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健民:普選倘落空 青年激化中年移民.
..........
若頒緊急狀態 政府故意為之
對於商台節目主持李慧玲昨於社交網站稱,中央傳話人向政商界放風,稱研究佔中時,亦要看基本法第18條,條文提及若香港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動亂,中央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陳健民指警方只需拘捕他們就不會出現緊急狀態,若有緊急狀態是「特區政府故意做出」。戴耀廷亦附和他們是「博拉」,參與者代價是有可能入獄,亦有可能喪失專業資格,但「不會拋頭顱、灑熱血」,又形容參與者被捕後,只會激發更多人走出來,在社會產生震撼,「如引爆核彈,核輻射放射開去」。
明報新聞網
(28/3/2013 明報節錄)
昨天看了這則新聞,覺得有點可笑。只講報導中提及中央傳話人向政商界放風,中央可按《基本法》第18條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這一項。當真有人傳這種話,目的只有一個-----唬嚇。傳這種話的人既不懂《基本法》,也不懂香港的法律。先看《基本法》第18條相關條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由1924年第5號第9條修訂;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修訂)
(a)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 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 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 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 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 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 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h)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i) 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j) 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k) 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l) 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m) 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n) 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由1949年第40號第2條修訂)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3) 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 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5) 每份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依據本條例或依據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製備或發出的文書的文件,且該份文件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或代表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簽署,均須獲收取為證據,並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須當作是由行政長官或該主管當局或人士製備或發出的文書。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今時今日,如果中共在香港派出解放軍,就算所做的只是戒嚴,它等於是邀請國際社會介入事件,這是無比愚蠢的事,美國日本不跳起來行動才怪,求它也來不及。當然,中共漠視法紀並喜歡一意孤行我們並不是不知道,但要它在香港「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機會很微。
回覆刪除放這種風的人愚不可及,絕對的bluffing.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