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上訴庭副庭長胡國興被委為高院暫委法官,主要聽審裁判法院上訴,可能胡官以前從事法官的審案工作太少,「不務正業」,所以法律知識不夠堅實。標少斗膽這樣講,不單是為了他早前在判處冒認抄錶員意圖強姦女童案判刑被上訴庭批評,也是因為昨天看了這件裁判法院上訴判辭而有感而發。這件案是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 訴 BUT THI HIEN,被告這越南女子從國內偷渡到港,以假身分證受僱於三德素食館做洗碗女工,被入境處拘捕,控以「非法接受僱傭工作」及「使用偽造身分證」罪。被告認罪,被判監21個月後提出判刑上訴。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觀點,第一,裁判官條例第119(1)(d)及(e)條的釋義;第二,這兩項控罪判刑應否同期執行。我斗膽不認同胡官的看法,希望法律界的前輩指正。
胡官認為裁判官條例第119(1)(d)及(e)條,賦予他改變裁判官的刑罰的權力,更改為判重或判輕都可以。恐怕這只是權力的大原則。我同意辯方律師的看法,控方沒有向法庭提出被告刑期過短而申請覆核,這次只是辯方認為刑期過長而上訴申請減刑,胡官不應加刑。
法庭對於被告的判囚減刑申請一般只有三個結果:一,批准申請,即減短刑期;二,駁回申請維持原判,不更改原本的監禁期;三,駁回申請之餘認為被告的申請毫無理據(unmeritorious),把被告部份已服刑期不予計算,變相是加刑。但一般採用這處理方法是會在正式聽取被告刑期上訴申請前就予以警告,被告可即時撤回減刑申請而避過這種間接加刑的結果。
這件案首先爭論兩罪的刑期應同期抑或分期執行,胡官接納辯方的游說覺得應同期執行,卻又自己提高了被告的刑罰,把第一項控罪由15個月監增加至18個月,雖然最終同期執行總刑期由21個月減至18個月,我恐怕整件案的考慮方法犯了原則性的錯誤,錯誤地理解裁判官條例第119(1)(d)及(e)條的意思和用法。胡官這樣的看法如果正確的話,豈不是當被告只提出定罪上訴而不提出判刑上訴,他也可以覺得量刑不對而自己提出去修改控辯雙方也沒有提出的判刑上訴了,改變了上訴法院憒常的原則,提出新的遊戲規則了。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觀點,第一,裁判官條例第119(1)(d)及(e)條的釋義;第二,這兩項控罪判刑應否同期執行。我斗膽不認同胡官的看法,希望法律界的前輩指正。
胡官認為裁判官條例第119(1)(d)及(e)條,賦予他改變裁判官的刑罰的權力,更改為判重或判輕都可以。恐怕這只是權力的大原則。我同意辯方律師的看法,控方沒有向法庭提出被告刑期過短而申請覆核,這次只是辯方認為刑期過長而上訴申請減刑,胡官不應加刑。
法庭對於被告的判囚減刑申請一般只有三個結果:一,批准申請,即減短刑期;二,駁回申請維持原判,不更改原本的監禁期;三,駁回申請之餘認為被告的申請毫無理據(unmeritorious),把被告部份已服刑期不予計算,變相是加刑。但一般採用這處理方法是會在正式聽取被告刑期上訴申請前就予以警告,被告可即時撤回減刑申請而避過這種間接加刑的結果。
這件案首先爭論兩罪的刑期應同期抑或分期執行,胡官接納辯方的游說覺得應同期執行,卻又自己提高了被告的刑罰,把第一項控罪由15個月監增加至18個月,雖然最終同期執行總刑期由21個月減至18個月,我恐怕整件案的考慮方法犯了原則性的錯誤,錯誤地理解裁判官條例第119(1)(d)及(e)條的意思和用法。胡官這樣的看法如果正確的話,豈不是當被告只提出定罪上訴而不提出判刑上訴,他也可以覺得量刑不對而自己提出去修改控辯雙方也沒有提出的判刑上訴了,改變了上訴法院憒常的原則,提出新的遊戲規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