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星期四

非禮簽保守行為之二

不得不寫另一篇來回應上一篇的留言。

我在2010年寫襲警襲警II 兩篇文,粗略分析襲警控罪的量刑,DuckiFlo可以重溫一下。看過了襲警II 的分析,也許你會同意吹哨襲警判6星期監恰當之處,就算清洪代表他,也不見得能脫牢獄之災。

至於Michael Tsui所講非禮案受害人X女士可能不願作供,得到金錢賠償,免卻上庭等好處,是整件事最恐怖之處,這豈不是變成用錢來擺平刑事案。受害人何來金錢損失?金錢賠償給受害人算是掩口費?這件案控方的處理極不恰當。我並不爭論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在日常法院運作可取之處,只是批評本案的荒謬。另外,本案為何派遣女高級檢控官金玉到庭?這件案是普通一件法庭檢控主任可以處理的案件。我相信律政司也預期會遭法官質問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做法,才會派有份做決定的高級律師到庭。我不禁要問,值得控方為被告花這種時間出這種力嗎?公義不彰的一件案。Michael Tsui講"The defendant lost a damn lot of money ",他活該,也花得起。那麼,活該但花不起的人怎麼辦?

有沒有獨立證人,能否定罪,屬老話題,以前講得太多,不再贅。如果受害人不願作供,我是清洪的話,就連簽保守行為也不接受。願意作供與否,視乎怎樣跟受害人講。這種伎倆,弄如翻掌,我懂啊!

1 則留言:

  1. Thanks Bill, read your previous articles and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n the sentencing.

    回覆刪除