掉十幾個樹頭。我質問鋸樹那傢伙:

Me: I told you to cut the tall ones only.

Him: what is tall is subjective.

Me: True. But when in doubt ask for avoidance of doubt. You have to make sure you do not cut the wrong ones 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

Him: I know you don't like me.

Me: Well that is not true. I am friendly and I shook hand with you when you arrived in the morning.

Him: I know people do not like me when they look at my face.

Me: In that case do you want to start killing people with your chainsaw like the bloke in the States when no girls like him and he started the rampage of random killing.  Why don't you go to Korea to get plastic surgery then?

砍樹前


砍樹後


出自《左傳》的篳路藍縷並不是真的講開山劈石的意思,我只在verbicide一番。樹都斬錯了,本來也算數,點知嗰條友寸嘴,蝦標少英文唔好,咁我咪同佢鬥吓嘴,如果係鍾黐筋,佢咪係講 I don't think so 囉。朋友問我既然覺得渺小如微塵,點解會咁寸。我話就算微塵也應寸就寸。嗰條友仲問我:

Him: You are from China?

Me: I am from Hong Kong. Can't you tell the difference? Do you feel I  have a different flair?

近日十分困身,裝修了兩星期,那些大哥每天一早就來,還要多挨四星期。這兩星期就不斷用別腳的普通話溝通。替我裝修的大哥來自國內,英文不靈光。有一天他收到客人用英文傳來的訊息,哎!大家中國人,總是用英文,明知我英文不行。我幫你看及回覆,好吧。之後又傳來,我又權充秘書,跟他講知道啦,謝謝,好不好呀?好,是不是I know. Thank you? 不是,應該講 Noted.  Thank you.

如果係黐筋議員,你估佢會點講?

我諗佢會話:I know la.  Thank'y you.



2014年5月24日星期六

偷一塊意大利薄餅坐牢25年

Pizza Man是2011年的一齣電影,講一個在母親開的薄餅店做工的學生,在實驗室被槍殺,教授給他番茄,使他得到神奇力量。現實的另一個pizza man卻為了強取一群小孩一塊薄餅來吃而判監25年。不是發生在雨果(Hugo)寫悲慘世界(Les Miserables)的年代,雨果筆下的主人翁Jean Valjean 1815年出獄,坐了19年監,為的是救家人免於餓死,打破麵包店的窗櫥偷了一條麵包,因此判監5年,另外14年是因逃獄而加刑的。

標題講的25年監卻發生在1994年美國加州,當時美國治安差,治亂世用重典,施行三振法(three strikes law),對第三次犯嚴重控罪(felony)的人處以最少25年監禁,但罪名嚴重案情輕微也不放過,新聞中(連結)這案底累累的黑人就為一塊pizza被判監25年,連獄中的囚犯都以為他是殺了送pizza的人才會得到這刑罰。

標榜民主民權的美國,卻用這種判刑原則,我真無知,真的不懂,雖往矣,猶有餘悸。美國人口是全球百分之五,囚犯卻佔百分之二十五,五個人就有一個有刑事案底。崇尚民主自由,又極度嚮往其價值,美首是瞻的人,不要只顧罵共產黨,大陸當然扺罵,美國佬違反人權的時候就不要置若罔聞。

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

極速落網之二

標少, 想問下, 如果車主有心講大話, 提供一個不存在的司機(呀強), 咁警察又揾唔到呀強, 咁佢車主係咪就咁可以脫罪呢?

標少粉絲條友仔唔喺真粉絲,上一篇又發問問題乘機要套我教佢古惑招數,唔答佢又畀佢話無料,一於答啲唔答啲。

如果車主收到警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發出的Pol. 571表格,要求車主21日內提供司機資料,車主當然不能胡亂提供阿豬阿狗阿強之類的虛構人物,表格要求車主提供司機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警方會再寄一份Pol. 571給該司機確認真實無訛,所以胡亂提供不算數。沒提供屬犯法,明知而作虛假陳述也犯法。

假如標少的朋友提供標少的資料,而標少身處外地,就算我頂認了,警方又無從檢控,況且又有案發6個月內提出檢控的法律時限,那麽車主便可脫身嗎?有這麽便宜方便?警方會向入境處發便箋作traffic index check,以確定案發時標少是不是在香港。脫到身的人當然有,但極少數,脫身的古惑方法也有一些,但不在此討論。

有意圖蒙混的人,不如隨著連結重溫我寫過這幾篇:妨礙司法公正再談法治何價逃避扣分等,希望看了會打消這種念頭。

極速落網

極速鐵騎士極速落網
警憑車牌鎖定車主



【明報專訊】前日網上流傳兩段「挑戰警方」的極速電單車片段,警方昨拘捕片段中在南灣隧道出口以時速260公里逃避交通警員截查的20歲電單車車主,他涉嫌「不遵照警務人員的指示」及「危險駕駛」罪名,暫准保釋外出,須於6月30日返警署報到;警方正調查他是否與另一段在西九龍公路以時速270公里飈至荔枝角的短片有關。


被控兩罪 准保釋

據悉,被捕車主姓黃,20歲,任職壽司師傅,與家人同住石硤尾澤安邨。黃為電單車發燒友,剛滿18歲即報考及取得電單車牌照,並購買一部本田CBR600RR大馬力電單車,剛「甩P」不久,疑早前先後在其facebook上載在快速公路飈車片段,因被上載至YouTube而廣泛流傳。

甫滿18歲即考取電單車牌

新界南總區交通執行及管制組署理警司班立志表示,前日在YouTube流傳的兩條超速駕駛電單車短片,其中一段是在本周日(18日)發生,當時一輛電單車在南灣隧道近入口被警方雷射槍發現超速,交通警員在電單車駛出隧道時截查,對方以逾260公里高速逃去無蹤,但警方憑涉事電單車車牌鎖定車主身分。

昨午警方根據資料聯絡姓黃車主後,晚上黃在律師陪同下到荃灣警署協助調查,由警員拘捕押返新界南總區扣查。

前日網上流傳兩段估計是同一電單車鐵騎士的瘋狂駕駛片段,其中一段是車手在南灣隧道出口為逃避交通警員截查,強行越過雙白線及加至時速逾260公里,不用分半鐘到達昂船洲,片段中更配有自述式字幕。另一段短片,則疑是同一車手沿西九龍公路飛馳,於奧海城由200公里加速至270公里,約1分鐘駛至荔枝角。
(21.5.2014)

這件案除非車主在警察會面時承認是事發時的司機,或在Pol. 571表格填上自己是案發時身為司機的資料,否則就不能告他上述這兩項控罪。車主帶同律師去協助調查,你以為律師會讓車主承認是案發時的司機嗎?不承認怎去檢控?車主是車主,車主未必是司機,車主不認是司機,又不提供司機資料,就只能控以21日內不提供司機資料的控罪,違反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這控罪無疑要比危險駕駛輕,但63 (7)條講明要考慮原本的罪行的刑罰,故此21日內不提供司機資料這控罪,也同樣有效處理這種案情,反正以這種案情,就算是危險駕駛定罪,判監的可能也較低。21日內不提供資料最高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如果讓我處理,他認罪的話,罰$5,000兼停牌兩年。在最高80公里車速的道路上以超過200公里的車速行駛,即時停牌絕對正確,當時沒有釀成意外,純屬幸運。對其他使用該道路的司機及追捕的警員,毫無疑問潛在極高受傷的風險,這是判罰上調的因素。


2014年5月20日星期二

I don't think so 囉

鍾樹根在立法會grilled高鐵行政總裁韋達誠所用的英文,我很佩服,以他的學歷,有即時傳譯也棄用,一於自己來,勇氣可嘉,我不敢笑他,否則就pot calling the kettle black,變成五十笑百。明報verbatim把他所講的話照錄如儀,讓我們觀摩一下。

鍾樹根昨天在立法會鐵路小組討論高鐵工程延誤時,質問韋達誠「知不知道羞恥怎樣寫?Shame!Shame on you!」,當韋達誠想回應時,他更全英語質問,「You are being a CEO. You are very passive to get the information from your staff...You are dreaming on your office or you are not attended at your office? Answer me!」。韋達誠想了一會,答說自己專業履行行政總裁職責,鍾再回以一句「I don't think so囉」。
(20.5.2014 明報)

除了Shame on you. Answer me. 其他鍾樹根大概要找英文老師補習一下。無獨有偶,偏偏又是他的同黨(讓我謀殺這辭,英文叫verbicide,同一個黨的既可是黨友,也可叫同黨或黨羽)馬大狀在立法會用英文罵長毛,另一同黨陳克勤向選民承諾try my breast,把best 説成breast只是説漏了嘴,幸好他不是女人,否則就夠他的胸脯忙碌了。但需要講英文嗎?I don't  think so 囉。

昨晚PHLI在慢慢走,勿亂跑,馬路如虎口一文留言,説我最近少寫格鬥埸趣事,今次這件事又勾起一些舊回憶。

'Your Warship, I sink ...dagger...'    打沉隻戰艦還要出劍仔

看到一頭霧水嗎?那人想講甚麽?其實想講

 'Your Worship, I think that....'

以前有幾個跑court的星加坡律師,上庭說些帶星加坡風味的英文,在很多字後面都用ga來做尾音,that後面加了ga就變成dagger了。Your Worship是對裁判官的稱謂,有些人總是讓我聽成warship打起海戰來,think讀似sink便沉了船,逗得標少這打雜樂孜孜的。

這幫人的英文是歡樂泉,殊不知講法律也娛樂無窮。梁愛詩昨日叫人放下六七八九的包袱:

梁愛詩說,殖民統治100多年,令港人對國家觀念薄弱,稱「1967年反英抗暴運動和89年政治風波」,引起誤解,令港人對國家經濟、科學、國際成就,懷着愛恨交織的感情。她認為回歸17年,港人應放下包袱,認識祖國。
(20.5.2014明報)

1967年梁愛詩港大畢業後去了那裏?不就是去了愛國的人所反的英國嗎?最可笑是她講的這一段:

梁愛詩說,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體現中央對港人最大的「愛、包容和善意」,這亦是中央給予香港高度自治權的原因。她指出,基本法42條指出港人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但很多人沒認真對待,包括現時有人指要違法爭取普選等。

《基本法》第42條訂立了港人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怎能扯到佔中爭取普選去講呢?我違反交通規則或做垃圾蟲犯了法,就違反《基本法》第42條,要取消永久居民身分嗎?《基本法》是這樣用的嗎?沒有《基本法》第42條,任何市民都必須遵守法律,否則便要面對違法的後果,就是這幫人才可用雙重標準去問何罪之有?如果講違反《基本法》,人大在第一次釋法開始就在違反,還可以諉過於人?

每當講愛國,我不期然想到白樺的《苦戀》:「您苦苦留戀這個國家,但是這個國家愛您嗎?」











2014年5月18日星期日

曾德成:何罪之有?讓我告訴你

曾德成:校內派單張反殖何罪之有

教育局長吳克儉早前提醒師生勿參與佔中這種違法行為,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指,這是教育局長的職責。

曾德成在讀書時代,曾於六七暴動期間被控「放置煽動性標語」而入獄。有記者問到,他當年也曾入獄,有否影響其前途時,曾德成反問,當時他不過是在學校內派發自己印刷的單張,反對殖民主義,試問這「何罪之有」?

曾德成強調,吳克儉的講法只是事實的陳述,家長、教師及學生可以理性探討。

(明報即時新聞18.5.2014)

曾德成反問記者,他當年在聖保羅校內派反殖民主義傳單何罪之有,記者啞口無言,不如讓我來答,曾德成干犯了現在已廢除了的香港法例第241章的附例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s第7條:

7. (1) A competent authority may by order prohibit the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or the printing or publishing of any particular publication or of any publication of a particular kind or character, the importation, printing or publishing of which, in his opinion, would be, or would be likely to be or become, prejudicial to the public interest. Such prohibition shall be deemed to extend to any copy or portion of such publication.

........

我在寫《火樹飛花》……讀了之後時在網上找不到上面這條例,有位律師在港大法律圖書館給我找出來並電郵給我,促成我寫了再寫《火樹飛花》

以曾局長同樣的思維來看佔中,佔中的人只不過想通過這手段去爭取普選,如果因此定罪,又何罪之有?曾德成的言論,是否在鼓勵人去佔中呢?説不定因此而定罪將來也可以像他一様拿個補償,撈一官半職,衣錦還鄉,做徹頭徹尾的共產黨。那些甚麽都撈不到,只撈了定罪紀錄的人,又何罪之有?更甚,當年無辜被炸死,被暴徒燒死,譬如清風街那兩姊弟,播音員林彬,他們又何罪之有?




2014年5月17日星期六

學生應否參加佔中?

幫港出聲函學校:有學生跟老師佔中

【明報專訊】「幫港出聲」向全港學校校董會發信,稱收到消息「確有若干數目中學生,將跟隨老師參與佔領中環行動」,故不得不就人身安全和法律問題作出提醒。召集人周融表示,已從6至7個消息渠道得知,有教師因為自己的政見而鼓勵學生參與佔中,或令學生覺得佔中是一件很對、很正當的事,應該參與,「6至7個消息來源已顯示有足夠表面證據證明有事發生中」。

稱有「六七個消息來源」

信中指出,法例列明學校和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有照顧責任,若教師知道學生參與佔中,可能導致違法亂紀或暴力傷害的結果,影響學生前途,但教師並無阻止,就要為疏忽作出民事賠償。

周融昨稱,已屢次在不同場合,例如講座和教育界聚會,「有老師、學生拉我埋一邊,話我知有教師因為自己的政見而encourage(鼓勵)學生參與佔中」,強調雖然佔中未發生,但鼓動學生參與佔中已非大秘密,由此衍生的人身安全和法律問題「已擺在我們面前,擔憂絕非空穴來風」。

(17.5.2014)

老師鼓勵學生參與佔中,究竟有何不妥?這問題要有一些假設才能討論。

先假設是和平佔中,完全沒有武鬥的打算,任何臨時的衝突都是預先計劃步處以外,並不是佔中的其中一種手段。

再假設佔中行動策劃者事先依據《公安條例》向警方申請,而獲批准。

再假設老師向學生清楚說明不參與任何違法行為,又獲得家長同意。

在這種前提下,老師鼓勵學生直接參與佔中,我看不到有何不妥。目的是爭取普選,既得家長同意,又是合法的集會,又沒有可預先評估得到的危險,老師家長不論民事刑事都無責任。

當然,以上講是理想的情況,事實不會這樣理想。警方一定不會接納集會的申請,集會就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在這種情況下,老師還可以鼓勵學生參與嗎?我覺得不能對他們講因為是公民抗命,所以可以身試法,甚麽惡法等一大堆煽情話,因為終審法院對人權,公民權利,言論自由等都有不少裁決了的案例,一般律師都未必能正確理解有關案例,何況是一般教師。故此,一旦清楚顯示集會屬非法性質,教師應該勸籲學生不要參加。硬要參加的話就應叫學生不要走在前綫,遇到衝突立即撤走,警方發出拘捕警告時立即離開,不要等人抬走,最好是間接參與,譬如持久佔中時參與物資補給的工作。

佔中三子,尤其是搞法律的戴教授,絕對有責任説明佔中參與者的法律後果,由他們提出來講,好過幫港出聲胡亂出聲,好找不找找個法律常識好像不太熟悉的傢伙來做軍師,幫港有時應該收聲。

我很久以前寫過一篇評論戴教授講和平佔中所犯何法的文,該文叫評戴耀廷教授所寫「和平佔中」所犯何法?,本文及其留言值得有意參與佔中的人參考有關法律後果。另外一篇叫佔中之前已犯何法?,也可以是另一個可能出現的情況。只要清楚自己行事的目的及可能的後果,有意義的事,去做有何不可?




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

拉長毛

為拉布揚言缺席審訊 長毛﹕拉我囉

【明報專訊】立法會預算案拉布出現變數,牽頭的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或不能出席會議。梁國雄及「阿牛」曾健成等人,涉於2012年10月出席民間電台等網台在政總舉行的義播行動,被控無牌廣播等罪,案件定於下周一開審,料審10日,惟長毛以需出席財政預算案辯論「拉布」為由,昨向法庭申請押後審訊遭拒。梁事後稱﹕「打算唔嚟㗎啦,拉我囉,無所謂。」

涉無牌廣播 料審10日

眾被告包括梁國雄、曾健成、潘達強、曾浚瑛、張錦雄及海昇科技有限公司,被控共26張傳票,指他們於前年10月22日至11月1日,在政府總部平台對出無牌設置電訊設備,以及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信息。

昨沒律師代表的梁國雄說,下周必須出席立法會財政預算案會議,預計今年10月初才會辯論完畢,故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中審理。其他被告均無異議,控方則持中立態度。

官:押後審訊浪費資源

惟主任裁判官錢禮指出,本案早於一年前首次提堂,今年1月已定下審期,更兩度進行審前覆核,但梁均沒提出押後申請;加上審期長達10天,牽涉24名控方證人中有20名均與梁有關,質疑若押後審訊將浪費法庭資源,亦對其他人不公,故拒絕申請。「長毛」事後揚言不打算出席審訊,然而裁判官在庭上已明言梁身為被告之一,不能缺席審訊。

另外,立法會昨繼續審議財政預算案,主席曾鈺成開始與各黨派會面討論如何處理,今日將與建制派會面。人民力量陳偉業昨與曾鈺成會面後指出,如不再流會,預料本月底可完成辯論,呼籲曾鈺成不要輕言剪布。政府今日將開緊急會議討論應變方案。

陳偉業:料月底辯論完財案

有建制派直言,既然陳偉業已表明月底可完成,相信曾鈺成日後或會以此為其中一個理據終止辯論。政界估計曾鈺成有機會在5月底「剪布」。公民黨梁家傑說,與曾鈺成會面時,對方表示若審議能在政府出現財政困難前完成,便毋須剪布。民建聯葉國謙認為若不剪布,立法會難在本月批出預算案撥款,但大部分建制派都不想再加開會議,因其他會期已經非常緊密
(15.5.2014)

話時話,長毛啲law都幾醒,睇嚟好過馬恩國大律師。點解咁講?就係上面呢一篇。佢話我拉布唔上庭,你拉我囉。下星期一長毛真喺唔上庭,點搞?主控梗係申請拘捕令喇。即係點?主控申請拘捕令,大人立即批准,無得充供保釋金,因為傳票上庭無經過差人拘捕,一般都唔會有擔保金。咁拉到佢畀唔畀擔保?咁既案,好喇一千蚊保釋喇,於是書記立即凖備拘捕令畀大人簽,然後叫環頭Warrant PC嚟攞,即刻去立法會拉長毛。咪住,咁單案開唔開審?長毛條友喺立法會拉布,肯定唔會走佬,點會拉唔到,好喇件案stand down一陣,拉到佢即審。咁呀!拉到就back with no bail,如果唔喺畀咗擔保佢,佢分分鐘又唔嚟。Warrant PC帶住張拘捕令去立法會,走到長毛嗰度,長毛,你收皮,我剪你布,execute張warrant。長毛話咪住,師兄,你唔拉得我。點解唔得?師兄,你知唔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5條講乜?唔知喎。咁你聽住:

章: 382 標題: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憲報編號: 71 of 2000
條: 5 條文標題: 免遭逮捕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任何議員─
(a) 在前往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途中,在出席會議或會議後回程中,可免因民事債項(如訂約承擔則構成刑事罪行的債項除外)而遭逮捕;
(b) 在出席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時,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

吓!咁咪唔拉得你,好,我一於等到你散會。師兄,你唔知乜叫拉布咩?咁我等你囉。有排等嗰喎。咁我等到你拉柴囉。

喺法庭嗰邊,得個等字點算好?主控向大人建議唔等長毛,開住波先,拉到佢播番個錄音畀佢聽,然後畀佢重召證人嚟盤問囉。

呢啲就叫法治喇,有啲人可以治,有的人無法治,因為好多窿窿罅罅,畀人走吓的法律罅。又咁啱喎,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係382章,你知隔離嗰章係乜呀?383章咪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囉,幾就手,用埋佢嚟玩囉。

咁點解長毛啲law咁醒?一來上得庭多,上到終審法院都唔使律師代表佢,二來舊年佢比馬大狀串咗一鑊,於是就喺咁依睇兩眼例書囉。你問下馬大狀喺終審法院講過嘢未?唔係喺厠所同人傾計嗰種喎,喺對大老爺陳辭嗰種喎,唔係喺門口撞到大老爺講早晨嗰啲喎。我肯定佢未上過。

吳克儉的笨嘴

吳克儉促教師勿讓學生佔中又惹風波,這是笨人笨嘴所引起的。佔中連怎樣佔法都未有方案,在現階段根本看不到會違甚麽法,吳克儉身為教育局長,有必要出來申明教育局的立埸,呼籲學校、教師及家長不要讓學生參與佔中及教師會面對的後果,講這些話有必要,但不是這種措辭。他指佔中「不可能不違法」(明報),如果反問他違甚麽法,你以為他答得出嗎?你問戴教授,他也不能直接了當講給你聽,既要看你怎樣佔法,也要看你扮演甚麽角色。吳局長應該籠統講學生不要違法,留下刑事案底會影響前途,而教師違法除了定罪外,可能要面對教育條例(法例第279章)第46條而被拒註冊的後果。這樣講不論佔中佔西都適用,不涉政治事件,又怎會給人罵恐嚇、打壓、抹黑呢?他背後那些智囊是不是窩囊了一點?

蘋果報導馬恩國大律師的講法:

幫港出聲早前經由馬恩國名義向全港中學校董會及家長教師會發信,指教師有責任照顧未成年學生,若教師明知學生參與佔中可能受傷或被檢控,若不加以阻止,又或鼓動甚至帶領學生參與,都可能因「疏忽」或「故意傷害」被控,或要作民事賠償,「提醒」若學生因參與佔中被捕,家長可向學校、辦學團體及老師提出民事訴訟。馬又指根據教育條例,教師極可能因不稱職或專業失當被取消教師資格;而學校身為僱主,也可能要負上民事責任及分擔賠償。他提示學校可口頭勸喻、書面警告師生不要參加,護送學生上學等,校方可減少責任。

看了不覺失笑。You are not even a fxxking barrister。 關鍵在於「若教師明知」這幾個字,「明知」(knowingly)怎様證明呢?無具體行動,何來明知的結果,還越扯越遠,搬一大堆民事責任及賠償出來講,不要以大律師的銜頭來唬嚇小市民,不如坐在chambers等這種索償案找上門,等的期間發下白日夢。

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

將進酒

全球一年330萬人飲酒死
世衛籲控酒 港10年進口升兩成


【明報專訊】酒精可致肝硬化及增加患癌危機。據世衛最新公布的「酒精與健康」報告,2012年全球有330萬宗飲酒不節制造成死亡個案,報告指有些國家制定酒精政策如加酒稅,保護公眾免受酒精所害。不過本港卻背道而馳,於2008年廢除酒稅,且進口酒量有上升趨勢,過去10年進口本港的酒量升逾兩成半,去年便進口了1.92億升酒。有本港醫生指酒愈貴會愈少人飲,但本港控酒資源不及控煙。

世衛報告指飲酒不單令人上癮,還可增加200多種疾病風險,包括肝硬化、大腸癌、肝癌、乳癌、口咽癌、食道癌等。飲酒不節制也可導致暴力和損傷,以及可能會感染肺癆和肺炎等。

港15歲以上一成習慣飲酒

報告指全球15歲或以上人口 ,平均每人每年飲6.2升純酒精,但由於僅有不足一半人口(38.3%)實際飲酒,意味飲酒的人平均每年飲用17升純酒精。報告又指女性飲酒持續上升,東南亞和西太平洋地區飲酒人數亦有上升趨勢。據本港統計處資料,本港15歲或以上人口,約有10.2%有飲酒習慣。

港廢酒稅「背道而馳」

報告呼籲各國政府做更多工作保護大眾免受酒精所害。一些國家已制定酒精政策包括加酒稅,提高法定飲酒年齡,以及對酒精飲料銷售實施管制。反觀本港卻背道而馳,政府在2008年廢除葡萄酒、啤酒等非烈酒的商品稅。

醫生﹕港控酒資源不及控煙

青山醫院精神科董梓光醫生同意「酒愈貴愈少人飲」,公共衛生界曾建議政府改變免酒稅政策,以及考慮限制18歲以下者在超市買酒等,但他說政府宣傳酒精害處的資源不及禁毒及禁煙。

董說飲酒應有節制,一日飲1至2罐啤酒或1至2杯紅酒是上限。飲酒不應空肚,不應鬥快,不要溝酒喝,飲酒過多會影響心臟、肝、影響記憶力、易有焦慮、抑鬱,增加自殺風險。

衛生署表示2011年推出《香港減少酒精相關危害行動計劃書》,並聯同相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加強監測飲酒人士特徵及危害、協助公眾對飲用酒精作出選擇、加強社區意識等
(14.5.2014)

總有不少人,甚至有些醫生都贊成可以喝一點酒,怎樣幫助血液循環,紅酒又怎樣幫助腦細胞的連繫,抗氧化及防止老人痴呆等,我從來都不信這些講法。就算酒真的有點好處,也不及它的壞處大。如果要增加血液循環,有甚麽好得過帶氧運動,抗氧化的食物多不勝數,靠葡萄佳釀的話,要喝幾多酒才夠?不如多吃番茄,士多啤梨等蔬果。不過,飲酒是一種文化,要飲的理由多不勝數,歡樂時增興飲他幾瓶,悲傷時借他消愁又乾幾瓶,總可找到理所當然的理由。要飲怎會沒理由,有節制又無需一醉方休,是大部份人所接受的看法。有美人又不能無純酒,美人不美就更不能無酒,有酒的話就越看越美,或者移植他人之美過來,只有酒精才做得到,其他飲品怎行?

武松過景陽岡,就靠幾碗黃湯,大虫變了小虫。西諺都有句Dutch courage,打仗呷它幾口壯膽,英雄文人自古都離不開酒。醉裏挑燈看劍(辛棄疾《破陣子》),莫使金樽空對月(李白《將進酒》),今宵酒醒何處(柳永《雨霖鈴》),劉伶唯酒是務(劉伶《酒德頌》)。

I drink the fragrance of the rose,
And yet she has more wealth to give,
The perfume from her red heart flows,
And tells me it is sweet to live.    
The rose is forever giving.
I drink the nectar of your love,
I cannot drain your chalice heart,
Dear, is it filled from heav'n above?    
What is the secret, what the art?
For you are forever loving.
(Charles Hanson Towne)

同様在飲,使人心醉的卻不是酒。要醉,那種tipsy feeling,何需有酒!我滴酒不沾已15個月了,家中剩下的酒只作烹調用。我戒酒也沒有特别因由,只是沒有癮就索性不喝。酒精的害處上面的新聞都講了一大堆。政府2008年免了餐酒稅,我不禁聯想,唐司長好此道,自然往那裏想,否則又可怎樣解釋這種甜頭。一時之間喝紅酒是潮流。大力禁煙,卻鼓勵喝酒,是十分矛盾的政策。抽煙只屬自殘,酗酒卻損人,甚麼借酒行兇,受酒精影響下犯案,醉駕,醉後還會失身失言。宣傳抽煙的害處往往用突兀的黑肺作標誌,飲酒卻是紳士淑女的時尚,使人趨之若騖。通常只見到呼籲酒後不要駕駛,而不是肝腸寸斷那種貶斥性的宣傳,歸根究底就是淺嘗低酌那種認受性出的問題。


2014年5月13日星期二

闖軍營的保釋及終止聆訊申請

闖軍營被告 終止聆訊被拒

【明報專訊】「香港人優先」4名成員涉闖入軍營,各被控一項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其中被告招顯聰早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他昨晨遲到出庭,申請更被裁判官拒絕,案件將如期於5月19日開審。

3被告遲到出庭


案件昨日審前覆核,4名被告中僅陳姓學生(15歲)準時於9時半出庭,其餘3被告招顯聰(29歲)、張漢賢(40歲) 及謝詠雯(29歲)均遲到10分鐘至近1小時。遲近1小時的招解釋,昨晨由上水趕來東區裁判法院,路途遙遠,雖10時已到法院,但去錯法庭,其後又花時間接受傳媒訪問,故10時20分才出庭。張及謝則分別稱居於長洲及元朗,在中環塞車近1小時才到法院。

裁判官蘇惠德終下令充公招的500元保釋金,稱並非為懲罰,只是想確保他認真對待審訊,仍獲准招以原有條件擔保。

招顯聰說,有些官員及「官方媒體」稱須嚴懲他們4人,懷疑案件受到政治壓力。但蘇官表示,招認為律政司會被有關言論影響全為主觀揣測,毫無事實根據,且專業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只會考慮呈堂證供,不受庭外言論影響,故拒絕其申請。

【案件編號:ESCC393/14

(13.5.2014)  

我曾寫過四篇文評論此案,由保釋講到司法管轄權,最後一篇是擅闖軍營不應保釋應被槍擊之二。招顯聰遲到被充公$500保釋金,是恰當的做法。他所講的理由是十足廢話。路途遙遠就應提早出門,我想如果他家住上水,去闖軍營跟去東區上庭,所花時間相差不會太遠,而且由西灣河站落車行去東區法院,只沿太安街一條直路行,不消10分鐘已可抵達,比起去添馬艦軍營方便。為了這件案,他已上了幾次東區法院,是識途老馬,如果説是突發事故引起交通延誤,可能還情有可原,遲到還再先接受訪問然後上庭,可見他視法庭為無物,他想宣傳多過上庭。

我之前因此案批評那班大陸佬不應指指點點,對保釋及定罪的判處方法不要亂講,兩地法制不同,亂講無益,也無見地,不單止給人干涉香港法治的印象,也成為招顯聰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藉口。不過,招顯聰這次的申請純浪費時間。大陸佬的評論只屬無禮貌和無知,對律政司檢控的決定毫無影響。更不存在審前過分報導的元素,況且是裁判官審理的案,不涉陪審團,何來不公?這方面的準則據Archbold 4-44所講是:The test appears to be "whether it would be oppressive for the trial to proceed because the lkely effect of prejudice is so grave that no direction by a trial judge,  however careful, could reasonably expect to remove it". 

這件案看來是事實裁斷多過法律上的爭論,真的有抗辯理據嗎?


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謀殺案被告的保釋

早兩日趁裝修未動工叫朋友來吃飯,東拉西扯,天南地北,喧喧鬧鬧,十分嘈吵的過了一夜,因為這班朋友見識廣博,話題又專又闊,七嘴八舌,各抒己見。今天開始裝修,在真正嘈吵聲中渡過,明天請早。晚飯時討論的其中一個課題是Epping Murder,有朋友提出,還未定罪,為何可以扣押這麽久:下面就是新南威爾斯州的Bail Act 2013第17條所列出的保釋準則:

17 Requirement to consider unacceptable risk

(1) A bail authority must, before making a bail decision, consider whether there are any unacceptable risks.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 an 
"unacceptable risk" is an unacceptable risk that anaccused person, if released from custody, will:
(a) fail to appear at any proceedings for the offence, or
(b) commit a serious offence, or
(c) endanger the safety of victims, individuals or the community, or
(d) interfere with witnesses or evidence.
(3) A bail authority is to consider the following matters, and only the following matters, in deciding whether there is anunacceptable risk:
(a) the accused person’s background, including criminal history, circumstances and community ties,
(b) the nature and seriousness of the offence,
(c) the strength of the prosecution case,
(d) whether the accused person has a history of violence,
(e) whether the accused person has previously committed a serious offence while on bail,
(f) whether the accused person has a pattern of non-compliance with bail acknowledgmentsbail conditionsapprehended violence orders, parole orders or good behaviour bonds,
(g) the length of time the accused person is likely to spend in custody if bail is refused,
(h) the likelihood of a custodial sentence being imposed if the accused person is convicted of theoffence,
(i) if the accused person has been convicted of theoffence and proceedings on an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or sentence are pending before a court, whether the appeal has a reasonably argu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j) any special vulnerability or needs the accused person has including because of youth, being an Aboriginal or Torres Strait Islander, or having a cognitive or mental health impairment,
(k) the need for the accused person to be free to prepare for their appearance in court or to obtain legal advice,
(l) the need for the accused person to be free for any other lawful reason.
(4) The following matters (to the extent relevant) are to be considered in deciding whether an offence is a seriousoffence (or the seriousness of an offence), but do not limit the matters that can be considered:
(a) whether the offence is of a sexual or violent nature or involves the possession or use of an offensive weapon or instrument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Crimes Act 1900 ,
(b) the likely effect of the offence on any victim and on the community generally,
(c) the number of offences likely to be committed or for which the person has been granted bail or released on parole.

(5) If the person is not in custody,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re are any unacceptable risks is to be decided as if the person were in custody and could be released as a result of the bail decision.

以Epping謀殺案而言,兇殘手法奪去5條人命 ,當然是極嚴重的案件,按照上面所列的法例,不予被告保釋可考慮

(2)(a)可能棄保潛逃,
(3)(a)個人背景,社區連繄少,
(3)(b)控罪嚴重及
(3)(h)一經定罪將面臨長時間的刑期。

以本案而言,也有可讓被告保釋的理由,譬如證據薄弱。在聽畢初級偵訊把被告交付高院審理時,聽審的裁判官曾讓被告保釋,後來控方上訴,才把被告覊留待審,從此可見,證據根本不强。當然,發展至今控方另有新證據,那似乎是控方的皇牌,就是控方獲得與被告一起囚禁的犯人的指證,並秘密錄了對話,指稱被告向同囚承認在兩蚊店買了鎚仔做兇器及棄置兇器的方法。錄了音自然比起口同鼻抝強,不過,我也可想像辯方怎樣去拆解。在現階段的講法,只不過是控方開審時的陳述,到傳召證人時,這證人的證供是否獲陪審團接納,還有待測試。這種告密者,自己的誠信極有問題,也因告密而獲大幅減刑,盤問他是十分好玩的事。這種二五仔,英文稱為snitch。

Epping案的陪審員,有權因為案情核突而要求免役,因為3個成年死者的頭部給類似鎚仔硬物打至血肉模糊,看這種剖屍的照片,不是每一個人都挨得住的。抽到我我也不能做,因為曾經跟被告打過羽毛球,是申請免役的理由,雖然我不算認識他。

在香港,裁判官無權給謀殺案的被告保釋,只有高院法官才有權。在印象中也想不起有給任何獲保釋的先例,就算定了罪上訴得直而重審的,也會扣押起來候審。

2014年5月11日星期日

大亨講手

悉尼近日熱鬧的事情多籮籮,Epping滅門謀殺案開審,預料要審幾個月,現階段不宜評論,唯有拭目以待,看下是否有甚麽奇峰突出,否則被告行為極可疑,一切靠環境證據,不易入罪。ICAC也十分熱鬧,像捅破了蜂巢,繼州長之後,議員相繼請辭。也罷,根本是隔靴搔癢。花邊新聞最哄動的莫過於大亨隻揪。億萬富豪James Packer和孩提時已相識的老友本地9號電視台老闆David Gyngell在富豪大宅外單挑,湊巧給狗仔隊拍攝了經過,成為城中熱門話題。本來警方愛理不理,在輿論壓力下終於採取行動,向他們發定額罰款告票,每人500大元,不用上庭也不留案底。朋友甚表憤慨,500元對他們是屬滄海一粟,言下之意即便宜了有錢佬,太不公道。

輕微罪行以刑事違例通知書Criminal Infringement Notice(CIN)的方法處理有其背景,主要目的是對輕微罪行以寬鬆省時方法處理,是經過一段試驗期之後才在全州實施,權力源自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Act 1986的第三部份,對以下7種罪行以CIN方法處理:

Stealing (less than $300) - fine of $300
Offensive Language - fine of $150
Offensive Behaviour - fine of $500
Unlawful entry of a vehicle/boat - fine of $250
Obstruct Traffic - fine of $200
Goods in Custody - fine of $350
Continuation of intoxicated and disorderly behaviour following move on direction - fine of $200
(我不肯定這罰款是否最新的,尤其是第7項)

兩個大亨,過往無犯事紀錄,一時衝動打起來,純拳頭架,黑了眼那類瘀傷,就算是普通人,大概也會用這方法處理,我不能講對有錢人特别優待。既是定額罰款,不能因為他們的財富而多罰他們,這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果發生在大半年前,這罰款只是200大元,皆因定立了一拳奪命的新刑罰,才順帶把Offensive Behaviour的罰款提高。富人往往高人一等的情況,公道講,本案並非一例。


2014年5月9日星期五

糞便郵包之二

上一篇讀者留言這樣講:

究竟是寄糞便是違法, 或是未經收件人認同而寄出糞便是違法呢? 是否有法例說明什麼可以寄, 什麼不可以寄呢 (除了危險品)? 如果寄信者用兩舊金枕頭伐替糞便, 但有異曲同工之妙 (假設蘇錦樑非常喜歡榴槤). 但寄出者匿名人仕, 警方會否受理呢?

既然這樣問,就往有關法例裏找答案。香港法例第98章《郵政署條例》第32(1)的(a)及(f)款,可引用來考慮檢控寄糞便包裹的人,有關法律這樣寫:

(1) 任何人不得投寄、交付郵遞或藉郵遞寄送─
    (a) 任何包含或裝載可能使郵務人員蒙受危險或可能使其他郵包受污或受損的東西的郵包;
    ............
    (f) 任何淫褻、不道德、不雅、令人反感或帶永久形式誹謗的文字、圖片或其他東西;


罰則在第38條第3款:

(3) 任何人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而就該罪行並無訂定罰則,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另一讀者留言把城大男厠水龍頭按水的地方留下糞便的照片連結給我看(https://www.facebook.com/CityUSecretsPage/photos/a.435520799915682.1073741839.291296904338073/475333479267747/),我不知這種算是甚麽行為,糞的宣示想喚起甚麽共鳴。就算純惡作劇,可否弄些有點智慧的玩意來?另一則新聞講港大圖書館內的樓梯處留下糞便,如果是大學生幹的好事,那就是名副其實的讀屎片了。一方面罵大陸旅客不文明,自己卻展示對糞便的文明,這就是香港精神,别惹大陸人譏笑。









2014年5月8日星期四

糞便郵包

寄到政總家中 蘇錦樑三收疑含糞郵包

【明報專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一句「包容論」惹反彈,其寓所及辦公室先後3次收到含有疑似糞便的郵包。身在法國的蘇錦樑回覆本報證實事件,批評此舉非常不智,呼籲社會以文明、理性方式表達意見,但稱事件無礙他服務市民的決心;警方經調查後列求警調查案處理,暫未有人被捕。

列求警調查 暫無人被捕消息透露,蘇錦樑寓所上周收到匿名郵件,由蘇太接收,及後發現內有疑似糞便,而他的辦公室亦收到類似郵包。蘇未有公開事件,部分官員昨日聽聞消息後感愕然。

警方回應本報查詢時稱,4月29日收到一名政府職員報案,稱其位於中區辦公室收到一份寄給一名政府人員的匿名包裹,內有信和疑似糞便,另其中區住所亦收到同樣包裹。警方5月5日再收到相關職員報案,指收到一封內有疑似糞便的信;兩案現合併由中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形容舉動「乞人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民建聯葉國謙批評做法過分,認為警方應調查,斥這種抗議手法「嘔心」、「太污穢」。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批評做法「粗鄙」,又擔心今次有人寄糞便抗議局長,「唔知你下一步會做什麼」。工黨主席李卓人亦批評事件,指大家批評內地人不應「周街屙」,但其實寄糞的做法「某程度也是周街屙」。

議員批嘔心 「驅蝗」﹕與事件無關

曾發起網民到蘇家門外「便溺」的「驅蝗行動」發起人梁金成稱事件絕對和該組織無關,認為事件反映有人對蘇的「包容論」、「等多班車論」等非常不滿。

大律師陸偉雄說,若有人單純向他人寄糞便,刑事恐嚇成分較薄弱,而蘇的個案能否構成刑恐,要視乎附有的信是否帶有任何恐嚇字句。另寄出糞便或觸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的妨擾罪。據該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任何……糞便……,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8/5/2014)

香港近年的屎尿風波越玩越幼稚,我想不是源於中港矛盾,前年的大學迎新不就是玩屎玩出非禮來嗎(嶺大迎新)?

把糞便寄給人,那廝也要自得其樂地搞一番,可能順便也挑一些作驗身用,否則還吃得落飯,名副其實,吃屎娃娃的心智。或者這又是那種要調理農務的人,用大肥當然可以務農。我其實也不知那班調理農務甚麽的人究竟是幹甚麽的,調理了這麽久還未調理好,不如就找別的引子或換個中醫再調理,別總是陰虛火旺的樣子。

上面這新聞講法律,我又湊熱鬧。罰款500元不用講是錯的,我講過無數次,不再贅。把糞便放置在公眾地方?別開玩笑,除非把蘇局長的府第任由大眾踐踏,否則怎會是公眾地方?除非所指是由郵遞那一刹那算起。最大的問題是「放置」這個描述,郵寄很難算是放置。我為此也搜索枯腸,我相信應該以普通法的妨擾罪Public Nuisance來檢控,而並非新聞報導的講法。可參照R v Goldstein, R v R [2003]EWCA Crim3450。該案的一名被告R寄出538件郵包,內藏種族犯冒的物件 racially offensive material,而另一名被告Goldstein寄出裝了盬的信,使人以為是炭疽菌,導致郵件處理中心110名員工疏散,兩人均被控公眾妨擾罪。

英國上訴庭對妨擾的定義引用了JR Spencer在法律期刋的一篇分析文章,這樣講:

"Public nuisance is an offence at common law. A person is guilty of public nuisance (also known as a common nuisance) who (a) does an act not warranted by law, or (b) omits to discharge a legal duty, if the effect of the act or omission is to endanger the life, health, property, morals, or comfort of the public in the exercise or enjoyment rights common to all Her Majesty's subjects. "

把糞便寄給蘇局長就屬違反了(a) does an act not warranted by law. 那是甚麽意思?判辭第36段作出解釋,

"The phrase 'not warranted by law' is there to provide an answer to the charge wherever the act is done pursuant to a legal authority to do so. "

真的可以抓到這發信人,最佳判罰是社會服務令,盡洗香港的公厠,求糞得糞,恰如其份。


2014年5月6日星期二

無事忙

朋友問我幾天沒有新作的原因,理由有三,下星期家裏開始裝修,花了點時間去看物料及參觀開放的示範屋拿點靈感,越看就越難定奪,一時之間唯有走著瞧。

第二個理由是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開了blog,在萌芽階段,邀請其他博客發表文章,我也責無旁貸,加入討論。希望讀者跟隨連結入去發表意見,順帶在此徵求與人文主義對題的稿件,一稿兩投也可以。當然那是比較嚴肅的課題,我們對質素是有要求的。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也開了個論壇,請從連結入去瀏覧。

第三個理由是,真的難以啓齒,一樁羽毛小事。原來用放大鏡去看鵝毛,鵝毛會變大象。本來不值一哂,卻花了我不少時間去定規則,也順帶寫點羽毛的政治聯想。事緣是這樣:標少四肢發達,頭腦也不很簡單,讀書時候是籃球及田徑隊員。蟄居南隅後,四體不勤,沒有運動。7、8年前開始打羽毛球,一打就上了癮。打羽球的地方離家約10公里,有很多不同人以興趣小組方式籌辦的,絕大部份都不是註冊團體,因為註冊的話,保險費就會很昂貴。故此這些團體組織鬆散,主事的人往往獨攬大權。我定期參加那一組辦得很好,主事的人輪流擔當,我也做過兩年,坦白講,那算得甚麽工作,比街市賣菜還簡單。我把收費制度改革之後,吸引了越來越多人參加,收費廉宜,盈餘卻不斷累積。我自知是好管閒事又不木訥的人,為免自己過份覇道,傾向獨裁,所以我做了兩年就不做了。到了現在因人多關係,難免產生矛盾衝突。這鷄毛蒜皮小事,處理得宜就消弭於無形,殊不知主事的人儼然是個主子模樣,搞到别人都怕了他,不是害怕而是煩厭那種敬而遠之的怕。加上主子頭上還有女主子開簾聽政,情況更加難耐。當然,怎樣搞也不敢欺負一向心高氣傲的標少。不敢搞我並不會使我置若罔聞。

上週終於炸了鍋,因此我提出制度改革。男主子頭上那個主子竟然把這組織視為己出,這種態度做後母就偉大了,把大家共同建立的東西私有化,所持的理由是這小組是他們發起的。嘩!不講尤自可,一講立即觸動標少的神經,立即聯想到毛澤東及他的愛人,繼而想到張勳,最後一個擺明要稱帝復辟想家天下的人。幸好標少觸動神經,自己卻沒有神經,神經的另有其人。口舌爭鋒是家常便飯,我終於花點時間中英並茂的寫了幾通電郵,體現民主,邀請球友發表意見。無疑,這舉措給一些人帶來難題。沉默的人居多,原因是這本質上幼稚的事不值一哂,也有人不想得罪任何人而沉默的,不淌渾水,明智之舉。標少一向敢言,更不抬花轎,也有使命感,於是就把時間花了下去,刀筆如劍,當仁不讓。做得罪人的買賣,所倚的就是道理。值得花這種時間做不相稱的小事嗎?見微知著,防微杜漸,不因惡小而不除之也。講到尾我為大眾謀福祉,就等如場地漏水,投訴遇到冷待,我就直接寫給Mayor,終於連行車路的破損也一併修理好。不為個人,道理如刀筆如刃,那怕得罪大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